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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则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了大量的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3、企业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计算方法
第一,成本计算中的税收筹划。首先,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有不同的方法,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利润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单就材料费计入成本这一点来说,企业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将留在手中材料转化成资金占有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其次,费用的分摊利用费用分摊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最大摊入。
第二,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市场供求和白己的所需,确定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即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不违法,但税务部门可以调整。
三、税务筹划应握好三个结合
当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事业由于起步较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帮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结合点。
1、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
其实,税收筹划并不僵硬,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许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等,它的触角可达方方面面。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2、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
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宏观筹划,即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参考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况,整体纳税情况,认真分析税负差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定筹划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而微观筹划,则可以从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入手,采取局部技术革新和改进,达到局部节税的目的。总之,微观筹划是基础,宏观筹划是方向。我们要通过微观筹划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广,达到宏观筹划,来实现整体节税。
3、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意义与原则 措施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影响下,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客观性因素影响也在持续发生转变,加上企业涉税工作者本身的主观局限性等影响,造成了税收筹划风险问题。特别是施工企业,它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和缴纳的税种多等特点,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建设并完善相应的防范制度,合理的控制纳税成本,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企业竞争力做出最大的努力。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作用
1.1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可使纳税人从理性分析中充分、正确、有效地运用税收筹划,依法纳税。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建筑安装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名誉和商誉,为企业树立优秀的形象。
1.2有利于提高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
建筑安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涉及范围较广,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建筑安装企业为实现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通常会聘请外部专业人才来对企业的财会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会计核算质量,有利于建筑安装企业加强自身财务核算管理活动。
1.3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更优利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逃、漏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减轻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一种理解是在绝对数额上减少应纳税款的数额;另一种理解是相对的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建立起合理科学的财务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才能保证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
2、稳健性原则。
由于受到利润的驱使,企业希望尽可能节约税负,但是各种节税、减税预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风险,并且节约税负越大,承担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应当在税收筹划时,应权衡风险和利益的大小,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考虑的是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一方面要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也要依法正常纳税。
4、节约资源原则。
物资节约、人力资源节约都是企业资源节约的目标。节约资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应当尽量减少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减少资金的浪费,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则执行;在人力节约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努力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注重培养和使用综合性的人才,减少和避免重要技术人才的流失。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谋求不法利益,出现扣发职工工资、偷工减料等行为,这些都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
三、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纳税行为,既避免人为的多交税,又避免因偷漏税而遭受税局处罚,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关键需做好以下几个阶段的税收筹划工作:
3.1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这就要求投资人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负风险,为选择具体新办企业做好准备工作。①利用好政府税率优惠政策,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以降低税负。②因为许多地方的开发区企业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可以通过投资,考虑在开发区设立投资企业降低税负。③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并为企业改造国产设备的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3.2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3.2.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就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目的。
3.2.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2.3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2.4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以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3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筹划人员是税收筹划的主导者,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划人员,可见税收筹划人员在税收筹划目标实现中占据了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其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是保证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其二,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强、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业务,所以需要对原有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培训与增强专业知识外,同时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增强税收筹划的新鲜血液。其三,定期聘用外部专家为财会人员进行涉税业务面授、案例分析及日常业务咨询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高素质财会队伍才能够高效率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3.4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应对营改增中的税收筹划和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计划的一次重要税制改革,有助于推动我国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经济结构的转变,填补相关政策的漏洞。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充分认识该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合理规避并化解营改增带来的风险,抓住机遇调整企业结构,壮大自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集团与子公司独立缴税,营改增后集团代缴子公司税款的方式将被取消,子公司需要独立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则是将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汇总后,进入成本项抵扣,因此针对营改增的集团缴税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在成立子公司时应从战略的角度选择其组织形式,如变更或新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如此可以大大降低集团工作量,且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3.4.1企业税负挑战。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必然导致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仍处于传统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很好的管理,这些都直接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局面。现行的粗放式管理方法和承包模式显然不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施工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
3.4.2新旧制度衔接阶段不确定因素的挑战,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实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施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等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国家相应的涉税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研究我国宏观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加强税收筹划意识、遵循税收筹划原则和依法建立税收筹划方案等方面入手,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以实现降低企业税收筹划风险,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春娟.探讨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J].企业导报,2012(04).
【关键词】税收筹划,节税,避税
税收筹划合法定义的雏形来源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他在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中说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并为之后的美、澳等许多国家的相似案例提供了参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的定义也越来越规范,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税收筹划”一词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一、国外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典》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学者斯科尔斯在其著作《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中指出,在交易昂贵的社会里,税负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因非税因素而引发大量成本,主张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决策规则。美国南加州大学的Meigs与Meigs合著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专家 E.A.史林瓦斯在《公司税务筹划手册》中说到:“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税务的角度解释税收筹划,其给出的解释是:“税务筹划是针对预期的或完成的交易,对一项纳税申报立场或由会员、纳税人或第三者制定的特定纳税计划发表建议或表述观点。”
综合国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各位学者的观点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如IBDF的定义侧重于税负最小化,只能说是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斯科尔斯的定义侧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比只强调税负最小化更加合理;史林瓦斯的定义把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上升了战略的层次,提出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全局观等。
二、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税收筹划做出了定义。盖地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刘蓉(2008)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 、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计金标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说到:“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组织结构、筹资形式、投资方向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等途径,或通过对个人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分析,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纳税建议,以合法减轻其纳税的负担。”
张中秀(2001)则认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将税收筹划的领域拓展到双主题模式,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主体不应当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征税人和纳税人的双主体模式的观点。
综合内学者的观点发现,虽然税收筹划研究在国内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也逐渐变得深刻、丰富。由纳税人单主体模式发展到纳税人征税人双主体模式,由财务税收方面延伸到了企业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方方面面。
三、相关评述
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一,然而可以从各位学者的观点中发现一些共同特点,笔者认为将这些特点组合起来再加以定义便是合理的容易接受的税收筹划的普适定义。首先是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税收筹划同逃税、偷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进行的选择行。而逃税、偷税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各国普遍反对和制裁。
其次是筹划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在正式进行前对整个业务流程非常熟悉,必须预见到各个环节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各种操作手段下带来的整体税负水平。因此,税收筹划强调一个“筹”字,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
再次是整体性。现代税收筹划已经上升到了战略的高度,税收筹划的目标也从“税负最化”扩展为“税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在筹划是应该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而不能只关注某一种税种的税负或者某一个环节的税负。企业应该整体权衡“节税”和“增税”的综合结果,税收筹划不可能只有一种方法,企业应该对各种方法进行比较,选出整体税后收益最多而不是纳税金额最小的那个方案。
最后是动态性。税收筹划是一项事先安排与策划活动,涉及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因此,要动态考虑多种因素,制订并实施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还要时刻关心一些经济、法律、技术等前沿问题,动态掌握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及化解方法。
因此,完整合理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应当包含上述特性,才能从本质上而又全面的反映税收筹划的本质。税收筹划应该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税收、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对其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各种活动,事先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活动。
参考文献:
[1]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关键词:毕马威 税收筹划 避税
据统计,全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营收的1/3 来自于税务服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税收申报,二是税务规划。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知名的大公司为了降低总税率,提高利润,便聘请专业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税务策略规划。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其专业税务知识,结合各公司实际,想尽一切办法创造出多种避税措施,具体有增加可税前列支的慈善捐赠支出、将主要发生税额的业务部门转移出税负高的国家等,最终形成最优化税务策略,这种大规模的避税使公司报表利润大幅增加,刺激其股价上扬。
根据美国国会调查报告,自1997年开始,毕马威便以“积极的市场策略”营销其避税产品服务,共计给350位左右的富豪提供了服务,并赢得大约1.24亿美元的赢利。毕马威推销的四种避税产品包括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外国杠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等。
美国国会调查促使毕马威于2005年6月16日公开承认,其部分前合伙人在税务服务上有不法行为,滥用规则、利用税务漏洞为客户营销避税产品,造成美国国库约14亿美元的损失。同年8月26日,毕马威公开承认向客户出售“恶性避税”服务,并同意支付4.56亿美元。涉案的8名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受到,至此,毕马威事件尘埃落定。
毕马威等事件的发生让我们重新审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都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那就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作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股利分配等活动中涉税事项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以实现财务目标。而避税则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面看来,二者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导致人们将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然而深层次分析,避税是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不健全、不完善的漏洞,为纳税人降低税负率,减少税务支出 (大多情况是把自身应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他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必将更趋统一,更趋健全和完善,避税显然是无法长期的存在和发展。
避税依存于税收法规、政策的模糊界限及税收征管中的疏漏,采取虚假经营、虚假合资、虚设公司,改变企业经营地点、经营模式、核算方式等方法,多次取得本不属于的税收优惠条件,虽然在形式上不像偷税那样恶劣,但与偷税一样,导致国家税源减少、税收流失、不能实现税收职能。并且,避税会导致纳税人不公平待遇,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足额缴税,使用避税手段的纳税人则税负支出很少。于是,“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避税就是最合理的节税手段”的思想被广为传播,这对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避税虽然节省了当期的税收支出,但这种节省是建立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上的,而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利用避税手段的企业若随着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行为,则导致生产经营计划不能长远。一旦税收制度无漏洞可钻,企业将难以应对,避税终将消失。
虽然政府不容许避税的发生,但尚未有相应管制手段,只能是道义上的反对。因此,只有以税负公平、税政公正为原则,不断完善修订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使企业争做依法纳税、为国家做贡献的纳税人,同时大力发展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才能使避税失去生存的土壤。
相应地,税收筹划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法前提下,为纳税人减轻税负,必将受到企业极大欢迎和使用。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的使用税收筹划方法,去调整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地获得利润。税收筹划将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1]任明川,敖曼.毕马威“恶性避税”及其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1)
[2]谢华.避税界定中亟待理顺的几种关系[J].经济论坛,2005,(18)
关键词:交运企业 纳税筹划 问题 现状
一、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也是其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中,税收筹划应服从和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并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仅是在理论上具有能使企业达到节省成本开支和少缴税金的目的,但实际中无法达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在筹划和选取税收方案时,一味追求税收低成本,而无视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由此带来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增加,交运企业的最终受益也因此而减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则是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前需要着重把握的一项原则。
(二)须注意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企业所处的综合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而且,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市场风险、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紧密相连。对此,作为纳税人的交运企业应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这种影响,衡量和分析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最合宜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保证交运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须从交运企业总体上综合把握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交运企业取得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放于某一期间纳税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综合把握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同时,选择最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案,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重。
二、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当前现状
(一)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需要高层次和高智力、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计划,无论事中还是事后,一旦发生将无法再改变和补救。也正因为此,税收筹划对操作人员的要求颇高,且极为严格。实际操作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而且尤其要精通税法,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随时掌握,此外,还应当是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复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进行有效预测,做出最恰当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开支提高收益。然而,当前大多数交运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很多交运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外聘的形式,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交给税务人员。但是社会上的税务人员普遍人员性质偏杂、人员年龄偏老,专业技能陈旧、文化素质偏低,无法从根本上为交运企业解决纳税筹划问题。
(二)交运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交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自行进行税务筹划或由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时,都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只要进行,就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并没有意识到成本收益原则一旦打破,税务筹划中就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将直接危害企业。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需要在事前进行计划的决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风险。
(三)交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带有明显主观性
实际上,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主要包括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税收筹划中这种明显的主观性判断,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选择中的正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税务筹划方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其实施之后的成效和对企业的影响。倘若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直接意味着风险。
(四)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差异
税收筹划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经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当前,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对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认定差异。税务行政机关在确认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偏差。这给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一定风险。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其实际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一,对税法理解不同,在客观上促使执法偏差的产生成为可能。因此,即使税收筹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可能会因执法偏差而无法在企业中实际应用,或者实际应用之后被税务行政机关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最终使得企业不但无法获得节税收益,还会因此而加重纳税成本。
(五)交运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对反避税措施较为忽视
税务筹划对企业而言实际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依靠该手段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通过减税行为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税务机关对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调整税法,比如增加反避税条款。当前,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大多只注意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存在的漏洞,对反避税措施利用较少。现举例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与纳税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之中,应按独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之间的费用结算和款项收取。倘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此相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的设立实际就是针对纳税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成本转移或减少收入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很多交运企业对此并未能进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运输企业未来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在其设立时都会面对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众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可以在税收筹划的措施下,选择税收负担尽可能轻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倘若随着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交运企业需要设立部分分支机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直接取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倘若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反之,倘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属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一并缴纳。交运企业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不同的盈亏情况和所处地区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别税率,决定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延期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施工企业内,倘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的状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对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交运企业应对其加以利用。该方法其实等于变相帮助交运企业将利润延期纳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缺少流通资金的压力,而且还相当于获得了国家财政无(贴)息贷款。
(三)选择最优的费用分摊方法
无论何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一定会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交运企业也不例外。通常,这些费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摊,计入各期的产品成本。在分摊时可以选取的方法有多种,如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平均至各期统一进行分摊;不规则分摊等。分摊方法的选取不同,对企业期末利润的影响不同,继而对其所纳税金的影响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费用分摊方法的特点,利用费用分摊方法认真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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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工具; 税收筹划 ;会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方针指导下,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资源税改革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税制的完善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是资源由企业向政府转移的重要工具。企业有强烈的意愿减少税负,将资源更多的留在企业内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业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做为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税负的纳税优化选择,越来越多被企业所采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出现,这使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对调整滞后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引导和制约。
一、税收套利理论
现实中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临的边际税率往往并不相同,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纳税人通过购买一种低税率资产(多头)和同时出售另一种高税率资产(空头),在净投资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产生一个确定的税收利润。这就是税收套利理论。这种交易行为可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账户转移为另一个账户,又或者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到另一个纳税期间,其实质上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高边际税率资产向低边际税率资产转移。在理想状态下,最终纳税人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边际税率都将相等。
理想状态往往存在一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等。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所以现实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存在种种的限制。首先,税收法规的限制。税收法规是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约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法规很难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法规往往只做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规定解释权归于相关税收部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得到税收部门的认可。其次,税收筹划的政治成本约束。目前隐性税收概念还未被公众很好理解,公众一般关注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显性税收,支付大量隐性税收而较少显性税收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公众和税务部门的认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保持一定量的显性税收。再次,税收筹划效果的非知性。税收筹划建立在对未来投资盈利的预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计划与实际总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收法规的修订和条款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这些都使企业税收筹划不能是静态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动态税收筹划。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只能追求次优的结果。最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企业通常希望向税收当局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益,同时他们又希望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较高水平的财务报告收益,当税收筹划导致企业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低收益时,企业出于管理者报酬、债务和权益证券定价等原因会不采用税收筹划,这也是很多企业不采用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二、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方面国外的研究文献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国内这方面文献还处于空白,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很多金融工具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股指期货只有几年的历史,大部分的期货品种,无论的是商品期货还是股指期货,更多表现为投机属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属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越来越紧密,国内企业也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越来越多发挥金融工具的各种属性及用途,这使金融工具对税收筹划影响的研究变得非常具有实践价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使税收筹划的次优结果更加接近最优。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属性可以降低企业未来投资盈利的不确定性,提高动态税收筹划的准确性。另外,企业进行税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购买一种资产(多头)同时出售另一种资产(空头)。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和帮助企业来实现税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属性可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税法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很多方面采用与会计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目标上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会计强调收益相关、可靠,而税法更强调收益的确定性。
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我国会计准则在2006年前后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与当前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税法对收益强调的是确定性原则,只有当金融资产交易时才确认损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账面值,也不会影响损益。这种差异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产生了空间,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产生税收套利来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设企业希望藏匿10万元经常性应税收益(如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企业可以“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来购买平仓所需同样多的多头股票。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这项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均为零。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轧平空头头寸。这样交易可以使纳税人在做空交易中产生10万元损失,可以用来抵消10万元的经常性应税收益。反过来,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从而也可轻易得到10万元的损失,同样可以抵消经常性应税收益。当然,另一方面,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10万元的收益。由于这项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财务报告中10万元的经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10万元资本项目收益,所以财务报告中纳税人当期收益仍为10万元。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对财务报告收益没有影响。但税法上却不一样,由于盈利的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并没有轧平头寸,根据税收上的实现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不会被计入收益,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总盈利为零。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10万元的应税收益被藏匿,同时并不会导致财务报告收益的减少。纳税人只要在新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对应头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资收益为零的投资组合。
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首先,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够数量的头寸用来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对“做空”的限制,往往卖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够来购买同样多的多头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另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构建投资组合,价格也会发生波动。但这些因素产生的成本费用率对企业来说,还是远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期货市场具有涨跌停限制,能够卖空的股票、股指期货标的又都是蓝筹股,价格波动相对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产生的税收流失
前面我们跟大家探讨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达到税收套利的效果。那么为了防止这种方法的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税收上区分资本项目收益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将来自于资本项目的收益、亏损与经常项目进行分别核算,资本项目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经常项目产生的盈利,这将使金融工具产生的虚假亏损不能用来抵消经常性项目产生的收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国税法做出了类似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资本项目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进行区分,二者的亏损可以相互抵消,这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会计改革与税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会计与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越容易进行税收筹划。因为二者差异越大,财务报告收益对税收筹划的约束越容易被规避。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大量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税法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最后,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无论是原则为导向的法规,还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规,都可能被规避,税法也不例外,所以税法中赋予税收部门法规的解释权和监管权。无论那种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都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定。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导致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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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关键词] 税收筹划;税法;纳税人权利;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 F810.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0-0190-03
[作者简介] 张英馥,广东佛山市立生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会计理论。(广东 佛山 528200)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实现企业最大利益。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作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具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税收筹划的权利。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下,纳税人有可能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税收筹划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之一要求承认并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也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纳税人当然有权利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低的税负。
2.企业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税收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通过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甚至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而税收筹划则能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回报社会,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抢占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有利于企业良性的循环和发展。
3.企业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加强。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情况下,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外资的涌入,我国跨国、涉外企业的增加引发了大量国际税收管辖和冲突的问题;各国税法制度和法规的差异,刺激了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程序,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互动。
二、税收筹划遵循原则
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全局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元化、多渠道的趋势,税收筹划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涌现,税收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税收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税负到企业的个人税负。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而增加的成本。税收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节税是其目的,但同时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忽略筹划成本的税收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其次,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果合适,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获得财务上的良好效应,即达到资本结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可以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第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解决社会性就业及福利性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如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农业、科研、高新技术服务的一些产业。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第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一是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二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三是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其组建成本高,手续比较复杂,并需具备一定条件,开业后还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在分配股息时,需要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者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
第五,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第六,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第七,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4.其他税收筹划形式
(1)转移定价避税。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通过在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四是通过成员企业少收或多付劳务费来转移利润,从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其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有转移的空间。二是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有转移的条件。必须注意的是,转移定价不能违反国家政策。
(2)电子商务避税。第一、规避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很大困难。例如,服务所得通常以服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进行跨区培训、教育、娱乐等服务,使提供地难以确定。第二、规避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被认为在我国取得应税所得,我国方可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国际上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为: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所等,专门用于储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利用人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人能够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定单,也可认定该外国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网络的出现,使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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