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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0 15:23: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Abstract:Inpre-modernstages,Therehappenedtobeacontinualdevelopmentofcity.TheconditionsofthemovementofJapaneseCitywasinquiredintoapproachasubjectfromdifferentangles: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thedivisionoflabourinsocietyandcommodityeconomy,etc.
Keywords:themovementofcity;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commodity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14]p13-14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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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今井登志喜.《都市发达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51.
一、管仲的轻重论经济管理思想
《管子·轻重篇》诸篇原有19篇,今存16篇,是我国古代反映经济管理规律的重要论著。它在重视农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来富国和强国,提出了国家通过货币和利用商品的轻重(即价值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种先进的经济管理思想在先秦时期是独树一帜的,至今也仍然可供借鉴。在中国历史上,一谈到轻重理论是最常与管仲相联系的经济学概念。战国时形成的《管子·轻重篇》各篇,就是齐国人缅怀管仲的遗教,根据管仲的众多言行和有关档案资源,以及当时的历史需求探讨轻重理论的论述。它虽非管仲所作,但其轻重理论对于国家各种经济管理的作用却是难以忽视的。作为反映经济管理规律的管子轻重论,在多篇管子中均有论述[261,包括《乘马数篇》、《山至数篇》、《山国轨篇》、《国蓄篇》和《挨度篇》。
二、管仲的分类经济和消费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经济管理思想中最著名的就是作为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的四民分业分居论。四民分业分居论在经济管理上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使职业世袭化,让士、农、工、商都固定在原来的职业和地位上}3}1,以便让同一行业的人聚集在一起,便于彼此交流生产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以互通信息,彼此间“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促进商品的流通。职业和地位的世袭化,不仅保证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也使现实生产关系的链条得以在持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中持续运行。管仲把民众分为士、农、工、商4类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此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所沿用,说明这种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反映了当时和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存在和需求。尽管其中职业世袭的经济思想与今天的人才与职业流动观点不相符合,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轻重,即价值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种先进的经济管理思想。
二、管仲的分类经济和消费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经济管理思想中最著名的就是作为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的四民分业分居论。四民分业分居论在经济管理上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使职业世袭化,让士、农、工、商都固定在原来的职业和地位上,以便让同一行业的人聚集在一起,便于彼此交流生产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以互通信息,彼此间“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促进商品的流通。职业和地位的世袭化,不仅保证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也使现实生产关系的链条得以在持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中持续运行。管仲把民众分为士、农、工、商4类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此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所沿用,说明这种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反映了当时和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存在和需求。尽管其中职业世袭的经济思想与今天的人才与职业流动观点不相符合,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2.管仲的消费经济管理思想在《管子·奢靡篇》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效用。管仲主张大量消费以促进大量生产,从而来繁荣社会经济。在《管子·乘马篇》中有:“俭则金贱,金贱则事不成,故伤事。”因此,他大力提倡消费,甚至到奢侈的程度。《管子·侈靡篇》:“兴时化若何·莫善于侈靡。”管仲是一个消费主义者,他提倡消费,主张一个国家的经济要靠消费来拉动,不能太依赖于出口拉动,认为这样消费才会刺激本国经济的繁荣与昌盛。尽管其中的奢侈消费有过度消费之嫌,但其利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管理思想却无可厚非。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过分依靠外向型出口经济的拉动,则别国经济的风吹草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本国经济。
三、管仲的自然经济和技术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自然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的经济管理思想中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倾向,这也就引发了他诸多的自然经济管理思想。他为了有效地利用齐国的自然林木资源和渔业资源,针对当时齐国所面临的“竭泽而渔”的不良经济开发模式,制定了“山泽各致其时”的自然经济管理规定,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其含义是国人伐木和捕鱼只允许在适当的季节进行,禁止人们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滥伐树木和滥捕鱼类资源,目的是保护森林树木和水泽鱼类的正常生长,免遭肆意破坏。另外,他出于收税增加国家收入用作军费、缓解及调和社会矛盾、招揽游士和网罗人才等目的,允许在繁华的都城临淄和各地陆续开设了700家“女间”,并向“女间”征税,对繁荣齐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2.管仲的技术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的技术经济管理思想集中体现在已经认识到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因此,他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铁铸农具,以提高劳动效率和增加粮食产量。管仲在实行“相地衰征”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同时,依靠技术大力推广铁铸农具,直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在西周末年时,质地较软的原始熟铁以为人们所常见。进入春秋时期以后,质地较为坚硬又有一定的韧性且价格低廉的铸铁被发明了,很适合于铸造锄、斧、铲、撅等农业用具。
四、管仲的国际经济管理思想
【关键词】 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形态;动力;解决途径
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是多方面的。旧的社会历史理论往往把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归结为人们的思想动机或精神力量,未能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奥秘。唯物史观超越了唯心史观,它没有停留在“精神动力”的层面上认识社会历史,而是透过历史的表象,进一步探寻并发现了社会历史深处的“动力的动力”: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动力。指出:“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这就是说,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社会领域也不例外。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从社会领域中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社会矛盾有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之分。社会基本矛盾是指贯穿社会发展过程始终,规定社会发展过程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趋势,并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根本的推动作用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动力。
一、指出了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概念
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他“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其全部“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也即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时候,曾经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作为贯穿人类社会一切形态的基本矛盾,并做了总体性的科学揭示。但是,他却并没有在贯穿一切社会形态的普遍意义上,明确地提出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恩格斯和列宁在论及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的时候,曾分别指出,“这就是产生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是“现代经济制度中的另一个更深刻的基本矛盾”。但他们使用的这个“基本矛盾”概念主要是为了揭示现代社会主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根源,并没有赋予它以贯穿一切社会形态的普遍意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囿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他们只能对未来社会主义发展的大致方向做出一些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预见,而没有也不可能对推动这一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运动,作出系统和明确的科学分析。此后,经过相当长的理论探索和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直到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部伟大著作中,才进一步地解决了这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只不过,它的这个基本矛盾与旧社会的这个基本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在的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概括为贯穿人类社会一切形态的“基本的矛盾”。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中,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极其伟大的科学发现。
二、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这两对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制约着生活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社会历史的一般进程,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以石器为主要生产工具,生产条件极为简陋,发展速度极其缓慢。为了生存,人们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物质生产中去,而获得的生活资料却极端贫乏,因此,人类生存需求与自然条件的矛盾是原始社会的主要矛盾,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状况相适应,人们结成了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产品并实行平均分配的关系,建立起原始社会的经济模式。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和人的劳动技能的提高,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劳动能力有所提高,生产的产品除了维持劳动力简单的生存之外还有剩余,即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代替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过时的原始社会生产关系,进而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
摘要: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基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核心,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标志。现实社会无论什么样的人才,究其本质首先是一个劳动者,凭借自身的能力所创造的价值及对社会的贡献确定自己的位置。为使当代青年学生对自己有一个科学的人才定位,有必要从人才最基础的内涵给以分析。
关键词:劳动力价值;劳动报酬;人力资本
美国心理学教授、职业指导专家约翰•霍兰德分析了职业差异性、层次性的客观存在,论证了人的劳动是一种有差别的劳动,这种差异不仅仅是一个数量多少的问题,更是一个层次水平的不同。现实社会无论什么样的人才,究其本质首先是一个劳动者,凭借自身的能力所创造的价值及对社会的贡献确定自己的位置。为使当代青年学生对自己有一个科学的人才定位,有必要从人才最基础的内涵给以分析。
一、劳动力、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人才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即人进行劳动的能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一般的“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在马克思看来,创造价值的劳动即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而且,这两种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结合在一起的。虽然在不同社会、不同科技的发展下,在不同的形式的劳动中,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会有不同,甚至区别很大,但绝不会有什么纯粹的体力劳动或纯粹的脑力劳动。
所谓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资源”,是指某种范围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它是以人口为存在的自然基础,存在于人的自然生命机体中的一种国民经济资源。
人力资本是经过开发的人力资源,是对人进行投资形成的。一般来说,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体力健康状况等构成了人力资本。换言之,体现于劳动者身上以其数量和质量形式表现的资本即人力资本。人力资本产生要有两个社会历史条件:一是知识、技术、信息成为商品;二是整个社会经济直接依据知识和信息进行生产、交换和分配。其中第一个条件,即知识、技术、信息与劳动力分离成为商品,是人力资本产生的前提条件。尤其是经验型的知识,它直接内化于人的自身,形成某种特殊的劳动能力,这种劳动能力转化为人力资本就成为可能。但是,仅仅有这一个条件人力资本还不能产生。在工业经济社会中,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充分认识,并且知识已经成为商品进入经济交易,其典型代表就是工业产权。然而,在工业经济下,承担复杂劳动的高级劳动力并没有转化为人力资本。只有当第二个条件得到满足,即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当整个社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围绕着知识而展开时,人力才可能作为一种资本参与分配,获得经济剩余。
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基础
劳动二重性是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他将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指一定社会一定时期普遍的、大多数劳动力可以从事的劳动,简单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全社会价值量决定的标准或尺度;而复杂劳动则指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的劳动者才可以从事的劳动,其所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或倍乘。
现代科学劳动同样是抽象劳动的支出,是高级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大量倍加,过去人们往往只注意劳动报酬而不注意贡献报酬。在研究劳动报酬时又不重视现代科学劳动是高级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倍加作用。虽然今天的技术水平对李嘉图、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来说已今非昔比,科学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它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也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无论现时的技术已经多么复杂,里面凝结着多么高级和复杂的劳动,它对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又起着怎样的决定性作用,在同样多的时间里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多于以前的千万倍,但它们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根本作用则没有任何改变,它们仍然是只能把它本身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上,而不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丝毫的新价值。
从马克思创立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特别是新的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人类生产劳动逐步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人类生产及社会服务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许多繁重、重复的体力劳动正在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替代,对劳动者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若要从劳动力要素方面来提高劳动,就不能只是简单劳动的增加,而只能是提高劳动的质量,也即提高生产中复杂劳动的比重。所以,在商品经济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中,就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复杂劳动更体现着生产力的进步,它在价值形成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的重要性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正因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客观存在,才使劳动力价值出现了层次区分。
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核心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间,体力劳动对于人类的产生、生存和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劳动创造了人。生产力水平越低,体力劳动越重要,体力劳动的实践发展了人的智力。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脑力劳动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各种科学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单纯的体力劳动是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对于脑力劳动的认识已达到新的水平。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O)在当年的《科学、技术与产业展望》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知识经济的内涵在通常意义上讲,就是以知识生产、应用、传播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形态。它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生产要素中智能性要素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才价值得以更充分广泛的认可。创造性劳动等于倍加的重复性劳动,在分配关系中其地位突出。这种划分既充分体现了知识经济时代价值创造的特点和客观状态,又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融合在一起。
到了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商品的自然要素价值越来越小,劳动的价值越来越大。产品中所含的科技因素越大,其价值中的劳动要素越大。到了今天,许多商品中的自然要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大多数的价值是人的劳动价值[特别是脑力劳动价值]。进一步说,在今天的知识经济里,知识性的商品中就根本不存在自然要素的价值,完全是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因此,随着科技进步,人类社会中商品的自然物质成分越来越少,人的高级劳动成分越来越大。咨询公司的一份报告,完全出自人的头脑,这种商品的劳动价值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而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价值。一项专利技术,完全是人脑的劳动价值,当它被用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之后,产品也被赋予了脑力劳动价值。
由此可见,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价值出现了层次区分,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形成是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决定的,所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核心。
四、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标志
尽管从社会需要的角度来看,职业间不必区分重要与否,或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现实生活中,职业间的差别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非人的主观意愿,因此承认和运用职业的层次性是非常重要的。从劳动报酬上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劳动力价值的层次区分。
人才的创新能力不是凭空赋予的天赐财富,在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如此细密、技术技能要求如此尖端的情况下,很少有人能不经过正规教育和专业培训就能登上科学的殿堂。对人的投资在这个时代益发凸现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种投资集中体现在受教育的程度上,由此形成了人才的层次。如果我们以人才为主线进行分析,社会对人才层次的需求是广泛的,具体来说包括中专、技工、高职高专、大学本科、硕士、博士、院士等各个层次。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知识经济是建立在正确认识、运用客观规律和人类创造的先进科学知识基础上的。正确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不能依靠单纯的体力,而须有赖于智力即脑力劳动。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经验越丰富,复杂脑力劳动和创造发明的能力就越强,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就越快,体现在劳动者自身价值的劳动报酬就越高。现代社会,人们往往是根据职业的社会评价去区分不同的层次。职业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各种不同职业的体力脑力支出、工作的复杂度、工作的轻松性、教育资格条件、在工作组织的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工作内容的自、收入水平、社会声望、个人兴趣与才能的发挥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总的来说,职业的层次性高低的标志就是经济收入的多少。无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下,劳动报酬都是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标志。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年轻人大量增加,而对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知之甚少,影响了自身价值实现。了解劳动价值论有关劳动力价值层次区分的理论,有利于对目前接受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青年学生自身定位,使他们对高素质劳动者有深刻的理解,帮助引导他们科学的实现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1]托夫勒.力量的转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
[2]托夫勒.未来的冲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
一、选择题
1.《永顺县志》载:“永俗酬神,必延辰郡师巫唱演。至晚,敲锣击鼓,人各纸面一。”其中处最可能是()
A.傩戏 B.南戏
C.杂剧 D.昆曲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材料的能力。从材料中“酬神”“巫唱”可判断最有可能是傩戏。
答案 A
2.与戏剧的源头——傩的最初产生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
A.政治因素 B.宗教巫术
C.经济因素 D.文化艺人的创作
解析 在原始时代,人们把疾病、死亡归结为“鬼”“怪”作祟,为避邪消灾,他们戴着凶恶的面具,发出狂喊声以惊吓恶魔,带有浓厚的巫术色彩。
答案 B
3.《水浒传》第七十二回,写到宋江偕同柴进、鲁智深、武松、李逵和燕青等好汉去东京观赏元宵灯会,但见:“楼台上下火照火,车马往来人看人。”他们一行人所到的去处是当时最繁华的娱乐场所,其名称是()
A.坊市 B.勾栏
C.舞坛 D.瓦舍
解析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门的娱乐场所——瓦舍产生。
答案 D
4.“三五步走遍天下,七八人百万雄兵”“咫尺地五湖四海,几更时万古千秋”。这些诗句是对下列中国哪种传统艺术特点的描述()
A.魔术 B.绘画
C.戏剧 D.杂技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戏剧特点的认识。材料体现了戏剧的象征性、夸张性的艺术特色,C项正确。
答案 C
5.南戏用多种表现手段演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形成完备的戏曲形式,在我国戏曲占有重要地位。下列有关南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南戏是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B.南戏主要在宫廷内流行
C.南戏的体制比较自由
D.南戏表达了劳动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解析 南戏主要流行于浙江温州一带,B项错误。
答案 B
6.元代堪称中国戏曲的黄金时代,元杂剧更是标志着中国古代戏曲的成熟。后人评价曰:“文而不晦,俗而不俚”“明白如话”。由此可见其艺术风格是()
A.以自然本色为主流 B.民主思想闪现其间
C.浪漫主义色彩浓厚 D.豪迈奔放婉丽飘逸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题干材料反映了元杂剧语言通俗易懂,像白话文一样,A项最符合题意。
答案 A
7.“它的历史从侧面展示了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同时也展示了元代中国有文化修养的精英阶层在促进这种相互作用时的新作用”。这里的“它”最有可能指()
A.文人山水画 B.杂剧
C.昆曲 D.京剧
解析 结合材料中的“元代”和“有文化修养的精英阶层在促进这种相互作用时的新作用”以及“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相互作用”可知这是元杂剧。
答案 B
8.京剧是融文学、音乐、美术舞蹈等多种艺术因素于一体的综合艺术,被誉为中国的“国粹”。下列对其艺术特色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内容以历史故事为主
B.表演艺术以说、学、逗、唱为手段
C.乐器以管弦乐器和打击乐器为主
D.角色分为生、旦、净、丑四大行当
解析 京剧的表演艺术以唱、念、做、打为主要手段。
答案 B
9.乾隆时期北京百姓“所好唯秦声、罗、弋,厌听吴骚,闻歌昆曲,辄哄然散去”。这一现象主要反映出()
A.百姓与士大夫有矛盾 B.朝廷扬“雅部”抑“花部”
C.秦声、罗、弋比昆曲好听 D.昆曲脱离了广大民众
解析 据材料中的“哄然散去”,联系所学知识,昆曲成为宫廷垄断的剧种,渐渐脱离了民众。
答案 D
10.2006年多哈亚运会开幕式的艺术表演,向世界人民展示了亚洲传统文化的无穷魅力。其中,中国的某一剧种以其精彩绝伦的表演感染和震撼了所有观众,表现了“国剧”的博大精深。该剧应该是()
A.黄梅戏 B.豫剧
C.京剧 D.越剧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我国戏剧艺术的认识,从材料中的“国剧”可知该剧应是京剧。
答案 C
11.在戏曲舞台上,演员轻扬马鞭表示骑马,划桨表示行船,绕场一圈表示日行千里。这些舞台表现形式体现了戏曲表演艺术的()
A.综合性 B.程式化
C.虚拟化 D.现实性
解析 本题可用排除法。首先排除D项,再排除A项和B项,这种舞台表现形式类似于文学作品中的象征手法,体现了戏曲表演艺术的虚拟性。
答案 C
12.京剧是吸收了下列哪些剧种融合而成的()
徽剧 汉剧 昆曲 梆子腔
A. B.
C. D.
解析 古代京剧艺术家博采众长,融会贯通,兼收并蓄,吸收了徽剧、汉剧、昆曲及梆子腔等艺术形式,而创作出京剧这一艺术形式。
答案 A
二、非选择题
13.阅读下列材料,完成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戏曲起源于一种带有巫术色彩的“傩”仪。元杂剧的出现标志着古代戏曲的成熟。京剧将独具特色的中国戏曲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材料二 下面是关于戏剧的三副对联:
对联一 劝忠劝孝,摹写处逼真冷暖人情,自足成五伦天性;观古观今,顷刻间现出兴亡世道,何须阅全部史书。
对联二 抬起头来,看几个仁人义士,或全忠、或全孝,当场奉为师表;转回身去,想那些贼寇奸臣,谁报迟、谁报速,归家说与子孙。
对联三 三五人演出千军万马,六七步走遍四海九州。
(1)材料一中三种艺术形式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2)材料二中的三副对联分别是从什么角度来说明中国古代戏剧艺术的特点的?
(3)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戏剧艺术产生的历史条件。
解析 第(1)问抓住戏剧艺术在三个阶段的发展情况,从而揭示三种艺术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第(2)问主要考查提炼概括能力;第(3)问注意从政治、经济以及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去分析。
答案 (1)联系:傩戏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戏剧源头之一。元代是我国古代戏曲的黄金时代,古代戏曲逐渐成熟。清朝时期,在吸取了各剧种优点的基础上,经过融会贯通、推陈出新,形成了一个新的剧种——京剧。
(2)对联一和对联二主要体现了京剧艺术的现实批判主义和教育意义,对联三主要体现了京剧艺术的虚拟性、写意性的特点。
(3)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的繁荣。各地之间艺术形式的相互融合。政治的黑暗和社会的动荡对知识分子阶层的影响。
1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的传统戏剧与希腊悲喜剧和印度梵剧,并称为世界三大古老的戏剧文化。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就有中国的昆曲艺术。
材料二 当许多的贵宾来我国访问,我们用于招待贵宾的民族式的文化大餐少不了的是京剧这道名菜。
材料三 每年北京的涉外演出(含港、澳、台)超过2 000场,时达6 000多场,但是京剧每年的演出场只能维持200多场。
材料四 2002年,中国京剧院大胆尝试,将西方交响乐的元素渗入传统京剧,获得业内一致好评。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列举中国古代戏剧的成就。
(2)根据材料指出京剧的地位及京剧的形成。
(3)京剧的发展现状如何?你认为有何拯救措施?
解析 第(1)问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归纳概括。第(2)问和第(3)问中的地位、现状据材料归纳;形成依据所学内容思考作答,“拯救措施”具有一定开放性,但要根据材料四的相关内容思考。
答案 (1)中国古代戏剧成绩卓著,历史悠久。最早的有傩戏,宋代出现南戏,元杂剧兴盛,清朝形成京剧。
(2)地位:京剧在中国和世界文化宝库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形成:清朝出现京剧,于同治、光绪年间迎来第一个繁盛期。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网址:)。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网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一、企业承包的不规范行为造成银行贷款悬空
在企业承包过程中,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缺乏一整套完善的法律程序及公证手续,企业承包不通知银行参加,债权债务不落实,贷款束之高阁。承包者承业不接债,原企业负责人又无能为力,导致贷款成了无主之债,加之一些企业承包者短期行为严重,掠夺经营,使企业过早夭折,形成资不抵债。
二、政策性放款和行政干预形成的贷款占压
在“两呆”贷款中这部分贷款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贷款往往都是上面一声令下,下面一哄而起,不顾客观实际,盲目适应政治形势的要求,或者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如20两年大办乡镇企业的时候,盲目上马,摊子铺得很大,遇到国家信贷紧缩的形势,又上了马走不动,不是缺原料,就是缺资金,或者做亏损赔钱买卖,最终走向关停倒闭。一些乡镇政府在企业的管理上指导思想不明确,行政干预严重,不是从发展商品经济,振兴农村经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出发,而是单纯追求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向企业摊派、伸手,致使一些企业虽然有利润,但无积累,生产不断萎缩,甚至倒闭。还有的乡镇政府把企业视为己有,任意调遣指挥,往往是乡镇干部换一次,企业干部调一批,更换频繁,使得一些企业管理干部对银行贷款不能持正确的认识,把银行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信贷资金随意挤占挪用,认为贷款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归还,有的甚至公然抵制归还贷款,把亏损企业和关停企业占用贷款的资产拍卖归为小集体所有。
三、结算环节上的漏洞使银行监督失控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利用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挖空心思钻空子,不讲起码的商业道德,把通过银行贷款支持取得的经营收入存入本县或外县其他金融机构,使银行不能按期扣收贷款,形成贷款资金长期占用难以收回。有的关停企业也有债权收回和变卖资产的收入,同样由于多头开户处于“体外循环”。
四、银行自身执行制度不严,项目考察欠周密,催收不力是其主要原因
前些年银行在执行信贷制度方面该坚持的没有坚特,应履行的没有履行,有的放了关系、人情贷款;在支持项目上,没有认真地论证、评估、调查,对企业底子不清,经营状况不了解,发放冒险贷款;还有些项目受行政干预放了长官意志款。放款职责不清,收放脱节,这种信贷管理上有章不循、有职无责状况,使一些企业用贷款弥补亏损,拿贷款填了关停企业的“黑窟窿”,既怂恿了企业盲目经营和虚假盈利,又使国家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五、煤炭行业的无序开采导致乡镇煤矿在竞争中缺乏后劲
近几年来日益增多的个体煤矿对乡镇煤矿形成强有力的冲击。这些企业大多无证经营,偷税漏税,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各种费用,并且成本小、盈利快、经营灵活,而乡镇煤炭企业属集体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面对日益增多的收费项目不堪重负,盈利甚微或者赔钱经营,最终倒闭。
在盘活煤炭企业催收贷款中,××行进行过许多新的尝试,做出不懈努力,但从近几年清收效果看往往事倍功半,不尽人意,造成清收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层层阻力。政府部门尤其乡镇政府很难摆正归还贷款与增强农业后动的位置。资金需求时急着找银行,归还贷款时处处躲银行。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口头上支持、行动上推诿,对收回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胡支乱用,贷款分文不还;有的抱着拖欠国家信贷资金不理不睬的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挠银行工作,导致贷款无法落实和清收。
二是贷款信用方式的自身缺陷。该行煤炭企业贷款中的“两呆”贷款全部属于以前发放的信用贷款。这种贷款属于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由于时间过长,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时效原则,严格来说已失去法律时效。同时,信用贷款方式不利于《商业银行法》关于对破产企业贷款债务优先追偿权的实现。
三是清收工作的疲软形成的不适应。长期以来干部职工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畏难情绪,对这部分资金的清收感到无从下手。企业还贷能力的底子不清,心中无数,整个盘活工作缺乏部署上的周密性和工作上的连续性,使之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