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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安全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07 14:51: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科技安全概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科技安全概念

篇(1)

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5-0005-05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自1985年成立后,分学科组织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并没有全面开展对名词的定义工作,只是对个别概念易混淆的名词给予了简单的定义。然而,随着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发展和深入,没有定义的科技名词逐渐显露出缺憾,经常给各学科的定名和协调工作带来困扰。在审定科技名词的过程中,定义不仅是定名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科内和学科间名词相互协调的基础,更是学科是否成熟的体现。科学、准确的定义不仅有助于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也为学术交流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质量,有利于规范科技名词的推广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科技名词委开始在各学科的名词审定中逐步开展加注定义的工作,从早期的个别学科试点逐步推广到绝大部分学科。目前,90%以上学科的名词审定都开展了加注定义的工作,已经公布了带有定义的规范名词10万余条,正在审定过程中的附有定义的名词约30万条,这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如何做好定义的撰写和审定工作是摆在全国科技名词委和各学科名词审定分委员会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有机会能直接参与到这项宏大的工程中,并为此贡献自己一点绵薄之力,感到非常荣幸,同时也感到压力甚大、如履薄冰。笔者对名词审定中怎样写好定义有一点点粗浅的认识和理解,提出来和大家探讨。

一定义的含义

关于“定义”一词的解释,古今中外相关专家学者有很多的见解,本文所采用的是全国科技名词委《科学技术名词审定的原则及方法》中规定的说法,即: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或者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表述。“内涵”的定义是说明某一概念的上位概念,确定该概念在其概念体系中的位置,指出该概念的本质特征,使其同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外延”的定义是用一系列众所周知、屈指可数的下位概念来说明某一概念。

二撰写定义的原则

1,定义要反映某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本质特征是指该概念所指事物所特有的、能把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那些特征,在对某一概念下定义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该定义能够充分反映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2,定义要具有科学性

撰写的定义对事物或概念的描述必须明晰、准确、客观、符合逻辑,必须具有科学性。

3,定义要具有系统性

定义要反映该名词在其所属学科概念体系中与上位(即属概念)及同位概念间的关系,要具有系统性。

4,定义要具有简明性

撰写的定义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或者外延),不需给出其他说明性、知识性的解说。

三定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在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各个阶段存在一些定义撰写不够规范、准确,比较嗦,缺乏系统性甚至是定义错误的情况。下面将分类并举例说明。

1,科学性问题

科学性实际上就是指定义的对与错,错误的定义不仅没有正确地反映概念本质,还会导致人们对概念理解的错误。

例l:

脏器制剂疗法

定义:应用某些动物的内脏或组织器官来防治人体疾病的方法。现在一般用这些脏器提取物制成的制剂进行治疗。

这个定义初看没什么问题,但是第一句中“用某些动物的内脏和器官来防治”与脏器制剂疗法的制剂显然对应不上,脏器和器官怎么能治病呢?这是“概念错误”。要把第二句中的“提取物制成的制剂”提前,改为:应用某些动物内脏或组织器官的提取物制成的制剂来防治人体疾病的方法。

例2:

黄金律

定义:设两数之间的比例关系为A>B,且A:B=(A+B):A,得结果0.618:1,按这种比例关系组成的任何对象都显示出其内部关系的均衡、和谐之美。

定义中的公式和后边的数字不吻合,(A+B):A显然大于1,应该改为1:0.618。这是定义中的“计算错误”。

例3:

孵化

定义:将生物体、反应混合物及其他材料样品保持在恒温箱或其他恒温环境中。

定义所描述的还不是完整的孵化概念,只是孵化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一定要解释孵化的结果。这是定义的“不完整”。

例4:

专属经济区

定义:位于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50 n mile的沿海国管辖海域。

定义中的“150 n mile”是不准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该是“200 n mile”,这个错误甚至危及国家。这是定义中的“常识性错误”。

2,系统性问题

例5:

最大尿流率时逼尿肌压力

定义:当尿流率处于最大值时逼尿肌收缩的振幅。

这个名词的定义出现在一组有关逼尿肌相关压力名词中,其他名词均解释为“……的压力”,而本条用“振幅”,“振幅”应该改为“压力”。这种情况是定义中的“句尾不系统”。

例6:

字节

定义:由8个二进制位组成的一个序列,在数据存取时,可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千字节

定义:1024字节称为lKB,KB为kilobyte的缩写,是计算机中常用的单位。

兆字节

定义:又称“百万字节”。2的20次方字节,大约一百万字节。

吉字节

定义:又称“千兆字节”。GB表示千兆字节。G=giga,构词成分,表示千兆,十亿。

这组有关“字节”的名词定义内容都不错,但是放在一起突显出的问题是表述方式差别较大,没有体现出系统性,应该重新修改,使每个名词定义的表述方式一致起来。这种情况是定义的“表述不系统”。

例7:

硬性输尿管镜

定义:硬质材料制作的输尿管镜。镜身不能弯曲,按长度不同分长镜和短镜,长镜长度一般为460mm,短镜长度为350mm,后者主要治疗输尿管下段结石和经皮顺行输尿管镜取石。

该定义提到长镜和短镜,但只说明了短镜的作用,没说明长镜的作用,应该补充长镜的作用。这种情况是定义的“内容不系统”。

3,简明性问题

审定稿中的定义经常出现表述嗦,不够简洁的问题,包括句首重复、句尾重复、表述烦琐等。

例8:

输尿管镜检查

定义:输尿管镜检查是为了解输尿管内的状况而进行的诊断性检查。逆行的细长输尿管镜经尿道、膀胱进人输尿管,对输尿管内进行检查或治疗。一般要在腰麻或全麻下进行。

定义句首的“输尿管镜检查是”应该删除,撰写定义时没必要重复名词本身。此外,定义的句首还经常出现“指”“是指”“即”等“虚字”,这些在最终成稿时均应删除。这种情况是定义中的“句首重复”。

例9:

蛋白尿

定义:当尿中蛋白质含量大于100 mg/L,或大于150 mg/24h,蛋白质定性试验呈阳性反应,即称

为蛋白尿。

出现在定义句尾的“,即称为蛋白尿”应改为“的尿液”,定义的句尾也没必要重复名词本身。这种情况是定义中的“句尾重复”。

例10:

隐氢图

定义:一个分子结构可以用一个图来表示,在这个图中,原子为图的顶点,键为边,只考虑分子骨架,省略分子中的氢原子,称此种分子结构图为隐氢图。

原定义描述的比较哕唆,逻辑不清,应在文字上加以调整。可改为:以原子为顶点,键为边,只考虑分子骨架,省略分子中氢原子的分子结构图。这种情况是定义中的“表述烦琐”。

4,技术性问题

(1)内涵定义一般用种差+属的方式定义,属的缺失是定义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

例11:

腔道泌尿外科

定义:通过人体天然的泌尿系统生理腔道如尿道、膀胱和输尿管,利用膀胱镜、输尿管镜等设备实施检查、诊断、手术、治疗等微创检查及治疗。

概念的内涵都写清楚了,但是句尾应该加上“的学科”。

例12:

膀胱双合诊

定义:用一手指插入男性直肠,女性阴道或直肠内向上方推压,另一手在耻骨联合上施压,可在腹腔的深处耻骨联合的后方触到膀胱。

句尾应该加上“的检查方法”。

(2)内涵和外延顺序颠倒

例13:

肌红蛋白尿

定义:主要发生机制为某些病理过程中引起的肌肉组织广泛损伤、变性,见于急性心肌梗死、大面积烧伤等。尿液外观呈暗红色,隐血试验呈阳性反应,尿沉渣中见不到红细胞,通过单克隆抗体检测尿中的肌红蛋白可明确诊断。

该定义内涵外延的表述顺序颠倒了,应该改为:外观呈暗红色,隐血试验呈阳性反应,尿沉渣中不见红细胞的尿液。通过单克隆抗体检测尿中的肌红蛋白可明确诊断。主要发生机制为某些病理过程中引起的肌肉组织广泛损伤、变性,见于急性心肌梗死、大面积烧伤等。

(3)所指缺失

例14:

镜下血尿

定义:显微镜下可看到尿液中含红细胞。一般认为离心尿每个高倍镜视野中红细胞数在3个以上即有病理意义。

名词所指是尿液,而不是红细胞,第一句应改为:显微镜下可见含红细胞的尿液。

(4)使用被定义的名词作为定义的一部分

例15:

卵磷脂小体

定义:前列腺液中的卵磷脂小体主要作为的营养物质。其分泌的减少可以反映前列腺分泌功能的异常。

这个定义的第一句中用到被定义名词“卵磷脂小体”,显然不妥。应改为:前列腺液中主要作为营养的物质。

(5)定义中涉及的下位名词没有收全

例16:

泌尿外科造影剂检查

定义:人工将能吸收X线的物质导入泌尿系统内,改变病灶与正常器官和组织的对比,以显示其形态和功能的检查方法。泌尿外科的造影剂检查包括排泄性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尿道造影、膀胱造影、输精管精囊造影、动脉造影、泌尿生殖系统淋巴造影等。

本定义中涉及的下位概念除“排泄性尿路造影”外,其他下位概念都已作为词条收录,所以应该补上该词条。

(6)定义过宽

例17:

导尿管

定义:是以橡胶、硅胶等制成的管子。可以经尿道插入膀胱以引流尿液并通过引流管连接尿袋收集尿液。导尿管插入膀胱后,靠近导尿管头端的一个气囊将导尿管固定在膀胱内,从而不易脱出。

用橡胶、硅胶等制成的管子似乎有很多,并不一定只用于导尿,所以该定义过宽。应改为:以橡胶、硅胶等制成的引流尿液的管子,经尿道插入膀胱引流尿液并连接尿袋收集尿液,插入膀胱的一端用气囊将导尿管固定在膀胱内,不易脱出。

(7)定义过窄

例18:

诱发突变

定义:通过物理或化学诱变剂造成微生物染色体或基因的改变而产生遗传性状的变异。

诱发突变不是仅仅针对微生物,应该是针对所有生物,所以“微生物”应该改为“生物”。该定义所指对象范围过窄。

(8)定义中涉及的名词没有用公布的规范名词

例19:

菌内毒素

定义:由革兰阴性菌细胞壁上的特有结构所导致的病原性细菌产生的毒素。

该定义用到“革兰阴性菌”,规范名词是“革兰氏阴性菌”,所以改为:由革兰氏阴性菌细胞壁上的特有结构所导致的病原性细菌产生的毒素。

例20:

整体放射自显影术

定义:将含放射性核素的整体动物制成切片,贴上感光材料后显示出整体放射性分布的一种放射自显影技术。

该定义的句尾是“放射自显影技术”,而规范名词是“放射自显影术”,故应改为:将含放射性核素的整体动物制成切片,贴上感光材料后显示出整体放射性分布的一种放射自显影术。

例21:

放射性核素纯度

定义:在核医学中是指所需的放射性核素活度占放射性总活度的百分数。当使用一个“母牛”发生器系统洗脱所需的放射性核素时,母体核素也有可能转移到洗脱液中,这些长半衰期母体核素作为杂质不但会影响影像质量,而且会对患者产生不必要的辐射剂量。

该定义中用到的“母牛”发生器,这是一个俗称,应该用规范名词“放射性核素发生器”代替。

(9)没有用名词性定义

例22:

血液凝固

定义:血液由流动状的液体变为胶冻状血块。

该定义将凝固解释为动词,但在这里凝固是名词性的,强调的是过程。所以应该改为:血液由流动状的液体变为胶冻状血块的过程。

(10)定义中不慎使用具体的相对概念

例23:

捣碎器

定义:系由电动机、盛器和刀具等组成的一种小型器具。刀具每分钟可转动2104转,所产生的剪切力对生物材料具有混合、匀浆、分散液体和/或固体的功能。

定义中的“每分钟可转动2104转”太过具体,不同的机器可能有不同的转速,所以应该改为“高速转动”。

例24:

碲化汞-碲化镉复合半导体检测器

定义:碲化汞-碲化镉复合晶体制成的半导体检测器。是比较先进的光敏型红外探测器。

定义中的“比较先进”是相对的概念,在刚出现时是比较先进,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就可能“比较落后”,所以应该删除“比较先进”。

(11)定义中直接用英文缩写词,没有加以说明

例25:

安全标准

定义:在放射防护领域,一般指IAEA公布的安全系列丛书。可分为安全基本原则、安全导则和安全要求等类别。我国现行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了IAEA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6)。

定义中不要直接使用英文缩略语IAEA,在第一次出现时应该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表述,第二个IAEA直接用中文“国际原子能机构”。

(12)定义中的外国科学家的名字没有规范翻译

例26:

定义:一种天然放射性元素,化学符号Ac,原子序数89,原子量227.0278,属锕系元素,其英文名来源于希腊文(aktis),原义为“射线”。1899年法国人德比埃尔内(A,L,Debierne)从铀矿渣中发现并分离出锕。现已发现质量数208-234全部锕同位素。227Ac是锕最重要的同位素,可作为航天器中使用的能源。

定义中的“德比埃尔内”不是规范译法。根据《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应改为:德比耶纳。

(13)定义中的外国地名没有规范翻译

例27:

高天然本底辐射地区

定义:简称“高本底地区”。指地表天然辐射水平(如地表Υ辐射水平)高于所在地区、国家或全球平均值数倍以上的地区。世界上有几处著名的高本底地区,如中国的阳江、印度的Kerala邦;巴西的Guarapari和伊朗的Ramsar等。

定义中的外国地名应按照地名委员会的规定规范翻译。印度的Kerala邦改为:印度的喀拉拉邦(Kerala State);巴西的Guarapari改为:巴西的瓜拉帕里(Guarapari);伊朗的Ramsar改为:伊朗的拉姆萨尔(Ramsar)。

篇(2)

劲取、优雅造型彰显品牌DNA。雪铁龙C4 AIRCROSS的外形设计传承了雪铁龙品牌DNA,彰显劲取、优雅的同时,加入新的设计理念,更应用了概念车的元素。该车造型紧凑,转弯直径仅为5.3米,便于更加自如地在城市中穿梭。从前面看,宽大的镀铬格栅佩戴双人字徽章,尽显个性风采。侧面是首见于Hypnos概念车的反向鱼翅(边缘为铬合金),SUV家族的烙印尽显。硕大的18英寸合金车轮及尾灯受到雪铁龙C4两厢及Hypnos概念车的灵感启发,旨在优化气流、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从驾驶座可见发动机罩、宽轮拱、短悬,更增强了这款原创车型的力量感和性能感。

变速箱及强劲动力满足多种需求。雪铁龙新一代4驱变速箱可提供无懈可击的抓地性能、以及轻松享受的驾驶体验。驾驶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利用控制钮选择变速模式——“4驱(4WD)模式”可自动在前后轴之间分配扭矩;“锁定”模式可在极端条件下最大化牵引力,与4驱模式相比,传递到后轴的扭矩可提高50%;“2驱(2WD)模式”最大程度地降低燃耗。所有发动机在保证输出强劲动力、满足越野需求的情况下,均采用减排技术,实现了品牌对环境保护的承诺。

功能丰富的人性化科技装备,带来舒适完美的驾乘体验。为提高驾驶和出行舒适性,雪铁龙C4 AIRCROSS配备了一系列人性化科技装备。智能无钥匙进入系统让驾乘体验轻松开启;音频流功能使得雪铁龙C4 AIRCROSS 可以用蓝牙无线连接播放存储在智能手机或兼容的音频驱动装置上的音乐;车中更配备有世界音响设备专家Rockford Fosgate研发的轿车级顶级高保真系统,数字信号处理系统还能优化音质,使乘客在各个位置都能听到高质量的声音。日间行车灯、USB接口、蓝牙免提电话等均体现了雪铁龙车型科技装备的人性化理念。

篇(3)

传闻:聚光科技将退出物联网业务。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物联网业务按计划稳步开展。

聚光科技(300203)今年4月15日上市,根据公司官网的介绍,其是领先的环境与安全检测分析仪器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工业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完整的分析检测及信息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目前已经成为国家在环境与安全检测分析仪器领域重要的创新平台。

11月2日公告称,该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光纤传感业务及资产以1468万元转让。据悉,聚光科技去年为光纤项目募集的逾5000万元资金,仅使用了574万元,投资进度仅11.45%。该项目仍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尚未贡献利润即遭聚光科技抛弃,市场有传闻该公司即将退出物联网业务。

据悉,聚光科技此番拟转让的募投项目“光纤传感安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原本计划于2013年4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募集资金时的计划,光纤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400套光纤传感安全监测系统的生产能力,年新增销售收入6800万元,利润总额为1915万元。

正是这样一个处于“襁褓”之中的项目,遭到聚光科技抛弃。聚光科技方面将转让的原因归结于,目前光纤传感行业内产品同质化日趋严重,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率逐年下降。公司方面称,未来几年内,如果公司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拓展光纤传感业务,还将需要持续投入大量技术资源和经营力量。公司称,虽然光纤传感市场还会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但成长高峰期已过,不适合高强度的投入。

而针对物联网方面业务公司称仍将按照原计划进行,也指出无锡聚光盛世传感网络有限公司已成为物联网业务的研发中心。记者注意到,本周三在工信部公示物联网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中聚光科技也已经入围,据此推断,公司退出物联网业务可能性不大。

万讯自控:中标页岩油化工项目

传闻:万讯自控中标抚顺矿业集团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万讯自控证券部,工作人员证实该消息属实。

万讯自控(300112)于2010年8月27日登陆创业板,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是行业内生产产品品种最多、型号较为齐全的企业之一,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石化、化工、轻工业、水处理等行业。公司已逐渐成为PS公司、西贝公司和西斯特公司最重要的合作伙伴。

11月8日公司微博表示万讯自控旗下品牌产品西贝电动执行机构成功中标抚顺矿业集团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承担阀门自动化控制任务。记者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消息属实,万讯自控成为名副其实的页岩气概念股。

今年以来美国页岩气迅速发展在全球掀起页岩气投资热。今年上半年,中国资本市场感受到这股旋风,页岩气概念股借势逆市拉涨。实际上,涉气公司受益程度不同,鱼龙混杂,目前市场对于页岩气的炒作依旧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当资金买入意愿退潮,概念炒作空间缩小后,页岩气概念股的炒作或将告一段落。分析人士指出页岩气概念股难以获得业绩上的支撑,更多是存在交易性机会。

万讯自控三季报显示,万讯自控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亿元,同比增长5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56.80万元,同比增21.7%。公司称,自去年以来,公司加大了研发和销售的投入力度,受其产生的递延效果的影响,今年上半年,公司新产品和新市场销售均有所增长,但三季度开始增长有所放缓。

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

传闻:浙江震元非公开增发成功。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浙江震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浙江震元(000705)去年再融资预案,公告显示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75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2.7元/股,合计募集资金5.3亿元。

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震元科技园区二期升级改造项目、直营门店及营销网络建设和现代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此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参与认购,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

该公司募投项目的投产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医药制剂、医药流通方面的综合实力。

该方案于2012年5月8日获得证监会批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而截至11月7日有效期即将结束,记者致电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记者同时注意到,11月1日有媒体披露浙江震元日前已完成了机构对定增股票的询价、报价。董秘周黔莉表示“此次定增价格最终定在12.7元/股,最终的筹集资金接近5.3亿元上限。”

值得关注的是,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559.85万元,同比增长9.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684.07万元,同比增长56.87%。而全年也将维持较好的预期,预计2012年度累计净利润为4730.42万元至5361.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基本每股收益为0.3774元/股至0.4277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

冠昊生物:200万政府专项资金已下发

传闻:公司已获得广州市生物产业示范工程发展专项立项资金支持。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冠昊生物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该项目资金已于近日下发。

冠昊生物(300238)2011年7月上市,资料显示,冠昊生物是一家专业从事再生医学材料及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的再生医学材料平台上,致力于开发可替代、可修复人类组织与器官的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产品。

该公司自上市以来一度因连续3年高达90%的毛利率、1230万的流通盘、市场对公司新产品广泛应用的预期使得股价连创新高,然而今年以来,公司股价下挫约30%.

篇(4)

中报概念股独领。随着“2013年中报预约披露时间表”的出台,华平股份将打响中报战役第一枪,中报概念股炒作行情如期展开。智云股份,上半年利润净增9倍和10转10高送转预案,成为两市第一家中报高送转预案公司;向日葵10转12高送转预案,其超低的价格和超高的送转方案,更是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本周市场的中报概念股龙头,无疑就是智云股份和向日葵。笔者上期推荐的联创节能、江山股份、麦捷科技、银邦股份等表现也十分出色。

笔者认为,中报概念股的重点应着眼于高送转题材上,投资者应从以下思路选择标的:第一,选择已明确送转方案的股票逢低布局、中线持有,博取更大的收益,建议关注智云股份、向日葵等龙头品种。第二,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出发,从各项财务指标中挖掘可能高送转股票,建议关注沃森生物、闰土股份、老板电器、焦点科技、海格通信、科远股份等股票。

手机游戏概念股依然倍受市场资金青睐,众多上市公司更是掀起了向网游进军的风潮,无疑都是看重手机游戏市场的巨大消费潜力。本周市场以浙报传媒、掌趣科技、天音控股为龙头的正宗游戏概念股、以华润锦华、深圳华强为首的泛手游概念股都有不错的上涨。

互联网金融是继温州金改后掀起的金融改革新浪潮,这是来自草根的金融革命,必将引发中国金融格局的惊天变化。内蒙君正、金证股份、东方财富、大智慧等龙头股连续涨停,内蒙君正等龙头股随受特停影响,相关概念股出现短期震荡,但不改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中期上升趋势。

特斯拉概念股接过手机游戏概念股的领涨大旗。据媒体报道,由厦门大学和中航锂电联合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支持的“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用功能隔膜的技术开发”项目,已建成一条年产300万平方米陶瓷功能隔膜试验线。中航锂电隔膜技术取得新突破,锂电蓝海引爆成长炒作,锂电技术革命概念股风起云涌,本周市场以成飞集成、大东南为龙头的锂电隔膜概念股连续涨停,彰显王者风范;欣旺达、亿纬锂能、江苏国泰等锂电概念股更是涨势喜人。

篇(5)

9月19日,宝马宣布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合作发起??“BMW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项目为期三年,旨在鼓励年轻一代关注交通出行并参与到出行解决方案的创想与设计中,促进有关各方交流对话,创建更加安全、环保和便捷的未来出行方式。

持续发展??与时俱进

宝马集团一直奉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企业社会责任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宝马已经发起和开展了多个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其中,“BMW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训练营”已经持续12年,“BMW中国文化之旅”持续10年,而2008年创立的“宝马爱心基金”更成为宝马员工、车主和经销商全员参与公益活动的平台。

当前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问题日益严峻,而新能源车、互联网科技、自动驾驶技术和分享经济为人们的交通出行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此背景下,宝马集团在迎来“下一个100年”之际,提出了对未来出行的展望,提出了“全新第一战略”企业发展蓝图,并由此延伸出更为明确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方向。基于新的策略,宝马企业社会责任将在中国特别关注以下两大领域:一是推动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宝马将针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不同需求,帮助他们提升知识、发展技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从而达到实质性的、长期的援助效果。二是推动安全出行与可持续发展。宝马将分享在个人出行领域的创新与创见,与相关社会群体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社会构建安全、绿色、高效的交通出行模式。

激发灵感??规划未来

随着技术的发展,智能联网的新能源车辆将与移动互联网和云端数据中心,共同形成一个交通出行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中各种重要因素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共享将提升所有人的出行体验。

在“BMW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宝马将分享自己的思考和实践,激发青年人的热情与灵感,帮助他们参与到未来出行这一事关全社会福祉的事业中。 “BMW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非常强调脚踏实地的实践。2016年“BMW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的课题研究对象选定了北京的三里屯地区――这里是商务中心、文体中心和休闲中心,也是人口密集的居民区。由于功能众多,三里屯地区的交通状况也异常复杂。“实践营”活动将首先面向各大高校的交通、城市规划、汽车、设计等专业的高年级学生,以及相关领域35岁以下的青年工作者征集方案,集思广益规划三里屯地区未来的交通出行解决方案。

汽车行业未来30年的变化将超过以往一个世纪,但无论何时何地,安全、环保、便捷的个人交通出行都将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全力引领更具长远意义的事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裁 刘智博士

“2016 BMW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是宝马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个项目,代表了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新思考,以及下一步的战略方向。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一人有难八方来援”的传统美德,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出发点也不外乎于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展。对于汽车企业,关注交通与环境应该得到鼓励,但像宝马这样在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应该思考更多。我们应该运用我们的影响力和核心优势,去做一些更有长远意义的事情,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在宝马庆祝100岁生日的2016年,我们根据大量研究提出了对未来交通出行的预测,指出电动化、智能互联和自动驾驶将是未来出行的三大特点。相应地,我们也更新和升级了指导公司发展方向的“第一战略”,指出宝马公司将从一个汽车生产商向一家提供高档出行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公司转型。同时,宝马也相应地发展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概括而言,我们将更加注重“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要充分利用宝马的核心能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结合企业专长与资源推动社会变革,寻求社会问题的长期解决方案。“未来出行青年实践营”就属于这个范畴,成为我们全新公益战略在中国落地的一个全新平台。

最强安全呵护 引领智驾时代全新XC90?2017款重装上市

作为引领沃尔沃全球复兴的扛鼎之作,全新XC90自上市以来风靡全球,凭借智能互联科技、自动驾驶辅助系统、智能安全和各种人性化技术创新,博得了时代精英们的广泛认可。全新XC90全球热销已近6万台,不仅成为美国和欧洲市场的最畅销车型之一,在中国销量也节节攀升。

全新XC90开创了新气象,沃尔沃汽车于9月12日向市场重磅推出2017款XC90,为中国消费者带来了技术更新和配置升级,包括时速130公里自动驾驶辅助系统、世界首创的两项主动安全科技、完美支持苹果CarPlay的智能车载交互系统,以及人性化创新科技,性价比全面提升。2017款XC90提供T5、T6、T8丰富动力配置和4座、5座、7座多空间款式选择,售价范围为68.8万元至135.8万元人民币。

当想象力遇到科技雷克萨斯概念座椅

人的脊柱起着支撑头部的作用,当人在行走或慢跑时,脊柱让骨盆和胸部可以向相反方向转动,从而使头部保持相对稳定。为了在汽车座椅上实现这个动作,这款概念座椅的坐垫和靠背在受到驾乘人员的重量感应时,可以实现相应的动态变化。因此,在车辆行驶时,驾驶人员仍可随时保持头部和视野稳定。这无疑将减轻驾驶者的身体负担,提升驾驶乐趣和舒适性。LEXUS雷克萨斯日前表示,将携一款全新研发的概念座椅亮相2016巴黎车展。

LEXUS雷克萨斯概念座椅的靠背是一张放射形的“蛛网”。这张极富弹性的网可以完美贴合人形,分散身体压力,使乘客在长途驾乘时依然可以获得极高的舒适感。驾驶过程中,肩胛骨可以使人体胸部围绕座椅中心轴转动,这款概念座椅的靠背中心点与肩胛骨齐平,这样的设计能够保证头部稳定,给驾驶者提供极佳的身体支撑。

让互联网汽车告别PPT时代小鹏汽车Beta版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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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O就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生活消费领域通过线上虚拟世界和线下现实世界互动的一种新商业模式,也即虚实互动的新商业模式。

O2O和传统B2C最大的分别在于O2O更着重服务性消费而B2C侧重实物性购物消费。O2O的消费者在现场获得服务,是客流的概念;而B2C的消费者则在家或办公室等货送来,是物流的概念。O2O的库存是服务,B2C的库存是商品。大部分O2O的服务都是本地化的,B2C则是全网络的概念。O2O的发展让很多商业服务流程变得更简化、更便利,因而令很多传统行业面对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生存挑战甚至是被边缘化、被淘汰的风险。

在美国的曼哈顿区,一家名为KeyMe的初创公司利用了O2O的概念,未来可能有机会挑战传统锁匠的生存空间和存在价值。

人们经常会遇到不小心丢失或找不到钥匙的情况。在纽约,找一位开锁匠来开门的话,人工费高昂,还费时费力不安全。KeyMe在当地的7-11便利店布置了一款“钥匙柜员机”,这款“柜员机”的操作非常简单:用户先用一张有安全保护的信用卡,创建一个KeyMe账户,然后扫描钥匙,钥匙会被“数字化”,并加密存储于KeyMe的云服务器中,通过用户的指纹作为身份识别的依据,以一个指纹对应一份钥匙数据,帮助用户保存钥匙的相关数据在云端。如果有什么突发的情况(比如用户遇到了钥匙丢失、损坏等情况)而需要打印钥匙时,用户就可以到“钥匙柜员机”处使用自己的指纹提取之前所备份的数据,直接打印复制一把钥匙。

KeyMe现在还只是一家小公司,目前全球仅在曼哈顿区才有5部“钥匙柜员机”投入试用,但新投入使用的网点正在快速增长发展中。“钥匙柜员机”布置在24小时营业的7-11连锁便利店内,也方便了用户在任何突发时候都能使用这项服务。

用户可能会担心储存在云端的钥匙拷贝被不法之徒盗用来犯罪。虽然KeyMe记录用户指纹,而用户获取数字拷贝时需要输入指纹验证,但其实KeyMe并不会记录用户的身份以及家庭住址等个人资讯,这种方式因而也杜绝了钥匙丢失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反而,指纹提取数据这个功能现在填补了“指纹锁”这种科技尚未生活普及化的那部分空白。以目前的技术,我们还未能完全解决电子锁被“破解”的可能性,因此KeyMe的推广倒是用最简单的方式给用户提供了一个最根本的保障。每当有备份钥匙被复制时,KeyMe系统云端还会发一封电子邮件提示用户,给用户非常周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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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商品责任 纯粹经济损害 填补原则 惩罚性赔偿

一 问题意识:我国商品责任的规定与适用

(一)商品责任

1.商品责任的定义

商品制造人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后,因为产品具有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致使与此产品接触的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由何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负何种损害赔偿之责是商品责任认定中的关键问题。此问题由来甚久,其责任名称亦不一致。有学者着眼于产品本身之欠缺安全而谓之“产品责任”或“商品责任”,本文亦将此称为“商品责任”。而所谓商品责任,是指有关生产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瑕疵商品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商品责任的性质

通说认为,商品责任的本质既非违约责任也非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双重责任,而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理由主要为:

其一,商品责任的社会基础和政策目的决定了其侵权责任的性质。商品责任旨在解决生产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如何有效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的问题。商品责任法所保护的,不是个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所要制裁的不是违反特定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而生产、销售瑕疵、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而该行为也同时有损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其二,商品责任具有新类型侵权行为的特征。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技和生产立突飞猛进,商品责任、环境污染等新类型侵权行为应运而生,其具备一些共同的新特征:首先,商品责任的侵害行为是间接的,透过生产或销售瑕疵产品等间接方式造成受害者之损害;其次,损害行为具有高度科技性和机构的复杂性;再次,商品责任的损害程度具有深刻性,且范围广泛;第四,侵害行为具有多元性;第五,侵害行为的客观可归责性证明难度较大,产品设计、制造到销售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复杂性和商业秘密性,使广大消费者无法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主观过失举证证明;最后,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分工的细致化及销售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很难确定一件瑕疵产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二)商品责任保护法益之初探

依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商品责任保护法益的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然而此处“财产”的指代对象,学说与实务间有不同看法。

二、商品责任之立法沿革与规范适用

(一)民法

关于商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台湾《民法》第一九一条一第二项规定:“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商品制造人。”。本项前段类似于消保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两者的差异点主要在于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一第二项前段规定的“商品制造人”,除生产、制造者外,亦包含加工者,而消保法第七条第一项则规定了商品的设计、生产和制造者。

此外,台湾地区“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一第二项后段,将“于商品上附加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设计、生产、加工者”,也视为商品制造人。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台湾制造业普遍存在的“代工”生产方式,对被害人颇具实益。此项规定,虽未见于消保法商品责任规范中,但私以为,消保法在认定商品之设计、生产和制造业者时,亦应作此种解释,才足以保护商品使用者的正当信赖。

(二)消费者保护法上关于商品责任

现行消保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立法机关对修改理由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第一项所称‘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应系指商品或服务欠缺安全性,而所谓‘欠缺安全性’,指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时或服务于提供时,不符合当时之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支安全性而言,爰参考欧体指令第六条并将本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修正予以纳入。”

其次,现行消保法第七条之一规定:“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于提供时,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支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项支安全性。”。修正理由在于:“一、本条新增。二、本条系参酌本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及第六条之规定予以增订。”。因商品或服务责任,需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服务于提供时具有瑕疵,而使消费者受有损害,始有适用,而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当时之科技或专业水平、是否可合理期待其安全性,一般消费者多无法举证,故明订企业经营者就‘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负举证责任。三、商品之瑕疵,必须于制造者使商品流通之际,即已存在。不能仅以嗣后有更优良之商品流通,即认定某一商品具有瑕疵,以免妨害企业经营改善商品之意愿,爰参考欧体关于商品责任之指令第六条及本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增列第二项。”

(三)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关于商品责任的适用

产品责任之发展,相较于服务责任,各国学说与实务均已历经漫长之演进过程,见解渐渐趋于一致,产品责任法至今之演变历程归纳重要者有下列几个相互交错之观点:一是由传统之侵权责任至契约责任与准契约责任乃至于加重之侵权责任;二是由过失侵权责任至推定过失侵权责任乃至于无过失侵权责任;三是由责任主体之注意义务论断责任至责任客体(产品本身之安全性)论断责任;四、由类型化之产品瑕疵概念(设计瑕疵、制造瑕疵、指示说明瑕疵、后续观察瑕疵、发展上瑕疵)乃至于客观典型之产品安全概念(产品瑕疵统一定义: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1.责任性质

因最终消费者及其他请求权人与制造者间,通常欠缺直接之契约关系,故各国多透过立法或判例法方式,从过错侵权责任向无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发展,并搭配侵权行为法中的推定过失责任相辅相成,形成独特之产品责任体系。至于消费者与出卖人间基于契约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并不受影响。至今为止,多数国家虽要求制造人承担无过失侵权责任,但为维持科技进步之动力,仍赋予制造者得主张科技抗辩以免责。

2.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亦即产品欠缺安全性,对这一事实的判断,在产品责任法之发展过程中,向来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以产品制造人之产品安全注意义务为归责基础(过失或推定过失责任。通常就产品安全之注意义务被归纳为设计上、制造上、指示说明、产品后续观察上与发展上之范畴,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一“欠缺”之探讨,仍以侵权行为法之一般交易安全义务(危险防免义务)为核心,超脱于契约法上之瑕疵概念。产品责任系行为责任,由行为义务决定责任,并因应现今通常系自动化之工业生产,凸显制造人对巨体产品关联或企业关连之注意义务范畴,有助于确立制造人之责任。

基于无过失责任之产品瑕疵概念,许多国家均深受欧盟产品责任准则之影响,采客观产品安全概念,将产品瑕疵统一定义为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一般平均产品使用者认为必要支安全性。

3.责任主体

基于无过失产品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必须明定:须负无过失责任者,通常包括制造人、准制造人与输入业者,制造人包括基本原料、半成品及零组件之制造人,准制造人则系在产品上附加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制造者。我国消保法立法上,并未直接针对制造人加以定义,而是从“商品之意义”着手:“本法第七条所称之商品,指教艺课体之不动产或动产,包括最终产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组件。”,依此规定解释,最终产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组件制造人,须负无过失责任。

4.责任客体

我国消保法无过失产品责任之责任客体:“商”,指交易客体之不动产或动产,包括最终产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组件。欧盟成员国产品责任法大多针对动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之部分,如建筑材料)而规范,不动产则有其他特别规范。台湾则因不动产产品安全问题频传,如海砂屋、辐射屋,又缺乏其他更完善之规范而加以纳入,希望一并处理。

5.保护法益

消保法第七条第二项保护的法益包括消费者或第三人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因产品瑕疵所至消费者或第三人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者,消费者或第三人均得依消保法第七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在营业或自由业活动范围内因使用瑕疵产品所致人身损害,亦应包括在内。

本条之争议在于“财产”之意义,因侵权责任之性质使然,所保护法益应限于所有权等绝对权之受侵害(欧盟法称之为“物”之损害),又因消费关系之限制(最终消费),应限于消费者或第三人在私的使用或消费范畴内物之损害,方可适用本法第七条之无过失责任。产品自身损害及营业损失等纯粹经济上损害,应循契约法之途径救济。

6.产品责任法与民法之适用关系

消保法为无过失产品责任之特别立法,但相较于其他国家之产品责任法,消保法并未针对产品责任问题作完整规范,并辅以本法施行细则商品之定义(第四条)、商品或服务福何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认定(第五条)与改装之意义(第八条)。就实体法而言,民法乃最重要之民事普通法,消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之一性质为无过失侵权责任,关于损害赔偿范围消保法并未特别规定,应适用民法第一九二至一九六条(侵权行为法)及第二一三至第二二八条之一(损害赔偿法):关于消灭时效应适用民法第一九七条规定。

三、商品责任保护法益厘清

(一)“损害”的定义

民事责任上之损害即为一种不利益,可自具体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利过程中区分为责任成立上的损害与责任范围上的损害。就责任成立而言,损害即权利或利益本身因侵害行为而无法妥善行使或圆满享有所生的不利益。而就责任范围而言,损害即为权利利益被侵害后所衍生的结果或因而丧失的利益。

按消费关系中因使用或消费商品对他人所造成的的损害,性质上可以区分为两种:对他人人身或物之完整性的侵害以及他人“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消保法第7条第2项所称“财产”范围包括物之所有权(人身或物之完整性)应无疑义,惟是否包括“纯粹经济利益”在内,成为商品责任保护法益射程范围之争议。

(二)纯粹经济上损害是否予以排除

通说认为“财产”应作限缩解释,不包括“纯粹经济利益”在内。理由如下:

1.维持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分际

契约目的在于规范特定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与风险的承担,法律的功能仅仅在于补其不备。相对应之侵权行为法在规范一般人的关系,旨在保护权利不受侵害,因商品自伤而生之损害,其范围不易确定,原则上应由契约法加以规范。

实际上,此一问题系在处理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任务分配问题。在德国判决中指出侵权行为法之保护范畴为完整性利益之保护,而契约法之保护范畴为相当性或使用利益,而以素材相同性之标准为判决基础。如仅以所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特征来达成此功能,注定要面临失败的命运,更使界定标准之问题模糊了各该案例事实应属于哪一个责任领域的问题。故消费者对商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属「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不完全给付责任等契约责任所保护法益的范围。

2.侵权行为法上的利益衡量,合理限制企业经营者责任

针对利益之侵害,以行为人故意为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为限,始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商品具有缺陷致毁损灭失,其缺陷于移转所有权时既已存在,不能认为出卖人或制造者侵害买受人之所有权。况且“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认为属于“利益”,原则上不得主张过失侵权责任。

消保法商品责任原则上系属一种无过失责任,重于民法第184条规定之过失责任,其保护利益范围弱超越民法而包括财产上利益在内利益衡量上似有显失均衡,故不宜轻易从宽认定保护法益范围,避免责任无限制扩大,造成轻重失衡之现象。

(三)“物之完整性”及“纯粹经济利益”

首先,消保法商品责任的保护法益范围,依前述应排除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惟商品自伤所生的损失是否均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台湾学说与实务见解则存有重大歧异。

台湾学者通说,大致将商品自伤所生的损害,认为是一种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而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既不在消保法商品责任适用规定范围之内,商品自伤所生的损害,当然亦应作相同解释。惟有学者认为通说似未明确区别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与商品自伤的不同,而盖然将二者均归属于广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内涵,似乎忽略“商品自伤”得列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之可能。然而,“商品瑕疵”与“商品自伤”之间,虽不易区别,但并非毫无区别可能。如汽车本身具有暴冲的潜在危险因素,但并非具体暴冲击产生(且纵使发生亦不一定影响车体),故单纯具暴冲可能性的汽车瑕疵本身即为商品瑕疵本身所生的瑕疵损害,但汽车暴冲后造成身体毁损时,其物之完整性受到破坏,此损害即为商品自伤所生的瑕疵结果损害。

盖商品的瑕疵或缺陷,固然于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移转所有权时已经存在,此时买受人所取得者,系“已经具有瑕疵或缺陷的所有权”,此为商品瑕疵问题,买受人所受损害,系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但此时商品尚未因该瑕疵或缺陷而毁损或灭失,故倘若商品嗣后果真因该瑕疵或缺陷而毁损或灭失,才涉及商品自伤问题,此时买受人所受损害,已不再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而系“物之完整性的侵害”,应认为是对商品所有权的侵害。

四、商品责任之范围

(一)财产上及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本文简单说明消保法与民法商品责任于适用之法律效果有何异同,以下仅就慰抚金请求权之有无以及被害人得否向企业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二方面予以说明。

1.慰抚金请求权

在台湾法院有关商品责任之判决中可以发现,被害人除请求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外,对于非财产上,亦即因被害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所生之精神上痛苦,被害人可请求一定数额之慰抚金。就慰抚金之请求权而言,消保法与民法商品责任并无不同。

2.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

除慰抚金之请求外,当事人于依消保法商品责任请求赔偿时,亦多同时并行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请求企业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之惩罚性赔偿金。关于此,消保法第五十一条于文义上虽仅规定消费者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但本文主张:无论是消费者抑或第三人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致受损害者,均得向企业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已如前述。因此,于涉及消保法商品责任之案例中,当事人请求之数额,常分为三项:财产上损害之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金三者,对被害人相当有利;相对的,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其所负之赔偿金额,较民法第一八四条过失侵权责任为重。诚然,若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的目的,除填补损害之外,亦带有某种惩罚加害人之目的者,同时允许被害人请求慰抚金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就会有使被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从而对加害人课与过重赔偿义务之嫌。然而,若将慰抚金之功能仅定位在填补非财产上之损害,而不带有惩罚之目的者,则其与惩罚性赔偿金并存,似乎亦无不妥。我国法院于判断慰抚金数额上,若兼带有惩罚加害人主观上之恶性之目的,则于同时量定惩罚性赔偿金之数额时,应并与考虑,以避免对加害人为双重惩罚。

3.惩罚性赔偿金

消保法规定,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就此,王泽鉴教授主张第三人非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人,然而,约翰逊林教授、黄立教授等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之请求权主体,除消费者外,亦应及于第三人。其理由系因于商品责任法上,对第三人之保护不应低于对消费者之保护,盖第三人相较于消费者,更没有机会检视该商品是否欠缺安全性,与消费者同样都是无辜受害的被害人。

本文以为,欲探讨除消费者外,第三人是否亦为惩罚性赔偿金之请求权主体,须由消保法第五十一条惩罚性赔偿金之责任性质与目的出发。

惩罚性赔偿金之概念来自于英美普通法中,意义在于故意加害人除须填补被害人之损害外,还需另行向受害人支付一笔惩罚性赔偿金。

此项问题涉及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制度之目的与功能的分野。在传统欧陆法系概念里,民事责任之功能仅在于确实填补被害人之损害,填补损害为民事责任法之主要目的,而惩罚加害人之恶性,为刑事责任之范畴,民事责任并无惩罚之功能与目的。因此,传统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惩罚性赔偿金之概念。反之,英美普通法所承认的惩罚性赔偿金概念,有填补无法请求之损害、吓阻加害人、报复惩罚加害人以及私人执行法律等功能,且以吓阻与惩罚加害人为主要功能。英美法系之民事责任法之所以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采开放之态度,主要系因其对民事责任法所应扮演之角色,除填补被害人之损害外,亦应对加害人主观之「恶性加以惩罚。

台湾民事责任法系继受自欧陆法系,自不待言,民法中亦未明文承认惩罚性赔偿金之概念。然而消保法第五十一条制订当时,却仿美国法上商品责任之规定,赋予消费者得于损害总额外,向企业经营者请求给付惩罚性赔偿金,可视为是民事特别法上明文承认之惩罚性赔偿金类型。基于此目的,本文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之请求权主体,应同时包含消费者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