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1 15:43: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关于房产的法律知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房违章建设案例描述
2012年8月初,农户蔡某以自家农房与A农商行签订了8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到当地房管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同时,还追加了保证人郑某,约定其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农户蔡某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经多次催讨无果,A农商行至法院要求:1、蔡某还款30万元;2、对蔡某抵押于A农商行的集体性质农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蔡某对30万元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保证人郑某对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承认。但蔡某提出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农房由原来的垂直结构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套房,其实际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载内容不一致,属于违章建筑,以房产抵押无效为由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及原因分析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第一,A农商行与蔡某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蔡某应履行还本付息3075元义务。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郑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进行追偿。保证人郑某出具的《担保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抵押农房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无效,对A农商行提出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农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从案件的形式上看,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房产证与土地证都经正规手续办理,并无存在房产证和土地证变造、伪造的现象。抵押合同经当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存在使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形式要件。
从案件的实质上看,蔡某陈述自己的房子原来是三间连在一起的两层垂直结构的落地农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性质。后来随着房价的飙升,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蔡某把二楼的垂直结构的三间房子打通,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商品房,并加盖了三楼一层,一楼打通作为自己生产经营加工用,蔡某的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变造,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很显然,法院采取了实质上无效的说法,从而导致了A农商行在这个案子中败诉。虽然法院判定蔡某应还款30万元和郑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合法,但是丧失了对农房的优先受偿权,且两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就为最终的合同履行带来了执行上的诸多困难。
防范建议
一、实地查验房产状态。由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大可能会到现场查验房产情况,因此,是否违章只能依靠客户经理的“火眼金睛”去判别。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时,除了要全面核实资产权属、是否租赁、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之外,客户经理还应核实抵押房产是否与房产证、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内容、图样等相一致,以此确认抵押房产是否存在违章变造、改造,或者是属于部分违章还是全部违章。同时面对部分抵押物房产证“一分为二”时,还应到当地规划部门去查卷宗核实是否合法、有效,从而确保抵押物安全。
二、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更要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A农商行通过放贷系统对客户信用信息、生产项目、营业额、支出额、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测算,得出安全的贷款授信值。跳出了“唯抵押论”,主要以第一还款来源来核算借款人的借款额,这样就给信贷资产加上了“双重保险”。
三、加强贷后现场检查。如果借款人在贷后对抵押物进行变造或改造,即使法院判定抵押合同有效,也可能会因抵押物违章难以变现而导致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因此贷后检查同样重要,客户经理应时刻关注抵押物的状态,查看抵押物是否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一旦发现有违章情况,需要求借款人重新恢复原样,或者让借款人重新提供其他的抵押物。不管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检查最好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拍照确认,防止因“举证不详或无法确定抵押物变造、改造时间”而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求助法律途径。如抵押物是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的,客户经理在与借款人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必须要向法院提讼履行不安抗辩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恢复原状。
按照市局法制科工作安排,现我就作为一名公职律师,将自己近一年来开展与税收法制工作相关的成长、经历、收获与感悟与大家共同分享、交流、探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专注法律知识学习,让工作方法上一个档次
我是2016年参加税收工作,2018年12月申请成为xx市税务系统工作律师,在成为一名工作律师后,不断加强相关税收法律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切实提升自己业务技能。一是主动学习业务知识,通过报考税务师及业务大比武、岗位大练兵,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初步掌握相关税收理论知识。二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先后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公职律师培训及xx市司法局和律协组织的全市律师培训,初步掌握了税收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理论知识、司法实践及工作技能,提升自己法律从业经验,在此过程中,也有幸成为xx市律师代表,积极参与选举了xx市律师协会相关活动。三是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先后参与了xx区税务局房产纠纷民事案件;起草了xx区税务局车位租赁合同、搬迁合同等民商事合同;参与了xx区税务局房产评估服务合同,自助办税设备试用合同等合同审查事项;参与了xx区二手房评估专家论证会,对二手房评估定价工作发表相关法律论证意见。
二、参与上级专题调研,让工作思路提一个水平
积极参加省、市局各项税收执法调研活动,不断拓宽自己工作思维,提高自己税收执法工作能力。一是参加了省局关于构建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专项调研活动,调研形成了《税务执法三项制度保障体系》调研材料,参与税收执法过程控制部分调研内容的编写工作。二是参与了xx市税务局三项制度操作指引模板编写过程,对省局原有操作指引进行扩充,并形成以xx区税务局为样本的《 “三项制度”岗责匹配表》,该匹配表编写样式在省局编写的操作指引中被引用。三是是参加了省局《三项制度操作指引》编写集中办公,就操作指引的编写体例、编写模板及具体业务内容积极参与讨论,并独立完成8个模块内容的编写工作。四是参与市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分析调研工作,就xx市税务系统2017-2019年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准确掌握税收执法情况,及时发现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改进意见及具体的整改措施,推动行政处罚执法规范化。
三、专注税收执法规范,让工作经验上一个层次
[关键词]赠与合同 公证业务 办理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3-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存在于“陌生人”社会,更多的通过法律手段来化解纠纷,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利用公证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赠与合同公证很好地适应这一现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权利规范,定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赠与合同公证的含义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赠与活动或赠与行为进行公证,通过公证赋予该行为或活动真实性、有效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办理赠与公证,并不一定导致该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也并非赠与行为的必经程序。然而,经过公证,该赠与合同具有较高的效力。我国法律关于赠与及公证的效力有如下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赠与合同公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公证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没有准确的编制定位和管理定位,任务负担繁重。
2.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其他单位部门与个人往往消极对待,不配合公证人员的工作,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也缺乏有效手段落实法定核实权。
3.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普遍,行业秩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的公证处实行全员效益工资,办证数量与工资挂钩,导致公证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公证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影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4.公证员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执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章中的规定,要求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所有的公证事项负全责。但实践中公证处根本无力承担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难以切实审核虚假公证,易于造成严重后果。
5.公证人员法律水平有待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在出具公证文书时,还存在着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够严谨等问题。
三、改进赠与合同公证办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重视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证实践业务中应当注意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形,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赠与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获利益合同的受益人,并且,在由其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可以在必要时处分其财产。在办理此类公证中公证员重点要审查法定人申办赠与公证的原由并详细记录在案。
(二)重视对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
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务中存在着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胁迫、欺骗达到不法目的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应当注重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通过背对背谈话等方式了解真实意图,避免法律风险。
(三)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中“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审查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实务中,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更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为依据,房产证并非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绝对依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不是产权处已备案的正式合同,但同时房地产开发部门也出具相应证明,证明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只是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成,则公证机构也可受理。
(四)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条件的审查
在公证实践业务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基本上为结婚、养老及共同居住等,然而,在约定中,当事人的约定往往十分笼统,难以明确阐述,甚至在约定中出现无法操作甚至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公证员面对此种情况,应当让赠与人详细表明解决办法,并通过笔录详细记载,交由当事人签字,以防发生纠纷。总之所附条件及义务应体现内容清楚明确,有可操作性,合理合法。
结语:赠与合同以其受益性的特点,在对其办理公证时需要进行重点的关注与审查。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公证的方式来达成协议,在公证业务办理中,应当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业务能力,履行审慎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车辉.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
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
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
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
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
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
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
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
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
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评估;问题探讨
就目前国内房地产行业的现状而言,房地产行业属于固定行业,保值性和增值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地产抵押担保具有不宜转移和价值大的特点,因此,在金融机构中,以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颇受欢迎。房地产抵押贷款使金融领域更为安全、可靠。然而,在目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抵押手续不够完善,评估工作缺乏合理性以及抵押环节不科学等。这些问题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并且制约整个房地产经济以及金融领域的发展。因此,改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现状成为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抵押贷款价值类型
目前,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对抵押价值的定义存在3种观点,分别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和抵押货款价值。
1.市场价值
抵押价值=市场价值-风险调整值-政府税费-处置抵押物过程中的费用-应补地价
虽然上述计算方式看上去容易操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中,也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因为银行在进行放贷的时候是按照评估价值的50%~70%之间进行放贷的,这样的重复扣除就会导致风险的发生,给融资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2.清算价值
选择清算价值的人通常认为银行是为了预防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出现有意或者无意的违约行为。在出现违约之后,如果商业银行的放贷额度大于抵押物的清算价值,那么便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只有把按照清算价值进行评估,在违约时才能够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因违约带来的损失。
3.抵押贷款价值
采用抵押贷款价值,需要应对多变的房地产市场,并且不定期的修改评估结果,抵押贷款的价值评估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想获取抵押贷款价值,需要花费比市场价值更多的努力,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并且我国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起步较晚,房地产业的市场波动性也很大,所以,在频繁波动的房地产业经济中,采取此种方法的可行性不大。
二、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目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现状来说,在抵押评估的工作当中,首先要先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最后确定抵押价值时要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发放贷款。根据目前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建设部提出的文件规范,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实现评估抵押,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贷款双方都享有议价自,此外,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评估费用,从而确保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通过研究分析,笔者归纳出在抵押评估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抵押评估知识
在抵押评估工作中,时常会出现因为银行信贷人或金融机构缺乏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无法估算房地产的价值。抵押评估人不仅需要拥有广泛的知识面和精通的业务能力,更需要具有对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能力。抵押评估人如果在实际操作或者理论知识方面有所欠缺,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存在很大的问题。
2.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如果信贷人缺乏有关于抵押评估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信贷人无法正确判断房地产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房地产抵押评估的效果跟房地产的性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房地产的价值也与其性质息息相关。因此,当信贷人不能够完全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时,就会出现实际价值与抵押评估价值出现大的偏差,从而使抵押评估结果受到影响,甚至出现无效现象。
3.协议定价方面存在负面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评估的过程中,协议定价存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如果受到利益的驱动,部分信贷人员会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对抵押物品进行高估。此外,银行会为了降低风险对抵押物进行低估,导致借款人的合法资产受到限制,最终会对房地产抵押评估方、银行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利益产生影响。
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造成抵押物评估失真和贬值的现象,从而导致难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甚至会对银行信贷的资金使用率产生严重影响。
三、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改进建议
具体的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信贷人员的道德教育
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从事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信贷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专业的职业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保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此外,要避免对抵押物评估价格不公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学习房地产法律知识,严格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抵押性
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积极贯彻和落实信贷人的学习制度,信贷人要了解相关的政策,确保能够在评估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抵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从而有效规避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受到威胁的风险。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包括《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其中,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对《担保法》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上认可的财产抵押包括房地产抵押人享有房屋以及抵押地上的定着物,抵押人享有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等地上的定着物;此外,法律上不认可的财产抵押物包括耕地以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的所有权或者是有争议的财产,还包括学校、医院等一些公益性质的部门。在进行房产抵押之前,首先要先确定房地产的产权归属,以免对评估结果带来影响。
3.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在遵循估价原则的同时,除了按照估价程序和选择适当的估价方式,还需要结合房地产自身的价格等有关因素,最终确定估价的标准。在进行房地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客观、公平、公正。要科学地进行价值判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估算水平,这就要求房地产在进行抵押评估之前,信贷人和评估部门需要明确估价的哪个方面出现了问题。目前,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比较法主要是根据估价对象的近期交易情况,为成交价格提供重要的判定依据。收益法,就是选取合适的资本化率对其进行折扣,之后再累计处理,这是一种超前的估价行为。成本法主要的估价方法是开发或者建造的一个大的项目,提出更为合理的估价方式。
4.完善评估制度及其抵押手续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发放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部门严格审查、评估之后方可发放,并且需要按照严格的评估流程。银行可以成立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抵押物评估方式一方面提高了评估效率;另一方面能够方便了贷款人,使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在房地产抵押评估价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房地产,银行无法进行评估时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正确合理的评估。此外,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需要不断地完善抵押价值手续,从而为评估报告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工作人员在拿到有关房地产相关部门的评估报告之后,必须认真却独,查看抵押估价定义、估价时点以及最终结果等事项,最终为核定抵押物价值提供可靠的依据。在估价定义中,包含了土地的用途、开发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如果使用用途出现变化,必须对定价进行重新定义。在进行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抵押贷款的风险,要按照房地产的发展情况,做出合理的预期价值。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保证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需要在银行进行评估时,保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进行房地产抵押价值工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规避风险,将风险最小化,以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资金损失的发生概率。为了抵押评估行业拥有更标准、更规范的环境,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其抵押贷款业务朝着更为标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华平,张所地. 房地产的预期评估研究[J]. 城市问题. 2014(01).
【关键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建议
妇女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与男子的对比中,妇女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农村,妇女的家庭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一、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比以前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近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以及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 生育自由权。妇女拥有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我国对此有多处立法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村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依然盛行,甚至把妇女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使妇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完全丧失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
(二) 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本文的研究主要限定在狭义范围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己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仍然不容乐观。
无论是数据调查,还是实地访谈,都无一例外的反映出.针对农村妇女存在的家庭暴力,其消极影响无论是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的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农村家庭暴力的广泛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显而易见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侵害的人身权益包括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这些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犯罪。
2. 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农村妇女的精神摧残。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稍神的双重伤害。而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攀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识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严重的导致心情抑郁或梢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许多农村妇女只好采取回娘家或离家出走等方式逃避,有时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有些妇女甚至因此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 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方面,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由于其生命、健康、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必然会影什么响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势必严重地危害农村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不仅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阴影,而且在他们成人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心理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婚姻自由权与“隐性不自由”。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改革开放后,我国自发婚的比例逐年上升,中介婚慢慢减弱,包办婚姻已经寥寥无几。在各大城市中,自由恋爱婚姻所占比例高达 70% 以上,婚姻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留有抢婚、买卖婚、包办婚的现象,这严重侵害了妇女对于婚姻选择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有学者表示,风俗与非科学以及父母的不正当干预等都可能是造成侵害婚姻自由权的原因,但不能也不应以保护民间习俗、科学研究等理由对此无视无睹 ( P294) ,而应当依法坚决予以禁止。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妇女的婚姻自,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并非完全出自个人自由意志。但是,此“认同”的力度远远小于上面提到的“家长强制性的干预”———它并非直接的、强制的、物理性质的干预,而是间接的。它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最终使得认同等同于变相的“干预”,这可能会造成表面上看来是自自由意志的婚姻其实存在“隐性不自由”的可能性。一些外国的立法中对此问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等立法中并未对这一问题有具体区分,也未作出更加深入具体的规定。
(四)与婚姻相关的财产问题。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房产分割条款一出,立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提出“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条款会扭转“傍大款”、“无房不婚”的婚恋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此条款持批评态度。他认为关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是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也有学者认为,该解释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它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
笔者认为,该条款对“离婚房产纠纷”这一经常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争端的热点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循。至于具体是否会导向新的婚恋观甚至改变下一代人的婚恋状态,尚有待实践考证。然而,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考虑,该条款确有不足。如我国现有数量不少的“全职太太”,在该条款下,一旦离婚,则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其作为“全职太太”对于家庭的多年非经济贡献可能完全得不到补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考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问题。
二、对农村妇女家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 年 )》指出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坏境和生态坏境。二千多年的封建残余观念的沉淀, 当然不可能在短时间里被清除。在保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上,依旧任重道远。针对当前甘肃农村妇女权利状况,本文认为:
(一)健全国家制度体系,尤其使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主要包括使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可以形成国家统筹,推进农村住房环境改善,提升生活质量。
1、立法上,健全维权制度和改善机构设置 ,建议颁布 《禁止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 另外目前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站已经在全国很多农村开设, 甘肃农村地区也可以借鉴开设,议由甘肃省政府出台部门规章,对维权服务站的地位加以肯定,并规定细则,以更好的为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服务。
2.司法上,调解民间纠纷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发生在乡镇社区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约占到三分之一,因此,建立乡镇社区专职调解员制度成为必要。对涉及到妇女遭受权益侵害的矛盾纠纷,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联合多方力量,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可针对妇女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 联合村委妇女组织主动上门做工作,对家庭成员进行积极的情绪疏导和法制教育,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 促进矛盾纠纷友好协商解决。
3.执法上,对于家庭暴力类的执法 ,应该以调解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助,避免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传统观念上对簿公堂被认为是不好的事情,特别是边远山区和农村地区,一旦上了法庭,事后
将长期无法和睦相处。我国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方式需要变通, 如一味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执法,将可能引起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更不适合保护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
(二)改进维权宣传机制。
不仅仅是权利保护教育,主要是思想观念的教育及转变,让现代权利理念深入人心。 建议对落后地区的乡镇农村妇女定期的举行一些维权讲演,并邀请维权实践者献身讲解。 另一方面,对农村男性也需要举行一系列的普法教育,对其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进行列举讲演,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员一同参与普法教育, 以达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广泛开展与妇女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案例
讲座, 邀请部分维权案例中的当事人献身说法,以鼓舞妇女维权士气,加强其信心;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宣传资料与法律知识读本等。以此来营造妇女学习法律维权知识的良好氛围,也为广大妇女学法提供便利的条件。
(三)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投入,尽可能改善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条件。
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中存在太多的形式主义,只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热热闹闹,不注重实效,把功夫放在应付上级检查评比上。由于普法工作不力,使得广大农民无法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采用“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的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法制观念。针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现状,要加大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苗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N].人民日报,2011 -08 -17.
[2]邹晓红.中国妇女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
[3]巫昌祯,程深,郑小川.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文/李东光 孙炳辰
事件回顾
最近,有这样一则新闻:河南省郑州市十里铺社区一位68岁的老太太在人才招聘市场张贴了一张招聘“女儿”的广告,她要招聘一个坚强奋斗、心地善良的“女儿”,能让她体验和感受到做母亲的幸福与温暖。如果应聘的“女儿”被老太太认可,那么将来,“女儿”便可以继承她的家产。
据报道,这位老太太学医出身,是一家诊所的掌门人,在郑州拥有数套房产。由于各种原因,她和老伴儿至今无儿无女。如今,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希望得到情感慰藉。于是,老太太便萌生了招聘“女儿”的想法。
老太太招聘“女儿”的事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我们作为法律人对其中法与情的思考。律师解读
解读1 招聘的女儿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女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亲生父母与亲子女关系。该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聘的女儿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女儿,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解读2 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如何认定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老太太希望寻找一位合适的人来充当女儿的角色,且承诺若“女儿”使自己满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南这位孝顺贴心的“女儿”继承,即“女儿”在履行扶养义务且能使老太太感受到做母亲的幸福的前提下,享有继承老太太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制度。遗赠扶养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爱老护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有利于保障需要他人扶养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由上可知,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符合“遗赠扶养”法律关系的特征。
该事件中,虽然招聘的女儿不能成为老太太法律意义上的子女,但是,招聘的女儿可以通过与老太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与老太太建立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成为老太太的扶养人。作为约定的抚养人,招聘的女儿的约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解读3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注意事项
对于被扶养人而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能得到扶养人的悉心照顾而安度晚年;而对于扶养人来说,其尽了扶养义务后,应当获得应有的回报。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双方往往不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以致在扶养过程中发生权利和义务不明、责任不清的纠纷。因此,双方应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协议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并力求使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对于被扶养人来说,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和特殊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协}义的内容。对于扶养人来说,协议应当明确受遗赠的财产范围、财产权属和共有情况、财产价值、有无债权债务、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等。此外,为了促使双方能按约履行义务,协议还应对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为了保证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宜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其履行过程往往较长,即使双方在签订之时已经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可能影响协议顺利履行的各种因素,也难免出现违约的情况。为保障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权益不因另一方违约遭到损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规约。其中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从目前的立法原则来看,法律兼顾了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既防止被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仍老无所依,又防止扶养人尽到抚养义务后吃亏。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撤销遗赠;如果被扶养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影响遗赠财产的行为,扶养人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扶养人偿还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纯物质利益关系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更需要双方之间真挚情感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履约效果。
解读4 老太太招聘女儿养老的情感诉求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人,到2025年将突破3亿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