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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 法制 金融机构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以及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的资格,是否能给社会的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和金融业能否发展得健康,结构和规模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到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二)金融风险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因此金融风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风险与风险之间也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金融风险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就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合规性来进行监管。要让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就要做好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失去秩序。
(四)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行为、破产倒闭或合并来实施监管。金融业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能擅自地去进行变更,包括关闭和合并等等,要经过相关的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这些操作。这会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正规,更加严肃。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格局比较混乱
我国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这个体系之下,以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与一些其他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实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的监管协调的机制未完善之下,行业的监管区和多头监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往往会存在一些重复以及真空的区域。其次,很多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压力,成本也相应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是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同构成的。第一,在现有的法制体系当中,对金融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险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这都使得市场变得非常不规范。其次,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缺乏相对灵活一点的操作的规范。这两个方面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严重滞后
在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包括我我国。现代的金融业有很多是和网络进行融合从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势。但是,在金融业务在电子和网络上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关于网络的金融监管确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严重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地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多个环节,包括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规避风险这个目的得以达到。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明确内部监管的权威地位。在金融监管当中,如果失去了内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监管的话,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尽量地弥补公开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监管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这样也能够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建设速度。也应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来加大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这样就能够减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实施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要想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要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的传导功能的建设,从而让监管信息的资源能够共享。根据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把所有相关的指标规范化,并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分析等等,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辨别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过,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网络上的金融业务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金融的立法必须根据现有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创新。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减少激烈的社会动荡,加强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的操作规范,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言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时候就应该把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监管方面也要跟国际看齐,学习对我国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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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
关键词:金融业 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对跨行业金融产品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容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和责任不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尝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上,根据通过实行主监管制度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题,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归属实施分业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区。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 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金融战略的制定上。当前金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或多或少与缺少清晰的金融发展、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有关,因此金融监管委员会未来的重心应将制定国家金融战略和金融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金融监管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另外,金融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及推动与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伞型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复与监管过度,伞型监管人的权力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专业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拥有监管优先权,金融监管委员会必须尊重各专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或分析报告作出监管决策。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时,金融监管委员会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虽然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点,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等规则。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综合业务的杠杆率监测与控制机制,开展综合业务的机构须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综合经营机构须加强综合业务的资本控制和权限管理,凡涉及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应设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及时、充分的披露。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 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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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9-02
经济法发展史上经济法颁行最多或产生重大变动的历史时机总是与社会经济危机爆发相关,这次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醒,如何构建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后危机时代的中国金融监管,面临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在推进金融业自身发展方式与经营模式转变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需求 [1] 。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三大金融主体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能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历史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经历了一系列经济危机和金融动荡之后,确定了央行对银行体系监管者和最后借款人的角色,从而保证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稳定。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
我国的银监会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有效的监管来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其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在监督管理中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金融危机中相关金融主体所起的作用
2007年4月爆发的次贷危机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美国第二大次房贷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此次危机波及全球,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2]。
(一)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突显中央银行的作用
从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是执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一些货币政策,以此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增加市场信心,可见中央银行不仅仅有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还起到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
(二)国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危机
造成危机的原因最不能忽视的是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拆除。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投资银行的经营范围过宽,且投资对象集中于高风险的衍生品,而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远远脱离实体经济,在有限的实体经济之上虚无地构建起无限多的风险状况和内在价值都未可知的衍生品来。
(三)银监会与金融危机
监管当局过度迷信创新的推动力和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放松了审慎性监管;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过度使用负债;以及监管者忽略了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监管等都是引发金融危机不能忽视的原因。尤其是危机处理的部分方法存在缺陷,引发了新的信用危机。
三、金融危机给予我国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此次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危机已然成为了一场影响范围极其广、程度极深的全球性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使众多外国投资者深度介入美国金融市场,给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快速传导提供了顺畅的渠道。危机爆发后,各个主要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的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实体经济遭殃相继或同时发生,迅速蔓延至整个金融系统。危机从虚拟经济深入至实体经济的各个层面。这说明过去一直沿用的旧式一元监管体制已经在渐渐失去作用。基于对此次新型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金融业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可以得到对国内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益启示。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外部资金过热与由此产生的投资过度
我国近些年来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以及相应的政策因素吸引了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然而外部资金在为我国经济发展融资的同时,也使我国更容易受到反向资本流动的影响,进而推动银行信贷快速增长。这就为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了日常业务量和暗藏的风险,繁多的业务必会引起一些银行的审核不严,但是现今全球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就会无限放大它的影响与后果,这也就为未来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2.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地出现
金融创新既带来了交易工具的多样化又使市场参与主体在数量和类型上均有突破,与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相对应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猛增和类型多元化。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此过程中一些制度政策势必会赶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社会浮躁之气更是使得金融市场乱象丛生,提高了风险发生的几率,为日后金融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温床[3]。
随着外国商业银行和我国商业银行相互间的合作与竞争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深入到国际金融事务中去,与境外金融领域有不少的接触。首先要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其次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类风险同时纳入资本监管的统一框架是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最后要审慎开展海外并购活动,在推进海外并购时要对被并购方的资产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另一方面要谨慎评估客户进行海外并购带来的风险,防止海外并购活动增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加强风险评估规范
此次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缺失,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所以评级机构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规章监管和自我监管并重,政府支持和指导金融自我监管进程,市场和从业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管。
2.金融创新为混业监管提供了契机
此次金融危机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分立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乃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随着国际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业务的兼容和融合,各种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无节制地泛滥,其中相互之间交织盘错,单一监管机制已经稍显力不从心,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已刻不容缓。
四、如今我国如何构建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央行既扮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又能成为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中央银行因为具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同时拥有金融调控手段,是金融监管的当然主体。强化央行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其负责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在坚持独立性的基础上建立与国务院及综合经济部门新型沟通机制,在分业经营架构内,在央行内部设立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保持协调的机构,仅仅限于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的双重职能有助于央行应对金融稳定所面临的潜在威胁。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经济危机中,中央银行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银行向金融系统注入流动性,帮助其缓解市场压力。核心职责是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维护金融。
(二)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1. 确立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
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能进行适当风险管理;必须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并对监管资源作相应的分配;与其他监管者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有效银行监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依于充分、及时与可靠的信息审慎性的持续监管。
2.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以银行监会为主体,其他监管机构配合,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对银行、保险、基金等业务及金融衍生品进行综合监管。解决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建立综合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杜绝监管盲点,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与扩散,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4]。
3.健全执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披露
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执法的效益观,要求司法机关的队伍必须有较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意识,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专业化。各银行建立与银监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及时、持续、真实地相互之间以及向央行披露状况。增加金融信息透明度,消除或减弱某些利益冲突。
(三)明确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责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而不是直接管理和监督金融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经营,仅限于依法核查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标准。金融监管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依法赋予监管机构的一种法定职责,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行使职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进其依法稳健运行的系列活动。
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市场运行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基于金融系统是健康的前提,所有改革的目标都应当针对超负荷或过快发展问题。央行所解决的问题是之前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察觉的问题,在历经金融监管步步审查后,其中的漏洞逐步叠加形成危机直至影响到国民经济时,央行才能出手相救,中央银行不仅要充当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还要做好最后一面防火墙。
参考文献:
[1]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
[2]刘孝敏.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法律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