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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体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09 11:16: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总体规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土地总体规划

篇(1)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篇(2)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一、 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都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城乡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是指导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两者有序衔接、统筹协调,对于加快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整合为契机,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衔接”工作研究及实践。

1、 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 发展形势的需求

上海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面临着“资源紧约束”阶段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得城镇、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仍将保持较高用地需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规划要努力推动上海经济增长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向依靠新兴要素转变、城镇发展由规模扩张向功能提升转变,探索资源节约型的新型发展之路。

因此,加快 “两规衔接”工作,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有利于发挥规划土地机构整合的体制机制优势;三是有利于为维护上海长远发展和生态安全预留空间,促进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

3、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矛盾。

既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很大,城市规划总量超过下达指标

从既有规划情况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家分配指标。

中心城向外蔓延式发展现象比较突出,空间结构亟需优化

中心城规划楔形绿地与敏感区建设和控制力度较弱,宝山、闵行等集中城市化地区实际已与中心城连为一体,中心城西部地区已经成为外来人口集聚、建设用地明显扩张的地区,引发了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建设用地结构有待优化,产出效能亟需提高

目前土地利用仍然主要延续外延式的扩展方式。2008年全市工业仓储(区)用地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相对偏高,产出效益区域差异比较突出。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占补平衡问题比较突出

上海是土地资源缺乏型城市,后备耕地资源有限。

二、 实践的思路和原则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各自编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平台、技术手段、方法与内容,要做到两规衔接必然先要统一两规的技术层面,同时确定两规的各自主导的部分与共同协作的部分。

1、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集约布局

两规的核心都是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工作重点是确定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在长期的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较侧重于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基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预测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往往较大;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指标进行控制,重在控制。

建设用地以及基本农田规模均是国土部下达的刚性指标,因此两规衔接工作在规模方面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准,而城市规划则在空间布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 制定技术路线,建立充分协调的技术平台

为协调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的技术路线主要分为:梳理、叠加和增减三个阶段。其中,在梳理阶段,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分别主要梳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项目;在叠加阶段,将基本农田和现状建设用地分别与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叠加,在此基础上分析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在增减阶段,确保近期重点条块项目和重要的生态廊道,增减规划建设范围,消减规划建设范围外的现状建设用地,以确保基本农田规模并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对接用地分类,统一统计口径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用地分类标准的衔接。鉴于国土部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在用地分类对接中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将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利用现有基础,建立工作底版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工作底版的统一,从而可以面向不同的规划编制规范,灵活的加以分合。本次两规衔接底版的精度采用1:2000,既兼顾了总体规划的表现力,也符合项目审批的需求。

结合工作特点,确定工作平台

本次衔接中AUTOCAD被确定为初期落实建设用地布局时的工作平台,而ARCGIS则作为后期计算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基本农田布局以及出成果图纸的工作平台。

三、 研究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前期的两规衔接工作对主要技术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成果内容和技术路线。但是在工作中仍然遗留了部分不足之处,需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1、 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上海市本轮“两规衔接”工作的开展,虽然经历了两规矛盾充分暴露时的困难和压力,但最终还是体会到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这项工作对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建议组织编制两规的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充分重视“两规衔接”工作,并为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进行推广。

2、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由于我国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设立和单独设立两种模式,对“两规衔接”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两部门合并设立的地区可由市规土局牵头,邀请具有高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和土地利用规划院联合参加编制,将城市规划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形成“两规衔接”研究成果,作为深入编制同一个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两部门独立设置的地区可提请当地政府牵头建立两个部门充分协调的机制或成立共同参与的编制组织。

3、 加强交流与合作

针对“两规衔接”具体工作的开展,基本技术路线和思路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具体情况不一致,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尽相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会很多,也呼吁从事此项工作的设计院加强联系和交流,互相传授经验,将“两规衔接”研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胡俊,规划的变革与变革的规划――上海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与思考 [J]. 城市规划,2010(06).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篇(4)

1.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1.1.1自然条件。自然条件是任何区域内规划土地利用时必然考虑的基本因素,比如区域的地势、水流、气候。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宏观调控,应从整体区域层面给区域一个明确恰当的定位。特定区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力总是有限,对于城市生态用地应有效保护和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走可持续绿色发展之路。对于农村土地,应加快综合整治,加强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联系和实行增减挂钩,推进土地利用的集约与高效性。

1.1.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是为促进区域经济水平更科学地向前发展,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会反过来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与布局。编制者不能纯粹只从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发,规划必然是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区域内第一、二、三大产业的布局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在近期的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政府规划控制和市场真实诉求之间的矛盾,都是规划编制应考虑的因素。对于经济特别发达又拥挤的城市,可以建立多中心城市体系,但是也不能为增进区域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放纵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造成泡沫经济,而应提升各业各类用地标准,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利用强度。

1.2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因素

1.2.1规划到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纸质上的规划到实际的执行落实必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规划预期设定的看似合理的目标与实际落实的效果产生偏差,如行政区划的调整、上层次相关规划的修编、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对区域的影响等都是影响规划执行的不确定因素。

1.2.2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出现多元主体,而各主体之间缺乏同一级政府机构的组织与协调,土地规划布局的空间结构是以组团为特征的形式出现,从而导致土地管理规划的编制不能从一个战略上的宏观长远的角度出发。规划执行时的多方管理并且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不清职责不明,也会扰乱规划实行时步调的一致性。

1.2.3公众话语权不受尊重。发展规划是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归根结底是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并且公民实实在在的生活感受会在更大程度影响规划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公众积极并且科学地参与土地总体规划能给编制者带来更多可行的建议,土地编制管理者应尊重公众参与的话语权,准确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

1.2.4相关政策的变动性。政府政策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一项土地规划的生死存亡,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正确理解政府政策合理根据政府政策来编制,当然政府政策的制定也必然是以促进区域的长远发展为目标的。同时,在必要条件下应推动相应政策的及时出台以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是指对该相关规划指标和实施实际完成情况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并结合规划带来的效益对实施情况做总体评价。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果评价,即对规划执行后的结果是否实现其目标及实现程度的评价;效益评价,即规划结果和规划投入之间的关系的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包括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提高率、环境改善率。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

常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模糊评价。定量评价通常以规划指标、效益和土地利用变化程度为评价因素,结合专家意见确定评价因子和权重系数。模糊评价主要基于评价因素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间的关系复杂,通常以优良中差的满意度来进行等级评价,并且操作简单易行,但模糊评价并未对评价标准准确界定,参入的主观因素比较多,评价结果只是一个抽象的表达,模棱两可的数据分析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步骤

首先选取评价因素。评价结果是由所选取的评价指标决定的,正确选择评价因素对评价结果至关重要,主要基于规划编制与执行的核心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然后科学筛选确定。

其次建立评价数据库。准确科学的数据库是评价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包括地学信息类型的确立、各类地学实体属性范畴的确立及各类地学实体间基本关系的建立。

最后进行空间分析。根据已建立的空间数据库,将规划期的土地利用图与评价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叠置对照,分析出在规划执行后土地利用在数量、布局结构上的空间变化,然后根据分析出来的数据进行评价。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展望

一个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一方面是对政府部门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执行的落实性的监测,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规划进行严格的评价,指出规划的不足,然后加以调整和修编,达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的评价宗旨,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管理与利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评价是指将各种形式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结合,将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照作出评价。利用GIS技术具有传统的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极大的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资料可靠、方案合理的评价结果可用于土地总体规划修编等;加强规划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GIS技术可以动态地对数据进行更新,动态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变化,然后对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评价,使评价结果更接近事实。

4结语

科学准确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行评价,能及时反映出规划存在的不足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调整和修编规划提供依据,从而完善规划的执行效果。利用新科技新技术等现代技术更能动态反映地理空间数据,具有传统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今后的规划评价中将会被越来越多的采纳。

参考文献:

[1]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篇(5)

关键词:两规;一致性;原因;协调建议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China is a populous country facing the shortage of resources, how to deal with and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 is imminent.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ty industry economy today has entered a critical stage, arable land occu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is inevitable, so the land occupation and contradic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population increase.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reasonable.

Keywords: two gauge; consistency; reason; coordination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U41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两规在规划目标、编制思路、技术方法与相关数据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导致了当前两规在指导区域城乡土地的开发利用上的诸多矛盾,带给城乡土地管理极大的不便。因此,尽快协调两规的关系对于改善我国人地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协调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两规的相互关系

(一)两规的区别

1、对象和范围

土地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同规划对象,但各自侧重点不同,从范围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组合基础上进行城市空间形态布局,主要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全域覆盖,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通过调节

土地布局和各行业土地规模,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理解为点与面、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互为依据、相互衔接。

2、目标及任务

城市规划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任务则是合理确定区域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发展定位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全域的土地,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结合区域的土地供给能力、人口承载力以及开发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年的土地

控制指标。

3、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区域定位、人口、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的发展规模及方向、城市绿化和配套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对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作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区域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考虑各项经济社会建设的用地,以保证整个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划与建设,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

(二)两规的一致性

1、根本原则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间功能布局,统一部署安排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两项规划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关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参照进行规划编制,核心内容都是围绕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要求一致性

两规具有共同的编制要求,即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化,两规应当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务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都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规划,其规划的是规划行政区域内全覆盖的各类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侧重点是统筹安排规划区,集中体现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中,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导。城市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土地供给趋势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结合城市、城镇和大型设施的发展布局情况,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相关规划体系相一致,否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于编制和实施。因此,两项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应当彼此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彼此制约和互为补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各自有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两规不协调的根本原因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基本点为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层层指标控制,指标下达的方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是通过经济社会现状,然后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确定人均建设用地等标准;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没有严格的控制指标。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三、两规协调建议

1、制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自然环境承载力状况,制定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目标,形成对地区发展的统一指导。

2、协调统一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口规模预测值、用地分类指标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等。城市规模的确定是两规协调、衔接的重点,也是两规争议集中所在。

3、从宏微观两个层面协调两规的用地布局,且在规划实施要一致有效。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建设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布局、方向,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然后由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明细土地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仓储用地、混合用地等,实现两规的叠合。

5、加强“3S”(RS、GPS、GIS)技术的引用,增强两规编制的科学性。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规划编制的理论和方法上大胆创新,编出特色。两规编制方法要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的现代化水平。运用计算机及“3S”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推广应用,实施“数字国土工程”。

参考文献:

[1]许德林,欧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04年01期

[2]杨伟;袁哨丽;廖和平.浅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及其衔接与协调[J];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17期

篇(6)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DEM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勘测定界是土地征收利用、土地划拨出让以及土地的流转、土地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工作中至关重要的技术工作,同时该项工作的技术难点又在于计算各类占地面积。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中针对土地面积有着明确的规定,地表在平面的投影所占面积即土地面积,但在实际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土地所有权人往往对依照规程所划分的面积并不认可,尤其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依照规程所得到的土地面积往往比农民认知的面积要少,因此农民会要求重新测量,但实际上这一测量精度是准确的。这种差距主要来自于农民所认知的土地面积为地表面积,而依照规程测量的土地面积为地表投影面积,并且坡度越大二者之间的差异也越大。为了减少甚至消除地表面积和投影面积的差异,则应当寻找一个方法计算地表面积。实际生活中地表往往是起伏不规则的,其表面积无法用确切的数学模型予以表达,因而就无法精确地利用数学公式计算出精确的地表面积。虽然采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尽可能地对地表曲面进行模拟,提高计算结果的精确度,但是往往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1. DEM概述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测量技术也不断得到革新,数字化测图技术开始被应用于地形测图中。利用数字化测图技术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测量中的不足,提高测量计算精度,令局部地表面积的高精度计算成了可能。利用数字化测图进行地形数据以及地物数据的采集,其特征点利用三维坐标表述,相邻两点之间相互连接可以形成空间三角形,从而构成连续坡度,用以表述现实中地表的起伏,这种表述方式也是DEM的表示方法之一,而这些空间三角形面积的总和便可以对应相应地表面积,从而提高地表面积的精确度。

2.提出问题

数字地形模型作为一种数字表达形式,可以准确地表述地表形态属性,并且这种数字描述方式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特征以及地形属性特征。在该模型中,若地形属性作为高程,那么其是数字高程模型,即DEM。在地理空间中,高程作为第三位坐标存在,而在传统的地理信息中,以二维的形式构建地理信息,数据结构为二维结构,DEM则是三维地形模型构建的必要补充。通常情况下,DEM使用高程矩阵表示,而高程矩阵由地表规则的网格单元组成。广义上的DEM除了上述表示外,还包含了三角网、等高线等地面高程数字。DEM在地理信息系统构建DTM中起到了基础作用,为DTM的建立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而其他地形要素例如坡向、坡度等要素,则可以间接、直接通过DEM导出,这类地形要素一般称作“派生数据”。正是由于各类地形参数都可以从DEM中提取,因此该技术在土地规划利用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对各区域、种类、行业用地进行统筹协调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前提,土地利用划的目的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及利用结构,其工作重点在于确定耕地、基本农田规模范围,掌握生态用地、城镇用地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分布和面积,对区域土地用途进行总体规划,并制定相关规则约束土地用途。自然环境下,土体用途会受到坡度因素、坡向因素以及海拔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界定生态保护区时,主要依据自然地貌特征划分,例如山脚线、山脊线等自然界线。而确定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扩展分区时,也需要综合考量自然地貌。DEM是可以最大程度地反应地表真实性的数字模拟手段,而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用DEM,可以有效提高土地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3. DEM的实际应用

3.1 提取坡度

Arc GIS空间分析模块中的Slope的命令从DEM中提取实验区的坡度分布数据。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DEM高程数据的单位是否与水平距离的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坡度分析对话框的z参数中调整。坡度数据分布的范围理论上在0°~90°,但由于是以像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分析结果细节表现过于明显,某一等级坡度区内可能有破碎的其他等级坡度数据存在,不符合实地地貌情况。

3.2 处理高程数据处理

DEM数据中主要应用到的数据包括海拔和坡度,由于涉及高程数据与坡度数据的叠加,而实验区海拔在125m~685m,因此需将高程数据标准化到坡度分布数据范围内。采用线性变换的方法将高程数据标准化到坡度分布范围0°~90°之间。标准化公式为:

X=kx+b (1)

式中:x为原始数据;X为标准化后的数据;k、b为变换常数。

计算可知,k=9/56,b=-1125/56。

3.3 叠加栅格数据

DEM中的高程与坡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关性,且两因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方式类似,因此在考虑两者的共同作用时可以用矢量距离方法()来反映这两项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同作用。

在Arc GIS空间分析模块中用栅格计算器按上式对坡度和高程栅格进行叠加计算,得到栅格数据叠加结果。可以看出,叠加后的数据已能反应高程和坡度两因素的共同作用,海拔高、坡度大的地方栅格值大;海拔低、坡度小的地方栅格值小。但该数据由于是以像元为单位计算的,数据细节体现比较明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分区过程中应在考查地貌特征的基础上对地貌类型进行一定的概括。从这方面分析,该数据直观性较差,需要做进一步处理才能被利用,而不能直接应用。

栅格数据的单位为像元,而每一个像元存在特有的栅格值,所以在应用中可以将单独的像元视为矢量点,但是这个矢量点具有一定数值。分析像元点密度,继而生成密度图像。在Arc GIS中,点数据构成了密度地图。并且计算每个单元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圆形搜索区或环形搜索区,而用于计算输出栅格数据的每个单元密度值所需要点的搜距则由搜索区决定。基于这一点,试验区从整体上被划分为等级不同的密度区,系统分析的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细节进行概括,从而更加直观地表述地表特征,应用土地规划。

将栅格数据进行转换,使之变为矢量点数据,利用density命令,在空间分析模块中分析密度。数据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数值和坡度之间呈正比例关系,并且不同坡度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接线,可以直观地表述坡度区范围,对结果数据分级进行调整,则分区概括不同。

结语

通过实践分析可以总结,利用DEM可以较为准确地生成地貌分区,并且依照实际情况对结果数据分级数进行调整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并对土地用途区的划分有着指导作用。此外,在实际应用中,最终结果还会受到密度分析参数设置以及栅格数据像元大小的影响,因此最终的结果数值需要经过多次实验才能得到最佳结果。目前,DEM数据主要应用于升级土地总体规划管理,而在市(县)级的土地总体规划编制中很少应用,地方应用DEM需要经过专门审批,这对于DEM数据的推广应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参考文献

[1]邬伦,刘瑜,张晶.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和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1.

篇(7)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简称“两规”)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43-01

一、“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规划基础下进行协调。

2“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问题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

3“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此外两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三、“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1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并确立了《城市规划法》同时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两规”协调途径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 冯广京,严金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战略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2.

[3] 许德林,欧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研究[J1.现代城市研究。2004.

[4] 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J].经济地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