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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研究现状;总结与展望
[作者简介]马继迁,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江苏常州213164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0-0076-03
“城中村”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城市化进程中凸显的一种社会现象。国内学者从地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经济、社会等角度出发,对“城中村”现象,从多方面多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研究领域
(一)对“城中村”现象的认识和诠释
1 关于“城中村”的内涵。“城中村”被广泛运用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政府文件是在2000年前后,学者们对“城中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代堂平从地域、社会关系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从地域角度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来讲,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特殊的社区。李俊夫从土地产权和土地利用角度认识:“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是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张建明从外部景观和思想观念角度认为,“城中村”是位于城乡边缘带,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以及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
2 关于“城中村”产生的原因。田莉认为,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用地的迅速扩张和政府调控力度的不足是“城中村”产生的根源。李立勋将原因归结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因素。吴晓则认为,在缺乏资源和远见的背景下,城市为获取发展空间而采取的妥协性征地政策,造成了“城中村”问题。周大鸣、郑庆昌等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隔离的二元管理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主要原因。李培林指出,“城中村”的产生归结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及“类单位制”的块状管理。蓝宇蕴认为,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根本,村落共同体的利益性内聚是形成“城中村”问题的关键,非正式经济是“城中村”赖以兴盛的体制外支柱,而村落历史的认同感则是“城中村”形成的历史性因素。
3 关于“城中村”形成演变机制。对于“城中村”的形成演变机制,很多学者都作了探究。张建明认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农村城市化的大背景、城市发展提供了总动力、土地制度成为主要因素、规划的失误和管理的不善成了加速器、传统城乡二元体制是制度壁垒,以上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城中村”。李立勋认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及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导致了“城中村”的形成演变。常辉从空间扩张、体制竞争和城乡文化交流三方面分析其变迁演变的机制。
4 关于“城中村”的类型。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城中村”进行了分类。张建明根据广州市“城中村”的资料,把“城中村”分为三类: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土地资源充足型。常辉对西安、广州的“城中村”进行分析对比后,归纳提出了目前“城中村”三种主要发展阶段的形态类型。李培林按地理位置将“城中村”分为“城中村”、“城边村”、“城外村”三类。吴晓从社区构成和组织的角度把“城中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同乡、同村、同业或同族为群体聚居,以地缘、亲缘、业缘为基本纽带的缘聚型聚居区,如北京的“浙江村”;另一类则是没有形成明确的主导性纽带或产业体系、居民来源混杂的混居型聚居区。
5 关于“城中村”的文化观念。李培林、周大鸣等认为,“城中村”的城市化进程具有被动性和激进性,传统农村文化尚未转变为现代城市文明,村民难以适从;物质财富的急速增长并未带来村民素质的提高,中青年村民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边缘性凸显。丘海雄提出“二世祖”等概念。刘钧演认为村民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的没落,法律意识的淡薄日益成为“城中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
(二)关于“城中村”治理的研究
1 总体性治理思路。田莉、房庆方等从村镇预先规划、城市发展统一开发,出台规范“城中村”法规政策等角度提出了总体性治理建议。李弱通过分析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实例的经验教训,提出目前“城中村”改造应注意到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需要。李培林则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困难不仅在于生活改善,也不仅在于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甚至也不单纯是变更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问题,而在于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网络的重组。韩荡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发展的动力“政府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三者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指出“城中村”改造要调节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利益均衡。
2 具体治理模式和策略。张立生认为,可以在新城建设或城市用地扩展时引入农业景观,将“城中村”改造成“都市型农业社区”张建明和李立勋等强调对“城中村”建设景观进行改造,从分散、混杂、设施不足、居住环境差的传统农村聚落,转变为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人居环境,流程为“拆迁一补偿一重新安置”。郑静、郑庆昌等提出自上而下的“撤村改制”模式,即直接用城市管理体制取代农村管理体制。陈鹏认为,在政府职能上应从政府主导向政策引导转变,在土地制度上应从“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变。在改造模式上应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在优惠政策上应从宽建设向宽用地转变,在管理理念上应从强制管理向协调管治转变。
二、研究视角
梳理学术界有关“城中村”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城中村”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问题”、“共同体”、“社会变迁”等三个视角。
(一)社会问题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研究“城中村”现象的学者比较多。他们认为,“城中村”的存在已成了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现代大都市中,“城中村”几乎成了“脏、乱、差、黄、毒、赌”的滋生地,因而多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建议政府从不同方面加强对“城中村”的治理或管理。
代堂平、李俊夫等学者从犯罪、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环境卫生、文化冲突等方面论述了“城中村”存在的问题。目前“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在“城中村”内,“发廊”林立,赌博盛行,吸毒猖獗,黑帮肆虐,各种恶性案件不断。二是潜伏严重火灾隐患,“城中村”内街内巷狭窄弯曲,根本无法满足消防需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
不堪设想。三是规划管理严重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城市形象,制约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二)共同体视角。代表性的学者有李培林、蓝宇蕴等。他们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对“城中村”现象作了“类型化”的研究。李培林认为,“城中村”是一个“村落单位制”社区,并存有坚固的“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单位制”是由两方面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也是以往“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延续。二是村集体经济产权下的股份分红(资源分配)。首先是按村籍分配,其次是按工龄分配,这种分配本身体现了“单位制”的某些功能。
蓝宇蕴认为,“城中村”是一个“新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种村社共同体是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特指在我国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农村社区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新都市村社共同体”是弱势的农民村民走向城市的“新社会空间”或“过渡地带”。
(三)社会变迁视角。代表性的学者有周大鸣、孙庆忠等。周大鸣对广州市南景村50年来社会变迁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南景村从一个市郊的农村变成现在的“城中村”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南景村是一个“都市边上的村庄”,农村社区特征明显,村民全部为农民,并与全中国的农民一样,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南景村是一个“都市扩展中的村庄”,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耕地大量被征用,人口增多,非农产业发展快,村民的消费习惯在向城里人看齐;90年代以后,南景村变成了“都市里的村庄”,已基本没有耕地,同时体现了与一般“城中村”所共有的一些特征。孙庆忠也对南景村50年经济变迁的基本形貌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从城郊聚落到都市村庄的南景村,经历了地主所有制下的小农经济、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公有、村社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和以股份制为标识的经济共有等几个发展阶段。南景村的变迁轨迹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都市化的代表。
三、总结与展望
一、根本状况
村辖7个村民小组,603户居民,2246人,地盘面积2950亩,个中农用地盘1900亩,建立用地830亩,以栽种业为主。新村占地120亩,新建小区首要规划有居民房屋楼23栋,住房1096套,社区综合楼及健身、文娱、文明、卫生等相关配套设备,总修建面积约11万平方米。到当前,小区10栋房屋楼曾经交工,190户居民已入住,11栋房屋楼和社区幼儿园正在建立,2栋小高层方案5月份开工建立。
二、首要做法
(一)当局主导,发扬政策引领效果。县把城中村革新作为新区建立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成立城中村革新任务指导机构,出台《县城中村革新施行方法》、《县城中村革新规划指点定见》、《县城中村房子拆迁赔偿安顿施行方法》等,对城中村革新形式、地盘流转、地盘应用和供地政策进行标准。连系村实践,制订有关集体经济治理、革新资金筹措、投资商介入等详细政策,指点村庄革新任务。从县城中村革新办公室、镇抽调专人成立任务队,共同村两委展开任务,现场进行办公、指点、督导,实时处理问题,推进任务展开。经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张贴口号、组织外出观赏调查等多种方式,鼎力宣传城中村革新任务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让群众看法到城中村革新势在必行、完全可行,为支撑城中村革新任务营建浓重气氛。
(二)积极运作,破解城中村革新难题。一是破解城中村革新资金瓶颈问题。接纳“村企共建、市场运作”的形式,由河南瑞贝卡投资公司承当革新义务,依照先建后拆的准则,出资建立安顿小区,当局担任征地、拆迁安顿、供地等任务,完成企业得好处,当局树形象,群众得实惠。二是对峙阳光操作、公开公平。从查询注销、补偿规范到住房分派,普遍进行公示,承受群众监视,消弭暗箱操作空间。三是加大整治私搭乱建力度。出台优惠政策,对保存原状、遵纪守法的村民在拆迁补偿时赐与7000元的津贴,对屡次劝止仍不自动撤除的违法违章修建强行撤除。四是统筹统筹拆迁户好处。对群众反映的各类好处需求,仔细剖析,妥帖处理,经过接纳设置赔偿上限、依据状况享用分歧条理安顿房、摆开楼层价钱差、规划建立多类户型、先签和谈先选房等调控机制,均衡多方好处,还遏制不合理要求。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园林绿化
“城中村”是在城市建成区内,仍以农村建制的行政村,也称“都市村庄”[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中村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许多城市开始了“城中村改造”。在加快其改造步伐的近几年,出现了许多尖锐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所以,对我国城中村改造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以保定市为例,来探讨一下。
1.保定市城中村改造的现状
保定市是具有2300多年历史的古城,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对外开放城市,在环渤海经济区域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保定市加快实施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积极落实全省“一线两厢”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主动融入“京津冀”都市圈加快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市级主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确保三年内已列入改造范围(建成区内)的75个城中村全部实施拆迁改造。城中村改造还是有了可喜进展,如北市区东鲁岗村的城中村改造已在有条不紊的进展之中。而从这一改造过程中,市政当局及开发商逐步摸索出了较为合理的适合保定市的模式, 对于该市城中村改造进程的提速有着重要影响。但是从中出现的问题仍是不容忽视的。
2.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首先组织指导力度不够。当前保定市主要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由于市一级政务繁忙,实际工作也下放到了各乡镇(街)和开发商具体负责,工作指导力度明显不够。参与此项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定宏观政策上,对于如何开展各项工作指导较少,使一些地方工作出现脱节。
其次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畅。由于政府的引导不到位,开发商投资过于注重利润回报,与村民之间因拆迁补偿问题易产生过多纠纷,对城中村改造的进程造成了拖延。
第三,集体资产处置难度大。实行征地农转非的,村(组、社)的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影响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2.2 原村民利益和生活难以保障
2.2.1利益难以保障
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补偿低与改变用途后带来巨额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前后巨大的反差刺激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于是,一方面在企业补办征用手续时,集体土地所有者抵触强烈;另一方面,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新的私下流转现象又频频发生,包括乡镇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商业用房私下转让、出租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原村民的利益。
村民变为居民,失去了从业载体,重新就业更加困难,收入和生活水平显著下降。
而新区建成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政策执行上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城市低保。而实际情况是相当部分居民把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用于购买安置房和生活用品后,已所剩无几,生活陷入困境。二是社会保障还未将原村民纳入社会养老范围;三是“医保”没将原村民纳入“医保”范畴。
3.城中村改造的一些建议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改变城市面貌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项能让原城中村村民最终能受益的举措。针对当前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3.1建立合理改造机制,提供多方位保障
成立由市领导负责的专门机构,并有效运作起来,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中村改造各项工作,确保领导组织体系完整到位;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出台全市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城中村改造指导方案;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观念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开展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教育,确保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加大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
3.1.2进一步完善城中村的社会保障工作
首先,建立统一的城中村医疗保险制度。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时间长,改造时间长,村民向市民过渡时间也较长,因此需要与之适应的医疗保险模式。其次,完善城中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议出台相应城中村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划分;测算颁布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应缴交的不同标准;实行缴费方式应多样化。
3.1.3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就业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居民就业观念。让他们认识到思想不能仍停留在原来的农村意识中,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就业的竞争行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为生存和就业打好基础。
鼓励和支持城中村所在办事处和居委会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多元经济,引导居民创业。特别是被征地的居民,手里有了一定的资金,需要的是如何进行投资的专题讲座和相关信息。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知识讲座和信息交流活动,建立一个适应投资创业的平台。
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城中村改造后社区应及时建立劳动服务站,建立劳动力就业信息库;职能部门对居民开展免费的劳动技术再培训,培养他们掌握在城市谋生的一技之长,实现自我独立。
3.2改造资金及补偿
设立专项改造资金。市政当局要从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房产、产业发展、投融资、行政服务、司法等多方面扶持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财政方面,保定市在税收、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方面都给予了扶持。建议通过区、镇(街道)筹措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比例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基金,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补偿实行一村一策。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保定市拆迁补偿标准在国家、省、市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建议根据上年度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存量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价,制定拆迁房屋最低补偿价格,根据实际居住水平制定最低补偿面积标准。
3.3打造绿色宜居新城区
]首先抓好公共绿地建设。公共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精华,是打造蓝天碧水绿城、实现环境治理和城市发展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在建设工作中,加强历史古迹的保护与再现,使之成为传承文化与市民休憩的活动场所。同时构建绿化广场和街旁绿地,使景观更好,设施更齐,争取更大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其次抓好城中村居住区和道路绿化建设。在城市路网建设中,坚持道路建设与绿化“三同步”。在建设过程中,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打造一路一景。从而为后续改造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4结论
“城中村”改造实际上既是一个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村民和城市等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涉及多种领域的巨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城中村改造面临的是多方面的挑战,包含了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等多种元素的综合。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改善领导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保护和尊重历史,维护和改善环境,总之,要有一个综合而辩证的对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中村,消防安全,火灾隐患,应对措施
Abstract: the villages emerg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s a kind of new product. In the process of rebuilding the villages inside the city, inevitably appeared some fire control safety problem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villages and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villages fire accident cases, statist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villages and the cause of the fire key dangerous parts, points out that the village inside city fire hazard,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pertinence fire control safety measure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villages fire accident happen, reduce the loss.
Keywords: villages, fire safety, a fire hazard, th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中村及火灾研究
1.1城中村研究现状
城中村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也是我国推进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城中村经历了都市里的村庄、都市里的乡村、城市里的乡村等一系列的演变过程[1]。根据其地理位置与城市的关系,城中村可以分为中心型、延伸型和边缘型三种类型。其中,处在市中心区,被城市建筑所包围,基本无土地的区域为中心型;在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建设区,有少量农用土地的是延伸型;边缘型城中村则是在城市近郊,有较多的农用土地,并且已纳入近期的城市规划发展范围中。
近年来,国内对城中村的研究也越来越多[1-3],关于城中村的研究文献数量也在逐年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7篇增加到2007年的134篇。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潜在火灾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有,阻碍城市化的发展[4][5]。目前,城中村火灾呈现出“小火大伤”的特点,发生频率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城中村火灾的原因和起火危险部位[6][7],并提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消防安全的应对措施[8-11]。
1.2城中村起火原因与起火部位分析
本文对广东省近年来241起城中村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11],结果显示,用火不慎和电气安全等造成的火灾事故分别占29%(70起)和25%(61起)。成为广东城中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吸烟、违章操作、人为放火和玩火、自燃和其他)分布情
况如图1所示。
图 1 城中村火灾事故原因统计
(注:括弧里数字表示火灾起数)
务工经商居民租房、三合一作坊、高校学生校外租房聚居区和居民娱乐用地等逐渐成为城中村的表现形式[2][9]。这些场合火灾发生概率高,是城中村的危险部位。同样在广东省241起城中村火灾事故中,经营场所、“多合一”场所和娱乐场所等场合发生的事故达到了152起(占全部火灾事故的63%)。图2给出了不同场合火灾事故分布情况。另外一个特点是发生在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合的火灾事故较少。
图 2城中村火灾事故起火部位统计
(注:括弧里数字表示火灾起数)
2城中村改造中火灾安全隐患
2.1规划混乱,火灾扑救困难
在城中村改造中,空间规划不合理,空间通道变窄,出现多种建筑形式。如“握手楼”“贴面楼”等,另外,消防设施老化,消防通道堵塞,基本没有疏散设施,一旦发生火情,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居民区施救,人员无法快速疏散,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现象。在太原市的诸多城中村中,类似的“楼挤挤”、“握手楼”、“贴面楼”并不鲜见,此间潜藏的安全隐患同样不容小觑。
2.2经营活动混乱,安全监管不到位
城中村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在居住区域内,“十小场合”集中分布,加上监管力量不够,有些是无证经营,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形成了地下加工厂。同时,生产者消防意识淡薄,设备不齐全或老化,消防通道长年被占用或堵塞。另外,很多非法仓储地、制假售假的黑窝点都将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连为一体,形成“三合一”甚至“多合一”作坊。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通道瞬间被占,人车混杂,疏散通道严重堵塞,这些都成为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3人员复杂,消防素质参差不齐
城中村处于城市与农村的过度地带,积聚了多种人群。人员年龄、结构、教育背景、知识储备等都有较大差异。没有专门的消防知识教育,即便有相关的培训,而绝大多数村民积极性不高,不会主动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很多租住人员持临时居住观念,消防安全意识非常淡。
同时,现有居民长期的农村生活,已有的不良陋习无法改变,例如用火用电不当,在出租房内私拉电线,改道线路走向,用电设备不及时关掉或长时间满荷载运行等行为,导致设备老化,引起电气火花。甚至有些人员害怕消防队救火要收费而不敢拨打火警电话,从而延误了最佳的灭火时机。
2.4政策执行力度不够,缺乏保障体系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也都会出台相应的标准来保证消防安全。而在具体操作中,钻法律政策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实行暗箱操作,或故意隐瞒实情,该配备必要消防设施的部位,不配备或者偷工减料,以不合格产品充好。无法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没有出台奖惩细则,降低了整体队伍的积极性。
3城中村消防安全应对措施
3.1制定城中村消防整顿标准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城中村改造的消防整顿标准。例如深圳市于2009年提出了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七个一”整治要求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城中村消防整顿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还可以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实际难题。
3.2组建城中村联合消防队
依托专职市级或市级以上的专职消防队,组建城中村兼职消防队。一般来说,城市专职消防队设施先进,人员素质高,火灾扑救与应急速度快,而兼职消防队力量相对较弱,消防人不够专业,配备的设备也不一定非常齐全。而城中村兼职消防队在扑救邻近火灾时非常有效,成本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城中村中消防安全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例如,南京市消防支队将确定的26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中村清剿火患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属于专职消防队发挥作用,而昆明市于2011年,以“清剿火患”为契机,组建了382支“城中村”志愿消防队,督促整改“城中村”重大火灾隐患742处,可视为兼职消防队的正常工作。
3.3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与城市功能分区、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的相互关系,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放在首位考虑,加强消防部门与城建、土管、环保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完善灭火预案,实行分区管理,相互监督,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牵连制度,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解读政策,增加政府执行透明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形成全民参与、监督的消防安全氛围。
4结论
(1)城市化改造中,城中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潜在火灾隐患多,火灾事故呈现出“小火大伤”特点,城中村消防安全成为城乡规划重点考虑问题。
(2)城中村火灾危险场合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火灾荷载和人员分布等因素。火灾荷载高而几乎无人活动的场合发生火灾的频率会有所降低。
(3)为保证城中村消防安全,本文从消防制度、消防队伍建设和政府职能工作等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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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会刚:男,山东临沂人,1982年6月出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宁德支队屏南大队十一级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消防监督方向。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城乡结合部;整治规划
一、引言
全球范围内的城市化是城市文明的渗透过程,并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变迁,表现为城市数量和非农业人口的增长以及大的都市区和都市群的形成。这一过程中城乡关系的变化、乡村-城市的转型是各国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但因各国受不同的城市历史、经济制度等的影响而以不同的形式展开。自1980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在1978-1998年的20年中,全国新增建制城市475个,城市化水平明显加快。“城中村”就是在我国转型背景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有的居住空间现象。
(一)“城中村”概念的界定
“城中村”是我国高速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地域现象。“城中村”位于建成区内,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但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它在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建设景观等各方面处于明显的乡村-城市转型过程之中,既具有较高程度的城市化特征,又保留浓厚的农村社区特征。
(二)“城中村”现状
“城中村”从出现开始,就主要是以问题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都市里的村庄”,与城市社区和传统农村社区相比,“城中村”以下诸多问题:社会经济结构城乡二元化;规划滞后,建设混乱;就业和村民发展问题突出;人口构成复杂,社会治安和教育问题严重。“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瘤疾”。
二、目前存在的类型
结合各时期形成的“城中村”目前在城市中的分布和发展形态来看,整体虽呈现一定的零散,但从“城中村”作为具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的聚居点在城市中的地位来看,却已经显示出城市集聚效应对其发展的影响,也显示了其自身的阶段发展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部,已经完成土地转型(包括已完成村转居,但保留宅基地和虽未转居,在用地性质中已经没有农业用途的“城中村”),以第三产业为主导,将要融入城市体系中的“城中村”。
二是位于城市内缘区的城市建成区周边,正在进行土地转型,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上升迅速,将要被纳入城市建成区内部的“城中村”。
三是位于城市内缘区的城乡结合部中或内缘区与外缘区交界处,其土地已经或正在被城市新的功能增长点利用,进行跳跃式转型的“城中村”。
这几种类型也说明,“城中村”未来的发展是与其目前和今后所处的区位条件是分不开的。
三、整治规划措施
(一)整治的必要性与难点
“城中村”目前尚无统一规划指导下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给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不断增加,而经济实力和区位较优越的村庄在新的建设中,急需城市统一规划的指导来理顺城市,更新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关系。
目前“城中村”整治的难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城中村”土地(包括少量耕地、闲散地和宅基地)在城市建成区基本呈不连续、无规则分布,且所有权混乱,给更新改造过程中土地的获得、利用和规划的实施造成困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在不断进行,在城市土地极差地租及房地产开发影响下,“城中村”更新改造的资金平衡、有关赔偿安置基准的认定遇到困难。随时间的延续,“城中村”土地既得利益不断滋长村民的“食利”惰性,更增加了改造的难度;“城中村”村民素质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存在相当差距,就业处于弱势,城市对这些特定人口的消化遭遇下岗流,加上仍具一定活力的农村政策,使城市政府过去多采取回避矛盾的态度。大量转居人口的收入来源、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现实的最突出问题。
“城中村”土地的“硬”约束与现实中的“软”执行暴露出,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根据土地本身价值来实现土地的最佳收益,从而带动“城中村”土地与城市其他用地的置换来达到改造开发的目的。
面对一系列错综的矛盾,重要的是认清矛盾产生的根源,即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和联系的纽带。只有把这些主要矛盾和联系纽带理清,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才能认准“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从而制定相应的整治计划。
(二)整治规划措施
政策法规是使“城中村”改造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外部因子,而真正能带动“城中村”改造的内部诱因是“城中村”自身的条件,包括其区位、可利用资源状况等。其中土地是实现“城中村”改造的最为有力的条件之一。用土地本身的价值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协调因子,也有利于实现城市与“城中村”关系的整合。根据“城中村”特征和存在类型分析,拟订相应的整治规划措施如下:
第一类“城中村”:结合土地置换的改造位于城市建成区内部的“城中村”。它们已经没有耕地,现有土地主要用于居住和依托城市而建立的市场、商业、租赁等,从土地利用形式上已经完成土地转型。这类“城中村”可以利用城市土地置换调整的契机,打破土地的封闭状态,通过流动的城市土地市场达到“城中村”土地的有效配置,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城中村”土地评估阶段的公正、合理、有效是这类“城中村”改造的现实关键因素。旧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改造的结合是“城中村”面貌改善的契机。城市更新改造必然带来原有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的调整,“城中村”土地作为未经开发的“生地”,既可提供城市更新中的后备用地,完善其整体布局,又可在开发中实现其最佳利用、发挥增殖潜力。通过原地拆迁改建、易地安置重建,逐步引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和小区配套化设施管理,实现“城中村”空间物质形态的彻底转变。通过合理的置换和补偿,原有“城中村”居民在迁入新型城市社区后,可以享受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优美的环境。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城市政府把握对土地所有权交易市场的控制,这样有利于对“城中村”土地统一整备和统一规划的实现,由政府进行前期的开发后,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形式出让地块,尽量减少划拨,保证土地收益的获得。所得土地收益用来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村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例如,珠海市近年来,通过合理的补偿和盘活“城中村”土地,带动了“城中村”改造的有效进行。如居民合法住房按建成年份以1∶1至1∶2的面积比例进行补偿;旧村居民的原有宅基地,给换发房产证,成为商品房,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由村集体、旧村居民和开发商共同享有。
第二类“城中村”:控制无序蔓延,引导其有序发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周边,正在进行土地转型的“城中村”,其发展与城市的扩展有直接的关系。扩展带来城市用地和原有农村农业用地、非农建设用地之间的空间矛盾和竞争。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用地与农村各项用地的关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及早控制和安排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是预防第二类“城中村”土地利用无序蔓延的前提保证。政府应适时地制定这一区域内农村土地的征用计划,加强对征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结合城市建设,引导村民进行都市化的旧村改造,改变过去避绕的做法。制止无序建设活动的蔓延,是现有城市治理“城中村”最为紧迫的整治环节,在第二类“城中村”的整治中尤其重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则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制定过程中应按不同发展状况的“城中村”来区别对待。“城中村”的建房活动以早期纵向加盖、中期横向扩充与加盖并举、晚期独户多层楼房密集林立为特征,对于“城中村”的这种建房活动如不及早控制和引导,必将加重未来整治的难度。对于后开发城市,这类“城中村”中设立市场或扩建市场用地是引起其蔓延的一个诱因。所以在规划控制中,应合理配比各项用地。在村民新的建设改造活动中,引导其集约利用土地,及时配套各项设施,使建设标准逐步向城市型过渡。政府部门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应以积极引导为主,避免消极控制。改造初期一定会面临宣传、动员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工作,如果把优惠政策的享受和控制目标相结合,不但有利于遏制旧村无序建设的进行,还能调动人们改造的积极性。政府与改造“城中村”的沟通也是“城中村”改造工作贯穿始终的环节。设立合适的中间机构来协调两者的联系,达到信息的畅通是必需的。“城中村”所属区政府可以担当这一角色。这样,不但可以简化改造中涉及的层级和程序,各区也可以针对自身发展情况,合理引导“城中村”的发展。
第三类“城中村”:开展城郊村镇规划,建立城乡生态系统。对已经进入城市规划区内部的村庄,缺乏适时、有效的管理,使城市政府丧失了对“城中村”土地统一管理的主动权。已经暴露的问题提醒我们关注演变中的城乡交错地带,及时、全面地制定城乡土地利用和开发规划。位于城市内缘区的城乡结合部中,其土地已经或正在被城市新的功能增长点利用,进行跳跃式转型的“城中村”,曾经是分散在城市远郊的一个个自然村。在郊区城市化的进程中,它们被赋予新的活力,在给城市功能分散提供空间的同时,实现着自身的转型。如何预测城乡结合部的村庄、集镇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城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如何有效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显示出这类“城中村”现象背后城郊规划的重要性。部分学者已经提出城郊村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等针对城乡结合部规划的原则,主要是在这类村镇发展的过程中,从规划标准上考虑与未来中心城市发展的衔接,防止无序、不符合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的出现。城市边缘区在经历城市边缘工业化、城乡经济混合增长、城市经济结构提升、乡村经济结构蜕化的阶段中,优化这一地带的布局和衔接,保证农业一定的持续发展,营造城乡生态系统的发展空间,对于每一个城市来说无疑都是有益的。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之一。从而各级城市必将处于快速的开拓阶段,这就对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各执一方、兼具城乡特色的城乡交接地带的规划力度跟不上的局面必须打破。
这3种整治措施虽然针对“城中村”3种不同的发展类型,但对于不断发展中的城市和动态演化中的“城中村”来说,必须结合“城中村”的演化趋势,针对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和运用以上的措施。
四、结束语
本文所提出的改造措施主要是从土地使用、规划控制角度来制定的“城中村”整治规划,其他方面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对即将转制的村民在过渡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对转制村民如何把城市社区管理制度逐步引入新的社区之中,转制村庄原有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以及对外来人口的安排等。这些说明“城中村”整治规划是一项需要政府、村民、规划人员、开发商等众多方面协调的综合工程,以上提出的措施只是在“城中村”整治途径上迈出的有限步伐。
参考文献:
1、李娟.城中村改造模式探索――以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为例[A].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问题研究[C].2006.
引言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进而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瓶颈。浦东新区作为特大型城区,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未来城市建设的推进发展,浦东的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将新建更多的产业和城市功能,更多的村庄将成为新的城中村。因此,改造城中村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本文以高桥镇西浜头——浦东开发以来最早形成的城中村为例,探讨“城中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路径以及措施等,以期对推进浦东乃至全市的“城中村”改造有所借鉴。
浦东开发开放20多年来,不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建成区面积超过530平方公里(较1990年增长了10倍)、常住人口达到517万(较1993年增长了近4倍)、城市化率超过70%(比全国高20个百分点以上),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000亿左右,城市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城市空间的快速扩展和人口的快速城市化,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浦东各大开发区和城郊结合部先后出现了不少城中村现象,给城市建设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城中村越来越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热点问题,城中村改造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城中村:快速城市化中独特的二元社会现象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深圳、珠海等东南沿海地区以及上海、江浙等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化正以令人惊叹的速度快速扩展,城市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此同时,全国几乎每个城市都遭遇了城中村问题。
(一)“城中村”:兼具农村与城市地域双重特征
城中村处于社会转型的节点,作为一种过渡型的“亦城亦村”共同体,一般是指被城市包围的农村,即城市地区的农村村落或农村形态的区域。因此从区划上,城中村是已经被纳入城市范围的地区;从社会属性上,其建筑形态、管理模式、经济结构、生活方式等方面,仍保留着浓厚的乡村特征。目前国内的城中村,根据土地权属和户籍性质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早已没有农民集体财产和宅基地,撤销村建制,改成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由城镇管理,这是城中村中发展最为成熟的一种形态。二是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征用,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农民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三是还有部分耕地和农业经济,不少人是农村户口,实行原初的村建制。四是土地完全没有征用,农民也没有改变身份,这是最原始的城中村形态。浦东的城中村大致属于前两类,第一种情况主要位于核心城区如中环以内,已经完全没有农业用地,典型的是花木的龙沟和莫家庄、沪东的朱家门等;还有一种情况主要位于市区和周边地区,保留着或多或少的农业用地,如高桥的西浜头、北蔡的中界村。
(二)“城中村”兼具经济与社会正负双重效应
既存在突出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城市异质的边缘,带来了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城市形象和品位,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作为生存的支点和漂泊驿站,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廉价住房,降低他们进入城市的生活和营商成本,有力保障了村庄稳定、村民生活,成为原住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城市弱势群体融入城市并转变为新市民的缓冲地带。
(三)“城中村”源于城乡二元与城市转型失衡
城中村这种现象,是中国城市化进程有的产物。在其他国家城市化过程没有出现过,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其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是城乡二元结构,这是城中村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城中村集中凸显了两个城乡二元矛盾:城镇与农村的,本地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员的。核心是两个问题:土地和公共福利。土地的城乡分割决定了,政府只在城区范围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商业楼宇、引进现代产业等,城中村很大程度上还处在“自城市化”过程(使用农村土地,必须以征收农民土地、实现农民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为前提);公共福利的城乡分割决定了,受户籍制度束缚,政府只向非农户籍提供福利,比如就业、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外来人员无法享受“同城待遇”,城中村成为他们唯一可以承受的栖身之地。城市化转型不彻底,是城中村产生的一个原因。城市化改造不仅仅是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更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推进城市化改造,应当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手抓”。但绝大多数的城市化更多停留在第一步,过多注重城市建成区规模的扩张而忽视了人口素质、管理体制等的提升和完善,即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没能跟进。另外,与公共管理缺失有关。城市化能否健康发展,对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中村存在的很多问题,如公共基础设施的短缺,非法行医、无照经营的屡禁不止等,都与管理不到位或者缺失有关。城中村从“城市洼地”变成“管理高地”、“服务高地”,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上海浦东新区“城中村”的基本态势
1992年开始,结合“365万危棚简屋改造”、“三个基本完成”和旧改计划,新区基本完成了内环以内的城中村改造任务。目前城中村主要集中在中、外环范围,亟需改造的还有近80个,涉及居民近1万户、房屋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其中仅中环范围就有17个城中村,涉及2800户、改造面积28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浦东将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逐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序推进农业人口城市化,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
二、上海浦东新区的“城中村”——高桥镇西浜头
城市化改造是城中村的必由之路,是改变城市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在今后一个时期,西浜头的改造目标是通过观念、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等方面的综合改良,把西浜头建设成为设施完善、运作有序、环境宜人的现代化城市文明社区。
(一)西浜头:浦东开发中最早形成的“城中村”
西浜头地处高桥镇中心,紧靠高桥港南岸,原属镇南村第八生产队。区域占地20亩(镇南村被征地之前,西浜头大约150亩),以居住为主,房屋总量超过2万平方米;居住4200人,其中户籍人口377户、1173人,村内有私营企业3家(1家改为出租房、1家半破产、1家勉强经营)、小学1所。
西浜头是随着浦东开发开放,形成的最早一批城中村,可以说是浦东城市化进程以及城中村形成发展的一面镜子。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外高桥保税区和周边区域启动建设,大规模土地征收迅速展开,出口加工、物流仓储等功能开发逐步发展起来,医院、学校、公交等公用设施延伸至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商务楼宇、商品住宅沿村而建,西浜头逐渐被城市包围,形成特殊的城中村现象。
与其他城中村相比,西浜头有其自身特点。从自然肌理来看,西浜头由自然村庄演化而来,这与北京、深圳等地的一些城中村,通过搭房建棚从城市空地上破土而出不同;从人口结构来看,由于离城镇中心较近、租金和生活成本低(每户10~12平方米,每月租金300~400元),外来人口聚集,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3000多人(不包括流动人口),是本镇户籍人口的近3倍,人口倒挂突出,且有进一步加剧趋势;从经济结构来看,队域集体资产数量不大(2004年8队村办企业资产清理,折算后大约2500万),居民收入主要以房租为主(大约有1000间房屋用于出租,居民每月租金收入一般大概1500~2000元,最多的超过8000元),租金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属于典型的“食租阶层”。
(二)西浜头:“城中村”渐进式改良的模式
城中村改造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全国各地如北京、深圳、广州等,都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摸索出“一村一策”的改造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基本模式是三种:原地重建型,比如北京海淀区的北坞村,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在村西侧,由四季青镇统一开发建设由43栋住宅楼组成的新北坞村;比如广州的三元里,由村民入股,在自然村原址建造新房回搬安置,同时保存大量历史遗迹。另起炉灶型,比如深圳福田CBD地区的岗厦,通过货币、房屋补偿实施动迁,整体腾出15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局部改良型,比如深圳罗湖区的黄贝岭村,引入开发商对原村进行局部拆除、改建,新增住宅、商业、配套设施、2330个停车位,建筑面积从19万平方米提高到近40万平方米,居民的收益和人居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
就目前阶段,西浜头的改造更接近第三种模式,改造的方式不是简单的推倒重来,而是一种基于多层面的、综合的社会改良,通过改良建立城中村的管理和运行秩序,带动影响城中村的各种要素,促进城中村的逐步城市化。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考虑:一个是资金方面,若启动西浜头整体征收,需搬迁居民377户,征收住宅及非住宅2万平方米,以新区目前户均160万的动迁经验数字计算,377户动迁成本需6亿。地块规划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征收后地块全部作为商业开发,以周边区域约250万/亩的土地出让价格计算,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5000万,与开发成本相比,西浜头自身根本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一个是房源方面,以三口之家户均150万平方米计算,共需将近6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镇域范围内没有可调配的房源。一个是保障方面,村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以及如何承接原来城中村承担的作为社会廉租房的主体功能,都是改造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所以综合西浜头的具体情况,长期来看,条件成熟可以走第二种模式;但近中期的改造,要科学规划、分步推进,不能一迁了之。
(三)西浜头:“城中村”改制+改善的 “两步走”战略
2001年,西浜头正式启动城中村改造试点,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
一个是改制,内容包括撤村建居、资产量化、建立村民社会保障以及村经济组织改制等,打破城乡二元分离的制度痼疾。2004年西浜头完成村集体资产清理,2006年撤队,2008年撤村(镇南村),基本实现了“四化”:1.身份市民化,村民全部由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享受镇保,实行“两保障一补偿”(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每月为征地劳动力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独生子女费用等基本保障,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安排工作岗位,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场就业)。2.土地国有化,耕地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保留宅基地,村民不再具备申请建房权利,但房屋使用权权属不变。3.管理社区化,撤销村委会管理体制,由金高居委会实行统一的社区化管理。4.资产量化,对原镇南村清产核资、估算量化,由高凌投资中心一次性买断,村民实行撤村分配(北京、深圳、沈阳等地的城中村,则转化为股份合作经济或混合经济,实行集体资产二次集体经营)。16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根据农龄,每人每年500元,最高2万元。
一个是改善,即根据城市统一规划,加大投入,逐步改善村容村貌。近几年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缺啥补啥”,解决居民基本的生活、出行等需求。比如教育方面,在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下,2007年重新启用原胡家街小学,改名东波小学高桥分部,重点解决外来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比如卫生方面,先后新建2个厕所(投资69万)、27个垃圾箱房;比如公共道路方面,对道路进行硬化,对过去破损的水泥路面、下水道等进行修整(三年投资300多万);比如文化方面,修建占地100多平方米、用于居民活动娱乐的休闲广场;比如绿化,投资27万栽草种树,优化村庄环境。2.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务,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围合式管理,增加围墙、摄像头等,建立平安志愿者+社区民警+协警的治安巡逻机制,构筑区域治安防控网络。引入物业管理,成立包括计划生育员、保洁员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管理队伍,实施统一的小区化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每年设施维护、人员工资等支出超过60万(其中公厕4个人24小时看护,每年运作费用40万;4个人保洁队伍,每年支出20万)。完善房屋、外来务工人员等动态信息采集工作,摸清底数、弄清情况,便于日常管理。3.实施专项整治,加大监管力度。西浜头有出租户250多家(占居民总户数的70%),2家废品站、100多个“四小场所”(小发廊、小网吧、小旅馆、小店铺等),这些地方成为“黄毒赌”和“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地,还有消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违章搭建、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防范等整治行动,社区治安有了很大改观。
三、“城中村”折射的“逆城市化”现象
应该说经过10年多的改造,西浜头整体形象、居民生活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与全国其他城中村一样,由于人口来源复杂、居住密度大、基础设施不足,这个在浦东开发开放之后最早发展起来的城中村,存在诸多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的现象,这种反作用力直接影响了其城市化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安全隐患众多
比如道路,村宅道路窄小,内部道路几乎没有,多是房屋间距充当行道,平均只有1.5~2米,车辆无法通过,路灯也无法设立;对外道路也极不发达,数千人的城中村,只有一、两处宽度仅5米左右的对外联系道路。村宅中一旦发生火灾、出现危急病人,后果不堪设想。比如房屋,大多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采用的材料均是煤屑砖、黄泥、石灰、竹片楼板等,加上年久失修,漏水、裂缝、发霉等现象普遍。
(二)乱搭乱建现象严重
30多年前建房时,按照当时政策规定每人15平方米、10户为一幢。随着这些年来人口日益增多,村民们见缝插针、几经扩建,原来的平房演变成三、四层的楼房,建筑结构凌乱、门牌编号混乱、布局密集(目前人均居住面积不足5平方米,远低于新区36.2平方米的平均水平),形似“蜘蛛网”、“地道战”,给今后的征收改造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这也是城中村的一大共性。
(三)流动人口过度集聚
西浜头居住的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有其历史原因,处于镇与村交接地方,原是蔬菜区,加上村办企业发达,房屋大规模出租,外来人口一直较多)。登记在册的3000人中,超过60%是16~40岁的青壮年,70%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大专以上学历仅有5人(占比为0.16%),素质偏低、层次不高(北京很多“城中村”,比如海淀区唐家岭、朝阳区南磨房乡居住的多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校漂族”、“北漂族”等),主要以团体集聚形式存在,卖菜、摆地摊、拉三轮,少数在附近小企业打工。
(四)公共配套设施不足
与很多城中村一样,西浜头仍然保留着农村的原初布局, 村内的公共资源是按照原有村民数量配备的。当3倍于原村民数量的外来人员进入村庄以后,一份资源4人分,教育、医疗、环卫、文化等资源供给严重不足。比如教育,仅西浜头就有200多名小学生、100多名初中生(还不包括附近其他社区),目前村内仅1所小学、20个班级、30多名教师,远远无法满足区域的教育需求。比如公厕,平均每2000人1个公厕的配置,显然捉襟见肘。
(五)社会不稳因素较多
征地过后,农民失去土地,还有就业岗位、生活保障以及集体资产等,从而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随着近年来土地市场的活跃,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还需要付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的成本,从而使不少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上升,集体上访事件频发,处置不当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四、“城中村”困局破解的理性思考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复杂的工作,全国各地的情况又有较大差异,推进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很多,如房屋征收、村民社会保障、资金平衡等,不少问题没有现成答案。针对浦东城中村情况,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城中村改造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加大社会保障和困难救助力度
新区每年新征土地7000~8000亩,若按照浦东农民人均1.5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将增加约5000名失地农民。土地是农民保障的基石,城中村改造意味着村民的土地将被剥离,附带土地之上的收益、增值、继承等一系列权益将消失,这就亟需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补位。目前,包括新区在内的各大城区,现有的征地补偿政策不足以保障村民的长期生活,加上村民职业转变困难,难以获得等值的市民权利。比如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征地农民享受的“镇保”,其缴费水平、增长幅度和待遇设计与城镇职工的“城保”存在很大的差异,养老保险尚未建立个人账户,计发办法也不同于“城保”,医疗保险只保住院和大病(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每月人均养老金2026元;镇保养老人员每月生活费903元。2012年,城保每人每月先增加195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每年增加3元;镇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新区在这个基础上多增加30元,达到1033元。镇保和城保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十”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保障先行,在征地的同时,考虑好村民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妥善解决好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
(二)完善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管理
城市是一个综合体,它的有效运转和持续发展,需要各行各业的支撑,不仅要有“拿手术刀”的、也要有“拿剃头刀”的,不仅要有“戴眼镜”的、也要有“戴安全帽”的。浦东是上海外来人员主要导入区,外来常住人口215万(不包括60多万流动人口)、占新区常住人口41.6%,并且每年还以10万多的速度在增长,他们主要集聚在城中村,成为浦东开发开放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城市为这些普通劳动者和建设者提供安居乐业的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对这部分人群的服务管理,不少城市都开展了一些创新性做法,比如广州的引导式服务,调动屋主、企业、党团组织等多元化服务主体,以“柔性管理”助推外来人员生活融入;武汉探索出“以房管人”机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掌握承租人、住宿人的生活和流动情况;上海通过建设农民工公寓或租赁房,降低居住成本等。新区可以借鉴兄弟地区和全市的经验,多管齐下,逐步扩大外来人员享受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范围;通过完善租赁市场、挖掘存量房源等手段,多渠道解决外来人员住房问题;鼓励和引导外来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等,创造条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破解新二元结构。
(三)加快“城中村”多元配套改造
城中村的产生是一个演变过程。可以预见,随着浦东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今后还会有更多的村庄成为城中村。就当前而言,加快村庄改造,对基本农田区域内的村庄进行全面综合整治改造,是统筹浦东城乡发展、加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也是有效预防城中村产生的重要抓手(新区计划从2010年起5年内区镇两级投入76亿元,涉及17个镇、230个行政村、20万农户,内容主要包括村宅道路改扩建、村宅桥梁改扩建、河道整治、污水治理、低压水网改造、村宅整治、绿化、公建配套等8个方面),要重点抓好每年近4万户的改造工作,让农村、农户实实在在得到实惠。
(四)创新“城中村”科学开发机制
浦东城中村大多面积不大,但居民多、密度高、改造成本高(比如西浜头),目前实行的土地储备开发模式(由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立项主体,土地进入市场交易之前,完成征收、平整等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新区和镇的财政压力非常大。建议加大土地、融资等政策突破力度,在开发主体上,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由镇里先行启动,引入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开发,减轻政府资金压力;在获取贷款上,采取“房地分开”的审批模式,土地储备完成后即可取得权证(目前地块储备阶段不能单独核发土地权证,导致缺少抵押物而无法获取项目贷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从而缩短资金滚动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在房源建设和储备上,针对新区动迁房源结构失衡、分布不均等特点(比如高桥镇、高东镇等都是房源缺乏严重区域),通过推进就近安置房建设,增加原有土地容积率(全市一般不突破2.25,广州等地高达7)、扩大普通商品房收储量等办法,切实加大投入,满足城中村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需求。还有征地制度改革,怎样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实行合理、有差别的政策等问题,不少地方都有实践。如何总结经验、更好推进,也需要认真研究。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著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