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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重要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27 14:48:0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碳排放的重要性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Abstrac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value engineering methods and based on AHP and temporal dynamic weighting method on the traditional value engineering methods to be modified,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关键词:碳排放;价值工程方法;动态加权平均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value engineering method;temporal dynamic weight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024-02

0引言

在一段时间内,某一区域的碳排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生产性碳排放、消费性碳排放和转移性碳排放。而在分析和研究碳排放问题中,生产性碳排放一直是主要的关注点。如果企业能够直接得到所购入生产资料准确的间接碳排放数据,那么企业在测算其产品碳排放总量时只需测量本企业本环节下的直接碳排放量。相较而言,制造业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是很小的[1]。而如火电、钢材、水泥、炼油、化工等基础原材料及动力的生产环节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据了整个工业生产碳排放总量的大部分。而这一部分环节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是相对容易得到的,加之所占比重较大,所以这是数据取得的有利方面。但是如何准确测量各企业中生产流程以及如何获得上游及相关企业产品的碳排放量并不是本文主要关注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进行碳排放评价所必须的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完成真实有效评价的基础。

1以价值工程为基础的碳排放评价方法

1.1 对企业碳排放评价引入价值工程方法

1.1.1 为什么要在评价以为企业为单位的碳排放中引入价值工程方法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企业的大量内在外在因素往往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所以在考察企业中某一关键指标时,综合考量才能得出合理、全面、准确的结论。作为本文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碳排放指标也同样需要与企业其他关键控制指标向结合,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才能够做出客观评价。与政府机关与非盈利组织不同,企业在权衡某一方面问题的时候,需要考虑企业的功能与成本,这样就必须以价值工程方法为出发点,全面考察企业如何评价碳排放对与企业整体效用的影响。单纯要求企业降低碳排放而不顾因此而造成的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下降而带来的问题是不现实的。

1.1.2 对价值工程方法的改造“要以最低的费用,向用户提供所需要的功能”,这是麦尔斯创造价值分析的思想基础。价值工程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功能与其所需费用”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从一切有关方面创造性地寻求提高价值的方法和途径展开的[2]。传统价值工程方法中成本主要强调为达到某种功能而耗用的成本,即经济成本。而为了有效评价碳排放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达到通过正确评价企业使企业平衡社会成本与企业成本,单纯强调经济成本是不够的。通过引入碳排放成本,与企业的经济成本结合考虑,能够得到更加完整、全面的结论。其改造后的公式为:

效用=

其中:A为经济成本系数;B为碳排放成本系数(有关系数分配详见第二章第2节中有关分配权重的内容)

1.1.3 功能、经济成本与碳排放成本的关系根据价值工程方法的观点,功能与经济成本有着边际效用递减的高度正相关关系。并且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对于给定的价值工程对象功能的量与实质,实现每一功能水平的费用都近似地服从正态分布规律。所以效用、经济成本与碳排放成本的关系表现为:功能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但速度不断减缓;效用在达到峰值后陡然下降。在引入碳排放成本后,由于关联关系的变化,效用、功能与成本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在企业实际情况中由于碳成本与经济成本并没有一个确定关系,即在达到相同功能的前提下,碳排放成本与经济成本可能为正相关或负相关。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考虑:如果企业的碳排放成本与经济成本负相关,在计算后可以权衡不同决策的总成本;如果企业的碳排放成本与经济成本正相关,那么在降低碳排放成本的时候同样可以降低经济成本,通过传统价值工程方法的评估和改善也能够使得经济成本下降至碳排放与经济成本负相关的水平。

1.2 通过层次分析方法建立多指标体系

1.2.1 层次分析方法下指标体系的建立为了有效科学的分配成本中多个因素指标的权重,可以通过层次分析方法加以分析。所谓层次分析方法是指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它是对复杂问题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后,构建层次结构模型,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确定被选方案的优劣。[3]根据这种评价方法的思想,可以把影响效用中的成本因素加以分解,在分层基础上对各因素分配权重并建立相对重要矩阵加以比较。虽然不同企业的评价体系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上游环节的不同会造成具体评价指标的不同,但是可以根据企业生产过程建立一个一般性的层次分析体系(见图1)[4] [5]。以此为基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流程特点、能耗组成等情况建立起一个更加详细指标体系。

1.2.2 权重分配根据不同的权重分配对相同的指标值可以得到不同的评价结果,按照企业生产特点、管理当局的意愿和国家政策引导的方向,指标层1的权重分配和指标层2的权重分配存在很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一方面表现企业对于不同问题的重视程度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企业的碳指标进行科学评定。根据层次分析赋予权重的一般方法,在进行赋权重时首先应该先评定指标层1中指标的权重,然后分别评定指标层1中各指标下的子指标相对权重,再通过子指标与指标的系数相乘得到子指标的绝对权重。

Ui=Vi×Wj

其中:Wj为第j项指标的权重,Vi为第j项指标中第i项子指标的相对权重,Ui为第j项指标中第i项子指标的绝对权重。在建立起分层权重分配方法的基础上,选择模糊判断矩阵,计算针对某一指标中各子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以对指标权重分配的总体合理性进行进一步判断。

Mi=CC…CCC…C ┆┆┆CC…C=V1 /V1V1 /V2…V1 /VnV2 /V1V2 /V2…V2/Vn ┆ ┆ ┆Vn /V1Vn/V2…Vn/Vn

其中:Mi为第i项指标中所有子指标的相对重要矩阵,Cmn为第i项指标中第m项子指标相对于第n项子指标的相对重要水平,Vj为第i项指标中第j项子指标的相对权重。计算子指标相对重要矩阵后,根据定量值选择模糊判断矩阵对各子指标相对重要性进行定性判断。一般可以采用1-9及其倒数的判断方法。[6]

1.3 通过建立有时间权重的动态指标改善原静态指标相对于时点指标,使用动态平均的方法往往能够在进行较大时间跨度上跟踪并科学分析特定指标上有着更明显的优势,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剔除某一时刻上指标的异常波动并保持目标时点指标的即时性。根据对历史指标和目标时点指标的重视程度不同,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时间权重进行调整。碳排放评价体系是通过综合考虑企业功能、经济成本以及碳成本,对企业碳排放进行长时间持续的评价方法。通过引入时间权重,把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历史数据与目标时点的即时数据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剔除季节因素、燃料品质变化、短期需求波动等非流程生产内部因素的异常变动。权衡保持连续性与保持即时性是赋予时间权重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产品市场、生产流程和燃料动力组成等因素选择科学、准确的时间权重对即时数据与历史数据加以处理。

Y=T×F=t t … taa…abb…b┆┆ ┆ee…e=ab…e

其中Y为动态时间权重向量,T为时间权重,FT为各时点上的子指标值转置矩阵,a1、b1等为各指标在某一时点上的指标值,a、b等为各子指标经过动态时间权重进行时间加权平均后的动态指标值。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权重需要保持权重随时间距目标时点变长而逐渐减小并且加总为1的原则(例如以泊松分部作为动态时间权重)。

1.4 建立评价模型通过引入分层分析方法和历史动态指标的概念,把原碳排放价值工程评价方法改造为更加完整、准确、科学的企业碳排放评价体系。根据前文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到的评价模型为:X=其中X为企业总效用,G为功能,A为经济成本权数,E为经济成本,B为碳成本权数,T为碳成本。

如果经济成本指标下面分为n个子指标,其子指标值向量E=EE…E。按照不同重要性,分配的相对权重向量为v=vv … v,则其绝对权重矩阵为V=A•v=A•v A•v … A•V=V V … V。同样,设碳成本指标下分为m个子指标,其子指标值向量C=CC…C。按照不同重要性,分配的相对权重向量为w=ww…w,则其绝对权重矩阵为W=B•w=B•w B•w … B•w=W W … W。通过一段时期对功能指标、经济成本指标和碳成本指标中的各子指标值的跟踪测定和记录,可以根据所取得数据分别得到一段时期内功能指标值矩阵Gt、经济成本子指标值矩阵Et和碳成本子指标值矩阵Tt。

Gt=g g … gt

Et=E1tE2t┆Ent=e11e12…e1te21e22…e2t┆┆ ┆en1en2…entCt=C1tC2t┆Cm t=c11c12…c1tc21c22…c2t┆┆ ┆cm1cm2…cmt

其中Eit为第i种经济成本t期内的指标值向量;eij为第i种经济成本第j期的指标值;Cit为第i种碳成本t期内的指标值向量;Cij为第i种碳成本第j期的指标值。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经济成本与碳成本的配比关系,所以两个向量的列数一定相同。

设时间权重向量T=T T … T,可计算企业t期内的碳排放动态总效用Xt。X=

2评价系统评价

动态碳排放效用评价体系是在价值工程基础上,经过分层分析法与动态时间加权法调整改造后建立的对企业碳排放评价的一种方法。这种改造能够更合理、科学的对一段时间内的企业碳排放效用进行评价,其主要优点有:

考察的综合性:由于价值工程方法本身并不仅对某一特定属性进行评估,而是在综合考虑功能与成本的基础上对效用进行整体评价,所以这种方法相较于单一指标的评价更加全面。由于引入分层分析法,可以把评价的总体不断细分。不但能够更加有效的分辨出重要因素和相应的影响水平,而且能为发现具体问题,进行因素分析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引入了动态加权的计算方式,也同样考察了企业在一个时间区间内的整体情况。

计算的灵活性:动态碳排放效用评价体系只提供了一种比较框架性的方法,其具体的子指标、指标权重与时间权重都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以及材料等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和确定。

指标值的稳定性:通过横向与纵向加权的方法,在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同时更加突出企业碳排放评价的稳定性。由于企业碳排放规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各种企业自身不可控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评价的角度上来说,这些因素的计入是不合适的。但是完全剔除这些因素又很难做到。通过引入时间加权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这些因素对于准确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较大的数据即时性。而从另一角度上来说,把前期指标值纳入到当期的考虑范围内,对企业当局做出低碳决策有着更强的激励水平。

缺点及解决方法:

计算的复杂性:由于动态方法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考虑整个企业碳排放的评价问题,所以所需求的数据和计算过程较为庞杂,收集难度较大。考虑到企业的评价成本和资源限制,如何平衡评价的准确性和评价成本的经济性也同样是值得关注的。在这个问题上,不同规模、产业、能源结构的特征的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主要指标重点分析、单独确认,次要指标整体分析、分类确认,并对关联性较小的指标按企业需求和能力与其他指标合并或略去。

计算的随意性:由于企业构建评价模型时所确定的指标和权重有较大的自主性,使得在同行业中的比较难度加大,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模型构建和计算的随意性。这要求企业在构建评价体系时一方面对指标的选择和各项系数的分配需要有切实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所评价的流程对象有充分的了解和数据储备。

指标值的不敏感性:动态方法虽然提供了连续评价的稳定性,但是即期指标在很多时候有着很大的代表性,他在很大程度上更加能够表现当期所产生的问题,也是进行未来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在不失去稳定性的基础上保证为正确、有效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可以在引入动态加权平均的方法后保留即期算法,这样在有效提高数据即时性基础上,更加强调了即期与往期指标的对比分析。

3总结

企业碳排放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如果不采用全方面的分析方法而不恰当的对企业碳排放做出不切合企业实际的碳排放评价,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宏观经济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如何评价企业的碳排放水平在当前日益讲求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中日益的重要起来,这也迫切的要求能够有一种能够完整、科学表现企业以产业链条为基础的横、纵向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仅通过引入直接碳排放与间接碳排放,层次分析法与时间动态加权等方法尽可能的建立起一套能够行之有效对企业碳排放水平做出合理评价的一般性方法。

参考文献:

[1]白冰,李小春,刘延峰,张勇.中国CO2集中排放源调查及其分布特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院报,2006.2.

[2]王乃静.价值工程概论.

[3]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09:2-4,9-19,111-137,166-179.

[4]刘飚,蔡淑琴,郑双怡.业务流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4.

篇(2)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碳排放权;碳信用;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国际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一分为二的(蒋红莲,2008)。一方面,外国投资带来的资金和技术可以提高东道国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加速了东道国的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使东道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更为严峻。对于国际投资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分支,气候变化对国际投资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也被称作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各种营业性组织在营业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韩良,2009)。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通过初始分配或排放权交易持有碳排放权,甚至会有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东道国的碳金融市场。如果东道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于碳排放权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就成为国际投资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国外已经出现了专门研究气候变化与国际投资法之间关系的文献,但国内还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入手,分析碳排放权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

当一项投资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是其受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有关“投资”的定义一般规定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在某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UNCITRAL机制)下,上述协定中的内容是判断是否构成投资的唯一标准。然而,在ICSID仲裁机制下,投资还必须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管辖权客观要件的规定,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该条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项还必须构成“投资”(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因此本部分将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以及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分析。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投资进行定义,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释第25条时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事项必须符合管辖权客观要件巾的投资定义,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投资的判断标准。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国有可能在条约定义中将明显不属于投资的事项列为投资,因此《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为投资定义增加了额外构成要件。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合同或条约将不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事项定义为投资而使ICSlD具有管辖权,否则第25条就成了无意义的条款,即使该条款没有对投资进行具体的定义。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资的客观要件包括五个因素:(1)持续性,或至少保持长期关系的预期;(2)定期的利润或回报,即使最终没有获得利润,也应有回报预期;(3)风险承担,风险部分来自于持续期间和回报预期;(4)实质性投入;(5)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专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认为投资是由这五项因素构成的。下面将根据这五项因素来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

1 持续性。在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持续性这一要求上,需要从碳排放权是否属于证券投资以及碳排放权的持续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权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场上进行,即场外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场外市场的交易没有经纪人,直接在企业之间进行,其价格是保密的。现货交易为用现金即期交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价格买人或卖出碳排放权的期权(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场外市场与现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商品,而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场所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现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获得比在更具投机性的期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更有力的投资保护。然而,区分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并不是关键的,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是否包括证券投资并不明确。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华盛顿公约》并没有一般性地将证券投资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很少以“短期资本”为理由而将其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第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持续时间为5年。尽管持续性并没有时间门槛,但“持续性”这一用语旨在将可在瞬间买入并卖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权的5年持续性应该能满足持续性要求。《华盛顿公约》的最初草案对投资进行了定义,即“投资是指任何金钱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投入,这种投入是无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虽然《华盛顿公约》最终没有纳入这一条款,但这一定义为持续性的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能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符合持续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报预期。碳排放权的所有人当然具有回报预期,因为碳排放权可在市场上出售而获得现金。因此,碳排放权符合回报预期的要求。

3 风险承担。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承担着碳排放权市场价格下跌甚至丧失价值的风险。例如,根据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数据,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从2008年6月开始直线下滑(郑勇,2010)。可见,碳排放权的价格在实践中会经常上下波动。因此,碳排放权符合风险承担的要求,这一点也不存在争议。

4 实质性投人。这一问题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因为投入的程度取决于投资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是通过购买还是免费分配获得的。如果投资者取得的碳排放权是通过免费分配获得的,则不存在实质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费用的碳排放权所有人才能视为符合实质性投人这一要求的投资者。

5 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会认为,排放交易机制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国资本的进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机制更具活

力,因此对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碳排放权肯定符合这一要求。

总之,根据上述五个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将碳排放权视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要求投资必须符合这五个因素的理论被称为客观主义解释理论,是对投资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理论。然而,ICSID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着主观主义解释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投资争端当事人合意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时,其对投资的定义便在主观上确定了。换言之,在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国际仲裁达成合意时,就意味着他们都承认其争端已经满足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投资的法律要件(季烨,2008)。按照客观主义解释理论,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已基本不存在障碍,何况ICSID仲裁实践中主观主义解释倾向已日趋强势。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还必须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二)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所有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都必须审查提交其审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的“投资”。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这一个问题,而在ICSID仲裁中,这是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虽然每个投资协定都不一样,但美国式BIT对投资类别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与大多数投资协定类似,美国式BIT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宽泛,即“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并列出了具体的投资类型。下面将分别对将碳排放权归人许可证、财产、股票或债券的情形进行分析。

1 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权的投资类型是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所列的“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实际上,有关采矿许可与石油开采权的争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排放权是对环境资源容量利用的一种行政许可(邹鹏,201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应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权是否可纳入这一类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中的许可证通常指的是“基于许可取得的在东道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法上的权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数排放交易机制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中都没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权利或资格。比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强调,碳排放权只在满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马拉喀什协定》也指出,“《京都议定书》并不为附件一国家创设或授予任何排放权利或资格”(UNFCCC,2001)。换句话说,企业并不拥有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虽然一些学者指出,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拥有将其在市场上交易而获得价值的权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权利的缺失可能减损碳排放权“许可证或执照”的性质。事实上,美国BIT范本在附加说明中指出,判断具体的许可证或执照是否构成投资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许可证所有人根据东道国法律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如果东道国法律没有创设任何权利,则该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不构成投资。然而,只要根据东道国法律存在某些权利,这一附加说明对于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就不是决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授予碳排放权公法上的“排污权”,碳排放权由于其市场价值仍然存在着权利属性。此外,上述附加说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数对美国生效的BITs包括这一附加说明。而且,如果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BIT没有包括这一说明,则其母国与东道国的BIT中包括这一说明的碳排放权投资者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投资保护。

2 无形财产。

美国BIT范本第1条h款规定,投资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这为碳排放权构成投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类型。虽然将碳排放权归入财产没有归入许可证或执照那样直接,但财产性质对于将碳排放权视为NAFTA下的投资非常重要,因为NAFTA所列的投资类型中并不包括许可证或执照。财产权是“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碳排放权可以使用、交易或放弃,因而符合财产的这三个属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学者列出了财产的六个共同性质,并指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也具有这六个性质:(1)明确界定。每一碳排放权代表一公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2)有明确的法律框架调整。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个法律框架;(3)明确的所有人。国家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碳排放权的所有人;(4)所有权的不可撤销性,除非规定的情形出现。碳排放权通常在五年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5)自由转让。《欧盟排放指令》允许碳排放权在欧盟全境转让;(6)承认第三方权利。登记系统允许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权账户(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权构成无形财产。

3 股票或债券。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股份的性质(朱家贤,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国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资类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对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NAFTA也有类似的条款,这是可纳入碳排放权的第三种投资类型。这一投资类型通常被理解为包括证券投资。因此,即使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更类似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财产,仲裁庭仍然可将碳排放权作为这些具体协定下的投资进行保护。一般而言,这种证券投资已被纳入投资协定的范围。一些仲裁裁决也认为,证券、贷款和股份是这些协定所保护的投资。例如,在阿根廷债务危机中,这些类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资仲裁。由于投资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已扩张至证券投资,因此即使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也可以构成投资。

大多数BITs所列的投资类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穷尽的,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BITs中,“投资”定义均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陈安,2007)。即使BITs中没有与碳排放权完全匹配的投资类型,碳排放权也因其具有投资特征而符合广义的投资定义。而且,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投资的解释趋于更宽泛,试图覆盖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项不构成投资而拒绝管辖。因此,不管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还是具体投资协定,碳排放权都可以构成投资。

二、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的影响

如果碳排放权构成投资,则东道国有关碳排放权的某些措施可能引发国际投资仲裁。近年来,已有很多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提起投资仲裁。如果东道国采取了使碳排放权贬值的行动,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权时对国内企业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违反投资保护的行动,则投资者可能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下面具体分析碳排放权可能引起的投资争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认定为征收的是东道国采取的使碳排放权贬值的管制措施。例如,东道国可能认为碳排放权的价格太高而通过向市场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权来压低其价格。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东道国放弃排放交易机制而实施其他减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构成条件,管制措施必须达到使碳排放权几乎完全贬值的程度,仅仅价格下降还不足以构成征收。然而,放弃排放交易机制将使碳排放权完全失去价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标准。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本来有一项政策,不允许成员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排放配额的分配数量,但在德国对这一政策提起的诉讼中,欧盟初审法院了这一政策,允许德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碳排放权的分配数量。由于欧盟成员国现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由调整排放配额的数量,这就增加了出现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国最开始分配给了德国境内的一家阿根廷企业1000单位的排放配额,该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单位排放配额,而计划将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在市场上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将该企业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撤销,则构成对碳排放权的征收。

东道国的减排政策还可能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德国采取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排放配额贬值或失效,而没有对德国投资者采取同样的政策,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在排放配额的分配阶段,如果德国对本国企业免费分配排放配额,而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排放配额,也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并没有对投资的准人提供国民待遇,而只要求对设立后的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庭可将配额的分配视为准入前的阶段而不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

最后,如果碳排放权被视为投资,还可能使东道国的政策因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而陷入投资仲裁。

三、国际投资法如何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

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可以促进企业对碳排放权的投资,这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会影响各国调整排放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而各国在尝试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时恰恰需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灵活性的丧失可能使各国暂缓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会议与坎昆会议都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的自主减排行动尤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减少对各国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碍所带来的利益就大于加强投资保护带来的利益。为了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国际投资法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Lisa Benett2010)。

(一)将碳排放权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为了给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调整空间,最极端的做法是将碳排放权完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之外。美国BIT范本的附加说明能够为这种排除提供参考,但该附加说明还不足以为东道国提供足够的调整空间。该附加说明要求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需要仲裁庭对其并不熟悉的东道国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有必要将碳排放权明确排除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之外,而且应在东道国的所有BITs中有系统地进行,以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棘轮效应。

然而,在这种极端方式下,外国投资者的碳排放权不受投资保护,因此东道国可以不受约束地歧视外国投资者。当然,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因为碳排放权的投资地位与碳排放权所有人不受歧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规定了非歧视的内部保障机制,即使碳排放权不构成投资,其所有人也不会受的歧视待遇。

(二)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提供较低的投资保护

一种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为东道国的管制提供足够灵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投资提供较低的保护。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时给予公共利益更多考虑,只对设业后的行动适用非歧视原则,并降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仲裁庭应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灵活性,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时能够反复试验。

然而,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资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没有先例制度和上诉机构,即使一两个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决。事实上,即使东道国有胜诉的把握,高昂的应诉成本也会使东道国约束其管制活动(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辖权阶段还是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都要支出相应的应诉成本。当然,如果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根本不构成投资,则东道国只需承担管辖权阶段的应诉成本,如果仲裁庭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而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承担的应诉成本则更高。

(三)规定环境例外

篇(3)

【关键词】 碳排放 信息化 应用

一、碳排放的现状分析

1、什么是碳排放

因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因此常用碳排放来指代温室气体。

碳排放强度: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是指单位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衡量低碳化发展的重要指标。根据碳排放强度的定义,碳排放强度等于CO2排放量除以行业的经济总值。

2、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由于温室效应日趋严重,现如今的全球变暖问题已越来越吸引全世界的注目,而温室效应主要是由于人类社会工业化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而导致的。2007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排列世界第一,甚至超过了美国。近年来的碳排放增长有百分之六十多来自中国。据美国能源情报署(EIA)的统计数据,2010年中国能耗为112.914×1015千焦,CO2排放为8.38144×109吨,其中工业能耗占比为71.3;我国已成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双料世界第一,而且工业能耗占比过大。

因此,减少碳排放对于现代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性,而要想低碳化发展经济,达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将碳排放数据信息化当做重点发展方向。

二、如何实现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

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是指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分析并利用碳排放数据的信息资源,从而降低碳排放,提升企业能源使用效率,并生成满足内部和外部监管方的关于环境和能源合规性报告。如图1、图2可看出,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评价、预测,来实现碳排放管理、能源管理、环境管理以社会责任管理,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数据采集模块

采用设备自动采集、人工输入等多种方式采集碳排放数据,导入数据,对系统进行初始化。

现在国家和全球的碳排放主要由国际机构依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方法和能源统计数据进行估算。

2、碳排放数据查询统计分析

分析碳排放数据查询:可生成包括能源消耗数据汇总表,各行业、地区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各企业能耗分类情况列表等表。

碳排放数据统计:统计并分析碳排放情况,以日或月为单位,将煤耗、电耗、油耗、气耗、水耗制作为曲线图,分析走势,归纳总结。

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主要项目:企业能耗总体情况、企业能源消耗单项指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情况、企业产值能耗情况、企业水资源消耗情况、企业废弃物排放情况、企业节能状况、能源消费品种构成、能源消费行业构成、能源消费分品种行业构成、产业能源消费结构。

3、单位碳排放水平识别

根据企业上报数据,以国家、省市的限额、能耗标准为指标水平线,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其进行能耗水平识别。

4、碳排放趋势预测与预警

企业碳源指标:统计及分析企业的碳源消耗各项指标,按照碳源数据统计数目。

碳排放趋势预测:统计各时期碳排放规律和近期碳排放状况后,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碳排放趋势进行分析。

企业碳排放超标预警:以各城市的碳排放城市指标为基础,综合评价和分析单位碳排放情况,对超标状况进行分级预警提示、记录及报告。

5、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

结合每个企业上报的碳排放周期数据进行评价,对比并分析数据后,得出可以改进的部分,从而提出关于节能减排等措施。

其他模块主要包括:系统用户管理、系统权限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备份恢复管理等系统平台总统控制单元。

碳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由于数据的采用是用实地调研,所以具有可信度,而其根据的标准和方法学又符合行业规范和国际惯例,所以能较好地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一直缺乏碳核查相关知识以及经验,而碳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可以大大降低人工核查成本,因此此信息系统弥补了在该行业的不足。

三、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的意义

信息化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可以产生巨大的碳减排效应,促进各行业碳排放减量。

由于碳排放数据库具有排放趋势预测及预警作用,可综合评价和分析单位碳排放情况,对超标情况科进行分级预警提示并记录,因此可以提醒各行业是否超排,从而达到较好的碳减排效益。而其数据库具有的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功能,对企业的碳源提出改进意见,让企业主动做到合理的节能减排。

2、碳排放数据成功建立数据库可提供科技支撑。

目前“中国碳排放数据库”已基本建成,这种基于实测数据研发的各类数据库能被国际社会所承认。中国碳排放数据库的成功建成提供一个详细的碳排放技术参数,为碳减排、碳交易和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等提供科技支撑。英国东安格利亚大学教授关大博认为,中国碳排放数据库不仅对中国有意义,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有示范效应――因为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能源分配与国内相似,因此中国碳排放数据库也可以被他们当做范本。

3、建立碳数据库有助于加速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形成

碳数据库可规范并激励机构、组织与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建立碳数据库不仅可加速统一碳市场,给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还有助于实现多年后中国碳排放值到达顶峰的目标。

四、结语

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及应用可帮助企业在能源、环境和碳排放等方面进行科学、正确、全面、细致的管理和分析,提升企业能源使用效率,从而最终达成企业的低碳化可持续发展。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研究信息化对低碳化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实现低碳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从信息化角度出发,对碳排放数据的信息化及应用进行分析,力图为我国的低碳化发展提供可参考的视角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孙凯民,许德岭,杨昌能,等.利用采场覆岩裂隙研究优化采空区瓦斯抽放参数[J].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2008,25(3):366-370.

[2] 黄炳香,刘长友,程庆英,等.基于瓦斯抽放的顶板冒落规律模拟试验研究[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7,25(11):2200-2207.

[3] 周福宝,李金海,昃摇玺,等.煤层瓦斯抽放钻孔的二次封孔方法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9,38(8):764-768.

篇(4)

[关键词] 气候变化;学校建筑物;模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

[abstract]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ere countries come to realize mutual cooperation actively tak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is severe challenges importance. And the fundamental way of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is to build a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mode. This paper introduces a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of the background, the school buildings total emission reductions certain cases, through the calculation of building emissions reduction potential, to the carbon emissions rights for distribution model.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The school buildings; Model; Carbon emissions initial distribution

中图分类号:P4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来临。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进行交易,也是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它给予了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投资费用上的灵活性。本文主要对碳权交易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碳权初始分配进行研究,从计算出学校内的各个建筑物减排潜力大小这一角度上,进行碳权合理分配。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1]。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的运行,就为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2.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

2.1初始碳排放权合理分配的重要性

对于目前碳排放权制度的建立的研究尚处于刚开始起步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交易体系,我们将借鉴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展开研究。对利用排污权交易之力污染最大的争议莫过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因为它不仅对企业本身的负担有重要影响,而且牵扯到社会上某些集团的利益得失。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有很多种,我国目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及两者的结合等[2]。

和排污权类似,碳排放权的分配其控制污染在理论和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都是初始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各个国家的初始碳排放权的配置,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提,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确保此交易市场的实施能够行之有效的基础环节。世界各地专家学者都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设定进行了不少研究探索。其中包括通过设定一个基于总量控制的"祖父式"分配模型,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找出在开放与封闭交易体系中同时满足社会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最优均衡条件[3]。以及免费分配、公开拍卖和二者混合机制这四种分配方式[4]。

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来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需要的巨额支出,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或一部分国家所能承受的极限范围之内,需要世界各国的团结合作和共同努力。当前,世界各国一方面担心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更可怕的巨大灾难,要求尽快采取措施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又想要较多地占有排放资源,扩大本国的排放空间,获得更大更多的利益,增强本国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因此,各国都十分关注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对其分配机制目前未达成共识,这一问题也是未来几次缔约方大会所要讨论的关键议题。

在刚刚出台的《福建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中,首次提出给建筑物设定排放指标,并筹备建设碳减排量交易试点,超量排放需要购买 “碳指标”。“碳指标”如何购买?厦门碳交易开先河,超量排放需购买碳指标。从长远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但是这也基于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我们相信只要把这些都做好了,那么对于中国经济的提高有很大的前景。

2.2对象选择可行性分析

每个国家的减排量是由每个独立单位的减排量决定的,本课题就是研究单位减排量。这里以学校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学校为事业单位,建筑信息、人员信息、用电信息齐全,规律性明显。第二,人员数量、活动规律相对稳定,且组成成分相对单一,调查相对不复杂。第三,学校作为一个占地广,建筑量大,人员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是减排的先锋队,模型的可实行率很高。所以本模型以学校为研究对象进行建模。

2.3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

在城市已建立起碳初始排放权的分配机制,学校总的排放权已给定的假设条件下,从建筑物本身、人员和设备三方面考虑计算出单个建筑物减排潜力值,用减排潜力值作为该楼的减排量权重,计算出该楼减排量。

减排潜力值又由刚性系数和柔性系数组成,刚性系数换算该建筑的硬性潜力,但由于建筑其本身的使用性质不同,所以潜力也会有所变动,例如实验楼建筑面积大,用电量大,如果只用刚性系数(建筑面积,人员和设备)来进行换算的话其减排潜力会很大,但其使用性能决定了它的减排潜力很小,所以引进柔性系数,对使用性能进行潜力修正。

2.4模型框架

设:学校总减排量—

各楼减排量—

各楼减排权重—

刚性系数:

设备:系数、用电量;

表示各楼上年用电量,表示全校总用电量;

建筑:系数、建筑面积;

表示各楼建筑面积,表示全校总建筑面积;

人员:系数、人员数;

表示各楼人流量,表示全校总人数。

柔性系数:

表示设备柔性减排系数;

表示建筑柔性减排系数;

表示人员柔性减排系数;

(=1,2,3……)

2.5模型换算公式:

一层模型:

二层模型:

三层模型:

2.6系数确定方法

确定了三级模型中的九个量也就确定了整个模型。,,三个刚性系数,其值由所求建筑物的用电量,建筑面积和人数三个数据所确定。这三个数据为一般管理性数据且正确性极高,可直接使用原始数据。

建筑柔性系数使用德尔菲法确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①使用0-4打分法制定访问表格,为了不受刚性系数的影响,表格中只给出建筑使用性质一个信息,选取具代表性的建筑物。②表格由建筑学、建筑设备、工程管理三方面学科8位专家进行访问打分。③回收表格,进行数据处理,专家对某一建筑意见差异大于50%则对他们进行回访,最终确定出每栋建筑的。

由于设备柔性系数在短期(设备无更换)其节能主要是使用者,所以设备的柔性系数和人员柔性系数一样,其确定方式采用的是问卷调查。问卷设计使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制法进行设计。问卷分为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两类,教师问卷25题,发放100份,回收率98%,有效率94.9%。学生问卷29题,发放300份,回收率99.7%,有效率94.0%。进行问卷数据整理后分别得出学生和老师的减排意识作为和。

3模型演算

选取了行政楼,公寓,宿舍,教学楼四栋建筑进行演算。单位:%

即:楼的减排量为吨。在2009年8月到2010年7月的时间段内,取总减排量取100吨进行演算,演算过程见上表。则计算出行政楼、公寓、宿舍、教学楼的可减排量分别为8.60吨、63.13吨、、6.56吨、、21.70吨。

对8位专家进行德尔菲法访问打分中, 6位专家认为与实际减排能力相符,2位专家认为有出入。模型正确率为75%,大于66.7%,达到原设计精确度。

四栋建筑其减排量和其建筑面积,用电量,人数成正比,受其刚性系数约束明显。由于四栋楼的使用性能差异不大,致使未能从此结果中反映出柔性系数的影响。

4结语

本模型从刚性和柔性两方面的潜力进行有机结合演算建筑物碳排放量,剔除了“一刀切”的评价弊端。模型结构清晰,计算简单,其中的六个刚性数据都是常规管理数据,易取得,实施难度低,易推广。模型针对目标为内部下属单位碳排放权分配,但其计算原理有概括性,也可推广为城市各建筑的初始碳排放分配权计算。

参考文献

[1]IISD 1997,Repert of the thi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himate Change,1-11 December,Earth Negations Bulletin,1997,12(76).

[2]李寿德,黄桐城.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一个多目标决策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3,11(6):46-57.

[3]郑伟.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设定的探究[J].科技和产业,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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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减排;治理机制创新;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分类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4)05001708

如何进行环境治理,减少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目前我国碳排放治理的实践来看,存在着企业投资动力不足,科研机构创新精神不够;政府管理部门多、杂,权利交织导致调控力下降,治理成本高;管理方式行政化,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严重等问题。本文对碳减排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对碳减排负有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和减排手段,对碳减排目标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与碳减排利益关系较大的组织。

这些问题表明了我国碳排放治理中政府单方治理的高成本、低效益,同时利益相关者的力量未得到有效利用。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作者将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角度对碳减排治理模式进行创新研究,为我国碳排放治理开辟新的途径。本文将对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回答谁是利益相关者,并对其进行分类,明确其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

一、文献综述

目前与碳排放利益相关者分类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尚未检索到。

碳排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碳排放与经济增长、能源消费等的关系及碳排放的因素分解等方面[1-4]。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人口因素、城镇化建设等方面,据此提出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能源效率和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建议[5-7]。这些丰硕的研究成果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碳排放治理的文献侧重于政府单向治理,如碳减排政策的制定、取向分析和政府在碳减排中的职能等[8-11]。李欣研究认为环境治理中政府管制手段的优点是强制性高,效果明显,缺点是简单粗暴,经济效益差以及深层次的无法回避的制度缺陷[12]。学者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碳税、碳金融政策等方面也有大量研究成果[13-15]。如樊纲为代表的学者明显倾向于碳税政策[16],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则明确建议采用碳市场制度[17]。财政税收手段属于双刃剑,一方面会带来碳排放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其对能源产业、收入分配、就业、国际贸易及公平性等方面的影响难以确定[18-19]。碳排放市场交易手段在国际层面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初始碳排放的国际分配及界定方面,难以达成国际共识,在国家层面其关键问题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市场机制的完善问题,也难以发挥利益相关者的推动力和积极性。

碳减排政策建议从客观上来看是降低碳排放的有效途径,而政策的实施要依赖于利益相关者去执行,其实施效果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执行程度和积极性。同时,目前的治理模式不能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推动力量。因此,提高碳减排效果还需要研究利益相关者及其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利益要求等。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早期主要应用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近年来扩展到了生态旅游和可持续能源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碳排放治理领域,试图突破目前的碳税治理和碳排放权治理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碳排放治理研究新的途径,提供新的选择。

二、方法与数据

(一)研究方法

根据本文对我国碳减排利益相关者的界定,选择政府、生产企业、银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投资者、中介机构等10个组织进行调查研究。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管理碳减排的部门有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及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节能减排部门,在控制碳排放事务方面他们属于互补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共同为治理碳排放任务工作。因此,在本文中中国政府管理碳排放的部门统称为政府,以下不在说明。

借鉴学者提出的“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的分析思路[20-22],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权利属性和利益要求的紧急性三个维度对中国碳排放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

根据界定与分类方法,本文编写了调查问卷,要求调查对象分别从合法性、权利属性、紧急性等三个维度对所给出的10种利益相关者与碳减排的相关程度按着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用1分表示,排名第二用2分表示,依次类推。因此,1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关程度第二大,依次类推,10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小。

其中,合法性,表示该组织是否在法律或道德或特定的被赋予了减少碳排放的义务、责任,或承担了碳减排风险;权力属性,表示该组织是否拥有影响我国碳减排的能力、地位和相应的手段,对碳减排目标实现影响力的重要性程度;紧急性,表示该组织与碳减排的利益相关程度和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迫切性程度。

(二)数据来源

通过对调查对象的分析、选择,本次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750份,实际回收586份,回收率78.13%,回收的问卷中有效问卷529份,回收问卷有效率90.27%。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

分类频数百分比(%)

性别男29655.95

女23344.05

年龄30岁及以下18534.97

30-40 岁16431.00

40岁以上18034.03

学历本科24345.94

硕士研究生 19436.67

博士研究生9217.39

工作行业大学417.75

研发机构499.26

政府部门6311.91

生产企业6913.04

金融业438.13

中介组织529.83

能源供应行业489.07

新闻媒体519.64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83

公众团体6111.53

从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来看,调查对象性别、年龄结构分布合理,学历为本科以上层次,对碳减排能有较为准确的认识和理解,从工作行业来看分布在大学等10个行业,包含了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行业,调查对象来源较为广泛。从调查样本数量来看,除其它行业外最少的分类变量数据大于40个,数据量可以满足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利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调查数据描述性统计、配对样本T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调查结果从合法性、权利属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进行描述性统计。三个维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分布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表2 利益相关者合法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72.155 30.703 6

生产企业529181.135 90.931 2

银行5292105.935 01.410 4

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5291108.841 71.160 6

研发机构5292103.791 31.468 1

能源供应行业5293104.660 21.531 4

新闻媒体5291105.201 01.240 1

公众团体5291107.188 30.857 6

机构投资者5292108.233 00.988 4

中介机构5294106.730 10.703 6

注:根据调查问卷的按相关程度大小排序要求,1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关程度第二大,依次类推,10分表示相关程度最小。表2、表3的含义相同。

如表2所示,从碳减排的合法性维度上来看,按平均得分的大小,合法性程度从高到底依次为:生产企业、政府、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银行、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3 利益相关者权利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79 60.542 2

生产企业529192.18641.088 4

银行5292105.820 42.106 1

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529198.956 32.093 2

研发机构5291104.272 81.285 3

能源供应行业5292105.101 91.310 0

新闻媒体5291103.252 41.596 6

公众团体529187.762 11.506 1

机构投资者5291106.757 31.091 7

中介机构5294107.168 01.251 3

如表3所示,从碳减排的权利属性维度来看,权利大小从高到底依次为: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公众团体、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4 利益相关者紧急性维度上评分的描述性统计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26 21.727 0

生产企业529192.132 01.448 2

银行5292107.077 71.655 6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1108.664 81.3798

研发机构5292105.193 21.580 8

能源供应行业5293104.889 30.928 8

新闻媒体5291103.786 42.269 8

公众团体5291104.089 31.462 9

机构投资者5291106.359 21.942 8

中介机构5293107.972 80.807 0

如表4所示,从碳减排的利益要求被关注的紧急性维度来看,从高到底依次为: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能源供应行业、研发机构、机构投资者、银行、中介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二)配对样本T检验

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s Test)进一步判断上述利益相关者每两个变量均值之差与0是否具有显著性差异。

合法性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合法性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0.98**(7.77)

3.银行7.18**(7.36)6.20**(4.83)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5.29*(4.32) 4.31**

(6.91)1.89(2.71)

5.研发机构5.64*

(4.25)4.66**

(7.51)1.54**

(5.35)0.35**(5.52)

6.能源供应行业4.50**

(5.40)3.52**

(8.79)2.67**

(4.77)0.78**

(5.80)1.13**

(6.37)

7.新闻媒体7.65**

(5.25)6.67**

(8.01)0.47**

(4.84)2.36**

(6.04)2.01**

(7.75)3.14

(2.09)

8.公众 团体3.73**

(6.52)2.75**

(9.24)3.45**

(8.52)1.55**

(4.72)1.90**

(8.02)0.77**

(9.70)3.91**

(8.54)

9.机构投资者5.08**

(4.48)4.10**

(4.79)2.10**

(8.25)0.21**

(5.44)0.56**

(7.38)0.57

(1.25)2.57**

(7.75)1.34**

(3.69)

10.中介机构6.17**

(4.38)5.19**

(9.15)1.00**

(4.10)0.89**

(3.82)0.54**

(5.31)1.67**

(5.87)1.47**

(4.88)2.44**

(6.15)1.10**

(8.01)

注:未加括号的数据表示某两类利益相关者在该维度上评分的均值的差,括号内的数据为配对样本T 检验值。*表示均值之差通过了95%置信度的检验,**表示均值之差通过了99%置信度的检验。均

值之差的数据下方有横线者,表示未通过检验。表6、表7含义相同。

从表5可以看出,从合法性维度来看,除个别利益相关者未通过配对样本检验外,绝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合法性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合法性程度的大小关系。

权利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权力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0.89**

(4.24)

3.银行7.03**

(4.16)6.14*

(5.36)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2.17**

(5.02)1.28**

(6.29)4.86**

(5.81)

5.研发机构1.79**

(4.53)0.89**

(5.22)5.25**

(4.96)0.38**

(6.20)

6.能源供应行业3.82**

(6.33)2.92**

(7.27)3.22**

(7.13)1.65**

(7.96)2.03

(1.23)

7.新闻媒体6.47**

(4.95)5.57**

(5.72)0.5**7

(6.36)4.30**

(7.81)4.68**

(7.63)2.65

(1.92)

8.公众团体0.02**

(4.26)0.92**

(5.28)7.06**

(5.94)2.19**

(5.22)1.81**

(6.73)3.84**

(5.85)6.49**

(4.24)

9.机构投资者3.97**

(6.24)3.08**

(7.22)3.06**

(7.58)1.80**

(7.91)2.18**

(6.34)0.16**

(6.21)2.50**

(6.39)4.00**

(7.03)

10.中介机构5.78**

(5.08)4.89**

(7.19)1.25**

(7.06)3.61**

(6.10)4.00**

(6.76)1.97**

(6.18)0.68**

(7.25)5.81**

(6.89)1.81**

(7.82)

从表6可以看出,从权力维度来看,仍然是绝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权利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权利的大小关系。

紧急性维度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下页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从权力维度来看,大部分检验结果具有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表明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因此,紧急性维度上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减排中紧急性程度的大小关系。

(三)分类结果

根据各个利益相关者在三个维度上的得分均值及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中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情况,如表8所示。

根据表8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在三个维度的评分分布情况,本文对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如下:

核心利益相关者,至少在2个维度的得分在4分以下。他们在中国减少碳排放的作用不可或缺,承担着碳减排的责任和义务,与减少碳排放具有紧密的利害联系,在碳减排活动中,有一定的利益要求和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与否。 他们包括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

重要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在4分以上和6分以下。他们已经与碳减排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付出了专用性投资,在实践中承担者一定的风险。在正常状态下,他们一般表现为一种显性契约人,而一旦其利益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或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从潜在状态变为活跃状态,从而直接影响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他们包括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

一般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在6分以上。他们对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发挥辅助作用,往往被动的受到碳减排活动的影响,不能对减少碳排放直接施加影响,对实现减少碳排放目标的重要性程度较低,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也不强,他们包括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表7 紧急性维度评分均值差异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产企业1.31**

(5.04)

3.银行6.15**

(5.49)7.45

(1.08)

4.碳排放权交易机构3.74**

(5.07)5.05*

(4.51)2.40**

(8.06)

5.研发机构0.54**

(3.84)0.77**

(8.30)6.68**

(4.13)4.28**

(5.87)

6.能源供应行业3.26*

(4.95)4.56**

(3.64)2.89*

(4.33)0.49**

(5.24)3.80**

(4.86)

7.新闻媒体4.85**

(6.26)6.16**

(3.12)1.29**

(4.23)1.11**

(5.26)5.39

(1.98)1.60**

(4.24)

8.公众团体1.26**

(6.98)2.56**

(6.08)4.89**

(7.18)2.49**

(6.36)1.80**

(5.24)2.00**

(5.82)3.60**

(6.33)

9.机构投资者5.93**

(3.92)7.23**

(4.08)0.22**

(3.89)2.18**

(4.32)6.47**

(5.16)2.67**

(4.91)1.07**

(4.56)4.67

(0.12)

10.中介机构5.14**

(3.75)6.45**

(4.32)1.00*

(4.78)1.40**

(3.81)5.68**

(3.97)1.88**

(5.01)0.29**

(4.61)3.88**

(5.58)0.79

(0.69)

表8 中国碳减排利益相关者三维分类结果

评分[1,4][4,6][6,10]

合法性生产企业、政府、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新闻媒体、银行中介机构、公众团体、机构投资者、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权力性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公众团体、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紧急性政府、生产企业、新闻媒体公众团体、能源供应行业、研发机构机构投资者、银行、中介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分析,本文将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不同领域对我国碳减排发挥作用。

从核心利益相关者来看,控制及减少碳排放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因此调查对象普遍认为政府在碳减排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包括政策制定、管理机制、利益关系调节等政府均应发挥领导作用。生产企业是主要碳排放者和减少碳排放的直接执行者,因此是实现减排目标的关键。生产企业在生产中担负着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引进技术设备减少碳排放、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等重要作用。同时,减少碳排放在一定时期上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格,因此,生产企业实现减少碳排放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及资金支持。新闻媒体在碳减排中具有强大的舆论宣传优势及监督能力,被调查对象给予了厚望。政府、生产企业及新闻媒体分别在领导、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对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

从重要利益相关者来看,研发机构一方面为减少碳排放提供政策建议、决策支持,另一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我国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减少碳排放。能源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能源供应行业可以通过控制能源供应的种类、数量及价格来影响能源的消费数量及种类,促使消费者加大节能投入,同时,可以开发新的绿色能源,从而减少碳排放。银行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融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价控制资金的供给和使用方向来引导节能减排行为,也在客观上承担了减排责任和风险。但目前其作用还非常有限。研发机构、能源供应行业和银行分别在技术支持、能源供给种类及数量、资金供给等方面对我国碳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从一般利益相关者来看,中介机构在碳减排中负责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策划等,可以帮助和促进碳排放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公众团体可以通过举办活动向社会宣传能源、气候及环境状况等,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减排的认识,也会通过一些活动向污染较大的生产企业进行抗议,对其施加压力,督促其减少碳排放。机构投资者可以为企业实现减排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但其以盈利为目标,其投资活动将以其预期盈利目标为前提。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是解决碳排放的问题的市场机制,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碳减排。现阶段由于碳排放治理是市场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他们能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或尚未发挥作用。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这些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从碳检测认证、投融资、市场交易等角度对我国碳减排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明确了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的角色地位可以为我们构建合理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促进利益相关者在碳减排中发挥积极作用和推动力量提供指导。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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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环境经济学;碳交易;知识体系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环境经济学理论已表明碳交易是公认的最具“成本效率”的低碳治理政策工具,但环境经济学却未专门介绍碳排放交易体系,随着碳减排约束的不断加强,环境经济学有必要对这一知识体系加以普及。碳交易知识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限额设定与范畴

“限额”是指某一交易体系所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限额设定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管制气体。大部分排放交易体系关注然手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少数排放交易体系还管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烃、全氟烃和六氟化硫等。2、管制行业。管制行业的确定需要权衡常规因素:第一,分析某特定行业的减排潜力与减排成本;第二,了解该行业对交易机制的熟悉程度;第三,了解该行业的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可行性。3、覆盖范围。如果包括每一个微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会超过管理计划能力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但只包括少数单位则会减少配额市场的流动性。使用最多的方式是从核心行业着手,然后逐步扩大管制行业范围。4、排放监管点。交易体系可分为上游体系与下游体系:在上游交易体系中,化石燃料生产商必须根据燃料中的碳含量交出相应排放配额;在下游交易体系中,排放者必须根据实际排放量交出相应的排放配额。

二、配额分配

在指明排放配额总量的前提下,确定每个排放者获得分配排放限额的数量,确定排放配额是高度政治化的决策过程,政府通过设定排放限额有效创造稀缺的宝贵资产,然后在经济体不同参与者中进行分配。配额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政府免费分配它新创造所有的资产,二是排放者必须从政府买所有它需要买的配额,但大部分的碳交易体系选择的是混合型的。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只是拍卖排放配额的10%,基于早年排放而对排放者分配排放许可证,这种方法叫做“溯往原则”。还有一种方法叫做“标杆原则”,根据某同质行业、给定产品组或经济产量的绩效评价确定排放配额的核配方式。采用溯往原则核配碳排放权相对简单,仅需获得待审计设施的排放数据即可,但弊端是奖励了污染最严重的企业,因为它在不考虑企业效率的前提下将最高排放配额分配给排放量最高的企业。其次这种原则还鼓励企业夸大其给定基准期的排放量,用以达到更高排放配额的目的。采用标杆设定原则有助于平等对待具有可比性的设施,生产效率高的企业能够获得更高排放配额,从而鼓励企业努力提高排放绩效,奖励生产效率高的企业,惩罚生产效率低的企业。但其难点在于要为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所有工业部门的所有异质产品设定标杆。

三、价格管理

由于碳交易市场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交易量过低、流动性过差、价格波动都会影响交易系统的环境效益,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些工具来降低市场波动、控制碳价格。1、储存配额。排放者可保留剩余配额至下一个履约期使用,配额价格除了能反映当前的配额稀缺程度,还能反映未来预计的配额稀缺程度。2、预支配额。若交易体系允许排放者通过预支未来交易期的排放配额满足当前交易期的规定,则碳价格能够稳定在较低水平。3、价格底线。通过设置最低碳价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可限制碳价波动、减少未来碳价的不确定因素。4、价格上限。通过为排放配额设置价格上限确保排放者合规成本不会超过既定阈值。如果配额价格达到上限,监管机构则必须增加配额供应。5、抵消。抵消信用额度是奖励排放交易体系涵盖范围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的凭证。可采取国内抵消信用额度或国际抵消信用额度两种方式。

四、监测、报告、核查及执行制度

为了保证排放交易体系市场既可信又可靠,作为监管者应确保覆盖范围内的设施遵守规则,关键在于监测、核实及报告实际排放量的准确性。防止发生欺诈行为不仅对该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还关乎排放交易体系所维护的环境完整性。在力求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同时还需考虑监测、报告及核查的费用。首先,使用与活动性质及规模相宜的监测规定。第二,报告要求清晰明了,截止日期应予以明确。第三,由外部机构完成对排放数据的核查工作。第四,针对不合规的行为制定各类惩罚措施。第五,设立电子登记处可确保准确记录排放交易体系内发生的全部配额交易。

五、市场工具

篇(7)

关键词:林业;低碳经济;森林碳汇

中图分类号:F31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3-0053-03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 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

1.1 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

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

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

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 IPCC 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 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

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

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

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

根据IPCC 的预计,2000—2050 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 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

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

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

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

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

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

研究表明, 2004 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

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 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发展森林碳汇的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林业减排与增加碳汇是切实可行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间是发展低碳经济关键所在。然而,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贸易市场的叙述,其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及进行碳贸易须要符合以下规则:

①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

②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

③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

④减少毁林和优化森林管理产生的森林碳汇并没有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森林碳汇被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的种类很单一,而且有关的申报、认证等程序非常复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但其未来的快速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保护森林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林地的征占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经济林特别是木本粮油包括生物质能源林;使用木质林产品,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护湿地和林地土壤,减少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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