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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不论其形成形式,都要纳入管理办法范围之内进行管理,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有资产的购置、调拨、使用、变价、报废等方面。
二、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的批量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建筑物类、交通运输设备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类、其他类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交通运输设备类。指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设备。
(五)图书文物类。指图书、资料和文物。
(六)其他类固定资产。指除上述五大类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买、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全部支出计价。
(三)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扣除因改建发生的变价收入净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制,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据财政部门资产入帐审批手续,记帐中心会计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
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须单位提出申请,经镇领导批准,并到镇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出、报废、出售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报镇财政部门,并经镇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户。
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机关各处室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总称(包括由委机关行政经费购置由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使用维护相分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购置、配备、计价、使用、回收及报废处置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委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委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管理;各处室为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委机关财务应当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账。
(二)保管制度。委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将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原值、现值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和处置工作,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单和维修资料等,由资产使用人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三)使用制度。按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做到委机关财务有账,资产使用部门有卡,委办公室资产保管人员有实物账卡,便于清查核对。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开展。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底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在其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用途和品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凡纳入单位管理的可供办公、生活和储备等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锅炉、水塔、蓄水池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如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卡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指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计算机类包括各种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小型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及其电源设备、打印机和录入机等附属设备;网络设备类包括交换机、路由器和集线器等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类。计算机软件类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和防毒软件等。
(五)家具用品类。指各种办公桌、椅子、资料柜、保险柜、沙发及地毯等。
(六)文体设备类。是指各种文化体育设备,如各种乐器、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等。
(七)图书资料类。指单位的图书室、资料室购置的各种中外图书、资料(包括微缩资料)等。
(八)其它设备类。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像设备、发电机、空调器、复印机、照相机、消防设备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配备与回收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分为自建、购入、调入等。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与配备的具体流程为:
(一)提出购置申请。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配备固定资产计划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详细填列需配备资产的品目、数量,报处室负责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
(二)固定资产采购。委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所列购置项目,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
(三)固定资产入库。固定资产采购后,采购人员负责将购置固定资产发票交委机关财务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项目,由采购人员和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做账,第二联交采购人员留存,第三联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留存。(固定资产入库单见附件1)
(四)固定资产出库。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份,经资产领用人、领用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签字,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留存,第二联交委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联归资产领用人存查。(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如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委机关时,需交清所领用固定资产,委办公室负责回收。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自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计价,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
(四)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按原值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交通工具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负责维修。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配置,使用人负责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计算机软件类。由数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在册,保证软件合理高效的使用。
(五)家具用品类。要求做到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物有账,人人有责。
(六)文体设备类。各种文体设备都应按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在册,管理人员应定期及时清查检查,保证物品的及时高效使用。
(七)图书资料类。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应当加盖图书管理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八)其它设备类。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3),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应当在存查的固定资产领用单第三联备注栏内写明报废的原因,到委机关财务办理注销账卡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暂时妥善保管,由省财政厅实物库统一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特点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按照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俱;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物资设备;
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㈢土地;
㈣家俱、图书资料;
㈤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㈥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㈠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㈡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㈠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㈡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㈢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校产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卡、物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帐金额与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
院、系(部)、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督促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帐联,到财务部门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入产手续,其验收单报帐联送交学校财务处,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㈠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帐单入帐,待办理决算后,按决算数正式办理房屋建筑入产手续。
㈡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比照教育部高教司[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等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㈢图书、家俱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提交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对金额大且投入企业的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作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要实行资源共享。设备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专用基金帐,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的;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的;技术落后、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学校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冲减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校外单位借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批准,超过1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校产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一、Excel在固定资产折旧中面临的问题
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种类繁多,如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内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实际实施中各企事业对折旧问题的具体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首先面临着如何从资产本身属胜的角度制定折旧方式,其次面临着如何根据资产税收要求确定合理的折旧方式。从资产本身属性的角度,一要从空间范围上确定应当提取折旧与不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二要从时间范围上确定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开始提取折旧和停止提取折旧的时间。折旧方式一般有平均年限折旧、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等方式,另外还有不提折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折旧方式。从税收角度考虑,主要是根据新税法规定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筹划。新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合理地制定折旧方式,可以使企业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根据资产属性制定折旧方式
《企业会计总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确定的情况下,折旧方法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一是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该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Excel中有函数SLN(cost,salvage,life),其中cost为资产原值,salvage为资产残值,life为折旧期限。二是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Excel中有函数SYD(cost,salvage,life,per),其中cost为资产原值,salvage为资产残值,life为折旧期限,per为期间,其单位与life相同。三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Excel中有DDB和VDB两个计算函数,DDB(cost,salvage,life,period,factor),其中cost为资产原值,salvage为资产残值,life为折旧期限,period为需要计算折旧值的期间。与life相同的单位,factor为余额递减速率,如果省略,则假设为2(双倍余额递减法)。VDB(cost,salvage,life,start_pefiod,end_period,factor,no_switch),其中cost为资产原值,salvage为资产残值,lifo为折旧期限,start_period为进行折旧计算的起始期间,与life的单位相同,end_period为进行折旧计算的截止期间,与life单位相同。factor为余额递减速率,如果省略,则假设为2(双倍余额递减法)。如果不想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改变参数factor的值。no_switch为一逻辑值,指定当折旧值大于余额递减计算值时,是否转用直线折旧法。
由以上计算公式可看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几个基数是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除原值外为其余几个都是预计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品种繁多,而且各品种固定资产用途不同,使用寿命也有很大的不同。随着现代科技进步的加快,无形损耗也是很大的,有些固定资产虽然能正常使用,但由于科技进步出现了更好的固定资产替代其功能,有些高科技高值核心部件更换对资产的计价产生较大影响,也有的资产随着时间变化可能出现增值(如被列为文物遗产等),甚至有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用远高于自身残值,无法进行清理报废,这些都会使以上计提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为了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需要引入自定义的折旧计算方法。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如用友、管家婆等软件在折旧处理时也考虑了这类情况。在实际的项目开发中,财务管理模块大都融合了Execl的功能,以上几种常用的折旧方法使用了Excel提供的函数,或以此基础用宏的方式定义具体折旧算法。所谓“宏”,是将一系列的命令和指令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命令,以实现任务执行的自动化。它可以替代人工进行一系列费时而重复的操作,是一种极为灵活的自定义命令。在Excel中运用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录制宏,另一种是采用Excel自带的Visual Basic编辑器来编辑宏命令。采用录制宏可以根据需要编辑出功能强大的宏命令,将其拓展到其他实际运用中去。如果想进一步挖掘宏的强大功能,可直接在Visual Basic编辑器中进行命令编辑(需要一定的VB语言编程知识),这样可充分满足每一位Excel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真正做到灵活、方便、实用。以上功能在模板中也可以实现,但宏编辑同模板相比的优势在于,它更为精巧,使用起来更为方便、灵活,用户不必为某一特殊任务而去创建模板,只需在工具栏中选中相应的快捷命令即可;同时,还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命令的任意组合,快速、准确地完成所需要的工作。
三、根据新税法要求制定折旧方式
关键词:
201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了最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审计等五项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试点推行,2012年1月1日起则将正式在全国医疗系统范围内执行。从新制度来看,其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以及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创新,充分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这一企业长期所沿用的会计核算基础,有力的迎合了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对于财务制度变革的需求,并对其财务管理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新旧医院财务制度的相关对比与分析
1.框架与纲目的变化
首先,从新旧医院财务制度纲目的对比来看,旧制度的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在新制度下被分为独立的两章——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被更改为收支结余管理。此外,新制度还额外增加了财务监督这一章节,而且新制度的纲目细则由之前的总计60条增至82条,在很多方面都充分借鉴了现有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医院出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于收入支出、成本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明显加大,这也反映了医院正在由原先的以社会效益为重转变为以社会、经济效益并重,通过社会效益带动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反哺社会效益来实现医院的良性发展。
2.各章节内容的变化
(1)总则
与旧制度相对比,新医院财务制度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等内容。而在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中,其主要变化包括: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范财务风险。另外,新制度的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了医院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培训等内容。
(2)预算管理
在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中,新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同时,新制度还要求医院需全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考核等;在年末,医院还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编制决算。在预算的执行与考核方面,医院还应逐步建立起与年终考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其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及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此作为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3)收支管理
首先,在收入管理方面,新制度对医院的收入类型进行了重新界定,其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四项,并对各收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对药品收入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而在第四章——支出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内容,并规定对于购建上述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予以分期结转。另外,新制度还增加了科教项目支出的内容,其应为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同时还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予以了细化。
(4)成本管理
与旧制度相比,新医院财务制度首次将成本管理单独作为一章节写入制度之中,并对其内容加以了细化。在第五章——成本管理中,新制度重点强化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分摊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成本控制等予以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从而为医疗成本的正确分摊与核算提供了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性数据。由此可见,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医院加强自身运营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5)结余管理
在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等内容。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医院的结余资金应纳入本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规划使用。此外,新制度还规定医院若需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严控体外循环现象。一般而言,业务收支结余应等于医疗收支结余加上其他收入再减去其他支出(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应等于财政项目补助收支之差,科教项目收支结余应等于科教项目收支之差。
(6)资产管理
在新医院财务制度的第7~10章中,分别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说明,这较之旧制度虽并无太大的章节变化,但其细则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在某些方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例如,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将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标准提升至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提升至1500元。与此同时,新制度规定医院需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对其资产计提折旧,通过将资产价值予以系统、合理的分摊,从而达到账实相符,防止资产虚增的目的。再如,为了适应医院日益增多的对外投资管理需求,新制度增加了医院需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以正确规范各医院的对外投资行为。
(7)负债及净资产管理
在第十一章——负债管理中,新制度规定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在确需借入或实施融资租赁时,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而对于贷款风险的管理,新制度规定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应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而在第十二章——净资产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规定,其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与此同时,新制度还规定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但具体比例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主管部门 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由此可见,新制度明显增加了对医院财务风险进行管控的要求,充分提高了各医院的风险管理意识。
(8)财务报告与分析
在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分析中,新制度新增了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其财务报告体系与企业相比凸现出较大的相似性。以现金流量表为例,医院根据原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不需编制相关反映现金流量状况的报表,这与当时所采取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也基本对应;而在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后,医院财务管理便增加了现金流管理的需求,同时也是出于对医院付现能力及风险进行度量或防范的需要。再如,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迎合了医院在新形势下进行基建管理的需求,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医院的资金链压力,对其相关状况进行定期、合理的反映符合医院决策层及主管部门的管控需要。
(9)财务监督
作为医院财务制度的新增章节,财务监督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以及负债管理的监督等。另外,新制度还规定了医院财务机构应履行的财务监督职责,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应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及需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等。由此可见,该章节的出现明确提出了对医院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有效提升了医院财务监督的实施层次,同时也有利于医院自身财务管控的开展。
二、新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应给予的改进
1.分阶段引入权责发生制
在新医院财务制度体系下,权责发生制被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其进一步向企业财务制度予以靠拢,从而更能反映医院资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其医疗成本,同时使医院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例如,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新制度规定对来源于财政补助或医院自有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同时确认其相关成本。再如,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新制度规定医院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进行平均摊销,并同时计入管理费用,而开办费也需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予以摊销,这些都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作用。
下一步,医院财务制度应进一步扩大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范围,增加其应用的深度与广度,从而可更好的为医院财务管理服务。例如,为更好的反映医院各类资产的实际价值,医院财务制度可增设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各医院至少应于每年末对其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按其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而为了防止后期转回对损益波动的影响,还应为此设置相应的禁止性转回规定,即任何所计提的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转回。另外,对外投资核算的方法也不应仅限于成本法,适当增加权益法的核算内容,以符合医院投资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2.有效加强成本核算控制
在新医院财务制度下,成本管理被定义为医院通过成本核算与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进而降低医疗成本的一种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此,各医院应从实际出发,首先通过明确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及成本归集与转移方法,来加强其成本核算,这包括科室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床日成本等,而三级医院及其他高等级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对象进行成本明细核算。同时,医院还可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实行全成本核算模式。
在成本分析上,医院应根据上述成本核算的结果,比对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成本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掌握成本变动规律,提升成本管理效率。与此同时,各医院应在充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制度及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医院经济效率,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实现医院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3.积极强化收入支出管理
首先,在收入管理方面,各医院应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管理,对药品收入实施重点监管,并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从目前来看,医疗服务收入占医院收入的比重较低,而药品收入所占比重较高,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群体对药品这一实物支出的认可度大于医疗技术支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疗服务水平的不足。下一步,各医院应在国家降低药品加成,提高财政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医疗技术与服务的价值,尽快扭转这一不利局面。
其次,在支出管理方面,各医院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保持资金链的稳定,杜绝任何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型诊疗设备在医疗服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价格也越来越高,因此医院在对其制定采购决策前需进行缜密的可行性分析,合理规划筹资策略,以防止投资失败的发生。而在筹资策略上,各医院应摒弃原有的单纯依靠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方式,积极尝试利用融资租赁或其他金融工具,以节约资金,转嫁风险,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4.健全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从理论上说,财务监督作为医院综合管理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健全与完善制约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成效。在新医院财务制度颁布后,总会计师制度被推向了前台,其作为医院决策层的核心成员,可以从统领全局的视角,协助最高决策者全面考虑医院的经济运行和发展,有利于医院“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的落实与完善,有利于医院经济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有利于加强国家资本和医院运行管理的财务监督。而随着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这些作用也将更加凸显。
另外,为了加强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各医院应适时引入具备专业化、独立性的第三方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发表意见,针对内部控制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完整性或者制度中可能受个别部门或个人影响而导致的不公平性以及是否会导致内部控制的无法执行做出专业判断,并据此及时调整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在内部控制的执 行阶段,第三方机构还需对内控是否执行、执行效果如何出具专业意见,以避免内控执行不力所带来的经营及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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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一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 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发票由镇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1000至5000元的开支,由镇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三、个人借款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在月补助工资表中发放,计生站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实需外出抓生育对象,其补助标准长途车按车票报销,住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五、购物管理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行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行政办公室电话每月120元,传真机每月50元,节约不奖,超过部分从行政办公室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由司机和财政所所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车辆加油由出纳到石油公司购油,凭卡加油。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1000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二一、管理原则
1、乡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2、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财务管理乡长一支笔,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理机构
乡财务统一交由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做帐,由乡报帐员处理收入和开支,统一报管理中心做帐。
报帐员的主要职能:熟悉把握各种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原始凭证,无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字的凭证不报销;凭证内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报销;按制度、标准做好每一笔帐目的收付工作。认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身过夜。
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须使用盖有吴坑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统一编号登记。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缴款人有权拒付。发票实行领用登记,结算后由报帐员到县财政局核销。
2、各类发票必须在当月25日前及时与财务办结报。收入20xx元以上的及时存入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帐户,现金缴款悉数上交乡财务办。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据及时结交,违者按财经纪律处理。
凡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费用一律通过乡财政往来,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坚持乡长一支笔审签报销,所有支出必须先批后支。支出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发票报销先由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签字后由报帐员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者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凡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2、报销制度
⑴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培训须向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一切费用自理。其它各项支出也应在事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人要在符合财务制度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经办人、日期、事宜、人数等。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白纸条只作附件,必须到财务办填制完整的凭证或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后方可报销。
⑵报销要及时。各种报销票证经财务审核,乡长审批后,做到月结月报,逾期由经办人提交党政班子重新审批。如财政一时难以兑现报销金额的,可先结报到乡报帐员处,出据有关手续,待乡财政好转时兑现报销金额。
⑶干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凭审批表、毕业证和交费票据,由乡支付奖学金。其它车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用自理。参加自学考试的费用,参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⑷对各项大型基本建设和专项基建工程要先预算,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安排预算经费,由乡财政办同主管领导监督执行,工程费用由乡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和预算合同约定拨付。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要在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
⑸加班补贴标准
双休日、节假日补贴标准:在记好考勤的基础上,双休日为30元/人.天,节假日为50元/人.天。
3、差旅费及用车制度
平时干部下村或出差,原则上不得包车。差旅费报销按文件执行。
4、接待制度
招待来客安排到乡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到饭店就餐或公务开支的,事先经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接待。
5、审批制度
⑴招待费、邮电费、公务费等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⑵政府及各办公室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或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决定。
6、其它规定
⑴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据当月入帐,不得留抵库款;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⑵全乡性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每人每天补贴50元,由会议组织者造册,财务办发放补贴。
四、财务监督
⑴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财务办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⑵建立财务报表制度,财务办按月向乡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 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xx〕45号, )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 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 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需要,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乡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县农经局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全面实行乡村会计制,各乡镇以农经服务中心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县农经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一名会计报账员,负责协助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
第六条为保持财会人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工作积极性,财会人员的待遇应给予保障,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财务收支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本细则制订具体的财务收支制度。
第八条一切收入统一由报账员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收坐支。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手续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标明用途,并符合开支规定。
第十条大额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和履行审批手续。管理费用等非生产性费用要进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和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后报县农经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公款进行吃喝,变通入账,如违反规定,按照谁吃喝谁退款进行处理,并追究村干部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章建制并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按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包合同、预算与结算资料。
第十四条汽车购置必须同经济业务和经济效益挂钩。业务少、经济效益差的村不得购置汽车,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废等必须按《县乡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设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用好、用活资金的原则。严格控制和掌握非生产性开支,禁止乱花乱支。对违反规定开支的其开支无效,由越权审批人承担责任,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的开户行开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帐户要有财务专用章、主管领导印章、单位专业会计印章、出纳印章。集体经济组织的支票、印章分开存放,专人负责。
(二)凡未按规定使用帐户,而继续使用存折进行银行存、取款结算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作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并限期整改。使用帐户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资金存入银行帐户。凡是有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存折开户的或未将公款存入帐户而是存入个人存折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大宗支出(5000元以上)要通过银行结算。集体经济组织用款(包括提取备用金和转帐结算)应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5000元以下的支出,要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乡镇农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方能办理有关支出手续;集体经济组织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乡镇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2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3集体经济组织的定期存款的提取,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存、取款结算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村干部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限额,确需增加备用金限额的须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的应经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批准。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纠出纳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所有资金收入要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推行使用吉林省统一专用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对外支出应当取得外来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报账员填制,必须有经办人、收款人、证明人和理财小组组长和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报账员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出纳员不得以白条子抵库存。
第二十三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凭证,严格审批手续,并入帐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实物作价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禁止由个别人私自作价。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必须办理鉴证或公证。
第七章征地补偿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结算帐户,专门用于征地款收支的结算。该帐户资金的转出必须经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征地补偿款通过“应付款─应付征地款”公积公益金─土地补偿费”科目进行专帐核算。
第三十条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农副业生产,可部分用于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动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征地款借给外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而且必须采取抵押方式,并办理合同鉴证或公证。
第三十三条安置补助费应及时、全额发放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被征占地农户。需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村民分配。
第三十四条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动用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范会计行为。
第三十六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自增设一级科目。
第三十七条推行乡村会计电算化。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电算化的实施细则、制度进行,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严格核算当年成本费用和收入,正确计算年度收益,以前年度没有挂帐的费用、收入不得列入当年损益,应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三十九条年度收益分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按协议规定的投资分利;
(三)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奖金;
(四)村民分配;
(五)其他
第九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须具备财会知识,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3年,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组织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审查本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情况;
(四)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
(五)向村民及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财务开支、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大小,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三个层次进行民主表决。具体的方式、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开专栏,每年公开两次,公开内容主要为: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等。
第四十四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列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年终工作目标实绩考核,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