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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15 14:59:4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处罚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行政处罚方式

篇(1)

[关键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证据的要求;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081

1行政处罚证据的类型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的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2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与要求

21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以得知,全面、客观和公正就是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材料。既要围绕涉嫌违法的行为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量罚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证据。全面地调查和收集表现在证据的类型上,就是不仅要提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还要收集证人证言,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等。

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且要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尽量收集原本原物,并妥善保管;对于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一定要如实记录;对于现场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情形,并且不使用模糊或带有主观猜测的语句。

公正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不能只收集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反映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处罚情形的证据。例如在询问当事人时,不能不予记录其陈述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22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应该与案件有证明关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排除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以避免错失收集有效关联证据的时机,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等。首先执法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办案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且不得采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方式搜集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则是强调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应与原件相符,尽量收集原件原物。

3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食品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六种。

31询问

执法人员应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确立询问主题,保证整个询问过程完整并有逻辑关联性。例如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案件询问中:首先应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及与本案的关系,其次询问当事人经营状况,是否持有有效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变更延续等情形后,进一步询问其从事涉案食品的具体经营活动,从何处购进、采购数量及价格、是否索取供货商资质并留存采购小票、采购时是否按照规定查验食品并记录等,最后核实当事人是否曾经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具体情形。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应当由办案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在笔录上记录原因,并由证人签字。另外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3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食药部门行政执法的主要调查方式之一。现场调查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其身份,笔录应如实记录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证件名称号码等,同时笔录应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例如食药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如实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信息等,这样既有书证,又有物证。避免出现执法人员仅凭借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若有需要修改的位置,应当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按指纹。

33抽样检验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制作抽样记录,开具样品清单并及时封存好送往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34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唯一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应当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与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交付当事人一份。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食药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35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时,针对其资质及采购记录等资料要进行检查,所收集到的材料大多为书证类,为确保搜集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尽量调取原件原物,例如涉案食品采购记录。采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的复印件,并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例如当事人身份证明和餐饮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食药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量罚时,需要确认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当事人账簿的检查,查账的重点在于,一是确定所查账簿是真实有效的;二是弄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下对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概念基本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即违法所得指的是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而货值金额指的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另外查账时应注意复制重要证据。

然而在检查过程中,往往会有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所以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如实将告知行为记录在相关书证中。

36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食药部门执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附清单,并向当事人出具一份。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人员或当事人应妥善安置,不得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执法人员可依法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查封、扣押的物品或场所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联、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及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时,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查封、扣押的物品需依法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鉴定的,其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时,执法人员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期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制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人员稽查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执法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正确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可以降低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篇(2)

农业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均由管辖权。(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3)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4)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中不缺位、不越位。对于农业及工商两个部门均有处罚权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即哪个部门立案时间在前,就由该部门主管。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主管。

2种子案件的管辖

种子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农业部门之间和同级农业部门之间处理种子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种子案件的管辖是处理某个特定案件由哪个和哪级农业部门处罚的一项制度。

2.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按照该项规定在各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种子案件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这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例如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如果该类案件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县级农业部门也无权查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2.2级别管辖

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处罚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级,即国家农业行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地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县级农业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实行县级管辖为主的原则,即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对于种子案件重大、复杂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属国家农业部、省级以及地市级管辖需要农业部进一步明晰。

2.3管辖权的移送

是指某农业部门对种子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农业部门处理的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了两种移送方式。一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3处罚文书的送达

种子案件处罚文书的送达是指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文书的当事人称为受送达人。在法治社会中,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基础,也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开始计算法定期间。因此做好办案文书的送达工作意义重大。在种子案件办理当中,送达按方式分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1直接送达

一般情况下,种子案件的处罚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如种子有限公司)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2留置送达

只有在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4公告送达

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农业部门可采取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4执法人员的回避

篇(3)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三峡库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发展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三)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

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全县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县政府对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汤平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郎启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波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篇(4)

【关键词】国库 处罚 问题 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滞后,不能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国库具有执法检查权的业务有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国债业务和国库业务,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国库经收业务。人民银行对国库经收处在经收税款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于1999年印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

一方面,三项制度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最长的已实行了近20年,最短的也已实行了12年,在时间上跟不上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对于新系统和新业务,三项制度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国库实际工作。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电子缴税这种新型的国库经收业务,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银行延迟发送电子缴税税款,形成延迟报解的违规行为,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和处罚依据,无法有效指导国库实际业务工作。

(二)国库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造成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规范

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对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如《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对应的罚则条款中仅对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对延解的行为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第四十一条第一小项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由于对税款延解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造成基层行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在执行中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不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调查,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占压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的条款予以处罚;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压票行为,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小项的规定“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银行违反银行结算,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三)国库行政处罚的方式不统一,简易行政处罚程序未明确

国库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行政处罚纳入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执行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规定。由于目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多执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规定中未明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处罚方式上的不统一,给执行带来困惑。如有的基层行采用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发现国库经收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采用一般程序开展行政处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程序规则上较为完备,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长;而有的基层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条件,对于非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行为较轻证据确凿的,采用了简易程序的处罚方式,经过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程序上相对简单,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短。

二、相关建议

(一)加快国库行政处罚制度建设,适应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

针对国库业务的发展和电子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加快国库行政处罚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尽快修订《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对原有制度中一些与现行业务不配套、不衔接以及滞后的规定予以修订、补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以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二)消除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盲区”,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针对国库经收业务的发展形势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新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寻找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的“真空”地带,对制度依据中与现时业务不配套、不衔接的地方进行修订,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消除制度依据中的“盲区”和“空白点”,使国库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篇(5)

一、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及标准

1.《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中“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二、审查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8、立案、告知、处罚文书规范(处罚决定书日期不手写填制);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1、不合格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6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案件;

2、合格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6项同时成立的为合格案件;

3、良好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7项同时成立的为良好案件;

4、优秀案件标准:1—9项同时成立的为优秀案件。

每件经过审查的案件综合评价分别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档次。

四、报备机构和职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五、报备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垂直管理单位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六、监督检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报备或报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工作要纳入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比先进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篇(6)

关键词:处罚文书 交通 案件

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涵盖了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过程,它将法律的普遍规定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相结合,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预设的条件相对照。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旨在革除原有行政处罚文书的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法、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

说理式处罚文书要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讲清行政处罚的事理、法理、情理和公理,其基本要求是:

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行为“为什么违法”的问题。讲清事理要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展开,让证据来“说话”。它包括:一要讲清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让被处罚主体适格;二要讲清违法行为的事实。在表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时,要按照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等基本要素,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违法所得等情况具体叙述。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用手段、造成后果等做出客观评述;三要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并指明其证明内容,同时对调查过程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形式等做出必要说明,以体现该事实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列述应进行适当总结与归纳,按一定顺序排列,如可按时间先后顺序、证据主次顺序、证据证明力大小顺序排列等,以说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

讲准定性适法的法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什么法”的问题。一是要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客观公正地分析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二是要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指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三是要详实引述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做出公正裁罚。案件定性适法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存在争议时,更应对法理详加阐述。

讲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解决“为何这样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是对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裁量。每一个案件都有其共性与个性,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裁罚,体现处罚的公正性、适当性和合理性,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的产生。自由裁量时要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若干法定(或酌定)适用情形,详细阐述行政相对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以及法律依据、社会评价、伦理习俗等相关合理因素,做出公正裁量。

讲明程序正当的公理。解决“用何方式步骤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应在坚持实体正义的同时,也应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体现程序公平公正之理。在程序公理方面:一要交待案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表明案件查处的合法性;二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举行听证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事项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处分权;三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将依法采取的措施等,使行政相对人晓知利害关系,督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四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等事项,让其享有并可充分行使法律救济之权,让“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向行政相对人敞开。

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把握的环节

注重全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写好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前提。要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防止随意性。满足违法事实的认定,并根据违法事实加以取舍;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要注重其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注重充分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集中体现。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要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使行政相对人释疑服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原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在违法和合法、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等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逻辑严谨、论证周密、辨法析理、说理充分、以法喻人、以理服人。

注重精心拟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是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论等问题的全面的、综合的反映和体现。只有以全面的、详细的、说理的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才能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认真写好案件调查报告,为写好违法行为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重处罚文书审核。文书审核是写好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保障。说理式处罚文书是一种公文,在文书体例、标点符号、文字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汉语规范和公文格式化的要求,遣词造句要尽量使用书面语言,禁止使用生僻字,谨防用语“口语化”。同时,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最终都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文书上。因此,只有把好行政处罚文书的审核关,才能保证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确保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顺利推行的措施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对提高办案水平,树立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促进和谐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内部督促和检查。同时,要勇于实践,抓好落实,克服一切畏难情绪。目前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执法人员对处罚文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偏重实际执法的操作,忽视文书的制作。因此,只有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说理式处罚文书的重要性,才能重视和克服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注重学习,提高素质。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联系,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交流学习,通过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采取办案人员互评互查、评选优秀执法案卷等方式,使大家掌握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说理、说法的技能,全面提高制作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写作和逻辑方面的培训,因为没有良好的文字和逻辑基础就制作不出高质量的处罚文书,所以执法人员应在繁忙的工作中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另外,提高基层执法单位的管理水平,配备更多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基层单位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文字处理能力的执法人员,是说理式文书推行的有效办法。

规范制作,保证质量。实现文书制作数字化、程序化,逐步实现使用计算机程序制作处罚文书。手工书写处罚文书速度慢,而且常常因为书写错误而多次重新书写,所需时间成倍增加,极低的工作效率不能适应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通过行政处罚系统打印的规范文书,无论在严肃性上还是整洁度上都胜于手工制作的文书,而且许多处罚文书内容相近,可以建立范本,减少执法人员的重复劳动,保证说理式处罚文书合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注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过程中,各法制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能够更加完善。

篇(7)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办公室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吴永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树刚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承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制科科长高新昌同志担任。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此项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待市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同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和备案制度。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转发的裁量基准要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需要而单独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后,以制定机关名义公布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制定机关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适用裁量标准的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

(四)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我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各工作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和上级工作部门沟通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工作部门工作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须于年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法制科。

第二阶段: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年月2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机关衔接、联系,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要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及时实施,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以后,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于年月2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报县政府办法制科。县政府办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抽查,将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全县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其纳入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列入培训大纲,及时抓好培训工作的落实。要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掌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和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积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宣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