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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 刑法保障 社会秩序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1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国家治理是指党和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进行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和谐安宁的状态。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作用的对象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所组成的有机系统①。因此,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为具象的社会体系,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一切问题都要以时代特点为关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治安作为社会各项事务中直接关系安全稳定的问题,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实现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治安的分支概念,应与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安的核心要素为秩序与安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终极目标。预防和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因素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
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建构。为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相一致,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构建成为我国治安工作的重点。构建符合法治化战略要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国家治理在治安领域的应然之举。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为因素,是社会失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益性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来看,体系构建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的放矢。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立足于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系性的视角形成符合社会治安规律和特点的系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向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征表。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系统性,这是由治理对象所决定的。治安防控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因而也就囊括了各种治理防控方式,这些多元化的要素共同构成了体系的整体,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机防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国家积极主导,无论是体系主体还是体系的施加对象,防控措施应相互配合,以组织化和有序化的状态高效地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进而实现社会治安领域的有效治理。
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包容度与开放性,其内部的建构要素是开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因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同时,由于社会的时代性,治安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能够容纳不断变化的行为类型,并能对新型违法行为予以调整,同时也要依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发展不同的防控措施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功能:社会秩序之规范与控制。一切规范的作用都在于通过个体行为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多属性及功能向度中,规范与控制功能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规范功能是指通过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规范意识。因而,规范性特质强调本源性和基础性需求,强调从根本上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途径。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它明确了公民行为的一般界限,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与规范功能一致的是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所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遵从两方面:一要优化社会的管理,二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因而,社会控制功能要综合社会权威的各方面力量,在相关规范引导下,对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指导,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的功能性耦合
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兼顾个体法益与社会价值秩序的体系性保护。刑法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刑法对秩序的维护实现了法规范的自在意义,并在社会生活权益与法规范的自在性中实现内在的勾连,这保证了法秩序和生活秩序之间的体系平衡,应当成为后现代社会下刑法保障所兼具的应然功能。③
无论是个体法益保护还是社会伦理价值的维护,对于犯罪行为违法性本质的探讨都旨在为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社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在不同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刑法不断完善着其保障法的体系和结构,从自然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崇尚到社会法对于社会整体的关注,刑法保障的功能指向一种体系性的秩序,即以多数人共同安全生活为必要,兼顾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因此,刑法需要对破坏和阻碍社会体系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范,实现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
功能性耦合: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现代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应对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方式,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构的侧重点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建构的功能向度及属性指向是要形成安全有序的社会体系结构,以规范和管理的双重视角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刑法规范作为社会诸多规范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不断发挥着对公民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保护作用,最终指向的价值诉求也必然是对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在实现功能的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在宏观层面直接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因素予以规制,刑法保障则基于规范的强制性,对阻碍和削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最终目标。
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对社会机体病因的一种有效治疗措施,其体系建构需要符合规则性,并以社会本身或社会秩序体系作为起点和目的。刑法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层面同样要以社会秩序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依归。因此,现代社会始终处于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中,即外在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机体内在的规范控制,而作为外在社会控制的治安防控体系与作为内在规范控制的刑法保障都致力于共同促进社会机体的不断自我进化。
注释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法学杂志》,2014年第4 期。
李晓明、张跃进主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关键词:地籍测绘 国土资源管理 服务功能
一、引言
测绘是指以光电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科学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遥感技术与地理信息系统为核心,通过测量的手段获取地面现状的位置信息与图形信息,反映相关设施与自然地理要素的空间位置、形状、大小及其相关属性,为国土资源管理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提供相关依据。地籍测绘是对土地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将地表相关设施的空间位置、面积及其他属性准确绘制在图纸上,为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各项基础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国内针对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服务功能的相关研究,江长喜(2000)阐述了测绘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充分开发,利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运用现代测绘技术手段,提升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的功能和水平;余雷(2012)通过分析地籍测绘的作用,探究地籍测绘的经济作用,阐述地籍测绘的土地开发利用等研究了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本文重点分析了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研究了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结果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研究
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相互关系是一个彼此相互依托、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地籍测绘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土资源管理中国土整治与开发、土地的归属权、土地纠纷与变更等重要环节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保障。伴随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涵盖国土资源调查信息系统、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地藉信息系统等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发展势在必行,而地籍测绘是为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基础材料的精确的科学手段,是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前期性、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为国家资源的宏观管理、国防建设、城乡规划等提供可靠保证的参考依据,同时使地籍测绘工作的前期性、基础性、公益得到充分发挥,推动了地籍测绘技术的发展。综合分析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地籍测绘通过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将地表相关设施的空间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属性进行精确的绘制与记录,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体系高度的权威性、组织性、纪律性,确保相对科学、合理的分配与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地籍测绘技术的发展,二者逐步形成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了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的稳步发展。。
三、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分析
地籍测绘技术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空间数据分析与空间辅助决策有效技术手段,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探究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首先,地籍测绘在土地开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地籍测绘对土地属性的精确测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为区域地形、土地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分配等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为土地的利用监测与动态的遥感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工程建设上,地籍测绘规范了土地开发的方案设计的资金预算与工程质量,保证了开发方案的可行性。其次,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作用,地籍测绘为我国土地的审批、规划以及合理利用提供基础材料,保证了城乡规划的合理开发,强化了土地与建筑物的产权管理;服务于城市的交通道路管理,作用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更新,有效地对土地进行了动态的监测。再次,地籍测绘技术的科学性、规范性在解决土地归属权纠纷,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区划和地名管理都发挥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功能。地籍测绘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地籍测绘是国家对能源、交通、水利以及通讯等设施进行战略投资的基础,是加强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保证。综合研究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地籍测绘技术为我国国防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战略方针的制定、土地合理开发决策的实施、城市、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及国土资源的动态监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与数据保证服务,推进了现代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
四、总结与建议
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测绘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正进入非常重要的发展阶段。现代地籍测绘技术能够为我国国家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平台,能够为我国国防建设、城市规划、土地开发与管理以及土地资源的数据分析与决策实施提供理论保证,服务于我国现代化、适时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国土资源管理,为促进我国城市、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现代社会实践发展中须完善地籍测绘的相关制度,促使地籍测绘工作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相互融合,保证测绘数据质量的准确度,不断强化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服务功能,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城市、农村空间数据共享,为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数据服务,进一步实现国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余雷. 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 科技资讯,2012,(24):27.
[2]安波. 强化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服务功能[J].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02):70-71.
[3]王玉龙. 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 科技咨询导报,2007,(24):25.
[4]江长喜. 浅谈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服务[J]. 资源・产业,2000,(1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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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协作的依据
传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应急管理需要,主要表现在:一个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存,另一个是传统政府应急机制的失灵现象显现。
社会风险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文化多元、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复杂多样。近年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结构性失业急剧增加,生产事故频发,社会贫富差距显现。加之,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落后于物质文明建设,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频频发生。
政府失灵现象显现。现代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过去几十年,我国的应急管理采取的是“一体化”,这种应急机制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时期发挥了极大作用,效率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在利益追求多元化的背景下,“一体化”已不能满足不同群体和不同阶层的多样应急需求了,造成应急管理供给与需求失衡,政府失灵显现。失衡的结果使得公众对政府的失望,造成公信力下降。在自身需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产生群体非理,引起更严重的社会危机。
采取一元主导、多元协作的必要性在于现代社会管理必须寻求更加有效,符合各方利益的需求的应急管理机制。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鼓励和调动社会各个群体,发挥企业组织和第三部门中各类社会组织的整合作用,以满足公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互动协作的应急管理机制成为新趋势。
本文主要就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详细描述与分析,试图明晰二者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现代社会应急管理的实践提供思路。
二、社会各主体互动协作中的政府职责
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应急管理体系的主导者,起到规划、引导的责任,具有完善制度体系、维护公权力威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责任。第一,政府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制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法治化确立各主体在应急过程中的行动准则。同时,政府需要完善应急管理系统中的监督机制,完善对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宣传和教育体系。第二,政府具有维护公权力的威严的责任。要求政府恪尽职守,依法行使公权力,获得其他各主体的信任,维护公信力。此外,公权力的威严还表现在政府具有在社会应急管理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控制社会危机的蔓延的维稳责任。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为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公共平台和资源保障,保持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信息沟通顺畅。
然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功能缺失在我国却是普遍现象。社会中其他主体参与应急管理程度不高,使得社会组织力量薄弱,专业性程度低,难以得到发展。究其原因,一个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原因,国家未有意识的动员、引导和培养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实践;另一个是公众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部分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
三、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萨拉蒙的“第三方治理理论”肯定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优势和重要性。在应急预警系统中,社会组织根植于公众,与居民联系紧密,可作为政府与公众的中介,本身就是沟通渠道。此外,社会组织可代替政府承担大量信息收集的工作,帮组政府了解民意,安抚社会不良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在应急处理的过程中,在政府未到达事故或危机现场时,社会组织可及时反应,组织和动员群众自救并自主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组织还可以在政府到达之后及时将相关应急信息传达给政府,帮助政府尽早了解情况,开展应急工作。在应急管理的恢复治理阶段,社会组织可为在突发事件中受害的公众提供具体而专业的服务,尤其是物质上的恢复治理与精神上的修复治疗等方面。政府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力,不仅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为社会服务,还可以使得政府从具体事物中抽身出来,降低自身的应急管理和治理成本。
四、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良好互动关系将大大提高应急效率,提高应急质量。为了给公众提供更全面优质的社会服务,政府可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尤其是在资源稀缺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信任还体现在依法监督上。政府的职责是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政府的信任还体现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需要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信任和自主性。社会组织具有贴近社会,组织行动灵活,组织类型多元的特点。政府需要看到社会组织的这些优势,并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专业性上的优势。因而,政府除了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做好监管工作外,不应干涉社会组织的具体工作,保障社会组织在工作上的独立性。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的互动过程中,信息沟通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包括社会风险预警、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收集等。政府需要搭建双向沟通机制,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社会组织替公众向政府表达民意,替政府向公众传达信息,作为公众与政府沟通的中介。在应急事件中,政府未到位前,第一时间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并及时向政府传达。
多元主体互动协作的优势是可以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最大化。由于每个合法社会组织均登记在册,政府掌握着每个社会组织的信息,尤其是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特长、职业构成等信息,在应急管理发生后,政府可根据应急管理的人力、物力需要与社会组织协调应急,并在事后治理中合理调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优势。既能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需要,又能广泛合理利用社会资源,节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本。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协作还表现在培养公众的应急管理思想、自救自治的精神上。这样有意识和有针对性的动员、引导和培养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仅凭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了理想的效果。可由政府制定培养目标、分布培养任务,社会组织具体执行。
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一员主导、多元协作的应急管理格局中最重要的一组关系。处理好这组关系不仅可以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可以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为社会转型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马立.论应急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互动[J],与社会矛盾问题,2013(2):92-102
[2]姜平.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理论探讨,2011(2):138-142
在团体上半年工作总结预备会议上,针对团体的整体发展状况,董事长在七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企业发展必须的几种治理理念。我个人以为董事长的讲话高屋建瓴,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语重心长,既符合我们团体的基本现状,又符合团体未来的发展和长远利益。这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学习讲话,我以为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和完善企业治理:
一、切实搞好资源的公道配置和利用工作。
开发好、实现好、维护好各方社会资源,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是我们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始终秉承“诚信为道,建百年企业”的经营理念,要千方百计完善服务、搞好经营,想方想法为顾客创造价值,进步顾客满足度。现阶段,我们要把社会资源的利用和维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时刻把人民和政府利益放到首位,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政府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保持一致,确保团体战略发展规划顺应时展潮流。这一切都离不开对企业资源的公道开发维护和利用上。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促进企业进步的动力。
企业发展的终极落脚点就是数字,没有效益就谈不上发展。在企业内部大力推行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实施量化治理有助于工作质量的提升。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数据治理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治理科学,只有完善量化治理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系统地治理企业,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治理体系和流程。
现代企业治理模式的构成主要有两个个基本原则:纵向治理和横向治理,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纵向轻易导致层级太多,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假如中间出现误差就全盘皆错,不能做到上通下达。横向治理固然减少了治理层级,却加大了治理者的治理幅度,特别是高层治理者,假如对其他事务分心太多,肯定会影响到企业的战略治理。所以我们要符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纵向不深,横向不宽的企业治理模式。
四、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企业得快速发展需要一大批各级各类人才的推动,为此,能否为公司的发展培养储备一批后备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为此,我们要切实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建立科学的人才引进、培养和储备长效机制,构筑翔宇团体的人才高地。另外,要重视人才的公道使用,要在充分尊重专业、尊重特长的基础上公道使用各级各类人才,为人才搭建发挥才能的舞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加强职员的培训工作,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和手段使职员真正领略到现代化企业治理的内涵,并转化为工作的实际行动这是十分重要的。所有培训工作要切实遵循学以致用的原则,来加强培训本钱向资源效益的转化。
五、深进市场调查和研究,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变革。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经。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而且,民间组织在改良原有的不良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微观社会基础。
以现代化为基本目标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内涵很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组织方式有相应的要求。因而,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变革,在社会组织层面上,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类型单一的组织体系向现代社会类型多样化的组织体系的根本转变。
试图用某种单一类型的组织把所有社会成员及其社会事务控制起来,这是传统社会在组织层面上的主要特征。与之相反,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组织高度分化的社会,是一个组织类型多样化的社会。与社会分工的发展相适应,只有通过社会组织的分化、多样化才能将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有效地组织起来。在政府组织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的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组织化程度的唯一途经。然而,“非政府领域”的组织化程度低,或者说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正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视角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国政府组织与企业、社会其他领域的关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组织与各类民间组织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具体来说,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至少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有明显的表现:
一、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面看,在原有的社会要素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扩大政府组织规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约束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
我国的社会组织总数低,民间组织的比例更低,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这是我国社会转型要克服的主要障碍之一。据近期中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只有14.3万个,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12.4万个。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事务复杂多样,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数量少、能力弱,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都要依赖政府组织,这必然会影响政府组织的运行效率,使得大量的公共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社会生产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合理,与政府组织对“非政府领域”的过度干预有直接关联。政府组织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干预,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成长与成熟。但是,在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经控制的那些领域,这些领域内的社会活动就会失控。如是,各种社会力量就要求政府继续干预社会各领域的具体运作。我国各级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反反复复地增增减减,可以说是与民间组织不发达、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在政府组织以外,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曾经由政府组织来承担的社会职能。社会转型要求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各类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民间组织的成熟发展将会承担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经济、社会职能,这一部分职能都是具体的、繁杂的。由民间组织来承担这些经济、社会职能,就使政府从繁杂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化和微观调节功能的转移,可使政府的职能逐步合理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事务和社会成员的构成都很复杂、农业人口比例过大、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明显的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在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公共治理体系,也可以极大地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近几年,人们开始认识到民间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实现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分离,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扶持民间组织,鼓励其发展。首先从立法上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运作。国务院于1998年年底正式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其次,提供各种税制、投资等方面的优势政策来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例如:为了扶持民办的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校办企业实施了增值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几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也有限,但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民间组织是可以得到迅速发展并将在我国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从社会微观要素的层面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民间组织在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完善各种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社会成员)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构成了特定社会的基本要素。社会要素的品质从社会的微观基础上决定着社会的基本形态。社会转型不只是社会结构上的改变,一种新型社会的出现是与社会要素的改变相伴而生的,它内在地包含了原有社会要素的改良和新社会要素的培育。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人口问题(不是单纯地控制人口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人口素质)就是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人口状况的改善是密切相关的。民间组织在提高社会成员的劳动技能和生产能力,改善社会成员的教育、健康状况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民政部等政府组织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推动下,与我国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务类民间经济协作组织有了一个飞速的发展。笔者带队的调查组,于2004年7月至8月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玉林、柳州、河池、崇左等地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作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广西尤其是在广西农村,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协会,民众有组织(在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地参与市场竞争,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生活的有序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事实证明,单靠政府组织来解决中国几亿农民的问题,需要付出极大的管理成本,既低效也不现实。与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的各类新型劳动者,主要是靠各类民间组织来加以培育。
不仅如此,民间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有利于进一步培育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公民社会中有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个人需要社会有组织地培养,除了政府组织外,各类民间组织在培育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基层进行的各类自治活动咐民自治、社区自治等)已经取得实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村民自治就曾经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些与社会转型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活动都是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下,主要是通过各类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的。通过这些活动,国民得到了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培育,这些活动也是民众对民主管理的学习和演练。
社会转型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会成员,还必须建立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维护能够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这样的社会事务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需要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的参与,这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把保护环境作为自觉自愿的行动,我们才会真正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目前,绝大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备类民间组织来承担的。由于其广泛的志愿性,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政府组织无法替代。
[关键词]改革开放;司法理念;历史演变
[作者简介]任亚楠(1992-),女,汉族,山东滕州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 D9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7)07-0011-04
引言:社会经济发展,是社会结构完善的物质基础。同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为社会发展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国际社会向着多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逐步建立。司法理念的逐步完善,是国际社会结构发展的重要引导,是指导国家社会结构发展更紧密,社会发展环境稳定的制度依据。例如:国际恐怖活动治理理念深入,或者在国家经济交易法律管理中,问题规范化、法律化管理等是其发展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全面实施改革开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与社会需求发展的关联性增强,社会司法理念全面提升。从社会发展的人治向法治转变,提出现代社会发展的新趋向,司法理念为我国法律体系完善提供理论引导。
一、司法理念概述
(一)内涵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看司法理念,它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在思想领域的反映。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体需求在社会发展中的折射,是社会制度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理论。对司法理念的理解,可以拆分为司法和理念两部分。司法,在我国是指《宪法》为基础,构建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两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多个法律子程序,与社会发展多层面相适应,为现代社会发展提供思想引导;理念,是社会阶级发展在思想意识领域的反映,理念并不是凭空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意识反映。由此,对司法理念的理解,笔者将其概括为:社会实践主体在社会中的活动意识、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概括、整合。
司法理念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特征,社会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司法理念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更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例如:我国司法理念的发展,是基于中国古代的封建法律理念。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社会阶级需求的逐步提升,如果想为司法理念探索发展提供导向,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这样才可以为社会法律制度变革提供更全面的发展新视角。
(二)外延
司法理念是社会法律体系完善的方向引导,是社会法律制度优化完善的必然性保障,在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定地位。对司法理念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其一,社会性。司法理念是社会发展意识的理论体现,司法意识的产生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例如: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产生的司法理念存在着差异,不同社会形态,司法理念代表的阶级利益也不同;其二,延展性,司法理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其产生与发展,随着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发展结构完善而完善,消亡而消亡。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理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而21世纪,我国司法理念又从“法治”向“人本理念”发展,我国司法理念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发展核心,也是动态发展过程。其三,阶级性。司法理念指导社会法律在社会中实施,是社会统治阶级利益保护理论,司法理念的发展与演进,是时代的产物。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的产生以资本家的角度衡量司法公平性,司法理念作为社会发展的思想指导,必然也是基于这一社会现实产生的司法理论;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等于人民的利益。因此,司法理念的演进,以人民的需求、社会和谐的方向转变,由此,其发展无疑以社会需求作为司法理念衡量的俗肌F渌模普遍性。司法理念的产生,是指导社会法律管理的主要保障,司法理念不是单一的针对某一类法律,而是适用于国家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例如:我国司法理念的产生,不仅适用于我国基本大法《宪法》,同时也适用于以《宪法》为基础的众多子法,包括《经济法》、《合同法》以及《民法》等等,是社会法律管理的主要理论依据。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探究
自1949年至今,中国已经走过60多年的历史,社会产业结构从单一性农业经济向着生态化均衡产业方向转变。国家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转变,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社会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理念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思想精髓,在不同发展时期,凸显出不同的特点。尤其是1978年后,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我国司法理念借鉴西方司法意识,实现社会司法理念全面升级,为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①。
(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1、“法治”概述
“法治”是指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等社会活动,以法律作为其管理的主要依据,法律在社会发展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理念的产生,是针对“人治”司法理念提出的。与“人治”相比,“法治”理念对社会治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制度,能够给予社会问题更直接、更有效的治理。我国司法“法治”理念的产生,具有公平性和强制性。“法治”理念指导社会法律在实际中执行,实现法律管理工作开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治理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同时,“法治”理念也使社会治理引导理念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意味。这种“法治”理念的产生,是基于社会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治”理念在现代角度分析,虽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却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
司法“法治”理念出现的时间段是20世纪中后期,我国社会发展受到“”的影响,社会发展的经济结构、思想引导都受到较大的创伤,需要强有力法律作辅助。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化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动荡的局面,为现代社会稳定带来更有利的发展引导;司法“法治”理念的产生,适应现代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需求,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性要求。提升政府服务作用,必须实现现代化“法治”理念的落实,这是国家党政工作有序进行的必然性保障;此外,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性国家,改革开放初期实现社会法律理念从“人治”向着“法治”的角度转换,打破国家内部以阶级斗争为主的社会发展全面性转型,人民民主的社会发展趋势和优势凸显出来,打造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新形象。
2、“法治”的实现
“法治”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融合,为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发展理论引导,是促进社会进步的理论基石。其一,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理念,实现了社会法律地位的凸显,增强其法律管理的基本作用,社会“法治”管理,在“”的社会状态转型下,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发展新保障。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理念的实现,制止了社会中存在的司法管理实效性低的法律问题。从社会法律治理上看,基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全方位管理,对社会阶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给予相应的社会主体利益的保护;其二,司法理念“法治”发展,对社会中存在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综合性管理措施。例如:我国在20世纪末,出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条文②。针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社会问题针对性管理,给予社会发展管理理念的引导。例如:我国这一阶段的法律管理中,针对“死刑”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社会管理与社会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拓展。其三,司法理念“法治”发展,将成为社会发展各部分结构体系进一步延伸的主要体现。传统的法律管理,主要针对社会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给予相应的治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经济等单一方面问题更加独立,需要相应的法律作为工作开展依据,“法治”管理,将引导各部分法律系统的发展,从粗放型向着精细化的法律管理转换,为我国未来法律管理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向“人本理念”的转变
1、“人本理念”概述
我国司法理念的过渡阶段,是以1997年依法治国是司法理念的第二次变革。党在这一时期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障现代社会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相互适应。“人本理念”在我国新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制度c社会主体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理论指导,给予现代社会发展结构的全面性管理,促进社会发展与国家各部分的发展相互适应。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将大大发挥司法理念发展的制度依据,从而具有更加优越的发展理论保障。司法理念的逐步完善,是拓展司法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助于实现社会法律与社会主义发展基本需求相互融合,是促进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主要保障,司法理念向着“人本理念”的转化,将是更有利的发展新优势。
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对“人本理念”进行分析,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逐步稳定时期,达到社会法律体系的逐步性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管理新理念作为社会衡量的新标准。传统的法治理念中,部分法律管理理念已经严重脱离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在寻求社会发展的同时,要求其法律管理具有灵活性,满足现代社会发展中人的需要;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角度发生变化,人们应用法律作为权利保护,同时,更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因此社会法律管理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社会基础变革的一部分,充分发挥社会引导性作用,为社会发展服务。例如:社会司法理念执行中,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保护,使现代法律实际发挥的引导性大大增强,为社会发展寻求更广阔的法律理念融合空间。
2、“人本理念”的实现
“人本理念”的提出,是我国社会制度管理发生质变的重要过渡阶段,对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领域都具有了较大的变化。从经济角度而言,“人本理念”司法理念的提出,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主要落脚点,有助于实现现代经济制度的发展。例如: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体系,社会法律制度执行时,更注重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社会经济收益之间的均衡性,实现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划分公平性提升;从社会政治角度而言,“人本理念”与我国政府工作全面性开展紧密结合,例如:我国政府工作开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宗旨,而“人本理念”的司法指导思想,为政府工作宗旨的实现保驾护航。社会法律程序逐步健全,法律管理制度更全面,推进现代社会法律管理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满足社会结构的发展需求;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司法理念是社会文化的构成部分,司法理念的发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理念,把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引导社会资源与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为经济发展带来更有力的保障。
(三)“人本理念”向“和谐理念”的转变
1、“和谐理念”概述
“和谐理念”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总结我国司法理念发展的阶段性规律,融合现代国内外司法发展要求,结合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主体阶段,实现司法理念在社会中的融合。“和谐理念”是指自然社会与人类社会之间,多种群体利益相互平衡,同时也实现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和谐,“和谐理念”与党提出的循环性经济、生态化发展的理念相适应。“和谐理念”是我国司法体系又一次质的飞跃,推进社会发展历史性意义的发展。
“和谐理念”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者的协调统一。“和谐理念”的基本特征是发展和谐、动态性和谐。发展和谐,指现代司法理念在实际中落实,司法判决和司法程序都具有较高的法律调节性。例如:现代刑事案件处理中,不仅对受害者给予保护,同样也要给予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而民事案件处理中,以调解作为其工作开展的主要部分,和谐不仅是司法理念,更是实际工作的体现;动态性和谐,是指社会司法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保障法律管理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一部分是法理,一部分是人情。司法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管理制度,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态势中,良好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带来现代社会的综合拓展,保障司法程序执行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和谐理念”的实现
“和谐理念”在社会中实现,适应了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的过渡时期,实现司法理念“和谐”转变,有助于弥补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的管理漏洞,优化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结构。例如:社会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依据法律依据,做出相应的案件处理判决,同时也注重司法执行的天平利益均衡,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性更强;“和谐理念”在现代政治领域的体现,使政府工作法律管理范围延伸。例如:党提出“严守,实现党员队伍廉洁性建设”;“和谐理念”在“人本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司法理念在其发展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社会司法管理与社会发展的相互适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从社会文化角度而言,“和谐理念”将现展的文化,变成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和谐司法理念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相互融合,逐步引导社会上层建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多视角进步。
三、我国司法理念的完善措施
司法理念是社会发展的精髓,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关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实现跨越式的三步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司法理念的发展,并没有静止在某一时期,而是更进一步融合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为我国未来司法理念的变革带来理论参考,基于这种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理念的动态性管理
实现现代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实现现代司法理念的动态化管理。一方面,司法理念实现社会更新,实现社会经济阶段与司法执行的结构相吻合。例如:党在现代法律管理中,现代司法理念与党提出的治国理念综合性探索,社会司法理念作为衡量国家治国取得成效的主要依据。依据我国国家司法案件处理数据分析总结可知,2006年―2016年,我国社会民事案件占社会案件数量的平均值54%,其中民事纠纷处理完善平均率达到60%。与上世纪末相比,社会民事案件处理的百分比的增长比为27%,较大的案件处理率的变化,与我国司法理念动态化管理,具有较大的关系③,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引导;另一方面,社会司法理念的动态管理,也要保障现代社会管理体系的综合性分配,实现社会司法理念与社会法律结构相适应,避免司法理念脱离社会发展需要。各个部分的结构变化,要做好司法管理的动态性跟踪和司法理念与人民群众需求之间的关联性。
(二)理念深入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也是我国司法管理结构逐步完善的过程。司法理念是社会法律的基础,应当具有更加全面的发展新引导。例如:司法理念转变为司法程序,必须坚持法律处理殊性和整体性处理相融合,抓住司法理念的主体,实现相应司法体系对接,司法理念只有与社会司法程序相关联,才能发挥司法管理与司法结构整体相适应的理论指导作用。例如: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在实际中落实,坚持司法程序开展人本司法、诚信司法以及平衡司法等方面,都具有相应的司法管理新保障,优化现代司法管理结构,发挥社会司法管理的时代优越性。
我国司法理念的深入落实,完善现代社会司法工作开展的社会传播力度,司法是人民大众利益自我保护的新屏障④。如果司法理念在社会中的落实和传播性较低,则会出现现代司法理念空壳化,司法理念社会性变革的意义性较低。例如: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司法理念的传播;或者现代司法宣传工作深入社会生活中,开展司法普法教育等活动,现代社会法律系统中发挥指导作用,提升社会司理念的社会价值;此外,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落实,也要成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新思想,积极将司法理念中相关性理论,对执法人员进行理论教育,提升我国司法队伍的综合法律管理能力,推进司法理念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坚实的法律执行队伍保障,司法理念的落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三)发展规律的总结
为了实现我国司法理念的完善,促进现代社会发展的法律结构优势突出。基于改革开放这一社会现状和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理论,对司法理念发展规律进行总结。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司法理念坚持“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与其发展的基本结构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内部多方面发展,必须具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基础,而“法治”理念,适应了这一发展需求。对这一阶段的司法分析,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管理具有关联。实现现代社会资源的综合开发,必须实现国家司法理念中不断融合其发展的相关理论,优化司法程序,当司法理念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越来越接近,司法理念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性也就越来越大。
对我国司法理念规律性的总结,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司法理念研究,事物发展具有一定规律,司法理念的发展,也自然遵循某些基本规律。例如: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在不同时期,其发展的作用性不同,资源整体协调性也不同。司法理念发展具有过渡阶段,进行司法理念未来发展的探究中,注重表面现象下面的本质分析,是推进现代社会发展结构得到拓展性落实的必然性选择。例如:司法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融合其发展阶段的必然性要求,将其发展的结构发展,与大众需求、党发展构建归结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现代社会资源管理的全面性落实。
四、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的启示
(一)法律角度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与国家发展相互适应,是社会经济探索发展的理念指导。结合历史发展阶段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分析,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的启示,归结为社会法律层面和社会结构分构层面两部分⑤。其一,我国司法理念的变革发展,基于封建古代管理制度以及西方司法理论的指导,我国司法理念的形成与完备性的发展过渡性较大。现代社会法律发展体系变化,有助于实现中国特色性发展,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带来了更权威的过渡理论参考,现代社会资源结构具有更加全面的过渡保障,实现了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落实;其二,司法理念是社会法律的精髓,司法理念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特征,将提供全面且新的法律管理依据,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法律向导。
(二)社会整体发展角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的启示,在现代社会整体发展角度进行探究。司法理念是社会文化层面的组成部分,社会司法理念在新时期取得重大变革,是社会发展的提高的保障。例如: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社会产业的开发、管理以及循环性发展,都要有相对完善的经济发展新规划作保障。现代社会Y源的综合性开发,探索现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结构的探索渠道,社会司法理念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也在变革中逐步增强。例如:我国现代司法执行速率快、效率高,司法工作结构的结构性增强,为全面性法律开启新纪元,使社会资源管理取得新成绩,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获得更长远的发展保障。
结论:司法理念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理论支撑依据,对司法理念的分析,是寻求社会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的有效途径。对我国司法理念的探索,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一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总结我国社会发展中,社会制度结构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针对每一阶段的发展进行总结和回顾,获得司法理念发展中新思考;另一方面,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事物发展之间存在着关联,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分析,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总结其发展中的规律,获得我国社会新时期发展的新启示。
[注释]
①武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理念的历史演变及反思[D].西北师范大学,2012.
②赵晓薇.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05.
③胡银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意识形态话语权问题研究[D].南开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