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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消防设计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安全,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建筑设计中防排烟消防设计重点
(一)防排烟系统的主要设计方式
(1)防烟系统设计方式
当前,高层民用建筑防烟设计的方式主要有自然排烟与机械加压送风两种方式。在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规定: 高层住宅等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防烟,烟气被允许进入安全保护区。但是,从安全角度分析,利用自然排烟方式,其排烟量与排烟速度都不能满足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要求,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自然排烟方式。机械加压送风是当前民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中常用的方式。在机械加压送风设计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强化设计的有效性。第一,提高送风量计算的精确度。送风量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安全性设计的关键,实际中,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送风量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送风量设计时不够精确。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模型烟尘控制区,从整体的角度确定送风量,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第二,风量与风量范围匹配。实际中,设置防火门或空气泄漏数量对送风量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空间内的洞口越多,面积越大,加压空间的送风量也越大,加压面积难以保证正压值,此时只能通过增大送风量来实现。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要将加压空间与送风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匹配,提高设计的最大空间合理化。
(2)排烟系统设计方式
建筑排烟分为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方式,在实际时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确定具体的排烟方案。在排烟系统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自然排烟主要靠烟气的浮力,火灾时消防喷淋系统影响烟气排放,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机械排风。排烟窗在迎风面容易倒灌烟气,可以采用弦窗或平移窗改善这一状况,将烟气排到外部,这种方式不影响建筑物外墙和采光,但成本较高(高层建筑由于热压作用,存在压力差,所以室内防火、防烟分区应适当考虑,否则,冬季容易出现烟气倒灌现象) 。2) 发生火灾时室内温度高,烟气中含有大量未燃烧气体,烟雾自然排出时可能会形成火焰,导致火灾蔓延。自然排(通) 风窗口的高度应比蓄烟高度更高,以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排烟窗一般位于房间一半高度上方。无论是自然或机械排烟,最终为了疏散人群减少有毒气体的侵害,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结束排烟系统工作,避免加剧火灾强度。
(二)防排烟系统的具体设计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过程中,要从建筑的基本特点出发,在提高安全性能的同时,尽量节省空间和时间成本。在 GB 50016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建规》) 和《高规》给出了具体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方案,并从很多细节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①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 m2,合用前室大于3 m2; 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 m2; ③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2% ;④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 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面积不小于 60 m3/ ( h・m2) 计算; ② 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 h・m2) 计算; ③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前室不小于60 m3/ ( h・m2)计算。排气口应位于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壁上。
(3)位于顶棚上的排气口距离易燃或可燃成分应不小于1m。通常排气口应关闭,并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排烟区内的排烟口离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 m。
(4)当烟气温度超过 80℃,需要在排烟支管上设有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 min,并应在入口处设有可自动停机的排烟防火阀。排气管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
(5)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并与可燃物间的距离大于150 mm。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还应设置送风系统,并且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总之,只有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合理组合才能达到满意的防排烟效果。
(三)排烟系统的水力计算
关于排烟风管的水力计算,现行规范、技术措施并无明确做法,只规定了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管路的水力计算通常是按照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和风速根据管长计算得出的。对于负担两个或几个面积差异较大的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火灾时排烟风机开启,同时先开启的只是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排烟量通常会偏大,补风量却不会增加,房间内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负压值。
建议在划分防烟分区时,对于同一个排烟系统的各防烟分区相对于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比有限制,或者在消防控制上有变化。如火警时必须同时开启着火的防烟分区和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口,以保证排烟风机和排烟口风量不要相差太悬殊,使管路的阻力特性、排烟量更接近设计工况。
在设计排烟系统时,应根据最终选定排烟风机参数,核算整个排烟系统最不利处防烟分区排烟口排烟量,特别是当最大防烟分区设置在最远端,或排烟系统全开时各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仍小于排烟风机排烟量时。能否采用排烟风机排烟量作为计算主管道管径的依据,笔者认为应使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参与到排烟管道系统的设计计算中,否则,选择多少风量或多大压头的排烟风机,对于整个排烟系统的阻力特性缺乏依据和意义。
(四)封闭区域的排烟补风
地上建筑中,一条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设置了机械排烟、补风系统,相邻走道的房间采用外窗自然排烟,当内走道排烟系统开启时,虽然已在内走道设置了50%排烟量的补风量,根据风量平衡计算,内走道负压,自然会从相邻的房间补风,这时房间外窗可能就不是排烟而是进风。因此,自然排烟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对于地上排烟系统的补风应该比地下部分更为全面地考虑,因为地下层通常没有自然排烟的区域。
3、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
对于疏散出口,如将会议室、教室、餐厅等排烟口设置在疏散门上方,非常情况下较多人员拥在门口等待疏散,高温烟气、视线不清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慌乱,所以将排烟口尽可能的远离疏散门,使人员疏散方向和烟气方向远离甚至相反,对人员疏散更为有利。在这个意义上,安全出口的定义有待探讨。
(五)防烟系统送风量的分析
在很多工程的调试运行过程中,工程师根据国家规范选出的加压送风量往往偏大,设置旁通管、余压阀旁通掉大部分风量,或者采用封堵部分加压送风口,增加阻力的办法,保证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压力值。选用大风量风机必然增加初投资,大风量同样会带来增加竖井、进风百叶面积,大管径风管布置困难的问题。在工程调试验收时,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压力值测试中,如果关门测试,可根据压差法进行反算,按照防烟楼梯间送风量12000m3/h,可得压差16905Pa,远大于可能造成开门困难的100Pa,这就是说在大部分工程中都要加旁通管、余压阀,或者必须封堵送风口,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压力值。如果开门测试,同样利用上述压差法公式,可算得楼梯间压差为2.4Pa,远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压力值。上述案例为合用前室,如果是前室,只对防烟楼梯间送风的情况,规范要求的送风量高达25000~30000m3/h,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以及前室的防火墙上设置余压阀,来保证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压力值。需要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的送风量,关门送风状态下,不会超压过多,不至于开启疏散门困难;在人员疏散短时间连续开门的状态下,保证楼梯间、前室内正压环境,烟气不至扩散入内。设置旁通管、余压阀等防止超压的措施不能解决过大风量带来的竖井、进风百叶面积增大、大管径风管布置困难等问题。是否可通过消防性能化测试得到合理的加压送风量,还有待探讨。
(六)优化防排烟设计方案
在初步设计时,消防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审核。而对于一些平面布局调整、使用性质改变的防排烟设计,要根据布局和使用性质以及施工可行性确定设计方案。总之,在前期的设计审核过程中,要本着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的原则,同时兼顾施工工艺难易程度等因素,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
二、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在消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咨询制度,成立专门的用于为消防安全问题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的机构。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进行,而且这种发展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期不断发展的需要。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当中一定要以身作则,做好职能上的转变,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中间机构的接入能够大大减少公安部门的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些重要的工作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加强其他途径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能更好地完善消防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不同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能够防止重复建设或者是权责机制不明确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设计单位作为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者,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落实这一责任,要依靠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手段,在设计单位实行建筑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均应先由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管理组织自行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登记备案。同时,可以充分依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将建筑消防设计转送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后再集中发文至建设单位。
(三)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四)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结语
综上所述,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改正,这样也是能够更好的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对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意义也是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1]张德耿.综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3:188-189.
关键词:商业建筑;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项目占地21778.92平方米,其中包括可建设用地面积19953.59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1825.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9万平方米,地上10层,地下3层,高度为48.65米,分为办公和商业两部分。
本项目由三层裙房、两座塔楼组成,其中裙房一层设置办公大堂、商业等用房,裙房二层设置商业,裙房三层设置商业、会议和食堂等相关配套辅助用房,地下一层设商业,餐饮等.东西侧塔楼4至10层均为办公空间,东西两侧呈围合布置。
2. 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防火隔离设计。在商业建筑中庭要求视觉上尽量通透,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利于使用;采用水幕代替联片的防火墙时,防火分区的分隔长度达几十米到上百米,水量的供应和排放都是难以解决的工程问题。
2.2人员疏散设计。人员安全疏散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商业建筑的建筑形式、经营形式多样,有一些大型商业建筑“体量大、跨度大”,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往往不能直通室外,从而无法为人员疏散提供有效的安全通道。另外,若在中庭处设置防火卷帘,则等于阻断了人员逃生最直接的线路,原来通畅的公共走道和开阔的中庭空间被众多的卷帘分隔,人们无法找到原路,无法通过中庭看到发生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员被卷帘围困的恐慌感。
2.3地下商业建筑内部格局复杂,使购物、娱乐人员经常摸不清方向,特别是环型地下商城,给购物人员造成的方向性模糊程度更为严重。通道和出口设计为单向或尽端型,甚至在有些不该设置柜台的地方增设柜台或设临时促销货架,挤占通道或出口,严重影响安全疏散。
该工程周边市政复杂,功能多,内外人流,车流,物流等对电气消防设计要有更高的要求。3.系统设计
3.1系统供电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是消防用电设备。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了双电源末端互换并备有直流备用电源。
火灾报警系统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电源由UPS装置供电。消防报警控制器系统电源的保护开关不许采用漏电开关。
3.2接地设计。消防报警控制器属于电子信息设备。系统接地对保证系统正常工作,保证人身安全十分重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本工程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Ω。设有专用接地干线。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线从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接地线采用铜芯绝缘导线BV-1X25mm2)PC40管,埋地引至接地体。由消防控制室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采用BV-1X16mm2.对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均做保护接地,接地线与电气保护接地线(PE线)相连接。
3.3消防联动系统设计。消防联动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执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灾信息后能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火灾发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息,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并在消防控制室设有手动,直接启动。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火灾发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息,消防联动器接收报警信息并发出联动信号,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实施防火灭火。
对消防水泵、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消防联动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并在消防控制室设有手动直接启动,停止装置。消防水泵、喷淋泵的运行、防烟、排烟风机的工作及故障状态。消防控制室均布显示,并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故障状态。
3.4系统布线设计。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线是应符合一般建筑电气系统布线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工程设计如下:
①火灾自动报警线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ZR-RVS-0.45/0.75KV2X1.5穿钢管敷设。
②消防联动控制线采用耐火型铜芯控制电缆NH-kvv-nx1.5-0.45/0.75KV穿钢管敷设。
③火灾事故广播线路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线NH-RVS-2×1.0穿钢管敷设。
④消防电话线路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ZR-RVVP-2×1.0穿钢管敷设。
⑤消防电力设备线路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或电线NH-YJV-0.6/1KV在金属线槽敷设或钢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是该工程防火设计最为重要的设计内容之一,特别是早期预报系统技术性能的优劣是重要的。
4.把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
4.1首先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是建筑物中自动消防设施一次全面系统的集中展示,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甚至影响到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安全性能。
4.2 其次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施工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影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功能的错误之处,同时,也是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的一次再监督。消防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按图施工,
[关键词]商业建筑 消防设计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106-01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技术、产品、材料不断更新,不断拓宽了设计者的思路,但同时也为建筑消防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许多商业建筑的安全隐患都是因为商业建筑初期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这严重影响了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提出了几点安全管理措施,与同行商榷。
一、现阶段商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功能布局不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建筑的数量迅速增加,集购物、娱乐、餐饮功能于一身的大型商业建筑综合体也不断发展起来,这种形式的建筑往往规模较大,功能复杂,聚集大量人群。但在设计时忽略了建筑的实际使用和安全疏散管理的合理性,防火分区划分不合理,为消防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了以下几点常见问题: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墙被防火卷帘取代,但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其作用,极易发生损坏、无法联动等问题;当多种使用功能并存于同一建筑内时,设计上缺乏合理性,许多商业建筑在设计时将人员密集场所或疏散相对困难的人员使用场所,以及高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设置在较高的楼层,或在实际招商时未遵照建筑设计的使用功能,例如将商业营业厅招商为餐饮或娱乐场所。
(二)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商业建筑在设计时,其内部的消防设施大都是按照大空间平面布置,在后期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没有根据装修情况进行再调整,导致火栓被遮挡或位置不明显、排烟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的出现。有的地方为了减少消防设施的投资,将高层底部设计为商业服务网点,但时间不长,这些商业服务网点便变成了餐饮、网吧等场所,为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疏散通道设计不合理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建设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将疏散楼梯设计在较偏远的地方,或尽可能减少疏散楼梯的数量,火灾一旦发生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经营中由于某种需要会将两个以上功能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分布在每个功能区内,但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各功能区之间无法通行,火灾发生时逃生困难。此外,还有一些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例如宴会厅、游艺厅等,其附近的安全通道面积较小,不利于意外发生时快速疏散人群。
二、完善商业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在综合考虑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计
商业建筑工程设计前不仅要综合分析建筑用途、高度、火灾特性等因素,更要考虑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合理设计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要尽量考虑到今后经营环境的改变、业态的调整等问题。确保设计符合招商需求,公共娱乐、餐饮等场所应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有利于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和燃气管线的布置,尽可能提高消费安全管理。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形态设计应当与地理位置、业态定位、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相适应,避免建筑设计形式与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的不一致。
(二)商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考虑使用功能、设施效果等因素
商业建筑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 如: 排烟口位置、喷头的布置形式等) 应当与吊顶形式相匹配,以确保消防设施效果。建筑防火设计要熟练掌握有关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安全疏散设计应考虑人的行为习惯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安全疏散的线路设计,但设计者必须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人的行为习惯,线路设计尽量简洁而明显,确保灾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群。安全出口的分布应结合经常使用和行走的路线,不宜穿越仓库、厨房等区域,做到简洁,易于被发现。
(四)设计应考虑工程实际施工、使用等因素
设计者要充分掌握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技术标准,并能全面掌握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性能及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尽可能保证施工与设计的统一。
综上所述,商业建筑工程发展迅速,功能复杂,千变万化,合理化的消防设计无疑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设计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在源头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有效避免建筑使用后带来的管理难题,真正提高商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丽娟,.浅析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对策[J].山西建筑,2011,37(14):236-237.
[2]汪长洪.给排水施工技术在高层建筑中的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0,(1).
[3]陈向阳.论如何提高小区住宅水电安装工程质量[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8).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排烟系统;消防审核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的变化,我国消防部门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消防监督工作者相对不足,加上行政许可时限的限制,使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经办一个项目的审核时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刚刚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对规范不熟、理解不深、经验不足,出现错审、漏审现象在所难免,如果错审、漏审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等重大问题,将对建筑工程本身和审核人员本人都造成严重后果。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义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消防监督工作的关键,主要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报送的图纸进行消防审核,以便在消防设计中所存在的消防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消防设计的审核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是消防审核的第一道防线,对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安全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内容
审核人员必须清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这对于顺利进行审核工作起重要作用。就目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规定来说,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到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室内装修等建筑工程项目。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物火灾危险级别以及建筑耐火等级;(2)建筑平面布置中有关防火间距;(3)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楼梯的设置和疏散标识标志;(4)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设计;(5)防排烟和通风系统设计;(6)以及国家相关消防设计的内容都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3审核易忽略的问题以及审核要点
3.1场所装修时自然排烟口的封堵
《建规》、《高规》规定了一些建筑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未采用机械排烟设施的建筑功能空间、机械正压送风的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建筑消防设计时,均留有足够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但在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包括建筑外部装修,特别是广告牌的设置),设计和施工人员经常会减少或封堵可开启外窗,审核人员在审核时不容易发现,也很少提出整改意见,许多审核人员根本不会将其纳入审核范围,或忽视其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影响,使得装修后的场所没有了原先设计的自然防排烟用的可开启外窗。
3.2合理取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GB50222―1995(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装规》第3.2.3条规定: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许多设计、审核人员按这条规范规定不分建筑场所一律给予降低,是错误的作法。《装规》第3.1“一般规定”,对“一般规定”的场所不允许降低。如《装规》第3.1.6条规定: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这种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即使同时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不允许根据《装规》第3.2.3条规定给予降低。
3.3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位置
《高规》第8.2.4条规定: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第8.4.4条规定: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平时关闭,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建规》第9.2.4条规定: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实际审核过程中,许多审核人员经常忽视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导致排烟口设置在墙面靠近地面或悬在半空中的现象相当普通。因为规范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就导致排烟口的设置排不出防烟分区内的烟气,而使烟气扩散到着火区域以外的防烟分区,造成烟火蔓延。
3.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
相关规范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取用和操作的部位(《高规》中为强制性条款)。但从实际工程设计图纸看,多数设计人员不太注意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只关心能否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使许多室内消火栓位于办公室内、走道尽头、管道井内、货架背面、远离安全出口的墙面上等偏僻的地方,将室内消火栓“躲藏”起来,尤其是商场、仓库、地下汽车库等场所,而审核人员对此一般也不太注意,往往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才发现其位置实在难找又不好取用,消防部门也往往因为整改难度大且工程已由内部审核同意而作罢,使得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消火栓位置不当的现象非常普通。
3.5加强建筑总平面布局与供水设施总平布置和楼层平面布局与立面设计的有机结合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复杂多样,给消防灭火、救援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在设计中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考虑不周,或者没有与楼层平面布局、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主体建筑实施救援,无法顺利供水,造成本可以避免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设计和建设单位存在着注重外立面造型和内部功能的设计,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设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经常被消防审核人员忽视。
(1)没有给登高消防车预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目前很多设计都是先按《高规》规定的防火间距把总平面布置好,然后再从四个立面中选定一个认为最佳立面作为消防登高面,这种设计存在顺序上的颠倒,可能造成操作空间不足。(2)室外消防水源和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不当。在消防登高作业场地附近,没有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设施,或者没有水泵接合器,使得火场无法快速供水,延误灭火行动。(3)对裙房的进深和高度要求不实际。《高规》对建筑裙房的限制是必要的,许多审核人员一味的以《高规》第4.1.7条对裙房的进深不得大于4m和高度不得大于5m的限制为标准,忽视了具体工程和登高消防车发展等实际情况,值得探讨。(4)楼层平面布置和登高操作立面的设计不能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利条件。如登高操作立面的首层没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4结束语
文章重点介绍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指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过程中,审核人员容易忽视的常见问题,分析误区出现的原因,针对所忽视的问题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点。以上几点仅为笔者在日常建审过程中依据此准则针对消防审核方面的一点浅陋之见,提出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旨在引起人们对经济合理消防设计的关注,做好防消有效结合的安全设防,更好地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健男,鲁岩.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与审核[J].应用能源技术,2009,18(09):39~40
关键词: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处理对策
一、常见问题
(一)水质无法有效保障
由于建筑规模小,其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水池大部分单位都是进行合建的,因为如果分开来建的话,太不划算,所以生活用水一般都是建在消防用水的上面。当然如果上面的生活用水比较快的话,那么对下面的消防用水的质量是不会产生什么影响的;但是如果上面的生活用水量用的比较小的话,那么就会对下面的消防用水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致使消防用水的质量不能达到防火规范中对水质的要求,无法对其消防效果产生有力的保证。
(二) 地下设备腐蚀严重
在水型消防泵站中,消防部门一般是不允许把潜水泵来作为供水水泵的,其理由是因为消防泵在水中经过了长期的浸泡之后,可以会还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就因为腐蚀而报废,所以一般采用卧式或者是立式的消防泵来减少设备的腐蚀。但是在北方,消防水池通常都是被建在地下的,地下式泵站中采光相当的差,而且通风效果也不好,湿度也比较高,即使采用立式或者卧式的消防水泵也是无法避免设备腐蚀的,从而对火灾时的消防效果产生影响。
(三)使用过的消防水不能有效回收和排放
在发生火灾之后,对于消防用水的回收、排放的有效性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归根结底在,这也就是一个排水问题。其实消防用水本身的水质对于环境是没有任何污染的,但是如果消防用水和被消防的强酸碱等有害物质进行了接触,那么也就会发生一定的化学反应,这些反应过的消防用水如果被随意排放,就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危害。在之前的有关规范条例对于消防用水的排放没有明文规定,说明其重视度不够,另外在建筑的设计过程中,也只对消防的供水进行了设计,却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的排放问题。
(四)建筑体系不统一
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建筑或者厂区内,其生活用水比较少,所以在建设消防泵的时候,为了能够节约物资,一般会把生活消防和生产用水建设成为一个泵站,而且在实际进行供水的时候,是由生活水泵、生产水泵以及消防用水泵各自进行提供的。这样不但没有达到节约物资的期望,反而会因为没有统一进行规划,造成管理分散,其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效益是很低的。
二、处理方法
(一)保证用水质量
为了有效的保证消防用水的质量,在设计过程中应该尽量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池分开建设。另外也可以采用各建筑、小区的生活用水水池采取各自建设,生活用水水池的储蓄量也不会太大,这样在水池中的停留时间也就不会太长,可以有效的保证其水质,也避免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而消防用水水池则可以采取若干小区或者建筑在统一区域内,合建的方式,来集中进行消防供水。对于消防用水的质量问题,目前来说比较经济合理的方法就是:(1)在每个消防用水水池建设一个消防车的取水装置,这样在附近的其他区域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就可以在此水池中取水,这样不但既加大了消防车取水水源,又加快了消防用水的循环。(2)也可以建设一套进行绿化、清洗道路等的杂用水水泵,以此来加快杂用水的利用。(3)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在确保消防用水的条件下,利用消防储水来对环境用水进行补充,以及加快水循环利用。
(二)解决设备腐蚀问题
有关部门曾经规定,不能利用潜水泵作为消防水泵,此规定可以酌情进行处理,因为消防水泵止只要可以满足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即可,跟到底是立式水泵还是卧式水泵,甚至是不是潜水泵都没有多大的关系,而潜水泵是完全可以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没有关于禁止使用潜水泵作为消防水泵的要求,所以说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没有规范依据的。
(三)用过的水回收与排放
对于消防用水处理,最好是结合周围的环境、消防用水的水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另外在设计消防泵站的时候,也应该对消防用水的排放进行设计,建设排水设施。如果是工厂的消防用水排放,则可以根据工厂产品的性质对消防用水的水质进行判断,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可以利用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也可以直接建设消防用水处理设施;对于那些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可以根据周围环境以及下游水体自净能力确定,待水体自净后进行排放。如果是居民区的消防用水,则可以根据城市的排水设施的分布情况以及处理级别,也可以直接参考工业用水的排放方式进行处理。应该特别的注意,可以在小区以及厂区进行规划的时候,就预留消防用水排放管道。
(四)统一建筑消防泵站的建设体系
可以在地形标高比较接近,小区之间的距离比较近,建筑物的盖度也合适的地区统一建设消防给水泵站。为了保证在给一些消防用水量比较小的区域不至于增压过高,可以采用多种流量结合的方式,运行方式采用多台水泵并联、可进行变频调速以及软启动,以此来确保不同流量用水的要求;为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能够及时的启动,并且在10分钟之内消防用水可以到达任何消防设施处境,所选定的区域不应该过大,可以根据流量、流速以及管径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分析,以此来确定区域范围。这样不但有利于对消防用水和排水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还有效的节约了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三、结语
在消防车取水口的设计中,可以直接用室外的消防栓来代替。把水泵的启动按钮设置在室外地下消防栓井的井盖上,然后消防池的出水管和消防栓是相连的,这样消防人员在扑救火灾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把消防栓井盖打开,并把室外消防栓连接上水带,直接往消防车水管中灌水,然后由消防水泵进行加压消防,在此同时也要把供水泵的按钮启动,水泵则会向室外的消防栓进行供水。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
关键词: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新消防法施行以来,消防工程验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一次性合格率也越来越低。目前,消防工程验收一次通过的非常少,有的往往几次验收方能通过,在人力、物力上给建设方带来较大的损失。消防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安装工程(如火灾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如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还包括土建消防、装修、电气、给排水、电梯、发电机、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专业及灭火器材的配置,因此消防工程验收不仅仅是消防施工单位的责任,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施工单位都密切相关,哪一个责任不到位,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消防系统的验收。
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一项建筑工程在竣工之后是要对其进行消防验收的, 这是为了使建筑在投人使用以后能够尽可能少的将消防隐患消除在使用之前。对建筑进行的消防验收工作, 可以使建筑能够在以后的使用中减少火灾的发生几率, 并且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可以将损失程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减少建筑的损失, 为了确保人员的健康财产不受到威胁,必须要进行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工作。一项建筑工程要经过消防验收, 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四个阶段。首先,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的竣工阶段向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的申请, 提交消防验收的书面材料。然后消防机构内部组织相关人员在受理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如果所提交的材料都符合规定要求的话, 那么公安消防机构就会组织相关的人员到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中对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实地验收, 其中包括了消防产品的质量, 防火安全通道的设置是否合理等等。待对消防方面的内容全部检查完毕之后, 公安消防部门要在20 天之内对检查的结果给予书面通知, 如果验收结果合格, 才能够准许建筑投人使用, 如果消防质量有不合格的地方, 那么建筑将不允许投人使用。通过以上这四个步骤的实施, 可以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把关, 使建筑工程的消防符合标准, 这样的话在以后的使用中, 就可以将火灾发生的几率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起到了事先预防的目的。这项工作的进行可以有效地在源头上减少建筑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措施
1、严格把握设计质量关
为保证建筑工程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项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特别是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专编。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并应有取得消防设计资格证书的技术总负责人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参与建筑的消防设计人员,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各专业设计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资质考试,根据所取得的考试资格专业和人数,划分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资质等级,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万能设计相应类别的建筑。凡没有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设计管理部门应对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查,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并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建筑的防火设计管理。
2、加强对施工检测及产品单位的监管
自从国家和各地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许可登记、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等消防行政许可后,公安消防机构对上述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依据,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对施工检测及产品单位的行为。这里所提及的施工单位不仅仅是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也应包括土建、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因为目前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不仅是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问题,在土建装修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窗间距过小、防火分区超规范限定面积、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疏散楼梯宽度不够等问题经常是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明确施工单位、检测组织和消防产品企业的消防责任。一是对施工单位明确对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规范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在验收申报表上明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对检测单位明确必须检测的项目,防止漏检,检测的结论不应含糊不清,对检测结论的时效性应当明确,而不是以检测报告上的“仅对检测当时情况负责”为由而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同时明确检测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对出现过检测报告及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和跨地区检测的检测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在验收受理时可以不予认可;三是对消防产品企业除要求应当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外,供销数量规格等情况应当如实提供给公安消防机构,产品的标识应当明确,对没有明确标识的消防产品验收不予通过。总之既然这些单位钱收了问题出现了,就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有效地惩罚。此外,公安消防机构在工程验收时,发现上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除了依法处罚外,应当在网上公告、向新闻媒体通报,告知工商登记机构、许可证件发放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3、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首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规划、深人推进, 编制和完善消防规划, 逐步建立与经济相适应, 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消防体系, 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 定期开展演练, 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农村和干旱缺水的地方, 可修建消防水池, 或将饮用水池、灌溉水塘和消防水池合用。
4、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必须做好消防工程的监督工作, 而身为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对消防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有充足的认识, 应道提高自身应用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整体能力。在竣工的验收过程中,对于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必须要加强, 所有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都不给予通过, 并且提出准确的整改期限和整改意见, 及时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之后才可以验收,而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可以使用。
5、提高消防验收人员的水平
建筑工程师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有着极高的专业性,想要做好消防工程的监督工作, 就必须要把自身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最好, 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综合能力。在审核图纸的时候要依照国家关于防火的设计规范, 一定要把好图纸审核的关卡,一旦发现有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必须要及时的提出来,短期内改正不了的必须给予限期整改, 并及时复查。所有的都必须要合格以后才准予通过。所有从事消防验收的工作人员在取得资格以后, 还应当再进行更加细致的相关专业培训, 在经过考试之后才可以上岗。
建筑工程本就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施工过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却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既是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葛良玉.浅议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相关问题[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