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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03 16:58:1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篇(1)

土地复垦学双语教学实践教学

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2]王世东,刘昌华,陈秋计,张合兵,常玉光.“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9):102-104.

篇(2)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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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基本农田保护及推动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效益为目标,大力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加强沟道土地整治,不断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为我县经济建设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通过综合整治农村田、水、路、林、村,复垦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和因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土地,完成沟道土地整治项目3000亩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两个批次,第一批项目动工面积1500亩,净增耕地1200亩,第二批项目动工面积2500亩,净增耕地1700亩。

三、方法步骤

(一)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各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可开发整理的旧村庄、荒草地进行摸底,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送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纳入项目库,统筹安排。

第一批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目前已完成前期踏勘工作。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规划设计和项目立项工作;4月10日前完成招标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施工任务,待第二批项目完工后统一报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批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前期踏勘、规划设计和项目立项工作;4月30日前完成招标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施工任务;7月31日前报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二)沟道土地整治项目

沟道土地整治项目,年内计划完成整治任务3000亩。4月5日前完成沟道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4月20日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4月30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预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5月10日前动工实施,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沟道土地整治任务。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可开发整理的旧村庄、荒草地、进行摸底上报,协助国土局踏勘项目,负责项目区移民搬迁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和预决算审核,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项目开发地块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新增耕地土壤检测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保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县林业局:负责项目区涉及使用林地报批和纠纷协调等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负责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会同财政、审计、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申请省、市验收确认。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和各镇、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兼)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社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篇(4)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11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2011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1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2011年5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

篇(5)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5-1

1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1 严格项目入库管理

要根据年度农村土地整治计划,在群众自愿、村社申请、乡镇建议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项目选址的综合条件,认真选择安排项目。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1.2 严格项目初设管理

要从提升项目整体形象出发,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规划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必须保持一致,应科学指导施工、方便监管和验收。

1.3 严格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消减项目投资,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申请。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制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予以验收和申请新增耕地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质量等级、施工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全程管理,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

1.4 严格项目利用管理

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2 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2.1 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2.2 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

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应采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3 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1 严禁盲目大拆大建

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3.2 切实尊重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和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的工作,将工程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施工方式和可以组织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内容等进行公告,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工程和施工方式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个别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土地平整中挖填土方等工程建设内容,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应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协助加强工程监理,农民代表监理应每天在监理日志上签字,并对其认定的质和量负责。

4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工作

4.1 加强组织领导

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区县政府主导、国土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4.2 做好权属管理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4.3 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4.4 积极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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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篇(7)

一、项目基本情况

耿武村位于仲兴乡西北部,全村632户,2607人,有9个自然庄,总面积8800亩,其中村庄占地1900余亩,通过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将原有9个自然庄拆并为耿武、双丁、欧庄三个新区,需拆迁600户,拆迁面积11.3万平方米,新建农民新居600套,85000平方米,规划占地280亩,新增耕地1600多亩,耿武新农村建设采取以“村民为主,村级负责,乡级指导”和“科学规划,统一建设,配套齐全,节约耕地,突出特色”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耿武新农村由省城乡规划设计院设计,上海瑞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计划该项目于2011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二、采取主要措施

土地整理是项目建设的龙头,为抓好该项目顺利实施,乡党委成立了以孟庆伟书记为总指挥、朱卫生乡长为常务副指挥的项目指挥部,下设建设组、摸底调查组、宣传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和工作办公室,加强对项目工作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具体抓好项目实施。

(一) 认真勘测、科学规划。县国土部门邀请省规划设计院和南京规划设计院分别对村庄土地进行现状测量、制图和制定复耕规划。遵照“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沟成网,旱能灌,涝能排”的项目要求,根据实际科学设计出田块、水系、路网,便于灌溉和机械化作业。

(二) 加强引导,尊重民意。通过对项目区所有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和征求意见,组织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三次到肥东、肥西和长丰等地学习考察,98%以上群众均表示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在工作组指导下,组织村民对村庄整理前田块、宅基地等进行丈量登记,重新确认,对地面附着物,主要是房屋进行丈量和登记,排查矛盾,解决纠纷,为此后补偿和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精心施工、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三个新区统一建设,均安排监理人员入驻,组织群众代表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公平分配,消除隐患。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整理出的土地和新建农民新居分配原则和方法。根据村民实际,除公共设施及户均宅基地占用外,整理出土地重新分配,界定土地权属,由村民签字确认,统一流转,即“帐分、地不分”。对农民新居分配按房型结构实行抓阄分配,消除人为因素。

三、关于新村建设

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确立了耿武、双丁、欧庄三个规划新区,以“农村特色、城镇标准、皖北新村”为主题,以“宜农、宜居、宜游、怡人”为目标,以“政府引导、群众主体”为原则,在规划上,彰显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水、电、路、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完善,文化活动中心,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休闲娱乐、老年公寓等功能齐全。目前老年公寓建设完成。

在建设上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精心施工,新建二层楼房600套,单套面积158平方米,并设有后院、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比较符合本地特点。600套农民新居正抓紧建设,100套主体工程已经完成,预计明年4月份将全部完工。

四、关于农业产业调整

该村原来是国家土地治理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加上这次土地整理,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基本条件。在项目上将着重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规划将整理出1900亩土地化为特色农业区、现代农业试验区等两个功能区,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关于土地复垦

根据县政府要求,保障县重点工程用地,在双丁、耿武、小薛家三个自然庄实施边建设、边拆迁、边复垦,目前已拆迁82户,砍伐树木1.8万棵,在拆迁方面:坚持走群众路线,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根据农民意愿办事情,采取农户申请,村委会同意,乡政府奖励,并签订自愿拆迁协议书,由农户自行拆迁。对于拆迁有困难的,村委会予以一定的帮助,形成“拆迁户舒心,干部顺心,政府放心”农村拆迁新模式,从而确保拆迁方面完全尊重民意,不仅完成了县政府下达300亩的土地复垦任务,而且还完成了740亩县政府重点工程用地指标。

虽然该项目任务重,资金缺,工作量大,风险高,难度大,政策性强,但在乡村两级干部的努力下,在群众的广泛参与下,从规划设计到实施建设,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征求农民意见,按农民意愿和要求修正和整改,确确实实让群众满意。

六、几点启示与思考

1、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政策与愿景宣传为前提:新农村相关政策宣传及规划愿景宣传,是提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性关键,让农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得到实惠,看到希望。

2、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加强领导与协调是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求较高职位县级领导主抓新农村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新农村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资金需求量较大,像耿武村600户,整村推进整个项目需要资金约1个亿,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问题。新农村建设必须进行项目整合、多元化投入、社会多方参与,方能解决资金投入问题。耿武村是以土地整理项目为龙头,依县政府文件规定,按净增耕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解决农民新居建设启动资金,同时选择较为实力建筑商垫付一部分,确保农民新居顺利建成。关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问题,在道路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争取财政补贴,供电问题采取申报农电整改项目争取供电部门支持,自来水问题采取申请国家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水利方面采取申请水利项目,现代农业建设申请国家标准化农田建设项目。所有这些都得上级部门支持和乡村两级积极争取才能实现理想目标。

4、旧村拆迁彻底、农户搬迁新居是新农村建设成功标志之一。拆迁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操作不好会引发各种矛盾发生,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更甚导致新农村建设失败,造成严重社会问题,给政府背上沉重负担。因此,拆旧工作一定要结合实际,反复讨论,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科学合理制定拆迁方案和补助方式,公平、公正、公开,营造良好拆迁氛围。农民配合拆迁,农民自愿拆迁,杜绝强行拆迁,确保好事做好,干成事、不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