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5:23: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美国 制造业 知识产权 保护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232-01
1 美国制造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概述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重振制造业已经成为美国总统和国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围绕加强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政策调整正逐步展开。作为全球经济和制造业强国,美国在重振制造业方面的一些新认识、新举措和新战略,对我国制造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上述制造业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并衍生出新型的知识产权议题。例如,在软件方面,五十多年前就发生了窃取蓝图的间谍事件,那时窃取起来还比较困难。但如今有了互联网、软件、网络战争,使它变得不再困难。这些高超的科技,包括专利设计的CAD文档,都是必须被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网络战争中要特别重视这一点。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经典论断是,每个人都是专家,而又似乎没人是专家,强调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必须十分严谨。目前美国正处于敲定一项细则明确的文件的过程中,并尝试尽可能地纳入各种细节。美国能提供并拥有的是:法治、保护知识产权和供应链安全的能力。大学的合作、围绕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之类的行业中心的聚集能力中都很好地关注了知识产权议题。就此,企业可以很好地使用各种工具,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 美国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合作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会员协议出发,合作各方会在会员协议中置入知识产权的构想。例如,国家国防制造业加工中心商业运作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帮助客户解决技术问题的行业,不保留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规范属于任何使用其研发新产品的公司。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进行新的研发项目时,合作各方要求团队审慎地申报这一项目中含有的先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的话,团队可以不用提出,合理处理。在研发活动中,若团队发展了属于本团队的知识产权,那么团队仅仅能在此范围内行使该知识产权。另外,还可以借助获取“美国制造”财团内部的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这种方式强调平衡点的使用,通过收费向成员们分享这些知识产权。
参考美国合作视角的只是保护机制,我国政府部门应在科研院所内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律人才。在科研院所内成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产学合作,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研究中,而不是放在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产业化上。鼓励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技术股份形式与企业合作,加大后期产品的开发力度,促进双方技术合作和资源组合,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3 美国基于企业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在观察知识产权问题时,美国遵循三项指导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在方案成形的过程中制定的,然后,每个项目提案均需包含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类似于美国制造所采取的做法,使项目团队能够真正获得授权,能够决定如何实现相关技术的商业化。
首先,企业必须通力协作,将知识产权拿回谈判桌前。美国有一些企业的项目需要先前知识产权的存在,但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的准则仍然是希望能够将知识产权摆到台面上来,让项目能够在这些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顺利推进。另外,一些机构也在摸索如何保护此类背景知识产权,同时拿出具体细节,这样知识产权所有者就会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流程和程序可依。
第二项基本原则关乎商业化,就是帮助美国企业更具竞争力。因此,必须有个真正由商业驱动的授权计划或所有权计划。以会员层级为基础能给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员带来一定益处。例如,价格最低的层级约需500元入会费,顶级一年则需40万美元的会费。与此同时,根据企业所属成员类别,可向您提供一定的权利与特权。最重要的是,这些会员企业能够在内部使用这些技术,完善企业业务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独家商业化机遇。
指导原则的第三个要素是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科研院所,旨在促进公共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的种子资金。美国政府在未来五年间,对于这些首批科研院所而言,政府将从投资者转型为客户。科研院所及其成员必须做好准备,迎接五年后种子资金投资者离场、客户进场的局面,而且需要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
借鉴上述经验,我国还应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服务机构,为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商品化进程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和服务,为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高校的技术转移,为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提供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宽松的环境,从而调动高校科研人员、企业及政府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技术转移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
4 结语
总体而言,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系统,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部分内容与美国经济和科技政策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美国知识产权业务模式,在于确保科研院有所回报,以持续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能允许我们使用此类知识产权培训工人,并向中小型企业展示如何使用此类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典范,美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改革专利授权措施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调整,美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的公布以及正在如火如荼协商中的《反假冒贸易协议》(草案)都表明了美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决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保证我国在以高科技实力为基础的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中取胜,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各项改革进程,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产业化,尽快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
参考文献
[1] 陈高翔,吴少锐.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1(3):6-8.
[2] 左中梅,王智源,盛四辈.中日韩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J].学术界,2011(1).
[3] 程文婷.各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以美日西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1(Z1).
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重要产业,在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能够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型产业,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就计算机软件依据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规中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应当涵盖计算机程序、辅助资料及程序的描述等,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均是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定义,在结合自身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本文由收集整理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转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的理念,将最终的违法打击途径确立为良好的司法环境的组建,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确立为重点,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这一国家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将行政调查及处理力度的强化确立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给予软件研发使用的相关权利人以足够的法律保护,并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制裁及惩处;软件行业内的诸多协会是软件企业中形成的自治性的组织,虽然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及司法等管理权限,但却在市场调查、信息的咨询评估、业界信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具备法律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要充分的发挥软件行业内相关协会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一、引言
知识产权自十七世纪中期被提出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其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低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出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从清朝末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最初建立阶段,改革开放之后至九十年代末期的基本建立过程阶段和2001年我国“人世”以后至今的发展成熟阶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同时也成为了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正式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中来。本文在总结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探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轨迹,并且试图探讨出一条适合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道路。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上发展迅速,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跨越,从本土化走向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大大加强。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专业人员缺乏,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与他国产生贸易摩擦与纠纷中所需求的高端人才和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发展。其次,我国近代法律转型就是为换取西方列强收回治外法权的承诺而进行的,外部因素驱动着内部因素的发展,促使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最后,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72年至今,美国发起337调查起数逐年增多,涉华数量也随之攀升;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为历年之最,其中涉及中国企业26起,占比37.7%,继续位居首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将有更多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技术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将对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通过笔者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遭遇多种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经济上,我国发展水平仍然滞后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于2010年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增加。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绝大多数企业和普通老百姓中还是较为淡薄的,并没有引起各家企业的充分重视,造成了国内盗版猖獗,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企业自身的创新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从而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三)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2010年,我国共投入R&D经费7062.6亿元,比上年增加1260.5亿元,增长21.7%;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76%,比上年的1.70%有所提高。但我国与其他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我国专利水平较低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不足,而造成产业竞争力低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使得在拓展国际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
2011年4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一天之后,中兴通讯用反诉表明自己的立场。4月29日,中兴在中国针对华为侵犯中兴通讯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通过此案发现,我国企业之间往往缺少国内、国际市场的通盘考虑,难以实现合作制度架构下合作企业利益“联合最大化”。
三、解决对策及发展路径思考
(一)政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个适应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保护体系。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在这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是,总体上来说仍然在向前稳步发展。
1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当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规划》,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努力形成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加强教育力度以及多方面的媒体广告等宣传,普及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养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习惯。
3 鼓励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企业通过梳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多方位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从而达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球化浪潮中,把握机遇,提高自身综合实力,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和长久的发展,同时与本国企业协同发展,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度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特点 缺陷 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知识产权的含义,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i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迷失
(1)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及其意义,主要是对科技和经济的促进价值。第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创新,其初始动因是鼓励创新,保证一定期限内技术、智力成果的垄断。技术的垄断,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刺激和鼓励人们不断的创新科技,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公正、效益价值。维护社会公正效益,表现为最新的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推动,若不保护智力成果,将不会有更多的创新出现。创新得不到保护,人们将会失去创新的动力。第三,利益均衡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核心。第四,效率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基础,保护好知识产权催生技术的发展,更好的促进和刺激人们的创新意识。第五,利润是知识产权价值,以专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以经济利润鼓励人们过多的创新。第六,和谐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
(2)知识产权价值的迷失。第一:利益分享机制的不合理。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又出现了智力创造者过多的垄断其智力成果,从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微软集团,从智力垄断到利益垄断,从而掌握了市场垄断,过分的垄断市场,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竞争机制的发展。第二:缺乏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基于传统的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新和创造。传统知识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而且极具经济开发性。尊重传统知识,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现今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传统知识没有太多的经济的价值,使得传统知识逐渐的在丧失,我们应当重视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缺陷、建议措施及其保护意义
(1)知识产权的缺陷。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其二: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其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其四: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 ,从总体上看 ,由于缺乏完整体系的立法基础,严重缺乏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实质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 ,具有其内在逻辑性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因此 ,对于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上不应再是松散的彼此独立的 ,而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中 ,消除权利冲突 ,填补空白 ,统筹兼顾 ,以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即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统一的整体机制下也容易及时来规范协调。从长远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三大部门也应合并在一起 ,统一为国务院知识产权局 ,全面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 ,超脱于各部门行政事务和部门利益 ,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 ,有效地解决单行法律、 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
(2)知识产权的建议措施。第一: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大力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和意义,使人们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对其保护就是保护好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科技利益,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首先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其次国家要大力的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最后来达到全民的重视;第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三: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1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和弱相对性,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2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3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应该逐渐的完善我国的保护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促进我国的综合实力的提高。我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逐步的完善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J]. 法学研究,2001(6).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4]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5]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6]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J].比较法研究,2004,(2).
[7]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现代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建议;
1 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 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主题, 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共同发挥经济资源的作用, 甚至起到有形资产无法替代的作用[1]。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现状
2.1外部原因
(1)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
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申请人的积极性[2]。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我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候只能是无可奈何。
2.2企业内部原因
(1)企业缺乏长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长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 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2)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缺陷
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 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 21.6%。即使有了专门机构,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的管理标准不同,内部工作不协调,极易导致重复研究、重复劳动,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此外,我国企业没有严密公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制度不严密,极易导致泄密,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不足,违反员工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的事项频繁发生,即使事后追责,也对企业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3]。
(3)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多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知名商标频频被恶意抢注。如,北京的老字号“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1992 年在中国设立注册的“海信(HiSense)”标志,在海信集团 1999 年准备进入欧洲市场之前就被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最终产生长达5 年的商业诉讼案,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时间也被迫推迟。此外中国企业也纷纷遭受专利诉讼案件,但是企业的应诉率低,轻则影响企业的发展,重则致使知识产权流失,造成经济损失。
3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建议
3.1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应该学会自觉地、主动地利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应该把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和考核提到个企业的有形资产的管理和考核同样重要的地位,其次是强化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应该自觉地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2)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
首先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适应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不能阻挠和限制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妥善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系;其次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此应该密切注意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动向,研究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
(3)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
首先是应该学会自觉地、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和法律武器,积极用于进行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其次是提高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乃至实施非法垄断行为的抗争意识。
3.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对人的管理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管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企业还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界定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对企业的关键技术应采取保密措施[4]。
(2)对保护制度的完善
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真正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3)对专利技术的支持
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及时实施的技术申请专利,以便取得技术占有权。最后应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全部技术内容都公开,而是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是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如一些配方、工艺等,其侵权行为很难发现,一旦将内容全部公开,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窃用而不被发现。
3.3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核算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陈文君.TRIPS 视野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西南大学民商法系.2008.
关键词: “337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策略
引子: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称中国内地南孚电池、中银(宁波)电池、四川长虹等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2003年5月28日立案。2004年6月2日, itc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侵犯了原告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企业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布原告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
2004年8月,我国文具龙头企业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外3家制笔企业,一同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
2004年10月,美国卓然公司(zoran corporation)向itc提出“337调查”,指控包括江苏新科电子等在内的,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侵犯了其3项专利。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 b.v.公司、flooring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 flooring n.cllc公司依据“337条款” 向itc起诉我国17家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侵犯其数项专利。并且于2005年9月2日又请求itc修改其申诉,增加了一家中国公司为被告。
一.“377条款”概述
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和摩擦发生更加频繁,其中就包括有愈演愈烈之势的“337条款”调查和制裁。
“337条款”起源于1930年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它是一些美国企业为了限制来自中国企业的竞争采取的一种新策略。他们使用有75年历史的《贸易法》中过时的一项条款,指控中国大陆企业窃取了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要求保护的美国权利人应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在美国海关进行登记,那么,根据这项条款的规定,声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这些企业,可以请求itc下达命令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337条款”在两方面与一般反倾销法案不同:第一,从开始申诉到开始审理,给应诉人的准备时间只有8个月(而由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般权案件则有几年时间);第二,在某商品“337”立案开始后的调查期间,itc就可发出“排除令”,禁止被调查商品从任何港口进入美国,此期限可延续好几年。这就使得应诉者非常的害怕“337”给盯上。
“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是美国强权主义在其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的体现,并且已经对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也要比反倾销措施严厉得多: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坎比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其应诉难度比反倾销要大的多。目前,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美国“337条款”的受害者,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
随着中对美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近3年来itc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有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那么,应如何应对itc根据“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产品进行的调查呢? 可选策略有:“对抗”、“反攻”、“缺席”和“解决”(即寻求私下解决,但代价可能不菲)。
1.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以首先,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研究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中国企业在向美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存在。如果发现有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避开侵权。
其次,我国从事对美贸易的企业一样可以运用“337条款”,条件是在美国拥有专利,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企业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将专利进行中与美的同步申请和保护,从而化被动为主动。只要中国公司在美拥有机构或专利,就有了“反抗”的资本,就不怕一些美国公司阻止自己进入美国市场。同时,也可用“337调查”的法律手段起诉侵害自己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甚至还包括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公司。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中国企业也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
2.一旦介入,就要转变观念,积极应诉,敢于“对抗”。
“337条款”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对于“337条款”案,如果企业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它可能比反倾销更可怕---因为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而如果”337条款”的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按照itc的程序,如果美国权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申请,我国的涉案企业只有6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需要及时认真地考虑是否做出答辩,千万不可将调查置之不理,也不要冒险地指望其它公司来出面答辩。
其实有不少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应该立即委托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特长的事务所,积极抗辩,主动面对挑战,争取胜诉。而不是“缺席”,不予回复,更不能不应诉。就如贝发文具集团在其案件中的表现,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
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来自美国起诉方的知识产权就一定有效和合法。据itc统计资料表明:在1999-2003年期间的“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的,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只要敢应诉,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337调查”胜利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高达50%。比如2003-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美国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南孚高层也透露,“在此次美国劲量公司多次反复的起诉过程中,中国各电池企业的积极应诉,对获得案件的最终胜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未雨绸缪。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就特别容易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攻击,这种攻击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是不可避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确是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软肋,在这里进攻往往比较有效。所以,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就有必要从各方面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
⑴.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其核心竞争力,这才是在竞争中取得主动的根本方法。
⑵.加快对人才的吸纳,培养企业自身的人才队伍,减少人才漏失。
企业间乃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入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将会失掉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
⑶.全面贯彻新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周全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竟争法,反垄断法等)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但在发展中国家却很少有,故使其容易受冲击和伤言。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行政各方面给企业给以更多的支持。
我国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稿中,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
⑷.革新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落后意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甚至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最后,企业还应当重视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如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研究),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等等。
我国入世己是第五年,进入了后过渡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发达国家掀起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正不断的冲击着我国的产业和企业。因而,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己是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蔡宝刚,《美国“337条款”述评》,法制与经济,2001-10-13-6
张丹丹,赵剑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危机及对策》,市场论坛,2005-04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2)10-0089-05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①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对象也由传统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向知识、服务等非物质要素转变,使得知识及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增强”。[1]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战略方针是“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其中,依法保护是手段,科学管理是基础,激励创新是源泉,而有效运用则是最重要的归属和目的。正如知识产权法专家陶鑫良教授指出:上述方针的灵魂是有效运用,激励创新应落实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也要落实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更应在有效运用,国家与企业知识产权之战略与策略,有效运用是目标,运用有效是关键。[2]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解读时也道出了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运营的意旨。他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思考》文章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和将该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将其结合起来可以看成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其中运用是创造与保护的延续,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根本所在。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本身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层面上即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核心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点谋求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重点和创造战略、保护战略以及管理战略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于如何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的资产,整合企业各种资源,及时有效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产品,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主要表现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知识产权投资和预防与控制知识产权流失等内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运作知识产权资产而获取经济效益,最终目的则服从于企业战略,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显然,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最高层次,它需要牢固地立足于日常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事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