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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2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部“非遗”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在“非遗”方面可谓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 “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
一、“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千百年来相传承的东西正在或已经从人们的生活中褪去。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较差,也没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过去,我国在接受 “非遗”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比如说很多人会有疑问:“传统都是好的吗?”再比如说有人也会问:“剪纸怎么成了无形文化呢?纸不是有形的吗?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我国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逐步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报国家“非遗”名录的积极性在高涨,做得也越来越专业,有一些举措对于保护珍贵的“非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国很多地方在开发和宣传“非遗”时,让专家学者和民众很是担心。比如说某项“非遗”项目在性质上并不适宜公开表演和取悦游客,而是属于较为严肃的民间仪式活动,它或许承载着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功能,结果却很可能被误用了,让人们去观赏花哨的服饰以及热闹的场景。这样一来,不仅会让那些局外人“误读”其严肃的内涵,还会让应该传承这一“非遗”文化的人们,失去原来对这一仪式所应有的庄严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这属于文化内核被误用和置换了。这样的倾向很令人担心。这种纯粹出于商业目的开发,通常都会走样,因为这些人首先并不会去尊重文化,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将一项“非遗”包装成商品卖出去,这就会对“非遗”造成很大冲击。
二、《非遗法》的中国特色
《非遗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非遗”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但是对于整个人类“非遗”保护工作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在国际上也多次讲过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实践有非常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国特点,是中国在”非遗”保护实践领域为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一项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非遗”4级名录制度,从乡、县、市再到国家,一路上来,能比较好地涵盖我国境内各个民族的优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非遗”项目。这也方便了从国家层面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矿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一级一级往上推荐的,这就能够将那些最优秀的“非遗”进入到国家级名录中来。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定,是“非遗”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传承与传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目前,“非遗”受到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整合的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那些传统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项的改变乃至消失。我们建立一套传承与传播的制度,是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运作方式,让“非遗”能够比较好地传承下去,一些有基础的项目甚至能得到比较好地复兴,一些已经走出人们视线的文化项目也能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样本。
三、“非遗”保护的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遗”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非遗”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非遗”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严格依照保护“非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非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非遗”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非遗”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非遗”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非遗”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加强“非遗”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
“非遗”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非遗”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非遗”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职能作用 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和结晶,保护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各级党政和文化部门的逐步重视,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简称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中心在挖掘、普查、收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本文结合兴宁市的实际,对发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职能作用谈点看法。
一、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是新出现的组织机构,也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文化馆内,由文化馆具体负责,指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具有如下职能:
1、协调职能
非遗保护中心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召开会议、宣传发动、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健全研究机构、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挖掘、普查、收集、撰写有关资料等,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积极发动各镇(街道)文化站和有关人员开展普查挖掘整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成效。譬如:兴田街道组织人员挖掘收集了“兴宁老酒制作技艺”、“管岭打铁工艺”;宁中镇挖掘收集了“兴宁毛笔制作工艺”;黄陂镇挖掘收集了“兴宁煎堆制作工艺”;罗岗镇挖掘收集了“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新陂镇挖掘收集了“新陂乐仙腐竹制作工艺”;叶塘镇挖掘收集了“关帝出行习俗”;大坪镇挖掘收集了“大坪马灯舞艺术”等,颇具当地特色。
2、研究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重视研究工作,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吸收了一些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参加,召集会议,开展研究。从普查、挖掘到收集、立项,认真研究项目的历史渊源、现状、活动情况以及人文、历史、艺术价值等,撰写资料,向梅州市、广东省和国家申报保护名录。先后申报成功的有“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和“罗家通书推算法”被列入广东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客家山歌”、“兴宁元宵节(赏灯节)”、“兴宁版画”、“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和“马灯舞”等5项被列为梅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还有一批列为兴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保护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履行保护职能方面采取系列措施,建立完整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非遗产保护项目,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普查、挖掘、整理、研究、拍摄、建档和撰写资料。非遗保护中心人员深入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传承人家中收集有关资料及说唱传本,拍摄民间艺人演唱表演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保护传承人的资料,并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添置档案柜。
4、传承职能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必须做好传承工作,这是非遗保护的重要职能,如通过举办培训班,由传承人传艺,培养新的传承人,做好传承工作。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的人员不仅亲自传授兴宁杯花舞的表演技艺和客家山歌的唱腔唱法,还邀请民间艺人传授“兴宁竹板歌(五句板)”的演唱技巧,邀请道教舞蹈表演人员表演原始杯花舞的动作程式,举办版画培训班,邀请版画传承人授课,传授版画的技法技艺,使传承工作较好地开展。此外,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到兴宁竹板歌传承人、梅州市山歌大师家中座谈访问,请他演唱竹板歌的板调。
二、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的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经费不足,保护专业知识贫乏,研究人员缺乏,挖掘深度不够等问题,必须调整思路和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1、制订规划
要使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明确职责,克服松懈思想,持续开展保护工作。要针对工作实际,客观分析地域资源如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明确工作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划。针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代表项目,认真研究;挖掘整理具普遍性、典型性的项目列为重点保护名录。要健全工作机构,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分期分批培训有关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把普查、挖掘、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2、加强研究
非遗保护中心要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研究工作。在普查挖掘的基础上,明确重点,组织人员在研究上下功夫,认真研究项目的特点,找出普遍性和典型性,挖掘出其中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撰写出较有深度和份量的资料,并加以立项做好申报工作;要有的放矢,研究挖掘出一批较有分量的项目,力争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项目。
3、做好传承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要建立传承基地和场所;举办培训班,组织传承人进行传习传艺活动;培训和培养传承队伍和人员,积极组织传承人表演,使非遗保护项目后继有人。同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和传承中心,以人为载体,以人传承,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撰写好资料,拍摄好活动图片和音像制品;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工作突出的工作者,使传承工作更好地开展。兴宁市非遗中心把传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如省级非遗项目杯花舞、竹板歌,在全市各乡镇社区培养骨干,广泛开展杯花舞、竹板歌传承普及工作,请传承人到各培训点传授杯花舞技艺和竹板歌。如在非遗作品的基础上,将原始杯花舞提升、演练、编导为民间舞蹈作品《杯花声声》和将竹板歌改编成舞蹈《竹板声声》,两个作品在参加省级民间舞蹈比赛中分别获得金奖和一等奖。
4、筹集经费
要使非遗的普查挖掘研究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非遗保护中心要认真研究,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项目,做出经费预算,包括普查、撰写资料、印刷专刊、研究、建档以及建立展示场馆等经费。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筹集扶助基金,有效地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5、发掘利用
非遗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项目和技艺,开展表演、展演、展览等活动。如把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到旅游景区进行展示,既可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也可提升景区的品位和效益;通过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技艺、客家山歌和民族民间舞蹈,参与表演展示,拓展市场,引进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产业化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保护和传承的任务仍很艰巨,只有充分发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应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从制定规划、加强研究、做好传承、筹集经费和发掘利用等方面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扬州市雕版印刷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原因
1.1雕版印刷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雕版印刷术是运河文化和商业都市文化结合的产物,是扬州一张独特的名片,有“活化石”、“中华一绝”之称。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态和技艺,雕版印刷术兴于唐,延续于宋、元、明三代,繁荣于清,在我国版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在国外的传播主要以佛经为载体。据记载[1],唐代鉴真大师在日本运用雕版印刷术印刷了律宗三大部,奠定了印刷术在日本发展的基础。扬州是中国雕版印刷术的重镇,也是国内唯一保存全套古老雕版印刷工艺的城市,其生产的印刷类图书书写工整、镌刻秀丽、装帧精良,声名远播。目前,扬州藏有近30万片明清以来的古籍版片,并采用雕版印刷术出版了大量的古籍线装书籍,成为全国最大的线装书加工基地。建国后成立的广陵古籍刻印社拥有陈义时、陆文彬等一批雕版印刷技艺传人,运用传统工具手工操作,整理、雕刻、出版了一大批珍贵古籍,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起了重要作用。2003年以来,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扬州雕版印刷技艺传习所相继成立,传统的雕版印刷技艺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和发展。然而,受铅字印刷、工艺传承、孤本雕版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扬州雕版印刷发展十分缓慢,且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首先,面对信息化、无纸化的冲击,雕版印刷术手工技术繁杂,成书速度慢,成本高,色彩较为单一,逐步被西方的先进印刷术挤占,且难以适应知识化和信息化时代快速阅读和高效率的要求。随着各种高科技印刷手段的运用,扬州雕版印刷术几乎退出了市场竞争,雕版印刷的消费者也从普通读者变成了收藏者或者游客,销售量大幅下降,市场潜力很难挖掘。第二,作为非遗保护重要环节的传承人,雕版艺术大师们多已年过古稀,且所剩无几。年事已高的老艺人经验虽多,但精力不足;而年轻人因收入得不到保障,又不愿意从事雕刻和印刷工作,导致扬州雕版印刷行业后继无人。作为传统文化的携带者,老艺人的逐渐离开凸显了这一民间工艺形态灭绝和消亡的危机。曾经创造扬州雕版印刷业辉煌的“师徒制”传承方式已不能适应早已改变的经济基础,必须建立新的、开放的传承方式来取代旧的、封闭的传承方式。第三,保护费用高,致使经费短缺。价值2亿多元的20多万片孤本雕版系梨木所制,每年需熏蒸杀虫保护,其费用约10万元。扬州市政府虽采取各种方式拨款资助,但仍杯水车薪,珍贵的版片腐蚀加剧,“孤本活化石”式的保护、保存状况令人担忧。受经费的限制,营销宣传乏力,雕版印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高,市场占有率小,且影响新产品的开发。第四,目前主要由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和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两个文化事业单位来传承和保护雕版印刷术,但由于文化事业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缺失、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未能实现有效的市场互补,扬州雕版印刷产品在国内市场开拓方面效率较低。第五,由于优秀的雕刻制版艺人和印刷艺人缺乏,传统的雕版制作工艺技术开始退化,出现雕版制作工艺退化和质量逐步下降的问题。部分小作坊为降低成本,迎合市场需求,改用低廉的现代化学颜料,追求刷印数量,简化工艺,大量出现错位、重影、跑色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传统工艺的退化导致雕版印刷产业的衰落。
1.2雕版印刷产业发展濒危的原因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使得非遗保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开放性的世界体系促成了多种文化艺术形式的冲击,文化的全球化、农村文化的城市化使得年轻一代更容易接受社会大众追捧的文化,对非遗之历史文化价值知之甚少,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更遑论发扬和创新。再加上地方政府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非遗的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很难在短期见效[2]。作为扬州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雕版印刷术之所以处于濒危的境地,除以上普遍原因外,还有以下特殊原因。
1.2.1市场定位不清晰,未能有效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场分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两个主要支点,也是文化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和主攻方向。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过程也应着重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的属性,保证市场细分条件下的各司其职。从性质上讲,文化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征,承载的是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而文化产业则具有经营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以向社会提供盈利性的文化产品为目的,具有追求市场份额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特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除存放30万古籍版片外,还陈列有雕版文物工具,着重展示全套古籍雕版工艺流程和整个中国古代雕版印刷史,承担的是公共文化展示、宣传和教化的功能。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是我国雕版印刷技艺的世界非遗传承单位,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古籍线装书生产基地和完整传承雕版印刷技艺的单位,主要开展古籍翻印、修复、传统版画印刷、传统装帧形式的现代书籍印刷以及线装书加工等业务,但由于其市场目标定位不清、市场潜力挖掘不够、产品丰富度不高,直接导致其市场份额的下降。扬州雕版印刷行业中文化事业单位发展较快,而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的文化需求。在不同行业、阶层、教育背景和职业愈加细分的背景之下,文化产业却未能满足多元性需求,是扬州雕版印刷行业濒危的重要原因。
1.2.2市场信息不畅,传统技艺与现代工艺美术思想未能无缝对接目前,市场上的雕版印刷产品主要以线装书、家谱、地方志、佛经、名人诗词集和书法作品为主,虽有部分市场需求,但作为传统文化与技艺相结合的产物,其市场消费容量极其有限,产品的消费方式也多以官方礼品赠送或私人收藏为主,渠道偏窄;且在运用配色加工、图形创意、工艺品设计等方面受限,特别是后现代主义的工艺美术思想领域(如对艺术的“当代崇拜”、折衷主义、人体工程、生态设计、绿色设计等)未曾涉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新兴市场需求。
1.2.3传承方式不开放,“传承无人”的难题难以破解在非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的多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传承的效果和创新的频率。历史上手工艺人的技艺传承多采用“一对一”的师徒制或家族内部沿袭的方式[3].而今由于就业很难保障、收入水平较低、工作较为辛苦等原因,年轻的从业者学习一段时间之后,很容易放弃,导致雕版印刷行业后继无人。而对雕版印刷有兴趣或有志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则受“拜师”的限制,很难入行。
1.2.4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雕版印刷行业的质量和效益难以两全推进非遗的市场化,进行“生产性”或“机器化”的保护,可能会破坏非遗项目的手工独创性,甚至因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传统技艺本真色彩的丧失。扬州雕版印刷行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抹杀产品和地域特色,在形形的产品中很难分辨是苏州印刷、还是扬州的雕版印刷,雕工和制作良莠不齐,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新鲜感和满足感。作为新兴市场形态,雕版印刷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力度不够是直接原因。
2扬州市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及与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新路径根据《扬州市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精神,“十二五”期间,扬州将着力打造国家低碳文化产业特色区、江苏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地和宁镇扬都市圈文化产业增长极,振兴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工艺美术业等产业,发展扬州智谷文化创意产业园、扬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扬州工艺美术集聚区等十个园区。而加快推进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就是以低碳经济为前提,将雕版大师、学徒工人、题材和材料方面的创新产品、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从技艺传承、艺术品设计、实践基地打造、展览营销、创意刻印、品牌推广等多个环节紧密结合的多层次产业链条。雕版印刷行业的“生产性保护”不仅是历史文化厚重的扬州彰显时代气息的有利时机,更是促进扬州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有效方式。促进雕版印刷行业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事业的协同发展[4],应该着力构建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关键支点,高校、科研院所与两个支点紧密协作,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全力配合,以雕版大师、学徒工人以及专业优秀人才组建的人才队伍共同推进产品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艺术品设计、展览营销、创意刻印、品牌推广等多个环节为发展方向的新路径。具体而言,应从以下策略领域着手。
2.1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文化事业的发展会为文化产业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和消费人群,并通过文化活动的熏陶,感受精神愉悦,从而自觉消费文化产品;同时,健康的文化产业也会带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当雕版印刷类文化产品成为文化事业单位进行重点宣传的载体时,两者的价值追求便实现了有机统一。在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的同时,应形成文化科学发展的意识,着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广陵古籍刻印社、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扬州雕版印刷技艺传习所为载体,发挥其公益性文化阵地的作用,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采用现代传播手段,加快雕版印刷术的数字化转型和网络化覆盖。就文化产业而言,应注重采用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将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整体规划,同步发展。此外,应建立面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将群众评判、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同时,通过普及高雅艺术工程、低价售票等方式发挥文化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势。2.2有效发挥合作平台作用,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艺术的紧密结合应鼓励文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创新型组织,发挥扬州大学、江海学院等扬州高校的创意潜力,用文化创意提升文化企业,丰富产品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吸引相关知名高校如中央美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天津美院、广州美院、重庆美院等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并聘请专家、教授对雕版印刷产品的配色、选料、构图等给予专业指导;且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吸引这些院校的毕业生来扬工作,从而优化人才结构,进一步解决艺术内涵缺乏的问题。
2.3加快整合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业和工艺美术品产业的协同升级“十二五”期间,扬州市将发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东关街、运河名城博览会等品牌的带动作用,发展多种旅游方式,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其着力点之一就在旅游产品的丰富性和特色性方面。而通过雕版印刷行业的产业化运作,刻印市内各大风景名胜区代表性景点的雕版,形成精美印刷宣传册,销售或者赠送给游客,不仅体现浓郁的扬州文化气息,也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其对于丰富旅游产品,促进文化与旅游的紧密结合,提升旅游内涵,扩大消费,提升文化品位和文化形象,进而助推文化旅游业的升级具有积极作用[5]。雕版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入私人收藏或者景区收藏的程序,将最大限度地发挥雕版印刷的价值,并保障其文化特色的原汁原味和利益最大化,促进文博产业的发展。不仅如此,通过文化创意,促进新文艺内涵在雕版印刷产品中的传承,将有助于工艺美术品市场的火爆,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
2.4努力开放传承方式,促进传承人与优秀人才的同步集聚通过制定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传承人的培养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授徒传艺和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针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艺和工艺流程。建立传承人培养激励机制,增强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等。与此同时,其传承方式也应有所创新,除了“口传心授”之外,应与省内外设有雕版印刷专业的大学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建立实习基地,定向培养学生,并对这些学校毕业学生的留扬工作给予奖励和补贴。鼓励对雕版印刷感兴趣的爱好者学习传承,逐步形成学校教育、培训、实践基地为主,传统师徒制培养为辅的新的传承方式;加快传承人与具有雕版史、印刷史、出版史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集聚,缓解雕版印刷术后继无人的窘境。
2.5加快展演基地建设,促进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博会展业的优势互补2012年2月在北京农展馆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展”不仅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工艺作品,而且还有各项技艺传承人现场向参观者展示如何手工织布、制陶、绘画等。这很值得扬州学习。建立扬州“雕版印刷传习展演基地”,不但能成为非遗交流的平台,满足国内外文化交流的新需求,同时亦能拓展内外文化、文物交流渠道。艺术家、艺术团体和青少年及广大游客可以在“展演基地”亲身感受传统文化,也有利于形成区域特色的文化品牌,从而满足人们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从供给主体来看,可以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承担。企业的展演基地以研发、试验、实践、创意交流为主,而文化事业单位的展演基地主要承担欣赏、了解历史文化传承的功能。推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单位在展演基地定位方面的错位发展,可以有效满足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多元化的需求[5]。同时,充分发挥已有设施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展示、传习等活动,有计划地征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妥善保存和科学展陈传统工艺精品、传承人代表性作品。鼓励开展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遗展示馆(室)和传习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设施建设,进而通过积极承办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会议、展览展示活动,充分盘活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的场地与行业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扬州市会展业发展水平,拓展其发展空间。
3扬州市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保障措施
3.1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对不同价值的非遗采取不同的措施,但她只是非遗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地方性保护应在深入分析非遗的特点和内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地方非遗保护特点的相关条例。因此,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扬州市应加快和施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保护的方式、传承人的知识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3.2进一步优化政府、社会、艺人和专家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政府应尽领导之责,行政主管部门须将传统工艺保护纳入重点工作日程,采取诸如以精神与物质奖励艺人、减免税收、专款扶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措施,有效促进手艺传承及其振兴。第二,社会和艺人应在政府统一规划与指导下发挥主体作用,提升自身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拓市场、锐意创新,在条件具备时建立行业组织和制订行规,收徒授艺,选送年青艺人到大专院校深造,为手艺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三,专家、学者要帮助社会和艺人提高对传统工艺价值内涵的认识、树立文化保护的自我意识,并为其改进设计制作、提高产品质量与包装、沟通销售渠道、建立品牌、转变经营机制、开拓市场等提供咨询与指导。政府、社会、艺人和专家的良性互动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雕版印刷非遗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措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63-01
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而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认识的提高,从而使得这一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我国还初步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完成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同时,还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样,不仅加强了对一些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更深入人心。
另一个方面,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申报而进行造价等现象,这样不仅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使得文化趋同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新形势下优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措施
1.根据非遗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首先,对于一些以物质或载体为依托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类项目剪纸、木刻、石雕、绣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因为其与民众的信仰和心理诉求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在历史上就被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下来,所以在现阶段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而使其进入到市场中来,并为其发展提供驱动力。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能将商业经营看成是产业化经营。而是要从历史的发展中吸取经验教训,将产业化转变为个体手工业。对于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相关部门不能将其完全推给市场进行发展,而应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确保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对于一些以口头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历史发展至今,人们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以及城镇化时代的到来,要想做到完全的保护和继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一情况下,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扭转这一困境,对此,我们可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并通过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相关基础性设施的建设,来保存和展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最后,对于一些以艺术表演为主的如音乐、舞蹈、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具有较强的表演性和参与性,其能够离开所属区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和开发。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并按照不同的类型将其进行分类和整理。此外,在掌握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还应该认真学习和挖掘其潜在内涵,并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手段和新的理论知识来对这些文化进行加工和处理,并对其进行继承创新,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把握创新的尺度,避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样的现象,不能将其艺术的传承变为商业气息浓厚的演出。
2.加大对非遗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所创造出来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一些企业、学者,对其的开发与传承都应该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来参与。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我们应该利用传播媒介,加强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意识。如社区可以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开展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发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广泛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还可以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此外,还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相关内容编入到学生的课本中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在课堂上通过开展作品表演、专题讲座的形式来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情感,让青少年学生成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3.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其在参与精神文化活动时,对于精神的追求往往高于对物质的追求。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与其思想交流,让其感受到自己工作对于我国文化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传承人文化自信以及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益。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身上所承载的并不是简单的技艺或者知识,而是某个时期以及区域的文化精华,要想使这些文化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应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措施来促进非物|文化遗产的传承。
4.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营造良好的环境
面对现阶段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少等问题,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或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如通过采取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基因的方式以及政府相关保护政策的支持等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也是发展我国文化公共服务事业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要做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使其在新形势下通过各种方式来融入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为我国生产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调研认为,一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按照审议意见指出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基础薄弱、非遗专业人才短缺、经费投入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立足深化“全国文化模范县”和“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强化责任担当,从非遗项目传承人资源挖掘和项目申报、传习所建立、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非遗展演和宣传展示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落实,使我县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成效是:
(一)注重宣传推介,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不断提升。一是通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主题活动日发放宣传资料、积极组织非遗产品参加全省非遗项目展演活动,借助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快手、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举办非遗作品线上展示、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展播等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二是积极运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大型广场、旅游景区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县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艺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的宣传推介。三是通过升级改造县文化馆民俗文化展厅、非遗流动展厅等专门展室、轮流布展和定期培训,积极营造全社会热爱非遗产品、重视和支持非遗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四是积极支持援鄂抗疫工作,我县麦秆画、泥塑、剪纸、泥金纸织画等非遗传承人向武汉市汉阳区国际博览中心捐赠麦秆画、钩绣、刺绣等非遗产品300多件,制作泥塑抗疫人物模型、创作抗疫剪纸作品、泥金纸织画等抗疫作品参加网络微展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坚持科学开发,非遗资源挖掘传承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一是依托数字化建设项目,完成对“庄浪高抬”“南湖曲子戏”“庄浪皮影”抢救性记录,为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等项目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申报,组织成立了朱店镇马尾编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8处,新发现泥塑、石雕、门椁、门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并列入我县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项目库,使申报国家和省市项目及传承人的数据库得到进一步充实,为整理出版《庄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丰富了内容。三是庄浪武术、庄浪毛笔制作技艺、庄浪皮影等7个项目和16个传承人进入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名录。
(三)注重技艺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依托朱店镇马尾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组织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和县内有影响力的离退休文化名人,通过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干、农村文化能人、中小学非遗爱好者开展非遗知识培训,对乡村文化能人、文化爱好者开展剪纸、麦秆画等重点非遗项目技艺和知识专题培训,吸引更多新人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二是各学校因地制宜打造非遗长廊300多条,建成中小学农耕文化展室5个,收集展出非遗产品5000多件,建成竹编、根雕、秦腔等社团活动成果专室23个,通过选派专兼职教师指导,转出成果1.2万件。三是组织20多名剪纸爱好者和传承人参加全市剪纸培训班和庆“五一”剪纸作品大赛,6人获奖。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成功申报,使非遗保护与传承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强化体系建设,县域特色非遗项目传承创新持续推进。一是在完善县文化馆培训厅音响、投影仪和播放设施,添置培训桌椅、表演舞台的基础上,18个乡镇政府挂牌成立乡镇文化馆,任命综合文化站长担任乡镇分馆馆长,文化专干任分馆馆员,组织各乡镇非遗传承人开展非遗知识培训、产品展览和法律宣传,进一步健全了县乡村三级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对濒临失传和新近普查挖掘的夹马云子、门椁门簪、民俗礼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摸底,逐项申报进入各级非遗项目库,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四级名录体系,认定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三是历年举办的“文旅欢歌、唱响四季”系列文化活动、以“庄浪高抬”展演为主题的庄浪艺术节、各乡镇春节非遗展演活动,秦腔、花儿、快板、小曲大奖赛等民间文化创新活动,使非遗项目的地域特色更加凸显。四是先后争取到庄浪高抬非遗保护国家专项资金40万元,马尾荷包省级专项资金22万元,并坚持招商引资、引进外资、民间融资等多渠道开发非遗资源,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2-0201-01
兴化是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的有关精神,全面开展“非遗”普查工作,共发掘1000多个“非遗”保护项目,其中有94项列入我市“非遗”保护名录,有22项列入泰州市“非遗”保护名录,有8项列入江苏省“非遗”保护名录,有2项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2009年我市在修缮一新的省级文保单位成家大司马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笔者经过调查,有些“非遗”项目能否有效的传承下去仍然存在不容乐观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非遗”项目无市场环境,难以生存,更谈不上有谁来传承了,这是“非遗”项目保护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传统的生活生产用品,有的早就退了历史的舞台,有的即将退出历史的舞台。比如过去人们下雨天常用的蓑衣和钉鞋,几十年前还能到处可见,但随着新的防雨用品的问世和流行,这些物品就被时代淘汰了,其编织技艺和制作技艺也就越来越被人们遗忘了,目前这两个非遗项目的传承人虽然还在,但已经没有传承下去的可能了。还有弹棉花、兴化锣鼓书等,目前还有一些市场,也将面临继续生存下去可能的,所以传承很难。
2、有些“非遗”项目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不高,没有人愿意来传承。过去,能够掌握一定的“非遗”项目技艺的人,如果社会上又比较需要的,就能过上比一般的劳动者稍好一点的日子。但由于时代的变迁,有些“非遗”项目已经今非夕比。比如兴化的徐氏提线木偶,当时,每到一地都是场场暴满,社会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在苏北地区都影响颇大。现在传承人已有八十多岁高年且中风卧床,而制作技艺和表演技艺又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要想传承几乎不可能了。还有兴化的锡器制作工艺,是泰州市“非遗”项目,虽说我市有锡匠会,人数众多,每年都有聚会活动,但大都是老人,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陈连富算是最年轻的,四十多岁,年富力强,也是技艺最好的,但至今也没有一个徒弟跟他,他曾无不担心地说,我可能是兴化最后一个锡匠了。
3、有些“非遗”项目被挖掘出来了,但传承人只是一个招牌,早已不从事这个行业。比如兴化“药膳八珍糕”是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是清代末年在兴化研制成功的特色地方食品,曾经销售到海内外,尤其在江苏、浙江、河南、江西、湖南、四川和港、澳、台等倍受欢迎,过去在兴化食品小吃中很在名气,但传承人早不从事这个行业,谈不上传承和发扬光大了。
4、有些“非遗”项目已经失传,所谓传人只是其后人,并没有真正传承下来。比如兴化“通草剪贴中国画”是兴化籍画家魏郑卿创立的一新画种,在当时很有影响,其作品流传于海内外。可惜魏郑卿先生在1966年就去世,现在的传承人是其后人,远达不到其水平,更谈不上传承下去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传承下去,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不仅仅停留在名录上,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给予扶持,笔者认为当前主要要着手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对已设立的“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设立资格审核制,确保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和传承性。要加强对传承人的教育和引导,努力提高传承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快完善非遗保护体系,让非遗保护有坚强政策保障,政府要尽快设立“非遗”传承人补贴制度和传承奖励制度。通过建立传承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传承项目的保护和发展,是“非遗”的“活态保护”的有效办法。还要对生活困难的没有保障的传承人建立生活保障制度,比如为他们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为“非遗”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增强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这样“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才有可能。
3、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对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学、传统技艺等濒临失传的项目要重点加强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传承人的培养工作。
4、建立民间非遗保护协会、组建民间非遗表演剧团等方式,形成保护、传承非遗的合力,积极探索“非遗”项目保护和发展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非遗”项目传承下去,真正做到后继有人,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