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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济学的核心要义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界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认识经历了逐渐深化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经济学界对于刚刚传入国内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态度比较审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凝练成的“华盛顿共识”这一标志性政策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其在中国的影响力也明显增强。然而,“华盛顿共识”在一些国家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经济学界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一些资深学者率先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拉美、俄罗斯等国是系统实施“华盛顿共识”的国家,也是受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影响的重灾区。[1]中国受到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伦敦经济学派、货币主义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中国产权改革、私有化、市场化及贸易自由化的误导[2](P69-73),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分化、消费不振以及教育医疗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实施带来的[3];另一种观点认为,新自由主义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还为政策的成功实施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4],中国改革的成功在于正确地运用了标准的经济学理论,也就是遵循了“华盛顿共识”[5]。然而,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分析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中国政策层面的影响,事实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不仅影响了政策层面,也影响了理论研究和教育层面。从政策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实施了经济市场化、贸易自由化等政策,这和华盛顿共识所倡导的政策不谋而合;从理论层面和教育层面看,中国对外开放的时期正是新自由主义在西方方兴未艾的时期,无论是出国考察的学者,还是在西方留学、国内就读的学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今主流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学已经逐渐放弃了“苏联范式”而转向“美国范式”,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已经被边缘化。中国经济学究竟向何处去这一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提出来的问题,在当下再次成为焦点。当时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苏联范式”遭遇了挑战,很多人幻想西方主流经济学能够包医百病,包括中国问题。然而,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美国范式”所引爆的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使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美国范式”在中国遭到冷遇,迷信“美国范式”的中国经济学又一次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研究机构、高校、出版物等多方渠道探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分析它对中国经济学研究范式、理论基础、教育体系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针对传统政治经济学被边缘化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及构建原则。
作为凯恩斯主义对立物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它由诸多派别构成:以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的新奥地利学派,以罗宾斯等为代表的伦敦学派,以奈特、科斯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以欧根等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以拉弗、费尔德斯坦等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卢卡斯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萨克斯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学派和以伊萨克森等为代表的北欧经济学派,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6]这些学派尽管观点各有差异,但它们传承和发展了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思想,充分强调个人选择的重要性,尊重市场的调节作用。概言之,“市场统治”、“贸易自由化”、“企业私有化”、“有限政府”是新自由主义反复强调的信条,这与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义基本一致。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并不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简单复制,而是赋予了“新”的含义。众所周知,以自由放任为基础的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无法经受垄断、外部性、经济危机等问题的打击而丧失了主流地位,到了20世纪70年代,“滞胀”等问题使以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为核心的主流经济学“失灵”,这无疑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提供了契机。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要拨云见日,复归主流地位,必须用新的方法和理论证明市场调节的合理性与优越性,证明国家垄断和福利国家带来的灾难。必须重新评价宏观理论体系,证明经济危机并非市场的必然产物。必须论证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并不成立,即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规模经济、信息缺乏、价格刚性与货币幻觉并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必须全面修正其分析框架,为经济自由主义提供一个具有历史基础和现实社会基础的实证分析框架。[7]为此,新自由主义各家学派进行了广泛探索,并用各自的方式对国家干预进行了批驳,证明市场调节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主义认为,政府以“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为借口不断扩大干预范围,已经成为影响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为了使政府干预有效而不破坏市场机制与自由,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必须有限度”。二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分散”[8](P4)。供给学派认为,凯恩斯的需求管理政策导致了“滞胀”的出现,要解决这一问题,政策的重心应该放在如何限制政府职能,如何激发劳动生产率、资本形成能力等这些从根本上看来属于供给方面的因素上来;同样,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从“理性预期假说”、“市场出清假说”以及“总供给假说”出发,推导出“政策无效”的命题。总之,和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相比,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反对国家干预主义时,较少以传统的自由放任观念为基础,而更多地以“竞争性秩序”观念为基础。[9]为了论证市场调节的有效性,新自由主义还把制度纳入到分析框架之中,通过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优劣,重新证明经济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科斯定理以及建立在科斯定理之上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自由契约必将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这种分析框架,显然给国家干预主义以有力回击。总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批驳政府干预的无效性,论证市场调节的有效性,为实行经济自由主义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框架,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不断完善具有现实社会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以调和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规范与实证、形式主义与解释力缺乏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经济转型 国有企业 目标管理
从微观层面来看,经济转型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领域的模式调整。这种模式调整植根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的大背景下,也受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那么建立在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企业,目标管理的意义又是怎样呢。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管理学原理中获知。作为科层结构组织,若要形成分工、协作的良好态势,必然面临着两种相反的管理活动:即由上到下的目标分解,以及由下到上的目标协同。惟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方向与预期目标相统一。也正是在此逻辑基础上,考察企业目标管理的有效模式便显得十分重要。
企业目标管理模式,直接与企业(笔者所在企业)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相联系。这就使得原本简单的目标分解和目标协同活动,在U型结构下就显得较为复杂。从而,这也构成了笔者讨论的基点。
1. 经济转型对国企生产经营带来的特征
从微观层面来理解经济转型,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1对职工技能水平要求的提高
企业经济转型的显著特点便在于走内涵发展道路。该道路不仅要求全员生产率得到提高,也对于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难理解,全员生产率的提升,也可以通过“产出/投入”比值的提高来体现。从组织资源视阈下来看,则需要通过提升职工的人力资本存量来满足。与此同时,内涵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不断增长的资本有机构成,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又依赖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技术改造的实施,这便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以上生产经营特征。
1.2对财务管理水平要求的提高
企业内涵发展的核心要义应是“集约化”,集约化对资金使用上的要求便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企业的运转形态可知,其以财务部门为圆心,并以其它部门为圆周而形成的同心圆运动。尽管国有企业的职能结构将这种同心圆运动复杂化了,但其中的基本原理却没有改变。因此,如何提高资金筹措的合理化水平,以及如何提高资金在使用方面的经济效益性等,都成为经济转型下企业生产经营所要关注的,这也自然成为了当前特征之一。
1.3对资产管理水平要求的提高
对资产管理水平要求的提高,仍然是经济转型背景下的特征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内涵发展不仅需要增量跟进(固定资产购置和技术改造),也需要存量变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对于后者而言,便要求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会计成本核算变经济成本核算。
以上三方面的特征,便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出发点。
2. 上述影响对国企目标管理的内在要求
建立在职能结构下的企业目标管理,若要适应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则须满足以下两点内在要求。
2.1企业宏观整体性要求
回到目标管理的两大逻辑路径可知,从上到下的目标分解便体现为企业的宏观整体性态势。这也成为了目标管理的内在要求之一。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来看,其不仅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功能,还担负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这就使得企业在整体层面形成了多元目标导向,即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环境目标。从而,在目标纵向分解的同时,也就将以上三大目标传递给了各职能部门,最终建构起各职能部门的行为偏好。不难看出,企业整体性要求的满足将锁定各职能部门的经营路径,从而为接下来的目标协同管理创造条件。
2.2职能部相对独立性要求
企业与中层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为整体与局部。然而,无论从哲学层面还是从经济学层面来考察,各职能部门都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特质。这种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在:(1)经济利益方面;(2)技术特征方面;(3)技术组织形态方面等。这就意味着,目标管理中的由下到上的目标协同,应充分理解各职能部门的这一要求。从而,在权变管理思想指向下完成上述工作。
以上基于整体与局部关系下的内在要求,就为企业目标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路径指向。
3. 内在要求基础上对目标管理模式的构建
结合以上所述并在内在要求基础上,目标管理模式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3.1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的目标管理模式
这里可以将职工“技能水平”放大,形成他们的长期目标、中期目标、短期目标。企业管理层应突出对职工长期目标的界定,即针对职工个体的职业生涯规划,有目的、有步骤的完善他们的岗位技能结构。这一目标的界定便体现出了企业整体性的要求;然后通过目标分解逐一形成各职能部门的中期目标;最后,落实到班组层级后便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短期目标。在执行目标协同活动时,应理解各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特征以及相应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部门植根性的绩效考核体系。
3.2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标管理模式
目前,企业大都执行了全面预算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实则满足了,目标管理中的目标分解和目标协同要求。具体而言,企业应根据内涵发展的战略规划,合理统筹资金使用目标。在此基础上,将总目标解构为经济、社会、环境等子目标。从而遵循目标分解的路径,额定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资金总额,并在多元目标驱动下设计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指标。这里仍然须考察各职能部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并在绩效考核指标的弹性调整上给予满足。
3.3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目标管理模式
关于这一方面的目标管理模式构建,侧重于目标协同管理。之所以这样,可归因于固定资产的专用性使然。为此,应在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现有资产存量的保值、增值目标。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诚然,本文不可能穷尽国有企业目标管理的全部要点,但也从独特的视角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小结
目标分解和协同便构成了企业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目标管理模式应遵循:企业宏观整体性要求、职能部门相对独立性要求。
参考文献:
[1] 寇公长.企业目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2012(1).
[2] 吴赟.关于加强企业目标管理的几点思考[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0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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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著作权问题
2010年5月,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状告龙源期刊网版权侵权并依法胜诉,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总裁汤潮拒绝支付总额两万多的罚款,被行政拘留惩罚。一时间,“龙源事件”升温,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依据《著作权法》及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确构成侵权。当期刊数字化遭遇网络版权保护,“龙源事件”暴露出一个行业的现实法律困境。
今年7月中旬,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在接受访谈时表示,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内容传播,一定要征得作者同意,获得作品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能传播。她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期刊行业不具备可操作性。在我国期刊行业,杂志社与杂志文章作者签署著作权协议的并不普遍,甚至几近空白。这一现实当然是由于杂志文章较专著、图书颇为短小、汇编作者众多、持续出版等诸多因素使然,杂志社如果像图书出版那样与每一个杂志作者签约刊用,可能杂志社必将为此设更多的编制、以增加人手来完成这个工作,这一工作量将不亚于内容编辑。所以,传统期刊杂志社通常只给刊用文章的作者发放稿费,以此体现著作权人权益。
但是当期刊网络出版走向深入的同时,杂志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已经成为当下版权纠纷的主要症结之一。诸如龙源这样的公司,虽然它逐一与合作期刊社签署了授权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中作者著作权益比例,但是作者只要向网站提出维权,现行法庭就会判处是网站方败诉。原因就在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立法滞后,导致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出版企业以及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
汤潮则认为期刊数字内容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性资源,现行的法规严重制约了数字版权的价值提升,应当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明确著作权人权益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数字版权法规。
如果说“龙源事件”是一个行业所面临的共性问题,那么具体到个体的网络编辑职业从业者,则可能在具体的编辑工作中遭遇各种各样的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在组稿、审稿、编辑加工过程中,在进行版式设计、制作多媒体作品的过程中,均涉及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应对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的核心要义是避免侵权;面对形形的法律陷阱,网络编辑必须熟知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作规程作业。
另一方面,网络编辑也应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维护意识,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编辑对其策划的作品、专题报道、版式设计等也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享有特定的著作权。
警惕隐私权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广义上讲是指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其主要内涵包括: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简而言之,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2006年发生的“虐猫门”堪称网络“人肉搜索”的里程碑事件,也引起了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争论。尽管在猫扑网产品运营总监杜培源看来,“人肉搜索”就是很多人集中在一起,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共享的互助平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民法、刑法对隐私的界定都是比较模糊的,网络隐私权更处在灰色地带,网络编辑不能忽略个中潜藏的法律风险。
按照腾讯网于2008年5月的《腾讯科技“网络隐私”调查报告》,根据目前已发生的案例和媒体报道,网络隐私侵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
二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
三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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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
此外,还有非法进入他人的电脑、电子邮箱,窥视他人的隐私,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的监听等都属于侵害隐私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都是属于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属于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范畴的界定、规则原则、侵权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必将更为严格,相关立法也会更为完善。
防范新闻失实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任何以牺牲真实、客观为代价的新闻传播,虽然在一定的时间段儿之内可能吸引到公众的注意力资源,但长期而言,丧失的不仅是传媒的社会责任,其公信力也必然受损,最终造成媒体经营绩效的下降,遗患无穷。
网络传播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新闻在时效性上具有客观优势,却在权威性、真实性方面先天不足。近年来,网络假新闻的盛行便是明证,一些机构评选的“年度十大假新闻”甚至成为重要的社会议程,引发广泛关注。
2003年3月29日,中国日报网站发出“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洛杉矶遭到暗杀身亡”的假新闻,一时间引起国内新闻网站的竞相转载,像新浪这样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也因追求时效性而栽了跟头。不可思议的是,不到一个礼拜时间,韩国众多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再次重演了这一假新闻闹剧。
对于虚假新闻,新浪网副总裁、总编辑陈彤在接受我们采访时感触颇深。陈彤强调,在追求快速的同时,还必须追求准确,要多方求证信息的准确性。这方面新浪也遇到过坎坷,如报道艺人柯受良去世的消息,该消息发了二十分钟后,编辑打电话说“非常抱歉,听说好像又醒过来了”,半小时后从新华社的报道中又一次确认了柯受良去世的消息。一场虚惊之后,陈彤告诉编辑:艺人去世要慎发。此后马季、侯跃文去世的时候新浪都没有抢发。因此,“快也是相对的,不是无原则的快,是在准确的前提下追求快”。张国荣去世的消息新浪第一个发出,因为在香港有独家的消息来源;新浪在国内媒体中首先报告杰克逊去世,也是首先经过了多方确认后才的。
【摘要】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是获取“消费者剩余”的逐利行为;但是近期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异化的背后,展现了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国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揭示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背负强化监管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双重任务。要完成任务,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从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资源,改善基本金融环境。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异化;金融环境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同时形势要求监管当局鼓励中国银行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竞争能力。所以,面对这种异化,我们不能够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够对此视若无睹。从金融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药方”才是上上之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市场环境之下,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规避监管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根本动力。
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临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压力,比如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压力和股东每年分红的压力;另一方面,政企没有在根本意义上完全分开,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虽然有在最近几年有明显好转,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反。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标准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应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在不停的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时,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标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进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价格管制导致了消费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许获得了另外的例证。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核心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一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他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差异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不存在他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从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够奢望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谋求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差别化,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扩大势力范围,获取一切可能的客户资源正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时尚和目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残酷的“搏杀”。于是乎,银行之间的个性化服务,差别化服务都成为服务于该“搏杀”的工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非不理性。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GDP还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盈利空间的潜在客户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又相对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各家银行就努力争取相同的高端客户,互挖墙脚,进而业务趋同。遗憾的是,这种合乎个体理性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真正进行差别化服务的努力。在此,合符逻辑的结论自然就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
总而言之,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之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
五、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矛盾的两方面:一方面,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另一方面,资产转让业务“理性”的异化导致非现场监管部分失效。这其实是目前中国监管面临双重目标的典型表现。这个双重目标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仅要负责金融的规范;还要促进金融发展。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同时满足规范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规范意味着对己有的监管制度的认同和毫不动摇地执行;而发展意味着商业银行某一些突破现有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认可。
更进一步说,这其实是在考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艺术和水平。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低速发展都不行,不发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目前的层次上,不规范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再加之,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已经承受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太多的能力承担试错成本。所以,规范,尤其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规范,避免银行发展落入低效率“纳什均衡”陷阱是监管当局必须面临的现实。
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双重发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进中国金融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在监管中,对于发展中的新问题,要通过发展监管技术和模式的监管发展理念来解决,要主动的促进中国监管事业的发展,使其适应金融发展的形势。决不能受限于监管技术和水平而让金融业“削足适履”。
要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必须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改善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可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少部分人和地区获取资源的便捷手段,而对改进中国金融业的水平就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将更多的变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业务范围趋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一致,对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对另外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进而出现金融业整体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困境。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方向,以及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的资源,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的纵深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