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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25 15:29: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

篇(1)

关键词: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工作中多次遇到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都要求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再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一程序,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无法按期收回,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故意以工程造价审核应通过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用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借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来压缩工程造价,给施工单位造成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有的称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可以代替(或包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正确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解读《答复意见》不难发现,《答复意见》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得出的,产生“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法律、实施部门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即审计结论)是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机关,属行政监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法规依据是《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规,业务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属工程造价咨询。

从《审计法》与《合同法》性质看,《审计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部门,行政法与民法虽然都属于调整性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和调整方法则不同,行政法调整已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服从,行政法强调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根据;而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因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时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的。

在《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审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22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条文,其表述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权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有关规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均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应当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确定,对于结算值是否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来确定鉴定人,则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鉴定人不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可以考虑有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至多可以将审计决定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认识和证据使用,而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重新同施工单位争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民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通过《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是否还要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一程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其中第8章第55条明确规定:同一工程的竣工决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又为施工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履行义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法人(即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往往需要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配合,为此《审计法》第33条直接赋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权利,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第39条则从审计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对应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式,即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这是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和要积极配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

篇(2)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claim for compens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and completion settlement basis, and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transfer of risk, s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im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enterprise risk control of enterprise.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nclu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ums up the contrac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and some signed skill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1 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1.1.2 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1.3 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合同作用的研究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对于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在文字表达上应当严谨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否则,会造成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产生纠纷。

2.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和顺利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2.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4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工程施工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多元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受社会关系及环境等不可遇见因素影响非常大,使得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相关纠纷普遍存在,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基本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一些无法调和的合同纠纷付诸法律后,人证物证的采集认定,法律程序的履行所产生的成本,有可能因合同法律纠纷管辖属地条款约定的不合理而耗时耗财损失巨大。当前,工程作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多方协作非常普遍,而各地区合同纠纷的处理往往也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和处理方式,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地域的法律亲缘性。根据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法律纠纷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的,按工程所在地作为法律合同纠纷管辖属地。所以如何约定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管辖属地应从工程本身和法律途径的便利条件进行慎重考虑,签订人要予以高度重视。

2.5施工合同签订的审核程序保障。施工合同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进度、预结算、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以及法律关系等诸多内容,所涉及的专项之多、范围之广是一般合同所无法比拟的,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合同风险,因而在合同的管理和审查把关方面要有组织程序上的保障措施,避免因合同起草人和签订人员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合同缺陷和隐患。目前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采用的是组织集中有丰富经验专业人员对各专项内容分别审核,各审核人员承担相应审核责任,通过层层把关降低合同风险。

篇(3)

一项分包工程管理是否到位,效果好坏,很大程度卜取决于分包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审计发现,有些分包工程合同管理混乱,既无安排专人负责,又无合同管理台账。特别是一些大型分包工程,工程规模大,单位工程多,合同管理若不及时跟上,事过境迁,极易引起纠纷和出现管理漏洞。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主要有;某些条款违背与业主的主合同。某项目部我方与某分包单位的防腐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主合同优惠下浮率为工程造价的3.3%,而分包合同为2%,审计予以调整为3.3%。合同工程涵盖面不够。如某项目部部分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与分包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准确。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1990年河南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1997年估价表,缺少必要的补充条款。事后补签合同,有失客观真实。有些分包工程管理跟不上,只管干活抢进度,不能及时签定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合同事实,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非常被动,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经济上遭受损失,双方极易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有的出现工程款超付现象,给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工程量核对是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

工程量是组成工程造价的基本要素,工程造价准确程度主要取决于工程量的精度。平地起高楼,关键在基础,分包工

程结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首要的是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工程量的审计办法,根据需要和具备的工作条件,可采用全面审查法,即按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预、结算编制的程序和项目要求逐项逐条计算、汇总,然后与分包结算的工程量相比较。适用于工程结构比较简单、规模较大、造价较高的项目,如金属油罐制安、防腐、保温工程等。在某项目部设备、管道保温工程中分包工程结算重复计算工程量,管道保冷用成型瓦块,结算书又计算制作工程量36立方米,多计造价6万元。某项目部土建工程分包结算审计中,采用全面审查法,审减加气砼墙18.6立方米、珍珠岩26.96立方米、天棚砂浆抹砼596.02平方米,审减造价8.28万元。造粒塔防腐审减玻璃钢底漆、腻子、贴玻璃布、面漆各99.4平方米,氯磺化底漆、腻子、面漆各303.6平方米,氯磺化中间漆一道9653.3平方米,660花岗岩板砌筑8.5平方米,审减造价14.04万元。重点抽查法,根据需要选择单位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算,可大大节省审计工作时间。适用于大型复杂、单位价格较低的项目审计,如装置给排水管道沟槽土方工程,可以重点计算核对DN≥200mm的管道沟槽土方工程量,便可达到工程量复核的目的。

具体采用什么,要视具体情况,该繁的不能怕繁,能够简化的才能简化,要灵活运用。如果各方面条件允许,还是应当尽量选择全面审查法。在进行工程量前应仔细阅读分包工程合同,搞清工程范围和,具备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技术资料,索要分包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清单,配套的预算定额及估价表,主材价格表,配套的费用定额;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是最高版次的。

要把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的客观真实性作为审计的重点。几年来的分包结算审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挤干分包结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证、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显得格外重要。尤其是在一些设计深度不够、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设计变更十分频繁;现场突发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各种技术经济签证不可避免。这样,势必增加工程费用支出,提高工程造价。审计中发现部分分包结算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审批手续不完备,仅有一人签字审批,缺少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客观真实性。首先,各种变更、签证的签字审批手续应当真实完备。其签字审批程序必须经施工技术员、施工(科)队长、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齐全并加盖签发部门公章。其次,对于较大的变更费用必须有设计部门的变更为依据,同时还要进一步查对施工验收记录,实地勘察设计变更的部位,以此判别设计变更的真伪。

三、符合性审计是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切入点

篇(4)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风险防范措施;变化;预防

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工程规定的造价范围内,控制好各种费用,比如工程建设的前期研究投资方案、造价全部费用等这些都在控制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审计进行误差上的纠正,达到项目投资的明确性,这样通过系统性的控制节约了劳动力以及经济的成本,将工程建设的费用最终控制在预定的范围之内,给企业带来更好的投资效益,给社会来带多的经济效益。

一、建筑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作为建筑的首要任务,是建设项目全面规划以及实施的主要过程,在工程造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专家指出设计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能到达到75%以上,这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点工程。在设计的过程中要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理念,这样才能达到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成效。对于建筑方案要将平面布图配置合理、各项分区明确、工艺流程顺畅这些基本的准备做好。装修标准要从经济、安全的设计理念去出发,将装修的总费用小于预期的估算。

施工图的设计是设计中的灵魂,对于施工后的建筑有着很大的影响。施工图的设计应按照相应的范围、指示、项目去设计正确的图纸。对于施工图的尺寸一定要注重,不断的加以完善改进,避免误差的出现。对于结构施工图的设计关键在于将抗震、混凝土的设计进行标准化,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将经济与安全的问题协调好,做到协调发展。

在设计中一定要控制变更问题带来的影响,不断完善变更审批的制度。在施工中一定要将所有的因素考虑在内,将施工中不合理的设计问题尽量避免,减少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所以要在工程设计时候,强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设计单位通过内部的不断管理完善,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建筑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建筑施工的时候一般周期很长、外界因素对于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施工管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都要进行施工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指导方案的不断完善、审查,才能确保施工前准备的完整性。对于施工现场要派专业的人员进行考察,将所观察的信息、整理汇总作为设计的依据,将现场的完整图形绘制出来,将记录的内容上报施工单位,得到施工单位认证,能够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很好的凭证,对于工程造价出现高估算的情况得到了良好的解决。工程的验收是检验图纸以及方案的准确性,对于设计图纸一定要按照比例进行绘图,在现场通过实际测量、检验不断的完善图纸的精准性,所以对设计图纸的专业人员的技能以及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工程在没有经过验收就结束了,会对工程造价的审核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于工程质量的保证以及工程验收的准确性都能提供很好的参考依据。工程变更的签证管理对于工程造价的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管理不当会造成投资效益的亏损。所以现场工作人员要做好各项变更的纪录,将签证资料不断的进行完善,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建筑结算阶段对造价的控制

建筑工程结算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与施工单位做的竣工结算计算的工程量、套用的定额准确程度有着密切关系。一般在结算阶段工程造价出现的问题有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材料价格标准以及提高工程类别取费标准。要解决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工程结算中,应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其次要准确核准工程量。由于从事预决算工程的预算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体形较为复杂或装潢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达到准确无误。审核人员要在工程决算审核前进行认真地调查和实地勘察,摸清施工情况,熟悉施工图纸和变更签证及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工程决算进行逐项审查验证。最后把住材料价差调整关。在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核时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确定计差价的材料,不该进行调差的决不进行调差;二是按设计图纸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用量或按施工实际核定用量;三是核定材料市场价格与预算价格差额以及规定应取的采购保管费和税金;四是在编制预、结算时,所取定的材料价格,是否跨期高套;五是对大型设备、特种建材采购以及普通建材大批采购有必要实行实地审核程序。

施工过程中的工期索赔以及费用索赔都是很重要的,都要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所以就要求在施工的时候对于数据的整理、资料的收集尤为重要,只有凭借依据,才能处理好工程中出现的费用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浪费。

四、工程造价的风险范围控制

1、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常情况下在开发并建设一个工程项目时,需要经历工程设计、决策及实施这三个阶段。作为控制总体工程造价基础环节的工程设计阶段,应提前注意加强对总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总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打好基础。加强在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作为工程建设的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如何可以设计出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成本的方案是十分重要的。在设计过程中他们并不是毫无原则的,而是应在满足相关的设计任务书以及相关要求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其二,把好在设计阶段所要解决的概算审核这一关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其三,工程设计也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进行限额设计,作为工程的造价人员需要在项目前期就实行对造价的监理工作,以此不断提高相关设计人员的责任感。要想抓住在投资控制中的主动权,进一步做好相关项目的经济决策以及对设计造价的监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精选出一套优良的项目设计方案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才有助于更好的控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从而实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项目利润的目的。

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理中要做好工程计量以及支付的工作,承包单位要经过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方案的检查,按照施工合同内容填好各项数据。总经理工程师认证工程的可行性,然后申报建设单位。对于工程的各项管理人员都要有相关的要求,首先总监理工程师应该从造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工程的变更方案,将变更方案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确定最后的费用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完成工作的统计,对正在施工的工程与计划做比较,按照规定的方式调整措施,并积极与上级取得联系。最后的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关的结算,将结算的总额跟承包商去协商,这些就是对于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2、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施工期的过长,市场上的材料价格也会有所浮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后结算的成本,解决的方案就是通过合同措施来降低风险。

3、自然因素影响的风险控制措施

因为自然灾害、天气的变化以及地质条件的外界因素影响,这些都是不能估算出来的,对于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控将工程造价风险减至最低,比如可以采取加强防护等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4、人为的风险预防措施

人为的风险就是指在工程计量以及报表中出现遗漏或者误差,导致在最后的结算中工程造价过高,因此可以通过组织调控措施进行预防,对于一切工程造价的相关数据、报表都要严格的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控制,各部门之间要协调好,将工作中的容易忽视的问题标注出来。对于目前工程造价的审计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用于今天的审计工作,所以要建立健全的工程审计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其次组合成专业的审计管理部门,要求改善审计的管理的内部结构,要融合多方面的技术人才,充实工程造价审计的管理队伍。对于审计人员要不断的进行专业教育,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进

行,问题就会不断的出现,所以针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理念,要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专业培训,来适应新形势带来的种种难题。对于社会审计人力与技术资源要进行严格的选择,首先对于进行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针对性的考核面试,对以往的工作经验、技术状况要有详细的了解,然后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总之,对于工程建设来说,造价控制以及风险的防范措施都是很有挑战性的工作,在工程建设的每一阶段都要严格的控制造价的管理,将风险调控到最低,造价管理机构要对工程进行全方面的价格管理,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带动社会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雪芹;任宏;陈赞炯;胥维桃;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年03期

篇(5)

受计划经济思想影响,早年许多公路施工企业人员只注重生产,在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收款管理与成本管理方面皆缺乏意识,工程款的回收工作多由财务人员进行,公司对下属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也较为粗放。许多项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需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但不少路桥市政项目完工后拖延几年仍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等要办理竣工结算时因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困难而无法向业主申报,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久久不能回收;还有为数不少的项目缺少变更索赔项目的支持性资料,变更索赔发生时项目部往往将此部分费用算为营业收入,形成应收账款,但实际结算时这些变更索赔项目无法向业主收取费用;也有不少项目在保修期满时,无人与业主方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收取保修金;此外也有一些项目业主故意拖延结算与付款。上述种种原因造成项目历史遗留欠款问题严重,有些甚至形成呆账、死账,而财务人员在催讨欠款时因为没有支持性文件或业主有意为难,催讨工作进行得十分艰难。

二、公路施工项目已完工未结算阶段的应收账款管理

公路施工项目完工总结算完成,公路施工企业才能依据合同与结算总金额向业主收取剩余工程款,因此,在此阶段,需要做的是及时办理完工结算手续加快结算资金回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变更索赔流程、变更索赔费用确认、结算办理的先决条件、结算办理的申报审批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都有相应规定,阻碍结算完成的因素也往往是这些规定,如双方对过程中变更索赔事项是否成立、费用应为多少的意见不一致;竣工验收未完成不能申报结算;结算文件审批程序繁琐(业主内部审批流程、第三方审计、财局审计)等。大多国内的项目与部分国外的项目,业主更喜欢在项目完工总结算时才探讨各项费用争议,因此,要解决结算阻力,除了需要在过程中收集完备的变更索赔基础资料、及时与业主及监理机构人员协商解决争议并签认变更索赔文件、保证项目符合峻工验收要求并及时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文件外,往往需要在项目完工结算阶段以过程中收集的基础资料为依据,集中研究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惯例及结算审核流程情况等来解决结算争议问题,推动结算进程。案例分析:工程概况:某公路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价:155,530,000元(含暂定金);扣除暂定金和已取消工程后的合同金额:136,206,719元;梭工日期:2012年12月31日;质量验收:优良。项目结算工作己进行到2013年3月仍无结果。业主确认支付我方情况:业主批复进度款:134,332,968元;业主已付进度款:113,784,442;合同额与业主批复差额:1,873,751元。业主已扣罚我方情况:安全管理考核扣罚:110,000;项目经理缺勤扣罚:6,660,000。作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实施人员对本项目与业主结算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制定相应措施。结算争议问题有四项:

(1)设计变更:11,676,753元;土工布软体排变更为砂助软体排,增加费用110770m2×(76.69元/m2-30.79元/m2)=5,084,343元;原设计充填砂袋由200g/m2编织布缝制变更为450g/m2机织复合布和200g/m2编织布混合缝制,重新编制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费用667924m2×(51.68元/m2-41.81元/m2)=6,592,410元。上述变更金额监理方已确认,但业主方不予确认。业主方主张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应按“成本加利润”的方式计算。通过制定措施如下:土工布软体排变更为砂助软体排的单价重新按定额编制后再与业主协商确定变更费用;砂袋材料更改费用坚持监理方确认的数额。

(2)索赔:12,144,726元项目部对施工区域进行开工前原地面测量,并将测量结果交监理方确认。后经与设计资料对比计算,发现设计资料中标注的原地面标高比实际低了许多,最大误差有2.1米。子公司相关人员继续与业主沟通,向业主表明误差值的巨大程度己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范围,请求业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合适的补偿。

(3)项目经理缺勤是否应扣罚:6,660,000元此项扣罚为合同约定扣罚,业主已在进度款支付同时扣取。合同约定此项扣罚的目的有两个: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期。目前,业主的这两个目的均已达到。此项违约金是否属“过分高于”较难界定,且业主方透露出以此项扣罚为筹码进行结算争议谈判的意思,因此领导小组也将此项争议列为必要时需要放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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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实现施工目标的成本最小化是它的综合目标。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进行控制,首先应该了解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对象与内容。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在施工阶段虽然影响造价的数量只占到工程投资的百分之几,但它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量级地位。所以,务必予以重视。

2. 建筑施工阶段造价中存在的问题

2.1目前的工程投标除国家重大项目或试点项目外,大多建设工程的投标造价都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内容上下浮动一个比例进行投标,基本上不去按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造价要求进行组标。所以招标文件上的工程量和项目内容即作为施工企业默认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造价。施工难度、预算漏项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施工企业都不加以更细的研究分析。工程量等差错只有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大量的设计文件,需要在中标到设计交底(或第一次工地例会)进行细化,可以说不能按照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2.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不管施工企业造价是否真实确切,送到他们那都必须扣减一定比例的额度,不顾工程实际地由他们说了算。使得施工阶段造价变更额度相应增加;监理单位对造价的控制能力薄弱,加上审计如此管理失去造价签证的作用。

2.3施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在工程变更造价中,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如基础工程尤其是桩基工程一般都是按实计算工程量的,故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在桩基施工中乱造乱扩工程量,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赢得现场和监理的确认签证;又如某工程在一项增加屋项消防兼生活用水水箱的设计变更中,为了增加变更额和五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应进行重大变更程序,故将应该由一项变更完成的设计变更分解成二项报到项目监理部进行设计变更签证等。

2.4竣工结算阶段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时,能高则高,根本不按正常标准编制工程结算书,若被建设单位审计单位查出则采用疏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缺乏正规的市场化、法律化竣工结算模式和机制。

3. 建设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机制与对策

3.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抓紧中标到设计技术交底这段时间,吃透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查清工程造价中的漏项与造价不足,以便在技术交底会上提出或更改。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找出造价偏差并对偏差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3.2材料价格是影响建设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把材料价格关,力争把材料价格控制在最低水平;劳动力工资目前成为工程造价变化最大和最难控制的因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和合理掌握,力求控制在造价范围之内。

3.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实施,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3.4控制工程变更。重大或限额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先审批、核准后再工程变更。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并不是一切变更都对施工企业有利,现在相当一些工程变更中可变因素很多,而这些变更的调整价格都是通过国家、地方信息价进行组价的,信息价一般都是指产品供应商的价格,并不包括运输费用;又有目前工程中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工资上长不对应定额和信息定价或政策调价,所以有时工程量变更越大,施工企业在变更内的损失越大。还应当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专用条款、工程招投标单价进行分析对照,从而确定工程变更。

3.5抓好合同管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包括分包单位)、工程监理中的管理人员都应当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要全面履约,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确实是由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各种费用或工期索赔,应当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管理,如果是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则坚决予以驳回;监理单位也应对索赔进行认真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工程索赔;施工单位更应遵守建筑工程关于工程索赔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守住法律底线。

3.6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认真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的审核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个环节。建筑工程的竣工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和最后阶段,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计算确定整个项目从筹建到全部竣工的实际费用。较先进的结算方法是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在结算条款中按照国内及国际公正的惯例,采用调值公式,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同时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哪些费用不能波动。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正负5%左右,在该范围内变动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由承包方负责10%,发包方负责90%;超过20%以上时应另签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承3包方的积极性,使之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中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控制工程造价。

3.7作为政府审计部门,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限定一个比例的审计额,审计人员的收入不应该与审计额挂勾,否则会有损国家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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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依法推进财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的规定,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各项收入并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依法编制财政预算,将所有预算内、外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并消除任何形式的隐性赤字。

(一)合理编制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编制年度预算,细化到各个收入、支出项目。预算(草案)要提交街镇人大机构审核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强化预算执行。按照“先人员经费、再公用经费、后项目经费”的支出顺序安排预算支出,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

(三)严格预算约束。收入要完整、准确,支出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整,需报街、镇人大机构审核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实行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财务规范有序运转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例会制度。各街镇要建立财政管理例会制度,通过财政管理例会,研究和解决财政预算安排、执行及财政收支管理等相关事宜。财政管理例会的参加对象原则上为:街镇主要领导、人大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所长等。例会由主任、镇长主持,定期召开,并作专门记录备案。

财政管理例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2、讨论分析财政形势,包括财政收入与支出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存在问题等。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开源节流的对策措施,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

3、根据国家、省、市和区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和建立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并实行登记制度,由财政所负责统计。

5、研究制定其他有关的财政工作、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健全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支持有条件的街镇试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所要在街镇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街、镇下属单位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的所有收支都要按规定纳入财务集中核算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财务集中核算管理部门要督促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或不合法的凭证,拒绝支付和拨款。

(三)完善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完善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范财政支出的审批程序。

1、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支出原因。

2、实行街道(镇)主任(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监督。

3、对预算内、外资金的追加与安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重大经费开支,必须经“财政管理例会”研究通过,再由街道(镇)主任(镇长)签批列支。

(四)严格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各街镇要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财政票据。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票据使用人在开具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大小写金额相符。作废票据要保管完整。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制度。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交手续。

(五)规范财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财政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需开设银行账户的,由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银行开设账户。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公款走私人账户。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同一账户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如银行印鉴保管人因公因私外出,须将印鉴按不相容原则交由第三人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外出归来后,也同样应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六)健全财政现金管理制度。财政所、财务集中核算部门管理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的收入账户,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缴存的,次日必须缴存。任何人不得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经费户及财务集中核算部门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外,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要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用于按规定需现金支付的日常开支。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本单位人员因公暂借资金,事后须及时结账,归还借款,超过期限不还的,除追回借款外,按规定处理。

(七)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要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专人、专账、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2、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

3、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4、所有财产物资处置必须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等形式处置。财政所及财务集中核算部门按照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区财政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要规范工程建设财务核算,严格按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预付款支付进度,工程结算前要留有足够的支付余地。所有建设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出借建设专项资金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严格专项资金、涉农补贴发放管理

1、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列入本街镇的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严格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经费缺口和发放福利奖金。财政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加强财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于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要及时上报区财政局。

2、强化涉农补贴发放管理:一是及时宣传政策。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严格资金审核。对各类补贴发放清册,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确保准确无误。三是及时发放资金。要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区财政局及商业银行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强化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允许与商业银行协商代扣其它款项。

(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加强对本街、镇财政财务的日常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要对本街、镇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本街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三、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水平

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清理旧债,切实采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清理债务,严格控制债务水平。

(一)建立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将本街、镇所清理的债权债务数据全面录入该系统,实施动态监控。

(二)针对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建立化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化解旧债务。严禁形成新的负债。

(三)不得向农户、居民乱摊派,不得向村(社区)和企业摊派支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对违反规定举债或提供担保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四、区、街、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街、镇财政财务工作健康运行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财政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财政职能履行的全面到位,管理规范、有序。同时应当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同级人大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严肃财经纪律,促其经济健康发展。

(一)各街镇要按照本级人大决议组织预算的执行,自觉接受人大依法对财政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决算审查监督。

(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镇财政财务的管理监督。区财政局除加强对街镇财政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外,要建立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街镇会计基础工作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健全财政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管理和财务运作。各街镇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落实,进行完善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