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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9 11:16: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虽有联系,但它们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所以,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彻底地更新我们的观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观念去培养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代新人,这是市场经济最终确立并且深入人心的关键一步。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
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从人民币总量、利息角度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妨碍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讲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治。
关键词 经济学;消费者行为;资源配置;外部性
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与基本问题,具有理论性强、实用性强、学术观点多、内容变动快等特点。其中有许多的基本概念很相似,易出现混淆,所以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些概念的内含与特征。对全面分析和考察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及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商品效用与商品使用价值异同点
在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很重要的是要把商品效用与商品使用价值这两个概念阐述清楚,使人们能够注意到它们的区别。
1 商品效用的含义
商品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和需要的能力和程度。商品的效用从消费者的主体看,它是消费者消费商品时对自己某种需要满足程度的感觉,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观感觉,这种心理的感觉,说明了商品效用的大小没有客观标准,完全取决于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的主观感觉;从消费者的客体上看,他是商品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能力,也就是指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物质属性。
2 商品使用价值的含义
商品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使用价值是一切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之一,它是由物品本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所决定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感受为转移的。
3,商品效用与商品使用价值的联系
商品效用的物质属性是客观实在性。离开了客观的存在形式,也就无所谓商品效用。商品效用之所以由其物质存在形式的属性限制着,是因为物质属性中的某些能满足人的欲望。人的某些欲望也只能用某些特定的物质属性才能满足。只要这个效用(特别是提供给他人的效用)是确实存在的。这个物质属性也就是表现在商品使用价值自然属性上。那么引起真正的满足的客观(事)物的消费就也是确实存在的。至于这些客观物是有形状的物还是无形状的事则无关紧要。
4 商品效用与商品使用价值的区别
商品使用价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属性。马克思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势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也就是说,在商品生产社会中,使用价值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就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来看,它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从而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不因任何社会形式的变更而消失:就使用价值社会属性来看,它具有用于交换的效用,“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从而是交换手段”,是一个历史范畴,只与商品经济共始终,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失。马克思说:“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只是一切社会形式内在都存在的东西的一定历史形式。那末,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特征的‘社会使用价值’也是这样。”“因此,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效用及一般劳动产品的价值是有区别的。商品使用价值必须同时具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即用于交换的效用,是商品效用所没有的。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在没有商品交换的社会里,商品使用价值不会出现,但商品效用确实可以存在的。
因此。只阐述自然属性的商品时,是可以用商品效用一词的,但在阐述具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商品概念及相关场合时,则是不能以商品效用代替商品使用价值的。
二、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的主要区别
1 会计成本是企业的实际支出。是为获得某个目的物而实际付出的代价,它可以用货币计量;机会成本不是企业的实际支出,机会成本的目的物是某个特定物品的特定选择。做出这种选择不得不放弃的其他获得收入的机会,因而难以精确计量。
2 会计成本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显性成本。机会成本是比较意义观念的成本。在会计账簿上反映不出来的隐性成本。
三、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比较
企业利润是企业的总收益减去总成本。总收益是由厂商的销售收入来衡量的,即价格乘以销售量表示,总成本中既有会计成本也有机会成本,那么,企业利润就包括了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
1 会计利润含义
会计利润是企业将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益与所发生的实际耗费的差额。计算公式:
会让利润=总收益一会计成本=总收益一显性成本
2 经济利润含义
经济利润是企业将一定时期收益与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的差额。计算公式:
经济利润=销售收益-会计成本-机会成本
3 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关系
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联系:会计利润只考虑了企业表面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考虑隐性的成本,也没有考虑期末的资产升值或贬值。从经济性上考虑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联系是,经济利润等于会计利润减去机会成本。即为:经济利润=会计利润一机会成本
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区别是:会计利润是依据会计学原理,会计利润是事后核算,经济利润依据经济学原理,经济利润是一种事前预测,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预测决策的需要。
在正常情况下,机会成本大于零,所以,会计利润大于经济利润。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不是会计利润最大化,而是经济利润最大化。
四、物价指数与物价水平的区别
物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商品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它是一个相对数,而物价水平是个绝对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价值真谛 物的依赖性 人的独立性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始终充满着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使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并使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中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魅力和价值真谛究竟何在?现实中的人们大多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经典阐述中找到答案。
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的自由是一种选择的自由。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销售者可以自主决定把商品卖给谁,以什么价格卖;购买者可以自主决定购买谁的商品以及购买的价格、数量。但这种选择的自由是人的独立性的体现并以经济主体的独立为前提条件,没有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独立的地位和产权(包括法人财产权),是不能实现选择的自由的。
市场经济的平等特征是人的独立性的引伸。因为独立,就意味着不存在谁服从谁的从属关系,这正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的本义。平等也是人的独立性的要求,没有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就会出现一方强制另一方,另一方的独立性就将丧失。
人既然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获得了相对的独立自由,并与经济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那么他们的联系就只有靠他们的共同意愿、允诺和遵守的信用来维持。共同意愿的形式化就是契约。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双方地位的独立平等,没有一方强制另一方,而是共同意愿的达成。
市场经济主体摆脱了血缘宗法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自主经营的权力。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独立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保持主体权力与义务的均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人都须接受同一的法律标准的约束,以法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这就是法治。
经济主体的利益独立,必然使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展开激烈竞争。独立的经济主体对机会平等和扩大选择权的追求,必然冲破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非关税壁垒,打破资源的制约和市场相对狭小的限制,不断扩大市场的开放度,使社会分工和协作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源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包括其核心机制即资本——劳动间的对立统一机制,又包括供求、价格、竞争等外部机制。资本和劳动的紧密结合根源于二者对物的共同的依赖性,即它们都是通过商品、货币、价值、剩余价值、交换价值等来表现、实现和确证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根源于二者利益的相对独立型,即劳动收入——资本增殖额之间的矛盾。商品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及供给者需求者内部的竞争引起的供求与价格的波动及其相互作用,源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竞争是各个经济主体互相排斥地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过程,它来源于主体利益的分离性和机会(利益)的有限性,这是因为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竞争就无从发生。而没有竞争,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就会停止,价格规律不能实现,市场效率就无从谈起。价格的变化是买卖双方利益的变化,主体没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意愿与权力,对价格的变化就不会有灵敏的反应,价格上升不会增加供给,价格下降也不会增加需求,价格对供求的调节作用,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也将丧失,市场将停止运作。
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根本上揭示了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区别
“人的依赖关系”阶段是人的发展的最早的阶段。人的发展是与两种不同的“依赖”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其一,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表现出人对自然的动物般的依赖;其二,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表现出个人对共同体的绝对依赖。“人的依赖关系”决定了经济主体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或者是不以货币为媒介的物物交换,或者是依靠超经济强制或欺骗维持的不等价的劳动交换。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只能是自然经济的生产形式。而在人的发展的“自由个性”阶段,人不但摆脱了对人的依赖,而且摆脱了对物的依赖,“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产品因其极大丰富而像空气和阳光那样失去了交换价值,个别劳动已直接是社会劳动,无需进行劳动交换。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无疑是借助于产品经济的生产形式来实现和保证的。惟独在人的发展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人摆脱了对人的依赖,生产者有了独立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生产者只有依赖于“物”,即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价值、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等才能不断地促进社会再生产,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除了商品经济以外,别无它途。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市场经济的效率之源,是市场经济能够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杠杆的内在秘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说明了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服从和服务于它。“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历史作用就在于促进人的独立性的生成”,为人向“自由个性”阶段的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应了人类社会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原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真谛和终极价值。
目前,从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实际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远未健全和完善,它还只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应有的价值还远未展现出来,并且由于各种难以预料的主观、客观、历史、现实、内在、外在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它的价值的实践与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是曲折的过程。但无论如何,历史终将证明,它将不断地、顽强地为自己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真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104.
单纯地划清这三个部门法的界限是毫无意义的,倒有画地为牢之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200年前的商法有没有现在这么丰富?200年前甚至还没有经济法呢!我们通过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关系的梳理,为的是更好地认识它们的品质或是精神,因为精神是永恒的。
通说认为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2古代诸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抑商倾向(所以通常以为我国才存在抑商传统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当时农业受到重视,是古罗马公民经营的行业,3所以古罗马的市民法乃是一部农民法。尽管民法对私权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均有调整,但民事权利的设定与保护就其基本目的或功能而言,并非像我国流行理论中提到的那样是对商品经济关系予以调整,而是对私权的保护,是实现私权的手段。4民事权利中人身权利的设定和保护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财产权是第二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进入公元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当商业革命迅猛发展之时,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它的需要。正如伯尔曼所说:5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有学者将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6 1、罗马法的一些制度束缚了商业的发展。2、罗马法缺乏解决新兴商业关系的现成制度。
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地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二者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上各有侧重。民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而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问题。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据着统治地位。然而,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7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尽管为适应需要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个体极度扩张的积累打破了经济运行的平衡,进而威胁到社会整体利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制约了个体效益的实现,以至于再也不能无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与重要性。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内在价值的经济法在一战后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实为当代法学领域内的活跃分子。
有学者以商法的公法化趋势为理由主张商法应当归入经济法。我们认为两者仍有实质区别。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社会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事主体自身力量,最终还是为了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排除政府公权力的任意介入。
综上,我们看到了民法 商法 经济法这样一个发展的序列性。简单地说,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罗马法应运而生。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民法不适应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商法。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于是又产生了经济法。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为了满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需要。说到底就是马克思关于法律与经济两者关系的经典理论。这样的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种内在的生长性。在当今社会,正因为菜市场里的讨价还价和证券市场里的股票交易是同时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如有些学者所言,8私利既是导致时常高效率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少不了商法和经济法的平衡。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的许多商事法律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本本上而没有能落到实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像证券市场和破产这样的商事制度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类似的制度当然就缺少之前提到的内在生长性,不能落地生根。所以,当务之急不是盲目地移植西方的先进制度,而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在推广商法的精神上。当然这些都是题外话了,有机会另外撰文予以阐述。
对于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关系,笔者个人以为本文所运用的历史路径是个比较好的突破口。若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三者产生的历史条件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信息,应该能带动一系列理论问题的思考。希望本文能给同学们研习商法和经济法带来一点启发。行文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参考文献:
[1] 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 王有志、石少侠:《民商法关系论》,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3] [日]野津务:《商法总则》,有斐阁1934年版,第119页。
[4] 冯果、卞翔平:《论私法的二元结构于商法的相对独立》,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5]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页。
[6] 前揭书2,第88—90页。
关键词:经济犯罪;人性基础;社会基础
引言
犯罪作为一种视为野蛮的现象,恰恰出现在人类步入文明的进程之后,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却没有变得更加吻于社会,它所带给社会的烦扰也没有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渐渐减轻。甚至有人无可奈何地称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必然副产品。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是长期的和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严重地危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经济犯罪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经济犯罪中,无论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还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经济犯罪自我控制能力最终取决于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主体的自控能力,所以探讨经济犯罪的基础就不能不探讨与之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犯罪的人性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根源的解释首先足从对人性的关注开始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之中,犯罪首先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不安而受到注目的。犯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人的恶行,以及这种恶行所表现的人的相对稳定从而看起来加同与生俱来的顽固恶性。所以,人性之善恶在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思想家那时都被用以解释犯罪的根源。[1]
对于人之所以会犯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在一个人的品行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就要受到责备。如果一个人对其恶性放松控制,其兽性就会活跃起来。这时就必须使用法律的力量,禁止人们不得放望。人性之恶是古代思想名探究犯罪的永恒根源而最早认定的答案之一,是基于对人在群体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性所观察和总结而得出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本身是抽象的、思辩的。恶是伦理评价的结果,恶的属性是对人的品行做出评价而后天加诸于抽象的人性的,而要证别恶来源于人性本身极其困难。人性善恶论虽然似乎难以取得叫确服人的定沦,却在后世形成了久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思想对人性善恶的判断的深远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犯罪生物学理沦尝试着从生物学的观点加以解释犯罪。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就生物学上的观点,均有热点话题其生理上的特征。换言之,犯罪人从其表面上,可以明确地辨认出来,冈而提出“天生犯罪人说”,并促使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犯罪人的遗传方面,企图证明所有真正昀犯罪人均具有人类学上的及心理学上的特征,从而可以与普通人相区别。犯罪生物学的另一理论乃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倾向”。这一立论,在晚近的“犯罪黑数”的研究中获得证明,因为犯罪是分散于社会各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特有的犯罪形态,既没有人类学上的犯罪形态,也没有犯罪阶级存在。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说”,虽然根本无法获得证明,但却为其他学者所接受。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师承老师的学说,又有着新的变化:“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无论他怎样强调社会和环境的作用,他都不能否认动物性这颗“种子”的决定作用。[2]动物性是人类理性的对立物。理性是指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而独有的理智,它可以包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对非理性冲动的控制能力等等。动物性则指人类非理性特性,即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源于动物低级本能的一些特性,它可以包括游移的情绪、无名的激情、动物的、兽性、残忍、嗜血等等。人类的动物性,而不是理性,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在现实中区别与一般不法的根据,是整个刑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制定的根基。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刑法”,刑法是出现最早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人类初期最为繁荣昌盛的法律形式。人类是脆弱的,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智慧经常被动物性粉碎。因为人类的理性与动物性无法断然割裂,人类的理性是在动物性的基础上孕育成长起来的。人类失去了肉体,精神也便无从寄托。所以当动物性基础受到削弱和威胁时,人类的理性会受到更大的削弱和威胁,这时人类的动物性本能便会得到更充分的表现。相反,“仓廪实而知礼节”,当动物性基础得以很好的巩固,理性的枝叶也更茂盛,人类低级的动物性也便得以被遮掩。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如物质匮乏、经济萧条、天灾战乱都可以使人群理性减弱,动物性增强。人类理性的这种波浪起伏,又都在刑法上有着极精确地反映。“重典治乱世”、“盛世用宽刑”都极好地证明着刑法的存在对动物性的依赖和对理性的排斥。
二、经济犯罪存在的社会基础
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行为,或是变态(非常态)行为,可是它却与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功能的运作方式,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犯罪的质与量也就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有所变动。我们观察整部热点话题犯罪的历史,即可发现,每一种社会结构,都会衍生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犯罪形态,每当社会结构有所变动时,假如不是产生一些新兴形态的犯罪,就是促使一些传统形态的犯罪发生质变的现象。[3]
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的犯罪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经济模式变化,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和首要标志,同时也会引起危害行为的种类、数量上的变化,而且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它是确立行为犯罪化、非犯罪化的最终依据。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以正确地解释犯罪现象的时代性,即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步伐而发生的变化。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在积极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还必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产生许多矛盾以及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的消极因素。这些矛盾和消极因素势必对个人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作用和影响,是我国存在犯罪问题的基本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犯罪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
工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且经济活动中又处处存在着从事经济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工商企业社会是个“唯利是图”的社会,追求高利润不但几乎是所有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而且也是人生的主要目的。国外法学虽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但在表述法人犯罪概念时,几乎都把法人犯罪的根源归结为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生产经营目的遂成为各竞争主体突破竞争的“公平”和法规界限的强大内趋力。经济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确定也小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果限制太严,可能在遏制经济犯罪的同叫也挫伤了参与市场竞争者主动从事经济活动的创造性、积极性;而放得太宽,则可能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从面最终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利弊交织的“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所独有的基本特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偷、抢、骗)并不具有。由此也就要求立法者在圈界经济犯罪时必须要有新的、对策性的反应。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经济犯罪同经济活动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宏观上对经济犯罪采取对策时必须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保持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西方刑法对经济犯罪处理上比较慎重,原因大概源于此。
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即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独立性、自由性,而不再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或某些个体的依附者。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平等自愿订立的契约所规定。正如梅因所说,这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而且商品经济的出现,互利、等价等契约观念的发达带来了利益观念的巨大变化,市场鼓励市场主体追求个体物质利益,并受到国家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尊重。社会从一元的国家、集体利益的状态而走向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状态就成为必然。毋庸置疑,这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物质财富并非绝对丰富的条件下,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赋予的、法律认可的自主性、自由性在市场运行中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同时也给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带来某种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当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的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所以,“人们经常自觉地同时扮演着立法的拥护者和执法的违犯者的角色。”利益的冲突、价值标准的相异性,正是法律之恶和道德之恶相互错位的深刻根源。
从产生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物质根源上考察,我们或许得出以下的结论: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形态下,危害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它与当代商品经济形影相随,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种种制度与非制度的控制手段将其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其危害厉果,使这一代价尽可能降低。刑法仅仅是控制手段之一,而不是手段的全部。
三、结语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与此相适应,不但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并且经济犯罪的态势也具有明显的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连的特点,其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相关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呈增长趋势,而且体制的空档也促发了一些经济犯罪;二是与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关,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性犯罪呈增长趋势。计划经济是集权经济,而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到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仍发挥着作用,这就为以权易钱、钱权交换的“权力寻租”现象提供了现实条件,造成少数掌权者见钱忘义、违法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独特性及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理性地调整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针对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共生性,针对经济犯罪主体的贪利心理的特点,要认识到刑罚威慑力的有限性,要在严密法网的基础上,要将现行刑法“自由刑与财产刑并罚”的重心偏向财产刑的合理运用,适度把握自由刑,以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95.
[2]许发民,于志刚:论犯罪的价值及其刑事政策意义[J],中国人民人学学报1 999.
商号是工商业主体的标记,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也是变动不居和不断扩大的。比如,计算机软件、域名等,就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家族的新成员。作为财产权,根据财产价值的来源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权,比如:对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另一类是工商业标记权,比如:商标、产地名称、地理标记、商号等。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比如:技术发明被用于生产产品,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文学艺术作品的复制发行,可以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工商业标记所显示的财产性,其价值量并不是源于标记的商业性利用,而是来自市场对它们所标记的特定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的评价。人们对产品、服务和商业主体的市场评价反映或折射到它们各自所使用的标记上,这种信誉作为一项财产,储存到标记上,该标记就成了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市场价值的符号。我们知道,价值符号不是价值或财产本身,它们和所反映的价值及价值量之间,只是“标”与“本”的关系。就如纸币本身不是财产,只是一个价值符号或价值证明。商号之所以成为人们重视和保护的对象,就因为它代表着一项重要的财产。
一、商号与商标。作为工商业标记,商标和商号的本质和基本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区别不同事物的符号。同属于识别符号系统。所不同的是各自标记的事物有所区别。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商号则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工商业主体的标记。由于商号与商标有很近的亲缘关系。以至于它们可以互相转化、兼行并用。很多有名的商标也作商号使用。也有很多商号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名气大的商号或商标这种作法更为普遍。像我国的“同仁堂”、“两面针”、“联想”、“春兰”、“海尔”,外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丰田”、“SONY”等。既是商标,又是商号。其次。按照现行制度。商号和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法律效力之范围不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其效力及于全国。驰名商标甚至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和更宽松的保护。商号的专有权则是相对的。一般商号的专有权只在其依法登记的行政区域内就其登记的行业内有效。超出上述限定。商号专有权无效。所以才出现了重庆市有“嘉陵”商号1133家。“长安”商号 67家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这既淡化了知名企业的影响力。也使该标记的区别功能大打折扣。再次。商号与商标同作为商业标记。获准进入市场使用的法律条件不同。商标。只起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其基本功能不因注册与否而受影响。所以。只要符合法律。不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合法地使用。商号则不然。作为营业主体滴号所彰显的是工商业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合法。尤其是对其法律责任能力的政府生管部门的认定。为了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对商业主体的资格与能力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商号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商号和现行制度中的企业名称。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文字表现形式,为该商事主体所专有,既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记,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企业名称,按照现行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除了商号以外,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其中,商号才是企业真正的标记,它是商品经济的需要和市场的产物。其余三个因素则往往是在一定行政区划内与其他众多的企业所共同使用的东西,它们既不为其中任何一个企业所拥有,也不为这些相关的企业所共有。而且,这些东西既不具有人与权的特征,也没有财产权的属性。主要是出于以往多年来行政区划或条块分割的便利,出于计划经济的需要,从计划管理的思维模式出发,人为划分市场的结果,因而实际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强加在企业商号之上的外来的附加标志。企业名称的构成和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既反映出政企不分的行政权力烙印,也显示了浓重的等级观念。这种等级观念和制度,也是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根源之一。商号制度,则没有这种弊端。
三、商号管理体制应当服从市场需要,与国际通行作法一致。首先,很有必要统一称谓。“商号”概念和制度,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的产物,是经济规律要求的必然结果,是客观的。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也无法拒绝。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的。“企业名称”的概念,不可否认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主观的结果,是反经济规律的。在潜意识中,往往容易把“商号”与过去的私营经济联系起来,因而在实践中出现观念与现实的仲突。一方面把企业名称规定为四个要素,同时又强调保护企业名称。实际上除去商号之外的那三部分井不属于企业,谈不上保护,因而要保护的仍然只是“商号”。所以,本文建议放弃使用。企业名称的称谓,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作法,使用单一的“商号”称谓,建立符合实际的统一的商号制度。这样,既合乎市场经济规律,也与国际作法相一致。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游戏规则的统一。要求我们面向实际,更新观念,站在服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看待现存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就是舍弃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企业名称制度,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