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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施工企业;海外项目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意义
税收筹划,是现阶段国际间降税的通行做法,指纳税主体可以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投资、良好的经营、精细的理财活动等提前做出筹划和安排,最大程度获得节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从研究的广泛性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别税收筹划研究和全球性税收筹划研究两种方式。现在的世界具有开放性,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日益广泛,经济国际化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税收的国际化。但是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加之经济周转机制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国的税收制度各有差异。在“走出去”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施工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因国内外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海外施工企业的利润,从而加剧了行业间的竞争。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提前,而施工企业在经营所涉及的缴税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成本,制约到企业的利润。为最大程度的获得利润,通过施工地国别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节省税费,从而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扩大,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再经营中,这将给企业创造快速发展的可能。所以,对海外施工企业税收进行科学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1、复杂性
项目利益主体与财务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不仅有国内的母公司、国外的分、子公司法人,还要面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税务部门、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复杂涉税关系。海外项目中标前,需要提前划分好各个主体之间关系,例如:海外项目投标及签立合同时,海外投标时业主方往往看重的是投标方的资质、规模,施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大多会拿母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和签订合同。实际施工建设的是在当地国成立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项目部,从而出现前期进入海外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方企业,投标及中标时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在报税、收入证明以及成本等等一系列对外提供给税务方面的手续,都需要提前规划,否则在报税过程中就会面临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也耽误税收筹划的时机。
2、政策及政治性
由于海外项目施工时间长,在一个施工项目实施阶段,极其容易遇到东道国政治变动及税法等政策改变,使得项目施工阶段面临不尽相同的税基、税率、税种等现象。这对海外企业是一种很大风险,而其应对策略大多数只能是在减少自身因素基础上被动承受。
三、改进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和对策
(一)主要思路
通过近几年在海外施工经营中开展税收筹划的经验可知,海外公司在国际施工市场的竞争既是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的比拼,也是税收管理的竞争。我国海外施工企业要想在海外生存发展,就必须全面在了解和熟悉当地税法,做好外账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具体步骤为:首先应全面学习和了解各个国别市场中,国家层面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尤其是中国与施工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政策,总结和调研当地税收征管体系、涉税种类,我国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次应该未雨绸缪,在合同签订前将有力税务政策应用其中。最后,根据施工项目国情做好账务处理,为税收筹划奠定基础,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目标。
(二)对策建议
1、税收筹划从合同签订开始在项目合同签立初期,应先了解此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的条款规定,并尽量去争取免税优惠等措施。在一个项目签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双方应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好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对方应承担的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如有免税优惠措施,应明确免税收益方的主体名称,因为未来办理免税的主体名称需要和合同规定的一致,否则可能造成免税措施无法使用,无法免税的后果。
2、明确报税主体,为税收筹划做好准备税收筹划应该在施工企业项目启动前做好准备。例如:很多境外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进度开展,很多设备物资需要从国内进口,就会出现主体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母公司垫款发来的设备物资以及从国内其他厂家购买的设备物资等,要先商议好报税主体,发票抬头是海外施工企业报税主体名称还是国内上级单位的名称,因为发票名称一旦选择,如选择开施工企业项目部抬头的发票,那么国内机关就不能在国内进行报税入账了,这会涉及到一系列财务方面的手续问题。另外还有合同涉及的优惠条款,如业主方在合同中给与了施工企业进口设备物资等税务优惠,那么其发票付款人必须按照合同为母公司或其授权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如果开出了国内其他子公司的名称,会造成主体名称不符,造成无法享受合同规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因此,税收筹划要提前沟通协商,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
3、制定税收筹划流程的重要性要在前期制定涉税相关的计划,由企业物资、技术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每次的物资设备进口信息,由专人进行汇总统计,并且留存每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厂家、供应商、国内价格、付款方名称等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另外还需分开统计属于租赁的和自购留存的物资设备,各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涉及未来归还的租赁设备,租赁期满还需要涉及海关出关,因此需要做好进出口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同时,需尽快与当地会计事务所进行沟通,聘请实力较强、对税务接触时间长的会计师,全面了解海外施工项目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完善合同制度,深入了解当地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税收的名目、税率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完善各项应对税收的准备。
4、制定、补充、调整、完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贯穿了项目的整个时期,从前期的筹备到中期的报税以及后期收付工程款结算阶段,都需要及时做好相应准备,同时在发现有更低税率的可行性方案下及时调整筹划政策。
5、做好外账管理,是税收筹划前提根据当地国的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海外施工企业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外资企业报税必须通过当地国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方需要配合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符合当地国会计政策的会计账目及报表文件,以备未来当地国税务审查。这方面应充分听取当地会计事务所会计师的意见,选用符合当地要求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及时进行缴纳税款及保存完税返单,这对做好税收筹划方面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得范围内,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促进一国税制完善。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以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
二、跨国企业的国际纳税筹划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减轻企业集团税收负担、实现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各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国际低税地的存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有的税负高,有的税负低,有的甚至无税负;等等。这些差异的存在,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且其中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二)大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新加坡等对本国企业向荷兰企业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参股达到一定比例),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只征 5%的预提税;荷兰对在本国实际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瑞士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向比利时、美国、法国、英国、南非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
(三)广泛存在国际低税地区。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实行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些跨国企业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纷纷在国际低税地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子企业,如国际控股、金融、投资、信托企业等等。此外,国际低税地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无限制的资金汇出制度等等,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性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法差异作出纳税方案选择,以避免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纳税成本的发生,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财务决策手段。如果偏离了合法性,就可能演变为避税或偷逃税,跨国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可能被有关政府制裁,遭受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二)目的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在国际经营中实现税负最低、跨国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些具体目标通常包括:减轻税负、延期纳税、降低纳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围绕不同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
(三)综合性。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各下属企业、各生产经营环节、各个时期的涉税事项,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运筹和安排,才能筹划出能增加跨国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纳税方案。
(四)专业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决定了它是一项高智能的筹划活动,这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专业要求。随着跨国企业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国际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各国税法日益呈现复杂性和频变性,跨国企业可将税收筹划工作委托给各国从事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做,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超前性。企业的纳税义务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履行的,具有滞后性。但税收筹划不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设法减轻税负, 而是在跨国筹资、投资时运用财务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事先筹划,即对企业的应税经济行为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测算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并择优,具有超前性。
四、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途径来降低税负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设置企业居所。需注意的是,各国确定企业居所的标准也有差异,如许多欧洲国家认为企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是企业居所,而美国认为企业注册地为企业居所。因此,即使在高税国有投资经营行为,有时也可通过企业居所避免来降低税负。
(二)选择适宜的投资组织形式。跨国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登记成立的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上有很大的差异。跨国企业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比较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加以选择。
(三)应税收入适当转移。跨国企业内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交易和联系,利用这种内部交易可将高税国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实现总体税负下降。如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调节贷款利率转移利息收入而降低利息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移股利收入而降低股利所得税等。
(四)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目前国际上判断“常设机构”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企业,以其经营活动是否为暂时(联合国建议的时间界限为6个月)为依据;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准。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纳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对比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会计政策发生新变化
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里,要对某一项特定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而每一种会计政策都会导致该业务在会计上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进而影响到纳税。比如,新《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取消了原有的后进先出法,其理由是该计价方法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但是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企业将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项目改变采用诸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其它计价方法的时候,如果企业的存货比较多,其存货的周转率又比较低,就可能会使得毛利率与利润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并且假如当期市场正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下,那么当期利润一定比实际情况偏高,而偏高的利润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改变,按照新的要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关键指标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当某一项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同原有估值出现偏差的时候,允许企业对其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指标予以调整。
(二)计量基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新《会计准则》里出现了一些新的计量基础,比如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我国的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这种多样化的计量基础一定会影响到企业每一期的损益情况。而引入公允价值这个概念正恰恰是新《会计准则》里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金融工具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等情况都可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所得税出现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处理上,将旧《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完全废止不用,而采用了在国际上通用的以资产负债表为载体的债务法。与原来的方法相比,债务法要求在具体处理时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而原来的处理方法则是引入时间性与永久性之间的差异性概念。由此可以得知,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必然是包含了当期与递延两种所得税费用。并且在新《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全面实施以后,随着企业合并等会计核算业务的不断增加,企业基于会计处理方法而必将产生更多的暂时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出现的变化,将通过财务报表反应出来,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一)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在投资分类标准、长期股权计算等与投资有关的问题上做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增加了成本法的范畴,比如,将之前以权益法来计算的部分项目调整为以成本法计算。这一改变将使得我国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或者节税。
(二)借款费资本化对纳税的影响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借款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一方面,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资本情况,但是也带来了应缴所得税增加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采用这一概念可以公允地反映出负债与资产等状况,但该公允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小,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作用于企业财务报表也会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影响。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假如在风险投资类的房地产项目中采用公允价值,那么不可以计提摊销与折旧,这必将增加这类企业的纳税压力。
(四)存货计价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废除了后进先出计价法。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的存货比较多,那么在采用先进先出或者其他计价方法的情况下,一定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五)资产减值范围与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准备范围做了增加处理。比如对于建造合同、生产类的生物资产与投资类的房地产等等,都可以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减值准备,而在做出了减值准备之后,除了对于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以外,一般都不允许取回。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的时候必须要慎重。
(六)债务重组对纳税的影响
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支出与收益等项目会影响到企业纳税。假如存在重组支出项目,按照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将该笔重组支出计入应付费用。由于应付费用中计入的重组费用是还没有实际产生的支出,因此企业也就无法确定经过重组后所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因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七)收入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收入准则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除了已经实现的货币收入以外,其它的交易、期权或者现金以外的资产配股,以及在投资与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等都不适用该准则。该准则所针对的范围只是基于产品销售、抵债所获得的实际货币类资产。鉴于该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法之间的衔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何明确统一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收入范围,也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八)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工程完工以后采用百分比法来计算建造合同的资产负债,并确定该合同的收益与费用。但是会计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的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法里还处于不受到支持的地位,所以,要准确地预测建造合同的实际效果仍然比较困难。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
在企业作出决策要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时候,企业需要分析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如果是设立海外企业,还应当比对国家间的汇率差异与拟设企业的税收类型等,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合适的注册地点,最终形成完整的投资方案与未来可行的税收方案。这是因为我国在一些地区实行了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各种减税政策,准备条件以便能够充分享受到这些优惠,最大程度上为企业节税。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遵循税收最小化的原则,以便实现企业流出资本的最小化。同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都应当做好税收筹划而不是只关注于某一个环节(比如销售环节)。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减少资金流出作为处理会计账目的根本目的,从而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资本核算方式,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交易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纳税基数,以便实现企业的节税目的,也就是说既要做到企业少交税,还要做到不偷税漏税,避免出现税收风险。要实现以上目的,就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采用的会计政策要合适。这里的会计政策指的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原则与核算方法。从理论上来说,对于某一个会计项目,如果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核算,最终所得到的利润与费用等结果通常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是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法来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的,而往往有些地方税法规定的并不具体,这就留给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所以,企业就能够在很多的细节上做功课,让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尽量降到最低。
二是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企业能够从其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一些交易活动,比如控制某一项交易的发生时间等等,实现企业的当期税收最小化。但是做的后果是很难把握合适的“度”,稍微不小心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资产使用费、合作投资、委托投资、资产置换与托管经营等不同的手段都是企业经常采用的控制交易的手段,也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经常借用的方式。当前很多的企业已经发展到集团化的阶段,在母公司下面还有很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假如这些公司间存在交易,由于交易各方适用的税率与政策可能存在着不同,就可以按照税收较低的交易公司的纳税标准进行财务处理,转移利益到享有税收优惠或者税率较低的公司。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企业应当在国家法规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税收策划,即少缴了税款,又不违法。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措施
1.长期股权投资类可采用的措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经常会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财方式来实现。此类投资能够给享有股权的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也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收入,同样也是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里必须要计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新《会计准则》在调整了企业投资的分类方式以外,还调整了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当某一个企业在计划投资股权的时候,通常会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度来考虑应对策略。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财务处理有权益法与成本法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由于两种方式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会影响到收益的缴税额。我国新的《会计准则》明确扩大了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项目范围,相应缩小了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范围。这种调整事实上是对企业非常有利的,因为企业在实现其当期净利润的时候,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有在企业进行资金(利润)的分配的时候,才会按照各个持股企业所占份额来确认每一个持股企业的投资收益,继而依法确认应缴所得税。
2.关于收入的税收筹划对策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计入收入。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收入的时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计准则》侧重于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与货款的实际结算时间,但是税法侧重于购销合同与商品凭证的交付。从这种差异可以得知,每一种销售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在发生时间的确定上是不一致的,因此,企业只要具备了税法上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条件,该笔收入就必定要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通过见款开票的方式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以便推迟企业纳税的时间,这其中常采用的方式有代销与分期收款,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
3.关于折旧核算的税收筹划对策
企业之所以采用折旧核算,是因为折旧核算可以进行税款抵扣,所以很多的企业都将折旧核算作为税收筹划的重中之重来处理。从理论上来看,折旧核算处理有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个关键要素,同时由于无论是折旧年限还是折旧方法是不会对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累计折旧额与应税额产生任何影响的,但是折旧的分期与每一期的分摊额多少都将直接对企业的当期成本与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分期与分摊额可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纳税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里规定了多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允许企业在固定资产的实现方式同预期目标出现偏差的时候进行适当的调整。
4.关于存货的税收筹划对策
当前新《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加权平均法与先进先出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从理论上来看,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得到的存货的成本与销售数额也必然不同,因此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存货计划来调整企业的应税收益。在物价出现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来增加企业的当期销售成本,这也就在事实上降低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而在物价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以便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为平均的水平上,避免让企业出现突然的大额资金支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税法并不支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任意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会计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促使企业不断创新税收筹划。企业必须要适应新准则,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强化理解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以便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方案,在确保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让企业缴纳的税金降低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说,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非常好地履行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总之,尊重规则并充分利用规则,这就是我们对待新《会计准则》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李玉红,王秋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2):93.
【关键词】海外控股架构
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5日联合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和第24条所规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问题做出说明,并在2010年7月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文颁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的补充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的相关条款以及“通知”共同构成了现阶段初步的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由此,企业如何正确适用境外所得税计算、抵免政策,并有效管理境外所得整体税负已成为影响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旨在解析最新境外所得税抵免法规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的影响。
一、企业海外控股架构分析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1.抵免限定条件
新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含20%,下同)股份时,上述外国企业汇回的股息所负担的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才允许从中国居民企业就该股息收入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通知”中明确了间接控股架构的抵免层级为三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为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为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下同)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为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如果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为多层间接控股架构,即通过在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权(“间接控股架构”)。在此控股架构下,未来转让下属外国企业的股权时,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保留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在外汇资金循环使用、境外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方面,间接控股架构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在“通知”实施后,企业在海外控股架构受到抵免层级的限制,三层以下外国企业所产生的股息汇回中国时,相应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将不得进行抵免。
2.持股比例的限制
“通知”明确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境外企业,应是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在企业多层控股架构下,能否援引中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条款,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尚不确定。例如,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签订的税收协定中,10%以上持股比例的股息分配即允许在抵免时考虑支付股息外国企业就股息部分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参照协定待遇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穿透”中间控股公司,认定中国居民企业仍可适用上述协定优惠条款抵免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则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
3.间接抵免的计算
“通知”规定间接抵免中“境外投资收益间接负担的税额”按以下公式逐层计算: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通过一家海外中间控股公司分别在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未来境外运营公司向中国境内汇回股息所负担的税额(即允许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税额)主要依赖于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分别向中间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比例关系。换言之,如果高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多,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少,则中间控股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就会比较高,相应就可以抵免较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4.抵免限额的计算
“通知”明确了新税法中按“分国不分项”原则(是指纳税人区别对待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不再逐一区分各项所得,并在此基础上以每一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
《操作指南》第26段明确了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所适用的税率为25%。同时,《操作指南》也保留了通过未来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使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也可以适用境内所得优惠税率的可能性。
5.简易计算方法
“通知”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例外条件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另外,“通知”也允许符合特殊条件并来源于特定国家的所得适用“免税法”进行境外抵免。
在实践中,如企业采用上述简易计算方法,虽然在管理申报程序上相对简单,但可能会使企业从境外高税负国家(地区)取得的股息收入无法充分享受抵免待遇,造成税收损失。
如图1所示,鉴于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如不低于12.5%,企业采用定率抵扣必然导致重复纳税,实际税率高于25%。因此,在境外所得税抵免实际操作中应审慎使用上述简易计算方法。
(二)企业海外控股架构的税务筹划路径
依据上述法规要点分析,并结合新税法,如果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中的第一层公司不会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企业应该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强制将当期海外所得视同分配并计入境内公司的当期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可以依靠相应的股息分配方案以取得递延甚至降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即在海外多层控股架构下,境外第二层、第三层公司汇回的股息可以暂时保留在第一层控股公司而不汇回境内,用于投资海外其他项目,从而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
此外,企业海外控股架构可能实现境外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投资收益的“中和”,充分利用境外所得税抵免,从整体上降低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以下将通过示例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假定第一层控股公司位于香港(股息收入和汇出均不征收香港税),收到旗下高税负国家(日本,所得税税率30%)和低税负国家(新加坡,所得税税率17%)的运营公司股息。两者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美元,相应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分别为30万美元和17万美元,税后利润分别为70万美元和83万美元。为简化起见,本例中暂不考虑股息预提所得税,并忽略财税差异以及各国财税制度在应纳税所得计算上的规则差异。
假设在第一层香港公司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认定为来源于香港公司所在地区的所得。日本和新加坡运营公司的税后利润汇总到香港可起到相互“中和”的效果,从而降低甚至免除利润最后汇回中国时需要补缴的中国税。承上例,假定日本和新加坡的运营公司都将税后利润全额汇回中间控股公司,合计153万美元,对应的境外所得税为47万美元。如果中间控股公司向中国企业汇回股息100万美元,则其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为30.72万元(按照“境外投资收益间接负担的税额”计算公式,即47×100/153=30.72)。由于该股息的抵免限额为32.68万美元(即还原后的税前利润130.72万美元×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税后利润汇回中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96万美元(即32.68-30.72=1.96)。
可以看到,若在香港公司层面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高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实际负担的境外所得税超过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部分(即超过外国税收抵免限额部分),可与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利润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进行抵消,从而降低整体税负。此外,如果高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向香港公司汇回的税后利润比例发生变化,则有可能使香港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比率等于或大于25%,从而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日本运营公司向香港公司汇回税后利润70万美元(对应境外所得税30万美元),新加坡运营公司仅向香港公司汇回税后利润30万美元(对应境外所得税5.1万美元),则香港公司向境内企业汇回股息100万美元,其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为35.1万美元,刚好高于抵免限额33.775万美元[即(100+35.1)×25%=33.775],故无需补税。
综上,如果税务机关在香港公司层面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抵免限额,香港公司可以通过在境外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间接设立运营公司,并对未来海外利润汇回的时间进行安排。将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产生的利润进行“中和”,尽可能提高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从而减少或递延境外利润汇回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鉴于在间接抵免时是否可以“穿透”中间控股公司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有重大影响,因此还要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颁布的法规中进一步明确。
二、建议
综上,我们依据“通知”和《操作指南》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提出下列思考和建议,希望可以帮助企业应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
(一)对境外投资的思考
企业应根据新税法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考虑税务抵免策略,适当调整现有境外投资形式,以便改善企业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消除境外所得在中国重复征税,并最终实现提高税后利润、激活资金流、获取更高投资回报的商业目的。例如:在“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至中国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议企业应考虑从税务筹划角度对其控股架构层级实行优化,如减少境内企业与高税负国家经营实体之间的控股层级;投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时,不但要考虑单户企业股权交易税收成本,还应筹划单户企业对其母公司税负抵免成本;尽量避免通过税收天堂进行境外投资;补充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尤其是对低税负国家经营实体的控股公司);以及选择合理分配方案向中国境内派息以相应降低税负。
(二)有效管理境外所得
鉴于各层级境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在各个层面累积和分配的时点存在差异,企业应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级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级的境外所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空客天津总装线是空客公司和由天津保税区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组成的中方联合体共同建设的合资企业,是欧洲以外的第一条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2008年9月28日,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出席了空客A320天津总装公司投产典礼,空客天津总装线开始备受关注和期待。事实上,在2009年将第一架飞机交付给四川航空公司之后,空客天津总装线完成总装的飞机数量就开始不断攀升。截至目前,空客天津交付中心已经交付了150多架空客天津总装线完成总装的A320系列飞机。对于空客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空客中国满怀信心地表示,相比主要竞争对手(美国波音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现役100座以上的飞机中,空客飞机数量已经占据50%,并且将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事实上,在空客中国近几年快速发展的背后,作为支撑公司快速发展“智囊”的理财团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从组建空客天津总装线之初多轮“艰难”的财务谈判,还是近几年空客中国打造的精细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财务管理,空客中国进行的财务管理实践都对其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正因如此,11月初,由新理财杂志社主办、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作为学术支持的“CFO锐智行:走进空客”活动邀请了多家企业CFO,共同走进空客天津总装线,旨在了解这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财务密码,为中国本土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飞”入中国
尽管中国2013年的GDP增长有所回落,但中国目前在航空领域仍是世界第二大航空市场(仅次于美国)。空客在全球市场预测报告中亦认为,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4700架左右的客机(100座以上)和货机,市场需求可见一斑。
空客天津总装线于2007年获得营业执照,2008年建成并着手生产,并在 2009年6月份交付第一架A320飞机。“经过空客和中方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空客天津总装线项目完全按照当初双方商定的计划顺利推进。经过严格的培训和实践锻炼,中国员工的技能不断提高。空客天津总装线总装现在每个月平均生产4架飞机。”空客中国CFO林侃说。
目前负责空客天津总装线的是两家公司,即空客天津总装厂和空客天津交付中心。其中,总装厂负责总装飞机,交付中心则负责试飞和维修。总装厂在完成总装之后,需要经过交付中心对飞机进行测试,包括对飞机性能、参数、质量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完成后,空客中国需要向民航总局和欧洲试航局申请拿到试航证,才能安排客户来接受飞机。”空客天津交付中心CFO李培诚说。
空客天津总装厂和交付中心在财务管理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交付中心比较注重费用控制和税收筹划,目前在费用控制上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系统,每月的实际费用、预算都包含其中。该系统的最大特点是与相关的各类供应商都有数据接口,即每月输入数据就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而在税收筹划上,因为空客天津处于天津空港综合保税区,所以能够享受充足的税收优惠。
“总装厂在财务管理上分为3个部门,即会计、财务计划和控制和海关。总装厂的财务管理要相对复杂一些,会涉及财务计划、成本核算、费用控制、税务、资金管理以及套期保值等工作。”空客天津总装公司CFO叶志锋表示。
“实际上,交付中心和总装公司的CFO都要向我汇报工作。作为跨国公司,空客要保持政策的一贯性,这个很有必要。”林侃表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重要一步就是实现财务团队的本土化。“因为他们更了解中国的市场环境,李培诚和叶志锋就是我力邀的两位得力助手。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空客天津总装线从2012年开始就已经实现了盈利,而这一盈利势头应将持续下去”林侃称。
“Business Partner”
林侃是空客总部直接请来的财务舵手,加入空客已经有15年。其早年在海外求学、工作的经历,以及回国后在四大打拼、自己创业的经验,为他塑造了今天的国际化的财务理念,而这一理念也影响着空客中国的理财方法。
一方面,由于空客属机制造型企业,行业属性比较特殊,空客在选择供应商上十分严格。空客需要了解供应商是否有良好的财务背景,同时,空客也在积极为客户拓展融资渠道,这样做既是为了配合销售,同时又能促成与客户或第三方共赢的局面。由于购买飞机的价格昂贵,空客如果帮助客户找到一些更好的融资渠道,就可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另外,购买飞机基本上以美元定价,空客总部又位于欧洲,一定程度上以欧元交易,所以汇率风险也是重点关注的领域。这时,做好套期保值就是其有效理财的必备手段。
但实际上,空客中国财务管理的最大特点,是来自于财务部对内部业务部门的“管理”,即与业务部门形成“Business Partner”(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对此,林侃表示,民用大型客机的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以及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是极其复杂的。空客中国作为地区总部,相当于总部职能的延伸,财务部门会安排相关财务人员深入到每个部门,每个业务项目中,在充分了解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与业务人员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我非常希望财务部门跟不同的业务部门成为Partner,一起工作,不过最终的执行者还应是业务人员。”林侃形容道,这就好比操控一架飞机,财务部门是副驾驶,能够看见以及预见到很多东西,所以财务部门会告诉驾驶员,这个信息是对的,那个信息是错的,或者这个信息要求你要做另外一个决定,而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驾驶员的手里。“当然,与其他公司不一样的是,空客中国非常重视ERM,借助它帮我们判断未来有哪些机会和风险,这时就需要我们平衡一下,如果是机会,要不要抓住,如果是风险,那我们是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还是把风险转移到其他地方。
除此之外,林侃强调,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要学会主动,“如果被动就会永远输”。在林侃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积极地执行总公司的政策。他认为,很多事情都需要财务部门去沟通、去安排,但同时要认真贯彻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要考虑到中国的特殊环境。所以由他推动的财务人员本土化和空客中国与EADS的财务部门整合是非常必要的。
“下一步,我的主要工作将是整合所有集团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林侃表示,“其中,我们的第一部分整合包括北京和天津,因为这两个地方比较具有规模。之后我会到香港,考察空客在香港项目上的运作情况,所有的整合工作希望在明年第二季度达到一定成效。”林侃说。
CFO点评
周睿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CFO
这次活动让我们充分地了解到空客中国在财务体系上非常注重制度流程建设,尤其是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有许多值得本土企业借鉴的特点。全球化经济的迅速蔓延以及市场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变无时不牵动着区域和国际化市场发展的前行轨迹,面对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高效的财务运作体制对于本土企业能否在未来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空客中国持续稳健成长充分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高效财务管理的根源在于建立良好的制度体系,所以本土企业只有更加注重流程制度管理,才能走向良性持续的发展。
曾映雪
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副总裁、CFO
我觉得空客中国的“Business Partner”模式挺好的,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想做的事情,但现在还是个雏形。企业财务最重要的作用是对业务和决策进行支持,而财务与业务紧密结合去解决问题才是管理会计的最重要的环节,空客中国已经把它提到了现实工作中,至少我在其他公司很少见到这样成型的模式。
贾庆丰
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总监
我对空客天津总装线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们财务对业务的垂直管理——每个部门都设财务人员,可以深入到业务中去,然后把握业务的变化、了解业务的情况,这是我们国内企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因为不懂业务的财务不会是一名好财务。所以必须熟悉业务、了解业务,再用客观的财务手段去反映业务的实质,这一点很重要。
相东明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与合并纳税(以下简称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稳步推进合并纳税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趋势已成为一个亟待明确与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纳税企业,占全国180户合并纳税企业的50.6%,2005年汇缴企业所得税760亿元占同期入库企业所得税的90%左右;汇缴营业税69.9亿元,占同期营业税总额的55.49%。由此可见合并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对于研究全国的合并纳税管理也具有典型意义。为此,我们组织了台并纳税专题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既是挑战也是促进
尽管合并纳税在理论上应该坚持,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不少非议,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纳税加大了管理难度。因为合并纳税势必形成生产、经营地与核算、申报地不一致,从而与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税收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例如,企业集团一般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涉足的行业比较广,导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处理规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这就需要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管理从而对整个税务管理资源整合、异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提出了挑战。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下级成员企业经常处在变动之中。其税源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巨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与手段往往紧跟时代潮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些都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合并纳税并不是简单的报表数字叠加,合并所得的确定尤其是内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纳税调整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纳税的工作量和难度。
但应该看到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也有促进的一面。相对于众多分散的成员企业独立纳税,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合作由总机构合并纳税将有助于降低整体征管费用,使税收征管简化降低税收管理的整体成本。同时集中管理可以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减少管理中的摩擦与纠纷从而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合并纳税还有利于总机构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此外合并纳税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减轻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对合并纳税的管理难度还可通过设置限制条件加以缓解。一是限制合并纳税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二是限制成员企业范围,将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少数股东复杂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三是实行简易合并纳税即只对盈亏汇总,不剔除内部交易。这些正是我国目前的处理方式,尽管有违公平合并不彻底.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合并纳税管理效率,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应予以坚持。此外,还可设置一定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内控机制能有效掌控成员企业核算与纳税情况,并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企业集团才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
二、合并纳税管理模式要与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与水平相适应
在明确了合并纳税总体方向后,科学地选择其管理模式至关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合并纳税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团企业核算方式与水平的影一响。因此,研究合并纳税管理必须紧扣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合并纳税管理的现实选择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
从国际情况看,大型集团公司实行较高层次的集中管理成为总体趋势以高度集中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呈现出管理环节上移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集中调配资源。在财务管理上设立财务处理中心,借助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集中管理集团内所有企业和部门的账目信息。在我国设有总、分支机构的较大型外资企业集团,集中管理的态势也在逐步加强。其具体表现是,诺基亚、西门子等很多外资集团企业都在使用德国SAP公司设计的ERP(企业资源规划)网络信息系统,该系统的基础是集成化数据库,从集成的角度对内实现资源整合,实现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该系统引起业务流程再造的特点之一,是把决策权下放给具体负责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的决策人员这给企业的组织结构带来了扁平化的精简效果-因为企业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层管理机构与人员了。另一个特点是使用共享数据库、网络等信息技术支持经过再造的新业务流程引入“共享服务”(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将采购部、收货部和应付账款结算部之间的“公用数据”都集成到同一个数据库里这使应付账款结算部的管理人员大大精简;在财务管理上由集团总部的会计部门统一负责总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财务处理程序并实行财务基础数据共享以减少成本,降低差错率,提高效率。这两个特点使集团公司的管理趋向于数据集中式管理,将原来按产品、地域或职能划分的各个部门逐步融合为一个整体。
企业集团的信息集中处理与控制,不仅使合并纳税成为可能,也使合并纳税成为公司节约资源、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从税收管理角度看集团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现代经济环境,特别是尖端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税务管理向更高效的专业化、行业化集中管理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集团税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过总机构实施对集团企业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事实上,目前我国对外资集团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就是实行这种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处在转型期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与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传统计划经济下由于产权不清晰、信息传递不畅国有企业集团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依赖落实经营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机构。据调查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集团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集团企业囿于传统管理体制和昂贵的开发使用费用,还没有应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统。一部分企业开始尝试SAP等管理系统,但并没有重构业务流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集团企业实质上仍然实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经改制为现代企业的集团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别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团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时,内部管理也基本与国际规则对接在财务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鉴于此税收管理应依据企业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于统一核算、信息集中处理程度较高、内控机制较健全的合并纳税企业应着力提升对总部系统的解读能力,以点带面:而对于大量处于报表汇总、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团企业,实行传统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纳税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随着集成化数据信息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内集团企业,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团企业,已经开始顺应这种趋势。例如,2002年以来,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内银行为实现加强上级机构监控、完善内控和统一业务操作的“三阶段”目标,先后实施数据“大集中”的改革,分别引进Oracle、SAP与PeopleSoft等系统。目前,各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都在实行减少核算级次的改革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机构。铁道部在2005年对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将传统的铁道部下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三级管理变为铁路局--站段两级管理,目前已建立18个跨省区的铁路局和3个专业运输公司,并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体制铁路局为一级法人单位站段为非法人单位,不进行独立核算。中远集团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财务模块,并计划对部分分、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只设出纳,其他财务事项都集中到总部进行。由此可见,我国集团企业正在由分散管理为主走向集中管理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纳税管理与集团企业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适应性
我国目前对内资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但实际上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有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转移的倾向。这种单一模式是单纯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没有考虑集团企业的管理核算方式与水平,存在着与集团企业管理模式明显不相符合的情况。
首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违背集团企业管理核算发展趋势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计财部负责人认为,现在企业都在加强统一的集团化管理,内部往来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贷款少山东分行则贷款多存款少,需要总行调配北京的资金支援山东,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过内部计价确定,要准确核算出真正意义上的应税收入很难由各地分别征税会对企业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的负责人都认为在目前推行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的情况下各基层机构的营业税还在当地缴纳造成财务核算与纳税的脱节给企业带来了困难。
其次这种模式没有充分考虑和利用集团公司的自控机制。目前的做法仅仅从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国有集团公司出发,没有将企业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纳税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赖税务机关的单兵作战,没有很好地调动集团公司总机构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合并纳税工作作用的积极性。例如部分集团公司对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都说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该进入范围的企业也进行了合并纳税而一些应该合并纳税的企业却没有进入。一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相当严密很多费用开支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而对申报纳税则不重视,存在以公司内部规定替代税收法规的情况。个别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甚至依然延续计划体制中的行业会计制度.内部规定繁多,自成体系与税收法规存在冲突。
应该看到集团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管理能力适应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内控机制一般都比较健全。比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固化在财务报表软件中依托软件合并审核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仅复核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间的勾稽关系还能审核申报表及附表与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的勾稽关系。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部,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税收指导和税收管理有效化解税收风险。部分已经应用ERP的企业集团,通过在一个管理平台实现对投资、业务、财务、服务、人事的一体化管理统一标准.减少人为操作.使集团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增强了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成熟,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对股东负责,必然要全面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美国2002年颁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条款--“完善内部控制”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进行审计。这对企业的内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目前,我国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积极落实404条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内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点,做控制矩阵建立控制文档。这必然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纳税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内控机制与管理能力,一方面将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合并纳税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对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应起的作用做出规范,并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贵任同时,加强纳税辅导充分发挥总机构的作用。
三、合并纳税管理中折射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
(一)收入分享体制分析
在现行体制下.既有总机构集中纳税又有成员企业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而汇缴后的稽查收入则全额就地入库。对其中的共享税而言,就地入库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平时严格管理,成员企业就不能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在当地入库的稽查收入。这样的规定成为了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诱因。
应该看到合并纳税是造成我国税收与税源背离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随着合并纳税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应着力解决跨地区经营集团税收收入的合理分享问题.改变按入库地点来分享的简单办法。在这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们参考借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财预[2003]452号)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为:某省分配额=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地方分享比例x该省分配系数。但这一办法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列入范围的只是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确定),效果有限:二是权数简单比照美国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分配由中央财政进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管理层次,不利于调动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积极性。
完善我国跨地区经营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逐步扩大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范围。对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分享范围;对总分公司,鉴于在统一的所得税中将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为简化跨地区税收收入分配可只将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纳入收入分享范围。其次在分配权数中增加应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因素,以调动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各地之间的税收分配仍然放在税收环节解决,在原则上坚持集团企业统一纳税的前提下,每年汇缴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召集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清算,应返还成员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还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算作当地税务机关当年组织的收入并由其入当地政府金库。第四对各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也应按上述方法进行分配。这样处理简单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国实际并可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促使地方政府行为的合理化。
针对汇总纳税体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取消合并纳税,全部实行属地征管。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合并纳税的整体方向,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实不足取。另一种是成员企业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将征管方式、入库地点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简单做法.不尽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缴纳的全部为中央收入,就地预缴除了能体现当地税务机关所谓的“政绩”外,实属多余。第二如果以这种方式来分配各地政府应分享的收入,其准确性很低,将带来较多的后遗症。第三,就地预缴可能会使合并纳税管理更加复杂。例如对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按规定应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抵免。但到底是按100%还是按60%在当地抵免?不够抵免时怎么办?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级次多,预缴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税收征纳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业间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预缴还需调整各地的税收收入计划,给今后的收入分析预测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全部就地预缴方式应当慎用即使推广,也不应“一刀切”,而应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考虑:一是区分税收收入级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区分企业性质,只对涉及地方资源较多的集团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业实行。三是区分企业的盈利状况,对成员企业盈亏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尤其是整体亏损的集团公司不宜实施,以免出现已预缴的税款当地不退、汇缴地不让抵的问题。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户合并纳税企业中有32户为亏损企业,如实行就地预缴,既对北京国税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也给企业现金流带来沉重负担。
(二)税务稽查体制分析
当前的税务稽查体制是,成员企业的稽查权归属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且查补收入全部就地入库。这促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现“轻管理、重稽查”倾向,同时,导致检查权限不清、检查问题处理结果不一致问题。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对汇总纳税申报表的分析、调查等方式,发现成员企业申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检查归属权不清,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汇总调整的项目进行检查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再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常常出现“你查我也查,谁先查谁入库”的混乱状况,并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等现象。另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得地税务机关缺乏相互协调、沟通的机制,某一成员企业被查出来的问题,其他有同类问题的成员企业却没被处理,导致同一问题却有不同的结果。
不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还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业集团内部往来越来越频繁,统一调配资源,分支机构账上反映的大量是计划成本,单独检查比较困难。同时,各集团公司财务处理普遍上收,基层单位不再设财务部门,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当地税务机关看不到账簿与记账凭证,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个集团内众多的企业人为割裂开来,分散检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事实上,与企业集团传统管理模式下依赖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稽查不同,企业集团的现代集中统一管理系统,使在总部监控所有成员企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广以联合税务审计为核心的集团税收审计。在这方面,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对北京一户在全国设有7个分支机构和15个办事处的涉外企业实施了联合税务审计的试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5.7万元,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合计686万元。事实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实施对跨省市经营企业集团的联合税务审计,授权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权,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可保证审计口径和政策执行上的一致,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形成跨区域税源监控网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联合税务审计的结论比较中性,规范化的税务审计能够对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复核、测试以及动态分析r可帮助企业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配合。
由于联合税务审计费时、费力,应在科学综合评估基础上有选择性地进行。对当年没有列入联合审计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权对集团企业(包括总机构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检查或抽查。在此基础上,建立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库,但要与集中汇缴的收入统一计算和分配,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
四、完善合并纳税现行具体规定的建议
(一)调整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
目前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是一致的,没有考虑到汇缴的特性,使汇缴企业难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可考虑将汇缴企业年度申报推迟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属成员企业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报。对于多级成员企业,应分别规定申报时间。
(二)统一与完善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报表格式不统一,给合并申报带来很大不便。同时,税收与财务核算的差异过大税收申报口径与财政部下达的决算报表科目设置不一致,在填制申报表时需逐一识别对应,有的明细项目无法从决算报表直接取得数字合并申报的难度较大。此外,合并纳税申报使用通用申报表,一些有合并纳税特点的数据资料缺失给合并纳税管理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合并纳税申报表,并统一各地申报表。
(三)提高合并纳税政策下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总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纳税文件的下发一般较晚,有的在年度中间下发,不利于征管工作的衔接也不利于税收计划的落实。同时,文件规定的企业信息不全面,成员企业级次不明确,地址不清晰不易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应着力提高文件下发的及时性与可操作性,汇缴企业提出合并纳税的申请时间应提前至申请汇缴年度的前一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批准文件应在12月31日前下发以使基层税务机关做好次年合并纳税企业征收管理的准备工作。
(四)简化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
按现行规定,总机构既是汇缴企业,又是成员企业,以双重身份申报所得税,使用同一个税务代码,但目前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不支持一个企业税务代码的两次申报,只能采用手工申报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错。同时,总机构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如果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管理,则集团统一支付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建议总机构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五)细化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
在合并纳税中,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是最复杂的。但目前的规定只是“必须按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指导意义。应根据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制定详细的申报纳税调整办法,规范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