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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15:10: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应是教育工作者的中心任务;“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是每个优秀的教师的价值追寻,也是教育工作者们孜孜以求的境界。中华民族有着完备而深刻的道德传统,在优秀的传统育人理念中,无不包含着对立德树人的追求,作为承载德育主要工作之一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师,在新时代的教学过程中,更应当肩负起引领学生培养良好的德行的使命,使学生的发展朝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教学过程中得以延续和强化,让学生在教学中既能提高知识素养,亦能树立更加完备的道德情怀,培养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学生。
道德与法治课程突出地体现着德育的精神,其中,很多教学环节都无不渗透对良好品德的培养,整个教材体系体现着培养学生德才兼备、适应社会的目标导向。因此,在本门课程的教学中,应当树立两个并行不悖的原则,一个是知识教学原则,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和解决问题的知识素养,能够达到学业考试的要求并不断进步;另一个原则是教师不断树立育人理念,引导学生在教学中不断践行本课程呈现的道德品质和精神,使之不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体数来,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修身正己,树立榜样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自然受到尊敬和爱戴,自古而今,我们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立身处世,处处都有特定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者,自身首先要修身而养德,不仅要具有渊博的教学知识,还要有高尚的品德,能有一身“浩然之气”,从而使自身更加具有教学自信。
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中,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要不断重视提高自身的修养,广泛领略古人的德育智慧,在学生眼中,教师如同灯塔,更是榜样,每一节课的教学和每一次沟通,都是直面学生的懵懂。所以,教师应该将课程中所渗透的基本德育常识和原则体现在自己身上,让自己能与书本知识融为一体,尤其是体现在课本里的优秀美德,纵然不能一一秉承而践行,也要能够在与学生的交流和互动中,乃至日常的教学生活中,让学生看到教师美好的德行和品质,既增强了学生对教师的认同,也树立起榜样,达到以身作则的目的,相互提升。
树立榜样对本课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教师自身的言行举止不仅要符合教师基本要求,还应该着重力促使自己广泛集聚美好的德行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教师还应注重体现自身积极健康的一面,尤其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将课程中渗透的道德品质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体现出来。同时,还要发挥各类素材中模范人物的榜样,榜样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青少年学生更容易受到榜样的激励,要让学生在聆听中获得学习的趣味,并得到启发。教师也应从榜样中学习,锻造自己良好的品德,加强学生对教师人格的信服,既彰显教师的人格魅力,也促进师生之间的感染力和认同感的融合。
二、引领价值,培育情怀
进入新时代,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学生,在理论思维上尚不够成熟,而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深刻体现着着党和国家对人才价值引领的深切期望。因此,作为本门课程的教学者,更应当特别注意对学生的价值引领,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引导,让学生树立投身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高度自信。
在本课程教学中,要努力注重让学生结合时代背景和要求,把课堂知识中的主要价值要求渗透和融合在教学中,让学生不断学习“国事家事天下事”,结合各类教学素材,调动学生的的家国情怀,认识到自身对于国家与民族未来的意义。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在教学之余应当不断去钻研党和国家的各类制度和战略,从更高的层次拓展自身理论视野,梳理完整的价值结构,才能给学生更明确的价值导向。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教学中还更加应该注重对学生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围绕丰富的历史题材,深刻体会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内涵,让中学生树立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做中华民族精神的传承人。同时,更要不断注重传统文化的培养,通过本课程要让学生在其他各类课程学习中体会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树立高度的文化自信,尤其是结合各类文化知识素材,引导学生认识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影响力和地位。同时加大对传统美德的学习,尤其是结合语文课程和历史课程所学,在备课时,将各类美德知识融合在教学环节与习题训练中,加深学生记忆,以深刻的文化,承载深邃的文明,践行美德,共建精神家园,树立积极的人生情怀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带领学生朝着积极的人生方向迈进。
三、注重方法,知行合一
教师是知识的传承者,也应该是美德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尤其道德与法治课程,在教学中更应该相当注重教师对学生的言传身教。学生是教师忠实的聆听者,教师的行为观念和处事原则等,都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青少年在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经常浸润在感受品德教育的知识课堂里。因此,在每一节课的教学中,要特别注重自身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在设计探究活动或者组织教学过程的时候,能循循善诱地在整个过程中贯穿一条以用道德教育感化学生的主线。掌握正确的批评和教育的方法,以德服人,注重宽容和严格相互并用的方式。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和与学生的对话中,尤其是对学生进行劝诫和勉励时,需要做到“身正而正人”,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应该首先有“浩然之气”,以严谨的态度治学,以严格的要求督促学生做人处事,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更要注重正确的引导,学会给学生自我反省的时间,同时在班级树立严守正道的教学风气。用集体的力量督促学生,也有助于避免直面冲突带来的误解,让学生自我感知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集体的道德要求。严格的同时也要同时把握宽容的原则,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并成熟,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情境里也应该注重宽以待人,严格的要求、丰富的学识、宽容的态度,能让学生在敬畏老师的同时更加贴近老师,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从而更有利于教师对学生进行高效而有持续影响力的教学和人格品质的锻造。
道德与法治课的堂里,教师的尽量可以设置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链接来强化对学生的德育教育,本课程中每个章节都有非常对学生不同角度的品德要求,爱国主义、遵纪守法、文明礼仪、诚信待人等知识无不渗透在本课程知识体系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要在反复的教学实践中能够掌握这些知识对于学生适应社会的重大意义,因此,本门课程的教学中要达到知行合一,就是教师在教学中的部分知识也理所当然地体现在师生的行动中,所以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和课堂的互动中,必须坚守以知识促进学生来实践知识,将能够直接在学生身上体现的知识运用到课堂内外,学生所学必须能够以实际行动来体现。也可以通过事例和案例分析,通过正面和反面对比,逐渐帮助学生的判断力,尤其是对道德情操认知,将本课程的德育功能真正发挥出来,完善教书和育人的双重目标。
四、秉持信念,诲人不倦
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应当有更加厚重的人文情怀,承担起教学任务的同时,更要坚守本课程一如既往的德育情怀。因为在本课程的教学里,几乎处处都体现出育人的要求,所以,一定要具备持之以恒的信念,孜孜以求地为学生的成长而努力,甘于默默无闻,能够不遗余力地将本课程的德育价值贯穿于自身的教学生涯中去。本课程的知识体系随学生的成长而逐渐变得深入,在教学中,一方面要抓住知识的重点,另一方面要抓住每个环节的德育重点,在教学目标的设计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要符合学生成长的规律,既不能揠苗助长,也不能避重就轻。教师要坚守“知”与“行”合一的双重理念,绝不可以忽略本课程字每一个阶段的德育目标。
信念的力量是无穷的,作为本课程的教学者,执着于知识,是为了让学生有记忆学识之长,能够以所学而所用。但光执着于知识的培养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树对美好德行的培育,使学生不仅仅具备书本的知识,更要懂得传承美好道德,努力完善自身道德水平。因此,作为教学一线的道德与法治教师,要有一颗诲人不倦的爱心,不仅仅要“授业解惑”,更要成为“传道”的载体。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时长记得慎独而内省,让自己学识丰富起来,道德境界高尚起来,不为太多的名利牵绊,也不为各种社会现象而失去应有的高瞻远瞩,要努力学习古人的教育智慧,多搜集古往今来的优秀德育题材。努力培养学生在学习课程知识后,能运用知识并践行知识的意识,注意看到每个学生的不同之处,应到它们朝适合自己的方向努力,帮助学生树立理想信念。
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德育功能,不仅体现在书本的文字上,也更要铭刻在学生的心中,而作为本课程的教师,就是负责铭刻的工匠,我们要有工匠的精神,与学生共同成长,与学生一起进步,在课堂内外,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在教学中,要注重道德的启发;在批评和表扬的过程中,要能秉持用道德启迪来教育学生的原则。在这里,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注重对学生有充满耐心的关怀,尤其部分学生在成长阶段大多与父母的沟通并不深入,同时对于社会现象的看法也不全面,容易在处理事情时变得偏激,需要在平时多关注此类学生的引导。在平日课余时间也可以多了解学生的认知习惯,结合自我的体会,充分认识学生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走出误区。
五、关爱学生,寓教于乐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这是自古不易之道,作为一名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工作者,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也自然会受到学生的关爱和尊敬。我们要关爱学生,让学生能积极融入教师的角色,尤其本课程的知识点大多相对灵活,部分知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课本中的探究与分享涉及很多话题,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组织探究活动,对于疑难问题,要有耐心地去解释,对于学困生,更应该帮助其找到自身的优势,并促使其树立自己的奋斗目标,关爱本身就是一种德育,而且是最善意的德育,在这个过程总,学生是开心的,教师是快乐的,寓教于乐,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充满动力的。
关爱学生,亦要注重多学生的启迪,首先,在未成年人的世界里充满好奇,因此,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者,我们需要扮演引导者和释疑者的角色,由于它们的认知能力并不全面,不厌其烦地尽力解答他们遇到的问题。其次,关爱学生,要多注意学生的生活,而学习本身是漫长的,也是辛苦的,学生在学校的绝大多数时间是与课本和同学度过的,因此,要多关注学生的课后生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一方面要关注他们在友谊方面的变化,帮助它们正确交友,锻炼他们的交往能力;同时也要关注它们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在课本相关的模块教学中,要设置贴近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案,加深他们对家和社会的认识。设计相对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把握住教学的乐趣,将抽象知识趣味化,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互动式教学模式;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
互动式教学模式是指通过师生间、生生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知识的探讨和学习的一种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们不再是理论知识的接受者,而是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者。而要保证互动式教学模式的有效运用,教师就需要丰富互动的种类、增强互动的质量、拓展互动的范围,教师可以应用情景教学等方法达到上述效果。如此,教师能够以互动式教学模式,改变自己与学生的定位,让学生在体现自身主体性的过程中更有效率地学习。
一、设计优秀情景,丰富互动种类
问答互动是师生互动的其中一种形式,但这种互动形式主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的主体性较难发挥出来[1]。为有效运用互动式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将自己的需要向学生提的问题融合进案例情景中,以情景选项与学生进行互动。如此,教师既可以丰富互动的种类,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学生的自主性。
以《网络改变世界》为例,教师可以思维导图的方式设计分支众多的课件,以这些课件创设情景,然后让学生与情景进行互动,通过互动对本节课的知识产生深刻的理解。比如,教师展示课件1,标题是你最常利用网络来干什么?然后是几个选项,包括玩游戏、学习、网络聊天、购物生活等。教师可以让学生们投票选出一个选项,如网络聊天。教师点击这一选项后跳转到第二个课件,这一课件同样分成几个类别,包括只翻阅别人的信息、发表自己的想法等,教师继续让学生选择。学生选择发表自己想法,教师点击跳转到第三个课件,其中选项更加细致,包括多个情景。如情景1:看到别人在说自己所崇拜偶像的坏话,所以你打算用脏话辱骂他;情景2:你看到网络上人们因偶像而产生的骂战,准备说公道话,结果被私信辱骂;情景3:你决定谨言慎行,不轻易……在学生与情景互动后,教师可以将学生的选择整理出来,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如此,学生能够以更加客观的角度了解网络对自己生活可能存在的影响。
二、鼓励学生质疑,增强互动质量
在课堂中,教师可以转变师生的立场,增强互动的质量。即在分析案例时,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基于案例或者本节课的知识提出自己的问题,然后教师基于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其他学生思考[2]。这样的互动便是以学生为主的互动,能够切实反应学生在学习时产生的疑惑。并且,教师也能够以解答者或者质疑者的身份,参与到互动中。
在引导学生理解“网络是把双刃剑”这一环节内容时,部分学生对教师设计的情景互动有所质疑。比如,有的学生认为在情景互动时,大家都是出于好玩或者好奇的心思,才会故意选择那些不好的选项,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辨析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进而规避。对于学生的质疑,教师并不急着进行反驳,而是让其他学生想一想自己是否被网络这一把双刃剑给“伤害”过,如果有,那么可以举手分享自己的故事以及当时的思路。并且,教师给“伤害”进行较为具体的定义,比如因为沉迷于网络而误事、产生身体损伤,在网络上被暴力、欺骗等都算。在教师启发之后,很快有学生分享自己的故事与思维经历。比如,有一位学生说自己因为贪便宜而在网络上买了一副廉价的耳机,在买之前在该商品的评论中看到了非常多的差评和好评,于是在思考之后便安慰自己不会运气很差。但在收到货之后没用两天耳机就坏了,于是给了差评,并拒绝了商家好评返现的想法。结果那个商家隔三差五在平台上发送侮辱语言,并发短信进行威胁,直到自己修改差评为中评后才停息。在众多同学分享经历之后,该学生意识到了自己思维的“天真”,而全体同学也对网络的两面性有了深刻的了解。
三、组织思辨互动,拓展互动范围
思辨互动是生生互动的一种主要形式,这一互动方式能够让学生各自发表自己对现实案例的看法,进而丰富学生对道德与法治理论知识点的认识[3]。在运用互动式模式的课堂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启发,让学生在思辨互动时突破教材内容以及教师所给案例的限制,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进行思考与辩论。
以“运用你的经验”为例,教材中这一模块的角色定位分别是“奶奶”和“爸爸”,教师便可以将这两个观点迁移到幻灯片中,并设计为辩论主题。在课堂上,教师便可以直接将学生依据座位分成两个阵营,然后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分别为自己的观点举证,然后猜想对方的观点,并寻找对方观点的漏洞。比如,教师将“奶奶”的观点设计为正方,“爸爸”的观点设计为观点反方。正方学生便以小组为单位,统计自己与父母、祖父母的日常相处时间以及上网时间,以此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对于反方的基础观点,正方学生则列举短视频、网络小说等例子,用以攻击正方观点的不实性。同理,反方学生也会寻找现实中的相应案例佐证己方的观点,并基于对方可能使用的论据寻找其中的破绽。在这样的互动活动中,学生们不再是以教材上的理论进行思考,而是会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不同的论点进行深入分析。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将互动式教学模式运用在道德与法治的课堂中能够有效改变学生对这一学科的印象。在实际教学时,教师可以设计优秀情景,然后引导学生与情景进行互动。相较于师生的问答互动,以情景的方式间接开展的师生互动更具趣味。同理,教师还需要鼓励学生质疑、组织学生进行思辨。通过这些策略,教师能够有效运用互动式教学模式,并且提升学生对道德与法治内容的学习兴趣与学习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淑娟.浅析农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现状及对策[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教育),2020(17):90.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漏洞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3(a)-0008-01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参考文献
一、先秦诸子关于人性论的观点
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期。伴随着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进步,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取代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现实的巨大变化冲击着人们的思想,旧制度桎梏下的事物得以解放和发展。对于人与人性的认识,由此得以萌芽和发展。在先秦初期,对“人”的认识都是泛泛的,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思想家们逐渐对“人”与“人性”展开了深入的探究,建立起各自不同的人性论理念,并以人性论为基础构筑起各自的法律思想体系,以当时的儒、墨、道、法四家的观点最为值得关注。儒家开山鼻祖孔子,在人先天的“性”上,提出了“仁”说。论语中孔子对此进行了多角度的阐发,“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仁”是天生的“性”与后天的“习”的结合,是先天的道德品质与后天的行为习惯的结合。后来的孟子继承了孔子关于“仁”的学说,并将“义”、“礼”、“智”从“仁”中分离出来,将其统称为“善”。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显然在人性论上主张的是一种人天生为善的“性善论”,并以此为基础阐发他们“礼”与“仁”的观点,提倡“仁政”与“礼治”。道家思想是一种“出世”的思想,先秦时期的道家在人性论上认为人的天性是一种自然之性。在道家诸子特别是庄子看来,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是格格不入的,人的社会性不断破坏、损毁着人的自然性,人类文明的发展非但不能使人美好的自然性得到发扬,反而滋生了世间的邪恶与丑陋的东西。固然庄子在自然性上具有极端的一面,但可以显见,道家极为看重的是人的“自然之性”,并认为其十分美好,自然无为才是人性的本质。墨子是先秦墨家的代表人物,在其论着中虽未专门论述过人性,但也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角度对于人性进行了一番探究。墨子认为,人的本性是“男女”和“生利”,是一种“自利”和“自爱”,但是自利自爱的过分膨胀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和社会的混乱,因此人们之间就必须相互关爱,互惠互利。“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从而在人们之间形成“兼相爱,交相利”的和谐社会关系。先秦时期的法家以其务实的态度和激进的改革精神而受到诸侯国的亲睐。在法家的人性论中,只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利”。法家认为对于“利”的追求是人从事一切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并由此而引发社会的争斗与混乱,因而这也就是人的本性。法家的人性论显然坚持的是“人性恶”的理论,基于人性里对于利益的向往而产生的自私自利,是人的天性所在,作为客观的存在,这是不能回避的。综上可见,对于人性,各家说法莫衷一是。儒家以仁义礼智为其核心,道家崇尚自然无为,墨家主张自利自爱,而法家则是好利恶害。
二、人性论对先秦时期法律思想的影响
基于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先秦诸子在法律思想的设计上产生了不同的主张。儒家主张重视礼义教化,德主刑辅;法家提倡重视刑赏,严刑峻罚;道家厌恶社会的复杂与欺诈,主张抛弃烦扰的社会现实,在法律思想上提倡一种“自然无为”的状态;墨家则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而这些法律思想中,由人性论阐发出来的儒家重视礼义教化的“德治”与法家重视刑赏的“法治”最具影响。
(一)“性善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儒家在人性论上主张“人性善”,因而坚信人天生所具有的道德品质,孔子所提倡的“仁”与孟子主张的“仁政”都是重视道德的力量,以统治者崇高的品行来推行“人治”与“德治”,用礼仪教化的力量使人民保持善良的本性,以礼仪教化来激发人内心的善良与自律;相反,刑罚,只能是一时的辅助手段,其目的还是在于推行更进一步的礼与德。当然,人天生的善也会受到社会现实中的“恶”与“非”的干扰,这也就是礼仪教化为先的“德治”意义之所在。“徒善不能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德治”的扶助下,人内心的善才会被激发,政令与法律也才能施行。儒家基于人性善的预设主张德治,而其德治的内容自始至终包含了对统治者的道德的要求与对社会一般民众的要求两个方面。与对民众的道德要求相比而言,对统治者的道德要求又是置于第一位的。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否,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作为统治者不仅要使人们生活富裕,安居乐业,而且要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儒家看来,不仅要“养民”,而且要“教民”,认为统治者不可忽视的一项职责就是实施社会教化。孟子还认为“德”与“刑”相比,“德”应置于首要地位。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强调只有用道德教化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爱戴,争取到民心。按照儒家德治的观念,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的提高,治理国家的方针政策实施得好坏,最终都同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有极大的关系。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因此,从本质上看,儒家的“德治”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崇尚“贤人之治”便成为一种必然。这种思想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贬低法律的作用,把当权者置于法律之上,为君主专制,个人随心所欲,以言代法和以言毁法打开方便之门。可见,“性善论”在政治上为皇权至上提供理论支持,成为其专制“人治”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
(二)“性恶论”———法家“法治”思想建立的基点法家在人性论上坚信“人性恶”,认为不管人们在社会现实中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其内心都是对于利益的向往,只要是有利的,人们就会做出其趋向于有利面的选择,而“善”与“恶”也就成为人做出这种选择的外在表现。法家正是抓住人类畏威趋利的心理,在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上,主张利用法律和刑罚的强制力,承认利益优先的价值标准,以“赏”来促使人们做法律鼓励的事,以“刑”来惩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充分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推行雷厉风行的“法治”。但在刑罚与赏赐的内在关系上,法家更多是主张刑主赏辅,先刑后赏、刑多赏少,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手段,其“法治”思想则更多的是强调“刑治”。法家从“人性恶”的基点出发,强调“任法而治”,尽管法家认识到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是他们未能导出西方式的法治论或权力制约思想,反而得出了最极端、最严酷的专制主义理论,所谓的封建的“法治”实质也就是在人治下的“法治”。首先,“以法为本”,“唯法为治”。在法家看来,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时代,强调以德礼来治国,实在是迂腐之见,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主张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其次,在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中,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罚,公开宣称罪刑不相称。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只有通过“重罚”、“严刑”,才能达到“去奸”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这种“重刑”思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刑罚的严密与残酷。再次,刑罚介入到思想阶段,惩罚犯罪动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设定动机罪,试图在犯罪活动尚未开始实施前即以法律手段加以制止,从而达到更严密地堵塞犯罪之路,防止犯罪事实出现的目的。儒家主善,法家主恶,两种人性论体现在社会政治方面,前者主张统治者应行“仁政”,施“德治”,认为只要每个社会成员都加强心性修养,自觉恪守道德规范,社会就会安定祥和;后者则强调必须讲“刑赏”,施“法治”,通过刑赏二柄来制止人们之间的利益纷争。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不论儒、法两家在人性问题上如何对立,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实质都是“人治”,所谓的“德治”与“法治”的差别只不过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方法的差别。
关键词:执法;价值;理念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在社会生活运行的四个环节。执法,即法的执行。本文所指的执法伦理,仅就其狭义而言,即主要讨论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应有的伦理精神及道德原则。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及政府执行法律的活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执法本身的价值需求也在发生着转变。在近代以前的各国治理实践中,几乎都采用的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以君王的权力为核心逐级构建对社会的统治,其本质是权治,其目的是统治。从近代以来,大部分的国家逐步进入了以法治为本质的管理型社会,将对权力的制约依托于制度的构建,以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来克服权制社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极端发展趋势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所谓"照章办事",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仅依照法律制度来追求应有的社会秩序,道德被排除在社会治理以外的其他领域。以法律为万能的治理模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必然呈现其弊端。"法律把道德编为法典,为道德提供支持;而缺乏道德或者道德涵义,法律法典便空洞无力了。"①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运行环节均是如此。只有将法律与道德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在合作中进行社会治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最终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建设文明程度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执法的"人本"理念
人本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以追求人的幸福为最高目的,关心人、尊重人。人本理念是执法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是由执法伦理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相比其他社会关系,本身即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以"善"与"应当"作为其评价标准,也就是说伦理关系有着所有社会关系中最高的价值追求。尊重人,以人为核心正是执法伦理关系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当然,这并非最终目标,在执法过程中,还应当通过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良往合作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伦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途径主要是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个体的内心信念才可能得到自由的表达,社会舆论也需要在文明健康的人文环境中得到良性引导。三是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不同,道德义务较之道德权利而言具有本位性,也就是说道德义务具有主导地位,"伦理权利与义务侧重的是主体应该按照自己的角色身份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 换言之, 主体应该尽力通过对自己义务的履行维护对方的权利。"③而过去执法者的一贯观念是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领域中,通过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关系以权利为本位,而伦理关系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对对方的尊重。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后,这一理念在我国社会各领域愈加得以重视和反思,人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人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动力。在法学领域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需要通过体现公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民的自由平等发展等方面的建设使 "以人为本"的核心地位得以贯彻和实现;在政治学领域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谋取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幸福;在行政学领域中,应当认识到国家行政所依据的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人应当成为被服务的主体,而并非被利用的客体。由此,执法活动作为以上领域的一个关节点,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都不能脱离人本理念这一核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执法活动在法律关系中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权力本位性与在伦理关系要求执法者体现的义务本位性是同质要求,都根源于以人为本这一基本价值理念,这是执法活动得以合理展开、执法者德性得以提升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糅合德治理念的最根本原因。
二、执法的"合作"理念
合作是指二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某一任务,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成为人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进而社会形成为一个大型合作组织体。合作关系的建立将是人们在利益意识的驱使下多进行的自觉选择,而在执法伦理关系中即指向了执法伦理关系主体间的合作。
首先,从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执法者需要以人为本,改变过去将行政相对人作为客体的看法,进行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化,改变目前从命令到服从的现状,使二者之间产生互惠互信的新型关系,从而自然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不再是以权力控制社会,以法律管制社会,而是以道德影响社会,这或许就是我们对于新型执法关系的美好期待。执法者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诉求,行政相对人要理解执法者的最终价值追求,在发生冲突的地方以信任为基础,通过对话形成合作。在行政执法关系中,如果执法者能够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就能够得到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双方之间合作发展,最终使和谐社会得以实现。而要达成这一愿望,一是有赖于执法伦理关系中主体的德性得以提高;二是有赖于执法过程中执法的方式及程序上逐步开展以"德"为主的制度建设。
其次,在执法者之间,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的各部门之间也应当要讲求合作。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的目的不再是依权划分的管理,而是以人为本的服务,各部门应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广泛合作。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对具体问题的所谓综合治理中存在令出多头或相互推诿两种极端,导致行政效率和执行力低下,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应当看到,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设置体现了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但是,虽然各级政府的改革与各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适应,与我国改革至今GDP总量创造出"中国奇迹"密切相关,却与民众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普遍要求不相适应。从政府自身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看,不仅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上加以转变,更需要政府把因为管理而获得部门利益的可能性从源头上消除,只有将管理职能、管理资源主要凝聚在社会公共服务上,各执法部门之间采用合作的形式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才能避免政府公信力不强、执法效率低下、权力寻租有空间等种种弊端的出现。
三、执法的"服务"理念
执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是依托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手段的执法活动功能是不一样的,对执法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回溯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社会发展历史,与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与农业社会的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以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我国古代为例,社会治理建构的是以自上而下形成的权力体系为核心,以维护稳定的统治秩序为目的,将执法作为治民手段的治理模式。因此,执法总是依存于执法者的个体德性而具有随意性。虽然,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也先后出现过"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治乱重典"的法治思想,或者"德主刑辅"德治、法治结合起来的思想,但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这些都只能作为外在形式或者手段而存在,并不能掩盖依靠权力来进行治理的本质。
再以西方近代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情况为例加以考察,它们往往采取的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与统治型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的建构并非依托于权力统治者随意的个体德性,而是以法治为核心,依托于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建设上,用法律制度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公平和效率,这使得执法必须排除个体价值思考,机械而完全地遵循法律。但是,公平和效率作为管理型治理模式的两项价值目标本身也可能存在着冲突,甚至具有不可调和性,因而单纯从法制中去构建真正的法治,往往难以实现。"从最终价值来看,公平是法的第一追求,效率是第二追求,而从现实需要与制约因素来看,效率的优先发展具有比片面追求公平更深的意义。公平目标的最终性和难实现性,决定了效率增长的现实需要性。"④所以,从近代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来看,为了在任期内获得公众认可,往往以追求效率为首要目标,这使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追求高效的同时存在忽略或者放弃公平的可能。
要克服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弊病,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这说明我国在政府职能问题上正发生着从"管理、服务双管齐下"的治理模式到侧重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巨大转变。
综上所述,执法作为法律运行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当下及将来的社会发展趋势中,必须遵循社会全体成员主流的价值追求发而生重大转变,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性,以合作为主要方式开展社会治理,达到为民服务的目标,实现执法功能的转变。以此为基础,执法活动的道德规范构建及执法者应有的德性分析就如有源之水,可以进行设计和研究了。
注释:
①Jacques P .Thiroux Keith W.Krasemann,程立显 刘建等译《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22。
②朱海林著,《论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J],《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4期
③同上
关键词: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思想品德课;教学
公民意识,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颇多关注的一个问题。学者们纷纷从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各个不同的视角来解读其概念、价值与意义。虽然学者们关于公民意识概念的阐释不尽相同,但是在公民意识对于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意义上却是认识统一的。在公民意识培育和提高的过程中,高校应担负起自身的责任。本文主要从高校思想品德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角度,谈谈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公民意识教育与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不仅内容十分丰富,而且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体系。学理上对于其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简单地讲,公民意识主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作为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责任等的自觉意识。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而具备优良成熟公民意识的公民又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主体要素。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时代的诉求;而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不仅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意识作为人文心理基础。[1]因为,只有具备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的公民,才能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并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才能树立起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并正当地行使权利和自觉地履行义务。所以,民主政治的实现和法治秩序的建立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撑。另一方面,公民意识也是社会个体成为现代社会主体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个体,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并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然而,公民意识并不是公民零散的个人意识,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公民意识,是理论化、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形式。[2]所以,必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加以培育和提高。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有学校的、家庭的和社会的,等等。其中,学校教育是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渠道。
大学生群体作为公民,而且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公民,其公民意识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公民意识水平。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关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强烈的国家认同意识和一定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但是,我国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现状距离现代社会理想状态的积极公民还有很大的差距,[3]部分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仍然处于一种不自觉的或模糊的状态,以致现实中出现这样一些消极的意识倾向,例如:不能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当面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冲突时往往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关系,片面强调权利的享有而忽视义务的履行;不能正确把握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定位,缺乏充分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对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管理事务关心不够、参与不足;不能正确处理知行统一的关系,公民行为意识差甚至出现知、行错位的现象,等等。上述现实状况,说明大学生的公民意识需要进一步的培育,而高等教育特别是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承担起这一责任。
二、高校思想品德课与公民意识教育的契合
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高校思想品德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应成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平台。而且,从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看,高校思想品德课与公民意识教育是契合的。
第一,教育目标的契合。一直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都非常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小学起到大学,都开设思想政治类课程。尽管不同教育阶段的课程名称有所不同,但实质的教学目标却是统一的。高校思想品德课,相较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中的其他课程,更侧重于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道德观和法制观的培养,侧重于学生理想信念的塑造和爱国情操的提升,根本目标定位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这使高校思想品德课在目标上更接近于公民意识教育,而后者,更是以培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合格公民为直接追求。
第二,教育内容的契合。综观高校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如果从关系的角度分析,主要涉及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从规则的角度分析,则主要涉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公民意识教育,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主体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责任意识教育、规则意识教育等内容,其中自然涉及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涉及涉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可见,两者在内容上也是契合的。
高校思想品德课与公民意识教育在目标和内容上的契合,为两者在教学中的结合提供了现实可能。此外,长期的高校思想品德教育实践所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和庞大的教育资源,也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教学中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思路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对于高校而言,只有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理念渗透到教学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才能使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产生实效。高校思想品德课作为高校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作用。
第一,注意教育目标的凸显和教学内容的融合。目前,我国高校基本没有设置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因而,须将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对于高校思想品德课来说,虽非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但在课程教学计划中也应凸显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为此,高校思想品德课应基于与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契合,重点加强主体意识、关系意识和规范意识等方面的公民意识教育,并将其融合到各个章节的具体教学内容中。首先,加强对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教育。公民作为参与或监督现代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管理的独立主体,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一个公民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主人身份,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基础。[4]为此,高校思想品德课须重视对学生的主体意识教育。教学中,可以结合“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及“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等章节内容,使学生理解“公民”的丰富内涵,确立公民角色的自我意识。只有具备明确的主体意识,学生们才能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增强参与意识,才能以国家主人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才能具有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才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其次,加强对大学生的关系意识教育。作为社会个体,公民始终处于与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关系之中。公民的清晰的关系意识,有助于化解冲突、促进和谐,从而保障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教学中,可以结合“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等章节内容的教学,帮助学生明确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定位,把握各种关系的处理原则,从而在具体行为时作出正确的选择。再次,加强对大学生的规范意识教育。道德与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规范。对于公民而言,只有具备良好的规范意识,才能尊重道德、遵守法律,才能依照道德和法律的要求选择正确的行为。教学中,可以结合道德和法律部分的具体教学内容,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理解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现实意义,从而使其确立正确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际生活中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有道德的守法公民。
第二,积极探索提高教学实效性的方法和途径。我国的大学生群体,基本上处于18到22岁这一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大学生,价值观基本形成但尚不稳定,自我意识较强但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尚不深刻、全面;并且,经过长期的思想品德教育,他们对公民教育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为提高教学实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途径的选择上必须考虑大学生的个体特征。首先,要考虑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虽然说必要的灌输仍然是需要的,但单一的灌输和重复的说教易引发学生的反感,影响教学效果。所以,可以尝试通过讨论、恳谈、对话、辩论等方式,寓教于理、寓教于情,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热情,从而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中孕育和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其次,要重视教学途径的实践性。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不仅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提升教育效果,而且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检验教育效果。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学生的公民行为能力;也只有通过学生的实践表现,才能体现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所以,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方面,实践教学的意义非同一般。然而,事实上,实践环节恰恰是教学的薄弱之处。虽然高校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计划中设置了一定的实践环节,但是,实践教学并未在较大范围和较多层面上展开。为此,一方面,应增加高校思想品德课实践教学的课时比例,另一方面,应拓展公民意识教育实践教学的渠道。要努力寻求校内有关部门和校外社会资源的配合,使实践教学在校内和校外通过多渠道在更多层面上展开,让学生在各种各样的实践中实现自我教育,生成和提升公民意识。目前来说,可以鼓励学生参与校内的公德实践活动、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活动,也可以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服务、参观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
总之,公民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大学生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此,高校思想品德课应担负起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到思想品德教学中,为社会输送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李小群.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的构建[J].江淮论坛,2009..5.
[2]纪政文.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探析 [J].东岳论丛,2009.3.
[3]李俊卿.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证研究与培育途径[J].社会科学家,2010.11.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提出
道德滑坡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新鲜,早在18路人对身受重伤的小悦悦无视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已经使中国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现了太多的令国人汗颜的道德事件,在“小悦悦事件”前一个月,武汉市一位88岁高龄的李大爷因摔倒无人敢扶而窒息死亡,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载入刑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从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从而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道德自己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进行划分,可以表达为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显然有拔苗助长之嫌。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则要依靠这个社会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强迫人们服从法律所谓的道德,这一法律首先就违背了自由原则,将人们束缚在法律所允许的狭小范围之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就会进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会被人们所遵守。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论
人类社会在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更是在对德国纳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调整社会关系,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和新社会法学派重新兴盛,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道德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于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争论。这一争论时至今日,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我国现今社会风气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法律化释义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的理论主张,现已成为“制度伦理”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道德法律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狭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提出“道德法律化”是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之所以令人堪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能够违背道德而又不受到处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学者甚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多寡视为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标志。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两种观点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的话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道德法律化问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由于同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这个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有着一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为相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认为道德法律化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道德法律化的伦理基础,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一个社会上人们的抽象行为,即一般行为,而道德则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进行局部的具体的调整,如果将道德法律化,法律过细,那么对人民的伤害则是巨大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 ……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
三、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看法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我们不能将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据,很多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都以二者这种共性为理论基础。例如,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然而这一依据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标准一经确定,就有了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事实之间必然产生时间间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某种凝滞的东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立刻发生改变,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事情,实际上这是法律本应该关注而未予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逻辑局限
如前所述,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在调控人的行为时软弱性之不足,从而扭转道德滑坡的局面。关于实践,我们稍后再说,这里先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局限。
赞同道德法律化的学者,潜意识里有法律是当代社会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会规范调节手段的认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说“化”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围,扭转道德建设的困境。但是正如许多法学家自己都承认并赞同的那样,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不是万能的,它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将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变法律的有限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法律作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虽然统治者希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只有“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但是无论依据法律的统治者还是依据统治者的法律,都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都无法使人们有道德。换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实,法律就是一架机器,一架通过暴力实施刚性惩罚措施的机器,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为底线,本身不能也不应该降低成为底线。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恰恰要变自律为他律,变上线为底线,其将道德的诉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实的做法,即使变成现实,变成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改变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局限由法律的局限变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软弱性的局限变成强制性的局限,改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他们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损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达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从而弥补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确实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但这种弥补是法律非道德化时发生的事情,并且只有当法律非道德化时它才能够给予道德以“弥补”。这是因为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调控人的行为。
简要说来,道德指示人的内部行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调整人的思想观念,通过修身养性引导人的举止行为。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也使得它触及到人的思想和灵魂——一个人之为人不可缺失却常会缺失从而引发无尽悲欢的所在。所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时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种社会舆论评价对行为的主体形成一种精神的压迫, 借助舆论的力量,间接地促使人们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虽然舆论可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却没有办法直接制约人的行为。对于一个置社会舆论于不顾的人,舆论对他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对于一个毫无羞耻感的人,良心不能成为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守护神。所以道德只是对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会发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为,是行为者自身没有自由裁量权且由国家机关强权实施的强制力。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无条件地遵守,无论行为者自身对此是否认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须如此。但是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辖人的思想领域。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通过人的思想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所以,能纳入到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是思想,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不能扩大到思想领域。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对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对人的思想领域和情感领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强行介入。有些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爱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只能留待道德来调整,由社会的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维系,如果法律强行干预,那就是 “越权”。
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上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人们才有良好的举止,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方面出发,打破二者的界限,让道德侵入法律的领域或者让法律侵入道德的领域,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们实际上就是让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让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结果必将是既违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损道德的功能,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损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本应产生的规范调节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在理论依据和逻辑方面、在调控范围和实践论证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赋予了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当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短期内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观。但是欲速则不达,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质相悖的,从长远看,诉诸于法律手段对于道德建设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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