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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价格折让临界点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本文将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往往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所获得的抵扣进项税额多;第二,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第三,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度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度高。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第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简单,无需过多投入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低。
二、从生产经营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和接受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等。其中,最基本的部分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由于向购货方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购入货物的含税价格相同时,能够索取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索取3%征收率专用发票与不能索取发票比较应纳税额会不同。所以,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购货,就成为纳人首选的购货渠道。从现金流量分析原理,我们知道,在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情形下,当采购企业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时,供货方给予购货方含税价13.2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企业在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4.0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生产过程中购货时动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从中选择购货方,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企业的销售过程是企业价值实现的过程,可以通过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别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减轻税收负担。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它是一种时间上的优惠,即付款时间越早,价格越低,购货方享受的优惠越多。通常的表示方法为:2/10,1/20,N/30。销售折扣额是一种融资性质的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少用这种方法,即使客观上需要使用,也应尽可能将其转换为折扣销售。销售折让是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需要销货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对销售折让计增值税。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相关税法,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郭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会计月刊,2008.8.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原则;价值最大化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我国现行流转税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增值链条上,增值税逐环节转嫁,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表面看来,增值税不会对这些生产和销售企业产生影响,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纳税筹划及其原则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的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从而在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而且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主要遵循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事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重要性原则等,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
二、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上,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征收方法、税率(征收率)存在一定的区别,导致税负和利润也存在差异。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款支出只能计入企业成本,但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从销售看,购货方可以凭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有效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的购货方和最终消费者,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所以售价一般也较低,这样会对两者的销售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低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或成本利润率筹划来确定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另外,在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不仅需要把握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降低涉税风险,还要兼顾企业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其他方面的成本和非货币损益等。
三、增值税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或买十送一等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这里仅就打折销售和赠送实物做一下比较。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支出,企业应将实物赠送改为打折销售。
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五、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六、延缓纳税方式的筹划
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结算方式紧密联系,不同的结算方式意味着资金的流入时间不同,税法对销售收入时间的确定与现实中资金的流入有出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是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是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是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与时间时,可考虑的纳税筹划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如预收货款比现货销售好,现货销售比赊销好。但有一点必须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并不仅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更重要的是由公司的销售战略来决定。如果赊销或者赊销期限的延长能够使销售量大增,以致于抵消赊销占用的资金所带来的埙失,则应该采取赊销政策或延长赊销期限。
第二,尽量延后纳税的时间或使现金流入时间与纳税时间匹配。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征税对象 增值收入 纳税筹划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要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非国有土地(如集体土地)的转让以及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都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性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对于不产生增值收入的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
国家推行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房地产投机,限制滥用耕地行为,同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土地增值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增值收入多的多缴纳,增值收入少的少缴纳。超额累进税率要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增值额小于等于相关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三十的税率缴纳税金;增值额大于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但小于等于百分之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税率缴纳税金;增值额大于扣除项目百分之一百但小于等于百分之二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五十的税率缴纳税金;增值额大于百分之二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六十的税率缴纳税金。
另外,国家针对房地产企业还颁布了一条特别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对外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鉴于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增值率,详细计算扣除项目,找出项目增值临界点,为企业的合理避税做出相应筹划。税务总局颁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有效的弥补了过去税法中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漏洞,但也为房地产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利用空间。对于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还有很大的避税空间可以利用,其经济效益还是较为可观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住宅用于出售时,倘若房屋增值额在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那么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倘若大于百分之二十,则应就其全部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此,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应首先测定盈亏平衡点,以保证预期盈利为前提,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原则,合理设置房产的销售价格,争取将房屋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以获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二)采取多元化房产处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此处的“多元化”方式主要是指,对所开发的房产以出租、销售、租售并存(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产权转让、投资入股、转作经营性资产(自用自营)等。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倘若房地产企业将所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或自用,只要产权并未发生转移,则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并且所收受的款项和付出的支出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和成本。根据此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所附属的物业开发商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此,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在不违背未来发展战略的情况下适当选择自行管理物业。既可以降低企业所需承担的税务成本,也可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而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需要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资金风险因素等共同考虑,以及兼顾衡量房产随市场而产生的增值。
由于将开发产品改为自用自营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除物业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产市场前景较佳时选择适当留取部分房产自持,不仅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而此项选择的前提,需要首先服从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要求;其次,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此进行充分调研,研究此项举措的实际可行性。
(三)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目的和要求,为了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纳税成本,允许在房产所有权转让时从其收入中扣除部分项目和金额。从征税对象上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房产转让的相关税金(房产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旧房转让时的评估价格等。对此,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筹划时可以对此加以利用,以减轻税负。
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产开发时适当采取合理方式增加收入中的可扣除项目和金额。比如,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适当增设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等,通过增设扣除项目和相应扣除金额以降低土地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成本。
其次,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房产可能不仅涉及普通住宅,还会有其他类型用房。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可扣除成本进行分摊。通常的分摊方法有两种,即“建筑面积分摊法”或“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究竟选择哪种方式,房地产企业还需根据自身实际状况,进行合理选择。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非住宅房屋增值额较大、毛利较高,企业税负较重。对此,既涉及普通住宅又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企业应在分配可扣除项目和成本时,尽量使车库、店面等非住宅部分(多分摊一些,以减少其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纳税成本。
(四)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房产开发成本的基础上加计百分之二十予以扣除。对此,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筹划时可以对此加以利用,以减轻税负。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开发间接费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该费用主要是指房产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一系列直接费用支出,比如房屋修理费、累计折旧、工资及福利费、水电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等。前文已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的可扣除项目之一,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其扣除。除此之外,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该部分费用还能再享受百分之二十的加计扣除。
对这部分房产开发费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很容易将其与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相混淆。而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只有当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不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合计数的百分之五,方可扣除。倘若房地产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误将房产开发间接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旦超过百分之五的限额规定,就无法享受全额扣除,需要多交土地增值税。反之,倘若房产开发间接费用被正确归集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那么不仅能够获得全额扣除,还能再行享受百分之二十的加计扣除。因此,作为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应对此严加把握,争取降低土地增值税纳税成本。
(五)利用借款利息扣除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计算:
(1)第一种方式要求纳税人能够将借款利息支出清晰的分摊到各房产项目中,并且可以提供银行的贷款证明,那么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可以扣除的费用为:
可扣除部分*=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
(2)第二种方式是纳税人在无法满足第一种方式所要求的条件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费用为:
可扣除部分**=(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10%
两种方式之间的差额=可扣除部分*-可扣除部分**=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10%=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
所以,当借款利息大于(土地使用权购入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时,企业应该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扣除;反之则应该采用第二种方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至于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企业则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未来发展战略灵活选择。有效的纳税筹划并非等价于偷税漏税,而是一种在不违背我国税法要求的基础上的合理筹措。选择最合宜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式,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争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是我们坚持不懈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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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筹划方式
虽然各企业所处的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千差万别,各个企业进行合法节税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的手段和方法无外乎从税率筹划、税基筹划和税额筹划这三方面,这三种方法在实际筹划过程中往往不能截然分开,在任何一种筹划方法中都很有可能会包括这三种方法的一种或几种。
1.纳税人身份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照其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或者销售额界限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的纳税办法和税率的差别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误认为其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税负的轻重实际上取决于其增值率,在一定的增值率下,二者的税负是相同的。可以通过下面计算来说明:
一般纳税人某一期间的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同一期间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在其销售额相等、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其二者应纳税额也一致,即:
销项税-进项税=销售额×征收率 (1)
由现行增值税法可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公式(1)进一步可分解为公式(2)、公式(3)和公式(4)
销售额×17%-可抵扣购进项金额×17%=销售额×3% (2)
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增值额 (3)
增值额×17%=销售额×3% (4)
根据上述公式,在二者税负相等的情况下,可以得出:
增值额/销售额=3%/17%
即:增值率=3%/17%=17.65%
即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得税负是相同的。因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17%=销售额×增值率×17%,所以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增值率=增值额/销售额=(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销售额=1-可抵扣购进项金额/销售额,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当可抵扣购进项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大于82.35%(1-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企业在设立或在企业分立、合并时,应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来选择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少增值税税收支出。
2.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选择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即缴纳税款的时间,其为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时间范围。税法对缴纳增值税的缴纳期限明确了时间范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无外乎以下两种方式:1)尽量在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缴纳税款,这样企业可以获得因延迟缴纳税款而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即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金浮游量”,以便获得因货币时间价值而带来的增值效应。2)经税务机关批准,推迟纳税期限。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尽量推迟纳税期限,同时还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因延迟纳税带来的管理成本等。
(2)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扩大销售的一种很普遍的手段。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经济行为时,为了扩大销售,往往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税法规定销售折扣方式,应该按照销售净额进行纳税但前提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也就告诉我们了减少税负的作法是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然而现金折扣是不允许抵扣的,实物折扣时,我们也要分析折扣所增加的收益是否能弥补折扣成本及相应税款。
对货物的价格折扣的税收筹划就是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对实物抵扣我们应如何作税收筹划呢?
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00件,每件100元(不含税),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按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价款=100×100=10000元,收取销项税额100×100×17%=1700元,需要自己承担的销项税额100×10×17%=170元。如果进行筹划,作法如下:把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为价格折扣,即出售110件商品,总价款11000元,打折以后价格10000元。这样处理后,企业就可以收取10000元价款,同时还收取10000×17%=1700元的增值税,而不用企业自己负担增值税了。
3.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兼营销售行为,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根据不同的销售额确定不同业务各自所占的比重,确定主营业务以后,其他的业务项目即为兼营行为。从税收角度来看,存在税率和税种的差异,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即税种为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7%、13%和10%四种组合方式(C+C=4)中的一种或者几种,;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税种为增值税(17%、13%和10%)和营业税(5%和3%),税率各不相同,其共计有21种组合方式(CC+CC+CC+CC+CC+CC=21)。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否则税法规定统一征收增值税且从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陕西省某一农村供销社经营多种商品,我们就其服装、农机和布匹进行讨论,2000年服装销售额100万元,农机销售100万元,还兼营小吃销售20万元。如未分别核算,
则应纳税额:(100+100+20)×17%=37.4万元
如果分别核算则应纳税额:100×17%+100×13%+20×5%=31万元
可以看出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减少税负支出37.4-31=6.4万元
(2)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之间必须是是直接的从属关系且行为不可分割,否则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这就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整体核算,缴纳增值税。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则统一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只需缴纳营业税。当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销售行为,要由税务机关确定。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空间。
假设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话,到底缴哪种税对纳税人有利呢?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额为P,增值税率17%,适用营业税率5%。则:增值率R=(S-P)/S×100%,那么:
应纳增值税=S/(1+17%)×17%×(S-P)/S×100%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即:S/(1+17%)×17%×R=S×5%
得出:R=34.41% 由计算过程可R=(1+17%)×5%/17%
因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各不相同,所以增值率R的值也随着税率的变化而变化,但很显然R=(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也就是说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是增值率R=营业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
4.巧选供货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还会影响采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如某厂需要的A材料一直由B企业提供,B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另一家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也能提供A材料,而且愿意给价格优惠,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厂就想知道价格降到多少合适?与此相反的情况也会存在。问题的实质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价格和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之比达到什么程度就会导致采购某种类型企业的产品比较合算?
例如: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的成本如何换算?
假定普通发票购货单位为X,取得17%的增税率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Y,因为专用发票可以抵扣Y/1.17×17%的进项税,以及合计10%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令二者相等,即:
Y-Y/1.17×17%×(1+10%)=X
得出:Y=1.19023X
也就是说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1.19023,二者导致增值税负担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9023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较轻。
如果取得13%增值税率的专用发票,按上面原理亦可得Y=1.14488X。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出3%的专用发票,然后与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成本换算公式:
Y-Y/1.17×17%×(1+10%)=X-X/1.03×3%×(1+10%)
得出:Y=1.11613X
此种方法筹划使用方法是:由低价到高价用乘法,由高价到低价用除法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价格为100元,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这时可以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定价的最高限额就是100×1.19023=119.023元,低于此价格可以考虑进货,高于此价格便不予考虑。
当然,选择购货伙伴除了考虑这里增值税负担以外,还专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因此应将这里的增值税负担标准与其他标准综合考虑。
5.企业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
运输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企业可以通过自己购买车辆、自己运输,也可以采用由专门的运输公司来运输、自己支付运输费的方式。企业自购车辆来进行运输,其行为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能够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进行税前扣除。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支出可以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的物资耗用的比例为R,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如果企业选择由专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则需要支付运输费,该运输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增值说,同时,收取该运输的运输公司也应该缴纳3%的营业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只减少了4%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该运输费用只有4%的抵扣率,令17%R=4%即得出R=4/17,这就是运费的扣税平衡点。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用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方式比较有利。
当然,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企业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总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量体裁衣,逐渐实现企业税后利润不断增长的目的,使企业在将来的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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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业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积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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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
1.引言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对会计来说,增值税纳税筹划点比较多,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做一简单研究。
2.增值税纳税业务筹划及分析
2.1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和兼营行为带来的筹划空间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特点带来的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纳税人兼营行为带来的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2实物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2.3分期收款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有偏差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①分期确认收入;②分期收回货款。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的理解有些片面。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2.4行政区划变动可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也能为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2.5 “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与生俱来的就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3.结束语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作以简单介绍。一起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但要符合税法对有关经济行为在税收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税法的立法宗旨,即不管是从实质还是从形式上,都必须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吻合,最起码不能违反税法,所以要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如果纳税人一味追求低税负,不考虑税法的约束,往往就已经离偷税的距离不远了。因此,现实中企业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金荣.《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协调分析》,《财会通讯》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