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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9 14:53: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 //trave.省略 /20051205/n240880319.shtm.l 2010-04-01/2010-08

篇(2)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公众具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度非常之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无限延伸,管的理内容包罗万象。受这种“万能政府”的体制惯性影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公众脱节,造成了公众保护意识的淡漠,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更多见到的只是官员、专家、商家等,而根本见不到当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文物保护事务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没有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这导致了社会民众在文物保护事务中缺位现象的发生。……历史文物保护丧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国家投人虽然增长迅速,破坏事件却频频发生,文物保护依然危机重重”。非遗保护工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民众缺乏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甚至出现政府不给钱、不给政策就无法生存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却越来越困难。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仅靠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工作者很难将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路径

要做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须改变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过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保护新格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政府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科学的运作机制等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介入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很少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多数情况是被动地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活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文化遗产保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如举办学术活动、开办专题讲座、开设免费专栏等,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意识。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媒体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真正地参与其中。我国民众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严重匮乏,这一方面降低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众直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在社会上大力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免费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美国的遗产官方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明确规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众参与,开通网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举行多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征询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全民公决,这让社会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政府要公开文化遗产和相关工作的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把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公众,让公众及时了解文化遗产方面的最新动态。其次,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根据社会公众的意愿修正政府决策。再次,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并及时将处理公众的举报,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布。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省情来制定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政府从法理上赋予了社会公众民间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详细的地方法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时各自的权责,明确相规定关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权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专家决策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专业知识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效果。我国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种形式只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还有更多的具体工作无法得到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更好地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地方政府可设立专业的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来自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各级政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第四,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多是以民间社团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使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中。

篇(3)

[关键词] 世界遗产地 旅游产品开发 问题 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世界遗产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海内外人士的旅游热点。旅游开发给世界遗产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一、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对世界遗产的价值认识不清。世界遗产具有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和审美等价值,而往往各级领导和企业只认识到世界遗产申报成功后旅游开发给当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即经济价值,而没有认识到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或把这些价值置于次于经济价值的地位;对世界遗产的所属认识不清(世界遗产不仅是我国人民的财富,而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而且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利用世界遗产的权力,更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因而,往往把世界遗产资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后给世界遗产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2.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存在的问题

(1)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只注重市场需求,而忽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固然,旅游产品开发后要投向市场,但作为世界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更要注重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目前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过于注重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而忽视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如: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东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按1∶1的比例设计建造了巴米扬大佛。巴米扬大佛是阿富汗境内的文化遗产,将之复制到乐山大佛附近,极不和谐,破坏了乐山大佛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空间错位

空间开发错位是指在世界遗产不适当的位置和区域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开展旅游活动等。我国的很多世界遗产都存在错位开发现象。如:在世界自然遗产景区内举行攀岩表演活动。攀岩活动虽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对岩体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坏。在世界遗产景区内建造大量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导致景区城市化严重和环境质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单一、产品层次低

我国的世界遗产资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遗产地开发的旅游产品主要是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而缺乏提高层次和专门层次的旅游产品。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单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在时空上的分布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对世界遗产保护不利的问题。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现象,只是各个遗产景区出现的“三化”现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顶、锣鼓塔、水绕四门等地建设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设施和商业设施,在黄石寨和天子山顶建了索道、在十里画廊修建了观光电车,武陵源的“三化”现象破坏了自然遗产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遗产监测专家对其检查后给了一张黄牌警告。武陵源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将景区内的旅游设施拆除,但在锣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设施没有拆迁,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另外,在进行大拆迁之时,水绕四门的山体中又修建了亚洲最高的室外观光电梯,虽然几经停运和专家讨论等周折,最后还是“合法”运营。

自然遗产景区“三化”现象得到缓解,然而文化遗产景区的商业化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与社区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遗产内,商业化现象非常严重。如:在丽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户商铺。这些店铺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古城浓郁的商业化气息,破坏了文化遗产原有文化氛围的真实性。

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的世界遗产根据资源状况分属于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因而,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实际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门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分歧甚至是冲突。在世界遗产地景区内,各部门曾经建设过的培训和疗养机构等,就是管理体制不顺带来的恶果。

2.在世界遗产管理与保护理念上,我国与国际存在差距

《世界遗产公约》不仅要求设立管理机构,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人员及配套设施。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对其做相应的规定。而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是以二者做依据的,从而导致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出现由一些不懂世界遗产的人员来管理。

3.目前我国缺乏遗产方面的专门人才

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人员都是非遗产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世界遗产的专门知识,往往导致世界遗产的管理者和开发设计者“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给“三孔”用水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冲洗。结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意识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给“三孔”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破坏。

4.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总法。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章,以及省一级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法规。而对于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因而,对世界遗产建索道、观光电梯、居民大量外迁等问题,管理者因无法律依据而束手无策。其次,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没有对世界遗产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从而,导致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关联问题。

5.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的评价,内涵挖掘不够

由于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评价,对旅游资源内涵挖掘不够,虽然各遗产地也都开发了文化类的旅游产品,但往往浅尝辄止。仅开发一些表演性的节目,而缺乏参与性、体验性的旅游项目。对于自然类旅游产品的开发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低层次观光,而缺乏深层次、高品位的专项旅游产品。或者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忽视旅游产品的文化品味,从而出现“一流的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产品”这样的现象。

三、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对策

针对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开展遗产教育

首先要让世界遗产管理者、旅游产品开发者等认识到世界遗产不是某个人、某一类人的财产,而是先辈们遗留给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而且属于我们的后辈们。其次,让他们认识到世界遗产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再次,让他们认识了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明白世界遗产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保护。

2.培养专门的遗产人才

借鉴西方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先进经验。如:意大利拥有完善的遗产(尤其是文物)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等方面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学员入学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学员毕业时按成绩发给不同级别的证书,如想进国家文物机构,还得经过更严格的资格考试。此外,全国还有十几所国立大学和部分私立大学开设历史、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借鉴西方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遗产教育体制与体系,加强培养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旅游产品开发的设计人员,加大对其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

3.加强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普及遗产法律知识,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是行动的依据,没有遗产法律法规,就没有遗产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国虽然有33处世界遗产,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国家统一的世界遗产法。立法的滞后,既影响了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也影响了遗产旅游的发展。所以,建议加强立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一部国家统一的操作性很强的遗产保护法。另外,在颁布遗产法后,还要加强宣传,普及遗产法的知识,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选择合理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科学设计遗产旅游产品

关于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的选择,各世界遗产地因其地理位置、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有不同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遗产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科学地设计世界遗产旅游产品。世界遗产地在进行旅游产品设计时,一定要忠实于世界遗产对旅游产品开发的特殊性要求即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护为先,根据世界遗产地旅游资源特色、旅游市场需求,设计出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的旅游产品。

5.理顺遗产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利益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级别制约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的遗产往往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遗产地的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的遗产资源不匹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遗产地出现的问题,建议实行集权式管理。将世界遗产管理权集中在一部门,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实行专门化的管理,从而改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肖健莉: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之路”[J].城市规划,2003(6):86~90

[2]彦丽丽: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武当山为例[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5:20

[3]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版

篇(4)

2013年,我局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和县依治办的文件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局稳定为根本,以全体干部职工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全局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1、突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我局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配合文化市场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围绕纠纷及其他涉利涉法等问题和矛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3、继续加强对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局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专业法,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集体学习法律制度,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一季度学习一次,学习覆盖面达100%,法律考试参考率100%。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文化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文化执法行政人员培训在20天以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学法用法。重点要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印刷市场等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教育制度,每年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培训1次,帮助企业管理单位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工作,创新形式,完善宣传阵地。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戏下乡和全县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和增加法制宣传节目演出,扩大普法宣传范围。

5、利用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组织保障

1、局领导要切实负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考核目标。

篇(5)

关键词:文化资源,保护,意义,原则,措施

一、文化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化资源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消失将是人类重大的损失。

如果不保护自然生态,我们就会失去物质的家园;如果不保护文化生态,我们就会失去精神的家园。而文化资源正是文化生态的有效载体,有效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避免在开发的名义下人为地破坏和摧毁文化资源,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1]

正如空气和水一样,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也是人类前进的不竭动力。文化资源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外,它更是维系一个民族共同记忆的情感纽带。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其特殊的精神涵义被很多人忽视。我国民族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若不引起高度重视,一些民族文化资源将走向毁灭。

文化资源是人类世世代代的积累,是人类文化传输带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辛勤的见证。如果缺乏保护意识,忽视这些资源的重要作用,它们随时都面临消失的危险,而这些资源一旦消失将很难恢复,给人类文化造成的一次次断层,将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损失。

(二)文化资源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

文化资源如果破坏了或消失了,文化产业就无从谈起。因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就是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化的基础和源头。文化产业的门类虽然众多,但是纵观所有的文化产业门类,无不需要文化资源的介入。如广播影视业的发展离不开传统和现代的文化资源,电视剧、电影的拍摄除了借助于高科技数字化手段,更离不开古代和现代丰富的历史文化,正是这些文化元素让广播影视业更加活跃,为人们所接受,创造了收视率和票房的奇迹,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文化产业“内容为王”的箴言。再如文化旅游业可谓是依托文化资源而生存,如果没有文化遗产、文化景观等文化资源的保存和完善,就不可能有旅游业的兴盛,而旅游业的兴盛更是带动了餐饮、住宿、交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保护文化资源不仅可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是为后续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加大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我国是一个文化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包括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中华民族在自己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优良的文化传统。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又始终蕴含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活力,它具有独立的民族品格,又始终以博大的胸怀面对世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们的优势所在,也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是赖以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精神纽带,是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的文化基础。加大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是对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一种继承和敬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责无旁贷的使命,更是顺应我国在新时期对文化的一种积极态度。

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首先就是宣传教育工作,初级目标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文化资源的重要性。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保护。如对百年“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人们了解传统手工艺的精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让人们加深对历史人文风俗的了解;对传统戏曲、舞蹈的保护,可以加深人们对这些艺术的热爱。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二、文化资源保护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

文化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笔财富,在进行开发时必须倍加珍借,努力保护,严禁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换句话说,文化资源一定要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谈开发。特别是某些珍稀的、濒危的文化资源,对其进行保护是摆在首要位置的。再丰富、再有特色的文化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也会很快地枯竭和消亡。保护文化资源正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它,为人类的经济、文化服务。

日本、美国等国家进入现代化以后,十分重视将民俗风情发扬光大,将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时代意义,非常重视民俗风情在旅游业中的运用。我国福建的妈祖文化节,山东潍坊国际风筝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民俗节庆都为我国旅游事业增添了光彩,都是有效保护和开发民俗文化旅游的典型代表。[2]

(二)个人保护与集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个人保护指的是个人对文化资源自发地保护,如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属于个人的技艺,靠的是艺人自身的保护和传承。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看来似乎失去了商业价值,但它们在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历史长河中仍然举足轻重。如果仅仅因为它们不适合商品经济就淘汰它们,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它们需要一代又一代艺人的薪火相传,艺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行动去宣传这类文化资源,从而让它们完整地保存下来。

集体保护指的是政府或民间团体对文化资源进行科学搜集整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投入一定经费进行统一保护,最常见的就是对文化资源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如我国海南省黎族人民制作的树皮衣,它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由树皮制成的服饰,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被誉为“服装活化石”。树皮衣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重大发明,在人类学及文化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这类型的服饰在高科技的现代社会早已被淘汰,无法与现代服饰在市场竞争中抗衡,然而其承载的一段历史和文化却被很多专家认可,成为研究海南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对于这一类文化资源,就需要政府和相关团体引起重视,成立保护协会,投入一定经费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

(三)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

真实性和完整性(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是关于世界遗产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在《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3](1977 ,1980 ,1997)(简称《行动指南》)中对其有明确规定。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既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所需依据的关键。“真实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Venice Charter ,1964)中,之后在欧洲社会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当时主要适用于欧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护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4]。完整性,意味着未经触动的原始条件,主要用于评价自然遗产,如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完整性原则既保证了世界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为遗产的保护划定了原则性范围。

真实性主要针对文化遗产,完整性主要针对自然遗产。然而文化资源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还包括两类遗产之外的其他遗产,因此这两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文化资源。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是20世纪人类对自身发展历程反思后的新发展观。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横向强调经济持续性、社会持续性、技术持续性、纵向强调世代间持续性。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永续利用。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不论是文化,还是风土人情,都是有生命力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劳动者时代积累和创造的,如果脱离了它生长发育的土地和人民,脱离了滋润它生根发芽的山水,以一种商业的手段来进行复制和栽培,那么它发展的方向和条件就变得功利化、形式化,完全失去朴素自然的纯美。所以,要实现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重点保护好这种文化生存、发展和创新的土壤,这是一个系统、综合、艰巨的任务。

三、文化资源保护的措施

(一)理顺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我国文化管理体制层级分明,针对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也应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因此,理顺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应摆在首位,加强对文化资源的层级管理是必须的。

一要加强国家对文化资源的统一管理。对于文化资源的保护,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文化资源的门类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一些重要的文化资源的保护,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项总的规划,使文化资源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能维系文化资源的生命力。

二要发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针对文化资源的保护问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转变职能,一是把立法、修法和执法放在首位;二是转变行政管理模式;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包括行政工作公开化。

三要提升文化资源地的管理层次。文化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有着很明显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因此,加强对文化资源地的管理刻不容缓。

(二)完善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方式是政府管理文化资源最根本的方式,法律手段的特点首先是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适用性,它以同一个尺度对所有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是它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和遵守,是否认识到它的客观必然性,法律一旦依法成立,社会的各个主体就必须服从它的规定,否则就要受到司法和强制机关的惩处。

我国的《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如针对文物保护,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2002年、2007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实施。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然而对于文化资源其他门类的保护,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仅有一些法规和条例,正式通过并实施的法律文件很少,如保护知识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此外,针对文化场馆和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竟然没有。

我国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首先应当尽快出台文化资源核心门类的权威保护法,依法推行文化资源的保护。这既是国际已有的范例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凡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即国家公园一律纳入国家公园管理体系,所有的世界遗产均是国家公园,受国家公园法律保护。

美国公认是第一个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美国通过美国宪法、合同法、公平劳工标准法、国家艺术和人文基金会法、联邦税收法等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

在加拿大仅国家级公园法案就有9种,在国家级公园法案下的法规多达29种。如对沃特顿湖国家公园管理计划中提到的就有十余部法律法规,涉及交通(铁路、公路、飞行器)、水资源、野生区域、建筑、商业、野营、墓地、村舍、家畜、垂钓、垃圾等方方面面。由此可见,美国、加拿大在保护文化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备和成熟。[5]

在日本,同样非常注重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制定制度,并陆续增加了《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对文化资源的命名式保护从立法到实践,形成了完善的制度。[6]1962年,韩国紧随日本后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文化财保护法》。

(三)开展对文化资源保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从事文化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多属于文化事业单位管理。文化事业单位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机关臃肿,人浮于事,缺乏完善的人才管理体系和良性循环的流动机制,这样的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人才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对文化资源保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因此,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该重视人才流动规律,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资源库,加强对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人才的培训工作,使一大批懂文化、会保护、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文化资源保护的队伍中去。

(四)加强对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一是向社会公众普及文化资源保护的理念和知识。如通过遗产教育,可以使公众了解遗产的内涵与意义,学会享用遗产,从遗产中发现过去生活与现在生活的异同,产生对遗产的兴趣,进而对自己或他人以及整个人类所生存的空间、历史、生态、族群等深邃的文化特征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更加热爱自己的生活环境与文化,更能尊重他人文化。[7]

二是加大开展对青少年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大中小学生,设立相应的文化资源教育课程,让他们走进文化资源,了解文化资源与社会、环境、历史的关系。让学生在课堂中了解什么是文化资源,是谁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怎样形成的,文化资源的形成与当地的文化生活、历史、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经济、政治以及环境保护有什么联系,使他们从文化资源中获得一种经历。而且文化资源的形成环境与背景也为学生创设了一种很好的学习氛围,为学生提供了一种比较的案例,使学生能在身临其境中去比较、去思考、从中也会感受到保护能带给他们什么益处。

三是继续做好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截止2012年7月1日,中国已有43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自然遗产9处,世界文化遗产27处,世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4处,文化景观3处。截至2011年11月,中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做好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在申报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搜集整理力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对文化资源的一种保护。(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牛淑萍.文化资源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108-109

[2]周作明著.永远的朝阳-民族民俗旅游研究[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2.11:300,301

[3]KANEFUSAMASUDA.The notion of authenticity 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A] .Report of the Global Strategy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Expert Meeting[C] .Amsterdam.The Netherlands.1998 :39

[4]邹统钎.遗产旅游管理经典案例[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21

篇(6)

(一)

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各个国家对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笔者对知识产权这一名词的定义比较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注重的是民事行为人对其知识活动所获得成果以及此成果所相连的利益的排他性的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传统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使该民族智慧的结晶,使该民族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传统民族文化也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和各种知识产权条约保护的对象,是不被其他国家侵犯掠夺的宝贵的知识财富。

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华德今天,对包含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的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紧迫。

以最近发生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为例,2005年的11月份,韩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称,由18名专家组成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审查委员团21日至24日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审查委员会,并在江陵端午祭等64个申报遗产中选定43个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据悉,“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宣布制度是在认识到无形遗产在人类历史上所占价值和保存必要性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实行的制度。此次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批宣布无形遗产名单。本是我国为了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节日,却被他国申报成为他国的文化,这算是我国对自己传统文化保护不够的失败和教训。这件事刚过没有多久,韩国一家公司就秘密在互联网上抢注了“端午节.cn”这一域名,后来一中国商人以24万将其赎回,但是当初这家韩国公司注册这一域名只用了280元人民币。韩国公司利用端午节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益。中国在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这种因为历史渊源,两个相邻国家的文化之争还远远不止韩国“端午节”这一个例子,中国与日本的中药的归属之争也是一个典型: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药”与“汉方药”之争,是日本的一种文化产权抢占战略;部分外国、外地厂商趁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不足,大量购买中国传统药方和疗法,分析其成分后,申请专利,反客为主,向我国这个中药的原创地出口“洋中药”,使我国损失惨重。因此,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面子”上有损的问题,而且还直接牵涉到该国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

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的阶段,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包含地区广阔,名目众多,数量惊人,要每一样都申报知识产权,常常顾得了这个就顾不了那个,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文化遗产申报组织对每个国家的文化产权申报有着时间断的限制,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遗产申报的要求是每个国家每两年才能申报一项,向我国这种无形遗产众多的国家很容易就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韩国的“端午节”就是一个例证。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1994年我国首次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至今,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经过多年实践案例经验的累积,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正规和完善,但是法律条文中复杂的内容、繁琐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一般民众不仅需要熟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申报单位过低的工作效率,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的普及和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阻碍。并且,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由于条文和具体操作相冲突等原因,用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威慑力还相对低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广大民众虽然已经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意识,但是对于通过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尤其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更加陌生,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还处于启蒙阶段。

(三)

幸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来自外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冲击,中国从国家到普通老百姓都渐渐认识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渐渐形成了对自身文化各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都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要从各个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工作,彻底的保护好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

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金源体育文化;传承;发展

1.引言

金源体育文化是指金朝建国之初形成的具有地域、民族和时代特征的体育文化,它对金朝的政治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有着重要的现代意义和时代价值,有必要对此进行传承与发展。文章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2.金源体育文化概述

2.1种类。金源体育文化主要包括围猎、摔跤、射柳、击球等,这些体育文化从产生开始,就成为金朝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积极的现代意义与时代价值。

2.2现代意义。金源体育文化体现的是女真人顽强勇敢、吃苦耐劳、敢于拼搏的的精神,对提高当时女真人的身体素质,磨练他们的意志,增强金朝的国力有着积极影响。即使在现代社会,倡导这些体育项目,弘扬这些体育文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体能素质,磨练人们的精神品格。此外,金源体育文化还具有艺术文化价值、民族精神价值、历史学术研究价值、旅游开发价值,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传承与发展,促进其现代价值充分的发挥。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金源体育文化的传承

3.1抓住传承机遇。对于金源体育文化的传承来说,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良好的历史机遇,该工程是一项文化创新工程,并成立保护中心,组织全国普查工作,开展政策咨询,指导保护计划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保护经验推广等各项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对金源体育文化的传承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必须抓住这个机遇,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金源体育文化更好的传承。

3.2选择恰当的传承方式。采用恰当的传承方式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家族传承。围猎、摔跤、射柳、击球作为一种体育技艺,在家族成员内部之间进行传承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还能够形成家族特色,使得在动作、形态等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第二、师徒传承。围猎、摔跤、射柳、击球是一种传统的体育技能,对一些动作、节能有相应的要求,要求动作娴熟,有美感和节奏感。正是这样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决定了师徒之间一对一指导和传承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还有利于提高这些体育技能的传承质量。第三、现代传承。主要是依靠学校教育,开设相应的课程,让学生学会这些体育技能,掌握其中的体育文化,从而使得金源体育文化拥有更广的群众基础。

3.3充分发挥金源体育文化的价值。在传承金源体育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扬其现代价值,达到强身健体,增强人们身体素质的目的,同时也磨练人们坚强的意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金源体育文化的发展

4.1重视政府主导作用。政府是金源体育文化开发的主体,在促进金源体育文化的发展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如果缺乏政府的主导和支持,金源体育文化发展将会被边缘化,将会失去群众基础,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具体需要,制定和完善金源体育文化发展的保护机制;成立专门的普查、科研工作小组,并提供专项经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整理和研究,推动金源体育文化更好的发展;政府还应该加强引导和宣传工作,让整个社会更多的了解金源体育文化,认识其存在的现代意义和价值,进而扩大社会参与度,推动金源体育文化的发展。

4.2完善保护法律法规。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才能更好的推动金源体育文化的发展,对金源体育文化的保护、创新、运用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目前缺乏专门的保护金源体育文化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协调与配合,借鉴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完善保护金源体育文化的规章和条例,从而更好约束各项工作。

4.3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由文化部门,体育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给予科研经费、人力、器材上的支持,促进科研工作更好的开展下去;明确科研任务,科研工作人员要相互分工和配合,了解金源体育文化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立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鼓励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支持金源体育文化的申请和上报。

4.4打造旅游品牌。利用自然景观优势,结合金源体育文化,开展富有特色的金源体育文化表演活动,并邀请游客参与到金源体育文化活动中,增强自身感受,向游客展示金源体育文化的魅力。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让游客领会到民俗特色,还推广和宣传金源体育文化,为其更好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4.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节假日娱乐活动等,加大对金源体育文化的宣传,让更多人们了解和参与到金源体育文化活动中来,提高其影响力,促进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4.6开展金源体育文化教育教学活动。将金源体育文化活动融入到大学、中学体育教学活动中,让更好的学生掌握体育技能,整合体育课程教学资源,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金源体育文化活动中,推动金源体育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