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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设立流程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31 16:28: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融资担保设立流程

篇(1)

“金融 -施工”或称为FC(finance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融资资源和融资能力为已获取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存在资金需求但缺乏融资渠道的合作方企业,代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从而获取合作方企业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机会的创新型业务。

一、金融-施工模式操作流程

1.施工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企业就开展金融-施工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信寻求意愿合作的信托公司,施工企业、合作方、信托公司三方初步商讨形成融资方案及项目运作模式。2.信托公司按照三方商讨的运作方案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债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债权+股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开展项目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受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诸多强制性要求,为避免信托公司为参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直接融资,通常在项目公司之上设立一个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及项目开发。3.投资公司再以债权/股权/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直接运作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成为该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4.合作方就持有的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作方的关联公司就融资事项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5.施工企业向信托公司提供兜底的保证担保(也即向信托公司就项目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服务),在合作方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按期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及投资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回购和偿付义务。6.作为对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的回报,合作方同意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

上述就是金融-施工模式的简单操作流程,从流程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和资信为合作方企业开展项目寻求外部融资渠道,并就融资代合作方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完成(特别是在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中,施工企业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能为投标加分),施工企业从而获取施工利润。

二、金融-施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金融-施工模式在较好的解决为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中标施工总承包权增加了胜算。但这种模式除了对施工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资信存在较高要求外,模式本身和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给施工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招投标无效的风险。在上述模式中,由于施工企业为合作方企业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往往承诺以比市场优惠的价格优先考虑将项目中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承担。为此,双方通常在开展代融资前或同时,签订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事先约定中标后的施工量、合同金额、计价原则、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届时,如果施工企业中标,双方就必须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项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评标,施工企业中标。但是因为在确定中标前,施工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合作方企业已签署过《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这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未在评标中享受额外的“待遇”,也会因前述行为被质疑并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中标了,无论该中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其后签订正式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时总会面临一个“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锁定了双方具体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又可能与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双方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满足政府备案的需要在签订一个“白合同”的同时,必然还将签署一个“黑合同”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也会因黑白合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能中标的风险。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是否中标存在或然性,投标失败是每一个市场投标主体都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但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都将合作方企业保证中标作为换取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的核心条件。因此,是否中标在金融-施工模式中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已不单纯是一个商业风险而是演化成一个法律风险。而能否中标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已不是合作方企业能完全把控的,这样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必然面临提供代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不能获取期待的施工总承包权的法律风险。

4.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风险。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二,一是代为引进融资,一是承担兜底的还款责任。而后者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在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后,金融机构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兜底的增信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这就是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按照合作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合作方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引进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时,施工企业就必须代合作方企业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尽管承担该义务后,金融机构在将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的同时也将附属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了施工企业,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抵押给企业面临现实政策禁止的障碍;担保物权中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也受制于所在项目后期销售的市场盈利状况。因此,接受担保物权也不能完全补足我们承担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在项目市场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接手项目只会给施工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带来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

篇(2)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我国的多元化融资体系虽已初步建成.但仍不健全。应针对中国企业的融资特点.建立健全与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资本投资初创企业,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债券、股票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大做强主板市场,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完善全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可以鼓励大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间接促使银行加大为中小企业和低端客户服务的内在动力。

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从当前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已成为主导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T具乃至金融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是创新组织结构.充分发挥银行服务主渠道作用,集聚整合金融资源,例如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构建统一经营、集约管理、流程处理的组织结构,实现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专项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种创新。积极采取新的营销方式营销金融产品,通过信贷产品创新,设立出互保、联保和知识产权等多种抵押、担保组合方式之配套的系列产品。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引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问题。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仍很不完善。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可以发展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政府出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等。

篇(3)

成立以主管金融的区长任组长,区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阳区域金融工程推进领导小组”,组建“双阳区域金融服务中心”、设立“双阳区域金融工程网”、建立“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及“信贷产品库”,编发《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指引》,力争把双阳区建设成金融机构完善、金融市场活跃、金融功能完备、金融体系现代、金融生态良好的区域。

二、创新信贷产品,打通金融支农支小融资快速通道

(一)通过整合三方资源开发一批贷款新产品

按照“政府风险补偿、银行杠杆撬动、贷款单笔控制”的思路,整合政府、金融、企业三方相关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包括助保贷、助农贷、助商贷、助贫贷、助旅贷等一批“助”字头的信贷产品,解决小微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由于风险大、无资产抵押而贷款困难问题。

(二)通过创新质押模式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借助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核权划股,以股权这一无形资产替代房产、机器设备、土地等有形资产,用于质押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突破常规思维,充分考虑农村及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押、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等因素,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创新第二还款来源保障机制,在贷款对象、用途、额度和期限上更加贴近客户实际,多方搭建信贷资金供需对接桥梁。

(四)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议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损失。具体可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三、创新资本运作,拓宽涉农主体、小微企业融资领域

(一)强化市场联动

加强同域外金融要素市场的合作与交流,力促双阳区与吉林省股权交易中心、即将成立的东北亚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平台合作,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强化融资培训

组织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村委会负责人、农业种植专业户等参与多层次、多形式的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培训。

(三)强化企业培植

优选一批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每个培植对象分别与一名区级领导、一个职能部门、一家商业银行结对开展定向培植,确保培植效果。

(四)强化品牌效应

在吉林省股权交易中心打造“双阳鹿业板块”、“绿色农业板块”,力促区域企业股权合法转让流动和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扩展直接融资通道。

(五)搭建营销平台

搭建双阳鹿业网络交易营销平台和双阳绿色农业网络营销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中介、信息、交易、结算等服务,为农畜企业和农村合作社提供新的网上销售渠道。

四、创新金融服务,有效满足涉农、涉小金融需求

(一)机制创新

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促使每个网点、每位员工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开展支农支小工作,实现农村普惠金融模式,坚定地向支农支小特色银行目标迈进。

(二)服务创新

全面推行“阳光贷款”制度模式,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在确保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齐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操作流程和办理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灵活确定还款期限和方式,结合农村及小微企业特点大力推行整贷零还、差额还本付息方式,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和持续的金融服务。

(三)费率优惠

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充分利用好支农、支小相关优惠政策,在简化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的同时,降低贷款流程的相关费率,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五、创新担保方式,增强“三农”和小微实体经济贷款的可得性

(一)引导各类资本成立贷款担保中介组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融资”的思路,成立贷款担保中介组织,强化监管的同时引导担保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涉农行业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现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低、小微及涉农企业融资成本低、担保中介组织有收益的共赢局面。

(二)成立区政府主导的支农支小担保基金

一是政府主导成立贷款担保基金机构,担保对象定位为“三农”和小微企业。二是政府为基金的主要捐助人,同时接受金融机构和企业捐赠,捐款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将优先成为支农支小优惠政策的受益主体。三是保证基金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机构的日常开支和弥补业务成本,同时派驻监督人员对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扩大以连带责任为主要特征的“农户

联保贷款模式”和“企业为农户联保贷款模式”扩大诚信宣传,增强农户诚实守信意识,资信好的企业可以与为其相关的多家农户担保(如鹿制品企业为养殖户担保)、3至5户农户联保贷款等,担保和联保农户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单个成员出现不守信用、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企业或其他小组成员负有督促和代替还款义务。

(四)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信用保证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是一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对小微企业来说,信用保险主要保障其在贸易活动中由于对方失信导致的风险。保证保险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资信担保,从而获取银行的信用贷款,当小微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向银行偿还责任,解决银行对小微企业不敢贷款的难题。在银行放款前,保险公司要为投保企业甄别买家,咨询内控风险,帮企业实现“赊账”,提高企业的现金流量,相当于全程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

六、优化区域金融环境,增强区域产业吸引力

(一)优化金融机构体系

积极与上级和外地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和各类融资中介机构等在双阳区成立分支机构,并积极引进的担保、贷款、保险及其它金融服务机构,同时在金融服务机构选址用地、开办费、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农支小相应的配套措施

按照“政府搭台、金融唱戏、服务企业”的思路,将企业、银行、担保、典当、产权评估集合其中,开办“金融集市”,形成金融资源“洼地”,以期实现政银企的资源、资本面对面敞开式无缝对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财税优惠力度,推动支农支小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推动信息体系建设

篇(4)

关键词:资金管理;风险控制

企业资金管理是资金流入与流出企业,以及资金在企业内部流转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融资活动、投资活动和资金营运活动。企业要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防范和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慎重科学规划投融资目标与规模,严格制定授权、审批等相关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与权限,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1 概述

笔者工作的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在高铁开通后,营业额急速下滑,夹缝中求生存,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我集团领导审时度势,一方面,另辟蹊径,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管理,降本增效,特别是在资金管理方面大胆改革,实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控,利用集团财务集中管控平台,对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资金实施集中管控,充分发挥了集团资金规模优势,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大大提升了集团资金的运营管理水平,带领企业走出了困境,渡过了难关。现浅谈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模式、具体措施和风险控制点。

1.1 资金管理的原则。资金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业务操作合规合法性原则;融资成本最优化原则;资金利用率最大化原则;资金收益最大化原则;技术保障安全性原则;资金调配独立性原则。

1.2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集团公司采用财务公司模式运作,资金管理方式上,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统贷统存、有偿使用闭环管理,集中控制、统一调配。做到集团资金的全封闭全程结算,实时到账、减少资金在途,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

1.3 集团资金集中管控的措施。资金集中管控是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借助先进的资金结算的现金管理平台,规范集团资金运作程序,明确集团资金基本运作方式,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集团资金管控功能和作用。在资金管理上充分调动银企各方的积极性,集多方力量共同促进集团管理科学化。实施过程中需要各成员单位与集团公司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①为实现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是资金集中管控的基础,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要在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禁止游离于资金系统之外的银行账户存在。②各个成员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编制资金预算,为集团公司统筹安排融资和日常经营提供可靠的依据。逐步达到“月预算、周平衡、日控制”的效果。③公司融资方面,集团融资决策与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融资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划资本结构及控制融资风险、规划融资规模、灵活使用融资方式。我公司在发展战略基础上,确定融资方案。一是遵循法规,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统一控制,集团财务部负责集团融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集团整体资本结构、二级公司及三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集团担保与抵押规则、集团授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融资进行风险评估,提早预防,严格控制,以确保资金安全;三是降本增效,集团公司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利率融资渠道,借贷适量,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经营需要为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节约资金成本;四是统一授信、统贷统还,各公司每年3月份向集团公司申请授信额度,集团公司根据借款单位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参考净资产收益率,银行负债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比率,利润增长率等相关指标,以确定借款单位授信额度。在遵循这五项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经营计划着未来走向,控制风险发生。④资金支付管理方面,各公司对货币资金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的授权审批制度,完善付款流程,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杜绝发生由一人办理代币资金全过业务的现象,严禁将办理资金业务的相关印章的票据集中一人保管。涉及大额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

2 现阶段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点

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包括控制资产负债率、控制对集团外的担保等。

2.1 控制资产负债率。企业集团融资战略应与企业战略相配并支持企业投资增长,企业融资规模、资本结构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负债规模,避免过度使用财务杠杆而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偿债能力下降。资产负债率指标体现企业集团资本结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①控制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②控制母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资产负债率。

2.2 控制对外担保。企业出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尤其是为集团外的往来客户提供信用担保。企业集团为集团外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假如被担保单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则企业集团必须履行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因此,集团公司的担保有可能形成 “或有负债”,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集团公司应对担保事项严格控制、降低担保风险。具体措施:①以集团总部为权力主体建立担保审批制度,②依据财务状况和信用确定担保对象,③反担保制度的建立。

2.3 集团公司为实行资金集中管控成立财务公司,其资金管理的风险意识和有效应对无疑是整个集团财务安全的命脉。因此,在本集团总部以及各成员单位进行资产负债率管理及担保控制的基础之上,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进行的风险管控显得至关重要。财务公司必须建立全面而系统的风险管理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同时还要强化财务公司的内部管控规章制度。

一方面,完善集团内部组织机构体系。主要包括:第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在日常运作中保持正常运转,还要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在财务公司风险管控中的核心作用;第二,设立独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监督部门,在集团面临风险环境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系统应对,全面落实风险管理。

篇(5)

一、中小科技企业覆盖范围

中小科技企业是指辖区内的“530”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科技型企业。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1、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分别设立服务于自身辖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平台,整合辖区内的各类管理资源(如经发局、经贸办、“530”办公室、科技和财政等部门),明确专门部门牵头、专门人员负责,不需要单独设立机构。各镇、开发区、街道10月底组建到位,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城、山水城、蠡园开发区等四个服务平台应设立在重点园区内,其他板块应设立在镇、街道级层面上。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平台设在金源公司。

2、明确平台服务内容。

(1)对区域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投、保、贷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建立一套信息归集和评估机制,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服务职能。

(2)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服务平台要集聚一批投、保、贷的各类要素资源,与各类金融机构、创投基金、科技小贷公司、银行科技专营机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同时明确合作过程中的风险补偿、贴息、贴保等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把有形要素资源打造成一个无形的投融资专业服务市场。

(3)制定兑现相关政策。各服务平台都必须根据区相关文件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贴保政策,明确相应的规模额度,制定专门的规范管理办法,对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通过服务平台兑付和结算。

(4)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根据需求企业信息,做好相关的信息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有效对接相应的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好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投融后续管理,帮助中小科技企业做好股权交易、债转股、知识产权质押、企业信用建设等各类服务工作。

三、建立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

1、各镇(园区)服务平台负责中小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下融资需求及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的服务工作,原则上都应在属地专业服务平台上给予解决。

2、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中小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上融资需求及5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需求报区专业服务平台运作,发挥区级平台自身业务和资源优势,运用市场化手段,对项目进行审核,经一定程序报区同意后,提供专业化服务。

3、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对镇(园区)平台条线业务指导工作,同时提供相关企业的需求信息。

四、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1、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区、镇两级政府做好需求企业和相应机构的推荐、对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平台,企业和机构达成共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

2、遵循政府引导原则。区、镇两级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贴保政策,有目的地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工作流程创新,加大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对区中小科技企业风险容忍度。

3、遵循专业化服务原则,为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素,通过服务平台提供最大可能性的专业化服务。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坚持为区域中小科技企业服务属地化,各镇(园区)服务平台为本区域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投、保、贷的专业化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相应职能的条线业务指导。

2、镇、开发区、街道要为服务平台配齐配强人员,落实牵头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文件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授权于服务平台,服务平台要及时递交经评估的信息供决策层科学决策。

3、服务平台要加强与各类金融资源的合作,通过签订协议把区内外的各类优质资源集聚到服务平台上,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尤其要充分利用目前区内现有覆盖全区的金融资源,如科技银行、创业创投、合作基金、科技小贷、农村小贷、担保公司等。通过各类金融资集聚,原则上对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存款、开户、托管等业务的优先支持。

4、规范服务平台工作流程。

(1)建立信息归集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区域内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需求,按照相应规模汇集到对应的服务平台。

(2)建立信息评估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通过一定程序对需求企业进行真实性的调查和风险评估,排出重点扶持的目标企业。

(3)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评估后的需求目标企业要及时提交给决策层来科学决策。

(4)建立规范偿付机制。要设立规范的风险补偿、贴息、贴保等运作程序,完善和规范风险补偿审核、拨付的兑现机制。

篇(6)

担保公司的传统业务合作中,有70%以上的业务依赖于银行通道落地,对于银行有很高的依存度,业务发展受制于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据中国银监会的2014年报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4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5%,比上年末上升0.25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1万亿元,占比为3.1%。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银行进一步收紧了与融资性担保机的合作。以广州地区为例,现在能够与银行正常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已经不到十家,去年同期还有几十家,行业鼎盛时期有几百家,这使得原本贷款难的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雪上加霜”。各家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创新业务,优化业务结构,拓宽合作渠道,降低银行渠道的依赖度,而P2P平台正逐步发展成为银行之外资金来源的最重要通道之一。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合作的机会与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中的三种角色关系:第一,P2P平台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也不为双方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第二,P2P公司既是信息中介,同时也是信用中介,与担保公司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按照担保公司和P2P公司各自的内部机制独立完成;第三,担保公司充当P2P公司的担保通道,由P2P平台公司自行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承担,担保公司不承担实质性的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两种关联关系:第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而是纯粹的业务合作关系;第二,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如担保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P2P平台,或者是P2P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担保公司。

下面将探讨无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在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和P2P公司作为信息中介下的业务合作机会与风险:

(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业务合作机会

1.项目审批效率加快。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拥有两套各自独立和完整的信贷审批流程,都作为信用中介的角色参与项目审批。企业需分别通过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审批之才能最终获取资金,项目审批流程复杂、冗长。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在担保公司完成项目审批后就可以在P2P平台上快速完成募集资金,企业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资金,项目的审批效率全面加快。

2.担保公司合作地位提升。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对于项目只有建议权,担保公司认可的项目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无法通过银行审批,或是项目有条件的通过审批(如项目贷款额度的调整、分期还款方式的调整),而银行这种单方面的审批条件调整也可能造成项目最终无法落地,担保公司前期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在这样的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相对于银行处于一个完全弱势的地位,对于项目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P2P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负责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独立承担项目风险,担保公司对项目具有决定权,合作地位全面提升。

3.企业的体验感有所改善。原有银行通道的合作模式中,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方面需要在相对应的贷款行办理开户、结算、存款、工资发放及其他与贷款关系不密切的银行业务,甚至是变更基本户到对应的贷款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便。另一方面,贷款到期后,需要还旧再借新,造成企业阶段性的还贷压力和降低资金实际使用率,造成实际财务费用的增加。此外,在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的合作模式下,企业要分别配合完成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内容重复且量大。

与P2P公司的合作中,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地域和结算习惯自主的选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贷款用途更加灵活,可以借新还旧减少还续贷压力,降低还续贷产生的财务费用。企业仅需配合担保公司一方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大降低。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合作风险

1.2P公司自身的合规性风险。第一,P2P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证照和经营是否合法有效。第二,P2P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存在自融业务、是否形成资金池、是否时间错配。第三,企业(借款人)的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P2P公司的平台运营风险。第一,内部风险。主要是指P2P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其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以及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情况,包括不限于风险准备金形成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准备金的量、风险准备金偿付顺序和风险准备金账户管理模式。第二,外部风险。主要是指与P2P公司合作的其他担保公司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为P2P公司的借贷标的提供担保的情况。

3.P2P公司的平台系统安全性风险。第一,P2P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是否有防御恶性攻击的能力,可以从是否取得公安部门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和其他权威认证进行辅助判断。第二,P2P平台的系统是否为自主研发还是以其他系统为基础进行简单开发,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是否作为加密处理。第三,硬件方面相关故障预警方案和突发性事项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三地两处同时双备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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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融资

一、前言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合理导向下,各商业银行加大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结合当前实际资本市场环境,推出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意义在于为我国中小企业更好的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加速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设计优化问题是现在较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融资效率的角度来探讨应如何集合融资企业,并研究应如何设计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产品属性以使其更适合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工具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增进高度依赖地方政府信用,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已发行的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在担保体系的根源上依赖政府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大都为政府出资设立或由政府控股的大型国企创办的担保公司或大型国企,这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一方面也阻碍了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向常态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二)挑选联合发行人时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

在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萌芽、推广之初期,为了降低整体风险,政府牵头部门在挑选参与联合发行集合债务工具的中小企业时,往往在基本条件之外,还额外增加了对申请参与联合发行企业所处的行业、成长潜力以及行业地位等指标的考核,这使得实质上只有中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才有机会通过集合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这样也就事实上人为提高了参与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门槛,使得只有当地领先的中小型企业才能参与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联合发行,而有些参与联合发行的企业甚至是已经拥有直接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由于入选门槛过高而被排除在外。

(三)发行周期漫长,缺乏时间优势

与传统的企业发行债券或票据相比,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所要经历的程序基本一致,甚至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相关资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所需面对的主体更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过注册即可,审批周期短。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则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需要较长的审批流程,涉及环节较多。尽管国家发改委已经将企业债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从申请到批复,仍需要耗时三个月乃至半年的时间不等。

(四)发行利率市场化不足,未能充分体现风险补偿机制

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水平,反映了其作为一种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而正如一般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价格是否适中,甚至支付利息的方式是否适当,都会影响到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随着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体量规模之增加,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急剧上升;计划执行中的组织、协调、委托-成本也会随之迅速上升。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引导集合债务融资工具逐步走向分散决策,应逐步由融资者和投资者自行确定发行利率,让价格体系发挥社会协调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限制了募集资金的用途,且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均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筹集得到的资金之用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公司法》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得到的资金,只能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之用途,不得用于债项发行人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受到的限制是发展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时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六)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离不开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该是一种为了减少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的为债务工具定价。评级机构的作用建立在规范信用评级的行为、完善合理的评级体系、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和追求公正的评级结果基础之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逐渐形成评级机构的准入资格由评级机构的能力来决定的机制,这样评级结果才能具有广泛的公信力,才能与债务工具的发行利率挂钩,让不同的评级结果对应不同档次的利率水平。

三、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现状与改进建议

(一)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尚待建立健全,社会的信用基础不强,社会整体信用体制缺失,信用评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导致社会对信用评级的接受度不高,中小企业难以凭借自身信用来发行债券。根据对我国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情况来看,各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均进行了信用增级,在信用增级中广泛使用了第三方担保的方式,部分债项还融合使用了信用(偿债)准备金以及分层结构,组合增信被日益广泛的使用。

所以建议参考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的模式,设立更多的高信用等级的专业第三方担保公司,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降低联合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我国应该支持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在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新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

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与其他债券一样,发行后将面临各种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信用级别标准,但该体系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而设计的,并非为中小企业而量身定制,且由于现阶段国内还没有全国性的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亦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故而暂时无法直接移植发达国家依托于相对较完善的财务和信用环境所建立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维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首先应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素养,保证其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保证评级机构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其次,对评级机构与参与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之间可能造成不当影响的往来应进行限制,例如应避免使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与其业务发展直接关联。

四、政府在集合债务融资中的作用

(一)普及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知识,发挥引导、协调作用

地方政府首先应当要加大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普及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有关知识。在现阶段的我国,若缺乏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的推进,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推行势必会举步维艰。在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组织工作都存在浓厚的区域性色彩,比之于常规的单个企业发行债券,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筹划发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更大。

(二)运用财税支持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政府主导的阶段,应该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通过针对性的财税政策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整体信用等级。税收方面,在发行有效期内,应允许集合债务融资工具联合发行企业提高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以及标准,允许发行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对通过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级的公司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当增信机构因为承担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连带担保责任而导致损失时,可考虑允许增信机构以此类亏损冲抵其他业务所获收入的应纳所得税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增信机构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用增级业务的参与热情。

在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规的设计中,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处于同等地位,以期达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抵押担保基金

我国部分省市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目前各省市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已经发挥了不小的促进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作用,但各地由于市场环境有别,做法不一,成效各异。可以考虑参整合各地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之资源,设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专项抵押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各级地方政府出资,设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运营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效率和力度。

五、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应考虑增加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比重

目前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绝大多数都是1至3年期,这无法满足部分中小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尤其是技术引进与升级改造、扩建新建生产线等中长期项目。应当适当增加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比重,尤其是应当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从而促进科技含量较高的中长期项目的上马,用融资政策来发挥行业引导的作用。

(二)可考虑发行外币或境外人民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对于进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可以组织发行外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2009年5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了3年期10亿美元境内美元中期票据,开创了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境内美元信用债券的先河。可以参考这种模式,发行外币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新的外汇融资渠道,降低所承受的汇率风险,也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高效应用。此外,可以考虑在境外(如香港)发行人民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三)应增强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债项的流动性是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具重要意义的指标。某债券流动性的高低,即代表了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价格卖出或买入该债券的难易程度。

应当大力简化流程,加快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流通的过程。允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在经过必要的资质审查后,在经合法的交易场所自由交易,可以有效增强债项之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引导基金公司设立以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为投资标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应当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合理定价

金融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将影响到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将直接反映产品的自身价值,决定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并影响债项在市场上的表现。

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确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并不透明。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联合发行人与投资者更为熟练的应用簿记建档这种定价发行方式。另外,需要推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进一步市场化。簿记建档这一发行方式应该随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不断发行,逐渐走向更为市场化的阶段,由市场真实的供需状况确定发行利率。

(五)尝试推行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与公开发行的产品相比,定向融资工具应具有流动性溢价。由于投资者范围受限且流动性较低,定向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应该高于公开发行的相近债券,从而对投资者损失的流动性进行补偿。在定向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后,在充分、合规的竞争基础上,有望基于历史数据与经验形成较为有效的定价体系。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非公开定向发行,争取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努力推进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结合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健康发展,更好的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改进集合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选取机制

在选取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时,应坚持市场取向,同时辅以足够的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优缺点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中小企业主动申请成为候选池成员。

六、结语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特征、优势及发行流程进行探讨,对我国已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述。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选取、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地方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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