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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减排;治理机制创新;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分类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4)05001708
如何进行环境治理,减少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目前我国碳排放治理的实践来看,存在着企业投资动力不足,科研机构创新精神不够;政府管理部门多、杂,权利交织导致调控力下降,治理成本高;管理方式行政化,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严重等问题。本文对碳减排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对碳减排负有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和减排手段,对碳减排目标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与碳减排利益关系较大的组织。
这些问题表明了我国碳排放治理中政府单方治理的高成本、低效益,同时利益相关者的力量未得到有效利用。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作者将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角度对碳减排治理模式进行创新研究,为我国碳排放治理开辟新的途径。本文将对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回答谁是利益相关者,并对其进行分类,明确其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
一、文献综述
目前与碳排放利益相关者分类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尚未检索到。
碳排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碳排放与经济增长、能源消费等的关系及碳排放的因素分解等方面[1-4]。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人口因素、城镇化建设等方面,据此提出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能源效率和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建议[5-7]。这些丰硕的研究成果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碳排放治理的文献侧重于政府单向治理,如碳减排政策的制定、取向分析和政府在碳减排中的职能等[8-11]。李欣研究认为环境治理中政府管制手段的优点是强制性高,效果明显,缺点是简单粗暴,经济效益差以及深层次的无法回避的制度缺陷[12]。学者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碳税、碳金融政策等方面也有大量研究成果[13-15]。如樊纲为代表的学者明显倾向于碳税政策[16],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则明确建议采用碳市场制度[17]。财政税收手段属于双刃剑,一方面会带来碳排放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其对能源产业、收入分配、就业、国际贸易及公平性等方面的影响难以确定[18-19]。碳排放市场交易手段在国际层面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初始碳排放的国际分配及界定方面,难以达成国际共识,在国家层面其关键问题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市场机制的完善问题,也难以发挥利益相关者的推动力和积极性。
碳减排政策建议从客观上来看是降低碳排放的有效途径,而政策的实施要依赖于利益相关者去执行,其实施效果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执行程度和积极性。同时,目前的治理模式不能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推动力量。因此,提高碳减排效果还需要研究利益相关者及其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利益要求等。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早期主要应用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近年来扩展到了生态旅游和可持续能源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碳排放治理领域,试图突破目前的碳税治理和碳排放权治理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碳排放治理研究新的途径,提供新的选择。
二、方法与数据
(一)研究方法
根据本文对我国碳减排利益相关者的界定,选择政府、生产企业、银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投资者、中介机构等10个组织进行调查研究。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管理碳减排的部门有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及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节能减排部门,在控制碳排放事务方面他们属于互补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共同为治理碳排放任务工作。因此,在本文中中国政府管理碳排放的部门统称为政府,以下不在说明。
借鉴学者提出的“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的分析思路[20-22],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权利属性和利益要求的紧急性三个维度对中国碳排放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
根据界定与分类方法,本文编写了调查问卷,要求调查对象分别从合法性、权利属性、紧急性等三个维度对所给出的10种利益相关者与碳减排的相关程度按着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用1分表示,排名第二用2分表示,依次类推。因此,1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关程度第二大,依次类推,10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小。
其中,合法性,表示该组织是否在法律或道德或特定的被赋予了减少碳排放的义务、责任,或承担了碳减排风险;权力属性,表示该组织是否拥有影响我国碳减排的能力、地位和相应的手段,对碳减排目标实现影响力的重要性程度;紧急性,表示该组织与碳减排的利益相关程度和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迫切性程度。
(二)数据来源
通过对调查对象的分析、选择,本次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750份,实际回收586份,回收率78.13%,回收的问卷中有效问卷529份,回收问卷有效率90.27%。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
分类频数百分比(%)
性别男29655.95
女23344.05
年龄30岁及以下18534.97
30-40 岁16431.00
40岁以上18034.03
学历本科24345.94
硕士研究生 19436.67
博士研究生9217.39
工作行业大学417.75
研发机构499.26
政府部门6311.91
生产企业6913.04
金融业438.13
中介组织529.83
能源供应行业489.07
新闻媒体519.64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83
公众团体6111.53
从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来看,调查对象性别、年龄结构分布合理,学历为本科以上层次,对碳减排能有较为准确的认识和理解,从工作行业来看分布在大学等10个行业,包含了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行业,调查对象来源较为广泛。从调查样本数量来看,除其它行业外最少的分类变量数据大于40个,数据量可以满足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利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调查数据描述性统计、配对样本T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调查结果从合法性、权利属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进行描述性统计。三个维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分布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表2 利益相关者合法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72.155 30.703 6
生产企业529181.135 90.931 2
银行5292105.935 01.410 4
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5291108.841 71.160 6
研发机构5292103.791 31.468 1
能源供应行业5293104.660 21.531 4
新闻媒体5291105.201 01.240 1
公众团体5291107.188 30.857 6
机构投资者5292108.233 00.988 4
中介机构5294106.730 10.703 6
注:根据调查问卷的按相关程度大小排序要求,1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关程度第二大,依次类推,10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小。表2、表3的含义相同。
如表2所示,从碳减排的合法性维度上来看,按平均得分的大小,合法性程度从高到底依次为:生产企业、政府、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银行、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3 利益相关者权利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79 60.542 2
生产企业529192.18641.088 4
银行5292105.820 42.106 1
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529198.956 32.093 2
研发机构5291104.272 81.285 3
能源供应行业5292105.101 91.310 0
新闻媒体5291103.252 41.596 6
公众团体529187.762 11.506 1
机构投资者5291106.757 31.091 7
中介机构5294107.168 01.251 3
如表3所示,从碳减排的权利属性维度来看,权利大小从高到底依次为: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公众团体、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4 利益相关者紧急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26 21.727 0
生产企业529192.132 01.448 2
银行5292107.077 71.655 6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1108.664 81.3798
研发机构5292105.193 21.580 8
能源供应行业5293104.889 30.928 8
新闻媒体5291103.786 42.269 8
公众团体5291104.089 31.462 9
机构投资者5291106.359 21.942 8
中介机构5293107.972 80.807 0
如表4所示,从碳减排的利益要求被关注的紧急性维度来看,从高到底依次为: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能源供应行业、研发机构、机构投资者、银行、中介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二)配对样本T检验
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s Test)进一步判断上述利益相关者每两个变量均值之差与0是否具有显著性差异。
合法性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合法性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0.98**(7.77)
3.银行7.18**(7.36)6.20**(4.83)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4.32) 4.31**
(6.91)1.89(2.71)
5.研发机构5.64*
(4.25)4.66**
(7.51)1.54**
(5.35)0.35**(5.52)
6.能源供应行业4.50**
(5.40)3.52**
(8.79)2.67**
(4.77)0.78**
(5.80)1.13**
(6.37)
7.新闻媒体7.65**
(5.25)6.67**
(8.01)0.47**
(4.84)2.36**
(6.04)2.01**
(7.75)3.14
(2.09)
8.公众 团体3.73**
(6.52)2.75**
(9.24)3.45**
(8.52)1.55**
(4.72)1.90**
(8.02)0.77**
(9.70)3.91**
(8.54)
9.机构投资者5.08**
(4.48)4.10**
(4.79)2.10**
(8.25)0.21**
(5.44)0.56**
(7.38)0.57
(1.25)2.57**
(7.75)1.34**
(3.69)
10.中介机构6.17**
(4.38)5.19**
(9.15)1.00**
(4.10)0.89**
(3.82)0.54**
(5.31)1.67**
(5.87)1.47**
(4.88)2.44**
(6.15)1.10**
(8.01)
注:未加括号的数据表示某两类利益相关者在该维度上评分的均值的差,括号内的数据为配对样本T 检验值。*表示均值之差通过了95%置信度的检验,**表示均值之差通过了99%置信度的检验。均
值之差的数据下方有横线者,表示未通过检验。表6、表7含义相同。
从表5可以看出,从合法性维度来看,除个别利益相关者未通过配对样本检验外,绝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合法性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合法性程度的大小关系。
权利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权力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0.89**
(4.24)
3.银行7.03**
(4.16)6.14*
(5.36)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2.17**
(5.02)1.28**
(6.29)4.86**
(5.81)
5.研发机构1.79**
(4.53)0.89**
(5.22)5.25**
(4.96)0.38**
(6.20)
6.能源供应行业3.82**
(6.33)2.92**
(7.27)3.22**
(7.13)1.65**
(7.96)2.03
(1.23)
7.新闻媒体6.47**
(4.95)5.57**
(5.72)0.5**7
(6.36)4.30**
(7.81)4.68**
(7.63)2.65
(1.92)
8.公众团体0.02**
(4.26)0.92**
(5.28)7.06**
(5.94)2.19**
(5.22)1.81**
(6.73)3.84**
(5.85)6.49**
(4.24)
9.机构投资者3.97**
(6.24)3.08**
(7.22)3.06**
(7.58)1.80**
(7.91)2.18**
(6.34)0.16**
(6.21)2.50**
(6.39)4.00**
(7.03)
10.中介机构5.78**
(5.08)4.89**
(7.19)1.25**
(7.06)3.61**
(6.10)4.00**
(6.76)1.97**
(6.18)0.68**
(7.25)5.81**
(6.89)1.81**
(7.82)
从表6可以看出,从权力维度来看,仍然是绝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权利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权利的大小关系。
紧急性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下页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从权力维度来看,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紧急性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紧急性程度的大小关系。
(三)分类结果
根据各个利益相关者在三个维度上的得分均值及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中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情况,如表8所示。
根据表8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在三个维度的评分分布情况,本文对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如下:
核心利益相关者,至少在2个维度的得分在4分以下。他们在中国减少碳排放的作用不可或缺,承担着碳减排的责任和义务,与减少碳排放具有紧密的利害联系,在碳减排活动中,有一定的利益要求和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与否。 他们包括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
重要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在4分以上和6分以下。他们已经与碳减排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付出了专用性投资,在实践中承担者一定的风险。在正常状态下,他们一般表现为一种显性契约人,而一旦其利益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或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从潜在状态变为活跃状态,从而直接影响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他们包括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
一般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在6分以上。他们对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发挥辅助作用,往往被动的受到碳减排活动的影响,不能对减少碳排放直接施加影响,对实现减少碳排放目标的重要性程度较低,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也不强,他们包括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7 紧急性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1.31**
(5.04)
3.银行6.15**
(5.49)7.45
(1.08)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3.74**
(5.07)5.05*
(4.51)2.40**
(8.06)
5.研发机构0.54**
(3.84)0.77**
(8.30)6.68**
(4.13)4.28**
(5.87)
6.能源供应行业3.26*
(4.95)4.56**
(3.64)2.89*
(4.33)0.49**
(5.24)3.80**
(4.86)
7.新闻媒体4.85**
(6.26)6.16**
(3.12)1.29**
(4.23)1.11**
(5.26)5.39
(1.98)1.60**
(4.24)
8.公众团体1.26**
(6.98)2.56**
(6.08)4.89**
(7.18)2.49**
(6.36)1.80**
(5.24)2.00**
(5.82)3.60**
(6.33)
9.机构投资者5.93**
(3.92)7.23**
(4.08)0.22**
(3.89)2.18**
(4.32)6.47**
(5.16)2.67**
(4.91)1.07**
(4.56)4.67
(0.12)
10.中介机构5.14**
(3.75)6.45**
(4.32)1.00*
(4.78)1.40**
(3.81)5.68**
(3.97)1.88**
(5.01)0.29**
(4.61)3.88**
(5.58)0.79
(0.69)
表8 中国碳减排利益相关者三维分类结果
评分[1,4][4,6][6,10]
合法性生产企业、政府、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银行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权力性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公众团体、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紧急性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能源供应行业、研发机构机构投资者、银行、中介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分析,本文将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不同领域对我国碳减排发挥作用。
从核心利益相关者来看,控制及减少碳排放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因此调查对象普遍认为政府在碳减排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包括政策制定、管理机制、利益关系调节等政府均应发挥领导作用。生产企业是主要碳排放者和减少碳排放的直接执行者,因此是实现减排目标的关键。生产企业在生产中担负着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引进技术设备减少碳排放、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等重要作用。同时,减少碳排放在一定时期上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格,因此,生产企业实现减少碳排放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及资金支持。新闻媒体在碳减排中具有强大的舆论宣传优势及监督能力,被调查对象给予了厚望。政府、生产企业及新闻媒体分别在领导、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对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
从重要利益相关者来看,研发机构一方面为减少碳排放提供政策建议、决策支持,另一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我国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减少碳排放。能源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能源供应行业可以通过控制能源供应的种类、数量及价格来影响能源的消费数量及种类,促使消费者加大节能投入,同时,可以开发新的绿色能源,从而减少碳排放。银行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融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价控制资金的供给和使用方向来引导节能减排行为,也在客观上承担了减排责任和风险。但目前其作用还非常有限。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和银行分别在技术支持、能源供给种类及数量、资金供给等方面对我国碳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从一般利益相关者来看,中介机构在碳减排中负责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策划等,可以帮助和促进碳排放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公众团体可以通过举办活动向社会宣传能源、气候及环境状况等,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减排的认识,也会通过一些活动向污染较大的生产企业进行抗议,对其施加压力,督促其减少碳排放。机构投资者可以为企业实现减排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但其以盈利为目标,其投资活动将以其预期盈利目标为前提。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是解决碳排放的问题的市场机制,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碳减排。现阶段由于碳排放治理是市场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他们能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或尚未发挥作用。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这些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从碳检测认证、投融资、市场交易等角度对我国碳减排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明确了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可以为我们构建合理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促进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发挥积极作用和推动力量提供指导。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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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1)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China)
摘要: 本文分析了碳管理的内涵,将碳管理活动的关键行为予以指标化,并设计了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来评价公司的碳管理效能。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evaluate executive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he author analyzed connotation of carbon management and suggested to make the key activities of carbon management as assessment index. What´s more, an indicator system was designed as well.
关键词 : 低碳管理;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Key words: low carbon management;management effectiveness;evaluation;indicator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2-0009-02
0 引言
近年来,异常的气候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灾难。人们逐步认识到,工业行为给人类带来丰富物质的同时,也给自然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伴随低碳转型政治共识的形成和全球碳市场的逐步兴起,各种国际、国内减排法律、法规和政策层出不穷,低碳标准推陈出新,消费者对供应商减排的预期也不断增强。愈来愈多的公司不再在政策上进行争论,而是追求切实可行的方法应对气候变化,低碳执行力和减排效果等碳管理效能问题也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1 碳管理的内涵
管理效能和管理绩效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管理绩效强调组织或个人行为的成绩和结果,是以结果为导向的一种评价模式;而管理效能则强调组织或个人管理的过程,兼顾管理的结果,是以过程为导向的一种评价模型。碳管理是指对《京都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包含二氧化碳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通过减排技术和组织与制度创新等措施进行主动管理的系列活动。碳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活动的突出特点和属性。因此,碳管理绩效和碳管理效能同管理绩效与管理效能一样,也表现出不同的关注点。
2 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碳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连续、动态的过程。它包括目标规划、碳监测、碳披露、碳减排、碳交易及风险规避、提高企业竞争力等若干方面内容。公司的碳管理行动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强制的,它取决于企业所在的政策监管环境。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千差万别,所以低碳技术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完整的碳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①碳监测。碳监测是碳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通过监测整个业务流程中的碳排放,才能找到减排空间,并形成减排计划。碳监测包括对温室气体的常规或临时的数据收集、监测和计算等活动,还包括检测仪器、计算软件等软硬件支持系统。碳监测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和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包括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既有关联但又相互独立;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操作方法和工具。
②公司碳治理结构与战略。公司碳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推进低碳管理行动中的组织系统、权利责任分配和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决策机制及落实方式。碳战略是指在公司低碳增长转型过程中选择目标、原则和行动方案,通常由高层制定并整合到业务流程中。公司碳治理结构服从碳管理战略的要求,围绕碳管理战略,设立、调整行政系统,并作出资源和任务安排。
③碳信息披露。碳信息披露是公司为特定目的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自愿原则将其自身的碳管理战略、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特定机构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行为。碳信息披露既包括碳管理行动执行前的披露,也包括执行过程中的持续信息公开和执行后的绩效披露。碳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种类型。前者是企业向政府部门、公众、投资人等就特定事项采取法定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披露,让有关主体了解企业的碳管理行动。后者则是企业自发地进行碳信息披露,主动给公众提供碳管理的有关信息,以获得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认可。目前全球最普遍使用的自发报告模式有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两种。
④创造财务收益和降低风险。创造财务收益和降低风险是公司通过碳管理直接或间接增加公司利润及降低或规避企业合规风险的行为。公司通过在强制减排交易市场或自由交易市场上出售核证的碳减排量,获取碳管理的收益,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此外,低碳环保形象的确立,有助于企业赢得更多客户,获得潜在价值。对企业而言,节能减排也可以提高企业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支出,节约成本。因此,碳管理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创造了财务收益。
上述内容分布在碳管理活动的决策、实施、业绩评估等不同阶段。碳管理决策是公司实施碳管理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形成低碳战略目标的过程。在这一阶段,公司通常设立诸如气候管理委员会、碳管理领导小组等类似机构来总体策划公司的碳排放目标,并实行管理权。碳管理机构在确定碳排放目标前,会识别公司的“碳足迹”,依照相关计量标准收集数据并计算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基线,然后确定碳排放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及生产环节上,作为期末的碳绩效考核的依据。
碳管理实施是公司在既定的碳排放目标下,推进碳减排的整个过程。根据迈克尔·波特价值链理论,工业企业的活动可以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是实现公司价值不可或缺的活动,诸如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事实上,碳排放伴随着公司活动产生,而且主要产生在基本活动过程中。产品的工艺设计决定了产品的材质、尺寸、功能等关键因素,对加工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具有直接影响。此外,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或焚烧或掩埋或循环利用,处理方式不同,碳排放差异也很大。因此,在设计碳管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时不得不考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售后和回收等因素。
碳管理业绩是公司一定时期(如一年)碳管理活动的产出。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定期比较原始目标与现有绩效产出,进行考核和总结,并予以奖惩。公司往往会在这一阶段公布公司的碳管理信息,传达碳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这种披露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半公开,或仅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一些碳管理战略意识强烈的公司,会申请低碳认证或进行碳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碳管理的更高回报。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碳管理决策、碳管理实施和碳管理业绩三个方面构建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 结束语
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由表征公司碳管理效能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多个指标,依据碳管理活动的内涵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估公司低碳执行力和减排效果等碳管理效能的前提,也是公司低碳行动的指南。因此,科学设定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公司碳管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需要依据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行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原则,深入分析碳管理活动的内涵,将碳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关键行为予以指标化考核,才能全面反映公司碳管理效能的大小。
参考文献:
[1]CDP. The carbon management strategic priority[R]. Published by CDP,2012.
(一)碳资产管理
目前,对于碳排放不能仅仅只从环保的角度进行单纯考虑,而必须将其作为一种资产来进行管理。所谓碳资产管理,是指对《京都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进行主动管理,如:碳监测、碳披露、碳减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时代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等其他措施。这些行动的自愿或是强制属性,将取决于企业所在的政策监管环境,其目的是获取更大的经营及品牌价值。碳资产管理是一个科学的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碳资产管理一般包括碳检测、治理与战略、碳绩效评估与披露等。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将碳资产管理分为7个步骤:第一是准备工作,第二是摸底监测,第三是设定目标,第四是信息披露,第五是评估改进,第六是实施计划,第七是碳交易。他还强调,碳盘查是碳资产管理中最关键的程序之一。如果一个企业要实施碳资产管理,就应当清楚地了解自身碳排放情况以及各业务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只有通过有效的碳盘查,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分析、计算企业那些看不见的“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碳市场交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严格的碳盘查至关重要。
(二)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市场虽然尚未运行强制减排机制,但是从全球的碳减排情况来看,我国推行强制性减排将会是必然趋势,只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碳资产管理是每个企业都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由于我国碳排放机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所以企业碳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企业的碳资产管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几乎都是空白,关于碳资产方面的研究都滞后于发达国家,相关研究也大都参照西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创新性研究并不多,对于企业在碳资产管理方面尚未能提供充足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这就要求尝试进行碳资产管理的企业自身要慢慢摸索。其次,由于碳排放涉及到环保,所以很多企业把碳资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放在生产或者环保部门,并没有将其纳入企业整体的管理系统中。再次,很多企业的财务部门认为碳资产的管理跟其无关,并没有认识到碳资产相当于金融工具这一性质,更没有注重碳资产管理对于碳市场价格、财务风险、税务以及对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利润等各方面的影响。另外,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意识薄弱,对碳排放的测量方法和计算工具了解不多,也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碳资产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碳排放权,忽略了碳资产包含的其他内容,研究思路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现代企业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最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企业对于碳交易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直观的感受,同时边际成本高的企业在减排的过程中发生了额外成本,这严重打击了企业进行勇敢尝试的积极性。
二、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案例列示———以硫酸行业为例
硫酸行业作为无碳能源行业,其余热利用都可以称之为广义的碳资产,特别是硫磺制酸所产生的热能。所以从无碳能源的角度,整个硫磺制酸的热能源利用都可以视为碳资产。以下仅是以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为例。我国硫酸行业最先申请CDM项目的前三位的企业分别是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和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他们投资开发的项目均是硫磺制酸装置废热回收发电项目,该项目利用我国大型的硫磺制酸装置的中高温余热,引进美国孟莫克公司开发的HRS废热回收系统,回收硫磺制酸生产过程中的废热生产蒸汽,提高酸吸收热的回收率和整个硫磺制酸系统的热利用效率,利用多余的蒸汽发电,所供电量将全部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装置的用电需求。对于该项目,三个公司都是在2008年在联合国EB成功注册,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在2010年获得减排量的签发,而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也在2011年分别获得减排量的签发,并且通过此次减排量的签发获得不菲的收益。随后,在此基础上又都相继进行了第二次减排量的签发申请。除了CER这部分碳资产之外,在考虑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双狮、宜化和重庆涪陵化工还可以对其硫酸装置的风机、水泵等大功率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电耗,提高能效,这部分的减排量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规则和方法进行量化,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成为可交易的碳资产。
三、完善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的对策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经济将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在企业中推行碳资产管理,使碳资产管理创造更大的价值,政府和企业需要付出共同的努力。
(一)政府
1.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在我国政府作为一种权利的象征,具有很大的震慑力和权威性,在碳资产管理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实施必要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监督和敦促企业进行有效的碳资产管理。比如可以强制要求企业定期公布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温室气体的监测与控制,在产品上粘贴节能标签等。
2.尽快制定碳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企业碳资产管理在我国并未有深入研究,因此其实施尚未有相关规范可依。为提高企业自觉进行碳资产管理的意识,政府应进行相应的引导,制定企业碳资产量化管理标准,对相关标准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建立健全企业碳资产信息数据库,主动借鉴国外碳资产管理经验,与国际接轨。3.建立相应的碳资产管理机构。碳资产管理具有一定技术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难度相当大,这就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支持。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考虑建立必要的碳资产管理与咨询机构,他们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为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并进行一些前期的技术开发和研究。这样为我国企业碳资产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和最有效的管理提供保障。
(二)企业自身
1.企业家应当形成低碳思维。在低碳经济时代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下,中国企业家需要用低碳的思维重新考虑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问题。如果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该企业提出低碳要求,企业家必须以低碳的思维对企业如何应对未来更加严厉的碳排放政策、如何应对行业内部的低碳标准、如何应对消费者对产品低碳的要求、如何对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用低碳思维对其进行改造等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思考,这是具有极大挑战性的。
2.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企业要进行碳资产管理,需要企业员工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但是就目前我国碳资产管理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并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的要求,这就需要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低碳培训。管理人员要对低碳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学习和掌握,培养调整企业经营发展方式的能力;技术人员要掌握开发和运用碳减排、碳排放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操作人员则需要具有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能力。
3.为碳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层面,还要积极主动地为碳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经验,积极主动地成立碳资产管理的民间机构,企业间定期就碳资产管理提供良好提案。
4.制定企业碳资产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企业可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碳资产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将碳资产管理落到实处和细节上,积极开展碳足迹评估、碳资产会计处理、碳信息披露等研讨。
5.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国外目前很多企业已经采取的一项措施,我国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学习和借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重要性堪比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它是企业计算每年碳排放当量的表格。我们可以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找出其排放源,在接下来的生产经营中进行针对性的碳减排。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让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IET(国际排放贸易)、JI(联合履行机制)和cDM(清洁发展机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86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也可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0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
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有买就会有卖,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
发达国家在本土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L吨,不仅没有减少,与基准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动权的发达国家希望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指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将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自1O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原因当然是越来越严重的世界环境污染、核准《京都议定书》的各个国家努力实现其减排承诺、国家级和地区级的碳交易市场(如加拿大和欧盟2005年1月开始运行的排放交易市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蓬勃发展。
有资料显示,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oo{L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碳基金,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资金已达30{Z欧元,其中的2/3作为政府的采购工具,另外的1/3是私营碳基金。私营公司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贸易公司,对CERS本身以及相关的项目融资感兴趣。在这个特殊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专业化。
致力于全球发展的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CarbonFjnanceBusJhessUnit),还设立了总额达lO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用于全球环境保护项目。排放大国日本也成立了日本碳金融机构(dCF),前不久该机构从保加利亚的一个风电Jl项目购买了2008~2012年期65万吨cERS。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lC)将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而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JBIC还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了1.8亿美元。
设于美国的一个“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87市场一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不甘示弱,其月份C02成交量高达13万吨,交易对象大多是2006年的排放许可权,近期的交易价格在每吨O.9美元左右。
伦敦也是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碳金融中心。它是气候变化资本”的发祥地,出现过第一家专门办理与碳有关业务的银行。“碳托拉斯”也起源于伦敦。
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的碳金融交易也都非常活跃。
荷兰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实践中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的商机,其“碳金融”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碳交易业务。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备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业务外又做起了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环保概念理财产品。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oo~L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英国新能源金融公司预测,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额将达N3.5万亿美元,全球银行业仅从碳交易、基础设施融资和咨询业务中一小部分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就可能高达15o~L美元。2009年的G8会议上,发达国家承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2o5o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预计未来5年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障碍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资源国,截至2009年7月6日,中国在联合国已注册的项目年平均减排量总和达1.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已获签发减排量1.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减排量均为全球第一。国际能源署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指出,2010年中国占世界总CDM潜力的35%-''''~45%,相当于拉美、非洲和中东的潜力总和。一是政府、企业和交易所方面。2005年底,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署了《建立清洁发展基金谅解备忘录》。2005年12月19日,江苏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世界银行签署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协议》,合同金额达7.75/L欧元,年交易量为1900万吨CERS,这是世界银行在中国实施的第一批cDM项目,也是世界银行新型碳金融机制一一伞型碳基金下的第-tLt项目。2008年,宝钢以1O欧元/吨的价格向英国瑞碳公司、瑞士信贷集团出售碳排放量。2009年12月16日,北京环交所在哥本哈根正式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一一熊猫标准V1.0版。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以试行符合中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二是商业银行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如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碳核定减排收入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一一“碳金融”模式,支持“轻资产”型的科技服务公司。截至2009年3月,该行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共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L元。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障碍
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作为减排大国面临的挑战可能远大于机遇。我国碳金融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一是不少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二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和武汉、杭州、昆明等交88易所相继成立,我国碳交易体系雏型初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三是目前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目前我国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四是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商业银行只有极少数几家。
三、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对策建议
1.加快发展节奏,认清我国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圈所处的地位,重视制定游戏规则,争取在碳金融价值链中处于上游。尽管“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商品,但这一商品隶属的市场属性、基本结构和运行法则与其他商品市场相比并无不同。主游戏规则和其他附加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技术领先者、熟练使用金融工具者、占据主流供给通道的垄断者是该市场的最大获益者。欧美各国已在碳金融领域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布局: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碳排放交易所,争夺国际碳交易规则制定的主导地位,谋求碳交易定价权;提高碳测量科技水平,完善碳标准的各种核定规则,掌握碳核定的裁判权;推出碳金融产品,发展复杂的碳交易衍生市场,影响碳交易实体市场;发展各种减碳技术,同时从技术转让中获利。因此,我国亟需抓紧研发国内自愿减排市场,加快自主减排标准制定及完善并争取得到国内外认可。
2.提高价值认识,开展通力合作。首先在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碳资源的认识,了解碳资源的重要性;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教育,努力进行能力建设,各~gl''''q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政府部门应培育国内碳交易市场,在新能源利用方面采取“低碳优先”原则(如新能源发电优先上网),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降低新能源使用成本;还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减排技术革新,鼓励国内企业的减排交易行为。企业应积极研发并改善减排工艺和流程,富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可参与国内碳交易。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关键词:碳税工具;碳交易体系;碳金融市场;制度设计;效应评价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2-0045-13
一、引言
从1896年Arrhenius首次发现大气中的CO2对地球温度的影响开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难题。斯特恩(Stern)报告[1]中指出经济发展继续依赖能源消耗、“照常营业”的做法不可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尽早采取有力行动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若各国能够做出有力而周详的政策选择,如碳定价、发展低碳技术,就有可能实现所需的“去碳”规模来实现气候安全,并保持经济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国际气候谈判以来,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从后京都时期“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谈判协议,经历无数冲突与磨合,各国都在逐渐形成经济发展与全球减排的统一认识,多国经济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低碳化。在环境压力和政治博弈中,全球经济向低碳化绿色经济方向转型。
尽管我国对碳税、碳交易、碳金融等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也在积极探索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低碳经济机制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就碳税、碳交易和碳金融等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低碳工具的国内外实践及研究进行归纳与述评,并对下一步研究进行展望。
二、碳税
(一)碳税的引入与内涵
碳税的引入基于庇古税(Pigovian Tax)概念。由于大气层属于公有资源,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极容易被滥用破坏,产生负外部性。庇古(Pigou)[2]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庇古税概念,他认为自然环境存在市场缺失和价格缺失,这种不完全信息带来外部性效果,政府可以通过对产生负外部性的活动征税和对正外部性的物品给予补贴把外部性内在化,即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课税,使其产品价格提高,产销量降低;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实行补贴,减少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差距,进而增加社会福利。Baumo和Oates[3]认为,信息的缺乏导致导致边际社会成本难以测量,无法确定最优税收水平,庇古税存在实用性限制。他们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染税与统一排污成本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标准定价法”,依据一个可接受性强的标准定量收税,达成环保目标。随着“污染者付费原则”理念的深入,Burrows提出了逐步控制法,即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政府为达到环境效益最优可以逐步、连续地对庇古税税率调高或调低进行调整,最终找到最优税率。
碳税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Hoeller和Wallin[4]认为给碳定价是对投资减碳新技术的激励,碳税是碳定价的一种形式。苏明等人[5]认为碳税与中国现有能源税在对化石燃料的征税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且都具有对CO2的减排功用,但碳税与能源税的最大区别在于碳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都是专门针对碳排量设计的。崔军[6]提出碳税是以减少CO2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与能源税、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二)碳税实践
碳税在诸多排放税中居首要地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从1990年开始逐次推行碳税,到了20世纪末,基本上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碳税制度。丹麦碳税由能源消费税演化而来,从1992 年开始,丹麦正式对家庭和企业一并开征碳税,税基较广,包括了除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税率并非基于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而是结合了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征收碳税的同时,丹麦实行税收返还和循环机制,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同时工业企业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和减免来减轻实际税负。挪威对石油、天然气、煤、焦炭、商用柴油等都征收碳税,涉及航空、汽车多个领域,拥有品种繁多的碳税及相关税种,但对面临国际竞争的空运、海运和渔业予以豁免。瑞典碳税税率一直处在较高水平并逐步调高家庭碳税税率,同时降低劳动收入税率。不同于严苛的家庭碳税,瑞典对本国企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采矿、造纸、电力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
北欧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征收的碳税多从固有的环境税种过渡而来,在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税基广泛,尽可能扩大碳税的覆盖面;三是对不同行业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和出口依赖型行业实施差别税率和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美国、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碳税起步较晚,在OECD组织的带动下相继开征碳税。碳税在美国并未全面征收,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由于美国93%的煤炭用于电力生产,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2007年对除风力发电以外的电力这一中间排放源征收碳税,税率按电费比例征收并逐步上调。碳税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建筑能源效率以及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德国能源结构与中国类似,富煤少气,为引导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德国设计了复杂的碳税体系,对不同种类和用途的燃料设定不同的税率,制造业、农林渔牧业只需支付税率的20%,其税收循环偏向工业。自2004年德国进行了新一轮碳税改革,税收优惠逐步减小。2008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始在能源最终消费环节征税开征碳税,征税对象几乎涵盖所有化石燃料,不同燃料税率有所差别,且逐步提高。当地的家庭住户是主要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碳税税收的一部分用于抵消家庭或企业的其他税负如劳动收入税。
欧美发达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量体裁衣,根据本国实际设计税制。各国碳税税率大都采用固定税率,同时根据能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二是逐步推行、循序渐进,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在初期为顺利推行碳税,多数国家设计较低碳税税率和配套的优惠政策,在顺利引导家庭和企业改变能源消费选择后逐步提高税率,减少乃至取消某些暂时性补偿。
近年来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以中国、南非、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学者正在积极探索碳税制度构建之路。苏明等人提出中国碳税可以对生产环节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CO2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形式。碳税在起步的时候定价可放低,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减免优惠,在条件成熟时期渐进提高税率。南非政府拟从2015年1月起开征碳税,并对汽车行业碳税的标准进行调整。为减缓碳税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南非政府还将企业碳排放量前60%的部分免税,同时对出口行业、碳排放强度大的行业给予额外补贴。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碳税的积极探索者,自2010年7月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和进口的煤炭征收碳税。
发展中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审慎对待,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政治、经济条件,联系本国减排形势,结合与化石燃料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在前提条件成熟后,选择适时开征碳税。二是在碳税要素、实施路径、调整机制选择上参考国际碳税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新探索。三是注重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对低收入群体给予税收补贴,实现税收中性,避免产生消费扭曲。
(三)碳税效应评价
碳税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生态环境、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国内外学者分析征收碳税的效果,主要对CO2减排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竞争力、收入分配效应等进行了研究。
Jorgenson和Wilcoxen[7]认为,相比于能源税,碳税更具成本效益比,也满足全球减排的成本最小化条件,当碳税等于CO2减排的边际成本,就会由碳价因素引发节能行为及对燃料消费的重新选择。不考虑消费者行为变化,Labandeira和Labeaga[8]利用IO(Input-output Model)微型模型,研究碳税在西班牙的环境效应,发现在西班牙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碳税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影响是温和有效的。Bruvoll和Larsen[9]使用1990-1999年数据,运用Divisia指数分解法和一般均衡模拟方法,指出挪威碳税覆盖大约60%的能源消耗产生的CO2排放,可减少挪威2.3%的CO2排放量。Floros和Vlachou[10]利用希腊1982年至1998年期间时间序列数据,研究碳税对该国制造业和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CO2排放量的影响,发现餐饮业、纺织业、冶金业最容易受碳税影响,减少碳排放,开征碳税可以减缓气候变暖的速度。
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组采用一种可计算的一般均衡ERI-SGM模型,结合我国实际试算了两种碳税税率方案,分别为100元/吨碳和200元/吨碳。其结果显示:征收碳税可显著地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改善能源的消费结构,并能有效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11]利用CNAGE(Chin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模型定量分析了对每吨碳排放量征收5美元及10美元碳税对中国短期、长期经济和CO2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在短期内承受损失,但碳排放量将有所下降,长期来看碳税的负面影响将小得多。
Pearce[12]在对碳税的研究中提出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理论,所谓双重红利是指若导致税收扭曲的税种能被环境税所替代,将产生双重红利,一能通过纠正市场负外部性,改善生态环境得到绿色红利;二能通过减少税制扭曲,提高效率,进而带来社会福利形成蓝色红利。Feldstein进一步指出碳税不仅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达成环境红利,而且还额外具有减少整体经济的成本,提高政府收入的红利。Meng等人[13]根据澳大利亚数据的模拟结果,提出碳税可以有效削减排放,但会造成经济温和收缩。由于GNP中包括本国企业在外国的产值(不受本国碳税约束),不包括外国企业在本国的产值,因而较GDP受碳税影响更小。若碳价格信号机制畅通,碳税补偿计划不会对减排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会大大减轻碳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王金南等人[14]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开发的我国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根据中国目前的CDM价格及外国碳税税率,模拟了三种功能不同碳税方案对中国国民经济、能源节约和 CO2排放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即使忽略中国减少进口、增加新兴产业投资等利好因素,三种方案对中国GDP的影响也不会超过0.5%,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同时随着税率的提升,碳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愈加显著。当2030年碳税价格为200元/吨碳时,与基准情形相比节能率可达20%,节能效益也将近3%。
Karki等人的[15]分析表明,用非化石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如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完成全球二分之一的碳减排目标,碳定价政策如碳税更能促进这种替代带来减排效应。征收化石燃料碳排放税,可以提高化石燃料发电价格,减少客户对此方面的能源需求,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这被称为碳税的“收入效应”和 “替代效应”。两种效应叠加影响一国能源产业的格局,风能、生物能等产业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Baker和Shittu[16]研究了企业在不确定的碳税的情景下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研究与发展(Research & Development,R&D)投入选择。面对两个不同的研发项目:实现降低低碳能源技术成本研发和现有技术的减排研发,他们发现最优的R&D并不单纯因碳税的征收而递增,一般而言,企业面临碳税压力时对传统能源技术的研发会经历先升后降的过程,那些灵活的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碳税税率时会选择研发能源替代技术,实现能源转型。
Zhang和Baranzini[17]认为相对于劳动力成本、国际汇率变动等宏观因素而言,碳税对一国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通常认知要更为微弱。碳税在增加了无碳和低碳产业的竞争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可增加国民收入。税收循环政策比退税和免税措施对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效益比要高,且更具减排效应。考虑到未来碳税可能以较高的利率征收,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如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等的影响可能比当前更加尖锐。
事实上早在1994年,Symons等人就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其分析结果显示,碳税具有累退性,碳税导致家用能源、交通、食品价格上涨,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对家用能源的支出占收入比重更大,会承受更多的负面影响。Metcalf等人也发现碳税的税率增长实际影响着社会福利成本,但其累退性在短期一般均衡中被高估了,碳税的福利损失每年减小0.5%。进一步研究中,Metcalf和Weisbach[18]指出应在碳税征收中考虑通过调整所得税等税收制度改革来平滑碳税的再分配效应。
(四)简要述评
国内外学者多从庇古税角度研究碳税,并提出初步的碳税设计方案。欧美国家相继开征碳税对碳税的效应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者大多通过构建CGE等相关理论模型,利用数值模拟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分析碳税的总体效应和不同的碳税方案产生的效应。碳税效应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效应是指征收碳税通过碳定价对能源消耗、CO2排放和气候环境造成的影响,间接效应是指碳税虽不对末端收入征税,但间接对经济发展、产业格局、福利分配等方面造成影响。在对碳税效应的研究中学者们的观点可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效果明显,对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福利等的负面影响小,甚至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制度使低收入者受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反而会导致化石能源和电力价格上涨,显著拉低国民的生活水平,碳税的累退效应甚至会扩大收入差距,削弱国民的动力。由于存在国家和地区差异,加之可用数据缺乏,各项碳税效应研究结果有所不同,但碳税的负面影响说明对碳税税制进行反思和动态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三、碳交易
(一)碳交易的引入与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理念可追溯到污染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源于科斯(Coase)定理,科斯[19]最早指出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模糊的产权,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可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Dales[20]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并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准许排污许可证转让、买卖制度。Montgomery[21]证明了基于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均衡是存在的,排污权交易体是一种兼具成本优势和公平性的环保手段。Manne和Richel[22]进一步阐释了交易对排放权体系的必要性,认为无论初始排放权如何分配,不同区域的排放权价值很有可能存在偏差,限制交易会导致比较优势的扭曲。Stavins[23]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考虑八方面因素: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机制、排污许可、市场运行、市场定义、监督与实施、分配和政治性问题、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
1992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通过谈判,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提出将市场机制作为减排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新路径,将CO2排放权作为一项商品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同时建立了三种灵活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IET机制规定具有减排义务的特定缔约方可以转让碳排放权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AAU),并形成相应的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JI机制允许特定缔约方之间通过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获取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相当于在工业国家间转化减排单位;CDM 则允许特定缔约方用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减排项目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来抵减其减排指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提供了机遇。
(二)碳交易实践
排放权交易机制可以三种模式建立:限额交易模式、基准线信用模式和混合模式。按照交易的原生产品(CO2排放权)的来源,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配额市场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交易原理为限额交易制度(Cap & Trade),由管理者指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中的国际排放交易IET机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及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此类市场。项目市场的交易原理为基准线交易(Baseline & Trade),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具体项目的开发,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项目市场主要分为JI市场和CDM市场。本文以碳交易市场中的典型代表EU ETS、CDM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自愿减排机制为例进行介绍。
EU ETS属于强制性的配额市场,涵盖整个欧盟层面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它以限额交易为基础,以CO2为管制气体,以能源活动、黑色金属生产与处理、采矿等为管制对象,覆盖电力、热力、钢铁、航空等高排放行业。基于总量控制原则,欧盟评估各成员国的减排目标并分配给各国CO2可排放量(在EU ETS初期配额都是以祖父式分配无偿取得,自2013年起逐渐变为拍卖)。根据历史排放、预期排放等因素,这些配额又被分配到各国的排放企业。经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准,在区域内CO2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量的条件下,区域内各排放源之间可通过排放配额交易方式调剂余裕排放量。同时欧盟许可其成员国使用JI和CDM项目带来的核证减排量折抵其CO2排放量,形成核证减排交易。
CDM属于项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的双赢选择,核心是发达国家企业实体经发展中国家批准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在东道国实施减排项目换取CERs。CDM可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基本由发展中国家提供,由于风险较大,CERs价格偏低;二级市场囊括了远期合约签订而CERs尚未生成时的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交易额度较大。CDM项目涉及能源工业、化学工业、交通、采矿等十三大项,一方面通过垃圾填埋等清洁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土地运用和造林等方式增加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吸收。项目流程包括论证、设计、审批、注册、实施、核查核证等多个环节,项目设计是其中关键。目前中国是全球 CDM 项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占据签发的 CERs 的半壁江山。
CCX自愿减排市场是全球笫一个运用法律约束力和市场机制来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性平台。该交易所开展的减排交易项目涉及电力、能源、制造等行业产生的CO2、CH4、N2O、HFCs、PFCs和SF6等六种温室气体,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经核证的排放补偿量和经核证的先期行动补偿量三种基本产品。目前CCX有四百多个会员实体,会员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等数不同的行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遵守其承诺的减排目标的企业、城和其它减排单位,其义务是在事先设立的减排目标基础上每年减少1%,四年减排4%,若没有完成目标就需向其他会员购买排放许可证,或通过投资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扣性碳信用额抵减原来的减排量;另一类则是该交易所的参与者,通过将减排项目集成打包出售、直接出售碳排放权等方式参与交易。
(三)碳交易制度研究
CO2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顺利推行的基础。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免费分配和公开拍卖。免费分配包括依据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标准获取一定比例排放权的祖父制分配及依据企业当前产量和单位产量获得排放权的分配。由于排放权具有同质多物品属性,公开拍卖多采用标准密封投标方式,包括单价拍卖、首价拍卖和维克里拍卖三类。此外拍卖还可以采用增价拍卖,该拍卖方式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机制。多数研究者更倾向于公开拍卖。Goulder等人[24]、Fullerton和Metcalf[25]等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认为非拍卖的配额方式带来的成本大于其他分配方式,若进行拍卖分配并将所得用来削减排放税带来的税收扭曲,则会带来祖父制分配二倍的成本效益。拍卖可以提高企业革新技术的积极性,减少政治摩擦。同时拍卖方式保障了新进入的企业与原有企业在取得排放权配额方面平等一致。Venmans[26]认为免费分配带来的意外收益将使财富由消费者向企业转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过也有学者如Vesterdal和Svendsen[27]认为祖父制分配更适应当前不完备的市场现状。
碳价格是影响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关于碳价格的研究集中在价格驱动因素等方面。Christiansen等人[28]提出政府政策、技术指标、市场基本面乃至气候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放权价格,宏观经济状况则决定了市场的均衡价格。Mansanet-Bataller等人[29]运用多元分析法研究了电价和天然气价格与碳价格的关系,发现二者互为因果,极端气候也对排放权价格具有一定影响。Hintermann[30]证实,极端寒冷气候与碳价格存在非线性相关。Chevallier[31]通过EGARCH模型分析,指出企业年度减排的违规情况以及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协议不确定性的增加,可以解释碳价格的不稳定波动。Nazifi[32]通过对EUAs和CERs的动态价格变化的参数分析指出交易限制、监管变化和CERs的不确定性是影响排放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对EU ETS碳价格的研究中,Benz和Hengelbrock[33]依据EU ETS 中排放权价格动态机制指出存贷机制和交易的时间间隔对价格也具有影响。Bredin和Muckley[34]使用静态和递归的Johansen多变量协整近似比率检验,发现在EU ETS的第二阶段产生了新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并由市场基本面要素推动价格走向成熟。
在碳交易系统设计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热点(hot spots)是限制排放权进行空间覆盖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考虑时间热点(temporal hot spots)的风险,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具备时间柔性,即排放权可以储存和借用。Vesterdal和Svendsen在对于欧洲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发现管理者在计划初始期间应避免覆盖太多行业,以尽量减轻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和减少反对者。Perdan和Azapagic[35]认为在克服技术和非技术障碍后,应在政治支持和经济稳定条件下逐步在地域、时间和覆盖行业等范畴扩大排放交易。
各国在实施减排计划的同时,也面临着碳交易所带来的行业管制、经济安全、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以CDM机制为例,Dutschke等人[36]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评估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自然灾害等风险,马建平和庄贵阳[37]指出CDM 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审批失利、审定退回、注册失败、报告偏差和协议违约等五大风险事件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减少其减排收益,业主须通过关注宏观政策动态、科学确定基准线、加强环境治理等方式规避风险。
(四)碳交易效应评价
有关碳交易效应的研究集中在CO2减排效果、经济发展、行业格局等方面。Babiker等人运用CGE模型和EPPA模型分析认为,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可能导致贸易国的福利损失。通过对印度经济学家Bhagwati提出的贫困化增长国家案例进行分析,他们发现贸易条件恶化和扭曲性税收的交互作用抵消了一国在碳排放交易因低减排成本获得的收益。Silva和Zhu[38]认为由于富裕国家的排放许可证价格更高,国际贸易将导致污染产业由富国转移到较贫穷的国家。同时没有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会因排放更多的国际污染和更低的本地污染而获得双重收益。但也有众多学者发出反对声音,Stankeviciute等[39]通过研究欧洲部分部门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2010和2020年两种不同的碳交易市场结构下ET EUS的有效性后认为,在短期内超过50%的CO2减排量都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行业部门尤其是电力部门中实现的。
Bode[40]认为在免费分配机机制中,因引入碳交易导致电价上涨,电力部门从此获益最多。Bunn的研究也证实得出碳排放权确实可以影响天然气或电力的价格。Lee等[41]指出在石化部门,上游行业从碳排放交易中赚取利润,而下游行业因未能实现其减排目标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排放权。Gulbrandsen和Stenqvist[42]的研究发现,EU ETS通过影响电力价格对纸浆和造纸业产生冲击,造纸业在CO2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进行大量投入。Tuerk等人[43]提出具有碳中性特征、零减排成本的生物能源将来会成为碳交易计划的重中之重,对农业和林业部门的政策偏移可以有效引导对碳价格反应敏感的企业发展生物能源。
(五)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研究
碳税属于价格调节型市场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数量控制型市场化工具,关于二者的比较研究一直是学界热点。早期受庇古和科斯启发,人们认为只要边际排放成本与碳价格相等即可达到减排作用,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实质上是等效的。但Weitzman发现,由于政策制定者在决定税率或确定排放许可数量的不确定性,排污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与边际效率曲线斜率不同,导致两种工具不再等效。Newell和Pizer[44]修改了Weitzman模型并将其应用到环境问题上,发现价格工具比数量工具更加灵活,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的社会净福利更高。Goldblatt[45]认为考虑到福利冲击、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等因素,碳税比碳交易更适合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碳税的减排效果确定性较差和政治阻力,碳税并不比碳交易更受国际社会欢迎,《京都议定书》最终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球减排的主要机制。
也有学者探讨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用成为复合工具或双轨机制的可能性。McKibbin和Wilcoxen[46]提出混合利用碳税和碳交易政策具有单一措施不具备的优点:可以避免碳税的再分配问题、提供内在的监督与实施机制,还可以获得真实边际减排成本的信息。Tamura和Kimura[47]也提倡碳税与碳交易的结合,他们认为对于日本等工业能耗已经极具效率的国家,仅靠碳税难以实现减排目标,加入排放权交易后,碳税对企业利润的不良影响将减少50%,并且通过贸易的增加获取更多利益。
(六)简要评述
碳交易的研究初期集中在制度设计上,如交易模式、排放总量确定、初始额度分配、交易监管等。在ET EUS、CDM等机制付诸实践后,学者对上述机制的效应评价、制度改进等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对电力、石化、造纸等行业予以特别关注。普遍认为碳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碳交易制度对节能减排有明显作用,但对行业格局、国家福利与发展却有利有弊。多位学者对价格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分析,但由于碳交易实践期间短、碳价格数据缺乏,现有的实证研究无法给出碳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力证明。随着碳交易在各国实践的深化,英国、澳大利亚相继走上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作的探索之路。在下一步研究中,碳交易与碳税的结合、碳交易的国际流动与协调、交易风险的识别与规避、交易创新机制等都是探讨的新方向。
四、碳金融
(一)碳金融的引入与内涵
从演进进程看,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Sandor首次提出环境金融定义后,Salazar[48]对环境金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为服务环境产业的新需求而进行的升级和创新,存在体系差异的金融业和环境产业通过环境金融衔接起来,实现保护环境的功用。Cowan[49]认为环境金融解决的是社会推行的环保事项的资金融通问题,并不涉及干预社会决策。金融业在促进资金融通的同时也能从发展环境产业中受益。此外他探讨了实现环境金融的途径,如发展环保基金、小规模排污权交易、债务掉期合约等。Labatt和White[50]将环境金融分为两部分,一是可持续发展与金融绩效的关系,二是环境金融中银行和金融服务的实现。在此基础上他们定义了环境金融产品,认为它是所有为实现保护环境,规避环境风险而开发的、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品。
《京都议定书》签订后,三种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出现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由免费的公共资源变成具有交换价值的私有物品,具备金融资产属性,极大推动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的形成和发展。世界银行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碳金融为购买产生(或估计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所提供的资源,其定义应为碳减排项目投融资。我国学者王遥[51]也给出碳金融的解释,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碳金融市场可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碳金融市场仅指由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及其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广义碳金融市场还包括与碳交易市场发展紧密相关的CDM投融资市场及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市场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市场为广义概念的市场。
(二)碳金融实践
经济低碳化的重点在于节能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资源,碳金融的功用正在于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和金融工具的创造。目前碳金融市场集中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北美碳减排交易体系,本文主要从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产品角度观察碳金融市场实践。
衍生品交易占到碳金融市场70%以上,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以EUAs和CERs为基础产品,在2005年4月首次引进EUAs期货合约交易,目前发展相对成熟,引进了具有标准格式、明确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合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环境交易所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交易产品有CERs与EUAs的现货和期货。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货和期权产品为限定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ECX金融合约、EUAs期货及期权、CERs期货及期权。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旗下的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都是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跃平台。
银行业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绿色信贷是其较早参与的碳金融项目,依据“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投放时,审慎评估贷款方项目的环境破坏风险,有选择性地对可再生资源和清洁燃料项目予以倾斜。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已经开展了包括低碳项目融资、商业建筑贷款、绿色汽车贷款等多门类的绿色信贷工作。此外,在碳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包括:投资参股低碳企业;对CDM等碳项目应收账款融资,并促成排放权交易;为低碳项目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担保、融资租赁、信用增级等中间服务;提供CERs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增强碳交易的流动性;推出气候信用卡等个人“碳中和”业务;开发各种与碳交易价格、气候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买家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了专项集合投资计划,设立碳基金。低碳投资的载体一般可分为三类:项目机构、政府购买计划和碳基金,一般而言以上三类都可算作碳基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碳基金可以分为由国际组织或政府设立管理的公共基金(如英国碳基金、亚太碳基金),由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联合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混合基金(如日本碳基金、德国碳基金)和企业为投资获利而出资设立管理的私人基金(如瑞银绿色投资基金、德银气候保护基金)。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12个碳基金以及相关机构,主要有碳原型基金、生物碳基金等特别基金和意大利碳基金、欧洲碳基金等国别基金,特别基金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机制下碳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购买Jl或者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帮助相关工业化国家完成减排目标。
碳金融发展需要金融服务业全方位支持。从碳排放权的产生到最终进入二级市场,过程中资金需求大,未来收益不确定,瑞士再保险创造了具备或有上线的减排交易远期保险产品,美国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保险、碳交易保险产品,为碳交易双方提供保障。近年来还出现巨灾债券和天气衍生金融产品规避天气变化对企业运营和销售等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碳金融市场研究
碳金融产品价格是吸引和激励投资者与企业关注气候变化,投资碳减排的重要机制。在现货与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中,Wagner和Uhrig-Homburg[52]认为碳期货是合适的风险对冲工具,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差别在于持有成本,即期货价格是现货价格加上应计利息,风险中性定价理论可运用于碳期货估值。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关系研究上,Rittler[53]分析EUA现货与期货的短期动态价格和长期价格,发现价格波动传递结构被扩大至高频水平,期货价格最先反映市场信号,后影响现货价格,具有价格发现功能。Arouri 等人[54]也通过VAR模型和STR-EGARCH模型对第二期EUA碳现货和期货价格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二者的收益和波动性是不对称和非线性的,非线性模型可作为预测EUA价格的有效手段。
碳金融交易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市场是否有效,核心在于碳金融产品价格在信息可获得条件下是否有效。Benz和Hengelbrock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EUA期货市场的ECX和Nord Pool交易平台2005-2007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随着交易强度增加,即使是交易成本较高,流动性较差的期货市场也有助于价格发现。Daskalakis和Markellos[55]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三个主要交易市场Powernext、Nord Pool和ECX的碳金融资产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建模分析,发现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与非平稳性的特征,碳金融市场是弱势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碳交易体系尚未成熟,以及政府对短期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
在市场风险方面,Blyth等人[56]采用随机模型分析,发现气候政策不仅对碳金融产品预期价格有直接影响,也强影响碳市场的风险特征。市场设计影响市场风险,同时也影响投资行为。政府在制定碳金融市场规则,预期投资者对价格信号反应程度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同样,企业在制定投资和交易时也要区分驱动因素和风险因素。Fankhauser和Hepburn[57]从允许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对碳金融交易市场进行多角度设计,以此达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灵活性和碳排放权价格波动能够具有可预测性。
创新是碳金融不断发展的动力,Fankhauser和Hepburn基于当前碳市场灵活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要求的挑战,从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创新设计。在创新和完善碳市场的研究中,Knox-Hayes[58]提出发达国家碳市场已相对成熟,碳交易可通过现代虚拟的平台实现,但仍需要一个真实的社会连通和人际网络,对于建立未来新型市场,出于社会协调互补和降低沉没成本的考量,可以在现有市场基础上发展伦敦和纽约市场并加强这些金融中心的重要性。
(四)碳金融效应评价
由于具有交易迅捷、流动性高、风控成熟等优势,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吸引市场参与者、防范碳交易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Benz和Klar认为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使投资者对碳交易产品价格做出更合理的估计,制定更加有效的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决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成为碳市场更好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推动力量。
相较于传统模式,Haigler[59]认为碳金融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权定价的方式提供了更加环保、健康、经济高效的减排机制,可以极大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技术发展。Hogarth[60]对乌拉圭太阳能计划低碳信贷项目的研究得出结论贷款改变当地居民的能源结构,显著降低太阳能使用家庭的系统成本。
杜莉等人[61]还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溢出效应,认为碳金融体系的不断拓展,推动减排成本收益的转化,推进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促进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的国际传导,同时转移和管理气候风险,对低碳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助推效能。Kozlecka等人[62]对国际碳基金的研究也从侧面证实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和欧盟交易体系的存在提高了投资者特别是欧洲投资者对碳交易的积极性。
(五)简要述评
碳金融已成为低碳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新领域。国外研究少见“碳金融”字眼,多以碳市场代替,且研究多基于微观层面(如碳金融产品设计和定价、市场效率、政策设计等),重点关注EU ETS平台和CDM机制,对金融业、工业、农业等各个行业,欧盟、北美、发展中国家均有涉及。由于碳金融仅处在试点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国内研究集中于宏观领域(如市场发展步骤、交易制度选择等),重点研究CDM机制,多为定性分析,定量研究相对缺乏。国内外研究者对碳金融的影响、市场效率等问题有较一致的认识,认为碳金融促成了更规范、安全的碳交易平台,但在微观层面如碳衍生产品定价模式、风险监管等方面莫衷一是。当前的理论研究还难以适应多元发展的碳金融实践,迅速发展的碳金融市场需要加丰富的、前瞻性的理论研究来支撑。
五、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低碳经济实践及低碳研究已经持续数十年,基于上述实践扫描和文献述评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均对以上三种低碳经济工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国外学者对各种工具的优劣、工具和产品定价、制度设计、影响效应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兼具深度和广度的研究。但囿于实践历史短、数据匮乏、视野狭窄、创新缺乏等原因,各项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仍存有较多缺陷。为实现低碳实践良性发展,低碳经济理论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碳税研究应构建逻辑明晰的因果模型,分析碳税决策者和纳税主体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面临的约束及可能的选择,进而对碳税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由于碳税具有累退性,如何在征税同时实现公平是个难题,碳税的设计应着重考量税率上限设定、动态调整、税收返还等方面实现税收中性。单纯依靠征税减排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下一步还应探讨各种减排工具之间的交叉效应及混合工具的设计,以实现最佳成本效益。
碳交易研究中碳排放权配给是起点,随着碳交易市场成熟,分配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需要更加科学的模型和数据进行理论支持。近年来对碳价格的研究多限于价格驱动因素分析,对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波动和调控机制的研究还未深入,欧盟碳排放体系目前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且经过金融危机后价格不断下跌,亟需进行价格管理机制的研究。众多文献分析了碳交易市场对电力、能源、造纸等产业的影响,还需随着市场的发展扩展视野,将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的产业结升级纳入碳交易市场效应分析架构中。此外欧盟倡议的碳关税充满争议,其正当性辨析和影响分析也有待研究。
因实践起步较晚,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还处于新生阶段,如何设计和建立发展中国家碳金融市场,如何完善发达国家和地区碳金融市场,乃至如何在全球层面建立跨地域、多层次、高效率的市场体系将成为研究重点。在微观层面,碳金融产品定价仍是核心问题,需利用金融学如行为金融、复杂性金融等前沿理论进行研究,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定价分析范式。金融机构是碳金融市场主要参与者和产品研发者,对其经营模式评价、风险管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交易链的不断延展和碳资产证券化,碳掉期交易、碳交易CDs 等创新衍生品将不断涌现,碳金融产品创新设计需要学界给予更多关注。
同时,国内学者应加强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学习与反思,考察现行政策和试点实践,结合我国实际,设计我国可行政策组合及实现流程,提出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低碳经济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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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基金;cdm:低碳经济。
碳基金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臭氧层耗竭,各种极端气候现象的反复出现以及灾害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更多地关注全球变暖问题。研究发现,大气层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不断增加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规定可以通过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机制实施项目,以完成各自温室气体排放任务。
前两种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并转让先进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这是一个双赢机制。碳基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碳基金是一种通过前期支付、股权投资或者提前购买协议,专门为减排项目融资的投资工具。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碳基金通过对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投资与合作,取得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或者成为碳信用指标,并在国际碳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取得投资收益。
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一)国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碳基金在国外已经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价值超过20亿美元的10个碳基金。16个国家的政府和覆盖部门的65家公司已经为这些基金做出了贡献。欧盟及日本等国也相继设立专门机构和气候变化专项基金。来自financial solutions的2009年度的报告中显示,全球碳基金总数为89只,资金规模107.55亿欧元,并且还有6只基金在酝酿中,新生资金规模为32.3亿美元。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快速成长的碳基金已经成为碳指标的购买主力军据统计,碳基金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为24%的cdm提供了融资。
(二)国内碳基金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探索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促进节能减排公关政策的落实,2007年7月20日,在国家林业局的提倡和组织下,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部门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立中国绿色碳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专业造林减排基金。
我国碳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碳基金筹资规模小。
国外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碳基金规模都在千万美元以上。最多的为世行创立的pcf,总金额达到1.8亿美元。奥地利政府为7200万欧元,加拿大政府设立的生物碳基金为3000-5000万美元,丹麦碳基金为1.2亿欧元,日本碳基金为5480万欧元。英国则每年拨付约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拨付给碳基金管理使用。
我国碳基金由于处于刚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宣传、推广力度以及参与程度还不够,筹资规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规模比较小。中国绿色碳基金前期投入资金只有3亿元人民币,和国外碳基金规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碳基金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单一。
国外碳基金管理模式有以下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
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而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该基金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及有关出资企业和单位共同组成执行理事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以及共同制定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和国外相比,无论从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上还都比较单一。
(三)设立目标单一。
国外碳基金设立目标广泛。除了用于积累碳汇为目的的基本项目以外,还用于许多其他主动性项目。如德国碳基金主要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的企业提供服务。丹麦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风能以及热力和电力、水电、生物质能源以及垃圾掩埋等项目。
反观我国的碳基金设立目标则较为狭窄,主要用于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性项目;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等;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发展我国碳基金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比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的现状,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在碳基金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汇国,我国有必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借鉴国外在碳基金发展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身的碳基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扩大筹资渠道,争取财政支持。
为了扩大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影响力并加快碳汇造林,应争取国家财政的配套支持。既可新增碳汇造林专项经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也可以结合国家造林专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造林活动。如果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有收入,应使其回到基金会中用于再次造林。
(二)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加大政府支持力量。
捐资造林吸储二氧化碳,推动企业志愿减排行动,是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政府立法前的“演练”。真正的减少排放,还要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之下,调整某些宏观政策和环境政策,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即确定一个全国的总排碳量和各个部门的排碳总量,使排碳权成为“稀缺”品。再允许利用植树造林吸收的碳汇抵减一部分排放量。将自愿行为和强制行为有机结合,体现道德约束和法制约束双重力量。
(三)提高国内企业与银行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
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是成立碳基金的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其融资方面的认识不够深入,企业和银行不能看到它的营利性和重要性,不愿出资参与碳交易,使得碳基金较难形成规模效益。为此,应不断加强对碳金融的宣传,提高国内企业与机构的认识,为碳基金的建立奠定基础。
(四)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的碳基金。世界银行作为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资信声誉与较高的管理水平,因此能成为一个很好的发展与管理碳基金的平台。这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途径。通过国际碳基金的运作,世界银行既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也达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根据cdm交易规则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国的碳交易潜力将达数10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提供方。因此,建立中国碳基金和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的碳基金发展经验,积极引进国际碳基金,参与到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形成和国际碳市场联动的碳交易机制,将大力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加速节能减排技术的商业化,缓解节能减排项目的前期资金压力,且可分散其风险,同时又能促进节能产业化、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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