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2 15:06: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盛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尝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03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拾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认为:“在生产力诸因素中人是首要因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还是要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人身安全、人的健康越来越重视,对人的身心健康的重视就成为社会和谐的一种标志,这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凡是违背了这个方向的,即使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也能把生产推动一下,但从长远来看,那是破坏生产力的倒退行为,这种行为不得不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做好劳保,这既是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内容,对协调劳动关系,创新完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法维护机制,推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通过对石油行业劳保现状的调查,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科学的建议,从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推进石油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调研方法
采用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
三、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是对石油行业的职工劳动保护现状进行实地调研。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石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实现新发展、新跨越的难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大都建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薄。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忽略了职工的健康安全卫生工作,重生产效益,轻劳保安全,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对职工的劳保教育投入不足,造成职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思想上不重视,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2、存在随意变更合同现象。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石油行业为为应对当前困境,采取调岗降薪措施,即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没和员工协商,而员工怕丢饭碗在协商时不敢和单位叫劲,而双方关系一旦破裂,就会闹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来。
3、职工普遍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价值将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重视人的生活工作环境,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是任何组织和企业都不能回避的时代选择。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劳动保护工作永无止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劳保体制,通过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利益,调动其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为此,针对石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如下: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是做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生命健康的基础和保证。随着石油行业改革的深化和机构调整,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可通过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同时整顿了三级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使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队伍更加壮大,人员更加精干。同时可聘请工会有关专家讲解相关知识,使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进一步明确职权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2、加强劳保宣传学习,提高安全素质
由于石油行业具有劳动强度高、健康危害系数大等特点,在工作过程中如放松警惕非常容易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以安全、劳动保护问题对职工来说尤为突出。为此,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学习活动。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可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学习工作,广泛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引导职工树立“时时注意安全、事事保证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安全意识,采取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相声、小品、快板、单弦等曲艺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加强职工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专门对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培训要结合石油行业的发展实际,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常见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图文并茂的伤亡事故案例、工作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标志等内容,要做到简明易懂、针对性强;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也要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
3、完善劳保管理体系,确保职工利益。
第一,完善劳保机制。一方面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将职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等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约束供电局的经营行为,督促供电局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职代会的有效形式,从源头上来维护。凡重大安全决策、劳保规章制度修改、安技措经费提取和使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整改都经过职代会严格审议;在此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按时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落实责任制度。企业是职工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组织保障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检查体系、培训教育体系和费用保障体系,并且将安全指标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与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挂钩,在干部任用、年终评比、绩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由谁承担,或者保护费用如何分担?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再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果保护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不建立起来,不但有可能达不到保护目的,还可能对女性利益产生许多负面结果。比如:如果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就会因为成本增加,或减少雇用女工,使女性就业更加困难;或压低女工报酬,将保护费用成本转嫁女工本人;或利用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干脆减免保护。
目前,中国女工劳动保护项目有:(1)一般保护。避免女工在特定的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避免女工在特定的劳动环境(如高空、低温、冷水)和劳动强度(如第三级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减免孕期女工工作量或调换成轻便工作,不上夜班等;产前产后工时优惠,如女工孕期检查时间、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等等;(4)一般卫生设施。如卫生室、冲洗器等;(5)母婴保护设施及护理员工资。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前三项为隐性费用,不能在账面上直接反映,后两项为显性费用,可以在账面上直接反映出来;(1)、(2)、(4)三项为“一般保护费用”,(3)、(5)两项为“生育保护费用”,这些费用按规定都不能加入社会保险(如生育保险)统筹,由雇用女工的企业自己承担。
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其实不比生育保险费用低。2001年根据北京市全市企业调查,以被调查企业全体女职工人数为分母,“女工劳动保护费用”人均175.08元,是同期“女工生育保险费用”(人均68.47元)的2.56倍,这还只是显性费用,不包括隐性费用。
如何分担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分担原则还是“生育保护费用由全社会负担”,不让企业因为多雇用女工而独自承受“性别亏损”。
可选择的做法如下:
选择一:参照处理生育保险费用的做法,将上述(3)、(5)两项“生育保护费用”加入生育保险(可以对第3项隐性费用粗略折算,比如对于产后哺乳时间损失:在90天产假不变的条件下,生育女工领取产假津贴的天数从90天增加到105天,同时允许企业对哺乳期女工减少相当的工资支出,这就等于由生育保险基金而不是企业承担了哺乳误工对企业产生造成的损失;或者,产假津贴90天不变,企业对哺乳期女工工资支出不变,但生育保险基金返还企业对哺乳期女工的误工支出。其他隐性费用折算原则相同)。(1)、(2)、(4)三项“一般保护费用”还是由企业负担。
选择二:取消企业办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由社区接管开办,政府财政给予经费补贴,个人适当分担。所谓适当是指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入托费用占工资的比例不高于企业托儿所幼儿园。不符合女工100人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居民,其子女人托费用略高,或由私立托儿所幼儿园负责。同样,也可以对符合女工100人及以上的企业女职工实行子女入托“明补”,直接发给幼儿入托津贴。该津贴或由政府财政支出,或纳入生育保险。 选择三: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市场化,国家不再强制要求有关企业设立托儿设施。作为内部员工福利,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托儿所幼儿园,无论雇用多少女工。
选择四:托儿所幼儿园成为全民福利,由国家举办,托儿免费。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5、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7、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一、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企业工会组织根据单位实际,认真履行维护员工权益的基本职责,建立完善的竞赛考核机制,在各基层工会的班组建立了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竞赛考核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为工会深化劳动保护工作,促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企业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企业经营者劳动保护意识淡薄。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保护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淡然处之。在一些企业中存在不向工人说明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的职业危害,不进行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提供最常规的医疗保健服务,对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投入不足,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甚至通过大量的工人(农民工)轮换的办法,逃避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费用,给这些员工的生活造成巨大痛苦和困境。
(2)劳动保护教育不够,员工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方面一些员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那些刚刚从农民转变为工人的劳动者,由于对职业危害的无知,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员工图省事,怕麻烦,走捷径,造成自我伤害严重。因粉尘、放射性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由于企业改革、改制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一些企业工会没有专职的劳动保护干部,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兼职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也不敢大胆监督;有后顾之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行政化倾向严重,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
二、加强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维权工作的总体任务,列入工会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增强责任感,突出维护,强化监督,履行好“第一报告人、第一救助人”的职责,努力推动《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员工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组织、引导、关爱员工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及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要求,在企业区队、班组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形成全方位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同时,抓好工会劣动保护队伍建设,通过考试、选拔、配齐配强工会劣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兼职干部、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采取举办专业培训,派出学习等措施,提高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理论政策、专业技术水平,并给于一定的权力和相应的待遇。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考核,明确工会领导及劳动保护干部的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正确行使好监督权,对不负责的失职行为坚决追究,进一步推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
(2)从宣传教育入手,警钟长鸣。一要用引导、疏导、渗透的方法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卫生的规章制度。二要在广大员工中开展以“三不伤害”和狠反“三违”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员工寻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三要开展“有毒有害物质和防护措施信息卡”活动,使广大员工知道工作现场中存在哪些有毒有害物质,有何危害后果,如何防范,实现“要我安全健康”到“我要安全健康”、要“我有保护”到“自我保护”的转变。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源头参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是工会正确分析劳动保护工作的状况,如实反映员工群众呼声的重要手段,是了解民情、关爱员工,提高源头参与实效性的基础工作。工会组织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研究,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从源头上对员工劳动保护权益进行维护。基层企业工会最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和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以及厂务公开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把企业劳动保护的重点、热点、难点间题和有关措施、制度以及整改等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公示、审议、通过、决定,并定期组织员工代表进行巡视,保障员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4)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活动,突出劳动保护的实效性。通过“安康杯”竞赛和“文明生产”、“工人先锋号”等活动,推动企业在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员工健康利益的责任,遵循产品责任主义精神和环境污染最小化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达到企业基本常青的核心价值目标,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5)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创建企业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安全文化的基本内涵包括安全管理、安全体制、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技术业务素质、领导者的安全价值观和全新安全管理理念,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文明程序和综合管理水平,体现了企业员工的安全信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代表着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创建企业安全文化,就要把安全文化建设所涉及包涵的自然环境、物质装备、组织管理、精神意识、人文能动,全方位、全过程、多环节汇集整合,从而明确重点、抓住关键、掌握规律、分析可变因素、实施超前防范,把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做好。这就要求工会组织,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先进的劳动保护科学知识去教育人、约束人、激励人、培养人,提高人们对生命健康价值的认识。
三、结束语
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让我们举起森林般的手臂呼吁:保护职业健康,关爱员工,关爱劳动者的生命,这是工会组织的神圣职责,这是法律的声音,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时隔5年,《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如何?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部长江南。
记者(以下简称“记”):江南部长,请问自2012年以来《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怎样?
江南(以下简称“江”):《特别规定》是我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一部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女职工权益实现情况等开展了调查研究。调查显示,《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首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积极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目前,河北、山西、安徽、宁夏、广东5省(区)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已经颁布实施了《特别规定》的实施办法(条例)。调查显示,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等,加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逐步规范。调查显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有九成以上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接近九成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限制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多数企业能将孕期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第三,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进一步加强。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9月,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04.5万人,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关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92.4万人。
记: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度。
一是注重加强源头参与。全总及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重点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题报告、政协提案等,就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别规定》等地方配套法规制定修订,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健全完善。
二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集中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月、咨询日活动,编发《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等学习宣传资料,举办宣讲员培训班,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企业、面向女职工、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普及活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连续三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组织各地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期间,全总女职工部与法律工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情系劳动者 法在你身边”职工法律知识微信有奖答题活动,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三是着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动《特别规定》等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载体。全总办公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实际,抓实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6.4万份,覆盖企业326.8万家,覆盖女职工7 759.4万人。
四是推动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重视和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为特殊生理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全总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依据《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女职工需求,通过制定建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推动了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社会化推进、项目化运作。目前,各地建设的“爱心妈咪小屋”“妈咪宝贝屋”“母婴关爱室”“阳光家园”等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受到基层女职工的普遍欢迎。
五是积极推动和参与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调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建立职工维权热线、开通网络沟通平台等形式,畅通女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女职工需求,引导女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排队等侵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况,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和相关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效推动了侵权问题的解决处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是推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通过全国“两会”平台,就加强《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各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主动加强与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联系配合,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用人单位贯彻《特别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记:请问,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江:从调研情况来看,女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方面主要面临以下问}:
一是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歧视有加剧的倾向。调查中,不少受访女职工在面试时,被招聘方问过“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要孩子?”有的企业明确表示,在招聘女职工时,将优先录用没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未将女职工禁忌从事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存在女职工经期从事超低温超强度作业、孕期女职工在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工作的现象,且缺乏有效防护措施;在劳动时间内没有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有的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产假、哺乳假待遇没有按规定落实等。
三是生育保障待遇实现情况堪忧。《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亿7 771万,分别仅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0.26%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1.51%。一些地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低,一些地方采取定额制、限额制,难以满足实际生育医疗需要。一些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收入落差较大。有的企业既不缴纳生育保险,也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经济权益难以保障。
记:下一步,工会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江: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我们将坚持把推动贯彻执行好《特别规定》,作为工会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健全完善。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女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和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新问题,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问题,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为女职工权益实现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