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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7 14:57: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讲,社会能否实现和谐发展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建构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再者,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将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并通过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治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变得更加独立、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也时时存在,要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发展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优良的法治环境为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为正常的经济发展及竞争提供有力的规则保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法治是维护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确立一种保证的规则,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 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确立和维护合理分配的规则, 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能得以合理分配; 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 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法治正是通过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 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
三、健全与完善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在新时期,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加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有一整套社会成员认同并遵从的解决不和谐问题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制度。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通过适当的渠道反映民意,反映诉求,对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建立和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从而既保证立法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又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 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加强执法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落实到社会生活之中,执法的关键是严格依法行政。在国家管理事务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行政机关能否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社会交往是否融洽,进而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加强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有效规范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有必要在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征管社会化;政府公共管理;现代税收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传统礼治对于现代法治的指导意义
礼治是运用礼来治理百姓,治理国家的过程,通过发挥礼的功能最终达到国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国,百姓依礼而行事,礼作为一种调节制约人们行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用礼来教化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使他们循规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礼治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是广泛而深入的,礼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执行,甚至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联系在一起的。而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法治建设,即依据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礼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礼与法的互补对以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过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伦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则,可以使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让法律得到伦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过来,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观念的增强。“无讼”的法律观念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的建立。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时,礼治思想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应该合理的取舍。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传统的礼治去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下的调节制度。
(二)传统礼治立足于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
思想基础是传统礼治得以植根于现代法治的土壤。中国人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和从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谐的思想正是礼治融入到现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础。
1.守法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传统的礼治强调依据礼、法实现对自己的约束,尊重现有社会中的统一规则。而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话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社会中礼治下的中国人恪守礼俗的思想已经潜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们的内心。因此,从礼治角度讲,中国目前应当首先改变上述国家层面的违法现象,只有国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会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围。
2.和谐的思想。礼治重视和谐思想的培养,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同时,司法过程力要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当心中的强烈的不满不能够得到正常途径下的发泄时,那么这部分群体很容易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的条件刺激,作出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典型的就是报复社会的行为,通过伤害普通民众发泄心中的不满,或者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酿成暴力恐怖的惨剧。这就需要在社会和广大公众层面宣传和谐相处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够保证我们每个人能够在一个拥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环境下生活,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礼治息讼思想概述
(一)传统意义上的“礼治息讼”内涵
“无讼”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提倡仁爱,在他看来和谐是仁爱的精神要义。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温和的,他以仁入礼,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反对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的无讼的社会。显然,诉讼是不和谐的,遇到矛盾就诉诸诉讼而不是通过教化去解决,违背了孔子向往的“亲亲”“尊尊”的西周礼制,而无讼是孔子所提倡的礼的最终目的。 “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无讼”是和谐思想演化下的一个具体原则,也是和谐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现。要达到“无讼”对人们的“内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们自觉的遵守各种既定的社会规则,并按照这种社会规则去行事。这时,“自省”、“内省”就变得相当重要,也无需外力的帮助。而这与西方的逻辑论证和法庭辩论有很大差别。
(二)传统“礼治息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礼治息讼”的思想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有巨大的影响,及至当今社会也依然有其生命力。这一思想不仅贯穿了中国的传统社会,而且这一文化思想的传承也同样在现代中国人心中烙下了印记。“礼治息讼”的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在继承传统时,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看到其积极影响又要摒弃其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倡导无讼和谐的理想社会,是整个中华民族都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谐的思想观念自始至终都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古代中国梦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个人人相亲相爱的和谐、安定、有序的理想社会,“无讼”更是大同社会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类似于当前我国逐步完善的调解制度。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争讼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消极影响。传统礼治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即统治者将道德礼仪定为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从。“礼治息讼”价值观过于依赖市民社会中民众自身对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坚持礼治,那么解决社会纠纷时容易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极不利于民众正当法律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在现代法治背景下,传统的“权即法”思想的桎梏导致“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观念的影响,公民畏惧法律的心理难以消除,自觉守法意识难以形成,也难以适应法治社会鼓励人们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国现阶段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调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现行的调解制度往往是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地位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牺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或者,法官以职权调解代替当事人自愿调解,违背调解自愿原则,使当事人迫于压力而被迫达成合意。
(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修订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完善,并面向全社会各界征求讨论意见,这可以说是我国在专门的调解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之前我国并没有普遍意义上的调解规范条例,只是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单行法中通过个别条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体现,这种立法模式按照学界普遍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它们“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调解制度的法律职能。”
但是这种调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对调解制度的具体方式和特征加以规定。由于在现实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实践层面的制度考量,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前的调解制度的具体方式、特征以及类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空间太大。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112-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这种现状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
1.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认识及其权益保障定位的准确性,是建设和谐社会、促使和谐社会有效形成的前提之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从法学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传统弱势群体、城镇新生贫困群体及农村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增长。弱势群体的存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文明主体意识,从而延缓了现代化进程。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重新审视、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地位,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是建设政治文明、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
2.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是法律保护的正义性诉求的价值反映,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借助法律关注和保护弱者,更是人类理性的突出表现。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保护弱者就必须通过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努力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者使弱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弱者的人文主义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熏确保其生存?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熏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3.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质,是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价值的追求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机能。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进一步消除特权,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充分体现法律尊重个人价值,实现个人利益的本质。
二、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熏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熏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熏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熏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熏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熏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熏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熏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熏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
3.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熏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4.弱势群体在主观意识上的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其行为极易游离于社会规范范围之外,导致其社会风险承受力脆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系数。当前,由于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完善,而新的多种改革措施又相继出台,使得弱势群体成为在改革中获益较少但承担的改革成本却很大的一个群体。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弱势群体表现出强烈的受挫感和对现实的悲观失望甚至是疏离、怀疑社会政策和法律。在缺乏自我调解和减压能力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很容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心理、报复性心理及其他心理,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或者法律服务质量不高,致使弱势群体利益未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显欠缺,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法律援助管理机制也欠规范,抑制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的发挥。同时,以往的法律援助制度又主要着重于纠纷的事后救济,而缺乏对弱势群体事前的法律救助,因而造成法律服务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消极社会后果。
1.完善现有行政诉讼机制,由此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利于弱势群体积极主张依宪法规定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并由此走向宪法诉讼机制是我国走向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实发挥其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的作用。
2.拓展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弱势群体的范围,重点是将农民包括在内,把农民问题的解决提升到宪法高度,作为政府长期的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效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如果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问题不予解决?熏任由其恶化下去?熏建设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3.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应是司法救济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一些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所持的冷漠态度而令他们告状难的问题,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方便、快捷和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进一步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诉求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很多学者从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角度进行了研究。孙来斌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启示:提出了和谐的理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揭示了和谐的本质,丰富了我们对和谐内涵的理解;阐发了和谐的价值,启发我们关注社会和谐问题;设计了实现和谐的思路,为我们追求和谐提供了路径启示。范世珍分析了传统和谐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社会意义。认为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主要包括:“和实生物”、“和而不同”、“和必中节”、“和而不流”等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高扬“和而不同”、“和而不流”,这不仅对于既反对教条主义又反对自由主义,在思想路线的高度具有价值,而且对于使社会风气健康化,人际关系正常化具有促进作用的。赵阳认为,儒家和谐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表现在礼的群体意识、礼的行为规则、礼的“和”功能对社会稳定具有维系作用,对与社会关系具有协调作用,对社会和谐具有促进作用。张峰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统帅和先锋;能够提升素质、优化行为,形成团结互助风尚。还有很多学者是从个人、群体、自然、民族、国家、世界的角度分析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观点相似,只是表述不同。宋彩霞认为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在于:
1.传统身心和谐思想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形成平和处世心态。
2.传统群己和谐思想有助于人际关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3.传统天人合一思想有助于促进生态文化建设,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董庆军认为,传统的“贵和”思想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助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宋健认为建设中国传统和谐文化能够促进科学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有利于建设和谐世界。
二、关于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及发挥途径研究
有的学者研究了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邵中认为“和谐社会理论弘扬了中华文化的和谐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文化和谐思想的升华与结晶,和谐思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 本保证。”有的学者研究了在和谐社会中实现传统和谐文化价值的路径。这些路径一般集中在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发展产业、完成文化转型等方面。宋彩霞在《我国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一文中分析了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在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即:
1.加强和谐思想的宣传。
2.为和谐思想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3.注重传统和谐思想的挖掘与提升。张峰认为在实践中创造和谐文化,除了加强宣传,还需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和谐文化的引导,鼓励公众参与;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充实和谐文化中的人本色彩。除了以上学者提到的路径,刘海龙认为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路径还需要:尽快完成传统“和”文化的现代转型;充分发挥传统“和”文化的特色和优势;大力吸收外来文化的养分进行综合创新。李红芹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整合创新传统和谐文化为基础:创新传统“和谐”思想,以和谐思维为导向促进社会总体协调发展;树立共赢观念,营造合作的互惠网络。
三、关于中国传统和谐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启示的研究
牛先锋通过研究传统伦理中的和谐观念,即人和:和以处众;家和:家和万事兴;国和:协和万邦;天地人和:天人合一,进而得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必须是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的社会。陈晋红等学者提出要坚持诚信。并引用了孟子、朱熹、孔子、董仲舒和墨子的先关著作和言论进行说明。陈阁等学者认为要坚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生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和谐’,既是对不同文化的和谐包容,又是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这种法治文化的价值核心——‘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金莉通过传统和谐文化的研究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以传统和谐思想为指导构建良性指导思想;加快和谐政府制度建设;加大推进友好人际型社会的构建。有的学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要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荣辱观。仁、礼、信、廉等道德原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贯提倡的荣辱道德准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继承发扬。王洪认为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等各方面较落后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应该保护、创新和吸收少数民族文化或承载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或文明中的有益成份,并加以合理地发扬利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张文娟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优化社会结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利益均衡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高乐恩认为,要清除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等级观念、迷信思想、官本位思想;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矛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董丹丹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1.弘扬整体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融汇“天人合一”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3.取“中庸之道”的有益成分,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4.承继人际和合观,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5.倡导身心和合观,促进人的心灵和谐。
6.弘扬“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弘扬孝道。“孝道对于解决中国的老龄化现状、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孝文化对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表现在提升民族的道德情操,对民族文化传承的作用,由“民族凝聚力的内在动力”到“移风易俗的良药”。
四、关于传统和谐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依安县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诚信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诚信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
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诚信服务、诚信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要围绕*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建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减免收费年均20万元。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公证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积极开展律师“AAA”信用等级评定、星级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级评定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学历提升、网上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
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理论学习不深入。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争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学习一次,每天个人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