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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2 16:18: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篇(1)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篇(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息是小于年利率24%。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法律不禁止,但是也不保护。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不违法,约定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 原因 防范

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

(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

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

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四)民间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缺乏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进入了发展时期,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逐利性很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民间融资规模较大,涉及主体面广,极易引发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灰色经济。

二、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让资金流向规范化、阳光化

在国务院下达的十二项温州金融改革主要任务中,第一条就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根据规定,可以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通过记录每笔民间的融资活动。如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资产监察机构备案登记。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交易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利率。还可将信用保证体系纳入其中,为每位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特殊备案。让每笔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彻底变得透明,以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降低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但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和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以完善民间金融法制体系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2009年6月,根据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认可。

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还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以防范金融危机出现,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加快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居民特点的融资产品。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减轻民间融资市场压力。

创新金融产品,也是衡量国家经济能力的指标。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创新能力,科学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产品来满足居民需求,同时,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战略,以保证社会合理流动的资金需求和风险的控制。

(四)创建新型金融组织平台

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其本身都有局限性,民间融资不规范、风险高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民间融资风险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对正规融资而言,门槛要求,回报率较低,使得近些年来正规融资处于两难之地。建立新型融资组织,是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础,使其具有民间融资的优势特点和正规融资优势特点,能够扩大服务范围,对资金实现有效利用和风险防范,从而替代当前停滞不前的融资组织。新型融资组织的出现,符合民间市场的长远需求,同时,应对融资风险的产生,可以做到提前防范。

参考文献

[1]沈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J].时代经贸,2011(12).

[2]郭晓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08).

篇(4)

一、利津县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一)强化规划引导,服务产业发展。围绕利津县“两极一带”产业发展规划和“5+N”主导产业体系,引导设立不同产业背景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南部高端产业发展极,依托精细化工产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托现代物流产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中部经济隆起带,依托现代畜牧产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依托循环资源利用产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托现代农业种植产业,设立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在北部蓝色经济增长极,依托新能源产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民间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监管模式。通过连续开展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即“五制”:一是设立标准制。对民间金融机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等,提出具体量化指标,严格按标准审批。二是准入许可制。对出资人、办公场所、财务人员设定核准条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三是财务健全制。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资金往来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发放、统一存档,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四是信息公开制。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情况、监管单位、举报电话必须上墙公开。五是监管常态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五制”的实施,有效破解了民间金融机构监管难题,促进了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三)强化行业自律,注重搞好结合。成立了利津县地方金融机构协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民间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民间融资试点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投融资的能力。同时,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产业项目、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与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相结合。2012年6月,利津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县级齐鲁股权挂牌工作办公室,为民间融资和企业挂牌融资搭建了平台,鼓励县内挂牌企业在进行股权私募时,有5%的资金从民间融资机构获取,既保证了挂牌企业融资,又增加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二是将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新型城镇化推进解决资金难题。

二、利津县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拾遗补缺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利率偏高,风险较大。受原材料和能源使用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出口退税减少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企业利润增长放缓。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但企业日益减少的利润已越来越难以承受民间融资日益增长的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下游资金链断裂,极易引起储户的恐慌,对社会安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二)县内部分企业所用民间资本占总用款量的比重较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过几年正常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实力,但由于盲目扩张,积累的资金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往往项目建好了,流动资金没有了,从银行贷款期限既长又不及时,企业就会求助于民间资本,长期使用高成本的民间资本,又使企业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利津经济开发区个别企业借用民间资本较多,经营风险较大。

(三)民间融资中的资金需求方相对集中。尽管民间资本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民间资本仍处于利益链条中,在对接资金需求方时,更希望同风险小、可靠性高的客户合作,影响了民间资本对广大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的支持。

(四)民间融资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同于银行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民间融资机构缺少类似《企业基本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需求人信用状况的共享信息,单个融资主体向多个民间机构融资时,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出各自的财务状况、融资规模,极易造成单个融资主体膨胀融资的风险。

(五)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发展。民间融资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既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亦没有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数是在上世纪制订的,存在明显缺陷,与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实际不相适应。目前实施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又比较分散,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都不强。

三、利津县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教育与宣传是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方式,每季度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秋收、春节后,群众积蓄较多时,向公众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民间借贷的风险,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其依法、理性投资。

(二)建立协调监测机制,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监管机构负责,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民间融资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加强对民间融资组织及民间融资情况的监测,尽快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区域分布、市场利率、流动性状况、信用程度、风险状况等,准确地把握民间融资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有效遏制民间融资利率趋高,实现民间金融小额、分散的作用。

(三)正确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一是探索民间资本与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相结合的新模式,例如:民间资本可与城发公司结合,为其提供房屋拆迁、旧城改造的资金支持;二是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风险基金等新兴金融产业,例如: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把民间资本投向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扩大投资渠道;三是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领域,避免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脱媒”。

篇(5)

【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贷危机 法律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国民营经济平稳运行的强大后盾,是我国经济制度平稳转轨的剂。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越发依赖民间资本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另外,一些地区随着民营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开始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其中尤以温州最具代表性,在温州可以说全民借贷。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发展创新,民间借贷已由最初无需中介机构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通过各式各样中介机构关系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狂热进行的一些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更是随处可见,由于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中介机构虽数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组织,无挂牌无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中介系统内潜藏着极大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偏离理性范围,已处于历史高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其4倍,也就是说,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借贷利率受供求关系影响明显,近几年由于民间资本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缺口更加严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逐渐偏离理性范围,不断爆出新高。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且多数超出30%,维持在30%~60%之间,有极少数甚至高于100%,达到180%,高利贷性质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广州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都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各个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都屡创新高,居于历史高位。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

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尽管保障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久稳定的演化和发展,但由于内在稳定机制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的稳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冲击下难免有被破坏的可能,从而造成民间借贷风波甚至大规模危机的爆发。

民间借贷资本供求的疯狂式增长为危机埋下隐患。近几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减弱,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房地产、股市等投资领域出现资产泡沫,我国政府开始改变之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连续采取的大力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银根紧缩和信贷控制,从而控制投资领域过剩的流动性。然而,宏观调控在调节过热的投资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纷纷转向民间借贷领域,旺盛的需求促进了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护范围,变为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从而吸引更多的闲置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加之楼市、股市等投资领域的低迷,民间借贷资本供给变得愈加疯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间借贷井喷般繁盛起来。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俨然由十年前享誉中外的制造之都转型成为借贷之城、炒钱之乡,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放高利贷的行当已如同其十年前发达的制造业一样成为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没有经营执照的更是数不胜数。其民间借贷利率也已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从2%到6%,有的甚至高达15%,年利率高达180%,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这样高额度的借贷利率所蕴藏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资本链条大规模断裂诱致危机酿成。民间借贷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两个隐含条件是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信用环境的成熟稳定,除去极少数恶意的信贷诈骗,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决定了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接连不断,也就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进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保证经济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慷慨劝贷,许多企业取得贷款后除了用于优化原有企业经营外,四处寻找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贷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不幸的是,当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投资周期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从2011年1月开始,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了新一轮大力度的紧缩货币政策,银行纷纷收回贷款,本来资金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更面临着资金链紧张、资本周转不开的窘境,为了经营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巨大的利息压力更使得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此就陷入了资金链紧张的恶性循环。

由于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其发挥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当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投向房地产行业后,房产调控的效果开始显现,房价出现松动,且消费者普遍持观望态度,房地产市场由热转冷,很多人将借来的资金投进了房地产,不但没有预期的高利润回报,还面临着转手困难及亏损的困境,一些运作大规模民间借贷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组织和团体更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高利润行业的支撑是借款者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没有高利润行业,人们就丧失了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动力,而高利润行业的突然变故,则会使得民间借贷资本循环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本链条中断,引发大规模借贷风波及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不断蔓延。自2011年4月温州出现涉高利贷老板出逃事件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地铺天盖地而来,一批信誉好的甚至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陷入了“倒闭潮”,老板纷纷跑路,使整个温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气氛中。温州“跑路潮”蔓延之势尚未削减,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传来噩耗,鄂尔多斯房地产老板因不堪高利贷追逼而自杀,此后民间借贷资金崩盘的消息屡屡传来。

民间借贷生存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熟人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遍整个圈子。民间借贷风波使这些地区长期精心培育起来的信用环境受到重创,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急剧恶化,而信用的恶化又进一步引发大规模挤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者纷纷撤回资金,更加剧了借款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得原本相对安全的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有序的资本循环,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中,于是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的雪球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

尽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此次民间借贷危机脱不了干系,变幻莫测的货币政策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内在稳定机制,引发了危机浪潮,但单纯看宏观调控和内在稳定机制,二者都没有错,归根结底有错的则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监管这一制度层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制度阻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至今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仍是国有金融机构一尊独大民间金融市场夹缝生存、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体系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对应的则是双轨制利率体制,即我国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这两种利率体系并存,这就导致资金体现出双重价格,即管制的体制内价格和不受管制的体制外价格。基于这一双轨制体系,大型垄断企业享受着低利率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则要处于高利率的融资劣势下。

由此,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严重背离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衷,不仅扭曲了资金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扭曲了我国的经济体制,造成了民营企业做实业的生存困境。这样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间借贷的疯狂发展,逼出了房地产投资脱离理性的狂热,逼出了资产泡沫的无限膨胀,更注定会逼出一场民间借贷危机。

政府监管缺失使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央行起草并准备多年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出现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规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的障碍。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发展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罚为辅的基本管理思路,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构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与规范正规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它的不完备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一个合法阳光的身份,游离于法律和宏观调控之外,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监管混乱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和化解,从而难免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路径选择

事实表明,尽管民间借贷有着自身的内在稳定机制,但它处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却也有着自身的脆弱性,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做到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所以不论是事前避免危机的发生还是事后应对危机的破坏都需要政府的作为。从法制角度而言,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我国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长期以来不仅地位尴尬,而且管理困难问题棘手。发展民间借贷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设则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细则的制定。

阳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是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不动摇的立场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与其让其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并成为经济动荡的隐患,还不如利用此契机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以便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将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要给出合法民间借贷活动的精确内涵,还要明确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判断标准,从而使正常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规范化,即建立一整套严格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做到面面俱到,方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应贯穿在民营金融组织运作的整个流程,要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彻底改变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也是事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使监管事半功倍,民营金融组织不妨借鉴正规金融组织规避风险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间金融组织公开其资本规模、业务范围、经营细则等,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相对对称,进而降低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使监管部门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要针对监管对象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使银监会、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门权责明晰,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灰色监管地带,要彻底改变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使监管贯穿在民间融资行为的始终,而且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并加大对事后监管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民间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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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难 化解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中小企业经营现状分析

根据2013年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发起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2013年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我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创造了全国约60%的GDP、50%的税收和70%的出口,还解决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与中国的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一脉相连。然而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却并没有体现在其对未来的预期上,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中,近六成企业并不看好未来三年的发展,更有近四成的企业表示利润下滑,接近85%的企业主认为影响其发展的阻碍因素依旧很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其中融资问题困扰着众多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的深入进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因此一路高歌,日益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增长引擎。然而经历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后,单纯依靠自有资本已经很难满足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融资越来越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却面临着狭隘的融资渠道和旺盛的资本需求的尴尬,银行贷款往往向发展更具规模的核心企业倾斜,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市场融资方式更是难以获得,而中小企业发展中自身的问题又进一步制约着其融资的信誉,融资难日益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够完善

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够完善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就是那些资本实力不强、规模较小的企业发展而成的,甚至许多是家族式企业,在资本实力、发展历史、经济规模上无法与核心企业进行竞争,其发展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前期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往往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才建设等方面较为疏忽,这些都导致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后天失利,无法适应经营着扩大规模的需要。同时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利,一些中小企业在融资时无视约束机制和信誉约束,在出现市场风险时选择逃避贷款转嫁风险,严重打击了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信誉,使得那些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也再难获得更多的贷款,使得整个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一片惨淡。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导致我国整体融资环境消极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外在因素。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银行为代表的融资机构缺乏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收益小,信誉风险导致风险控制成本高使得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即使进行贷款,贷款的手续繁杂、过程冗杂、效率低下,打击了中小企业寻求主动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一个专门化、体系化的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服务的专门性资本市场。目前随着各项贷款政策的阳光化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一些不成体系的资本市场正逐渐成型,但安全稳妥的贷款机制仍然还未建立,体系化的资本市场仍然有待建立,这些都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三)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除了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国家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也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无形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压力,作为市场经济的最敏感部位,宏观调控的消极影响首先传导到中小企业的身上,其积极影响却主要使得大企业受益,这就更加加剧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两极分化,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国家并未出台明确的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支持的金融政策,“抓大放小”的政策更是使得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受重视,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不容乐观。另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和制约,导致钻法律空子的违约行为屡禁不止,对中小企业逃避市场风险的惩处力度不够也助长了部分中小企业破坏融资市场信誉的气焰。

三、中小企业忽视的融资渠道探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许多有效的融资渠道正日益发展完善,这些融资渠道虽然难以同主流的融资渠道进行竞争,但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些融资渠道也是中小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重视的。

(一)民间借贷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放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平台,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也有着行业协会的自律,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将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相比于一般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机构在交易成本、借贷效率、社会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同时随着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试点,未来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必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不容忽视的渠道选择。

(二)融资租赁平台

将融资租赁平台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优点时显而易见的,其成本低、风险小、方式灵活、程序简单、方便易行的特点将极大地缩短中小企业融资周期。目前融资租赁平台主要用于添置或更新设备。

(三)典当业融资渠道

典当行的发展在我国其实由来已久,其悠久的历史也证明了典当业发展的必要性。典当行融资渠道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是针对不确定的融资时间和融资量的有效融资方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典当融资具有经营范围广泛,房地产抵押一直是典当行的重头戏,手续方便快捷、业务操作灵活,可以极大地节省企业融资的时间,提高了融资市场的效率。

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策略

(一)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内部建设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的根本方法还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要做大做强,加强内部建设,外树形象。一方面,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革新经营理念,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还要通过引进人才、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做好风险控制等建立起良好的信誉。

(二)构建一体化金融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一体化的金融体系是良好的融资环境的保障。构建起一体化的金融体系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首先针对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完善,因该建立起政府、银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三方的信息共享和沟通,鼓励中小企业主动披露经营信息,鼓励银行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融资现状;其次要进行金融信贷机构管理创新,建立起针对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机制,创新融资品种,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加快信贷产品的开发,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加强网上融资系统建设, 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国家宏观调控适当地向中小企业倾斜

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应该建立起国家财政资金专项扶持机制,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进行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信用担保体系对地方民营企业进行相应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四)建立多样化融资平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渠道都是中小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融资渠道,加强这些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有利于建立起多样化的融资平台,极大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融资中介机构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加强与此类中介结构的合作,加强对其监管和规范,引导多样融资平台的建设。

(五)完善融资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促进融资规范化

完善融资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融资规范化、融资可持续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信誉的保障性措施。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和制约,导致钻法律空子的违约行为屡禁不止,对中小企业逃避市场风险的惩处力度不够也助长了部分中小企业破坏融资市场信誉的气焰。应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较明确的规定,通过各种细化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结束语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与中国的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一脉相连,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可小觑,另一方面融资难等问题又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和国家引起重视,分别从中小企业自身和金融体制做出一定的改革和完善。全文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融资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同时探讨了被中小企业忽视的多样化融资渠道,包括民间借贷机构、典当行以及融资租赁平台等渠道,进一步分析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策略。综上所述,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应该做强做大、完善内部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适当政策倾斜,并推动一体化金融体系的建设、促进搭建多样化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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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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