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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0 15: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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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联合担保 风险 法制化
一、联合担保推出的背景
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要想获得实质性发展,都必须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动力源。据测算,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此外,中小企业的长足有效发展对缓解地区就业压力,改变地方经济布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都有着显著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以科技人员创业为主,以科研和成果转化为特征,总体上表现出有形资产比率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周转缓慢、初期利润少等特点,因而容易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信用担保机制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一个有效措施。但事实上,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正阻碍这些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有:
1.规模小
具体来说,包括担保企业资金规模小、担保机构可担保金额与其注册资金的比例小,以及银行对担保机构可保金额比例苛刻等。这些都使得担保公司不能有效发挥杠杆作用,从而使有效规模变小。
2.风险大
在现实操作中,银行往往将贷款风险100%地转嫁给担保公司,使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分散。这促使担保公司过多寻求反担保,偏离了担保的最初宗旨。
3.发展不成熟
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所以其内部治理结构仍然较为混乱,同时缺乏合适的监督规范机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部门开始寻求在担保形式上获得创新性突破。杭州市率先进行的联合担保有效突破了原有的担保缺陷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成功。
二、联合担保的内容及实践结果
联合担保由杭州市科技局设计并推出,在国内尚属首次,其宗旨在于搭建新型担保业务平台以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操作上,由市级高科技担保公司与各区担保公司或区科技孵化器两级联合提供担保,并由加合担保平台的银行提供贷款。为此,杭州市科技局出资2000万成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级担保机构,随后陆续由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江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十数家区级担保公司参与到联合担保平台上,合作的银行有杭州市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城西支行等。
目前,按杭州市规定,可进合担保平台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市级以上专利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重点培育企业;经国家授权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知识、人才“双密”企业等,年销售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下。同时,这些企业必须以杭州为注册地且成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经营发展状况良好,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可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通过联合担保获得的借贷资金应用于企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收取的联合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上,由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接受申请和受理,经初步审查同意受理后,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贷款主办行牵头对企业进行联合调查。最后,联合担保各方根据各自审批程序完成担保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担保和放贷手续。
在此过程中,政府将给担保公司补贴担保手续费,并为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再承担30%左右的风险。
联合担保业务的推出,有效帮助解决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并较之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事实上,从2006年8月开始启动联合担保业务至2007年,联合担保平台已经进行了总计21次联合担保业务,总担保额为2740万元。而实际结果也相当喜人。据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担保企业自提供联合担保后,共实现累计销售收入增长额4606万元,利税增长额1278万元,总利润增长额417万元,新增就业人数约100余个。
三、对联合担保模式的评价
1.可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资源
联合担保往往由2个或2个以上的担保公司,为同一企业或项目进行担保。在联合担保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市区两级担保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等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整合功能、资源共享。各个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信息资源以及不同职能来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在整体上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功能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及高级别的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及威望为各方带来很好的信任基础,便于与各方沟通。区级担保公司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更了解具体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公司基本面。银行的加入则能为贷款的成功带来看得见的好处。这样,各方将自己的优势整合在一起,就能获得比传统担保高得多的信息及功能。
2.能有效分散风险
传统担保模式下,一家担保公司利用实地及案头调查分析后,自主确立受担保企业。此后,该受担保企业的命运就与担保公司绑在一起。如果受担保企业运作良好,发展势头强劲,担保公司就不用承担损失。如果受担保企业经营失败,则该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担保损失。因而,从总体上来看,担保公司承受着较大的风险。但是在联合担保模式下,由于有多家担保公司联合承担担保业务而且担保额度清晰,所以这种风险能在各家之间按责任实现分摊,从而有效降低各个担保公司独自承担的担保风险。
3.可以提升联合担保集体的可信任度
单家担保公司尤其是区级担保公司,往往资金实力不很雄厚,信用基础也有限。因而银行对之的信任度也有限。这样,在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时往往有很多限制,包括额度、企业类型等。而联合担保的实行,等于将各家资金实力加总在一起,信用基础也开始变厚,总体上与银行的合作次数也开始变多,因而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和信赖。尤其是部分银行也加入到了联合担保平台中。这样,联合担保项目就有能力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大大拓宽了贷款企业范围
在联合担保模式中,反担保措施仍以实物反担保为主,但不局限于实物反担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发展潜力的不同,各个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反担保措施。比如:
(1)被担保企业实物资产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机器设备;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股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知识产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销售合同应收款等。
(2)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反担保及其信用反担保。
这样,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可以使得更多企业提供反担保,也就意味着更多企业可以进合担保资格范围,使更多企业获利。
5.通过简化程序方便了企业贷款
在联合担保模式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可以接受企业的申请并受理。因而有意申请联合担保融资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区的区级担保机构或孵化器就近递交申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意向的企业,联合担保平台还实行联合担保授信。即企业可预先提出联合担保申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户。联合担保方进行调查后,可以提前确定融资联合担保授信额度。这些措施事实上都极大地方便了受贷企业,能大大缩减申请步骤和企业的申请时间,提高效率,从而间接支持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四、联合担保模式的改进建议
1.转变担保公司的经营模式
联合担保模式中,担保公司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却收益甚微,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而归根结底,联合担保仍然是政府主导的政策型担保。过多的政策干预可能会影响联合担保的独立担保策略,这不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个可以改进的策略是将联合担保平台置身于市场之中,允许担保公司从事担保之外的融资租赁、担保投资等业务,多元化发展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另外利用政府给予联合担保平台的优惠措施吸引更多民营担保公司的进入,激活整个联合担保平台的市场活力。与此同时,为保证联合担保的初始宗旨即引导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在联合担保平台中设定一些政策性的担保公司,作为联合担保过程中的主导型公司,导向整个平台的担保。比如,杭州市的市级担保公司――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即勘当此任。这样,最终将联合担保转型为政策导向并服从市场机制的新型担保形式。
2.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
联合担保的存在基础是由很多不同级别的担保公司及银行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联合担保“风险共担”“提升总体实力”等优势。而在杭州市的实际操作中,只有包括市区两级的十数家担保公司及不多的科企孵化器和两家银行加合担保平台,大大影响了联合担保的质量和覆盖面。这样,就需要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一方面,引导更多的民营担保公司进入,以加强整个平台的市场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进入,以便更有效地发现高潜力的产品、技术和相关企业并实施担保,同时也有利于在担保过程中对这些企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当然,要想最终帮助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平台需要吸收更多的银行进入。
3.加强联合担保的法制环境建设
联合担保牵涉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银行、平台中的各级担保公司和科企孵化器等等单位,过程之中穿插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利害关系,所以必须有法律对联合担保的各个细节进行规范,以促进联合担保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事实上,在我国,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而在杭城施行的联合担保更是没有单独的法律,只有《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融资联合担保操作规程》等行政性规定。所以有必要对联合担保设立完善的符合时代和行业发展要求的法律,以促进联合担保稳健发展、规范运作,使其逐渐提高整体素质、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赵立康: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担保平台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J].杭州科技,2006,3期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些比较小的、缺乏战略思维的一些担保公司的现状,完全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目前举步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本人认为建立战略联盟是担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孪生兄弟”,所以许多投资公司的职能和要求会在担保公司中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会按投资公司的方式运行。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要想得到双赢的局面,应该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风险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管理能力、当前发展状况和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式的审查,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了解企业的营运情况。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或进行担保的标准有:
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3、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战略和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少;
5、以往的现金流向。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和日产收支;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值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
应该说,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银行的联盟式的合作优势在于各自的职能发挥,一旦它们建立起联盟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会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择方向正确的话,三年左右完全可以达到一定规模的盈利和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战略联盟现阶段的运营模式,我们摘录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联盟“公约”供读者参考: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总体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入条件
所有申请加盟的单位,须认同《联盟宣言》,并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数据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方面:每年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有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两家以上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l亿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务。
(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两家以上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批准证书;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和中小企业中有良好信誉。
(5)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已在本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并得到四家以上银行的认可。
(6)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7)法律服务: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五人以上;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8)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信机构出具信用等级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加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转交联盟秘书处,其他业态(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申请加盟的,直接与市
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联系。
(2)由秘书处组织联盟成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条件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岛模式在于创新思路搭平台,力促建立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我们所说的联盟关系。在这个联盟内有由11家银行、1家创业投资公司、7家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1家拍卖行、5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与通过信用审查的345家中小企业联手组建。
联盟是由政府部门牵头、银行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汇聚在一起,将过去单一的银企合作拓展为众多融资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推动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二是创建了一个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联盟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员有违法和失信行为,将退出联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在内部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这种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场的经验而设置的,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风险管理,因此实际收效甚微,但不表明运行活动中就不需要“风险警视”。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担保公司独立的资信监管力量有限,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应该想办法与人民银行建立诚信信息互享的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高管的去职和聘用。
1、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2、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总结
从青岛经验来看,全国各地没有建立联盟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而是风险投资的经营状态普遍不及零散的运营的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详细介绍青岛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证担保、风险投资、银行、资信评估和中小企业需要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统计显示,2006年,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2737家中小企业融资总额719.97亿元,其中为267家联盟成员企业融资39.51亿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3123家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782.88亿元,其中为269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融资余额为40.42亿元。
(一) 明确界定了产权, 物的担保价值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后, 经济高速发展, 各种融资手段层出不穷, 但是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手段, 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去降低这种风险。担保业就是这种能够减少融资风险的行业, 近几年国内担保行业做担保业务时一般以不动产为担保物,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许多不动产的产权不清, 归属不明确, 这就导致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 需要用担保物进行拍卖等偿还款项时, 担保公司因不动产产权问题无法顺利售出, 导致这一步坏账只能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进行赔付, 这对于担保公司及担保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公平的。新的物权法对存在产权不明, 归属不清的不动产的归属权做了明确的界定, 这样在出现问题时, 可以明确担保不动产的归属和权责, 更好的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有利于其业务的开展。
(二) 物权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了担保公司风险
1.新的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 但是可能会有很多人会产生一个疑问, 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是否会对双方的不动产买卖或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在这一点上, 我们大可消除这份疑虑, 因为物权的登记和担保合同这两者的效力是分离的, 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并不会对担保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因为新的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是否登记只会影响该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或变动, 而不会对买卖或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担保或买卖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一旦订立则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看来, 新的物权法仅对物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但并不会对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2.新的物权法给出了预告登记和登记异议, 这两条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对担保合同中不动产担保物的双方交易安全产生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所谓的预告登记即在买卖双方签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后, 作为买方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对该交易合同中的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 以保证在房屋所有权正式变更到买方名下之前, 防止卖方对该不动产进行二次买卖, 保护了买方利益。而登记异议即, 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中认为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错误的前提下, 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更改。但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对更正不赞成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进行登记异议, 在异议登记正式生效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15日内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所有人提起上诉, 15日内未上诉的该登记异议自动失效。这种登记异议制度一方面保护了与该动产确实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机构的关系, 另一方面对于担保公司来说, 对于产权变更后, 原产权人在所有权登记上故意制造的问题起到了有效地抵制, 保护了担保合同后续的顺利执行。
二、新物权法下影担保公司经营策略的应对
(一) 反担保合同为独立合同, 减轻担保公司偿还压力
由于贷款行为主要风险是在还款时, 如果一旦无法偿还, 若抵押物在当时可以满足还款要求还好, 一旦无法满足则扣除抵押物后, 由担保人进行偿还剩余部分, 这就导致了担保人或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更好地减轻这种风险, 一般担保公司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质押物作为担保, 即为反担保。这种经营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 即使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失信无法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
(二) 适当利用财保+人保以减轻风险
担保公司要求客户进行反担保时, 一般不会让客户提供十成的反担保, 因为如果那样的话, 担保公司本身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100%的反担保合同来完成借贷行为, 而无需担保公司这种中介机构。所以, 即使是反担保存在, 也不能完全消除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 但是担保公司可以通过以债务人财产另外加上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作为签订担保合同前提的方式, 来进一步的降低业务风险, 同时在新的物权法的规定下, 利用合理的政策加快资本回收速率。
三、小结
综上所述, 新的物权法的出台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这些影像中有积极的影响, 也有不利的因素。如何在新的物权法下, 更好的开展业务, 减少融资风险, 是当前的担保公司需要进一步实践和解决的问题。担保行业需要在新的法律法规下, 遵纪守法, 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 对于存在的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 等待国家相关法规解释的出台。
参考文献
已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分析
截至2012年10月底,沪深交易所已累计接受126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除极个别情况外,绝大部分项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诸多形式,有单独使用,也有结合使用,如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结合运用等。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实务操作中私募债券的增信困境
截至10月底,笔者已接触逾百家拟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发行意愿较为强烈,企业自身的综合资质也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债券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担保机构不给力
专业担保机构是担保信用市场的主体,是解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问题的首选对象。但根据笔者实践经验,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方面还存在几大困境:一是拟发债企业缺乏反担保措施。目前国内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时,一般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如提供土地、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或权益作为反担保,但一般能顺利满足反担保要求的企业往往会从银行渠道获得资金;二是专业担保公司收费过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担保费率一般为年化1.5%至4%不等(民营担保公司一般收费较高),加上目前债项评级AA的私募债9.0%的发行利率,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往往会突破12%,因此优质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接受如此高的成本;三是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足。以浙江某市为例,该地区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而单笔债券担保规模上限为注册资本的30%,即2400万元,担保能力较弱,市场认可度较低,增信作用不明显。
抵质押标的物评估与监管能力不足
中小企业可通过自有房产、土地抵押或拥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私募债券增信。但市场对私募债券抵质押标的物的评估尚未形成可行的统一标准体系,如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各类资产或权利的抵质押比率,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与债券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等。
私募债券一般以托管银行或承销券商作为抵质押物的监管机构。而证券公司内部尚未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及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也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人员及监管人员,其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及监管能力较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明显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建议专业担保公司先行判断标的物价值,出具担保函,标的物抵质押给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措施。
市场缺乏风险缓释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在于其信用违约风险。2010年10月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引入中国市场,随后,陆续出现了针对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有效转移和分散了信用风险。但是目前国内针对私募债券的风险缓释工具市场仍是空白,随着私募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国内私募债券风险缓释工具的空白有望得到填补。
传统增信方式比选
传统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方式。不同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资产构成、外部渠道支持力度、融资成本要求、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需要担保方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担保方主要包括拟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及专业担保公司。在选择非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优先选择已发行过企业债券、已有主体评级、自身净资产规模较大的关联公司或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在选择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要求注册资本较大(2亿元以上)、信用评级较高(AA-(含)以上)、累计担保金额较小的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越高,增信效果越佳;担保覆盖率越高,增信效果越佳。目前,交易所允许采用部分担保的方式进行增信,一般要求担保金额达到发行规模的30%(含)以上。市场上亦出现控股股东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但此种增信方式增信力度相对较弱,一般需与其他增信措施配合使用。
抵押增信
私募债券抵押物一般为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就抵押物担保额而言,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一般要求有一定的折价,但各家券商对折价比例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对抵押物价值难以形成一致的判断,一般要求对发行人主体和债项进行评级。采用超额抵押方式的,抵押物价值达到担保额度2倍(含)以上时,市场认可度较高,可显著降低发行成本。
质押增信
私募债券质押物一般为出质人所有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股票、商业银行股权、不动产收费权等。如针对部分行业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为稳定、质量较高、期限低于债券存续期的特点,可采用应收账款滚动报备、优先受偿的方式提供增信;对于拥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优质股权的发行人,可选择将该部分股份质押增信;以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增信困境的应对
增信方式的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债券增信的手段多样,以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担保、债券保险、债券信托、信用准备金等最为常见。而国内市场比较主流的增信方式仍是传统的第三方担保以及抵质押担保,亦出现了转股条款及部分担保条款的尝试,但应用数量很少,且市场认可度不高。在未来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很有必要探索新的增信方式,包括债券保险、信用准备金的发展以及含权条款、部分比例担保的广泛应用等。
劣后担保的使用
劣后担保是相对于优先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在担保债券的实现顺位中具有劣后性,不排在第一顺位。针对反担保措施不足的私募债拟发行企业,可以设置优先担保和劣后担保双层分级方式。若发生违约,充抵反担保的资产或权利优先偿还给提供优先担保的担保公司,余额部分再偿还给劣后担保的担保公司。此种设计提供给优先担保公司以优先权,相应的,优先担保公司承担较劣后担保公司更低的风险,收取较低的担保费用;而劣后担保公司由于承担较高的风险,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此种双层设计,可更好地解决反担保措施不足时中小企业的增信问题,也能为担保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多层级的选择,实现更优化的市场匹配。
合适风险缓释工具的运用及债券产品的分级设计
目前国内私募债券市场风险缓释工具仍是一片空白。汲取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高收益债的发展往往伴随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广泛运用。可创设类似针对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例如CRMA、CRMW),实现私募债券风险的定价、对冲与转移。私募债整体信用风险较高,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较大。针对投资者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券商在设计私募债券产品时可进行优先、中间、劣后等诸多层级设计:优先级产品违约风险最低,获得固定的较低回报;中间层承担中等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劣后层承担垫底的违约风险,投资收益率较高。通过分层设计满足不同等级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扩大投资者范围。
但从这年开始,方仁恩开始演绎属于他的财富传奇,低矮简陋的作坊转眼间变成了气宇轩昂的现代化工厂,身家也从不是百万飙升到2000多万元。
勤奋、精明、长于捕捉商机,与大多数浙江商人一样,方仁恩有着良好的创富“基本面”。但是2005年6月8日,他见到记者时,执意要把这个财富传奇的起点归因于新街镇担保有限公司。
和大多数中国的个体商户、中小企业主二样,方仁恩一度饱受资金短缺之苦。在几次贷款碰壁之后,他认定外表富丽堂皇的银行只是一个嫌贫爱富的冷血动物。
新街镇担保公司的出现,让方仁恩觉得银行开始亲切起来。
不一样的担保
2001年,新街镇担保公司和萧山区的其他镇的类似担保公司几乎同时成立。与一般的担保公司不同,各镇担保公司实行“会员制、封闭型”运作――企业要想获得担保,就必须“入会”,出资5万到20万元不等,成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企业在向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将提供最高5倍于出资额的担保。
除了5万元的最低出资额限定之外,企业是不是有发展后劲,在镇上“名声”如何,企业主是不是“不不赌”,这些条件也左右着企业能不能人股担保公司。
2001年,方仁恩加入新街担保公司时颇有些戏剧性。当时他的企业注册资金只有8.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他只能㈩资注册资金的一半,达不到最低5万元的出资标准。因为他在镇上的口碑颇佳,在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记录和纳税记录不错,镇政府特地网开一面,让他破格人会。
出了5万元之后,方仁恩可以向银行贷款25万元,但必须与担保公司签订25万元的反担保协议,他就以自己多年积蓄买的一辆本田小轿车作抵。反担保协议在加入时一次签订,平时贷款时不再签订,但会员企业增资后需要增加反担保金额。
方仁恩加入不久,就从萧山市农村合作银行借了一笔10万元的流动资金,所需时间不过几天。虽然方仁恩要付给担保公司1%的手续费,但贷款的成本并没有增加,因为对有担保的贷款,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给予20%的利率优惠。
如果不加入担保公司,诸如方仁恩的天恩金属制品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往往只能走上借高利贷的险路。
解决了融资问题,再加上外部机遇惠顾,方仁恩的企业开始乘风而起。
从2001年开始,他开始给一些在萧山投资的台湾家具企业做配套。每年6月是订单旺季,每次缺钱买原材料时,方都找担保公司帮忙。
“以前是‘养鸡生蛋’,现在是‘借鸡生蛋’,得到的蛋当然就多了。”方仁恩说。2003年,他在村里的开发区买了一块32亩的土地,盖起了新厂房,2004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
从新街担保公司获益的当然不止天恩一家企业:2001年以前,33家会员企业没有一家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今天,已有22家企业的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从2002年开始,方仁恩逐年将自己在新街担保公司的股份增加到50万元,一方面,他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担保公司的发展。
而担保公司的发展也的确“神速”:4年内3次增资扩股,会员从2001年的9家发展为现在的33家,注册资本金从88万元变为1080万元,为企业累计提供了441笔、2.08亿元的贷款担保,不仅没有发生一笔坏账,甚至没有一家企业申请过延期还款。
随着事业越来越精彩,方仁恩现在成了银行竞相追逐的“香饽饽”,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为了留住这个优质客户,去年主动给了他1000万元的授信贷款,而那些从前压根不理睬方仁恩的商业银行也纷纷抛来“媚眼”。
“我现在是两条腿走路,”方仁恩笑眯眯地说,“既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也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他解释说,农村合作银行几年来帮助他起步,他不好意思一下子就去别的银行贷款,但从融资成本考虑,今后势必要往利率更低的商业银行走。
实际上,这正是新街镇担保公司的一个优越之处,企业做大之后,逐步脱离担保公司,保证了担保公司能持续瞄准中小企业。
用乡土对抗风险
给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收益小,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哪里来的动力?而且,仔细琢磨,担保公司的制度也并非那么周全。比如,虽然担保公司与每家会员企业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并且规定会员之间互相担保,一家企业贷款出问题,其余企业共同承担风险,这固然增加了抗风险的能力,但反过来看,一家企业出了问题,可能殃及全部企业,增加发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
另外,企业在反担保协议中用不是很规范的抵押物往往也能得到贷款。这是对现有《担保法》的一种突破,但对担保公司和银行就意味着不小的风险。
“我们不担心风险。”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部总经理戴建兴说。
他介绍,担保公司不论是在设立之初,还是在后来的增资扩股过程中,银行都始终参与,对企业的存款、老板的素质、家庭的情况、产业的前景都进行了事先调查,并且在这些过程中,银行还有一票否决权,银行不放心的企业,就不能加入担保公司。
由于贴近社区,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可以把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程度。比如,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街分行的7个信贷员就每人分管两三个村。6月9日下午,负责新街镇新盛村的信贷员马崇恩陪同记者前往方仁恩的工厂时,边开车边介绍路边经过的企业情况,谁交了新生意伙伴,谁新买了飞机,谁家业务旺季到了等等,马崇恩都了如指掌。
贷款发放之后,会员企业每个月的报表都通过担保公司汇总给银行,使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十分透明。一家企业遇到了困难,其他企业也可以帮助。“33家企业都会去找关系,施加压力,有时在管理上点拨点拨。”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街支行的副行长蒋鉴妙说。
乡里乡亲加政府支持,还有银行的监督,都使企业的老板特别注意维护自己的信誉。方仁恩说:“搞企业的人要面子,贷款到期了,拼死拼活都要将钱还给银行,不能丢人。”
担保公司为什么能在萧山区这么普遍地发展起来?直接原因是萧山区政府的推动。一直参与担保公司创建的萧山区发改局副局长陈继新,向记者讲述了担保公司的来龙去脉。
1999年时,萧山民营企业非常活跃,其中70%是中小企业,要进一步发展,都面临尖锐的融资难题。于是,萧山区开始考虑建立“民间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信用担保公司。经过一番考察后,最终一种“封闭式、会员制、非赢利”的金融担保制度雏形浮出水面,后来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加入反担保的环节,使整个制度更加完善。
有趣的是,中小企业刚开始时对此将信将疑,并不买账。比如在新街镇,当初只有8家企业愿意“试试看”,如今,要求人股的企业越来越多,甚至出现排队的现象。
萧山区政府为鼓励担保公司的发展,现在还采取了奖励措施,比如每个镇成立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一旦超过80万元,就奖励10万元风险基金,超过500力元,就奖励30万元,超过1000万元,再奖励30万元。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关键词:小微信贷;融资担保;担保公司: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8-0062-06
一、小微贷款占比上升与担保公司承保下降的背离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无法替代的特殊地位。一直以来,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管理缺失、财务不规范、抵押担保品不足等先天缺陷,与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考虑对企业的贷款要求对接困难,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未从根本上解决。
融资担保机制的引入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信用能力,增加了其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有利于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赖丁(Allan Riding,2001)等学者研究了小微企业融资、商业银行放贷成本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成本,认为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不仅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也会降低其自身成本、提高效益。
然而,笔者在近期对山东省47家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递增与担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二者的发展趋势出现了背离。一方面,金融机构不断改进完善信贷管理,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2014年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小微企业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为9773.25亿元,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分别增加1337.15亿元和2566.84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28.25%,分别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提高0.90个和2.11个百分点。其中,虽然抵(质)押类贷款业务占比不断提高,但小微企业保证类贷款仍然是其重要的融资方式。2014年末,小微企业保证类贷款占比在46%以上(见图1)。
另一方面,伴随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逐年提高,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占比却没有呈现同比例的增长,甚至出现走低的态势。调查显示, 2014年6月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额中,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在所有第三方保证的比重仅为11.1%,比2012年末下降1.83个百分点,其中城商行下降最为明显,占比为7.61%,比2012年末下降2.29个百分点(见图2)。
图2:2012年以来全省47家银行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承保贷款发生额占比(分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递增与担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这一背离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由于担保体系机制设计不合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资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孙炜、张宏宇、杨宏远(2014)以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为例,深入剖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指出担保公司整体存在资金实力不强,盈利能力较弱,且不同程度存在运作不规范、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规操作等问题,建议将担保公司股东纳入征信系统,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合规性监管,建立担保公司淘汰机制等。黎和贵(2014)对制约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缺失风险分担机制削弱了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担保放大倍数制约了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担保机构内在风险控制要求、人才稀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制约着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
本文通过研究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偏好成因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运作机制,综合调查问卷和专业评级分析提供的数据和观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对调查中发现的企业融资规模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不合常理的背离现象进行分析。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与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背离的内在逻辑
管理和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商业银行本应通过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经营与管控能力的提升,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然而在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中,商业银行则表现出风险厌恶和刚性兑付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缓释措施,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将风险责任完全转嫁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只能将风险向客户分解,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互保、联保等反担保措施。风险管理本应是经营手段,而商业银行却直接将零风险作为经营目标,目标和手段的倒置成为融资性担保占比下降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