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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27 14:48:0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水路运输的方式

篇(1)

面对当前的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及能源紧缺的局势,低碳环保已经成为当前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交通运输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纽带。为了顺应当前可持续发展形势,交通运输行业也要实现绿色低碳化的发展。而水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环保、节能的特点。笔者以低碳经济下的水路运输经济发展优势为研究内容,希望能够促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进步。

关键词:

低碳经济;水路运输;交通运输

一、水路运输方式的特点

1.环保性

根据调查显示,国际水路运输行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仅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7%。与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水路运输仅占排放总量的3%~4%。而在水路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现代化集装箱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占水路运输总量的四分之一,但却完成了全球一半左右货物的运输工作。

2.节能性

在节能减排方面,水路运输比公路运输更具有优势。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普通载货汽车耗油量为0.05mg/t,这个数据比水路运输高出8倍左右。因此,在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水路运输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

3.经济性

在运输成本方面,水路运输成本是铁路运输成本的20%,是公路运输成本的10%以下。如果是长距离的运输,则水路运输方式能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不同,水路运输具有能耗低、成本小、污染低的特点。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水路运输将成为今后的主要交通运输方式。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的优势

在交通运输系统中,水路运输经济与低碳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经济有着极大的发展优势。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其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已经超过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以上。之所以会有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是与交通运输行业不断上升的耗油量有着极大的关系,从而增加了减排的难度。在调查研究公路、铁路、航空以及水路等四种运输方式之后,发现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水路运输方式是环保经济的运输方式,其应用范围更为广阔。水路运输经济发展优势如下。

1.水路运输经济具有更加明显的经济性与低碳优势

从当前阶段来看,全球都面临着能源紧缺以及环境恶化的形式。在这种情形下,石油价格必然会不断攀升,若是没有出现替代品,则水路运输经济方式会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2.在低碳经济成为主导的形势下,政府将会引导交通运输模式的转变

在低碳经济成为主导的形势下,政府将会引导交通运输模式的转变。这不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城市道路拥挤问题,并且能够节约能源,减少用地面积的占用。通过建设内河航运,将水路运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与铁路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的环保性更好

从环保方面来看,与铁路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的环保性更好。据调查研究显示,在运输量相同的条件下,水路运输过程中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仅仅为铁路运输的20%,而铁路与水路的一氧化碳排放量比例为3.2∶1,单位能耗方面的比例为9∶11。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发展建议

1.大力发展内河运输

全球大多数集装箱枢纽港重要集散方法为“水水中转”,如“水水中转”在新加坡港、鹿特丹港等所占比例过半,内河集疏运比例则超过1/5。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沿海城市公路运输负担加大,建设内河航道可对交通拥堵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与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内河航道建设存有较为落后现状。为全面提升我国各大水运区域“水水中转”比例,需进行内河集疏运体系建设与完善,通过内河码头建设力度加大,需对骨干航道加大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内河航道日常养护费用。

2.船队结构调整

低碳经济背景下,需进一步调整我国船队结构。针对船公司而言,低碳经济形势下,实现船型标准化、对船公司运力结构加以优化极为有利。

3.加快推进海铁联运发展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大部分港口已经实现海铁联运的运输方式。在国内海铁联运发展中对其起到制约作用的主要因素为各类运输方式建连接是否畅通,如对此类现状加以改变,需进行先进硬、软件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海铁联运网络体系地建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发展海铁联运。

四、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得出来,水路运输在交通运输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形势下。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来说,水路运输方式不仅污染小,且运输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较高,与当前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观念相符合。为了更好的发挥水路运输的功能,必须要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深入研究水路运输方式的优势,从而达到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邱晓峰.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的比较优势探析[J].中国经贸,2014(9).

[2]王涛.低碳经济下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对策探析[J].技术与市场,2016(7).

篇(2)

一、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基本情况

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呈现以下行业特点:一是船舶数量多,运力大。全市拥有货运船舶2700多艘,运力达326万载重吨,居广西地市船舶运力首位。二是个人拥有,实行委托经营。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所有权多为个人拥有,不具有自主从事水路运输的资质,多以委托经营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为主,按现行水路运输政策规定,吨位在600总吨以上的水运船舶必须要以公司形式进行营运,由于成立船务公司条件比较多,门槛高,所以大部分个人拥有的船舶都委托船务公司营运,船务公司自有的船舶数量不多。三是流动性强。水路运输业务以本地船务企业为主,其他如南宁、柳州、来宾、百色以及广东等地的船舶也参与区域营运,本地少部分船舶也常年在外地营运。四是行业管理相对规范。由贵港市港航管理局直接管理水运企业的运输业务,对企业的营运资质、营运范围、安全检查、挂靠船舶的审批,运输合同要素的审核等方面严格管理,并授权下属机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使用《广西水路运单管理系统》对运单进行实时管理和采集各种航运信息,严格执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要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

二、“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特点

根据对水路运输行业专项调研的情况,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机关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2012年贵港市水路运输营业税约2640万元,其中委托代征营业税税款1036万元,税务机关驻点征收84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征收764万元。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两种方式征收的税款1876万元,占总额的71.06%,从以上数据看,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是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方法。

(二)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较大。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期间不时发生委托代征人员挪用税款和驻点征收税务人员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

(三)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成本方面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据统计,专职从事水路运输行业税收管进的人员达19人,其中贵港市地税部门在税务机关驻点处派驻4个专职人员,委托代征机构的工作人员15人,其次是办公费用成本,每年发生的办公费用约250万元,占征收税款的5.43%。

三、“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办法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前纳税人统一按适用3%的税率计税。“营改增”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不同类别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1%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征收率3%计税。

(二)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首先是抵扣率的变化,由原来的7%改变为11%和3%,“营改增”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率为7%,“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3%;水路运输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再具有抵扣功能。其次是抵扣凭证开具的方式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水路运输行业开具发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自行开具;二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是向委托代征的单位申请代开。“营改增”后,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管理要求,只能实行企业自行开具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两种方式。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

四、“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方法的设想

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税源的源头控制,具有税款征收及时,税源监控到位的优点,但征收成本高,代征管理风险高。“营改增”后国税部门不能完全照搬地税部门的管理方式,必须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地税部门的管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来的管理方法加以改进和完善。结合以上情况,“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征收管理采取以下方式和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既可以实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又可以解决原来管理方法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大、征收和办税成本高的问题。

(一)不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

1.从政策性因素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通过以票管税办法实现对水路运输的源泉控制,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营改增”后,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抵扣率由原来的7%提高为11%,受此政策的驱动和影响,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把提供运输货运专用发票做为接受运输服务的首选条件。通过对贵港市2012年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中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分析,受票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占绝大多数,初步分析比例达75%以上。如2012年地税部门提供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的数据中,委托代征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0846份,金额36518万元,代征营业税1096万元。从代开发票的受票单位中分析能确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73.97%。营改增抵扣率由7%提高为11%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在原来索取发票占75%的基础上,预计再提高5%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票管税的方式管理和控制水路运输行业的税源达80%以上,因此,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2.从操作性方面分析,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成本。“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代征和驻点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委托代征单位和驻点征收点只能代开普通发票。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因此,委托代征单位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金税工程网络延伸的要求,驻点征收点也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营改增”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凭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因此,从事水路运输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增多,而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在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缴纳的税款不能直接抵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交的税款,要通过申请退税才能解决多缴税款问题,此种状况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不利于征纳双方操作。

3.从风险防范方面分析,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防范难度大。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方面。政策风险方面,一是表现在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在起运环节征收增增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的风险;二是委托代征代征对象主要是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固定业户,对固定业户实行委托代征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代征税款的政策执行风险。管理风险方面,一是对税务机关驻点人员的管理风险,税务机关驻点处和税务机关长期不同址办公且人员少,对这些人员管理和监控难以到位;二是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风险,在近来的税收实践中,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税收票证和代征人员的管理是一个公认的管理难题,监控难以到位,较容易发生违法案件。

(二)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根据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索取发票占80%以上的预测分析,税务机关只要抓好发票环节的管理,就能管控水路运输行业80%以上的税源,因此,以票管税的管理方式是做好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核心,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发票管理上,其余20%的税源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和措施达到对水路运输行业全部税源监控的目标:

1.设定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最低营运预警值。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信息是船务公司运输能力的最主要指标,“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此指标值为基础,经调查测算后,设定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按船舶总载重量、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三个指标计算和设置船务公司最低营运额预警值,把最低营运额预警值做为查找重点监控对象和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指标值。

2.定其采集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报税信息和水路运货单第三方涉税信息。报税信息主要是采集申报的销售额数据,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是水路运输行业重要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运输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对规范,根据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从起运港起运时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运输部门采集水路运单,利用水路运单有运载重量、价格和收货单位等涉税信息。

篇(3)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政府干涉;零售商双渠道运输;双渠道同价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0.15

中图分类号:F252;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0-0070-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supply chain a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paper sets up a manufacturer and a distributor of twostage supply chain system. Distributors have water transport channels and highway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a unified price selling products to the market. Distributors of waterway transport channels for price subsidies,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for low carbon green cargos point of view,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to purchase products of consumer subsidies is studied respectively, under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impact on bulk cargo in the supply chain. By analyzing the gam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chain members and the government, it finds their respective optimal decision. Result shows that the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can increase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In the long run, the govern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screte price subsidy policy, and the distributor price subsidy policy used interchangeably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the goal of low carbon transport.

Key words:low carbon supply chain;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retailers double channel transport; same price of double channel

引言

“十二五”期间,清远地区按照广东省实施的“双转移”战略,原珠三角大批传统加工制造业等企业迁往沿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带来了北江流域地区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年货运量达11亿吨。目前这些大宗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至珠三角地区,导致公路拥堵和汽车超载的情况逐渐加重,道路安全隐患形势严峻。同时,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问题日益加重。与北江流域公路运输紧张的状况相比,北江承担大宗货物运输的比例不到10%,良好的水运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有效缓解北江流域交通运输压力,完善珠江流域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了“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工程。通过补贴、改善水路基础设施等多种激励方式,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由陆路向水路转移,实现大宗货物低碳运输的协调,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低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大部分大宗货物都选择公路运输,从而严重破坏公路运输环境。政府干涉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协调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陆水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优。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定性的角度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2],从供应链角度进行定量研究的较少。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大宗货物陆水并行低碳运输的问题与双渠道供应链问题类似。由此,本文参考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运作策略和机制等方法理论来研究大宗货物供应链协调的问题。

双渠道协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Huang等研究了零售商双渠道模型的4种常见定价策略,得出局部最优策略与整体最优策略的利润差值绝大多数情况下小于4%[3]。季磊磊等研究了零售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协调机制,设计的收益共享―回收成本共担契约使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达到协调[4]。(2)低碳供应链:李友东等研究了低碳研发成本分摊系数和政府低碳补贴等方面对供应链低碳化研发投入的影响,得出不同博弈形式下的企业低碳研发合作和政府补贴策略[5]。徐丽群考虑分摊碳减排成本的供应商销售收入模型,分析了碳减排成本分摊比例和采购价格对供应商销售损失的影响[6]。(3)双渠道采用线上线下同价机制:郑文等研究了在强势零售商推行线上线下同价政策背景下,对比分析了双渠道和三渠道的竞争模型,得出实现供应链协调的途径[7]。苑春等研究了3种不同情况下的双渠道定价博弈及其均衡问题,得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最优的均衡解是不存在的[8]。(4)政府干涉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Wei-min Ma等构建了基于政府补贴下的双渠道闭环供应链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政府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收益[9]。邱国斌在考虑政府补贴权重的情况下,分析了不同权重下政府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决策及其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对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都是有利的,政府和企业更倾向于对制造商补贴[10]。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双渠道销售供应链方面,对于政府干涉的分销商双渠道低碳供应链运输协调方面的研究也较少。为此,本文以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为研究背景,以占北江大宗货物运输比例最大的水泥为例,基于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研究理论,分析如何通过价格补贴策略和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来协调水路和公路的平衡运输,同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以分析供应链各成员以及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找出各自的最优决策量。

1模型描述与假设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分销商的两级供应链系统。水泥分销商同时拥有水路运输渠道和公路运输渠道,以统一的价格向市场销售产品。大宗货物供应链的制造商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它根据分销商做出的决策而决策。在产品单周期内,制造商首先将产品以w价格批发给零售商,然后分销商再以统一的价格p进行销售。而政府出于低碳绿色货运考虑,对水路运输渠道实施激励策略,积极引导大宗货物通过水路运输,以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调整。

3案例分析

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以整个北江英德地区的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为例。目前,水泥市场每天潜在总需求约为7万吨/天,水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24万吨/天,而公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46万吨/天,即可取a=80000,μ=033。水泥厂制造水泥的成本为250元/吨,即c=250。从英德水泥厂码头和东莞虎门码头的航道全长约为240千米,公路约为210千米。由于北江航道硬件设施和水位限制,载重为1600吨的标准船舶往返一趟需要十多天,即取t1=13。而标准载重40吨的汽车完成一趟往返的运输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天,即取t2=2。选取水路承运人和公路承运人在其中任意几天的运输数据,如表2所示。

增长(下降)率=[政府实施策略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100%(39)

(1)当政府对水路进行补贴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水泥分销商不仅增加5347%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45%的公路货运量,还增加859%的利润。同时,制造商的利润增加了249%。因为在该策略下,市场的总需求量增加484%,销售价格增加10%,同时运输成本降低516%,批发价格降低288%。政府采用价格补贴策略能有效促进大宗货物运输转移到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的日交通车次减少,不仅水路运输的装载得到了充分利用,还能有效地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量。这说明政府的补贴策略是有效的。不仅对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的转移有较明显的效果,也使得货物运输更绿色低碳。

(2)当政府实施改善水路运输设施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不仅增加662%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614%公路货运量,还能使分销商利润增加241%。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改善后,水路运输的竞争力得到增强,吸引更多的大宗货物转移到水路运输上来,总运输量增加73%,产品的边际利润增加172%,同时降低分销商78%的运输成本。制造商的利润增加289%,因为虽然批发价减少065%,但在该策略下总需求量增加73%。因此,实施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不仅缓解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不平衡,还增加供应链成员的利润。

(3)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碳排放量减少953%。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碳排放量最少,比无政府干涉情形减少394%。这是因为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大宗货物运输有效地从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转移,减少碳排放量。

(4)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194%,因为政府的价格补贴增加市场总需求量以及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241%。政府实施的两种策略都能调节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货运分担比例的作用,降低碳排放量,增加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设施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203%由分销商占有;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15%由分销商占有。可得管理启示:若要有效地协调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运输,则要合理地协调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利润,从短期的效果来看,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对平衡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分担量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从长远来看,政府要实施不断地改善水路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实现北江大宗货物低碳绿色运输的目标。

(5)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且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的运量转移效果比政府补贴的效果更好。

(6)当采用两种策略后,水路运输渠道份额慢慢增加。在政府价格补贴情形下,制造商的利润大于无政府干涉下制造商的利润,分销商的利润则小于无政府干涉下分销商的利润;同理,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的情形下,分销商的利润大于无政府干涉下的分销商的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下,制造商的利润大于政府价格补贴下制造商的利润,分销商的利润大于政府价格补贴下分销商的利润。

篇(4)

【关键词】国际物流;管理;运输方式;选择物流

顾名思义就是货物的流动。运输是物流的基础,物流的目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高效率、低成本的送往目的地。货物运输在运输方面所能选择的方式有很多,例如,铁路、水路、航空、多式联运等等,各种运输方式也是有利有弊,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针对不一样的情况和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是完成国际物流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基础保障。

1铁路运输及其特点与应用

1.1铁路运输的特点

铁路运输是在铁路上利用车辆编成列车载运货物、由火车头牵引的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主要承担的是距离较长、批量较大的货物的运输,其中包括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的运输。铁路运输主要选用敞车、平板车、凹形车、钳夹车、游车等运输工具。

1.2铁路运输的利弊

1.2.1铁路运输的优点

铁路运输最大的优点在于其运输量大,由于运输量的增大使得其运输成本相较于其他运输方式而言成本更低,铁路运输一般对于货物的包装要求也很低,由于铁路受天气影响很小,可以全天候不分季节的进行运输作业,铁路的铺设等都具有确定性,货物运输的时间、地点以及铁路之间的衔接性也有很大的准确性,安全系数大,风险比其他的运输方式小。

1.2.2铁路运输的缺点

铁路运输由于自身选择路段的确定性,也相应的减少了运输的灵活性,受到铁路网络的影响很大,同时,在铁路运输开始前对于相应运输路段,运输货物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也比较繁杂,为了控制铁路运输的成本,发车的效率比较低,由于铁路运输途径多站,经过每个站台都需要重新的编组,所以运输速度变得相对较慢,周期也比较长(除专列之外)。

1.3铁路运输的应用

针对不同的要求需要不同的运输方式,铁路运输的应用十分广泛。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项目中,采用的是国际联运的运输方式,以KC31为例,始发站在中国廊坊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不同的国家,经过大大小小的车站,经过多次编组,最后到达终点站恩巴;不仅仅是在国际运输中,在日常生活中,例如网上购物,在大部分的情况之下也是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

2道路运输及其特点与应用

2.1道路运输的特点

道路运输主要是指利用各种各样的车辆的载货运输的运输方式,运输数量相对较小,运输距离相对较短,但是灵活度相对于铁路而言更加灵活,可以抵达铁路、水路所无法触及的地方。

2.2道路运输的利弊

2.2.1道路运输的优点

道路运输的方式,主要依赖于道路和车辆,灵活性较高,只要有路就可以抵达大部分的地方,这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地方所在。道路运输可以实现“门对门”的直接运输,中间不需要像铁路运输一样经过大小站台和多次编组,不需要转运。

2.2.2道路运输的缺点

道路运输主要依靠车辆运输,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其载货量相对较小,受天气路况的影响相对较大,由于运输数量小,运输的成本也相应的提高,不适宜长途运输。对于超大的货物来说,需要提前考察路段、涵洞、限高等特殊因素的影响,经过多个城市时需要办理通行证。

2.3道路运输的应用

就公司老挝、缅甸的项目而言,目前公路运输确实是主要的运输方式。国内物流公司将老挝和缅甸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分别集中在中国云南的磨憨口岸和云南的瑞丽姐告口岸,各段的货运办理好国内出关和境外进关手续后,通过道路运输将项目所需且已经在口岸的物资通过道路顺利运到目的地。

2.4道路运输的注意事项

道路运输的方式受到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相对比较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城镇政府为了保护路段的平整度,很多地方都会设置“限高”,不同的区域、省份之间如果车辆通行都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过路费,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因所运输的物品不同,对于车辆的折损程度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导致运输成本的增加,都是需要事先考虑的问题。

3水路运输及其特点与应用

3.1水路运输的特点

水路运输主要是以船舶、货轮等运输工具在海洋、河流、大江等载运货物的运输优势,运输货物的数量与其他同体积的运输工具相比是最大的,大型的船舶可以运输数万吨以上的货物。

3.2水路运输的利弊

3.2.1水路运输的优点

水路运输对比于其他运输方式而言,最大的运输方式在于运输能力和运输成本上,由于水路运输依靠的是现有的河流、海洋等,因此,在前期投入中成本就相对较低,另外,在运输过程中,货轮可以承受的装载数也在数万吨以上,运输能力、运输成本都处于优越地位。

3.2.2水路运输的缺点

水路运输依赖于海洋、河流等,由于这些自然因素的影响确实减少了前期的成本投入,但也恰恰是因为这些原因,水路运输的局限性也大大增加了。水路运输的主要缺点在于运输速度慢,受到港口吞吐货物能力大小的影响以及遇到恶劣天气无法进行货物输送等弊端的影响。

3.3水路运输的应用

在实际的应用中,水路运输主要分为集装箱运输和散杂货船运输两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就是指以集装箱这种大型容器为载体,将货物集合组装成集装单元,以便在现代流通领域内运用大型装卸机械和大型载运车辆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和完成运输任务,从而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的一种新型、高效率和高效益的运输方式。使用集装箱运输,可以直接从仓库发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避免中间货物装卸。散杂货船的运输主要应用大型的设备、散装的货物与材料等短距离的海洋运输。承运超大件的设备,大宗的散装货物和不适用于集装箱的货物,散杂船运输方式所运输的货物不受外形、重量的影响,可以选择较近的港口和适合自身要求的船舶承运。

3.4水路运输的注意事项

在水路运输的过程中,受到的“水汽”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也可能会使得所运输的物品受潮,因此,在运输开始之前就应当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对于潮湿度极为敏感的物品来说,就不建议选择水路运输的运输方式。

4航空运输及其特点与应用

4.1航空运输的特点

航空运输是以飞机为主体的载运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果采用直升机直达的运输方式则不需要很大的前期资金投入,如果采用民航机运输则除了需要修建跑道外,其他的前期资金投入很少。

4.2航空运输的利弊

4.2.1航空运输的优点

飞机在日常生活中是速度相对较快的运输工具之一,利用飞机为载体进行的货物运输可以提高货物的运输速度,降低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时间,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货物的损失。

4.2.2航空运输的缺点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不采用航空运输这一运输方式。飞机运输货物量比较小,并且运输成本也比较高。此外,航空运输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比较高,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磁性以及压力容器等较危险的物品都是不允许托运的,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多。

4.3航空运输的应用

航空运输的优点是周期性短、时间快,对于一些急需的货物或者是保鲜期较短等类似鲜花、药品的货物而言是最佳的运输方式。比如:在国家大型的工艺建造中紧急需要一些体积小,密度高,价格高这样的器材,或者是药物的运输,使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

5多式联运及其特点与应用

5.1多式联运的特点

多式联运是指相关负责人把货物从指定的接货地点发往指定的收货地点的运输过程,采用铁路、道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相互配合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是一种较高级的、优化的运输方式,可以极大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由负责人和托运人签订合同,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负责货物运输。

5.2多式联运的利弊

5.2.1多式联运的优点

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铁路运输的受天气影响小,适合长距离的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的灵活度高,可以实现“门对门”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的运载量大,成本低;航空运输周期性短,可以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

5.2.2多式联运的缺点

多式联合运输的主要缺点在于各种运输方式选择的复杂性,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充分的前期工作,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保证运输的正常运行。

5.3多式联用的应用

多式联运已经得到国际的认可,并且在国际上也开始投入实施。比如:非洲尼日尔重油发电项目,其中发电设备等物资来自于欧洲,通过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就可以保证货物在最短时间内保质保量的抵达指定地点。

5.4多式联运的注意事项

多式联运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并且保证货物在恰当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好的协调能力,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现差池,只有这样,物流工作才可以高效顺利的完成。

6结语

综上所述,要做好国际物流管理与多种运输方式的选择和应用工作,就需要工作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运输优化方案和应急预险工作。应当全面考虑货物类别、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满足多方面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成本低、效率高、安全系数高的运输方式。

[参考文献]

[1]付晓凤.集装箱多式联运物流安全管理及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3.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 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篇(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内河水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长江水系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有1958家,运输船舶74537艘,运力1127.1万载重吨,29.8万客位。其中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的企业有30家,客运船舶220艘,173674客位。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系统企业有29家,运力306万载重吨,102147客位,约占水系省际运力的27%。目前有关省市的水运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是一门多牌的综合管理模式。

1.1重庆市

目前重庆市航务管理处为一门四牌(运政、港监、船检、航道合署办公),现有机构除了负责原市辖区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外,还要对涪陵、万县、黔江三地区的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原重庆市交通局直接演变为市交委,航务管理处升为局,对重庆市的大交通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1.2湖北省

水路运政实行省、地(市)三级管理体制。省交通厅下设航务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船舶检验局,负责全省运政、港监、船检、港口及水运规费的的稽征工作。目前是一门两牌,即省航务管理局和省港监局。航道、港监、运输港口等为航务局的职能部门。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航管部门指导,人财物管理隶属当地交通局。

1.3安徽省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即一门三牌,三级管理,负责全省运管、港监、船检、港口和水运规费的稽征管理工作。另设航道管理局(站)、港航监督处(所),负责对辖区内航运、航道、港口、港监、船检等实施行业管理。省航运管理局对各地(市)县航管部门业务及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是比较典型的条条管理模式。

1.4江苏省

全省水路运政管理体制除南京市分设航运管理机构与陆路分管外,其他各地市均实行水陆合一的四级管理模式。省航运局负责全省的水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另设航道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负责港监、航道及船检管理工作,与省航运局为平行关系。各地、市设运管处,县设运管所,乡设交管所。

1.5上海市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水路运输管理,下设航务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设航务管理所、站。上下级航管部门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在机构的设置上,为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即:港监、航道、运政、港务管理合署办公。

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管理体制不统一,严重影响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约了航运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管理上不统一,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种体制、两套体系、两个标准,严重影响了长江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少乡镇船主不顾船舶的技术条件和适航情况,离开本土搞跨省运输,“三无”船舶不断增多。长江海事局曾组织了两次突击性拉网检查,查出“三无”船舶数量分别占所查船舶的巧%以上和30%以上。这些船舶不仅严重扰乱了水运市场,而且还给水上航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为了征收规费,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性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地方性的法规又难于同交通部的法规相衔接.省与省之间、部属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不断发生。如在船舶检验、港监登记、营运证发放中,有的业主认为那里管理较松就到哪里登记和领证。规费的重复征收、以罚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越来越严重,导致水运市场的行业宏观调控难以到位,从而影响了整个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行业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2.2运力宏观调控失效,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混乱

目前长江年运输能力估计达3.5亿吨,4000万人次,而长江港口1999年吞吐量仅完成2亿吨,旅客运输不足巧oo万人。由于对运力的额度缺乏统一管理,宏观调控不力,导致运力盲目发展带来的结构不合理。由于准入失控,进入长江的各种乡镇船舶,不仅技术条件参差不齐,而且违规作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长江航道中的违章采沙碍航问题、季节性的捕鳗碍航问题等就一直没有得到根本地解决,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3水路货运价格管理混乱,港航企业亏损严重

近年来,由于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直属企业与部委脱钩,货主对水运企业支配能力越来越强。一些民营企业及地方水运企业不得不竞相杀价,运输收入持续走低,有的航线己跌破1997年4月20日调价以前的价位,如重庆港至长寿的票价由25元跌到17元;长航集团的黄沙运输也己无利可言。长江水运价格“塌方”,航运企业亏损面高达70.8%.

2.4水运立法严重滞后和相互制约,巫待健全和完善

现行大部分水运法规出台于1993年以前,已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运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巫需修改和完善。因此,一些重要的法规要尽快出台,如新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水运法》、《港口法》等等。

2.5水路运政监督检察的力t薄弱,缺乏有力的手段

水路运政监督检查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路运政管理机构为实现水运市场的规范化,依据水路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定的人或事,即进入水运市场的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运价、运输票据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目前由于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加之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不明确和长江现有的运政管理部门力量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权威、有效的监督检察,因此目前的运政管理显得比较混乱。

3水路运政管理内涵

3.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念

行政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国家赋予的组织活动;第二,这种组织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行政首长和政府普通公务员;第三,这种组织活动中,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水路运政管理,就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于水运经济活动的协调性管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计划,运用一系列的行政措施,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对水运市场经济活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

3.2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目标、任务和准则的界定

3.2.1目标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维护水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使水运市场在“统一、开放”的前提下“竞争、有序”,运输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所谓“统一”是在法律、法规统一政令下,建立与维护统一的水运市场。水运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的秩序;进行经营竞争活动的秩序;市场主体退出水运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后的经营秩序。但是,水运市场的经济秩序不能自发的形成,也不能自动的起作用。因此,建立与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便成为水路运政管理的主要目标。

3.2.2任务

水路运政管理有四大任务,它们是:

1)行政控制.主要是控制水运市场主体行为使其规范化。行政控制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二是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是运用经济法规、规章按照经济规律指导市场主体自觉运行。

2)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从交通部到各省、市、区交通厅(航务管理局),以及县、市的交通局(航管所)等既有宏观调控机关,又有微观监督机构。从宏观调控到微观监督,形成一套行政管理体系,宏观决策以很快的速度就可以落实到基层的微观监督执行。

3)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市场的外部环境。

4)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必须强制水运经营者执行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是执行这一任务的保证。

3.2.3准则

水路运政管理是一种实施行政的行为,因此,应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学习和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准则。

4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模式研究

4.1长江水运组织结构形式分析

长江航务管理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现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何实现长江航务体制改革新的突破,探索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的长江航务管理体制是一种按专业设全能局四级管理的模式。国家经贸委、交通部等宏观管理部门构成管理体制的宏观管理层次,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部的派出机构,构成管理体制的中间管理层次,各依托单位(专业局、科研院所、学校等)构成管理体制的微观管理层次,管理体制最下面一个层次则是部分专业局的二、三级分支机构。

在现行组织结构中,四级机构都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种管理信息、指令、资源、反馈等都在体系内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贵,上一级委托下一级代行部分管理职能。这种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模式.这种组织结构的主要特点,一是所有的任务均是通过宏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及部分下属二、三级分支机构的四级机构运作;二是宏观管理部门既要担负战略目标制定、资金筹措、政策协调以及监督、调控等宏观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三是监督、评估工作大多由相关机构负责,缺乏独立超脱的运行环境,无法摆脱各种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影响,很难保证监督评估系统的高效与发展。

长江航务管理局在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l)管理权分散,存在着代交通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清、授权不明,代部管理长江运政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削弱了对长江运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对沿江各省市的航务管理机构的运政业务指导缺乏手段;

3)局属各单位在履行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配合与衔接较困难,系统间职能有所交叉,运转不够协调,磨擦频繁,不利于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

4)机构层次过多,虚化严重,机关臃肿。这种重叠的机构制约着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5)经费短缺,渠道不畅,严重制约职能的发挥和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必须从体制结构上寻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此,只有尽快理顺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水路运输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发展。

4.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研究

综上所述,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运输行政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进入长江干线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审批和船舶营运证的核发,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和新开、停开客运航线审批,对运输价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征收有关运输管理规费;

二是运输市场管理,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公布有关船期、货源货流信息以及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所制定的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运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手段,制定相关市场运作交易规则,为航港双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外部经济环境;

三是对沿江各省航务管理机构在运政管理、市场组织、安全监督、水上通信和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

因此,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应该由以下诸项职责和管理内容构成:

l)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实施国家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及定额;

3)组织长江千线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4)负责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5)可以设立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行使宏观调控、资质管理、行业监督、行政执法的职权;

6)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4.3长江水路运输三种行政管理模式选择4.3.1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长江水路运输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下设相应分支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长江水系(以干线为主)的水运行政管理事务;②沿江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部门接受其下设的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并且不对所在管辖区域内的长江航运行使行政管理,但根据需要和派出机构的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合.其优势体现在由于实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政令高度统一,可以对长江航运的宏观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进行统一布局,有效避免“政企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减少管理层次,而且能充分体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政令、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宏观调控、协调监督的权威性。

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与长江一条链的特点相背离,不仅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而且取消了省(市)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主管部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4.3.2交通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相结合,分工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体制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管理事权的范围。一般来说,属于中央的事权有:制定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基金,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在长江航运的贯彻实施;审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方省(市)人大及政府部门提交的立法草案;统一管理长江干线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制定长江航运行业发展技术政策。可以设立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并行使调查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权为: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立法草案:管理港政及当地的水运市场;组织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在当地的实施,负责境内水域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这种体制模式的内容为,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被授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按区段划分,在沿线设立相应的二级和三级分支管理机构,充分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使长江水路运政管理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运政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的机构及所属专业职能机构,管理长江运政事务;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政、运政、航道,可以在与交通部派出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地区性运政优惠及扶植政策。

其优点是:在统一政令和法规的前提下,能有效地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市场封锁及地方保护等弊端,较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促进航运发展,有效地发挥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两个积极性。而设立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则更有利于树立派出机构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并能有效行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使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不足之处在于对管理事权不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等方面,容易与地方政府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产生意见分歧,在操作性上有一定的难度。

4.2.3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运政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对各自区域内的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只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每年负责召集区域性的航运联席会议。由于充分放权,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令相对畅通,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

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取消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的事权,“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服务”的宗旨将流于形式.地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将不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5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运政管理方案衍生出的三种管理模式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采用第二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强化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的职能,能有效维护运输市场公开、公正、合理的竟争环境和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流域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水路运输监察管理机构。

上述三种运政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今后改革目标实践中,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符合实现长江航运“两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战略和长江航运事业的实际管理需要。

为建立统一、权威、有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模式,建议:

1)深化水运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水运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

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交通部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建立公平、公开、统一的水运市场,管理机构中重叠交叉的部门应予撤消。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做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做好服务。

2)尽快调整长江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变。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转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箱化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

对市场萎缩的长江客运要给予转向调整的政策性补贴。要区分不同的船舶类型,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它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对只报废不增加的,给与一定的拆船补贴。原则上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船厂为监控手段。

强制推行内河船舶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建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上述船舶要退出运输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舶标准化,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该项工作。

要不断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

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势放开和搞活航运企业,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在航运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3)完菩法规,加快运输法制化的建设

现执行中的水路运输实施细则系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为的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己不能适应水运市场发展的要求,鱼待加以修改和补充完善。

当前水路运政管理手段落后,措施不力,与水运立法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水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建议交通部加快水运立法的步伐,健全法规体系,在《水运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制定相应的违章处罚补充规定或办法,以解决目前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

4)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体系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水运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要从航运企业的资质、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素质三个方面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制那些技术落后、不符合资质条件、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老旧船舶以及浪费资源、扭亏无望的水运企业退出水路运输市场。

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鼓励水运企业实行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化等形式,调整企业规模。

对水运行业的管理,要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

5)建立长江水运价格放开的监管和保障体系

国家计委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全面放开长江水运价格,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江水路经营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几年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长江客货运经营很不景气。因此,在长江水路运输价格全面放开的同时,有关部门只有加强引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力度,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6)扶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通过信息和价格信息引导,及时通报客货源流量、流向;制定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承担航运、港口、水运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的资质初审工作以及相关大宗货物运输市场份额、装卸价格的调查研究等工作,使中介机构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

7)推进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船型,研究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水运信息化建设和水运管理软科学研究。用3~5年的时间建成水路运输EDI信息网、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及长江干线客运电脑售票网等系统.通过网络,使运输单位与货主对货源信息实行有偿共享,并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航运景气指数、价格指数、运力供需指数以及年度航运发展报告和年度市场预测报告,引导航运企业调整结构和发展。

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盯0,航运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运输市场管理机制。在内河适度利用外资,通过引进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导、促进内河航运结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优化及良性发展。

8)强化培训教育和人才开发,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篇(7)

1、运输装备

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总体技术水平低,船舶老化。国际海运船队中的方便旗船队比重呈上升趋势,国旗船队发展缓慢;船队结构不合理,普通干散货船比重高,液体散货船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超大型油轮和液化天然气船(LNG)几乎是空白;船舶大型化发展缓慢,船舶平均载重吨位低;内河运输船舶技术状况十分落后,船型、机型、材质杂乱,能耗高,平均吨位低;海事、救助船舶功率小,船速低,功能少,抗风能力弱,船龄老化,难以适应水运事业的发展。

2、基础设施

沿海港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不足,特别是主枢纽港公用码头超负荷运转;码头数量多,深水泊位比例低,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尤其是外贸原油和铁矿石码头明显不足,远不能满足我国加大战略性资源进口的需要;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码头短缺;老港区码头改造和港口功能调整的问题突出,早期建设的杂货码头吨级偏低,装备陈旧落后,一些沿海港口城市老港区位于闹市区,不仅限制了港区货物装卸功能的发挥,而且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长江、珠江出海航道以及沿海主枢纽港进出港航道条件不适应海运船舶大型化的需要。

内河航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航道等级结构不合理,高等级航道里程少,水运主通道仍有一半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江南和珠江三角洲干线航道仍有60%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具有层次结构的航道网尚未形成,主要内河航区间缺乏有效连接,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标准不一,难以组织高效、经济的直达运输;大部分内河港口机械化程度低,专业化泊位少,集装箱码头严重缺乏;西部地区航道绝大多数处于原始自然状态,水运占地少,运量大,能耗小的优势远没有发挥出来。

3、运输组织

水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地区之间仍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港口政企不分;法规体系不完善,水运市场不规范,市场监管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政策,管理手段不强,方法落后,部分地区水上“三乱”问题还较严重;运输组织方式不合理,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和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在运输体系中尚未占据应有的比重,港口功能过于单一,现代综合物流刚刚起步。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水路运输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水路结构调整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和大型专业化矿石、原油接卸码头基本适应需要,建成长江、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调整船队结构,实现船舶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船舶平均吨位、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平均船龄有所降低,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商船队;在调控内河运力总量稳中有降的基础上,提高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程度;调整港航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输结构,实施企业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战略,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结构,港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建立和最终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航运体系,把海运大国建成海运强国。

(二)具体措施

1、基础设施

沿海港口

——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港口群;在主要干线港建设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泊位,相应建设集装箱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港口集装箱水路集疏运系统,尽快形成集装箱一体化运输体系。

——加大沿海主枢纽港的建设力度,拓展港口物流功能,适应综合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港口EDI系统建设,扩大港口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及效率。

——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大原油、铁矿石等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的建设力度。

——加强对老港区和老旧码头的技术改造,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提高泊位等级及专业化程度,适应钢材、木材、化肥、粮食等散杂货运输的要求。

——加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鼓励建设专业化码头泊位。

——加强航道建设,整治浚深主枢纽港出海航道,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发展需要。

内河航运

——东部地区,重点建设“两网一纵”,按四级及以上航道标准建设和完善长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达到大型船舶干支直达。按三级航道标准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京杭运河按三级航道标准继续向北延伸。继续对长江、珠江出海航道进行整治。

——中部地区,结合水利综合治理工程,治理长江、珠江干线中游航道和淮河干流中上游主要碍航滩险,改善通航条件;按三级航道标准建设湘江、沅水等主要支流航道。

——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上游航道,建成西部地区沟通东中部地区的水运主通道,加快建设南北盘江、右江、乌江、嘉陵江等支流航道,完成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

——完善珠江三角洲、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集装箱运输系统,逐步使一些重要的集装箱港口发展成为集装卸、仓储、配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

——加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内河港口的机械化水平,适应专业化运输需求。

2、运输装备

远洋、沿海船舶要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散货船、大型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液化气船。内河船舶通过调控总量,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船型,向标准化、系列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支持系统逐步以大功率、多功能、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替代现有老旧船,确保每个待命点配备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值班;提高海事船舶航速,加强取证手段;规划并建设立体搜救体系。

3、运输组织

——建立和完善水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水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为港航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陆岛运输、旅客联运。货运,要大力发展国际、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鼓励干线运输,推进内支线运输,不断提高集装化水平;发展商品车滚装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散装专业化运输;推动多式联运,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的协调,加快运输结构升级和优化。

——推进航运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航运企业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主动转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要积极改革和调整经营方式和运输生产结构,遵循经济规律,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国际航运主要领域,国有航运经济要起主导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协调发展。

三、在结构调整中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

发展内河航运的优势在于:运量大,不像铁路和公路那样受线路通行能力的限制,尤其适合于特长、特大、特重的设备和大宗散货运输;能耗低,每吨公里油耗仅为铁路的三分之一;投资省,渠化航道每公里投资仅为新建铁路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占地少,主要利用天然航道,基本不占地。

有一定自然条件的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内河航运,1995年美国内河航运完成的货运量占总运量的20%,运输费用仅占2%。在荷兰,随着公路运输交通阻塞严重,空气污染,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又采取了鼓励内河航运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内河航道投资力度,为利用航运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等措施。

我国的内河航运自然条件十分优越,长江水系覆盖全国16个省市,加上南方的珠江水系、北方的黑龙江水系和贯通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超过半个中国,且几大水系直通太平洋,但我国优越的内河航运条件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首先要加快开发建设长江、珠江、京杭运河的航道和港口,提高通航标准和运输能力,同时坚持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航电结合、以电养航”的有效方式。国家在考虑产业布局时,也应充分考虑沿江设厂,发展沿江产业带。

2、要重视港站主枢纽的建设

沿海港口在对外贸易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扩大,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必须更加充分地利用国外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要加快建设大型油、矿接卸码头。

在沿海港口发展中还需要注意的是老港区和老码头的改造。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我国港口总体布局已经大体形成。但一些老港在带动了城市发展的同时,却也极大地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许多老港区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带,港口后方被城市蚕食得越来越小,集疏运也极为不便,加剧了城市交通堵塞,同时又对城市造成噪音和粉尘等污染。把城市的黄金地带用于港口装卸,从土地利用价值上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的选择应当是跳出老港区,到新的合适地点如河口处发展。老港区除发展客运外,应逐步关闭装卸作业,发展带有水上特色的旅游业和进行土地开发,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新港口。

3、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在解决水域污染问题时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除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外,还要用各种技术措施,如船上安装防污设备,港口建造防污染净化处理设施,加强水域监视监督工作等。同时,为节约能源,增加船舶竞争能力,还要积极研制新船型。例如开发浅吃水肥大型船,可节约运输成本40%左右;研制高速客船,可提高船速2~4倍;此外,还应实现船舶控制自动化,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安全保障。

港口:对港口粉尘污染和污染物的问题,在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和码头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防尘问题;要结合各港口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建立、健全港口污染接受处理设施。

4、加强政策法治建设

(1)制定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

抓紧制订水路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提出交通发展长远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分阶段实施步骤和重大政策,对交通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和规范,使交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水路交通发展的重点相一致,以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指导结构调整。

(2)加快法制化建设

加强水路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以《港口法》、《航道法》、《航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法》、《海商法》等为龙头,以相应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港口岸线管理条例》等为骨干的配套法规体系,并修正有关法规中与国际惯例不衔接的条款,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和结构调整,并同时要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

(3)深化水运体制改革

深化水运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逐步完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运行政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满足市场监管需要的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积极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水上运力调控,推进航运企业改革,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5、运用综合手段加强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管理模式要从目前以审批项目为主转向对重点建设布局规划和岸线资源进行管理,并依据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简化审批程序,适时加快建设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并经批准,鼓励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研究建立船舶特别登记制度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国资本船舶在国内登记、悬挂五星红旗。通过制定和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建立船舶更新改造专项补贴基金、建立船龄标准并与船舶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老旧船舶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行沿海主要运力投入的招标制度等措施,优化运力结构,削减过剩运力,推进沿海老旧船舶的更新和内河船舶标准化进程。

6、重视与国际水路运输市场接轨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改革市场准入审批制度,逐步取消班轮、船代、外国航商在华商业存在等方面的数量和地域限制等保护措施,进一步开放我国的国际航运市场。同时,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保护我国的航运利益,研究建立我国进口物资运输权保障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

参考书目:《水路运输文摘》

《新世纪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城交交通运输智能化全书》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引子:据《中国产业发展景气报告2004·春》统计几种运输方式中,港口运输增长较快,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47658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26.3%,其中外贸吞吐量8622万吨,同比增长122.9%。2004年2月份水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515万人,自年初累计达3029万人,同比减少1.8%,旅客周转量1-2月为108862万人公里;当月完成货运量13326万吨,自年初累计达26084万吨,同比增长17.7%,货物周转量两月合计61262984万吨公里,增长35.8%。主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两月合计47658万吨,增长26.3%;外贸吞吐量两月合计同比增长22.9%。预计2004年全年将完成水上货运量16.8亿吨,增长10%;全国港口将完成货物吞吐量36.5亿吨,比2003年增长14%,沿海港口完成23亿吨,内河港口完成13.5亿吨,分别增长15%和12.5%,完成集装箱吞吐量6000万吨,比2003年增长30%。(由于本文重点研究水路运输市场,故只截取了水路运输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