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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8 15:59: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传统文化法规

篇(1)

【关键词】民族文化保护;法律保障;产业化;自觉性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082-01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做好法律保障工作

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民族民俗文化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最先产生于日本和韩国。国外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在法律方面十分完善,而我国的民族文化资源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拿日本来说,日本为保护其民族文化就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居民的义务。例如日本以法定的形式把各类民族节日延续开展下来,并规定城市中每个社区都要选派指定的人来负责街区的节日活动,如果负责本街区节日组织活动的代表没有尽职,这些负责人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虽然日本的做法有些强制性,但是对照日本人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对法制的有效依赖,针对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我国民族文化法制保护方面的缺憾,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充当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完善者。

1.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建立地方民族法定节日等,切实做好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保障工作。

2.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才能健全规范民族文化法制建设,从私法角度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民族文化继承人的地位和利益,确保民族文化的传承得到法律的支持。

3.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犯罪分子破坏民族文化的成本低、代价小,民族文化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适当地加大对破坏分子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等,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合理开发少数民族文化

文化依附于经济而存在,因此鼓励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化是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产业化能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国的多元文化格局。

因此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就要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化,主要是可以从发展旅游业以及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着手:

(一)利用本地区独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发展和扶持民族旅游业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利用本地区独有的民族文化资源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业,在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作为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聚居地,造就了环江独有的人文旅游资源。旅游开发能增强当地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和文化自豪感,进而产生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传统文化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二)发展与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的大量涌入,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尤其是传统地域文化的需求,民族的手工艺品因市场需求的扩大,民族的技艺、舞蹈等又得到重视和发掘,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发展和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如地区特色商品(面具、竹制品、丝帛品等)的生产、餐饮、住宿等,促进民族习俗和文化活动的重新开发和恢复。

三、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兴起全民自觉性

对地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应把着眼点当地居民的自觉保护。因为如果当地民众没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破坏就没有保护的产生。当地居民作为长期生活在少数民族文化聚集地方的主人,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不破坏少数民族文化就是对它最大的保护。因此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事业要担当宣传民族文化保护意识的角色。使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国树立全民保护民族文化的意识。

有关调查表明,自1986年以来,在科学规划的指引下,周庄古镇的历史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政府一系列文化保护措施和旅游的成功开发使得古镇居民认识到古镇的历史文化应当严格保护,并且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也表现出积极的保护行为倾向,形成了较好的历史文化保护氛围,促进当地文化的保护工作的展开。

因此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保护民族文化就要在做好文化宣传的工作,普及民族文化保护的迫切性和当地居民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努力地激发当地居民的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以及保护民族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居民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这才是保护民族文化最根本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黄燕妮.民族地区民俗文化保护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恩施市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武魏巍.民族旅游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研究[D].广西大学, 2004.

[3]黄英兰.阿伊努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3.

篇(2)

突出教育夯基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社会法治氛围不断浓厚、民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重人情、轻法治,重权益、轻义务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受地理环境、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主体意识普遍不强,依法抓国防、依法尽义务的观念普遍不牢。当前,“当兵冷、征兵难”、“拒服兵役、拒尽义务”、“民兵有名无实”等现象,其根源就是法治精神的弱化。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平台作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培育法治素养。要加快国防教育法治化进程。针对当前存在的国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具体操作缺规范、约束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国防教育组织机构、教育内容、教育对象、组织形式、质量评估、奖惩实施,制定完善国防教育法规制度,逐步构建与《国防教育法》相配套、与全民教育相吻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体系。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层”,将国防法规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夯实青少年这个“基础层”,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设军事理论、法治知识课程;扭住民兵预备役人员这个“骨干层”,纳入教育训练体系,加大国防法规、职能使命、形势任务和战斗精神教育;带动基层群众这个“普及层”,将国防法规宣传纳入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职责,融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增强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红色资源优势,把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国防文化融为一体,大力开展各类纪念活动,在弘扬优良传统文化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文化底蕴,强化政治信仰,树牢国防观念,增强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确保使法治深入精神内核。

突出立法配套坚实法治基石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以《国防法》为核心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法规体系,但地方性法规制度建立,跟进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相对迟缓,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较突出,“没有红头靠白头、没有白头靠口头”抓国防的现象仍然存在。推进法治化,前提是立法。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适用性。一要立足省情区情,推进立法进程。针对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整体欠规划、措施不具体等问题,突出国防动员建设基本原则、方法手段和具体措施,制定《国防动员建设实施意见》;针对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调查、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突出潜力调查责任主体、任务要求、程序办法、协调机制、保障措施,制定《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实施意见》;针对专武干部入口不畅、素质偏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突出配备、招录、招聘、交流、考核、待遇,制定《贯彻落实〈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贯彻国家《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制定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建设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管理法规制度。同时,将国防动员战时指挥、民用运力、物资征用、技术储备、补偿奖惩等建设问题,纳入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二要结合形势发展,抓好废改工作。针对新经济体制、新科技产业、新社会综合体不断涌现的实际,突出新兴领域武装工作开展和民兵编组、城市民兵编训管保用,修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建设条件、要求方法、权利责任;针对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难集中、经费难落实、活动难开展等老大难问题,突出民兵预备役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管理、预任官兵岗位津贴、参训预任官兵补助标准、训练条件保障、拒服民兵预备役处罚,完善《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针对征兵改革实际,突出兵员征集重点、入伍优惠政策、拒服兵役处罚和具体保障措施,修订《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针对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组建范围、编组方式的拓展,突出组训管用,完善《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真正形成一整套操作性、指导性、时代性、实用性强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三要坚持科学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司法等部门作用,建立纵向、横向征询制度,实行公开征求意见机制,调动各级参与法规制度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

突出司法公正强化法治实施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存在,权高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并未根除,“靠行政指令、凭感情协调”抓国防的痼疾仍很突出。法律的生命在实施,法治的生命在公正。要坚持司法公正,强化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一要在严格执法中确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确保严格执法是关键。针对当前兵役机关执法权利作用不明确、地方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楚、兵役违法案件处置办法不具体,致使出现以罚代法或违法难究等问题,着眼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把兵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列入司法机关的执法范畴,在人民法院设立兵役法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二要在依法维权中确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是重点。针对涉军维权重视解决不力、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中确保公平正义。三要在强化监督中确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监督是保障。针对当前监督体制不健全、常态督导不经常、军地联查不到位等问题,注重依靠各级人大,检查督导国防动员法律法规落实;发挥各级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作用,依法惩处违反法律法规案件;发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举报揭发违反法律法规现象;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曝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篇(3)

如果说法律教育课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师范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法律素养的缺失则是果。在对湖南各县市1000多名一线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的调查后,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结论,有50%以上的小学老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摆设。有高达80%的老师有惧法、畏法的心理,他们坦言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学中的问题,这部分教师大多对于自身的教育权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师能够基本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为依法执教是今后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千多名小学教师中,有100多名老师是小学校长,他们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路人,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和师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现实工作及发展走向。但据调查显示,他们中有50%以上的人对于法律持观望的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还有10%的人对于法律很失望,他们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长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能自觉运用法律的视角去透视和观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学校层面的开展。由此可见,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的教师都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引发诉讼,他们对法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确定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合法,用法律来考量教学行为更是鲜见的事情。一些教师甚至认为,正义的天平是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学校。当前小学教师乃至小学校长们对于法律的狭隘理解,对于法文化的无知和诉讼的错误观念应该让我们有一种现实的警醒,高等师范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已远远不能适应培养小学教师的能力需要。

二、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层反思

(一)不断强化的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的博弈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理念深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可见,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主体,在当今教育法制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法律素养也成为了一名合格教师所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现实的需求与现实的缺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虽然这种缺失是许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这其中,最让人不自觉但却最顽固的一个因素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的错综复杂的宗法社会,形成了家族本位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国伦理思想。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就缺乏个人及权利意识的观念。“天、地、君、亲、师”及“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等级观念,将教师置于高高在上,顶礼膜拜的位置,这种伦理价值观深深地植根在我们的民族文化当中,并无意识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观念。这种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是不自觉的,这种文化的不自觉性“润物细无声”般地潜入人的思维之中,被理所当然地接受、认同并实践。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中,服从与被服从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教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才会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变相体罚、殴打等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才会无法杜绝。也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家长对于老师的期待才会超越了老师所能承载的程度,尤其是农村小学,家长都会满怀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给老师,并嘱咐:“孩子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而这种信任实则是对老师违法教育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要改变这样的局面,就是要不断强化法治的观念,逐渐在与传统文化的博弈中占据上峰。

(二)构建综合性大学与坚守师范院校办学特色的取舍

综合性大学的号角一响,许多学校进行了合并重组,在合并的大潮中,师范学校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一是如何在综合院校中开展教师教育,保留师范性;二是留存下来的独立的师范大学和师范院校如何发挥这种师范特性。2005年袁贵仁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师范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三点: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面向社会”,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和综合性有机结合”。这三点明确指出坚持师范性是转型师范院校特色优势,立校之本。因此,对于师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师范的论争是众多的。然而,在坚守师范性的同时,如何吸收综合性大学所倡导的多样、灵活、开放的价值属性往往被忽视了。要不剥夺,要不照单全收,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是比规模、比大楼、比论文,更重要的是比内涵、比特色、比贡献。因此,正确地拿捏尺度,在巩固师范办学特色的同时,不断吸收综合性大学的积极元素,不断扩充师范院校的价值内涵,才是明智之举。一直以来,在学校教育中总是发生教师违反法律规定、践踏学生权利的事件,比如无视学生尊严,辱骂、伤害学生,偷看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师范教育一直以知识、技能培养为本体而忽视了人文科学精神等价值内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这种人文科学教育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环。师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机,其培养的学生是未来中小学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们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自觉性,直接决定了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成败。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师者本身具有必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综合素养,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小学生,才能从根本上发扬和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在师范院校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属性与师范教育的融合

谈及法律教育,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师、法官、诉讼等等。诚然,从渊源上说,法律教育具有专业属性,多代表法律职业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律师,属于一种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国,法律教育的价值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普法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围所需要辐射的是法律基础教育。正因为如此,曾经一度《法律基础》被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然而,这门课程从开设之初就被定性为思想品德课,随着“两课”的合并,这种属性得到了巩固和扩大。虽然法律基础教育作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课程,有着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异性,但从本质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视法律本身的专业属性,这种专业属性包含了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及精神内涵。在法律基础教育的过程中,既不能忘却了法律基础教育的政治属性和道德价值,也不能忽视对法律本身价值体系和价值内涵的解读。从深层次而言,法律基础教育较之于法律专业教育要更难,它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这一载体的讲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属性,明确我们所谈论的法律教育是区别与法律专业教育或称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础教育,这种法律基础教育的属性是多重的,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体现思想性和政治性。而当这种法律教育与师范教育相融合的时候,又应当有所不同。最关键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根据师范教育的专业特点,对师范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属性,而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使得师范生能够在法律教育的体系中获得法律的认知,培养用法律处理实际生活和工作问题的能力。

三、师范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更新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

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必须突出它的针对性,改变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统”的模式,现在的法律基础教学,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门类都一应俱全地在一名课程中予以介绍,几乎覆盖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想要让学生通过短时间掌握这么多内容显然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学生也无法通过对各个法律门类皮毛似的了解,树立起法律观念,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针对性。针对师范生的职业的属性,开设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课程,比如教育法学、行政法学、儿童权益、依法治校等相关课程。

(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实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并非是一门单纯的知识性课程,它的价值是能够被应用来解决实际碰到的问题。因此,在课堂的教学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比如教育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就较多,如果单就这些条款逐个分析,一一细致讲解,学生的专注力和兴趣度会大大降低。这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应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对于师范生的法律教育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教学对对象是师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与他们的未来的工作息息相关的例子,这样更能够引起他们的关注和共鸣。二是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解决案例,而是要将案例教学法与启发性的教学相结合。比如,提出一个案例,要让学生充分的讨论,教师通过分析思路的提示来启发学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现实工作中的问题,让学生在反复的案例教学法中不自觉地形成法律的思维方式。这个过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环境育人的强化作用

篇(4)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有机统一。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目标。法治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推进国家理想目标实现的积极意义和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理想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将实现这一伟大理想目标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理想追求和方向引领。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规则治理下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价值功能在于满足社会主体的自由和秩序需要,推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有机统一的法治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提出“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深刻揭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诉求,集中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价值理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准则。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彼此推动、相得益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着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积极培育全社会法律信仰,整体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念,明确提出了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也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的高效实施提供了基本价值准则,奠定了伦理价值基础和道德观念支撑。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M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引,而且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评价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凝聚价值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法治,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要坚持什么样的法治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问题。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格局和多样化的社会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法治领域多元社会思潮和西方民主思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渗透和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法治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统一全社会法治思想观念、凝聚普遍法治共识、形成和坚定公民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价值取向和规范要求,夯实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其内在价值追求与建设法治国家对强大推动力量需求之间具有高度精神价值上的契合性,为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的团结和力量提供坚强保证和不竭动力。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确立评判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确立了思想价值观念,这些核心价值要素也从根本上确立了评判国家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尺,即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利于建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治社会,有利于引领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行为方式。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要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使法治建设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法治建设问题的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法律上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职权,以法治保障基本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方式。要建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和评价作用。

第二,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在科学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的专家论证、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制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立法公正。在严格执法方面,要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执法工作的价值引领,作为适用和解释法律法规的基本价值遵循,实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心入脑有机统一。在公正司法方面,要坚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不断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民守法方面,要坚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法治真正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成为人民的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篇(5)

ABriefDiscussontheAttackJoininginWTOImposesonChineseLocalGovernments’CultureResources[ContentAbstract]Basingontheconceptoflocalcultureresources,consideringthespecialityoflocalgovernment,thisessaydiscussestheconceptoflocalgovernment’scultureresource.Thentheauthorparticularizesthecontentoflocalgovernments’cultureresourcesinsixaspects,fromthreelayssuchasideas,establishmentandproducts.ConsideringthenewconditionjoininginWTObrings,theessaybrieflyprospectstheattackitwillcause.Solocalgovernments’cultureresourceswillconfrontthefateofreconstructioninthefuture.

[keyword] cultureresource,localgovernment,joininginWTO,attack

一,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涵和范围

(一)当文化成为一种资源——“文化资源”概念界说

“文化资源”是从文化的功能上说的,意味着它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可以对拥有它的主体产生影响并制约其活动方式及活动的深广度——这是它作为一种资源的最重要的方面。考虑到文化的内涵[1],可以将“文化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社会心理和精神气质的层次,即观念层次,主要体现为哲学、宗教和道德的层面;二,文化生产的层次,体现为各类文化活动,大致包括文化艺术和自然科学技术的生产两大类;三,文化品的层次,包括各种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体消费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和第三层次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归于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中,但本文是从文化的角度来作的概括,并不与其他方面矛盾或重复。

第一层次比较抽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认知(包括知识、道德和宗教)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精神风貌,等等。它是无形的,但其作用却是非常巨大的,所谓“传统的力量”往往就来自于这一层次。但对于这一传统,文化主体同样不是消极被动的,在充分掌握这一层次的文化特点之后,可以因势利导,使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符合文化惯性的要求,从而提高其行动的效率,这时文化也就成为一种无形资源。这一层次的文化成为资源的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主体可以依据对既有文化的理解,并按照现实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创新文化,改革旧文化,即形成新的风貌,这种新的风貌本身则成为主体可以支配的有力资源。

第二个层次,即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强调主体的文化生产能量。文化不是单纯的既有存在,表现在现实的层面上,它同时是一种生产活动,与物质生产相对应。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文化是生产力的一部分。就社会现实而言,按照一定的要求为实现某种目标而进行的各类文化活动,都是对文化进行保护、复制和创造的范畴,因而可以笼统地归于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的社会效益,鲜明地体现着文化的功能。这又与文化的生产设施,文化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实施方式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从这一层次衡量每一主体文化资源的质和量,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种类和数量,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质量和实际生产能力,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必须说明,这里的文化生产概念是很宽泛的,本文所指的生产包括与文化有关的各类活动。文化的生产能量直接关系到其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自由度,因而成为一种显明的政府资源。

第三个层次,即文化品的层次。文化品既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器物,如文物古迹,也包括新近生产的成品,如书籍,音像,报纸,广播电视,信息,等等制造品。这是比较低的文化层次,却是最具确定性和可量化的特点。我们对前述第一层次文化资源的鉴定和体认,对第二层次文化资源的实际考量,都离不开从器物的层面出发。其质和量,风格和多样性都与各文化密切相关。假定人、人群、以及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实体可以作为文化的主体,则任一文化主体所造成和能支配的器物及成品的能量,最能直接地体现各主体的文化资源拥有状况。

上述三个层次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也互相依赖,紧密联系。只是为了认识和分析的方便,本文才将文化资源分三个层次。这一分层决定着下文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涵界定和分类展示。

(二)“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概念界说

之所以提出“地方政府文化资源”这一概念,是从地方政府和文化资源二者间的相关性而来的。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从地方政府的实力,行为风格,到中国政治的发展都深深受到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近现代以来,文化发达的南方如广东,上海,湖南,北京,在地方政治发展方面就突出地显示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地方特色。当代,1978年以后中国也凸现了带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典型发展模式,如:温州模式,苏南模式,浙江村模式。这都说明了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从微观的角度看,地方文化或者地方所处的文化环境,对地方政治人物,特别是地方首长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都具有一定的塑造作用。

前文已对文化资源的概念作了分析,具体到本文中心所论的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其概念界定须结合如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里讲的“文化”既非时下过于泛化的“文化”之意,亦非仅仅指狭隘的文学艺术之意义上的“文化”。这里的文化是指作为一种资源的文化,强调的是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和影响。其主体又是地方政府这一特殊的组织实体,其掌控的文化资源范围虽然很广泛,但却是比较具体的,也有其独特的范围。对地方政府来说,其面临的文化环境,可动用的文化设施,可支配的文化产品,都是对其行为深有影响的文化因素,其作用主要在于:对地方政府行为考量的边界约束及其对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塑造,等等。因而可称其为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

本文所论的地方政府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的,从省(直辖市、自治区)到县到乡各行政级别的政府,都属于地方政府的范围,对每一层次的地方政府而言,都可以从三个层次逐一廓清其文化资源状况。这三个层次,与前文所述的三个层次相对应:风貌层次,设施层次和产品层次。一个地方政府所辖区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地方政府的权力所及的文化范围中的传统、风俗习惯、总体的文化风貌是第一层次。它主要抽象地制约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并塑造地方政府的外在形象。同时成为一种无形的辐射力量。论述这一层次的主要是下文的第一部分“历史文化资源”。从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概括了地方政府文化资源所能涉及的范畴。这些概括主要是从设施和产品特别是设施的角度来考查的。之所以如此处理,是考虑到设施是一个比较硬性的指标,易于观察。对文化资源的各种分析可以在此基础上展开。加入WTO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也是就这些方面而言的,这有别于笼统的泛泛而论。

(三)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范围

就笔者理解,对地方政府有影响的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历史文化资源

中国各地差异悬殊,从历史传承上来看,各地在社会风尚、居民的道德水准、行为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风格。从大的区域来看,中国文化以汉文化为主体,分布有不同区域文化形态,主要有燕赵文化、秦晋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巴蜀文化、两淮文化、吴越文化、江西文化、闽台文化、岭南文化、云贵文化、关东文化、草原文化、西域文化和青藏文化。区域文化影响社会政治过程,并表现为对各地政府的认同感的强弱和对政治改革的心理承受程度,从而成为地方政府面临的“文化环境”。更重要的,地方政府可以因势利导,将此种文化转变为政治能量的社会基础,将自身的权威合法性和地方性建基于其上,因而它也就成为了一种政府资源。地方历史文化影响政府活动这一点在中国古代体现得比较明显。在加入WTO后这一点会受到首当其冲的挑战,即所谓的全球价值和“地方性知识”间的冲突。

同时,这一点也关系到各地在外的声誉与形象,从而成为各地吸引外地的无形资源,从而成为各地的辐射能量。

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具有深厚或特色历史文化资源的地方,在当今市场化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这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在这一点上,风景名胜资源就是一例子。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历史遗产资源的一部分,具有遗产保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旅游发展等多重价值。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1979年启动,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保护列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1]。目前,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19处,省级县级自然风景名胜区558处,总面积约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其中有16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2]。可以想见,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地方政府工作的对象,而且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一点,认清历史文化在经济活动中的长远效应和竞争力,是地方政府必须学习、掌握和运用的重要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关键要看地方政府和商家的眼光了。

2,教育资源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而其归结点在于人才和教育。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教育在其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特别是基础教育,越来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其经济的强弱和社会发展的面貌越来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和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因而教育资源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极其重大。

具体的说,可从教育设施和教育成果两个方面考察各地的教育资源。对地方政府作用明显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已有的教育设施,按学校类别分,可分为幼儿学校,小学(包括普通小学、农村小学和学),中学(包括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成人中学、职业中学),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等学校的数量,规模和质量的总体状况。另一方面是这些学校的硬件设施,包括教室,各教学设备(图书馆,实验室,资料事,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和器械,等等)情况。其次是考查财政中的教育资金量。总的来说,各地方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各地教育资源的规模,因为有关教育各方面的开支可以综合地反应教育资源的规模。教育成果方面,它与当地的总体文化水平直接相关。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总体受教育状况上。这又可以从各地普通话的推广程度和英语的使用程度上得到大致的衡量;本地受教育的人才总量和层次分布,本地受教育者服务于本地的状况——这一点关系到各地教育资源的流转方向。

3,地方政府的科技、学术资源

在中国各地方,科学研究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投资行为来完成的。因而在科学研究完成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后,它经常体现的往往是政府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意图。科技、学术在文化资源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的研究和发展往往决定着整个社会文化体系的进程。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从科研中得到本地发展的技术支持,完善和充实地方发展的文化含量,并充盈其地方管理的合法性。地方政府的科技、学术资源主要有以下指标: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地方科技活动机构,地方科技活动人员,地方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的内容与数量,科技活动的成果及转化。当然,在地方政府科技、学术资源上,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科技、学术资源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不论是科技学术资源的数量,还是由于政府关注重点而造成的科技学术研究方向都会有较大区别。

4,媒体、舆论资源

地方媒体、舆论资源是地方政府相当重视的资源。在考察这一资源的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直接相联系的文化资源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处于核心的位置。政府不仅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控制舆论,而且可以控制主流文化的发展方向,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强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对于这些媒体的考量,主要包括各类媒介的总量、从业人员、财政支出等衡量指标。除此之外,中央颁布的各种相关法规文件也成为各地方政府可资利用的资源,因而也可成为考察的对象。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文件,亦是可供利用的资源。以时下比较热门的互联网来说,它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对于传统的传播媒介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建设是信息化进程的必要准备。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已经是愈来愈经常的事情。本质上,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的通讯工具,是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的内容之一。它不仅本身构成政府获取信息资源和办公的工具,也是政府在现代化建设中进行控制、调整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这重点体现在电子政府和关于信息建设的法规上。

5,文艺资源

各地方的文艺水平对活跃本地经济,吸引外来资源,促进本地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文化本身就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资源,地方政府的关心扶持的力度和其它影响方式,不仅关系到地方文艺的发展,也关系到地方政府形象的塑造。对地方政府来说,文化建设也是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的文艺资源可从机构设置及其数量、从业人员、经费收支等方面加以考查。

6,民族与宗教文化资源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民族在民族文艺、风俗习惯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不少民族地区还拥有自己的宗教,其鲜明的社会功能,往往强烈的体现着文化意识形态的东西。地方政府的政策往往要考虑这些背景。中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广泛。由于汉族传统文化较为鲜明,在上述历史文化资源中基本得到说明,所以考察这一方面的资源重在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考量。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地区往往会形成宗教与民族的交织,进而在文化层面上反映出来。在中国西北和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与民族的历史、道德规范和生活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如西北有十个少数民族几乎全部信仰伊斯兰教,这必然深刻影响其地方政府的行为。在中国,宗教种类的繁多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少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各种宗教宗派众多,研究机构林立,包括以宗教的原因而出名的胜地、寺塔、道观均是地方政府在资源利用方面的便利。

二,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地方政府文化资源重整的趋势分析

必须说明的是,前文的分析都是相对的,如果考虑地方政府和地方文化将要面临的新环境,前文的分析就需作一些调整了。就笔者理解,加入WTO将全面而深远地影响今后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状况,因为加入WTO将伴随着一个强大的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潮流。这一潮流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部结构、市场化程度、政府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前述六个方面的文化资源将面临着各自调整的命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提出这一问题,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限于篇幅和知识准备的不足,本文对此问题作出的展望只能是初步的。

综合地讲,有如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随着加入WTO带来的全球化趋势。经济资本的全球流动,信息的全球化,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所受的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历史传统的保持和地方性的保持会面临全球化的挑战。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理解也须调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治导向,即规则导向;利益导向,即经济原则;和信息透明和开放的导向,都将全面重塑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构成和特征。加入WTO以后,全球资本和共通规则也必将入侵各地的文化领域。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够动用的文化资源的范围将改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文化领域中的行为将受到新的约束。因此须依据新的情况对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作出新的界定和考量。

个别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文化的地方,要让传统文化面对入世显然不行,主要问题还是如何让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和当地的文化特色融洽;中国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必然会加快,并带动起相对滞后的文化法制建设,从而提升各地文化产业的分量,在世界文化市场上争取重要地位。同时,世贸组织的实质是资本原则,有雄厚的资本就有说话权,所以各地的文化企业要想真正的参与竞争,难度是相当大的。对于这一冲击,加快对内开放步伐,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多元化投资体制。逐步取消或降低非国有资金进入文化产业的准入壁垒,对于“入世”谈判中承诺给外商的国民待遇和开放领域,首先应对内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开放,真正建立起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元投资体制。特别是对旅游业这样的放开的产业,要加大准入的范围,允许更多的经营者进入。对教育、文化、体育等开始放开的产业,要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基础研究与非基础研究,对非义务教育、非基础研究,应尽快实行市场准入,放开经营,鼓励社会办教育、办研究所、办体育,培养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经营主体,全面激活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最后是对规范化的需求。以广播、电影、电视、传输网络、网站和报刊为主业,兼营文艺等相关产业是各地方政府传媒的主要力量。相比之下,国内顶尖的内容提供商的优势在于贴近市场,熟悉国情;劣势在于运作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国内的内容提供商如果不能尽早进入规范化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一定会遇到致命的问题。

(二)其次是信息化对地方政府资源提出了新挑战。可以想见,加入WTO后的社会将是一个更为开放的社会,资讯的流动速度和波及的广度将是前所未有的。这样,任何一个地方的文化都不可能保持原汁原味的地方性,它必然受到外来文化包括其它地方文化(特别是外国文化)的冲击。各地方文化之间不仅会出现冲撞,也会出现深广的融合,这样以来,在鉴定何为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的问题上将会出现界限模糊的困难。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各地文化资源共享这一点上。特别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和各种媒体的高速发展,我们很难清晰地廓清文化资源的归属。由于地域因素的影响力对资源来说将越来越弱,一地的文化资源经过流动和全国的范围信息共享,原有的相当内容已很难说是单纯的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而对地方政府产生影响的文化因素并非仅仅来自其辖区,这种情况虽然一直存在,但在加入WTO以后,这一趋势将越发明显。例如,前文所述的教育,文艺资源,舆论媒体资源,等方面,都会因为我国更进一步的信息化而出现全国共享的局面。因此狭隘地限定地方政府文化资源也将非常困难。同时,WTO要求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因而推进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刊杂志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重点建设宽带接入网,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的融合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市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目前,我国的教育、文艺、舆论媒体,还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管制经营、限制经营的状态,这影响了它们的发展。对各地方政府而言,加入WTO后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文化资源的市场化。就市场化而言,主要是市场即经济的力量将全面重塑我们的社会,包括我们的生活方式,自然也从根本上冲击着各地的文化资源。以后的文化发展,很难说是纯文化性质的,更多是受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操纵。文化的任何一步推进,都将离不开经济的目的。而且经济目标将更直接地影响各地的文化取向,并最终形成比较趋同的市场化的文化特征。同时,在全国市场化和全球市场化的过程中,经济的竞争和生存的压力成为第一位,各地的文化必将有因不能顺应这一压迫而消亡的,地方政府面对这一现实势必会重整其文化发展战略。这里最可能出现的情况将是各地文化资源地方性特色的慢慢消弱,因而其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将更多地具有经济性。那种抽象的地方文化圈将只具有理论说明的意义,在现实中,其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也就是说,纯粹的文化的不同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将在市场化的大潮面前消弱。如,前文所述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地位将会有所下降。市场化利益导向的明显后果就是,生存重于理念,特别是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型期内,个人对相当部分的纯文化的关注将减弱,个人对文化共同体的那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也会弱化,从而使纯粹的地方文化的发展失去一些动力。而地方政府也不会为了纯粹的文化目的去保护和壮大部分文化资源。所以今后考虑文化资源,要更多地参考各地方政府背后的经济动机。

随着加入WTO,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市场化进程就必然会加快。以传媒业为例,各地方政府的传媒产业本身还是没有经过系统化市场开发的产业部门。只有借助资本市场的介入,媒介业才能更规范地按照产业规划去运作。广电系统要解决网络和内容的剥离、制播分离、频道分营和报道与宣传的剥离才能进入资本市场。而目前报业集团如果不解决多领域经营,单靠发行系列报纸,实际上走向了一个死胡同。只有拓展经营空间才能体现报纸的内容优势。总体来说,中国媒体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投入。有报道透露,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中国青年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电脑报等媒体都已开始酝酿企业改制、或通过直接上市、或走买空上市之路,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鼓励强强联合,通过合资、兼并、收购、上市等多种方式对众多的同行企业进行集中和战略性的调整,组建一些文化行业的巨型企业,抵御来自国外同行的挑战,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显得尤为必要。

加入WTO后,国内报业的垄断行为将被终止,行政色彩日趋淡化。加入WTO后,海外传媒将在意识形态,包括价值观、文化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影响国人,甚至将对国内媒体的宣传方式、传播方式乃至新闻作品的体裁、文字表述方法等产生冲击[1]。20世纪90年代以来,绝大部分中央和省级党报发行“逐年下滑”,有的跌幅甚至在2/3以上,至今未能遏制。同时,全国晚报的发展前景也因受都市报的冲击倍受关注[2]。另据第8期《新闻记者》发表调研报告披露:1981年以来,省级党报平均期发逐年下降,1999年为23.9万份。广告营业额逐年增长,但1999年有6家亏损。同期《新闻记者》报道国内传媒业连续三年保持25%的增长速度,1998年起上缴利税总额超过烟草业成为国家第四大支柱产业。而目前国内有境外媒体公司投资背景的媒体已近50个。这无疑昭示了地方政府以后媒体资源调整的一个方向。

(四)加入WTO对为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立法的需要。我国各地文化艺术领域立法工作的力度要加大,步伐要加快,用法律来为文化艺术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我国社会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还很混乱,使得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步伐跟不上时代,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在文化事业管理上还存在依靠红头文件、长官命令的现象。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公共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在这方面出台专门法律,使公共文化事务管理有法可依。加快文化立法更是WTO对我们的直接要求。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馆员阎立中委员在今年提交了《请文化和版权部门关注WTO有关规划,制定我国相应政策、法规的建议案》。他说,自己提案的缘由是国际图书馆学会联合会(IFLA)最近要求所有会员国都能够按照WTO关于信息共享的法规制定本国的标准和法规。

WTO保障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中,与文化最密切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我国现在只有知识产权的法规,而文化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还很缺乏。“入世”后,各地开放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外来文化产品会大幅度地在中国扩大市场份额,国内对民营资本也会相应扩大市场准入。目前我国经济部门已基本上找到市场位置,文艺界还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文化发展还主要靠政府扶持。同时,虽然近年来各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实力上有了明显增强,有的地方,资产还有明显增加,但资产结构极不合理,经营人才更是不足。因此对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研究梳理,使之与WTO精神相适应,加强各地文化政策建设,尤为迫切。其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法规落实:依法行政的法规;政策统一的法规;市场有序化法规;行为透明法规;行政效率法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规;健全行业协会信息服务功能法规等。为文化市场立法最根本的是要改变一种任意侵犯他人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使地方政府对文化资源的运用遵循一个通行的规则。最后,加入WTO不仅推动经济转轨,也将推动文化转型。而文化转型是深层次的变革,同样也牵涉到一个为文化立法的问题。文化立法应该与WTO接轨,跟市场经济接轨,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比如在文艺资源的生产上,如电影、电视等方面的立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要尊重公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所有这些不仅是加入WTO对各地方政府的要求,也是各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得以发展的迫切需要。

部分参考文献:

[1]本文对“文化”的理解参考了于靖“文化概念研究”一文中的有关分析。哲学动态1987[J],(7).

[2]中经网()2001-11-0209:32.

[3]周福铭.文化竞争--现代商战的取胜之道[J].上海管理科学1998,(1).

[4]新闻记者[J].2001,(1).

[5]新闻记者[J].2001,(8).

篇(6)

首先,现有行政法规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目前,我国政府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等多项行政法规。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传统体育的法规保护上作以尝试,如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首次明确指出民族体育属于其保护范畴之内。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显然,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是落实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大多行政法规采用“条例”“意见”“办法”“通知”等称谓,其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专项立法建设不容乐观。目前,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而制定的专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6年,国家民委、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专门为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制定了针对性的要求。但是,从整体的目标指向和实施内容来看,《意见》重在强调民族地区群众体育、体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方面,而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方面谈及较少,尚未从法制角度将其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的位置。最后,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条款基本属于上位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仅保护起着宏观指导作用,且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而对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如具体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管理、监督、反馈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模式、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有效的处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之,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立法不足,亟待相关机构在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其立法保护进程,制定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难点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

在过去几年国内社会各界的讨论中,人们所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是“权利”模式,即公权保护模式和私权保护模式,也称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虽然上述两种立法保护模式的保护对象看似重合,但在立法性质和关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1]。正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私法更多是考虑特殊群体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通过创设私权,从而激励相关人员和单位自觉、主动的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但是,私权保护大多代表着特定利益集团的立法立场,容易使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危害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公法其实质就是行政保障,通过确认、研究、传承、振兴等公力手段来保护传统文化。然而,由于公法基本不涉及平等主体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相对缺乏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唤醒社会各界的文化自觉,不足以防止“不当利用”行为的发生,同时,有限的政府经费投入,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保护模式保护各有侧重和优势,当然也各有局限和不足,因此,需要有机的结合两种法律模式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然而,两种法保护模式的引入和融合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主要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也面临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2]。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民族传统体育技艺和器械的创作主体并不是确定的。虽然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是,在不断的历史传承和区域转播中,民族传统体育不断地受到后人的再创造,造成此项运动的个人主体特征却逐渐淡化、消失,成为本民族或族群共有的文化财产[3],由此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或区域的风格、智慧、情感或艺术造诣。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个人主体特征,造成其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来主张、行使和维护其权利便成为立法的难题之一。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确定无疑地印有个人独创的痕迹,因而,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财产权规定作品的产权可被转让,而民族传统体育只可供他人使用,不得转让其经济权利,如若转让,将出现更替原有权利主体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会失去原本的意义,并可能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范围难以划分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殊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实施认定和保护范围上存在难以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地实施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1)《文物保护法》的直接客体是有形的历史文物,而民族传统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作为其文化承载的主要方式,非物质表现形式十分明显,即使其载体为物也不属于文物范畴,如弓箭、刀剑、棋子(盘)、龙舟等运动器械;(2)著作权保护的只是现实作品,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在强调民族传统体育中运动竞技、休闲游戏、药物配方、医疗技术和手段、艺术表演等行动表现形式的认定和保护。总体上,忽略了与之联系的民族心理、人文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无形文化形式的挖掘和整理;(3)目前,学界主要根据民族传统体育的发育状态[4]、内在功能、物质表现形式等进行分类,部分存在界定标准模糊和概念不清晰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有学者将民族传统体育分为武术、气功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5],但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同样包括部分武术与气功内容。(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专为民族传统体育单列的“传统体育和游艺”类,而在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其归为“杂技与竞技”类,在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中的归类方式和称谓又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保护的效力。

#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否原创难以分辨

世界贸易组织(WTO)构筑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是对文化产品权益实施的政策系统。但是上述协定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即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6]。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表现形式是世代相传,不断加工、改造而得以传承至今的劳动成果,如健身技艺、制作工艺、民间传说和表演艺术等,其成果的原创性特征根本无从体现。因而,造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无法适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近年来,相关机构和个人虽然通过改造民族传统体育的表现形式,将其展现在民族运动会、大型艺术表演、学校体育教学、电视网络传媒等活动中,然而,改造后的文化表现形式并没有脱离其本质内涵和基本原貌,也不具备原创性要求。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加工和改造民族传统体育,其衍生产物均无法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保护。

5.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期限难以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地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说明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将面临诸多权利即被“终结”的后果,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史悠久,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远远超出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要求。但民族传统体育是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其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作时期,权利主体也永远不会消亡。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民族传统体育也加上一个确定的保护期限,那么对于“过期”的民族传统体育难道就不给予保护了吗?这显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亦应是长期性和持续性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构想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的总体方针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关部门应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体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体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扬”的方针。(1)调动各方面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工作的指导,将立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培养,增进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尊重,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保护工作,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具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意识和责任。(2)保存和抢救、传承与发展。首先,部分民间民族传统体育被非法使用甚至是破坏,“人亡艺绝”的现象较为严重,亟待挖掘、整理和抢救;其次,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不代表将其封闭、与世隔绝,而是要采用合理的传播方式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通过鼓励、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展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才能使其生生不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原则

(1)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人权是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前提。《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每个人都具有创作、表达、传播自己的作品,同时,每个人又具有尊重、选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捍卫文化多样性和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密不可分,必须重视不同社会群体对文化的合理需求和主张,特别是少数人群体的相关权利。因此,尊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权利的基本人权,是立法设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2)平衡各方权益。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使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较为复杂性,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涉及到民族、社区、个体的利益;有使用的利益、也有创造者的利益。如使用方(研究、商业和传媒机构等)在对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利用、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应给予归属方(国家、民族、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复杂性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纠纷。因此,立法应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谁来分配和监管利益、以及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最终使利益分配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3)现实性与可持续性。《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致力于推动现代社会新技术和新作品的产生,从而促进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例如,通过对传统体育项目的合理开发而成为我国部分学校、社区和大型赛事的健身、比赛和表演项目。诚然,这种发展需要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但就文化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立法不应仅限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实发展,而是应该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考虑,立足于保持其文化的原生态性和多样性,对其予以承认、利用和保护,保证其可持续发展。(4)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权利和责任历来都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从来就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责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关于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主要是针对权利主体的行为作出的规范性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和利用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时,不但要赋予权利主体相应的权利,而且要明确规定应尽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

当前大多数学者探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主要在公法和私法的保护框架下进行研究,并且从互补和融合角度上,来解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难以选择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私法保护)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张公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上各自有着不同的主张。但近年来,两个国际组织在该领域开展合作,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共同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1982年)。此后,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通过比较文本内容,不难看出两者的保护对象亦有相当的重合,但这并无碍两者各自主张的立法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因此,运用公法和私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内容设计中,要将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的立法主张融入一体,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需要仔细斟酌,必须注意彼此间的衔接、兼容和适应,共同致力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应注意以下两点。(1)明确定位立法保护模式。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公有性和文化性,其立法主导思想应以挖掘、整理、保存和弘扬为主,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条款方面应起到主导作用。其次,应是在对其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发展文化产业和形成经济效益。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的定位,应是公法模式为主兼顾私法模式,不仅要体现出权利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而且要指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在违反相关规定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2)建立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模式。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保护本土化并不是摈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要重新解释现行协议,制定非约束性条款,即以“特殊”规则弥补《知识产权协定》内容中出现的不足。例如,权利主体方面,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提出:对“作者不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7]。同样,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诸如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创新性等难以解决问题,可建立特殊性的法律条款,完善上述制度的不足。#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客体保护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定

目前,如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学界尚无明确定论,以至于无法对其采取分类性保护。鉴于此,笔者认为,出于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全面性和紧迫性考虑,凡是目前仍在流传、具有民族特色和传承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均可作为立法保护的对象。为便于认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特征,即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通过世代传承,民族传统体育记录、反映和承载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文化特征,有着重要的传承价值;在现代社会,正是利用民族传统体育独具特点的文化特征和表现形式,才被开发作为商业表演、传统工艺品和文献资料版权使用,由此也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体育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是以健身强体为主要目的的身体活动技能及其表现形式,是区别于其它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可以说,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本质属性,诸如物质性、健身性和财产性等属性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就可属于立法保护的客体范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期限的认定。我国2003年7月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29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然而,为了进一步研究、传播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根据不同的客体权利制定不同的特殊保护条款。如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上述权利的保护期应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使用权等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以供对其进一步研究和使用。上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其认定方式上的不足,避开了由于分类不清晰和保护期限难以划定,而导致无法有效实施法律保护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强调:“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保护。“真实性”是指反映事物真实情况的程度。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真实性保护是指在挖掘、整理和传播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本、最初的文化形态和基本内容。进入九十年代,表演和体验民族传统体育成为各个民俗村、农家乐、乡村休憩俱乐部吸引旅游客源的主要手段,但在对其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明显存在未反映和失真地表现其文化内涵的现象,譬如:用于表演和体验的运动项目,明显与其原始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征不符,同时,存在对其来源和身份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性声明或不承认等不正当利用行为。长此以往,缺少民族文化内涵的商业活动失去了市场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错误认知。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一,禁止随意使用和开发某一特定的民族传统体育而未注明其归属群体和地区,从而保护期署名权;二,禁止以歪曲、篡改等手段赋予不同的意义而并入另一类民族文化中,从而保护期修改权;三,禁止贬损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民族和区域声誉,从而保护期名誉权。完整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8]。由此说明,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基本构成了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得以文化认同、精神传承的完整内容。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表现形式分析,不仅是一种身体文化技能,而且包括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内容。如新疆达瓦孜、叼羊、摔跤等传统项目,除了是一种健身、娱乐、表演项目,而且蕴含和展示着本民族独特的精神内涵,明显带有本民族的、伦理训练和道德教育等文化痕迹。因此,立法保护应是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所拥有的全部内容或形式,不仅要顾及技术技能层面的认定与挖掘整理,而且要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内涵与文化空间。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和查明即构成侵权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主要包括停止相关活动、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内容。

5.确定权利主体层次和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中提到:承认各群体,特别是原住居民,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指出国家行政手段在传统文化保护中具有核心作用。由此说明,国家文化、教育、科研和体育等政府机构自身可作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行使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收益权和追究权等相关权利。同时,国家可通过出资、委托、授权等方式使个人(传承人)和权利代管机构成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1)关于传承人的立法规定

2008年,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郑重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法规方面,确立、保护和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文化部正在通过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9]。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人(专有权人):在当地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声望、技艺精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通常只有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徒弟、亲戚)独有的特殊运动技能,或是掌握某种传统体育器械制作工艺的人。除此之外,部分个体人员虽然与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并无直接族源关系,但是,由于他们对民族传统体育的挖掘、整理、传播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且自身具备一定的技艺和传艺能力,因此,他们也可被认定为传承人。同时,相关认定部门应当对传承人的资格进行定期评估,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应撤销或暂缓其传承人的资格。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传承人具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具体包括:向他人提供和展示传统体育资料、技能、实物等文化形态的义务;具有组织和开展讲学、传艺和研究工作活动的义务,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具有积极培养下一代传承人或专门传承人才的义务;具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肆意破坏和非法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的权利;具有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传承活动专项资助的权利;严禁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转让衍生作品的著作权。#p#分页标题#e#

2)明确政府的保护职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中,明确提出国家和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规定。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体系设计中,亦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具体职责。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和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调查、整理、发掘和保存工作,以及传统文化的展示、交流活动;监督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宣传贯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律,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区域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中;建立民族传统体育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的审定机制。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施,涉及到文化、教育、体育、公检法、版权等多个管理部门或机构,单个部门执法是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因此,应联合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分工明确,共同致力于其保护工作。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部门主要负责挖掘、整理、保存、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出的资料、技能和实物等,应汇交于各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进一步的研究、推广和司法保护等工作;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接受和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侵权案件,获取侵权证据、责任禁止侵权行为、判定侵权范围和等级等;版权部门主要协助公检法部门,负责侵权线索的收集、技术鉴定和相关信息咨询,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性利用等。

3)权利代管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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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化信息资源共丰工程是一项文化与科技相结合的公共文化工程,具有专业性、现代性、传媒性、创新性、公益性特征。为充分发挥共享工程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举措,大力提升共事工程的文化创新、资源整合、文化服务、思想教育、生产生活服务五项功能。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从2002年启动的一项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社会共建共享的公益文化工程。目前我省已建成各级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800多个,拥有数字文化信息资源20TB(1TB相当于25万册电子图书或926个小时视频节目)。众多的网点和丰富的资源在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满足基层群众求富裕、求稳定、求健康、求文明的需求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随着现代科技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共享工程面临良好发展机遇和巨大发展前景。加强共享工程基础研究,深化对新形势下共享工程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对于科学制定共享工程目标规划,加快推进共享工程实施,更好发挥其在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文化资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孕育而生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是文化面向现代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它与传统文化相承接但运作方式截然不同,与其他的现代文化样式相交融但又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体现了新时代斌予文化建设的新特性。这些特性展示了共享工程的丰富内涵和存在价值。

1、专业性。共享工程的专业是文化,它的内容是文化,特色是文化,目的在于繁荣发展文化。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革命文化、现代文化、地域文化资源是共享工程取之不竭的源泉,这种源泉是永远不会枯竭的,这也就注定了共享工程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共享工程要以文化立足,打响文化品牌,需要把握好大文化意识与泛文化意识之间的度,一方面要从大文化角度出发广泛整合各种文化资源,另一方面要克服贪大求全心理,不能“捡到篮里都是菜”,要把最能代表文化的内容做大做强做深,这样才能逐渐培育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2.现代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诞生短短几年时间,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文化现象,是具有很强现代性的文化新形态。它的现代性表现在,它的制作方式是现代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生成新型文化产品;它的传播方式是现代的,不同于纸质媒体和口传身授的传播方式;它的服务方式是现代的,超越了时空条件的限制。实现共享工程,有助于推进传统文化现代化,有助于推进文化结构布局的现代转换,有助于推进落后地区文化建设加快发展进步,有助于提升文化工作者的现代素质和品位。

3、传媒性。共享工程不是新闻媒体,但是具有网络新兴媒体的特征。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仅是文化信息资源的集散地、加工场,也是文化舆论的发射台和放大器,通过播发和更新大量的文化资讯,引导人们的文化观念和行为,起到引导文化舆论的作用。因此,共享工程有必要借鉴网络媒体的管理运作模式,提高共享工程的登录点击率,增强共享工程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4、创新性。共享工程开辟了网上文化服务的新模式,而且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比重日益增大。第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网络阅读率继续大幅攀升,达到44.996,表明国民阅读正在加快进人数字化时代。今年以来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推出的网上公益阅读活动,受到省内外网民广泛好评,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共享工程以数字化方式传播文化,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服务,与公共图书馆提供的传统阅读相辅相承,改变了文化服务的结构布局。除网上阅读外,共享工程还可通过开发互动性强的软件,开展戏曲学唱、文化竞赛、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的网上文化活动,形成群众文化活动的新空间。

5、科技性。共享工程是文化领域的一块科技高地,工程的实施提升了文化工作的科技含量,这既体现在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理念上,体现在科技化的运作模式上,也体现在人才队伍的现代科技素质上。现代科技给文化发展以强有力的推动,文化插上科技的翅膀才能飞得更高更远。科技优势是共享工程的根本优势,共享工程应该始终保持并不断壮大这一优势,始终立于现代科技的前沿,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发展,不断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不断开发文化与科技相结合的新技术,把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共享工程的管理水平、运作水平、服务水平。

6、公益性。共享工程是公益工程,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公益性指的是,它的网上阅读和下载是免费的,这一点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在它的电子阅读室等场所查阅资料、开展活动是免费的,这一点不同于社会上以赢利为目的的网吧。共享工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块公共文化阵地,其目的在于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文化权益,特别是实现他们享受公益性的网络文化的权利。发展文化共享工程,可以以较小的投人成本,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大规模供应和大面积覆盖,迅速改变农村和基层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的文化落后状况,消除城乡间数字鸿沟,实现城乡文化共享,缩小城乡文化差距,培育广大农民现代文明素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共享工程是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工程,是具有文化与科技双重优势的工程,是低成本高产出的工程。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共享工程的实施,加大投人力度,扩大资源总量,拓展覆盖范围,提升服务功能,使共享工程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1、提升文化创新功能。文化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文化创新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文化传播方式的创新。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是推进文化传播方式创新的重大举措。这首先是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需要。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这些文化遗产多以纸质和实物形式存在,在收藏、传播、利用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实施共享工程,推进文化信息化,把有形的文化转化为数字化存贮、网络化传播的文化信息资源,不仅使传统文化传播驶上高速公路,而且将带来传统文化理念、内容、形式的全面创新,有利于更好继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其次,这是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需要。当前,汉语信息在互联网上所占比例仍然很小,中华文化所占内容更少,处于弱势传播地位,不仅导致国际社会不了解中华文化,而且影响了我国青少年一代对民族文化的认知度。实施共享工程,经过长期努力,将有助于增加中华文化在互联网上的份额,提高民族文化的对内凝聚力,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

2、提升资源整合功能。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自成体系,但不同文化形式则处在分散独立状态,现行文化管理体制又造成了文化资源的部门分割。共享工程为整合文化资源提供了广阔平台。共享工程通过加工制作各类文化资源库、整合采购已有数字资源、网上信息抓取与加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既可实现包括文化法规、图书、音乐、美术、戏剧、戏曲、文物、文化旅游、文化科技、艺术教育、文化市场、对外文化交流、文化史料、文化名人等在内的文化系统的资源整合,还可以整合文化系统之外的文化信息资源。如按照中办、国办要求,改革开放前由各级政府投资的电影等,共享工程可以无偿使用。对于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数字文化资源,可采取鼓励著作权人捐赠等方式,为共享工程无偿或优惠使用。网上文化资源整合不仅会促进文化保护、文化传播、文艺创作、文艺研究工作,也会为实质性的文化资源整合创造有利条件。

3、提升文化服务功能。共享工程具有强大的文化服务功能,一根根网络光纤,一条条卫星波段,一块块移动硬盘,拥有所未有的复制能力和传播速度。要发挥这些优势,把丰富的电影、戏曲、民间艺术、动漫游戏、综艺晚会等文化产品送到群众身边,把数字报刊、图书、论文等数字读物送到群众身边,把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发的专题文化资源送到群众身边,让群众自主选择、自由下载、点播收看,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等因素限制,大大增加了服务量,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缓解了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的问题。共享工程还要积极开辟网上的文化活动新空间。如省中心研制开发的“网上跟我唱”、“我的DV网上行”等一系列共享工程互动应用系统,为群众提供了自娱自乐的网上活动平台,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