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4-02-20 15:41: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存货;收入;折旧
一、前言
纳税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纳税筹划在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深入,纳税筹划才逐渐被人们所熟悉。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财务目标就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所得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税后利润的大小。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在当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受益,增大税后利润,并有助于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而且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合法,实现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1.公司组织形式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销售收入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付款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3.固定资产折旧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4.存货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符合会计准则的计价方法才是合理的,所以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应主要选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二者中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一批存货在一段时期内会全部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也就是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当物价走低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
三、结语
总之,从长远和整体看,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增加。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发展。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化,资源配置的逐步优化,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参考文献:
[1]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M].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
[2]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M].商业会计,2009(10).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由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个热点。我国在2008年1月1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规定也有所变化,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的原则。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冲突。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下,调整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的税务方案,获得最大的经济行为。对于税收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筹划,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再进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谓的纳税筹划的意义。(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而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缴纳的,在企业的各项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受到以下影响:一是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劳动力价格也在上涨,而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上涨,使得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减少,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受到资金的影响,招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来支付款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及时进行结算,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有些项目因为严重缺乏资金,出现停工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建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项目复杂,不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种类也相对繁多,这中间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这些资产的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对于建筑企业来所,这么多的固定资产,相对来说,计提的折旧也是很多,为了获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也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税法规定的企业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但是同时也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话,确实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综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的基础上,每年计提相等的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我们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采用固定的折旧率(即: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差额的余额作为本期应该计提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指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采用固定资产的原价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固定资产金额比较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我们应该重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线法计提折旧还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我们所要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也是说在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不会因为我们采用的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还是影响我们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当某一年份,我们计提的折旧比较多的时候,我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比较少,我们知道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在开始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要是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企业来说毫无意义。但是资金时间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价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相当于企业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经过计算,我们比较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我们发现双倍余额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比年数总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旧的计提要考虑折旧年限的选择。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是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是折旧年限与已使用年限差额的60%。为了达到缩短折旧年限的目的,建筑企业就要努力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这样企业就可以多计提折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影响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考虑。税法对于企业的净残值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旦估定,就不得变更。对于折旧额来说,净残值越大,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就相对较少,进而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就增大,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就增大。所以,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尽量低估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使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变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数额比较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净残值也一般不为零,因此,我们要合理估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三、对于建筑企业的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费用化借款费用;另一种是资本化借款费用。对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随着有关资产分期扣除,对于借款金额比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是在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 考 文 献
[1]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程静茹,马旭萍,李文宁.新所得税法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交通财会.2010(8)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统筹规划;现状;措施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统筹规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也就是减少一些不必要支出,以此来增加税后利润。与此同时,现在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很多优惠政策和优惠活动,企业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在运营过程中要趋利避害,从而在企业的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统筹规划有一个最主要的前提和特征,就是合法性,这和非法偷税逃税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统筹。所以,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进行税务的统筹规划,是主动和偷税逃税的行为划清界限,因此,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进行统筹规划工作是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的,在统筹之前,企业肯定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尤其是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起征点、减免税和计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务进行充分的认识和分析,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的方案,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改良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进而整体的提升企业的财务能力,增强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
二、我国房地产所得税统筹规划的现状
现在我国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统筹规划对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这些企业由于对统筹规划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工作时还是存在问题。
(一)对税收的筹划认识不到位
一些房地产企业把对纳税进行统筹规划错误的理解成了和政府的征税部门搞好关系,争取通过人情关系来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这是十分不可取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坚决杜绝;还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在征税部门征税的时候谎报企业的收入,以此来减免税收,比如说:一些企业把自身旗下的租赁出去的房产、销售出去的车位等计入到公司自己的小金库中,在对企业收入进行报告的时候不列入其中,以此来达到减少企业实际收入数目的目的。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偷税逃税行为,和统筹规划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对统筹规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
(二)统筹规划的人员专业性不高
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是国家在经过分析研究之后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其专业性不容忽视。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方面的相关工作都是由财务人员来完成的,但是,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在统筹规划方面,对细节和内涵不能理解的非常透彻,因此把握的不是很好,所以,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对统筹规划方案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三、统筹规划的策略指导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缴纳所得税乘以适用税率,还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所得的值乘以适用税率。其中,需要解释的是,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准予扣除的企业运营成本、费用、支出、税金等项目。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准予扣除的项目比较少,所以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也较少,因此,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就要从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和减少收入的总额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收入总额的统筹规划
根据我国的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后,才能算作正式完工。第一点是开发产品的竣工证明材料已经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点是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第三点是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上述所列举的这三个条件,其中有一个不满足,开发产品就算作未竣工,那么就可以以计算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毛利率相对来说是要比企业所得税低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通过推迟工程竣工文件的审批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以此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统筹规划
政府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先要对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划分,房地产企业就要充分在这上面做文章。要综合对固定资产、业务招待费和利息费用进行统筹规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个数,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统筹规划这一课题做了具体的分析,分析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进行统筹规划的现状,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因此,企业一定要严守法律这道门槛,不能越轨,在此基础上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翠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0(6):30-31.
摘要 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和各项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利用税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涉税业务的策划、调整,从而形成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的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应该对纳税筹划的思路进行创新。文章针对新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提出了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以期能帮助企业实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税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企业所得税也成为我国税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应该对纳税筹划的思路进行创新,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和各项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利用税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涉税业务的策划、调整,从而形成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实现节税目的的活动。纳税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指的是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纳税,是充分利用税法知识的结果。第二,专业性。在企业纳税筹划中往往是由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的,尤其是税务会计必须跟进的工作。第三,筹划性。企业可以通过事前的筹划,从而确定纳税方案,选择税费较低的方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来相比,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调整。从优惠政策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从地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实施节能环保等产业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中需要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实行税收优惠。在税率调整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内外资企业原来的 33%的法定税率下调到25%,将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适用税率调整到20%,对于一些微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税率。
二、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在新税法中确定了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新格局,在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中税收减免幅度比较大,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项政策,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拥有税收减免政策的项目。例如,食品加工企业在投资中可以将着眼点放在农林牧渔等项目中,从而可以不缴税或者是少缴税。又如,生产企业可以在购置生产设备的时候选择一些节能节水、环保的设备,利用税额抵免减轻企业的税负。
2.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做了新的规定,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和注册地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企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应该积极利用这些政策,筹划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因为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主要承担的是境内的所得税,所以要想外资企业要比避免成为居民企业就需要在国外注册,同时将实际管理机构设置在国外,从而减少税费负担。
3.积极创造适用税率的条件
在新税法中规定企小型企业是20%的税率,而高新技术企业是15%税率,所以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费应该创造一些满足优惠税率的条件。例如,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主要认定标准是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和一定的技术投入比例。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的重点从纳税地点转移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面,致力于组建自己的队伍,做好自己产品的研发,从而满足税率适用条件。
4.改善企业工资的发放形式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计税工资取消,在税前可以将企业工资全部扣除,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就可以尽可能多的支列工资支出,从而扩大税前的支出,降低税收,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员工工资,将企业员工其他的福利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对持有企业股份的员工发放工资可以将股利改为年终奖或者是绩效工作;增加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费用;在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时候应该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相应的考虑。
5.销售结算方式筹划
在新企业所的税法中针对不同的计算方式,对收取确认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收入确定,就需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有必要对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和选择,避免出现垫支税款的行为。企业可以在销售中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从而实现不同时期的收入确认,递延纳税,企业也可以在直接后款销货的时候将收款时间推迟,将确认收入时间推延到下一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利益。
6.减少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也是有风险的,企业应该必须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预测,对当地税务征管具体要求有了解,对新税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保证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另外,企业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保证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从而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
三、结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有效措施,在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企业要实现纳税筹划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对税法以及地方征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研究和探讨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同时要对纳税筹划风险做好预防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张静伟,白羽.新企业所得税环境下纳税筹划的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2).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企业利润有重要影响,内容广泛、计算复杂。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后,减去减免税额和免抵税额所得,而应纳税额以应税收入为基础,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各项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以其为切入点,进行税收筹划设计。纳税筹划的理解,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针对纳税人而言,即企业或个人在上缴税款方面的筹划,其二是针对税务机关而言,即征收税款方面的筹划。本文讲述的是前者,即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由股东财富最大化决定,通过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找出适合自身的节税途径,在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环境和发展目标继承上,合理配置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使得企业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税金作为净收入的抵减项,减少了股东收益,与企业目标相悖,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生存、发展、盈利所必须的。
(二)法律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
符合法律规范是税务筹划的首要特征,是企业开展任何经营、投资、分配等经济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减少税负,需使筹划具有合法性,而非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当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少交或不交税款,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及时的纳税筹划,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又使企业遵纪守法。
(三)纳税是义务,纳税筹划是权利
在法律的基础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无可厚非,这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各种筹划方案对比分析,根据测算的预期效果找出最适用方案,使净利润达到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及实践是在具体环境中开展的,无论是税收政策、税收执行环节,还是筹划意识、管理层决策、财务会计行为,都存在各种问题。
(一)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被普遍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税法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使得纳税人不通过合法手段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是偏重于税收机关放宽标准,由此引起一系列行贿受贿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律允许之外放宽了某些企业的纳税限额,使合理的纳税筹划变为偷税、漏税,则不利于市场经济良好氛围的形成和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二)财务人员运作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在节税意识方面,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理解误区,将纳税筹划和非法逃避税款混为一谈,或者心存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会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素质低的财会人员不按照准则规定计量业务活动,出现账实不符、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情况屡见不鲜。扭曲了纳税筹划合法性特征,不仅使会计人员和主管人员面临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还使企业形象受损,得不偿失。另外,我国的税务机构、税务筹划人员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待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速度的提升,国内税法变化速度惊人,各种税收条款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不断的变更,根据经济环境的发展出台相应的解释公告,若不加注意,对该税种相关法律制度的使用就会出现偏差的情况。近几年我国的税法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再者,税法对偷税、漏税、骗税等涉税案件打击力度偏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改进意见
(一)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最直接的影响来自经济制度环境,必须因时制宜地修订税收政策。一方面,国家需对已发现的有关税法存在歧义和不恰当之处进行修订,防止企业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运用出现偏差的情况,为企业、税务部门、税务机构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企业和税务机构提供正确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规范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违法乱纪行为,使违法企业或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大不正当的偷税漏税经济行为的成本,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构建良好的市场风气。
(二)营造稳定的税收行政环境
首先,税务行政人员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及其变动非常熟悉,便于指导纳税人依法缴纳所得税,引导正确的筹划方式,做好征管查处工作。其次,作为人民的公仆,税务机关自身也要严格自律,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不贪赃枉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禁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确保做到不偏不倚,大公无私。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