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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5 16:53: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纳入城市区管理的区域内饮食摊群摊点的规划布局和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群摊点,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大排档等临时性饮食集中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饮食摊群摊点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市、区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设置、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城市发展局(经市城管局授权、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审批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饮食摊群摊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饮食摊群摊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公平交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有利于维护市容和交通,方便群众生活。
第六条 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设置应遵循市区主干道、繁华窗口地段、居住小区和学校周边严禁设置,次干道严格控制,背街小巷或部分适宜路段规范设置的原则。
饮食摊群摊点集中经营场所设置后,城市区内各街道无固定门店的饮食经营户迁至到饮食摊群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内经营,城市区内其他街道严禁出现占道的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行为。
第七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城市发展局会同规划、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公安、园林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拟定各自辖区饮食摊群摊点布局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需办理《占道许可证》及相关证照。经营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第九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逐步入店经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饮食摊群摊点布局方案,受理摊群摊点经营户的设置申请,初审后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取得设置许可的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由区城管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并凭《占道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要与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户签定经营协议书。
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办,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或者摊群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时经营协议即告终止。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各街道办事处在期限届满前未作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设置摊群摊点应做到:
(一)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下水、储水、食具消毒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群摊点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悬挂证照,统一制式三围一顶防尘棚、工作服装、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
(五)建立健全摊群摊点日常管理制度,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六)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七)遵守和宣传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饮食摊群摊点的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8:30;夜市开市时间为18:00,休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具体经营时间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的“门前五包”职责和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规范的协议书;
(二)持有《占道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三)按照定点规范设置,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不擅自转让摊位;
(四)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摊内整洁卫生;
(五)提供的餐具必须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数量满足日最大用量,且有相应的保洁措施,严禁现场洗刷;
(六)从事炸、烤、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作业的,地面应铺设地板革等防污用品;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饮食摊群摊点为临时设施。因城市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取消的,由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摊群摊点被取消的,经营者持有的《占道许可证》由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撤回,并负责将摊群摊点取消情况及时告之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置饮食摊群摊点。对布局不合理的摊群摊点,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照设置批准程序依法组织撤销或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内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园林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擅自超出摊位经营、提前或延长经营时间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十九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取缔。
第二十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未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出售过期变质腐烂食品从事经营的,由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饮食摊群摊点产生油烟、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饮食摊群摊点搭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同一行为受到执法部门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的,取消其摊群摊点经营资格,撤回《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均有权查处时,实行谁先检查、谁处理的原则,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一大队女子中队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参加了团市委、举办的“青年文明号”示范月活动--“和谐**,青年先行”为主题的**市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示范月,暨青年文明号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主题活动,并积极将活动引向深入。为即将面临毕业及待业学生简述了自己参加工作的经验,社会经历,帮助他们更好的了解社会,为走出校园,跨入社会奠定基础。
为推动城管志愿者工作的开展,女子中队还积极参加了“五·四”城管青年志愿者启动仪式,与**四所高校**师范学院、**城市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卫生职业学院进行结对,向四所院校学生志愿者代表发放了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并带领学生志愿者队伍走上街头,为市民发放宣传册,介绍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让志愿者们切身体验了城市管理工作,了解城市管理,而且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城市管理现场课,使到会的青年学生志愿者及现场的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城管工作,理解城管工作,拥护城管工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我们人性管理执法服务的新模式。
在各项主题活动大会后,女子中队以“两促进、两提高”为宣传主旨开展走进校园活动。
首先,队员们以图文并茂的宣传图片、法律法规宣传单页及**市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等材料,为在校的学生深入浅出,直观具体地介绍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职能,以及市区主要干道市容市貌管理现状。并结合学校周边实际,指出城管领域违法现象的实质,尤其是乱摆卖、流动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向学生阐述现代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对他们进行相关法规宣传,剖析城管文明执法的积极性,呼吁与会学生讲究卫生、健康饮食,以城市主人翁的思想自觉抵制乱摆卖和流动经营行为,力争城市管理从我做起、人人自觉参与。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目前还是由住建局市政管理股管理。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目前还是由住建局市政管理股管理。
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执法工作
目前还是由住建局市政管理股管理。
四、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执法工作
1、开展的工作和成效:配合县住建局市政管理股开展工作。一是随机抽查。通过道路设点检查、联合夜查等方式,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倾倒工程渣土等行为进行排查。二是依法整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巡视巡查3次,通过教育手段,县城内减少了私自开挖、乱倒、随意运沙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行运输。
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近几年正在进行风貌改造,期间来运输车辆多,运输不规范,再加上没有设定专门的卡点或检查点进行运输规范检查,导致县城内经常出现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县城整体环境卫生。
3、工作建议:一是设置检查点。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存在超载,是否进行包装或包裹,一旦发现违规运载立即进行就地整改,才可进城。二是加大公告及警示牌的设立。要求所有运输工具,如:货车、大卡车、拖拉机等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进城,中途不能随意停车卸货,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1、开展的工作和成效:一是联合执法。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餐饮服务油烟排放检查,检查发现县城内80%餐饮行业油烟排放不达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查处不规范的油烟排放行为,要求限期整改、责令整改。二是督查成效。要求所有餐饮行业一律达到油烟排放标准,从而全面整治规范提升油烟排放作业,纠正教育5次。
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意识淡薄。餐饮油烟污染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城除大一点的餐饮行业外,都没有安装抽油烟机的意识,认为抽油烟机成本高、使用率低,没必要。二是存在假行为。多多少少的餐饮店在遇到检查时使用油烟机,其他时刻用来摆设,没有真正从心底里认识油烟污染的必要性。
3、工作建议:一是加强油烟污染危害性的教育。集中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危害性的座谈会,让餐饮行业认识油烟污染的严重性。二是强制要求所有餐饮行业装置油烟机,签订责任书,谁家不按照油烟污染规定,要求市场监管局依法一律取缔营业执照,从根本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
六、露天烧烤污染
目前还是由住建局市政管理股管理。
七、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污染执法工作
1、开展的工作和成效: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私自焚烧检查工作的部署紧密配合。一是全面巡察。加大执法人员对城中村、居民小区、后街、垃圾桶等地方的巡查力度。二是联合教育。联合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以“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为主题,宣传严禁私自焚烧垃圾、干枝、衣服等,若发现存有这种行为或是因这种行为引起重大事故的人员,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同时报告上级森林草原指挥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截止目前暂无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污染执法行为。
【关键词】如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执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接连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如何改变目前城市综合执法现状,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期望,又不导致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成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不配合
在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现象经常出现,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负面报道中,很多是因为暴力抗法后执法者出现的暴力执法现象。
1.2 城市综合执法缺少强制力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若进行过度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
1.3 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 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 问题原因分析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相对管理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不畅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内因。
2.2 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 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3.1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使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改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偏见看法,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积极配合执法,构建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 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3.4 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此文公开)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河湖和水务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河道上口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范围。
河道上口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墙顶)边线、无堤段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正常发挥功能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蓝线划定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第七条 蓝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蓝线应当通过蓝线专项规划来划定。
第九条 蓝线专项规划按河道分级管理规定,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未编制蓝线专项规划的河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蓝线进行划定。
第十条 蓝线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河道流域规划等确定河道的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河道上口线、保护控制线;
(二)河道上口线标高、河底标高;
(三)河道中心线控制点坐标。
防洪河道除划定蓝线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一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确定符合河道流域规划、技术可行的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章 蓝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河道、区管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蓝线规划设立蓝线界桩,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线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查处。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蓝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河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
(五)擅自圈圩、打坝;
(六)其他对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蓝线规划。
第十五条 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确需在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绕品位,抓创建
坚持把“三城联创”作为推动城市管理上台阶的有效载体和抓手,全力以赴,竭尽全力做好工作。一是切实抓好绿化建设,让城市绿起来;二是切实抓好亮化工程,让城市亮起来;三是切实抓好市容市貌,让城市美起来;四是切实抓好市政维护和车辆停放,让城市畅通起来。确保“三城联创”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围绕基础,抓项目
一是续建公园项目。完成公园绿化和园路工程建设。在县城规划区面积10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初步建成数字化城管平台,完成各业务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集成的前期工作。
三、围绕实效,抓管理
1.健全法制保障。加强对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机动车停放难、城区建材加工、汽车维修、洗车站点、废品收购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从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为日常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建筑工地整洁。所有工地一律按规范建设车辆冲洗平台,运输建筑材料和余土车辆一律安装防撒装置,做到车辆封闭运输,不带泥土上路和跑、洒、滴、漏。同时工地围挡设施做到整洁美观。二是户外广告整治。拆除各类违规广告牌,规范准入审批程序,对城区主要街道店面招牌进行改造,对新区建筑物店面招牌设置严格监管审批,禁止使用喷绘材料,做到“一店一牌、大小统一、白天美化、晚上亮化”。三是违章占道整治。开展出店加工、车辆维修、废品回收、占道洗车、流动摊点等专项整治行动。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实施长效管理。四是市场秩序整治。取缔占用市场通道摆摊设点,拆除市场内乱搭乱挂遮阳挡雨棚,切实做到划行规市,秩序井然。五是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做到清扫保洁全覆盖、常态化。六是车辆停放秩序整治。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规范停车秩序,协助县交管大队做好大型货车、农用车、小汽车等停放秩序的管理,同时规范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停放秩序。
3.加大市政、环卫、路灯和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力度,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加强对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等行为的日常管控和查处,保障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
4.加大公园绿地建设,严查损绿毁绿行为。巩固城市绿化成果,对已建成的公园、广场、游园按要求提档升级,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和改善植物配置,丰富内涵,提升品位;对“损绿毁绿”行为,发现一起严处查一起,真正使城区绿化景观得到有效地保护。
四、围绕素质,抓教育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结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为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通过公益性广告、建筑围挡、印发宣传单、网络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通过公示栏,曝光台等形式,确保每周电视有图像,对违规人员进行警示和告诫,强化市民的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四是注重口头宣传,对违规者宣传教育在先,处罚在后,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他们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支持管理。
(一)管理力量有限,监督缺位。笔者通过《正宁路夜市一周工作日程表》了解到,夜市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晚6:00—次日凌晨2:00)不仅要负责检查市场卫生,督促各摊位搞好本摊位卫生,还要负责检查各摊位液化气罐、检查各摊位用电情况、核查用电度数、检查摊位工作人员的着装、监督保洁工工作等一系列工作。夜市共有摊位127家,管理人员共两人,夜市管理人员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笔者在跟随夜市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管理人员对一些环境卫生尤其是垃圾处理问题走马观花,很少涉及一些具体的管理内容,对其夜市其他管理情况更是有心无力。
(二)针对各摊位营业期间垃圾处理的监管缺乏制度依据。管理人员表示《夜市工作人员职责》第八条中规定要求夜市管理人员要监督管理好夜市环境卫生,维护好市场秩序。但是,该规定未对如何管理环境卫生作出具体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夜市违规处罚条例》中对各摊位营业期间的垃圾处理情况也未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
(三)多民族混杂,管理难。访谈中,管理人员表示正宁路夜市上的营业人员有回族、东乡族、汉族等不同民族的人员,同时,也存在各地区的人员,有甘肃当地人、有安徽人、重庆人、河南人、山东人、陕西人等等,不同民族的人、不同地区的人混杂在一起做生意,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生活习惯,就管理员而言感觉管理工作很棘手,管理人员张师傅还表示工资微薄,也不愿去招惹各摊位摊主,给自己添麻烦,能管就管,不能管就不管。
二、建议和对策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针对正宁路夜市,笔者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如下:
(一)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根据《环境法》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笔者了解到正宁路夜市是由城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白银路街道负责共同管理,并以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正宁路夜市青峰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正宁路夜市环境卫生进行过集中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以解决秩序混乱、环境卫生差和摊点外溢等问题,并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夜市管理机制。但是夜市的整治是否能够长效化而且让夜市的环境、秩序得到根本改善,很多人对此纷纷表示,开始整治时可能有变化,但是专项整治过后,环境卫生等问题又死灰复燃,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笔者认为青峰管理公司对夜市的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力度,政府应要求管理方时时监督,恪尽职守,限期整改、规范经营,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承包管理的公司给予奖惩措施,促进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管理方的积极性。
(二)正宁路夜市青峰管理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更为规范、详细的夜市工作人员职责规范,使其更有操作性,就夜市环境及秩序等方面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夜市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服务项目应细化并加以规范。同时,正宁路夜市青峰管理公司对夜市秩序、环境卫生的监管也未达到一定的强度。所以,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摊位的监管,如增设管理职位,提高管理人员待遇,通过专人专管的方式对各摊位的卫生责任制进行监督,并设立奖惩制度,对于合格的摊位给予奖励,对于不合格的摊位给予罚款惩处。奖励的方式可以通过减免租金、评比流动红旗,如设立最佳摊位奖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多民族、多地区人员混杂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创新性的管理模式,引进自治负责人制度,如将各摊位按照经营类型的不同重新组成管理小组,采用民主推选的方式推选出自治负责人,自治负责人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三)各摊位应按照相关夜市管理规定切实尽到自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