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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23 09:24: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篇(1)

关键词: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改进服务

自2012年开始,受国内整体经济形势下滑趋势的影响,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都面临了较大的困难,企业的资金流相当紧张,其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情况下,我国一些担保公司出现了业务量下降、客户流失等现象。我仅就个人理解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优化担保公司服务、留住优质客户。

一、降低申保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多数企业都急需用钱,应在能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如:

1、 采用续保绿色通道。多数担保公司对所有的客户基本采用一样的业务流程,而且因控制风险考虑往往流程越来越繁琐,这就导致一些和担保公司合作多年的客户认为其速度越来越慢而退出和担保公司的合作。个人建议可为一些优质客户(可由公司限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开通续保绿色通道,企业还款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得到续保资金,这也要求担保公司各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积极性。

2、 阶梯式收取费用。许多企业通过与担保公司的长期合作已不断发展壮大,并具备充足的条件可以和银行直接合作,这样的情况下,因为企业要考虑融资成本,多数会离开担保公司。所以,个人建议可采用阶梯式收费,就是分合作时间、合作信用等对客户分级别,不同的级别按不同的费率去收取费用。

二、担保公司可新设信息部

以本人对一些担保公司的调查,多数项目经理和业务经理均反映有些项目需要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的配合,但实际中难以协调。担保公司可考虑増设信息部,派专门人员长期与这些政府部门沟通、来往、磋商。如若遇到棘手的项目就可通过信息部来获取一些信息,提高项目经理的进度及准确度。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投入,也是个长期的过程。

三、担保公司内部可采取角色互换制

让财务部、办公室、法务部各部门员工角色互换,轮流随业务部项目经理、业务经理调查企业、办理反担保及内部手续,与项目经理同时对此项目负责签字,全面体会整个项目的完成流程,从第三人实际角度思考并提交怎样提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业务水平、优化操作流程及自己所处岗位怎样服务企业的报告及心得。这样,可以使公司每一个员工都亲身接触企业、融入到项目中去。真正了解企业、理解企业,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四、担保公司应不断创新企业反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决定了其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目前,金融产品的创新更多地依赖于银行。作为担保机构,应该多从企业反担保条件的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的设计,譬如:

1、 除传统的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抵押外,应积极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寻找合格的抵押物。如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或仓单质押等。

2、 由于无形资产存在变现难度大、可控性不高等原因,所以目前其在多数担保公司中一般为一种补充性的反担保措施。其实,担保机构应该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求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使无形资产逐步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主干性反担保措施。

五、风险可控前提下尽量简化反担保措施

多数担保公司都存在内部业务开发与风险把控的矛盾。在目前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风险把控的严格性是势必所趋的,这也就造成了担保公司业务部发展新客户与风险部控制风险的不平衡性,从而对申保企业其反担保的要求甚严。一个企业主要靠的是经营和现金流及个人偿还意愿,反担保只是在最没办法的时刻对担保公司风险的一种保障,个人认为若某企业现金流足以偿还公司担保额度,便可以考虑受理。所以,个人建议此类项目的担保部分(多为新增客户),可依据近年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偿还能力及意愿,视情况给予其担保额度,不应一味压低。

六、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

通过对一些担保公司的实际调查发现,许多担保公司的制度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这一趋势无疑是一个好的现象,但这一阶段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需引起担保公司的关注。譬如:

1、 项目经理不应频繁变更。一些合作多年的客户,老项目经理比较熟悉,客户也已适应,新更换的人员毕竟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尤其是现阶段经济形势不好,一些客户本来在原项目经理手里是可以新增一定的担保额度促进企业发展的,但是变更人员后由于对企业认识不同,反而对额度压制,不利于企业发展。尤其是一些合作三年以上的客户,信用良好、发展稳定,额度可以增的却增不上去,就会造成客户流失。个人建议现阶段对客户不应频繁更换项目经理,一些老客户该增额度的可以由原项目经理继续操作,提高速度。

2、 目前多数担保公司各岗位审核主以评审会审批结论为第一依据,规定严格遵守但灵活性尚欠,个人认为可否依据审批结论的同时,对特殊项目及时与上层领导沟通(获取特批)或在项目经理认可其风险性已覆盖的同时给予其方便性,达到双赢的局面。使得在保企业对担保公司管理经营化效率得到认可。

七、加强同一地区担保公司间的合作

目前,多发生担保公司间的客户争夺。个人粗浅的认为,在目前再担保公司尚未全面推广的地区,担保公司之间可以建立联合担保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能力互补,双方相互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在各方的担保能力范围内联合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以上是基于本人对一些担保企业的调查及对其项目经理所提意见的整理得到的,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对那些有相同问题存在的担保公司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担保公司;担保创新;风险控制;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人数的80%左右,然而融资难是阻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担保公司为我国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扮演雪中送炭的角色。

截至2012年末,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414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596亿元,较年初增长12.3%。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加188家,增长2.2%,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整体实力稳步增强。

一、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担保公司的发展稳步增长,但目前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担保公司每笔年收取担保费率普遍在1-3%之间,除去按国家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日常经营成本、税费支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起码要大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上才能实现盈利。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运行情况看,担保责任余额平均放大倍数为3.3倍,也就是说,目前重庆市的担保公司经营利润刚好处于盈亏平衡位置,没有什么经营积累。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获利渠道的话就是极难生存的。然而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一笔损失就是数百万元,较之收取的仅几万元的担保费,则得不偿失,担保公司将会亏损严重。所以,担保公司要想生存发展,首先努力做大融资规模。

二、加强融资产品的研发与创新

(一)“商会联合担保”方式。由商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客户范围限商会会员。若担保贷款违约,由担保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责赔偿及对客户的追偿。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往往成员多,抱团提供担保,整体经济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商会对本商会成员都非常了解,这样既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又解决了因客户不了解、调查失误等贷款违约的问题,还解决了商会成员因实力弱或抵押物不足等融资难问题。

(二)“客户上下游贷”方式。就是将对优质客户进行综合授信,将该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也纳入担保贷款的范围,既扩大了贷款担保额,也由于对优质客户的了解,减少了风险。

(三)“品牌贷”方式。是以品牌知名度高低和具有知名品牌商品唯一权或经销权客户为信贷关系发展目标,采取信用+担保为手段的担保模式,支持优质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商贸流通类企业分期上账”方式。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和经营特点,如商贸流通类企业,冬季的资金需求较大,春夏时回款较多,我们就采取灵活的分批上账、分期还款等策略,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五)增加物业通、商户通等特色融资担保,努力发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诉讼财产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等多品种担保业务,实现增收。另外,担保公司想要获利,严格控制风险非常重要。

三、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把控

担保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职能部门,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合规稳健经营,严格防范风险,创新反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审贷委员会、财务部、行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内部审察审批流程制度、审贷委员会审核办法,担保公司内部监管控制制度等。担保公司须狠抓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担保业务实行A、B角双人调查方式,对客户单位定期五级分类,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以便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担保公司还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按担保费的5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而有效抵御风险。

(二)“信用担保”及“抵押担保”方式为传统的反担保方式。纯信用反担保存在贷款资金缺口,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则存在赔付风险。抵押物反担保固然较好,能够抵减代偿损失。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足值的抵押物,过份依赖抵押物会影响担保业务的开展,所以担保公司应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

1.“客户互保”方式。小微企业一般存在经营规模小,账务处理不正规,缺少抵押物,往往不能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融资。担保公司为两户或多户这种类型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让这些小微企业之间提供互保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有效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2.担保公司还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核心企业担保、个人担保等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力争在抵、质押不足额的情况下,追加第三方核心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担保风险全覆盖,有效减少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

四、社会力量的监管从而有效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一)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优胜劣汰有利长远发展。目前担保公司还存在“小、乱、多”等诸多问题,加剧了担保市场的无序及过度竞争。对于那些长期无业务或打着担保的幌子做其他业务,应坚决清理出去。定期及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防止将资本金进行短期拆借、防止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或进行高风险投资,这样会使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成为风险资产,进而影响担保公司及时代偿的能力。

(二)国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2010年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担保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放大倍数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发展。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广州和北京爆发华鼎和中担事件后,大部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逐渐压缩了与民营担保的合作,普遍规定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然而国家规定允许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为10倍。对于担保行业,杠杆率到3的时候才处于盈亏平衡点。甚至一些银行直接下文,把民营的担保公司从银行合作的名单中剔除。这种做法,也正误伤那些正规经营、真正希望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担保公司,阻碍了占担保行业70%多分额的民营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国家对担保公司只允许净资产20%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其余资金只能放在公司账上,从而降低了担保公司的获利能力。投资者对担保公司投资的经济增加值远低于其他行业,从而不利于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国家对担保行业财政补助或者税收减免往往会有收取担保费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3%左右、必须是公司名义进行的担保贷款等诸多限制。其实担保公司一年收取客户担保费4%,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月利率2%左右(24%/年)或者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规范银行废除对民营担保公司只能3倍放大比例的限制,可扩大至10倍以内。担保公司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才能改变目前合作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不公正的现象。

(二)适当扩大20%可投资金比例或创新担保公司的其他增收方式。单凭1%-3%的担保费收入,如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整个行业运行情况看,也就是刚好处于不亏损状况,无法完成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壮大。

(三)国家立法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贷款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建议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比例为3:7或2:8。在现有银担合作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责任,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使得部分银行没有认真履行贷款审查及管理义务,贷款出现损失后,自已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银行收取了客户7%-10%左右的利息,担保公司仅收取1%-3%的担保费,银行是主要的获利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国家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较低,但对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工信部对担保公司的政补助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让更多的担保公司能享受到该优惠策,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的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只靠较低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我们可以学习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担保公司代偿后可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履行对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功能。

目前,担保规模稳步增长,为实现担保公司发展壮大,担保公司除自身努力开拓业务,严控担保风险外,还需要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及制定更多扶持政策,让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3)

2011年公司改制后,在董事长王四光的带领下,积极开展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几年来,累计为1184户贷款担保108693万元,在保余额42873万元。为企业担保后,企业新增加就业岗位3280个,新增加利税1890万元,为县域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根据抚松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面广的特点,特别是有些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可提供反担保抵押优质资产少,自身的财务不健全,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缺乏等问题。公司采取财务核查,上门调研,多方咨询等措施详细了解企业情况,灵活多样地落实担保措施,积极促成企业与银行部门的沟通。通过不懈努力,使大部分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优的企业顺利取得了担保贷款,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紧张难题,使企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拓宽业务渠道,完善资产登记。针对目前项目来源一般是通过企业申请和银行推荐,许多企业对担保公司还不够了解的情况,王四光制定措施,积极宣传推介担保公司的业务品种,开发优质客户。同时不断探索各种切实可行而银行又不能受理的反担保措施,拓宽公司的生存空间。例如:以经营权、收益权、无形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作反担保,使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更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支持。并通过抚松县产业园区进一步支持有带动作用的产业群体,选择有产品市场、有还款来源、信誉较高、主动交税、能安排就业的一些成长型企业,及时为这些企业探索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王四光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心和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几年来先后为200名贫困学生捐款,圆了诸多贫困学生的大学之梦。

篇(4)

【关键词】 担保公司 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风险控制

对国内众多良莠不齐的担保公司而言,从2012年初至今的这一段时间公司经营十分艰难。受各种大环境影响,担保公司业务量急剧下滑,担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风险分析

(一)管理风险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风险主要指由于股东设置、法人治理、人力资源与部门设置出现的不合理情况而导致的公司经营风险。

1、股东行业集中度高,持续出资能力有限

目前担保公司股东行业较多集中于房地产行业。股东行业集中会导致担保公司业务的行业集中度偏高,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股东公司股东本身持续出资能力不强,使得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意愿不强,担保放大倍数偏低,这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挤占了担保公司可用于代偿的资金,为担保公司的经营埋下隐患。

2、法人治理层次不清晰,治理模式还有待完善

一部分担保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且由大股东控制;其次,部分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缺乏相关经济金融专业背景和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并不具备识别与管理担保客户风险的能力,具有较高的风险隐患。

(二)信用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主要由以下两个风险点组成:

1、担保公司放款门槛太低,缺乏客户评价依据

担保公司的放款过程门槛较为宽松,大部分担保公司只是机械性地依靠抵押物与质押物来判断是否应该进行放款。其次,大部分担保公司为未能达到担保门槛的企业进行担保,这些企业大多数存在经营问题,潜在风险较高,而一旦这些企业资金出现断裂,担保公司就会形成代偿。

2、担保额度及期限设定存在风险

担保公司囿于资本规模限制,对企业提供的额度不能够充分满足某些优质客户发展的融资需要;同时也存在担保额度超限问题,最终导致过度授信的情况。

对于担保期限选择方面,担保公司给予客户的期限缺乏灵活性,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在正常经营周期下不能按时归还贷款,不得已通过其他高成本渠道进行融资还款的风险或者客户将待归还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到期无法归还的情况。

(三)操作风险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三大环节中都会或多或少出现相关的操作风险。

1、保前调查有所局限,缺乏规范

由于目前担保公司调查人员综合素质有限,因此保前调查流程规范性较差,难以保证抵质押等风险措施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由借款企业关联关系调查缺失、由财务信息缺失、由借款企业负责及抵押情况调查缺失带来的风险。

2、审保分离执行较差,保审会未能起到良好作用

多数担保公司审保未能做到审保分离,大部分部门的职责仅由少数人负责,缺乏制衡约束机制。而担保公司保审会的运作缺乏规范,股东代表占比较大,但是这些股东代表却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多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一)、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公司自身的管理风险相对于上述风险,可控性最强,但是危害性最大。为了控制这些风险,有以下几点可遵循。

1、完善担保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次,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要能够互相制衡和制约,形成协作的机制;此外,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这将有效避免员工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风险。总之,建立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保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的一环。

2、建立风险的补偿机制

担保公司可以效仿银行,采取风险准备金制度。具体来说,为了应对坏账以及代偿风险,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准备金,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扩大准备金的数额,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担保业务全过程监控

要加强担保业务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一定要重视“三查”,即调查、审查和稽查,应当利用“三查”的过程尽可能地发现风险点,找出业务潜在风险,并主动预测风险的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自身战略,制定可接受风险的临界值,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2、建立反担保机制

担保公司要和被担保企业建立起反担保的机制。所谓反担保,就是被担保企业需要把它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甚至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都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给到担保公司这一方,这样当代偿发生时,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处置以上财产,来挽回一定的资金损失,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总之,目前我国担保公司面临的困境主要来自于其不成熟体系下的各项风险,因而担保公司必须在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从而进一步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炜、张宏宇、杨宏远.融资性担保公司潜在风险剖析――以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为例,《西南金融》,2014年04期

篇(5)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对策

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成立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然而,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17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只有75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能力严重不足,因而,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

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

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加强对各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约,奖惩分明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建设全员风险管理文化,积极开展全员风险防范教育,树立员工时时警惕风险,时时面对风险的理念,提升员工在与被担保客户接触时的风险敏感度,培养全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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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误区,可操作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13)01-0169-04

一、引言

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政府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自1993年11月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中国担保行业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增加政府税收、关注弱势群体、扶持“三农”等众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共计6030家,担保资金总额4506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万亿元,占2010年末贷款余额的2.26%。

波澜在2008年底意外出现,由金融危机后的政策变化掀起。这年10月底,为了缓解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融资困境,中央财政增拨10亿元,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用于弥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两个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这纸红头文件成为担保行业的“重大利好”,各省相继对融资担保开闸。伴随着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连续5年的高歌猛进,大量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担保流入房地产行业,而受金融海啸与楼市调控所累,地产业骤冷,殃及担保业。在盲目膨胀、恶意竞争和滚雪球般的欲望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中无法避免地走了样,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从收2%-3%的担保费,变成了收“存款”与“借款”之间的利差。随着资金链越来越紧,经济失血加剧,利差的空间越来越大。担保公司的“揽储”也因此愈加疯狂。2010年以来,中国经济在狂飙突进多年后,增速突然放缓。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全国各地的资金链都开始紧绷,浙江、广东、福建、河南、内蒙等地民间金融都不断爆发出资金链危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2010年3月8日,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七部委共同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曾经承载着民间金融“开门”的希望,却在3年突然繁荣后成为资金链上的一捆“地雷”,究其原因,有政策监管方面的问题,有行业风险方面的问题,更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层面问题及对策加以分析探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误区

(一)虚假注资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同时还要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但是有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差别较大,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及时到位和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且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都是拆借的,注册完成后就抽出还给出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一旦出现大的资金收不回来时,担保公司根本无力支付出资人或理财客户。

(二)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但是由于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加上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己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往往担保金额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担保额度,一旦有一笔大的贷款收不回就面临资金链断裂。

(三)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其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收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和分摊措施。其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赔付。其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之后,无法向反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等。由于上述业务大多涉及银行融资担保,其开展情况取决于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和资信等级,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无法满足银行所设定的授信标准,而不得不违规从事民间借贷和民间理财产品。其主要表现在:(1)是非法集资,即担保公司让客户把钱款直接划转至公司账户或者公司某个员工账户,待筹足一定金额后再转账给融资客户。(2)是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中赚取息差。(3)是发放高利贷,放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至少4倍以上。(4)直接拿出资人的资金去炒地皮、炒房地产,或进入股票和基金市场等。以上现象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融资性担保行业整体形象,甚至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融资性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有着较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具备财务、法律、金融、担保、风险控制、管理等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的同时,还要对被担保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有着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但是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匮乏。很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组成是由投资者聘请1-2名从事过金融或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业务骨干,再招聘几名非专业人员,这种从业人员素质显然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担保项目审查与控制不力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该企业的自身贷款条件达不到银行的贷款要求,要么是企业缺乏信誉,要么是不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这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应该在详细了解被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深入被担保企业内部全面核查资料的真实情况。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担保前的资格审查和可行性研究,为了朋友情面或眼前利益而盲目担保该项目,终因被担保人的诚信度不高、偿债意愿不强、公司经营困难、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七)管理制度建设薄弱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完善,决策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计量不科学,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制度、担保贷款的审批制度、担保贷款的催收制度、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没有管理制度的引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就没有主方向,风险和问题的出现就在所难免。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合法经营是立企之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中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的规定,并与其保持一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法经营才能使其自身避免法律、法规和监管层面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规经营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才能减少担保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还能避免重大社会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且人数众多,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就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必将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二)创建强有力的公司团队

担保公司的团队主要由高管团队、业务团队和后勤团队组成。高管团队是担保公司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团队成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担保实务经验和担保业务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并引领整个公司的发展,时刻与业务团队保持信息对称,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各项决策。业务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执行力。而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执行力,它是维护公司形象,宣扬企业文化的主要力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三)实行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可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所有担保项目的最后审查决策机构。担保项目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批时,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各评审委员召开审查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过2/3同意的项目才可以通过审批。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担保项目,提出项目的风险点,找出如何规避风险,弥补了单一评审时的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风险。同时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力争使评审会成员各尽其职、坚持原则,以降低担保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再担保和反担保机制

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组建,资金来源为目前发放给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增强各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效分散担保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质押必须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

(五)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用制度来防范风险。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作为新兴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再努力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就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六)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风险很大的经营群体,每一项担保业务都面临着风险,主要集中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所造成的违约风险,一旦风险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建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推行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每开展一笔担保业务,计提担保总额10%的项目担保准备金,如果某笔担保业务违约需承担责任,就可以动用计提的项目担保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企业资金困难和财务拮据。

(七)建立融资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系统,由项目评审、风险控制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担保流程把保前、保后所有风险因素纳入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分析管理。担保前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信用、主营业务发展及竞争力、资产负债率、企业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以及其他潜在风险,这些将直接影响对担保项目审批。担保后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监管和预警,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追偿手段要得力

若某个担保项目出了问题,其第一任务就是如何迅速有效地止损,并马上启动追偿程序。首先对被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到一个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点,如果确实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就可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请予以财产保全。如果面临的是一家“空壳”公司,反担保人不见踪影或是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需要委托专人对以下项目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1)调查被担保公司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如果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担保公司注册时是否是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共同完成的“空壳”化注册,如果是就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在被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对被担保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是否有无偿或低价转让个人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的行为,如果有,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4)如果反担保人有应收未收债权,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5)可以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被担保公司是否有未回收的债权、收益等。

(九)积极引进“五位一体”运行机制

“五位一体”运行机制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创立的担保运作机制,将贷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和贷款企业称为“五位”,各方之间形成项目互推、贷后共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建立一个各方合作的信用体系。其核心是五方联动,确保担保项目从推荐到审批,再到保后管理的全过程贯穿着完备的风险管理技术。“五位一体”机制重在利用政府的组织优势、贷款银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中介机构丰富的专业知识优势来控制和化解风险,从而促进贷款企业的信用建设更上台阶。

(十)探索“担保转股权”共赢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尝试将担保资金或担保费转为受保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享受优质企业发展带来的更高收益。该模式体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最困难时给予支持,待企业成长壮大后能分享客户发展带来的收益,使发展模式更具可持续性。但此模式如果单独使用风险很大,就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和期货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融资的概念和模式将由间接融资为主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为主。近年来,央行的金融统计口径也由单一的银行贷款变成了社会融资总量,包含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基金投资、商业票据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金融创新打通资金供需渠道,改变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传统方式,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重,“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资金融产品类担保业务”将成为大型优质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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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权利质押的内涵

质押是对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使用权予以限定,并作为履约担保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动产予以处置、变卖或拍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用于质押的各类权利作为债权担保。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但并未限制、禁止或排除以特种权利设定质押的经济行为,所以特种权利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条款,也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司法自治理念;可以说,特种权利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基本原则和理念是相一致的。

特种权利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矿业权、音像版权著作收益权、捕捞权、开采权、林业权、排污权,经营租赁权(如专业市场的柜台租赁使用权、土地租赁经营权、海域江河湖面租赁经营等),特种经营专属权(如品牌商、汽车销售4S店等),商誉商标使用专营权(如麦当劳、北京东来顺、肯德基、香港小草瘦身等),交通、桥梁、有线电视等收费权以及其他特种权益。特种权利就是不具有具体实物形态而仅依存于未来及现存的可以计量的特种收益流和价值源,予以抽象地固化和具象折现。而特种权利质押就是将其未来的收益和现存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并作为担保载体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应该说,特种权利质押贷款授信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尚未完全解冻的信贷难题,而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却是一种创新式的融资方式。特种权利作为无形资产首次得到我国商业银行直接认可的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该行推出的“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授信首先突破了这个,即允许将小企业名下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特种权利设定质押而予以信贷支持。这表明,特种权利的商业价值首次被市场认可,并被有机地融入到具体信贷实践中,这是一项金融创新,也是一场与时俱进的金融革命。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实施的“展业通”(即特种权利质押融资)授信业务,其具体设定的条件是:第一,注册于北京辖区、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第二,借款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两年以上、有盈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依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特种权利的评估价值折扣后设定质押,并从银行取得限定范围内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第三,银行一般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授信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例如交通银行对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因而银行授予了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流程与案例分析

特种权利质押授信的业务流程

我们知道,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处置和出质的各项特种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担保公司设定反担保措施;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融资方式。而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具体业务流程是:

―借款人分别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担保和银行授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和尽职审批。

―担保公司对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的出质标的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并签订远期拍卖合同、处置协议等。

―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审查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同时设定特种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必要时补充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并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特种权利质押合同》和其他抵质押合同等。特种权利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结合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贷款授信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后,担保公司对特种权利等反担保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通过拍卖变现、转让变现、权属变更和债转股持续经营等实现资产保全或足额清偿;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发展与综合经营收益。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应用案例分析

项目说明:某市区域内肯特基甲店和乙店系自然人张刚与美方合作经营式连锁餐饮店,2009年10月欲扩大投资开设一个新家分店(丙店)。丙店房产系租赁,协议租期10年,年租金200万元;当年欲投资设备、装修费、其他周转金等总预算1000万元,筹建、装修工期7个月。中方投资者已向美方一次性支付了专属经营权使用费300万元,且自有经营资金400万元亦全部到位;该连锁餐饮店提出贷款申请,欲通过担保授信取得银行贷款600万元;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开始实施授信审查程序并进行额度和期限设计。

财务分析审查与分析:两店汇总的财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收入三年平均为5150万元;而税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收入三年平均为3240万元;通过随机间隔抽查本年度内部的经营单据和经营流水台账,依据每天推断全月,再匡算出本年度的累计经营收入额为5860万元。这时,我们基本确认两个餐饮店每年的营业收入为5300万元左右。具体分析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分析考察两个餐饮店的累计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三年平均为3480万元;而税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三年平均为3170万元。这时,基本确认其每年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为3300万元左右。因为所有企业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一般都能按实列支或反映,这是企业的通行做法;并在信贷实际工作中得到了佐证。

第二步,分析考察两个餐饮店的税收、利息、摊销折旧额。税收:该企业提供了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凭据,综合税收全年核定为192万元;利息:该餐饮店没有任何贷款;摊销折旧额:通过计算复核全年为125万元。

第三步,核定增量资金额:

增量资金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利息额-税金+折旧、摊销费

增量资金=5300-3300-0-192+125=1933万元

可以说,第一还款来源保证充分。但由于三个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没有抵押物、质押物;所以银行严格依据内控标准,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后才予以贷款授信。此时,由于第一还款来源充分,担保公司决定予以担保授信并出具了《担保意向函》。

反担保措施设定:由该连锁餐饮的甲、乙、丙店的商标、商誉及专属经营权设定质押;该特种权利经华夏资产评估机构结合已支付的专属经营权使用费、经营期限、经营面积和实际收益等综合因素进行了评估,时点评估值为1580万元。担保公司与三个餐饮店分别就其专属经营权质押签订了《特种权利质押合同》、《远期拍卖合同》和处置协议,美方公司出函予以确认;并进行了必要的司法公证。为了弥补可能的追偿瑕疵,餐饮店的实际控制人又提供了一套个人房产,评估价值160万元附加设定抵押;同时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