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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支付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一、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电子支付交易规模与市场划分
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57亿,这位我国电子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市场蛋糕,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增长速度连续6年超过95%。特别是2010年第三方支付拍照的发放给第三方支付确立了经济和政策地位,为其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1年整体行业格局相对稳定,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宝依然稳居行业龙头地位。从市场份额看,规模企业出现三大阵营,第一集团的支付宝、财付通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江山,使得第二集团、第三集团相关企业份额差距持续缩小,竞争激烈。当前市场同质化导致竞争严重,只有技术创新和产品变革才有可能颠覆市场份额占据情况。
(二)中国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现状
2005年,央行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传递出了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信号。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此第三方支付结束了无人监管的状态,开始“持证上岗”,进入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与2010年5月26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支付宝、快钱等27家公司获得了央行5月18日签发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目前,经过5批支付牌照发放,已有101家企业获得支付许可。
二、中国电子支付的前景展望
1、CA认证存在的问题。
(1)技术安全。目前所谓CA产品的安全只解决了加密和签名的问题,大多数商业银行使用的服务器证书是国外CA机构颁发的,没有在我国取得合法资格,仿冒风险大大上升。
(2)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法规。CA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网上支付甚至电子支付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体系,存在这种各自为政的混乱情况,相关的行业法规也有待完善。建立完整行业技术标准,实行审慎监管迫在眉睫。
2、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电子支付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尽管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实施,但缺口依然存在。如面对日渐拥挤的国内市场,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将触角伸向海外的时候,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无监管细则出台。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条例,相关企业在处理支付安全等问题时有时会面临无章可循的状态。
3、用户对电子支付安全的担忧与相关知识的缺乏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用户不选择网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艾瑞咨询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第一原因。还有就是目前很多消费者在使用电子支付时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比如在公共电脑上使用完网银没有点击“退出”,设定六个0等易猜测的号码作为密码等。
(二)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对策
1、优化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和监管环境,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电子支付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保驾护航。面对近年来电子支付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时对参与的各行业机构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电子支付的健康快速发展。
(1)健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
解决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立法来填补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就整个体系而言,需要制订与电子支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主要是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来更好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正确处理与银行、消费者以及第三方的关系,引导电子支付逐渐向非银行化、保护消费者的模式上发展。
(2)统一行业标准,实行审慎监管
统一行业标准是电子支付拓宽发展领域、向纵深化方向发展的前提条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并统一标准,以便参与电子支付的各方进一步明确权责,更加准确地定位发展战略,以行业间合作的方式整合电子支付优质资源不断的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打造并提升电子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价值,不断推进电子支付业务的纵深化发展。
2、完善电子支付的软硬件环境,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目前来看,信息安全的问题无处不在,建立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越来越成为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一方面统一各个银行身份认证系统,更新安全防护措施,推动网上支付平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完善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增强网上银行信息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完善电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技术体系,确保公众对电子支付的信心。
3、加快支付模式创新,推进市场拓展
通过各种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是电子支付发展的灵魂,也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支付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快研究CA核心技术,紧紧跟踪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二是加大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并完善业务创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联网体系。注重发挥电子支付的优势,简化业务程序,实现信息化,从而让电子支付融入到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蔡东.电子支付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J].中国金融电脑,2012,15-18
[2]陈克非.电子支付的现状及发展[J].计算机工程,1997,32:183-186
[3]黄卫东,陆佳.探析电子支付发展之道[J].网上银行实务,2011,11:73-75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数字现金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性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务的优越性,成为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个人上网购物和消费的原动力,然而,支付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通过电子支付安全地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是人们在选择网上交易时所必须面对的而且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电子商务支付的特征[1]
所谓电子支付,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的.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Internet、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2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
银行采用计算机等技术进行电子支付的形式有5种,分别代表着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办理结算.
第二阶段:银行计算机与其它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结算,如工资等业务.
第三阶段: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进行取、存款操作等.
第四阶段: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POS)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这是现阶段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
第五阶段:最新发展阶段,电子支付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直接转账结算,形成电子商务环境,这是正在发展的形式,也将是下一世纪的主要电子支付方式。这一阶段的电子支付叫网上支付,网上支付的形式称为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信用卡、数字现金、电子支票、智能卡等。
3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方式
3.1信用卡支付方式(CreditCard)目前,基于信用卡的支付有4种类型: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人的支付、简单加密信用卡支付、SET信用卡支付.
3.1.1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买方通过网上从卖方订货,而信用卡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等非网上传送,或者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送,但无任何安全措施,卖方与银行之间使用各自现有的银行商家专用网络授权来检查信用卡的真伪.
3.1.2通过第三方人的支付改善信用卡事务处理安全性的一个途径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启用第三方,目的是使卖方看不到买方信用卡信息,避免信用卡信息在网上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取.
3.1.3简单加密信用卡支付使用简单加密信用卡模式付费时,当信用卡信息被买方输入浏览器窗口或其他电子商务设备时,信用卡信息就被简单加密,加密信息安全地通过网络从买方向卖方传递。采用的加密协议有SHTTP、SSL等.
3.1.4安全电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SET协议(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从而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交易的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
3.2电子现金支付方式(E-cash或DigitalCurrency)电子现金(E-cash)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即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无需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适用于小额交易。其主要优点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目前电子现金有一些只需要软件,而另一些则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也可采用现金转卡或采用Mondex卡转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都有其自己的协议,用于消费者、销售商和发行者之间交换金融申请,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的“钱包”软件执行.
3.3电子支票支付方式(E-check或E-cheque)比起前两种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票的出现和开发是较晚的。电子支票使得买方不必使用写在纸上的支票,而是用写在屏幕上的支票进行支付活动。电子支票几乎和纸质支票有着同样的功能。一个账户的开户人可以在网络上生成一个电子支票,其中包含支付人姓名、支付人金融机构名称、支付人账户名、被支付人姓名、支票金额。最后,像纸质支票一样,电子支票需要经过数字签名,被支付人数字签名背书,使用数字凭证确认支付者/被支付者身份、支付银行以及账户,金融机构就可以使用签过名和认证过的电子支票进行账户存储了.
3.4微支付(Micropayments)“微支付”的特征是能够处理任意小量的钱,适合于因特网上“不可触摸(non-tangible)商品”的销售.
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发送与支付要几乎同时发生在因特网上;另一方面,商品销售、处理与运输的“瓶颈”为保持成本低廉设置了障碍。为保持每个交易的发送速度与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厂商在致力于发展别的协议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
4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4.1中国电子商务支付的主要问题4.1.1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及网络专家们在网络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安全仍然是电子商务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
4.1.2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问题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形交易,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信任,即使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网上支付也不可能发生。而在中国,这种信用体系还根本没有建立起来,这种恶劣的信用环境对网上支付的发展将产生很大阻力.
4.1.3支付方式的统一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此外,就单种支付方式而言,也存在着标准不一的问题,如智能卡的标准问题等.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就采取各自为政的方针,造成了目前技术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最早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的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中国银行采取的则是更为高级的SET标准,这种缺乏长远规划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使得网上金融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下,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很明显,对此消费者的反应将是较少采用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而这又进一步阻碍了中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
4.1.4跨国交易中的货币
兑换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体系,如美国的美元、英国的英镑、日本的日元、中国的人民币等,而且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这样,在跨国电子交易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的网络消费者如何了解另一国家的销售者的产品报价折合成本国货币是多少。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人们潜在的购买欲望.
4.1.5法律问题目前中国还没有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网上支付的风险较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利.
4.2对策4.2.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研究,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4.2.2建立全国统一的支付网关和认证中心(CA)在技术标准上应具有战略性眼光,不仅要建成全国统一的支付网关和安全认证中心,而且要努力和国际标准接轨。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设置认证中心,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具体措施上由人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新晨
4.2.3利用软件实现跨国支付针对跨国交易的货币兑换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货币自动兑换软件集成于电子商务服务器中,实现全球性电子商务处理服务。这样,任何人就可不受限制地通过Internet在全球任何地方购物消费。可采取多种可自由流通货币作为支付货币,以解决由货币尚不能自由流通(如中国的人民币等)引起的问题.
4.2.4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中国目前有关电子支付法律的制定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如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权利,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等,因此,必须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4.2.5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提倡实名交易、诚信交易,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1]宋玲,陈进,王小延.电子商务战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26~127.
[2]CarolM.Cram.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质上是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中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能够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替代电子商务活动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从而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动态博弈无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产物。它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它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如资金的沉淀、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监管系统不健全等,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如何有效的解决沉淀资金产生的问题,降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是亟需我们进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分析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资本,但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主要包括:
(1)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运作必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网络的开放性和应用系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势必会造成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递存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被法院冻结,导致支付风险。
(2)道德风险: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风险模型在不对称信息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同样会降低市场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会严重挫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从而引发电子商务交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4)法律风险: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3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对资金沉淀这个具体问题而言,我国的研究状况在不断地发展之中,从现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献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风险控制,着力解决管理和技术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安全认证体系;支付企业应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控制管理和技术风险,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业准入标准,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行业标准偏低,这就给商品交易带来了隐患,使这些机构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增加行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该行业的监管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及监管主体,促进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的规范、健康发展。
(3)以保证金方式确保沉淀资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的支付机构存在着沉淀资金被滥用和流失的问题。学术界提出的向监管部门缴纳必要保证金的办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很清楚的认识到:监管主体不明确使这项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遇到重复吸收和重复缴纳的问题。
(4)破解利益分配和归属难题。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使消费者和销售者不能面对面地交易,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沉淀资金的问题,而大量的沉淀资金又会产生一个利息的分配问题。针对在现实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的解决,就势必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甚至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4 结语
综上所述,支付环节一直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在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资金沉淀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现阶段,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8):94-95
[2]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293-294
电子支付安全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引言
1电子支付概述
2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其次,在电子支付中,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这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电子支付平台也成为犯罪分子套现或洗钱的“帮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计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视安全,电子支付发展之路必定不会长远。在社会生活中,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公众对支付的安全性尤为关心。
2.2法律层面上的电子支付安全风险从广义上看,电子支付安全包括两个层面: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是指从技术角度能够保证指令人对资金的划拨安全地到达收款人的账户。这种安全仅指电子支付的瞬间动态安全。法律安全,则是指指令人能够完全控制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这种安全是一种稳定的权益保障的状态。电子支付发展到今天,包括银行系统提供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险主要有如下3种。
2.2.1外来攻击
外来的种种攻击行为,使指令人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主要有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及电脑黑客三种。
1)钓鱼式欺诈。这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通常表现为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例如仿造一个网上银行的网站——欺骗用户登陆并留下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划拨用户资金。
2)计算机病毒。2005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现了多种专门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病毒。该类病毒常驻用户电脑,当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时候,能够自动记录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出去,造成用户的网上银行资料被盗。
3)电脑黑客。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物理网络系统,电脑黑客可能攻陷网上银行的数据库,直接将用户的资金划走。
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将给网上银行和用户造成巨额损失[3]。
2.2.3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将用户的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目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便捷性,将盗窃与诈骗等行为的目标瞄准到用户网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近几年频繁发生盗取网上银行帐号后转移用户账号资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诈骗,利用银行提供的ATM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便利,诱导用户使用转账,使得不少用户上当受骗。
3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应对措施3.1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亦即,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协议,使用该平台来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时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当允许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会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这些都类似于金融业务,如果不加以监管,资金的安全将会大受威胁。据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业务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应当比银行更加严苛。
首先,应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册,而是应当设立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保证其信用度;同时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来主管,可以由人民银行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注册资本太低、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太小而出现的破产或其他经济危机,造成用户资金的不安全。
其次,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要求。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相似,均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不当,可能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业务规范。
2)严格准入门槛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3)限定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机制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明确、协调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参与电子支付过程的各方主体,包括指令人(即用户)、收款人、网上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来明确。
从法理角度分析,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并没有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而是用侵权法和合同法来规制。有些国家即使出台了专项立法,也未形成一个新型的法律关系。就我国而言,可以在现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确认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并对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范。
首先,应当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全面的规范。在传统观点中,要求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在认领银行卡或者账号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客户对其所拥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逐渐倾向于由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规定,用户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有限制的责任。按此规定,如果信用卡是经过消费者授权而使用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卡划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卡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则条例将持卡人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以内,如果持卡人通知发卡人时未授权划拨造成的损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责任以承担该损失为限。如果发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权利,信用卡不能识别使用者,或者发卡人没有提供给持卡人一个将其损失通知给发卡人的方法,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应当对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收款人与指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并不具备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权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规范。但是收款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例如当指令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向收款人进行支付而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未支付时,收款人有无权利直接向他们(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请求?严格来说,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也存在,亦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是,电子支付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即为使支付更为便捷,如果在电子支付中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势必妨碍便捷目标的实现。
因此,本文认为,鉴于电子支付的特殊性,我们不妨在此种情形下赋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请求权。当然,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严格条件,例如必须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确认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义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类推适用网上银行的规定,使其在与指令人、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明晰的权利,承担确定的义务。
[2]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管理措施
1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为了完成电子商务交易,不同的支付工具,如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收费等不断出现。在这些工具中,人们最常用的还是信用卡,至今95%以上的网上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然而,正是信用卡成了影响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现以来,信用卡欺诈问题一直困扰着商家和消费者,并且愈演愈烈。
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Week)的一份调查显示,80%以上的网上消费者担心他们的信用卡信息被他人盗用,95%以上的潜在网上消费者表示这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其实大部分商家都尝到过信用卡欺诈之苦,许多商家只能独自承担大部分损失,有些商家甚至因为信用卡欺诈而破产。此外,安全性、可靠性等也成为其他支付工具发展中碰到的问题。
本文将列举一些电子商务支付工具,讨论它们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2几种主要的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是发生在交易双方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它运用先进的技术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中间机构尽量减少,用硬件把交易中必须涉及的各方以电子化方式联系起来,这样交易信息可以迅速传递而不用烦琐的纸上工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软、硬件不再是困扰交易双方的问题,而且为了更好地运用这一新的支付基础平台,许多非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积极的尝试。如今,除了不同种类的信用卡,还有许多电子支付工具活跃在电子商务领域。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电子支付工具。
2.1电子现金(E-cash)
电子现金(E-cash)是由美国Digicash公司发明的一种软件支付工具,用来在网上完成任何从个人电脑到工作站的安全电子支付。这是第一个P2P网上支付系统,它绕开了支付的中间机构而把所有拥有E-cash系统的顾客直接连在一起。通过E-cash软件,顾客可以把从银行取来的电子现金存在自己的电脑中,之后就可在任何一家接受E-cash的商店消费,而不用首先在那儿开户或告知商家自己的信用卡号码。E-cash采用公钥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安全性,它存在顾客自己的电脑中,而且由密码保护。
至今,电子现金的概念已经被许多银行接受,芬兰、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一些银行已经在向客户提供电子现金账户。尽管在网络中支付的安全性要求很高,但E-cash的隐私性不逊色于传统现金。E-cash采用的数字签名技术防止了网络中恶意的第三方进入;另外,安全性由密码进一步保护,因为密码只有客户自己知道而银行是不知道的。E-cash的另一个显著特性是支付者匿名性,当然这一特性也体现在许多其他电子支付工具中。在这一系统中,如果顾客需要,他的身份连接收E-cash的商家也不会知道。
2.2智能卡(SmartCards)
智能卡是一种塑料卡,但它与其他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内部有一块集成电路芯片。一块这样的芯片存储的信息可以达到磁条卡所存信息的100倍。这种卡片被称为“智能”并非因为它能存储很多信息,而是因为它能处理这些信息。有些智能卡带有微型处理器,可以称得上“智能”,但相对较贵。智能卡其实是没有键盘、显示器和电源的计算机,其他如激光卡、磁条卡等是没有芯片的,只能算半智能卡。
智能卡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次性的和可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智能卡的价值在于用户可以用它来消费,这类卡,如电话卡,现在已很流行,但这种卡没有安全保护,所以丢了这样的卡就等于丢了现金;相反,可重复使用的智能卡有记忆功能,安全性也很高,这种卡在一块芯片上能够处理多种运用,还可结合密码验证和加密解密技术提供更高的安全性。
如今,智能卡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不管是通常的支付电话费还是更复杂的应用。在欧洲,数以万计的社保卡是智能卡,怀孕的妇女可以通过智能卡观察她们的怀孕期;在法国,智能卡用于交通领域,司机只要将智能卡在一个“小洞”前作验证即可。还有一些智能卡,能够像E-cash那样可存钱,最多可存6种不同货币,这种特性使得一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更舒适地作境外游。
2.3电子钱包(E-wallet)
电子钱包的功能类似于真正的钱包,只是里面存放的是信用卡、所有者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时还有电子现金。电子钱包中的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最新开发的这种支付工具是微软钱包。这种电子钱包中通常存放两类信息:支付信息和地址。消费者选择这种工具时可使用密码,并且它提供一个列表供消费者快速选择信用卡和合适的地址。但是这种工具给网站增加了许多工作量,所以尽管人们很赞赏这种工具但接受度却不高。
2.4电子收费(E-charge)
这也许是最晚进入电子商务支付领域的一种工具,它于1998年由美国一家咨询公司开发。这种工具包括一个特别设计的服务器来处理E-charge账户,并且要使用一种专门的叫做PCMCIA的卡来处理加密解密。不同于信用卡,这种新的电子收费服务器获取用户的支付需求,然后将之告诉网站的主交易处理器,它与E-charge的处理和结算数据库相连,当E-charge从主处理器那里接收到授权后,它就将交易数据传输给网站。这个工具包含专门的加密解密系统,可以解决信用卡欺诈问题。
3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
以上这些支付工具都被电子商务公司尝试过,但不同于信用卡,这些工具都没有被商家和消费者广泛接受,下面将具体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3.1标准
银行家和技术专家没有对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的网络标准完全达成一致,但他们都认识到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网络标准是和金融交易存在着联系的。之后,双方都在制定标准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现在最流行的是以下两种标准:Visa和MasterCard制定的基于信用卡的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标准以及微软用来规范连接使用金融软件的消费者和他们各自的银行的OFX(OpenFinancialExchange)协议。
然而,最近由IBM和16家银行组成的集成金融网络组织提出了一种针对家庭银行的新标准——Gold标准。银行家和软件专家正在共同致力于联合OFX和Gold这两种网络标准成为数据通信标准,以此来标准化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往来。
3.2费用
除了信用卡,大部分其他支付工具都要求商家与第三方机构(银行或提供电子支付工具的公司)签订协议,在很多情况下,专门软件甚至是硬件的专门功能也要求签订协议,并且管理很严。这对一个典型的电子商务公司来说是一项很大的开支,而且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间的竞争阻止他们向消费者索取高价。然而,习惯了享受免费试用品、免费软件及免费服务的商家和消费者也许不理解这种收费的重要性而不太愿意支付。
3.3便利性
顾客选择从家里或办公室出发去付费的主要考虑是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方便,因为对他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因此,商家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必须非常便捷,而且对任何地方价格和便利之间必须公平。
3.4技术
如今,“技术淘汰”是最常用的词之一,银行在规划电子银行时对技术的选择是个很重要的决策。直接与顾客电脑相连的个人金融管理软件变得越来越流行,但可能不久将会被网络金融管理系统所取代。将来也许发展成为用智能卡的可视电话、网络接入、无线装置等。技术发展的方式是很难预测的。所以,银行必须时刻关注此领域的发展,选择易用且现代的计算机设施,这样才不会在电子银行方面失去竞争优势。
3.5安全
数据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是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最关心的问题,然而数据在网上传播以及客户对此的敏感性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钱以电子化的方式在网上传播,使黑客有机可乘,钱易被他们截取而放入自己的账户中或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如果系统比较复杂,这种欺诈很难追踪和调查。提供合适而先进的安全性是商家必须考虑的一个成本因素。尖端的加密解密技术已经应用多年以保护电子资金的安全转移。
3.6用户信任
电子商务未能如所预期的那样成熟,一个主要原因是用户对此缺乏信任,要习惯于用现金支付的用户转而习惯于电子货币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电子货币是如此的虚无缥缈,他们无法真切地感受到,而且一些商家利用电子货币欺诈、电脑病毒侵入等事件更动摇了他们的信心。
4一些管理措施
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电子支付工具的运用少之又少,以下一些措施或许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4.1其他电子支付工具方面
(1)传统现金是票据的一个便捷媒介,你可以将之放在口袋里,在交易时拿出来使用。这种作用在电子化领域可以由智能卡来提供,智能卡拥有传统现金的灵活性,而且还有改进,小偷偷你的“电子”钱包时将一无所获。
(2)你希望电子化现金能够像传统现金那样离线支付,并且消费的商家不再需要和由银行授权的计算机联系,这种功能可以由这样的系统来实现:支付时输入密码,而且只在那时卡才被激活,读卡器也只在那时接受此卡。
(3)人们可以方便地将自己的电子化现金直接转移给拥有智能卡的其他人,互相联系的智能卡是理想产品,而且这会比传统现金更好,到时公共读卡器就像现在的公用电话一样出现在街头巷尾。
(4)电子化现金应不受时空限制,通过计算机或其他信道可以实现转移。我们期待一张智能卡适用于全球信息网络,这样人们就可以在电话亭里方便地完成电子化的收账或付账活动了。
(5)为了防止骗子、确保安全性,电子化现金必须设计得不能伪造、不能重复使用,我们不允许人们用同一笔钱支付两笔账,或者某人加装某个系统而平白无故地造出一些钱来。在线支付与离线支付系统的安全问题是不同的,在线支付系统中只需银行来核对这些钱是否已用来支付过即可,而离线支付系统则要复杂些。
(6)可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帮助建立顾客信任,像保证普通银行账户一样,银行等机构也应该确保电子化货币的安全,而且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在电子商务中银行或政府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7)个人自由和隐私中最基本的是电子化现金交易的不可追踪性,但同时支付行为必须能够准确无误地找出证明,在交易的两个终端都加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万一需要证明交易时,在授权的情况下能够从交易的两个终端处解密而获得。
4.2信用卡方面
信用卡仍然是电子商务中最受商家和消费者欢迎的支付工具,然而利用信用卡欺诈等犯罪事件正在日益增多。下面的一些建议也许可以帮助消费者对信用卡重塑信心。
(1)信用卡信息如果是离线存储的话,那么再有经验的黑客都偷不到什么东西。避免信用卡欺诈的一个最好的方法就是接收到支付信息后马上将之转移到一个离线的网站。
(2)每笔电子支付都包括两个不同系列的信息:一个系列包括交易数据和消费者的合法ID;另一个系列包括支付信息、消费者ID和订单号,这个订单号可能是一个隐性的主键,是由商家的系统自动生成的,这样可以让商家在订单正式完成前预先检验信用卡拥有者的合法性。
(3)把消费者与计算机ID联系起来是个不错的方法,许多个人电脑的序列号可通过脚本语言自动获取,这样,商家系统在订单发出、支付信息收到后,可以将支付信息与个人电脑序列号相结合。这种方式可以确保订单是由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发出的。最近发明的国际ID系统可以帮助实行这个建议。
(4)另一种阻止非法信用卡用户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是:建立消费者档案。这项任务最好由第三方公司来处理,因为他们不涉及订单或支付等环节。这个档案允许消费者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创建不同的密码,这个密码将与消费者的E-mail或电话相连。当商家收到订单和支付信息后就与处理消费者档案的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他们提供此人的E-mail或电话,让他对交易进行确认。
(5)最后一种方法与加密解密技术有关。现在,大部分交易都要求使用SSL标准来确保安全,而电子加密技术还只用于有限的领域,如果数据可以无限编码,那么在网上丢失敏感信息的风险就可大大降低。
5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许多支付工具也不断涌现,但除了信用卡,其他一些支付工具还未被商家和消费者完全接受,而使用信用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帮助消费者重塑使用信用卡的信心。当然,电子支付工具的成功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银行可以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为支付工具制定一定的标准,与交易中的各方展开合作等,更好地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KBannan.AHundredWaystoPay[J].InternetWorld,2001,2(15):60-61.
[2]DCarney.FraudontheNet[J].BusinessWeek,2000,4(3):58-76.
[3]MHelft.TheRealVictimsofFraud[J].TheIndustryStandard,2000,3(6):152–165.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网络交易安全
0引言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即线上交易)总规模达到了7255亿元。许多人实现了足不出户便能完成购物、交费等行为。但是,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如何保障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问题,成为商家、用户、政府乃至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1]。
1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010年6月,为了规范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秩序,央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意味着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中。2010年4月,在央行报备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130多家,根据央行最新公告信息,最终进入央行首批名单的只有17家。
2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2.1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与安全性相比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因此被许多企业和个人接纳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发展。有关研究显示,银行卡支付的成本只有纸基支付的1/3到1/2,如果一个国家从纸基支付全面转向卡基支付,节约的总成本至少相当于GDP的1%,并且支付周期将大大缩短。但是,电子支付对安全性的要求比传统支付方式更高。这是因为信息网络的发展给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高度危险性。首先,资金在公网中流转,存在着权益人无法控制的时间差,还有众多的病毒、木马等程序窃取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其次,在电子支付中,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这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电子支付平台也成为犯罪分子套现或洗钱的“帮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计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视安全,电子支付发展之路必定不会长远。在社会生活中,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公众对支付的安全性尤为关心。
2.2法律层面上的电子支付安全风险从广义上看,电子支付安全包括两个层面: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是指从技术角度能够保证指令人对资金的划拨安全地到达收款人的账户。这种安全仅指电子支付的瞬间动态安全。法律安全,则是指指令人能够完全控制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这种安全是一种稳定的权益保障的状态。电子支付发展到今天,包括银行系统提供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险主要有如下3种。
2.2.1外来攻击
外来的种种攻击行为,使指令人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主要有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及电脑黑客三种。
1)钓鱼式欺诈。这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通常表现为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例如仿造一个网上银行的网站——欺骗用户登陆并留下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划拨用户资金。
2)计算机病毒。2005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现了多种专门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病毒。该类病毒常驻用户电脑,当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时候,能够自动记录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出去,造成用户的网上银行资料被盗。
3)电脑黑客。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物理网络系统,电脑黑客可能攻陷网上银行的数据库,直接将用户的资金划走。
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将给网上银行和用户造成巨额损失。
2.2.2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破产与其他经济危机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危机时,用户的资金账户可能脱离用户的控制,安全面临极大威胁。相比之下,我国网上银行几乎都由传统金融机构开设,此种风险较小。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如雨后春笋般一拥而上,现在已达到一百多家,在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下,公司规模大小参差不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少企业面临破产危险,用户存放在其账户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便尤为突出。可喜的是,央行于2010年6月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须申领许可证,并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等,2011年我国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重新洗牌。
2.2.3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将用户的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目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便捷性,将盗窃与诈骗等行为的目标瞄准到用户网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近几年频繁发生****网上银行帐号后转移用户账号资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诈骗,利用银行提供的ATM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便利,诱导用户使用转账,使得不少用户上当受骗。
3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应对措施3.1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亦即,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协议,使用该平台来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时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当允许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会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这些都类似于金融业务,如果不加以监管,资金的安全将会大受威胁。据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业务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应当比银行更加严苛。
首先,应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册,而是应当设立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保证其信用度;同时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来主管,可以由人民银行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注册资本太低、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太小而出现的破产或其他经济危机,造成用户资金的不安全。
其次,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要求。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相似,均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不当,可能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业务规范。
为配合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并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和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即第三方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申请和批准、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1)准入制度《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严格准入门槛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出资人要求。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5)支付业务设施。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3)限定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机制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 知识产权 网络隐私权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由于网络平台、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大。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电子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 (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其次,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第三,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第四,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第五,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最后,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