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8:47:1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毕业论文旨在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笔者多年在基层电大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和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对该专业在毕业论文写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
(一)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非常关键。它明确写作目标,决定了论文的价值,也关系到论文写作的成败。行政管理专科学生在选题时存在如下常见问题。1.选题偏大,涉及范围过宽。加上学生理论知识不够扎实,写作水平有限,论述很难深入和结合实际,照搬别人结论太多,缺乏个人的创新观点。2.容易偏离行政管理专业要求的选题范围,与其他管理类专业的选题混淆。多有学生以企业为例来进行选题,没有与工商管理专业很好区别开。3.选题过于集中,视野不够开阔。题目扎堆,写出的论文大同小异,缺乏创新。选题多集中于“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学基础”等课程,而“公共行政学”、“行政组织学”等学科的研究比较缺乏。
(二)论文本身问题。部分学生对学术论文的认识不到位,少数学生上交的初稿根本不是学术论文,或是工作总结,或是学习体会,质量不高,写作水平低。语病多,格式五花八门,有的甚至逻辑混乱,很少联系自身实际,更缺乏作者自己的思考和见解。
(三)抄袭现象较为普遍。信息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抄写论文。如利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行政管理论文”,查询结果就有一千多万个,复制与粘贴成为写论文的一条“捷径”。学生或东拼西凑,或大段抄袭,雷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迟交或不交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学生都未能按时完成,要么工作忙没时间,要么直接表示不会做,或是临到最后期限担心不能按时毕业才开始动笔。
二、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三维因素分析
(一)从学生层面分析。许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包袱,于是马虎应付。加上平时缺乏论文写作的训练,基本功差,工作压力大,很难静下心来研究写作。
(二)从指导教师层面分析。基层电大的教师身兼数职,即要参与教学,又要从事教学管理,有的教师还要担任辅导员。真正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严谨耐心地指导学生且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不多,这也影响了学生论文的完成质量。
(三)从社会环境影响的层面分析。当今社会,学风不正,论文抄袭成风,也是电大学生不重视论文写作和抄袭论文重要原因。
三、多管齐下,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路径选择
(一)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端正态度。首先,帮助学生明确论文写作的意义,是培养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让学生认识到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道德行为。再次,教师要通过沟通,了解学生的工作、特长、兴趣等,从而进一步提出要求。最后,要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题目,可提供一些参考选题,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结合实际撰写论文。总之,要鼓励学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因趣、因需要、因事选题,鼓励“小题大做”,选择那些自己综合能力可以驾驭的题目。
(二)重视论文指导教师的培养。1.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指导教师的素质包括职业素养、理论修养、文字修养等。要放下架子,帮助学生端正态度,树立信心,给以具体指导。指导教师应当是个“通才”和“杂家”,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对当代各种新理论、边缘科学要有广泛的涉猎,还要有丰富的自然知识与社会常识。同时,还应有较强的中文写作水平,能及时纠正学生论文中的语病和错误。2.建立一支稳定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电大分校师资力量有限,应发展一支工作稳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同时还要重视对指导教师的培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反馈进度,研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将论文指导贯穿于各个教学环节。论文写作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起来的,毕业论文的教学应贯穿于从入学教育开始的各个教学环节中,从平时入手,从根本上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第一,通过入学教育做好心理准备。使学生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引起高度重视。第二,在专业课程学习中进行理论准备和材料准备。第三,提前把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布置给学生,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系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撰写论文,从而有充足的时间确定选题,搜集素材着手写作。
(四)依托网络手段开展论文写作远程指导。将网络手段运用到论文指导环节。可为毕业班学生建立论文指导QQ群,方便师生交流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以记录学生写作过程和教师的指导过程。
学校应该把毕业论文当成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看成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谢虹光.毕业论文学术定位初探[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4).
[论文摘要]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主体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研究,相对人被冷落一旁。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缓。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概念、客体、内容及存在的理论基础等方面的初步研究,可以说明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尽力、最彻底的。
20世纪以来,在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二战后公民创制和复决等直接民主制的发展,政府与公民之间逐渐改变过去的二元对应关系,开始走向一体。公民不再像过去那样只在事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而是要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向行政机关充分有效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影响行政决定的形成。
但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主体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研究,相对人被冷落一旁”[1](P371)。不管是行政实践中,还是行政法理论研究中,只见行政主体权力之矛的挥舞,不见行政相对人权利之盾的抵抗。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缓。
一、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使用,而是根据不同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用特定的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则使用“被处罚人”称谓,等等。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英美国家没有行政相对人一词,而有“私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称谓,其含义不同于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德、日等国则称为“行政相对人” 或“相对人”,其涵义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即“行政行为的受领人”[2]。
在我国,学者们对“行政相对人”的涵义也有多种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1](P190);“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等等,还有很多观点。笔者比较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则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而享有的监察和督导的权利,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申诉权,申请复议权及行政诉权。
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基础
“法治”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名篇《法律篇》。“服从法律的统治,是他法治观的核心。”[5](P10)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权力源于个人权力,政府权力应以个人自由权力为宗旨,因此,政府权力首先必须是通过既定的、公开的、有效的法律行使的。”[6]其法治论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利载入宪法之中,成为重要的宪法权利。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而确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韩国宪法规定了国民有参政权、请求权、请愿权和国家赔偿权。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知情权、选举权、请愿权和民众诉讼权[7]。“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5](P19)权利与权力的源流关系决定,在我们国家人民是权利的所有者,同时又是权利运行的监督者,监督权利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权利行使者意志。人民是一个高度抽象的集合体,人民只能把权利交由人民中的一部分成员组成国家机构来代表人民行使。从行政法来说,就是人民将国家行政权力交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人民来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中的广大个体成员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就毫无关系,人民用法律规定广大公民也有权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协助、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甚至使某些协助和约束成为行政权力运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协助和约束就成为国家行政权力正确、有效运用的内在组成部分。这种权力就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权利。只有相对人的这些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广大公民才真正会有“当家作主”的感觉,增加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促进政府成为理性的政府。人们也终于认识到,现代法治社会的真谛,不仅也不再局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根本也是最迫切的,消除不受制约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愿、要求并达到其应有的目的。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对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行政法核心问题的出发点的不同,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
管理论是建立在对政府行为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相信行政权的运作可以实现行政法的目标,即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这实质是与义务本位、专制体制下的政府特权相适应的行政法理念,是对管理论扩大化理解,即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也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只是从管理层面上对行政法的概括,回避了行政法的性质,“似有行政法为管理技术之嫌,也给人以行政管理学之附属学科的感觉。”[8]
控权论肇始于19世纪,以假定行政权的武断专横为前提,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控制行政机关权力。在消极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强调严格的法律统治,排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入20世纪,尽管传统行政法控权理论由于其时代背景时过境迁,局限性日益显现。如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的现实要求等。但控权理论仍有其深远的影响,一些著名的英美学者并未放弃传统,他们有着“对行政权力增长的焦虑,对控制和正在受到侵蚀的古典自由的强调以及对政府可能凶暴地横冲直撞的恐惧”[9]。正是基于此合理内核,或者说受英美法系国家这一主流学说影响,有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应当以控权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解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监督、控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平衡论为罗豪才教授所首倡,基本含义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主体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10]但平衡论被提出之后,令其倡导者始料未及的是学界中对于“平衡”这一范畴的理解大相径庭。为了进一步修正完善该理论,以至其追随者们不得不大量撰文进一步明示: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
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平衡并非控权的反面,平衡论以平衡为表,以控权为实。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的。有的还尝试提出“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之范畴,认为控权是实现行政法中权利义务平衡的多种手段之一[11]。
但不论是控权论、平衡论,或是广义的管理论,都不否认行政权恣意妄为的现实可能性,在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控制上可以说存在着“共识”。“行政权利本身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行政管理活动又具有行政主体居高临下,发号施令之方式特点,这使得行政权对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挤逼吸纳既有主观动力、又有条件便利。”[12]从行政相对方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利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来看,行政相对方权利要弱得多,必须注重对行政权利的控制,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以抗衡行政权力。具体来说,就是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度,扩大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力度,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否则,行政权力就会变成一种专横的权力,权力就会被滥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方权利之间就会出现失衡状态,导致相对人权利比重过小,行政权力比重过大,相对人权利无法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反而被行政权力扼制,形成某种程度上的专制,有悖行政法基本理念。
总而言之,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种全面的、从“起点”到“终点”的监督。行政权力触角伸到何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剑就应指到何处。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从外部行政行为到内部行政行为,从行政机关到公务员无一例外,行政相对人都有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范围之广是立法监督权、司法监督权等监督权利种类远不能企及的。
此外,由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其监督权利与其自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其对行政的监督就可能会打折扣。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则是为了自身利益,并且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往往有利益冲突,如果行政主体的处理决定涉及他们的个人利益,并由此使行政相对人进入规定的行政程序,他们将有很大的积极性,在其中详尽知悉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行使所要说明的理由,并充分地行使他们的监督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将是最直接、最尽力、最彻底的。
[参考文献]
[1]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劳动人民出版社,1989.
[2] [德]平特纳著.朱 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2.
[3]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3.
[4]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6]洛 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9.
[7]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30.
[8]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J].中国法学,1996,(2).
[9]沈 岿,王锡锌,李 娟.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实意义[J].中外法学,1999,(1).
[10]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1993,(1).
关键词:电子政务、问题、思考
电子政务发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巨大潜力的释放,应该引起电子政务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
一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机制、组织化和投资机制问题。电子政务的推进需要人、财、物,更需要有一个架构良好、权责分明、上下互动的组织机制来做保障。
二是,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问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或多或少的投资。据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每年的投资额高达数百亿。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等并没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还未建立科学、规范和实用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
三是,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务建设不仅是系统的建设,而且是与系统应用相关的各种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设,特别是公务员应用电子政务的意识、技能和态度等的培养,关系着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着电子政务的成败。
四是,用户培养问题。过去我们对用户的关注比较少,因为主要在“打基础、上项目”阶段。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由建设期在向应用期过渡,我们应该向应用要效益。电子政务的用户不仅包括广大的公众、企业组织,也包含政府公务员,这些群体是电子政务的大“市场”。从供需角度来看,公众(和企业)就是政府大“市场”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公众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发展问题。政府是一个整体,在电子政务建设的初期,电子政务建设在各个部门和地区并未起头并进,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强,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了政府内部显著的数字鸿沟。
六是,外包、IT产业与信息化带动问题。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市场的运维外包规模达到59.24亿元,同比增长22.3%。在中国,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催生了中国IT运维外包服务市场的崛起和发展。电子政务采用外包的方式,寻求策略性外包,寻求成本与人才的优势,使政府本身可以专注于核心工作,提高工作的附加值和成长弹性。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摘 要 随着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教育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中国的中职教育进入了普及阶段,逐渐向大众化教育过渡,而培养高含金量的人才,属于精英教育。体育专业学生是中职学生群体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他们推动着社会的文明进程、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着力量。
关键词 中职体育 教育 管理
一、中职体育教育管理的概念
一般地说,教育管理的概念有两个主要渊源:行政学渊源和经营管理学渊源。在行政学看来,教育管理涉及国家从宏观上控制和管理教育事业的问题,因此称为“教育行政”,是一般行政的一个部门。而按照经营管理的看法,管理只是一种经营活动,管理活动有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与行政学相比,经营管理论侧重于教育管理的微观方面,如一所学校的管理。
体育词典对体育教育管理的解释是:“为贯彻教育方针,实现培养目标,根据体育教育的目的、任务及其规律,对体育教育系统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的过程,体育教育管理包括体育教育行政工作管理和学校体育工作管理两大部分:体育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体育的法规,从总体上对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规划、计划和协调,确保体育教育的正确方向,编制体育教育计划,制定体育教育的规章制度,调整体育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比例、层次和结构,确定合理的体育教育管理体制,审核体育教育经费,对各级各类体育教育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等。学校体育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工作,体育骨干队伍的管理,体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课外体育工作的管理,体育宣传、信息资料的管理,学生体质测定和评价工作的管理,体育经费、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
体育教育专为我国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体育管理人才和强大的师资力量。多数体育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从事体育教学、体育科学研究、体育管理、社区指导等方面的工作,为全名健身计划的推进做出了贡献。体育教育作为一个特殊专业,较其他专业不同,他们生性好动,散漫,自律性不强,这给体育教育管理工作者带来了难题,因此探索新时期、新背景下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模式己成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体育教学管理内容衔接的问题
体育教学内容的衔接问题在学校体育领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近年来专家学者注意了中职体育教学内容衔接问题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职体育教学内容衔接缺乏整体进行研究,存在低层次重复问题;二是某一体育项目教学内容衔接问题尚欠缺深入细致的研究;三是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教学内容相对比较独立,教学内容缺乏衔接。随着学生年龄增长,根据学生年龄和心理特点,逐渐加大相关体育知识的涵盖范围。目前体育教学内容衔接存在的问题和体育教学管理衔接问题的处理,是构建体育教学内容所遵循的和原则。
三、体育教育管理中树立人文体育观
人文体育观是指以人为尺度、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的的一系列体育思想、理念。它是从人的自身的角度出发对体育所形成的认识,它强调人在体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发挥人的潜能和创造力;强调体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当代,具体体现为对人的全面现代化的追求。从人文体育观包含了“人文”和科学两种要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和用科学的方法促进人的现代化的科学精神的融合。
人文体育观与素质教育相契合,它要求在体育活动中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体育的功能是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树立人文体育观可以改变以往过分强调体育对人的生物功能改造的工具理性,从而关注体育活动中人的价值,人的情感体验,从价值理性出发重新审视体育和体育教学。在人文体育观指导下的体育教学,可以使体育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时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爱好,把学生的需要作为选择教学内容的标准之一。树立人文体育观还可以指导教师在组织教学、选择教学方法时,一方面考虑方法的科学性,同时考虑方法的人文性,强调体育的育人功能。
体育教学伦理蕴含着人道主义、正义、自由、责任、尊重和关爱等伦理精神。人道主义在体育教学中表现为尊重学生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确立面向全体学生和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价值观。体育教学中正义体现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给每一名学生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机会。体育教学中的自由包括教师的自由和学生的自由两个方面。教师的自由包括学术自由和组织教学活动的自由。学生的自由包括理智的自由、活动的自由、人格自由和人生自由几个方面。体育教学中的责任表现在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对社会和国家负责,教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学生的发展负责。体育教学中的尊重包括承认性尊重和评价性尊重两个方面。对教师的尊重指对教师角色的尊重和对教师榜样作用的尊重。对学生的尊重是指把学生作为体育教学的目的,给予每个学生应有的赞许。体育教学中的关爱蕴含着尊重和公正。体育教师的关爱表现在对学生安全和个体需求的关注及对学生个体差异的尊重。
四、结论
本论文以新时期、新背景下教育部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为指导,对当前形式下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对策。期望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可对我国相关专业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研究提供一点参考性的意见。
参考文献:
[1] 徐涌金,章珺.试析加强中职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01).
[2] 赵荣荣.体育院校学生干部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9(03).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
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经济转型后,由于利益驱动,这些垄断行业常借助于其自身实力,人为地分割市场,任意操纵商品价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恣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对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的问题置之不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这一诉讼方式多适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属实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使该行为的后果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起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方城县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汤卫东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就是这种方式。
(二)支持公益诉讼方式。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慎重态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支持者的身份参与诉讼,不失为切实有效的可行之举。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以昆明市环保局为原告,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了这样的做法。检察机关与本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仅作为支持机关参与进来。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一)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其它诉讼一样,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它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阶段有二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立案标准。
对于立案标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采用不尽相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案件,适合进行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检察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初查之后,决定立案的,应制做《立案决定书》启动诉讼程序。
(三)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可根据自己开展公益诉讼的方式,采用单独调取证据或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方法进行,查清问题,调查证据就会层次清楚,脉络清晰,从而有的放矢,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四)审查起诉。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结束后应制作审查结论,对应提起诉讼的,可依职权向法院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国家对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出庭支持诉讼。在法院接受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要充分运用已掌握的证据,适时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并积极参加法庭辩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确保胜诉。判决生效后,还要密切关注执行情况。
(六)判决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就存在一个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于那些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集团成员也有约束力;不仅对未参加诉讼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可能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公益诉讼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就能有效的反映当前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利益,能确认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何勤华。检察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徐安住。司法创新———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陈桂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权力配置———介入公益诉讼:民事检察工作的新任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
[5]江伟,杨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0)。
[6]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3,(3)。
相关热搜: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范文 公共管理理念
在公共管理模式日趋复杂化的今天,公共管理的问題涉及了非常多的部门和管辖的区域,甚至是整个社会,这就需要公共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政府机关的全力配合,加上私营组织和大众的积极参与。对于人群的广泛性,就要求了公共管理的能力需要更加强大,才可以凌驾于社会问題之上,也严格考验了协作性公共管理的能力。
一、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的途径,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建立在以下三个方面之上:
第一个方面:交易成本理论。这个理论是建立在最基础的资源交换的层面上的一种合法性的动态的选择合作伙伴,任何组织都会追求非常低的交易成本,其中包括了信息的成本和检测的成本等。交易理论是企业跨行部门协作定义的一种具备“相互依存利益”的组织关系。在现代的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的组织形态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上的一些商业组织和民众组织辅助的复杂和整体性的一个网络结构。对于这样的网络结构中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的性质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显得非常复杂但是也很重要,并且传统的通过市场机制的协调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发展状况。一位美国专家是这样认为的协作机制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市场机制协调的制度,更不是科层管理的制度形式,而是为合作性组织关系提供选择的治理机制。”我们依据这样的角度可以分析,无论是从公共组织是为了交换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寻求一种合法性的合作关系,最终的目的都是将交易的成本降到最低。如果说两个组织之间已经确定了信任的关系,那么就会相应的减少很多的检测成本。这种交易理论有三个硬性的确定指标:第一是组织必须寻找具备一定合作关系的伙伴,因为具有以往的合作经验,可以很好的降低交易的成本,而且还增加了组织之间的信任情感。第二是组织必须寻找愿意共享梦想的伙伴,具有不同意愿的组织很难长久的维持合作的关系。第三是发现合作伙伴的相联系的信息搜索的成本。不管怎么说,跨部门的协作性的潜在优势在于组织的效率和性能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提升,比如说针对外界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整合部门的优势和竞争优势,都可以很好的提升双方的实力。
第二个方面:资源依赖理论。这是协作性公共管理中非常成熟的一个理论知识。举个例子就是说当组织A对组织B有益,但是组织B不具备一定的资源优势和能力的时候,组织A和组织B就会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具备非常充分的权威性和丰富的资源,也就无法提及立法的提出和实现。但是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却可以依赖对方进行多数量民众的协同工作。基于这样的理论视角我们假设,任何单体的组织都不具备充分的资源,而是必须通过依附于一定的组织和群体才可以完成。根据这样的理论假设,我们知道组织之间存在一种资源的依赖性。
因为组织之间存在一定的资源的依赖性,所以说交换关系就发生变化。交换关系可以通过降低资源的供给来稳定每个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成为长久性的合作伙伴。总体来说就是,资源依赖理论是实现共同利益和资源依赖的协作性公共管理发展的必须具备的天体条件。
第三个方面:网络治理理论。很多研究学者和专家都把这个理论当作策划和研究协作性公共管管理问题的基础。在现在的学术界对于公共管理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对组织和私人的利益增长,受到他们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的影响、网络治理过程的影响等因素对于公共管理的工作人员的更好的界定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都有一定的作用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的公共管理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协作性质的网络管理模式。美国专家佛里斯曼就这样说过,一个高度集中的协作机构,在组织中间实现资源的细分、管辖权的重叠和共享使得多种的公共政策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明显。资源的相互依赖性和网络的优势已经成为协作和参与的最主要的动力。因为协作关系被认为是最为特殊的网络关系,并且网络中的每个组织都是相互依赖存在的,因为协作都为协作能力提出了非常好的发展机会。
二、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实践模式
跨部门性质的协作性公共管理。英国“协同政府”的变革是探索和发展跨部门协作性公共管理的一个非常典型的实例。在1999年的时候,布莱尔政府就颁布了<现代化政府改革白皮书>,在白皮书中非常明确为英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协同管理的现代政府发展的框架。这里所说的协同政府就是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安排具有非常强的一致性,这样的一致性能可以促进每个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英国这种协同政府的改革具体的政策包括一站式的服务、公私合营等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的方式,通过收集公共服务的各种信息和民意的调查取证,实现一种整合性质的服务,更好的满足每个方面提出的要求。英国除了协同合作的关系之外,还非常注重地方关系的治理,为了很好的改善历史遗留下来的地方区域管理的问题,英国专门在2001年的时候首次提出“地方战略伙伴关系”的长久计划,并且将这种战略伙伴关系定性为国家的政策之一。地方战咯伙伴关系主要的作用在于可以很好的消除行政管辖的一种界限,主要在地方的公共部门、社区部门和志愿者部门等公共部门有效的联合在一起,促进协同治理的和谐环境。
三、取其精华,完善自身
虽然说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模式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应用事件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这个模式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研究的管理模式。但是,当前国内对此问题的理论回应已经被实践需要远远落在后面。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强化机构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工作力度。”作为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这也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反映了中央对此改革的重视态度。健全我国每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工作的力度,有效地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转,由此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在我国传统的政府机构的变革过程中,中央一般都是通过加强每个部门的职能界限和整合力度来强化部门之间职能出现冲突的情况,对于每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重视的程度远远不够。但是从英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应用实例和经验来看,部门大小都有一定的边界,只要分工合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性质就会出现好转。
强化区域之间的协调公共管理的工作一直是中央推动地方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在“十一五”规划别强调了“健全区域协调公共管理的四大原则”。在真正的实践当中,我国的区域协作公共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发展。比如说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发展,然后再到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原榍起的国家政策等,地方区域化的协调经济发展模式一直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前进,也明确地体现出我国国民经济在协调公共管理模式中的重要作用。也是间接性的表明了中国未来的区域发展模式更加关注的是省市之间的协调公共管理工作的联合和发展,从中国原来的“行政区经济”模式逐渐转变为“省际区经济”模式。在学习和实践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的时候,作为后起之秀,我们必须向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吸取成功的经验,然后结合国内的国情,创立一套适合国内发展的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制度。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行,按照党十七大报告的要旨和“十一五”的规划要求,必须加速完成我国的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