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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碳减排的含义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碳达峰:在某个节点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顶峰,并呈现出下降的一个趋势。
碳中和:通过节能减排、产业调节、植树造林、优化资源配置等治理二氧化碳的手段,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甚至是回收利用,以此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的目的。
在环境日益恶劣的时代,全球的温室效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在感受到环境逐渐恶劣的同时,也在不断为治理环境而努力着,毕竟这关乎着人类的共同家庭,所以环境治理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看到一些环境治理的热点,其中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两个常听到的词,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它们的含义。
无论是碳达峰还是碳中和,都是属于二氧化碳治理工程中的一种概念,而在这项工作中,有一个概念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碳排查。碳排查这项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作为单位,来统计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这个排查工作,在整个二氧化碳治理体系中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统计清楚二氧化碳的排放,才能针对性地去处理,做出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做到碳达峰和碳中和。
环境治理已成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治理好环境,调节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而且,从大的方面来说,实现碳中和和碳达峰对于全人类来说都有重大意义。
碳中和碳达峰的含义及意义
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碳中和碳达峰的意义:碳达峰碳中和是系统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工作,覆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部门,涉及生产和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制定科学的行动方案,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方法
不能只依靠节能提效带来的能源需求降低,也不能只依靠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的能源电力部门脱碳,而必须依靠各经济部门和各能源行业的全面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呼唤着技术的快速突破和市场的有效激励,需要有突破性技术支撑。
关键词:碳排放权;差别责任;熵权法;TOPSIS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图分类号:F205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formati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the only way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markets, the priority task at this moment is to address the initial allocation problem of carbon emissions in various provinces based on the demarcation of distinct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the index weight matrix based on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using vertical distance instead of Euclidean distance to measure the approach degree to the ideal solution, so as to build an area allocation method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n this basis, have a simulated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of 2020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 in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 then have a test to the result of the distribution by the harmonious degree of function model, confirme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of this allocation method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rights; variant responsibility; entropy method; TOPSIS
引言
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引发的温室效应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生存,迫使人们不得不摒弃传统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低碳发展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早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宣布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45%,并于2011年制订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我国已有京、津、沪、渝、鄂、粤、深共“两省五市”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并预测将于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使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碳排放权逐渐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后又一崭新的价值符号[1]。作为解决碳排放产权纠纷的重要市场调节手段,碳排放权分配必将成为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石和重要构成。因此,如何恰当衡量不同区域的差别责任,寻求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阶段性难题。
1 文献综述
碳排放权交易是由排污权交易概念衍生而来的,其建立和推进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还包含排放权的划分、设定、存储和管理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是制约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2]。碳排放权交易以碳排放空间的限制使用为基础,通过确定排放总量和分配标准,以碳配额方式分配给相关地区和企业,使排放主体带动排放权的自由交易,并以市场为主导促进碳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世界诸国的低碳经济实践中,构建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控制碳排放和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3]。
作为碳交易顺利推进的基础与核心,碳排放权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当下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分配原则的确定,普遍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的核心是设计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然而如何将分配原则合理嵌套于分配模型中,依旧是当前研究的难点[4]。在碳排放权分配实践的研究中,Kverndokk[5]以人口规模作为分配指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进行早期尝试,但该种方法忽略了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限制。Janssen等[6]对此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人均GDP、能源使用量等指标,并对世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Miketa等[7]依照人均排放机制和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将全球划分为9大区域进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然而,这些研究均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分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碳减排形势的愈加严峻,关于国内碳排放区域分配的研究亦逐渐兴起。史记[8]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采用DEA-CAF方法对省际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并通过效率分析证实其研究方法优于传统分配方法。Chang等[9]通过对我国区域的碳减排潜力、经济发展及减排责任进行衡量,对区域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做出了深入考量,并提出了减排潜能的聚类分析方法。郑立群[10]对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评述,对责任分摊下存在的问题予以阐释,并基于投入导向的零和DEA模型对我国省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公平偏离指数最小的分配方案。刘晓[11]以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需求量为依据,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对不同原则下我国各省市的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分配效率检验证实了前瞻性原则下分配效率的最优。
综上,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分配研究的不断深入,已逐步意识到公平与效率在碳排放初始权分配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对于碳排放权分配公平性的测度,大部分研究以碳排放总量或人均碳排放量为依据,不足以衡量区域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且对于分配结果有效性的衡量仅仅以碳排放效率为测算依据,导致分配原则与分配方法的脱钩。在研究方法上,层次分析法因受专家的知识水平及经验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人为性,特别是在权重矩阵的确定时,主观因素的缺陷尤为明显;DEA方法由于将随机干扰项都视为效率因素,在测算中容易忽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同时,该方法的评价易受到极值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将改进的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区域分配中,即采用“垂直距离”替代“欧氏距离”以衡量方案的理想度,并采用熵权法确定指标的权重矩阵,消除了权重分配的主观片面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的减排承诺,对2020年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尝试。
2 分配路径与指标构建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之区域差异明显,复杂的经济结构和异样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区域间的经济、文化、消费等诸方面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不同省份间的历史碳排放、减排现状和潜力等方面的明显差距,从而形成了对碳减排的不同诉求。因此在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差别责任”,即在总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碳排放量、产业类型等诸多要素有差别的承担责任。倘若碳排放权分配不均衡,可能导致区域间“碳转移”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整体减排。在充分考虑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充分体现区域间的“差别责任”,本文在分配准则上按照地区减排责任、减排能力、减排潜力和经济发展四个维度,根据指标差异予以区别对待,并将这种差异化以不同的分配准则来体现。
为了保证区域间“差别责任”的公平和有效,本文在指标选取上兼具全面性和代表性、系统性和主导性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指标定量特征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4个维度8个指标构建一个多属性、多层次的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从分配结果来看,山东、河南和河北的碳排放权分配比例最大,分配比例依次为:7.83%、6.90%、6.53%。这主要是源于这些省份的人口相对较多,经济亟待发展,由此造成一方面历史排放量、人均累积碳排量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较为迫切,从而导致较高的分配比例。而青海、海南和宁夏的碳排放权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次为:0.36%、0.55%、0.76%。这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历史排放水平较低,加之碳排放强度较高,从而获得相对较少的碳排放权分配。从剩余系数来说,在差别责任视角下,2020年完成较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45%的目标,不同省份的责任不尽相同,碳排放强度降低40%以下的省份有福建、甘肃、黑龙江、河南、重庆、广西、山西、四川、安徽、江西、海南等11省市,说明这些省市的减排责任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碳排放强度降低45%以上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宁夏、辽宁、内蒙古、上海、青海、贵州、吉林、山东、陕西、江苏、新疆、浙江、广东等15个省市,这些地区在碳减排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大。
4.3 分配模型评价
上式中, 表示分配结果与理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分配结果与最低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理想排放量与最低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通过代入数据计算可得,分配模型的最终总体和谐度 ,表明分配方法合理,分配结果能够在实现总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需求,体现了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结语
在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梳理的前提下,构建了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4个准则层以及下分的8个指标体系,并对相应指标的含义进行界定。将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分配方法的研究中来,针对“欧式距离”存在的缺陷,采用“垂直距离”予以改进,在指标权重的度量中,采用熵权法予以测算。然后针对中国政府2020年预完成的减排承诺,在区域差别责任的视角下,采用上述模型对区域间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同时,采用和谐管理理论的方法对总体分配的结果进行和谐度检验,结果显示,总体和谐度为0.8256,证实了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结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碳排放权分配方法仅仅是对一定限度的碳配额划分比例的过程,因此配额总量对分配结果的贴合度具有重要的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要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一方面便于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最低限度降低碳约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在碳试点建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完善碳排放权分配模式,避免仅在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而导致的“碳转移”现象的发生。此外,依照差别责任的原则,在碳排放权指标选取上应充分体现地区的基本情景,通过分配数量合理明晰区域职责,保证经济阻尼作用最小状态下减排目标的顺利达成。
(3)为了保证碳排放权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建立相关配套管理机制,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监督以及检测计量等工作,保证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完善的分配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并且可以甄别出碳排放权的过度囤积,有效避免价格的异常波动,保证排放权分配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 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2]何晶晶.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初探[J]. 中国软科学,2013(09):10-22.
[3]王庆山,李健. 弱关联性约束下中国试点省市碳排放权分配效率研究[J]. 软科学,2016(03):81-84+107.
[4]令狐大智,叶飞. 基于历史排放参照的碳配额分配机制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 2015(06):65-72.
[5] Kverndokk S. Tradeable CO2Emission Permits: IntialDistribution as a Justice Problem[J]. Environmental Values, 1995,4(2):129-148.
[6] Janssen M, Rotmans J. Allocation of Fossil CO2Emissions Rights Quantify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J]. Ecological Economics, 1995(13):65-79.
[7] Miketa A, Schrattenholzer L. Equity Implications of Two Burden-sharing Rules for Stabilizing Greenhouse Gas Concentrations[J]. Energy Policy, 2006(34):877-891.
[8] 史记. 碳排放强度控制下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研究[D]. 吉林大学, 2015.
[9] Chang K, Chang H. Cutting CO2 Intensity Targets of Interprovincial Emissions Trading in China[J]. Applied Energy, 2016,16(3):211-221.
[10]郑立群. 中国各省区碳减排责任分摊――基于零和收益DEA模型的研究[J]. 资源科学,2012(11):2087-2096.
[11] 刘晓. 基于公平与发展的中国省区碳排放配额分配研究[J]. 系统工程, 2016(02):64-69.
在那里,我明白了小气的德国人在所有灯座上安装节能灯的缘由――减少碳排放,也明白他们夜晚的城市常常没什么灯光,像防备空袭一样,都是为了减碳。灯光通明的城市有什么好?给谁看?通明的代价是什么?
如果灯光通明的代价是个人多支付电费,或商家、政府多支持电费,那只是小代价。大的代价也是不可逆的代价是煤转化为电,大量排碳,无辜的地球承担了太多的温室气体。
在斯图加特,许多人骑自行车飞驰于绿色的乡野,他们宣扬的实为一种新道德,即出行不排碳的道德。如果道德可以分为大道德和小道德,小学生见老师敬礼只是小道德,随地撒尿也只是小的不道德,最大的道德是人对地球的责任。简朴是长远的美德。
责任这个词非指人建设地球,千万不要再对地球施以建设,责任是说人对地球生态的尊重,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人活下去,也让地球活下去。责任的含义还包括:减少、延缓以及停止人对地球所欠下的高额债务,人人过一种少碳或无碳的生活。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可以检点的地方太多了。举例说,我长期使用打印机纸的正反面,跟钱无关,跟环境有关。人之写字,已经有些多此一举,白纸只用了一面就扔掉,未免可惜。还有,我卖报纸的时候,捎带好多纸盒,比如牙膏、药盒的纸包装。为此,我受到收废品人的讥笑,他们说,100个牙膏包装盒也卖不了一块钱,你怎么这么贪财呢?随他们说,我心里有数。这些小包装如果随垃圾扔掉,将身陷万劫不复之地,卖纸,还可以化为纸浆再利用,背一个“吝啬”的骂名值得。这些零零碎碎的小纸盒曾经是树,凭什么躺到垃圾堆里?
当然,这个话题可以越说越大。我的一个朋友承包了辽宁大厦的垃圾,垃圾有什么值得承包的呢?因为这里每年有无数会议召开,垃圾口每天吐出散会之后的小山般的会议材料,A4或B5的纸张。少发或不发材料,让写材料的人写得短一些都属于美德,也算公益事业,都符合人对地球所承担的伦理责任。
排碳,当然不只是坐小汽车、点白炽灯、扔掉牙膏包装和材料写太长造成的,过度的衣食住行都导致过量排碳,这只是就人的生活而言。而经济格局里面落后的设备、多余的产能正在导致更多的碳排放。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减排;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共同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2003年,美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欧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碳排放交易额呈爆发式地增长。实践证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碳减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地开展低碳生产和消费。中国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但在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市场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与前述发达国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国才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国首笔碳排放交易。这标志着我们也已在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并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不过,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全面铺开或较大规模地展开,相关法律制度仍属空白。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40%~45%,减排压力和任务可谓相当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或指标成为了可以转让的一种法定权益。在减排政策执行下,这种配额逐渐减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从事低碳排放技术研发、运用和服务的企业能节余或换取碳排放配额继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获得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户却不得不花费较高的成本购买排放配额。这样在市场的调节下,高碳企业就会不断地向低碳领域转移,也会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可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碳减排总量的逐步减少。
作为一种减排机制,碳配额交易方式与单纯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业有更多灵活空间,它们可以按照相对成本的比较,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还是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以成本效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问题。政府仅通过行业碳排放总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让市场的力量来进行调节,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避免对单个企业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从而实现降低排放量的目标。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比传统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税或碳关税更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当一个国家根据碳减排目标确定好某一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后,政府须再将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而再分配给需要碳排放企业或个人。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不再仅是一种减排义务,还是一种直接可转换为金钱的法定经济权益。这种权益不仅涉及地区和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还会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体经济行为或活动的开展。同时,这种权益还会影响到区域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碳排放权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造成影响外,还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另外,这种不公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烈抵制情绪,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对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
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备受关注和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和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决策的独断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决策失误,还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利益集团的不当游说和攻关,防止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分配方式与碳排放权分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其在减排的第二阶段,无偿分配方式所占比例为90%,而拍卖占10%[2]。无偿分配的方式,往往让垄断行业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而对于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却是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出现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垄断企业往往因其实力而获得足够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它们可以轻松地从消费者那边收回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它们还能转让其部分或全部配额而获得额外收益[2]。在这些垄断企业下游的竞争企业,例如金属行业,它们不但得不到免费的配额,还要承受诸如电价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显然不公。欧盟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获得巨额利益足以证明这一点。①另一种不公是,对于这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排放指标进行无偿分配,极容易导致腐败行为,进而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国情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免在中国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偿且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自然在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权的拍卖实行有偿分配,显然与征收碳税相似。而政府通过拍卖的获得资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减排领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业上。同时,大多数企业因为没有能力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初始配额,程序公开、价格透明,可让企业多次参与,灵活处理;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游说,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寻租”,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2]。
无偿分配和拍卖方式哪一个更公平呢?拍卖似乎占上风,但是这种方式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远高于无偿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欧盟将这种两种方式结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种比例组合得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制比较健全且监管严格的国家,无偿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无偿分配的比例就宜相应降低,而应提高拍卖的比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建议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还可能给提前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带来不公。若在分配时,不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其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给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额,显然对该等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阶段实行自愿减排。初始分配还有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和新设企业之间产生不公。若现有企业能无偿获得若干排放权,而新设企业却要必须有偿取得,这对新设企业来说无疑提高准入门槛,显然不公。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制定分配规制时也必须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问题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3]。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 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4]。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当然,徒有严格的立法而没有严格的执法、司法和监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预和暴力抗法等情况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和加强环境执法,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5]。
除此之外,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减少超额排放行为,促进碳排放权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问题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日前,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联合共同设立的亚洲排放权交易所也注册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当然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要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实际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6]。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问题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我们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某个时期的碳减排总量,以及做好国际贸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过多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并将这些排放权过多地无偿分配给企业,可能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于低廉。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故过低的交易价格难以刺激企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欲望和行动,进而导致国家确定减排目标和任务难以完成。另外,中国是碳减排大国 ① 而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过低的交易价格不断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将会迫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将付出更多的碳减排成本。
目前中国企业出售给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充当了一个“卖炭翁”的角色。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最后不得不将碳排放权低价出售。②导致交易价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尚处于自愿碳减排阶段,碳排放权的取得似乎为无偿取得,它们在低价出售的情形下仍能获取一定的转让利润。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在加强调控的同时,政府的另一任务就是制定一个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当然,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监管,都得依法进行,不能仅凭政府官员的意志随意作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为政府的适度调控和严格监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也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防止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政府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当干预和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别是审批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上,应当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审批的效率化。过长的审批过程将导致碳排放交易风险,降低企业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结语
本文讨论的上述问题均属于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且未能形成一致认可的结论,但在立法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却是非常必要的。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方面行动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它们在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比我们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国情存在着很多差异,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制时应注意中国的特殊情况,使我们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为公平和有效。
参考文献:
[1]戴承伟.应推行碳排放配额制度[EB/OL].21世纪网,.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5):66-68.
[3]程会强,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2009,(7):23-25.
[4]孙法柏,李晓芬.“双型社会”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探讨[EB/OL].青岛法学会网站,,2010-04-22.
【关键词】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碳信用
当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逐渐凸显,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罪魁祸首。于是,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减排成为了国际上关注的焦点。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减排手段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强制减排而走向更具灵活性的碳汇交易制度。
一、碳汇交易制度
所谓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关于碳汇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放许可为交易对象的碳汇交易制度,另一种是以跨国投资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目前,碳汇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两种制度似乎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从广义上包括排放许可交易和碳汇项目,而狭义的碳汇交易仅指前者。本文将主要分析狭义上的碳汇交易制度。
碳汇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较早开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有一些相似之处。制度中包括总量控制、配额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之后的执行监督、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等。
在碳汇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额,实际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在碳汇市场中出售多余的配额,而那些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则需到碳汇市场上购买配额,以满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则将受到处罚。这里的配额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在欧盟的碳汇交易中被称为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为了统一简便,本文将用“碳信用”一词来表达以上配额的含义。
碳汇交易的前提是计算出某一地区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即所谓总量控制。不同的地区应根据该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勘测、计算。因为碳信用将来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势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勘测、计算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气候、地形等自然因素,还应将经济因素甚至是社会因素考虑进去。为了达到最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总量确定之后将以一定时间周期为单位逐渐减少被允许的排放量。确定每一阶段的环境总量之后,按照标准划分出单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对碳信用进行初始分配。交易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这对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汇交易制度的特殊性,还应有一项制度监督交易成果的执行,以真正落实减排效果。
碳汇交易与其他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区别在于,碳汇交易往往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国际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华丽地起航却草草地收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闭会后,欧洲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应声下落——从14.6欧元下降到12.7欧元。国际政策以及国际法应尽快为碳汇交易确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几乎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态补偿制度即成为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态补偿从补偿资金来源的角度暂可分为政府财政支出、受益者支出;从补偿领域的角度暂可分为对水域受污染的补偿、对流域受污染的补偿、对土地沙化的补偿、对大气影响的补偿等。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是为了补偿对大气的影响而由受益者支出补偿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碳汇交易制度应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经济学、法学、生态学上的理论。
1、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将经济学理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传统理论认为当市场机制遇到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市场机制也将无能为力,即所谓市场失灵。外部性是市场失灵主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的消费或者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意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与外部性相关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时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比如企业往往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因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将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依照传统理论,一般是侧重政府干预,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称为“庇古税”。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论——科斯定理,该理论主要内涵在于: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会受到市场的驱使而进行互惠互利的谈判,将外部因素内部化。科斯定理为人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经济框架建立起来的。
2、法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使得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在无生态补偿或生态补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排污者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而未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环境保护者履行了环保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可能的发展机会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恶化的可能性增大。通过碳汇交易制度,双方对交易价格协商一致,补偿的额度较有可能得到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同时,碳汇交易制度也是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应用。
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3、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4、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第二,科斯定理的关键部分与碳汇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现实的状态。事实上,在当今经济交往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碳汇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仍是个疑问。
三、碳汇交易制度的正负面效应
通过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碳汇交易制度已初具雏形。现在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其正面与负面效应渐渐清晰。分析这些效应可能能使我们未来的决策更具有效性。
1、碳汇交易的优势
碳汇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减排总体上的成本。通过碳汇交易,企业的减排虽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约束,但又有购买、出售“排放许可”的弹性空间,较之之前以行政强制减排,此举赋予企业更多自,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减排策略。碳汇交易制度在其运转健康的状态下,能够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改进排污的相关设施。这种健康的状态应该是指改进技术的成本要低于其购买相应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过改进技术以减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获得更多收益。
碳汇交易是一项相对开放的制度,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又不限于企业。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这项交易中。之前,对于过度排放的问题,环境保护组织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无法采取实质行动。在碳汇交易市场开放之后,环保组织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参与交易。虽然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碳汇交易还是在企业之间,尤其是大型的能源、钢铁企业之间进行的,但个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兴起。2010年1月,兴业银行和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国低碳信用卡。该信用卡可以根据持卡者的碳排放情况,消除自己的碳足迹,也可通过个人购碳平台购买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经过认证的减排量,以支持减排项目的实施。虽然环保组织或个人的碳汇交易行为必然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有助于环保的发展。
碳汇交易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打造绿色企业形象的工具。在欧盟,减排的义务主要加之于发电、纸浆和纸、炼油、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而一些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开始主动减排并参与到碳汇交易之中。虽然这也许更大程度上是对碳汇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盈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举措间接地也在为减排而努力。在欧洲,一些碳汇交易中介机构生意兴荣,许多没有减排义务企业专门聘请碳汇交易人为他们消除碳足迹、绿化企业形象。
2、碳汇交易的缺陷
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碳汇交易的运作已相对成熟,主要的碳汇市场有:欧盟碳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碳市场等。同时,碳汇交易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首先,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囤积碳信用,导致碳信用的流通不畅。造成这一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企业认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间,于是视其为投资的工具。企业有这样的期待并非无根据,例如“二氧化碳价格在2008年中曾飙升到峰值,接近30万欧元”,在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02年200元每吨的排污权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实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资历较深的企业往往获得的配额较多,因此他们很可能利用囤积碳信用造成垄断局面,阻碍市场竞争。第三,由于担心之后对环境总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获得碳信用越来越困难,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发展,可能放弃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进行盈利而选择储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应如何分配。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当然,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因此,初始的份额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今后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为其能否进入该行业的一个指标。新企业无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场上又无法购得法定指标,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无法进入该行业。长远地看,这将不利于相应市场竞争和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的视角
尽管将低碳会计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是不确切的,但它构成了低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推演基础。Friedman(1970)最早提出了社会责任与企业业绩间关系问题;Roman等(1999)对25年相关文献分类发现,企业社会表现与财务表现正相关文献33篇、无影响或无结论14篇、负相关5篇。比如Murray等(2006)发现英国企业披露较多社会环境信息则同期会有高回报(消除规模效应后仍然成立),而Plumlee等(2007)检验了企业股价与自愿信息披露的关系,特别是将资本成本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企业价值组成部分与信息披露质量间关系,得到企业价值与自愿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的结论。合法性管理理论认为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企业声誉建立,环境信息披露会被用作企业管理公共政策压力的工具。Blacconiere等(1994)认为环境信息市场价值可能在于投资者将环境信息缺乏理解为环境风险,而事前环境信息披露可降低市场的负面反应程度。Freedman等(2004)研究发现政府出台环境监管措施或上市公司发生环境事故都会引起资本市场相关企业股价的负面反应,而企业事前环境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这种负面反应程度。Hasseldine等(2005)以英国企业为样本发现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环境声誉建立有较强影响。这方面的研究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学者的重视。李正(2005)研究认为短期内承担社会责任越多则企业价值越低,但长期看则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汤亚莉等(2006)检验了公司规模和公司绩效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的假设。沈洪涛等(2007)研究发现石化塑胶业A股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价值相关性,披露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刘冬荣等(2008)研究没有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水平与企业价值间的明显相关性,但规模较大企业选择更多的社会责任。总的来说,好的社会责任表现至少不导致差财务业绩。
(二)低碳会计的视角
IASB和FASB最初是制定排污权交易会计对二氧化碳等排放气体进行会计规范,比如FASB(2003)EITF03-14《参与总量-交易机制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基准草案》与IASB(2004)IFRIC3《排污权》。TristramO.West等(2002)、Gray(2002);AldersgateGroup(2007);JanBebbington等(2008);DavidLevy等(2008);GreggMarland等(2009)对碳排放会计含义及内容、不确定性、报告与鉴证等开展了专门研究,提出以专门碳账户处理不确定性和风险。JanekRatnatunga等(2008)认为应包括碳固及鉴证。StewartJones(2008)将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统称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并提出构建思路。国内学者对碳会计进行了探讨,比如周一虹(2005)等对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研究;王虎超等(2010)对排污权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具体问题的探讨;肖序等(2009)对国外碳会计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构建了低碳经济企业碳会计体系。国内外相关文献涉及到碳排放配额会计处理、碳排放风险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但较少有企业碳披露与管理的市场反应方面的内容。另外,国内外对碳排放会计研究多以定性为主而量化显不足,并且定性研究也是视角性创新远远大于知识性创新。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基于目前尚缺乏充分的碳信息披露参考文献,而且碳信息也是以社会责任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形式而对外披露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来推演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国内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且不会导致差的财务业绩。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研究设计与实证检验
(一)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定性披露、非财务量化披露与财务量化披露三种Patten(1991)、Niskala等(1995)、Deegan等(1996)Cho等(2007)及Guthrie等(2008)实证研究表明进行三种形式披露的企业均有较大提高,但定性披露明显比其他两种形式的企业多,并且行业类型(敏感性和非敏感性)不同、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对货币性披露和非货币性披露的运用存在差异。现阶段碳信息披露就呈现出这种多元化,定量核算与定性描述并存,而且已经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开始将碳信息纳入定期报告,其中又多以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载体并作为环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总体上分为七个方面:(1)国家政策。涉及国家一年中重大减排政策、计划和目标;企业对政府号召的响应程度。(2减排战略。减排项目、排污权交易、排放强度、能源成本及减排规划等内容。(3)温室气体减排管理。从事温室气体治理、检测、研究及行政机构和人员情况;企业与低碳生产和低碳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等。(4)年度碳排放总量。企业碳减排方针、年度碳减排目标及成效。(5)低碳设备投资和低碳技术开况以及碳减排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6)温室气体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处置情况。(7)减排支出及收入。缴纳排污费、政府补贴及减排项目投资等。
(二)碳信息评价指数构建
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样本公司年报碳信息进行研究,基本做法是将碳信息分为特定类目并计算每类内容出现频率以描述明显的内容特征。这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研究最多被采用的方法。结合已有研究、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做法以及我国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碳信息披露指标(CarbonDisclosureIndex)具体内容构成如表所示。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如果包括上述1项信息则取1,即如果5项都包括则得5分,然后再根据披露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打分,分值范围从1到5分。两个分值平均数是最终企业碳信息披露指标。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现阶段碳信息在我国属于自愿披露内容,通常社会责任表现好的企业会披露更多信息,显然也更可能披露碳信息,因此可选取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为研究对象。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由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中每股社会贡献值前100名的公司股票组成。我们选取第一期即2009年的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研究其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相关性。选取的100家公司中有96家均对碳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鉴于金融行业碳减排方式及碳交易方式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有本质差异,进一步剔除其中的7家金融企业。这样,共有89家企业的178个样本作为研究对象。碳信息披露指标数据为手工整理计算,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四)模型建立与实证结果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表现较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主要是在环境信息里提及碳信息,定量碳信息更是少见,但自愿披露定量碳信息企业会逐渐增多却是不争事实。企业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企业最为关注的。这里我们将因变量Tobin’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替代变量,碳信息披露指标(CDI)作为解释变量,来研究碳信息披露指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借鉴张淑惠等(2011)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模型中控制了如下控制变量,包括Size代表公司规模,用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表示;ROE为公司净资产收益率;GROW代表企业成长性,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表示。另外,为了控制固定效应的影响,模型中加入企业性质的哑变量STATE,国有企业记为1,否则为0。从而建立回归模型:Y=β0+β1X+β2Size+β3ROE+β4STATE+β5GROW+ε其中,Y:企业价值=Tobin’Q=企业总资本市场价值/企业总资本重置成本=(股权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账面价值;X: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CDI指数的平均数为1.831,说明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充分。模型参数估计及检验结果见表3,该模型的调整R2值为0.405,说明自变量解释了Tobin’Q方差的40.5%,模型可以接受。另外,所有变量的容差都大于0.1,VIF都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问题。实证结果显示碳信息披露指数(CDI)与Tobin’Q两者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负,净资产收益率(ROE)与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企业价值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显著降低,随着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而显著升高。股权性质与Tobin’Q在5%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负。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回归系数估计值不显著。
理论上,企业通过实施碳减排能够得到更多机会降低风险和满足外部需求,从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模型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形成这样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1)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较少以至于资本市场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使用的样本量只代表很少部分企业,也不足以引起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关注;(2)目前碳信息被认为是社会责任中环境信息的组成部分,这样就导致碳信息的增量信息功能缺失而使资本市场反应不足;(3)碳减排及其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现阶段的不对称性较强,短时期内不容易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同;(4)Tobin’Q作为企业价值的替代变量有比较严格的市场有效性要求,这可能导致在我国使用而出现结果偏差。当前要实现资本市场碳信息披露的企业价值反应,其基础工作是构建规范的碳信息披露体系直至碳信息披露准则。
基本启示
“十二五”规划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真实而完备的碳排放数据是交易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碳核算并对外披露碳信息。政治经济学会计观认为应在广泛的组织和制度环境中看待会计功能,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CSEA)的自由观、共和观、沟通观及激进观等学术流派都一致认同会计的制度安排具有创造社会变革的能力。
实证研究没有得出《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报告2011》所言的“更好的财务表现和良好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与绩效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结果的主因之一是碳信息披露规范缺失。碳排放是全球性环境问题,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推动统一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制定,这也有利于全球总减排成本最优化与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不明朗时期碳减排信用的建立。可预见的是表外碳信息披露会逐渐发展为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单元,甚至是编制完全独立的需经第三方鉴证的通用格式“低碳报告”。
[关键词]碳金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08-02
一、“碳金融”的基本概念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如直接投融资、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银行贷款等。在中国,“碳金融”更多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而派生的金融活动。
CDM 指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既能使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也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利用成本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
二、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 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
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 机制转变成有
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 年单位GDP 能源消耗比2005 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我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是全球CDM项目注册认证最多的国家。截至2010 年3 月10 日,共有752 个CDM项目成功注册,获得了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核查认证的减排量证书
(C E R),占全球获认证项目总数的36.3%,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88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项目总量的48.4%。而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 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在我国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碳金融兴起后,由于它独特的社会功能、新颖的运作机制和迅猛的发展态
势,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投身于这一新的业务领域。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实现了信贷规模的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信贷投向应逐渐向符合CDM 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倾斜,带动我国CDM 项目的发展,可以同时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此外,通过促进新能源的发展以带动实体经济摆脱危机已成为当前各国的共识,通过发展CDM 项目,尤其是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无疑可以带动我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接轨。
2.推进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并使其收入结构优化。首先,CDM 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其次,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
3.培养良好的社会信誉。碳金融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逐步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凭借信贷资金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的支持,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工程的开发,最终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能够产生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碳金融业务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绿色信贷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同绿色信贷相比,碳金融的社会效益具有更加客观的衡量标准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银行业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各大商业银行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竞争点,商业银行近期公布的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都涉及了“节能减排、环保、绿色金融”等内容,碳金融正是商业银行践行这些理念很好的突破口。
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趋势。通过金融机制的设计,促进低碳项目的建设、温室气体的减排和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机构角力的新领地,全球新能源经济的快速兴起则会进一
步深化碳金融市场。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应对,充分准备,努力抢占碳金融领域的制高点,不断开拓碳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障碍及政策建议
1.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制定操作性强的碳金融实施细则。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碳交易市场,需要透明、长期、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规范碳金融的发展。只有这样,银行和企业才有碳金融创新动力,才能制订相应的长期计划。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时,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政策制度与国际接轨。
2.培养碳金融业务方面的人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要求较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关机构和人才的匮乏,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商业银行健全对应的机构和部门,以完成碳金融的产品研究、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制定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国内大多商业银行面对这一新兴业务还缺乏专业的部门。碳金融业务需要的是具备化工、金融、法律、外语、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性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还不到位。商业银行内部机构和人才的短缺,使得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部动力不足。因此,银行要加快引进专门的人才,组建专门的团队。
席俊波: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研究
3.加大银行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投入过度集中,数据显示,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5.17万亿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等“两高”行业中,对CDM项目的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贷资金集中在某些行业,在银行调整其信贷资金结构过程中,可能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对一家企业压缩信贷规模的“羊群效应”,从而增大资金退出的难度。因此,建议银行一方面压缩对“两高”行业的信贷投入,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重点关注能效技术评估,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
4.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才刚刚起步,还处于创新的初级阶段。不论是从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比重来看,还是从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将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首先,优先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其次,发展碳交易、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为了使商业银行积极地参与到低碳项目融资过程中来,可以施行“比例担保”。再次,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目前,我国项目融资模式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以CDM模式来实现低碳项目、低碳产业融资的具体模式还处于试验和示范阶段,缺乏规范且可借鉴的经验。
5.加强碳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由于碳金融业务属于新的业务领域, 商业银行应该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风险防范手段,降低和转移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碳金融风险极为复杂,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其次是汇率风险,国际市场碳信用交易一般以欧元、美元等外币计价结算,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碳信用价格。对于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可以运用碳信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碳价格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碳交易市场价格低于CERs 合同协议价格,买方受损;二是碳交易市场价格高于CERs 合同协议价格,卖方受损。对于价格风险目前多采用碳信用期权、期货对冲的方式来应对。碳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国内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其需求方的法律关系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元龙,田野.碳金融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的应对[J].中国科技投资,2009(7).
[2]王留之,宋阳.略论我国碳交易的金融创新及其风险防范[J].现代财经,2009(6).
[3]董玉华.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启示[J].环境经济,2009(3).
[4]张龙清.碳金融与商业银行[J].武汉金融,2010(5).
[5]葛兆强.循环经济、环境金融与金融创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3).
[6]Merrill Jones Barradale.The Logic of Carbon Risk from the Investor’s Perspective: The Expected Carbon Paymen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