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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同国外的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规避风险成了每一个出口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在解决该类问题上发挥出了相当积极的现实作用。下面将针对出口信用保险及其在出口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首先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及保险对象,其次阐述了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出口信用保险于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及保险对象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指的是,一国为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且具有非营利性特点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促进出口的方式来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另一类是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信用保险而言,其承保对象是参保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其承保风险也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信用风险,另一类是政治风险。
二、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首先,当今世界贸易环境日益复杂,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几乎每隔数年便会爆发一次地区性甚至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以,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着不断增多且日趋严重的国际贸易风险。出口企业若能很好地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够有效规避这一类风险。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运用该保险有助于企业开拓和适应多元化市场,与此同时,国家借助这一保险可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以收汇风险为代表的相关问题,从而促进出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最后,当前世界整体经济发展态势不容乐观,出口企业因而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问题,如部分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近乎严苛的反倾销规则等,如此一来,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出口风险。所以,出口企业有必要高效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弥补商业性保险业务存在的不足,从而保障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出口信用保险于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1.保障企业安全,规避收汇风险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当其参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之后,其对应的收汇风险将会转嫁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身上,从而使企业规避收汇风险,这对于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具有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2009年~2012年已决赔款分别为1.9亿美元、2.4亿美元、3.3亿美元、11.8亿美元。上述数据呈现出一种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说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开始为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所认同,另一方面说明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积极的保障措施开始在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2.把握国外客户资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与把握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从而促进其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出口企业面临十分复杂的贸易环境,然而受地理位置的制约,很难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出口信用保险便能够为参保的出口企业提供这一方面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①买方资信调查服务;②买方国家风险报告;③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3.利用保单融资,规避汇率风险
现阶段,部分商业银行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提供一定的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允许范围内受理以押汇为代表的相关业务。出口企业可立足于自身实际情况,借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适度投保的做法以取得更为便捷且更大数额的贷款,从而保证企业资金的高效融通。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汇率制度存在较大大的弹性问题,虽然企业可借助某些种类的金融产品来规避汇率风险,然而大量实践显示,其仍旧暴露出各种不足。信保融资模式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出口企业积极且合理地运用保单融资,能够通过自主选择适宜的货币来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另外,假若外贸企业预期有几率遭遇剧烈的汇率波动,为避免和降低由于汇率改变而导致的损失,可借助该融资模式以提前获得相应的货款。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对策
1.企业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信用风险
中小出口企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可交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规模出口企业建议选调专业人士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国外大规模出口企业通常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以信用保险为工作对象,对其进行全方位和立体化的管理。该机构的相关职责如下:①对相关管理政策进行制定;②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管理;③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④对客户信用限额进行适度授予;⑤对客户货款进行管理等。该机构的成立有助于出口企业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同时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最终提供更容易为出口企业所接受的保险承保条件。除此之外,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借鉴日本企业的相关做法,如组建出口商协会,借助集体的力量以有效规避出口信用风险。协会借助会员制的形式为所有参与成员提供相应的综合保险。具体操作是,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上缴会费以及相应额度的保险费,协会以保险人的身份统一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购置相应的出口信用保险,当遇到贸易风险时,参保会员便能够及时且有效地享受到投保数额的保险补偿。该制度为成员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实惠,如以相对较低的保险费来获得更大的风险保障。总而言之,出口企业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信用风险。
2.充分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在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充分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不可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该保险便保证了自身的零风险。如某家出口企业和信保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国外买家提货之后即申请破产保护。该出口企业获悉这一消息后的第三天向信保公司提出相应的索赔。然而在贸易合同的审理工作中发现,国外买家承诺的百分之二十预付款根本没有执行。该出口企业在未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便发货,同时也没有在申请限额中明确指出,存在严重的知险出运行为,给信保公司正常的评估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信保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后法院也给出了同样的判决。由上述案例可知,出口企业有必要充分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3.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出口企业在开展外贸业务时,将会面临两大严重问题,一个是缺乏资金,另一个是汇率风险。现阶段,出口信用保险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两种方式,一个是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另一个是出口票据保险方式。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应灵活、合理地利用以上两种方式。
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在支持出口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指的是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出口企业、信保公司、银行三方签署“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出口企业从信保公司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
出口票据保险方式指的是,以银行为投保人,以帮助出口企业获得票据项下所对应的与资金支持有关的保险业务,主要包括L/C、D/P以及D/A这三种交易模式下的跟单汇票融资业务所对应的收汇风险,以直接的方式向信保公司投保出口票据保险。信保公司将对国外买家予以全面且细致的调查,并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承担银行票据融资业务项下所对应的收汇损失,如此一来,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途径帮助出口企业有效规避融资风险以及汇率风险。
五、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出口企业有效规避诸如收汇一类的风险。出口企业应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以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摘要】在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本文主要介绍了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外部风险,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以及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指出出口企业应该进一步增强出口风险管理意识,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种风险规避工具,促使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
自去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开始,全球金融系统被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之中。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如何重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企业风险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风险种类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别风险动向和业务风险防范,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出口企业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外部风险。目前,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行为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二个方面。
1、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受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相对于商业风险,国家风险的显著特点是其产生于跨国金融贸易活动中,与国家有密切关系,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并且具有强制性,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因此带有巨大危害性。
2、国外客户风险。国外客户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意欺诈。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2)技术贸易壁垒。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结构,纷纷制定严格苛刻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卫生标准、包装认识标准等,限制、阻挡他国产品的进入。
(3)合同纰漏。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或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
(4)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能力还款。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1、风险保障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上述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出口促进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
3、融资支持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4、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调节手段,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配合国家外经贸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征。
5、损失补偿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由于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各国的出口和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三、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1、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地区性或全球性经济动荡。另外反恐战争、局部地区金融、政治危机、印巴局势、中东形势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我国国际贸易风险显著上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出口贸易风险。
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实施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开拓新兴市场、接洽新客户,国家能够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解决收汇风险问题,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3、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加剧。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和卫生标准,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国家外交、外贸、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弥补了商业保险业务的不足和缺陷,有益于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200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对金融危机下出口企业现状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区近2000家出口企业只有20多家出口企业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出口风险。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还应进一步主动了解和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1、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西方企业几十年的经验说明,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外贸企业出口信用的各环节。很多外贸企业负责人认为,信用管理就是追收账款,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追账只占信用管理很小一部分。当货物出口时,应对出口的货物和国外买家时时监控,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国外买家得到满意的服务,争取早日收回货款。信用管理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销售部门,了解国外买家的资信优劣,为做好以后的出口提供决策依据,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的发生。结合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来逐步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达到控制外贸风险的目的。
2、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必须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不能认为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就万事大吉,外贸企业就没有了风险,有的外贸企业有深刻的教训。如某外贸企业与信保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国外买家提货后即申请破产保护。该外贸企业于获悉国外买家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信保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但是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该外贸企业与国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中承诺于1月后支付某外贸企业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国外买家也没有将预付款支付给该外贸企业。企业明知国外买家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信保公司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极大地损害了信保公司的权益。信保公司以该外贸企业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此可见,购买信用保险,不等于就没有风险。因此,只有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才能最有效控制风险。
3、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业务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资金,二是在目前汇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和出口票据保险方式,外贸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两种方式。
赔款权益转让方式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支持融资的方式,是指在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外贸企业、中国信保与银行三方签署“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外贸企业从中国信保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比如,一个外贸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希望得到银行的融资,但由于该外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用完,这样中国信保可以在外贸企业投保的基础上,与外贸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一个“赔款权益转让”协议,银行则在此转让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自身情况,在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以内,考虑在具体的每一笔业务出运后给予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者其他贸易融资支持,部分自身信用比较好的外贸企业,甚至可以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获得出运前的融资,或者银行放弃追索权的票据买断业务。如果到期国外买家未支付货款或者发生保单规定的其他收汇风险,中国信保将在外贸企业提出索赔后,根据保单规定将原赔付给外贸企业的赔款支付给银行,从而使外贸企业实现了规避汇率风险和融资的目的。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003-02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1]我国于198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始经营该项业务,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是我国唯一专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提供风险管理、保障收汇安全和融通资金的功能。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故不同于一般商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实践,出口商作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不具有信息优势。而保险机构在摄取信息方面往往能力更强,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为例,作为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信保目前建立覆盖全球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偿渠道网络,功能涵盖损因调查、欠款追讨、物流追踪、法律咨询等多个领域,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高效的理赔追偿服务。
所以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获得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首先就可以依靠保险机构的实力对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估,通过筛选和收汇风险相对较低的国际贸易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扩大出口规模。其次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理赔追偿服务获得较理想的收汇保障。最后,凭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较高信用评价提高出口企业资金融通的能力。
二、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的有关要求,截止2014年底,在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近五万家客户中,小微企业占67.3%,达到3.3万家,占全国小微出口企业数量的15.5%。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已经有不少小微企业迅速成长,打开国际市场,获得了广阔发展空间。
然而从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看,在融资问题方面,由于小微型企业资产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再加上数量众多,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对金融机构议价的能力。即使得到了金融行业的支持,支付的利息也越来越多,这无疑也给小微企业带来经营成本逐年增大的压力。辽宁信保对小微型出口企业的融资支持不足,目前,辽宁信保的服务对象以大中型国有外贸公司为主。小微型出口企业还无法进入信保公司的主流业务。
三、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分析
辽宁省小微企业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解决融资问题方面尚处于尝试阶段,虽然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发展的十分迅速,但无论在政府层面还是保险公司层面都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财政支持力度有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加快出口贸易发展速度的政策性手段, 风险损失的补偿性是其最根本的保障,而充足的资金准备则是出口信用保险风险损失的补偿性作用发挥的基础。风险准备金的不充足是由辽宁省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造成的。
就全国范围来看,国内现行的承保责任总额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大约是20:1,而国际上通用的比例一般在15:1左右, 保额必须达到4354155亿美元才能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即使扩大到22:1的承保风险,需要的风险保障基金也得在两百亿元左右。但到目前为止,包括辽宁省在内,我国各地区相应的风险基金一直达不到要求。
一直以来,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平均水平一直较低,造成外贸出口发展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冒着高风险开展承保业务,不但影响业务量而且也影响了效率,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以及承保能力的提高,还增加了潜在的风险,使出口信用保险无法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上有所作为。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问题
1.费率相对较高
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发展中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所以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从而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十分狭窄。这一现象并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对保险经营机制的基本要求,从互助分摊的角度讲,只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才能使保险精算数据稳定有效,是保险费率水平趋于平稳并且有利于被保险人群体。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行业平均费率约为1.8%,但在国外,同种短期出口保险的业内平均费率仅为0.1%-1%。过高的缴费金额,给企业带来了过多的额外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加大,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 所以,为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在保障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上,适当下调承保费率是很有必要的,让出口信用保险在真正意义上起到对出口企业的支持作用。
2.保险产品种类单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发展不平衡,险种的设计缺乏新意,大部分新型风险不能被有效的涵盖在其中。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主要业务绝大部分是对相关条件要求较低的货运险业务,保险公司很少参与复杂高技术的保险业务,如码头责任险、船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等,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保险业长远发展,也远远不能够满足辽宁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需要。
3.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发挥出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中国信保为主,从中国信保目前为小微企业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上来看,并没有重视通过信息攫取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提高出口额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这就使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大打折扣。中国有句古话:“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中国信保通过赔付小微企业的收汇风险损失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是向小微企业出借了信用。通过重视攫取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而稳定其经营是帮助小微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所以目前看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发挥出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使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三)辽宁省小微企业保险理论知识相对匮乏
辽宁省小微企业在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经逐步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中来。但是即使是已经参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也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仅是一款风险保障产品。如果对方进口商方面或者进口国方面没有出现合同条款里所列举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那么出口信用保险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效用。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小微出口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提高出口额,进而稳定和扩大经营,并提高出口小微企业的信誉度,获得更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四、提高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的具体对策
(一)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为了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速度,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空间,辽宁省政府应当适当加大财政投入和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承保的保险金额及财政年度预算金额给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保险基金或资本金来预防可能发生在企业身上的风险,也可以适当地增拨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准备金,加大对承办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的力度,对于保险公司所取得的追还偿款收入和保费收入也应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里。
(二)保险公司层面
1.适当降低费率
适当下调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可以缓解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高费率、低渗透率的情况。对于高信誉、强风险承担力的实力较雄厚的大企业,可以给予较高的费率优惠 ;对于赔付率较低的小微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降保费或退还保费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还能提高保险渗透率。与此同时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也十分重要,让企业深入地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增加参与投保的企业数量;更好地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使出口企业的保费压力有所减轻,使公司赔付率和经营成本有所降低,有利于保险费率的降低,从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进一步稳健发展。
2.积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选择
由于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发展不平衡,具体的险种在设计上不仅单一且缺乏创新性,未能有效涵盖绝大多数新型风险,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辽宁信保公司更要积极参与码头责任险、船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对技术性要求高的保险业务。只有积极地参与其中,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升自我,进而逐步适应市场的需要。与此同时,险种设计时应该充分体现出创新概念,在充分认识辽宁省小微企业现实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设计出涵盖各种新型风险、能和现存风险相匹配的优秀险种,从而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最大程度地满足对外贸易市场的需求。
3.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
辽宁信保应利用自身攫取信息的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防灾防损对于保险公司和出口商是双赢的选择,保险公司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赔付损失的方式体现自身的价值,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有效筛选信誉卓著的进口商以此保障收汇安全,稳定经营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扩大融资渠道的重点。
(三)针对辽宁省小微企业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普及
1.培养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1952年美国的格拉尔首次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代―风险管理》中提出风险管理这一概念,后由法国将风险管理引入企业经营体系,在现代社会里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中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它与企业的计划、财务、会计等部门一道,共同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然而国内大部分企业在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上都相对匮乏。所以从源头上讲,要提高辽宁省小微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必须首先在企业内部树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理念。
2.帮助企业了解其所面临的风险
企业在发展规划的设计上,往往假定在稳定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可实现利润。而这种假定是排除了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而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话,就会使企业面临无法承担的财务后果,如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南方大量小微企业倒闭。相关部门应该就小微企业可能面临的系统风险进行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其所面临的风险。
一、海外应收账款的成因
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及服务交易方式的选择,不仅取决于企业的销售政策,还受到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及我国现行的出口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国际环境对海外应收账款的影响
1.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买方市场的形成,促使海外应收账款数量剧增。随着国际贸易竞争加剧,为了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已经从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竞争,延伸到了出口信用的竞争。目前,信用交易成为国际贸易主要交易方式和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大量采用信用结算方式,增加海外销售,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销售额中约95%为信用方式销售,平均坏账率为0.25%~0.5%。我国企业海外销售80%采用信用证方式,信用交易不足20%,坏账率达5%~30%。据商务部对我国近千家出口企业调查,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已累计达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快速增长。
2.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商品及服务缺乏竞争力,宽松的销售政策成为推动企业出口的主要选择。目前我国出口商品大部分是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消耗资源较多的产品。在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中,87%是通过加工贸易承接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真正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环节并不在我国,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不多。同时,我国货物出口的55%是加工贸易出口,拥有自主品牌进出口的企业不足20%。由于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拼价格、拼销售政策、延期付款销售,成为出口企业“立竿见影”的促销手段。海外应收账款的数额不断增加,而应收账款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导致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增加。
3.国际经济环境,尤其是国际信贷、国际汇率等金融环境变化,增加了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由于出口赊销交易周期长,国际金融环境不确定因素较多,价格、汇率及信贷等因素的变化,往往对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产生影响。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5年的国内首份《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分析了与我国外经贸交往较为密切的60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风险和评级,美国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交易风险水平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但发生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使得美国成为海外商账的重灾区,不仅海外欠款大幅增加,还有大量债权会随着美国企业破产倒闭化为乌有,近期美国破产法院公布的多起家具、五金机械类破产案中,大部分债权人都是中国的制造企业和贸易公司。
4.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对通过国际结算实施信用欺诈的司法惩重不足。信用诈骗作为一种跨国犯罪,严重践踏了国际贸易秩序和规则,但对如何惩治信用欺诈尚未制定足够完备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国经济、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对信用诈骗的定性缺乏统一标准,有许多国家并没有把信用诈骗视为刑事犯罪,而仅视为民事行为,对信用诈骗行为处罚过轻。国际犯罪集团正是利用世界各国对信用诈骗认定存在的法律“漏洞”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利用国际赊销进行金融诈骗,逃避打击。同时,各国间缺乏对信用诈骗监管和救助制度,企业一旦陷入信用诈骗的圈套中,企业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贸易纠纷中复杂的司法程序问题和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5.各国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在贸易结算中较欠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大部分的信用风险被转嫁到欠发达国家的出口企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有多年的研究和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也形成了较全面有效的监控机制,并为本国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对贸易对象在追收货款时实行法律歧视或无理拖延,对债权人实行不公正待遇。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认识不足,管理手段粗放,缺乏全面系统的信用管理控制体系。据国家商务部对中国1000家外贸企业的调查,我国68%的出口企业有过因信用管理缺失而遭受损失的遭遇。
6.各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文化存在差异性,导致了信用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国际结算的客户都在海外,交易双方在信用政策、银行结算、语言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出口企业制定海外销售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信用的事前管理阶段,如何对海外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采用什么信用标准,如何选择和甄别优质客户;在信用管理的事中阶段,如何及时监控债务人经营变化及偿债能力,及时与债务人进行有效沟通等;而在信用管理的事后阶段,如何加强对逾期账款的催收,履行信用政策及信用风险控制制度;这些因素成为加强国际信用管理、规避国际信用风险的重要内容。
(二)国内环境对海外应收账款的影响
1.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我国从政府、社会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淡薄,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首先,政府对企业信用政策,尤其是海外应收账款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缺乏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为企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政府对有关机构开展的出口信用担保、责任保险、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尚未制定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其次,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不足且未实现资源共享,信用信息的市场化程度不够,且涉外经济活动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利用非常不规范。出口企业缺乏信用信息获取和检索的途径,无法获取海外客户真实、全面、准确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对海外企业的资信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影响了出口企业对海外客户和信用政策的理性选择。
2. 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薄弱。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及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信调查、评估及应收账款追收等业务构成了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但这些业务在国内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信用评估机构较少,服务网络覆盖范围非常有限,信用产品价格偏离了市场的需求,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提供信用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同时,信用风险转移机构及商账追收机构缺失,致使某些海外应收账款无力追收,从而使出口企业一旦遭遇出口信用风险,海外应收账款难于追讨时,企业无法通过官方或社会化服务体系规避风险,风险无法转移,企业仅凭自身实力,无法抵御应收账款的系统风险,企业的海外坏账损失使企业经营的现金量减少,经营风险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出口造成影响。
3.严格的外汇管制和海外投资政策助长了海外应收账款的滞收。首先,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利用国家放松部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管制政策,操纵海外应收账款,规避外汇管制。在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往往会选择增加以升值货币计价的资产,减少以贬值货币计价的资产;增加以贬值货币计价的负债,减少以升值货币计价的负债。在人民币持续增值的条件下,企业持有以外币结算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资产价值将随人民币增值而增值,推迟海外应收账款的回收期,能使企业获得由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汇差,增加企业的收益。因此,对海外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设计,成了企业套取汇率的手段。其次,中国长期执行严格的海外投资管制政策,主要体现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外汇管制,在资金使用程序上,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只能使用自有外汇,在办理外汇投融资的审批方面,手续繁琐、时间漫长、办结成本高,一些涉外企业选择通过海外应收账款直接进行外汇的投资与融资理财。如在外汇投资方面,以海外应收账款名义将出口收入留存境外,逃避监管及繁杂的审批程序,或借助出口应收账款的名义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资金等。
4.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成为催生海外应收账款的主要因素。国有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将寻求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开拓国际市场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方面的原因,企业缺乏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往往是重市场扩展目标,轻信用风险管理;重经营业绩考核、轻风险价值管理;重出口创汇、轻坏账控制。由于对海外应收账款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企业甚至通过海外应收账款转移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通过所谓的“坏账”而中饱私囊。一些涉外企业有意放宽海外应收账款销售政策,利用海外客户资源,内外勾结,持续给外方发货,却不催交货款,而海外商人则为该人员提供回扣,或为其提供海外就业机会、子女海外留学安排等。有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人为制造欠款来实现资产转移,从而独吞腐败“收益”。
(三)企业信用管理对海外应收账款的影响
海外应收账款的成因与国际、国内的宏观环境有密切关系,与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也密不可分。我国出口企业缺乏系统、完备的国际信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据邓白氏中国公司2002 年中国企业信用与应收账款情况调查,有67%的企业没有信用管理部门,31%的企业没有详细的信用审核,56%的企业未曾使用第三方信用信息调查机构的调查信息,而全面进行信用管理的企业仅占6%。
1.缺乏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出口企业信用风险控制意识淡薄。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信用管理,受短期行为的影响,追求眼前利益,缺乏全程信用管理意识,片面追求合同数量,不加选择地扩大商业信用,导致企业应收账款膨胀。企业管理人员、外销人员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忽视对海外大客户、老客户的风险管理。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中,有70%产生于发货“前”的环节,在事前没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和评估;30%产生于发货“后”的环节,缺少事中必要的客户信用的监控和预警。而在企业的海外坏账中,有41%产生于企业缺少必要的客户信用救济措施管理。
(2)缺少科学系统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目前,许多出口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没有一套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以及授信额度的确认和信用中期的管理都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在销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上,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应收账款风险评价不准确,忽视对企业资信的动态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对应收账款仅仅是进行简单的反映和核算,并未对应收账款按照客户的资信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往往是重权力而不重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对账款回收缺乏专业化方法,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没有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缺乏预警措施和应急方案,当风险真正来临时,既没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又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惊惶失措中错过了最佳的协商和追讨机会。
(3)缺乏信用管理部门。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在信用风险管理职能上普遍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只有11%的企业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而其中有93%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正是由于信用管理部门的缺位,导致了业务交易前由业务员和经理根据经验进行决策和管理;交易中无人管理;发生应收账款拖欠后则由企业业务和财务部门负责追收的现象。商务部研究院的调查显示,国内出口企业真正因为销售问题和收款问题而形成的呆坏账水平大约在2.5%左右,而大部分海外欠款则是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4)信用风险的转移和保障意识差。我国部分出口企业盲目依赖信用证作为风险防范工具,将信用证视同合同甚至是预付款,因而放松了对合同的签订和审查,或放松对进口商支付定金的要求。有的出口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信用证没有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有些企业对现代金融避险工具知之甚少,从而将信用证作为唯一的避险工具;一些企业在采取高风险的结算方式时,很少采取国际保理及投保出口等信用风险转移工具。我国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信用风险的投保还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
(5)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职责不明确,缺乏科学的风险考核机制。在我国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销售部门负责市场和销售,并将销售额作为考核销售部门业绩的主要指标。财务部门只负责“收款”,对产品、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和其他业务部门缺少联系,缺乏协调合作,也不具备风险管理的专门技术,无法合理地控制应收账款。当发生坏账时,有关人员互相推诿责任,不能互相核对有关客户信息,销售和核算脱节,两部门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在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
2.缺乏合同管理监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人才缺乏
不少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对解决业务纠纷及通过法律诉讼收取欠款没有多大作用,因此没有将签订合同作为贸易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出现草率签约、合同条款订立不严谨、不规范、对合同条款过于轻视、将保护公平贸易的条款简化甚至删除、忽视仲裁或诉讼条款等现象,产生本可避免的贸易风险损失。一些企业为了能使产品出口,不惜将货物出口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并在签订合同和收汇方式上尽量地满足客户要求,一旦货物出口后达不到客户要求,货款将被延压或拒付,形成应收账款风险。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不仅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知识和技术,而且缺乏受过专业训练的信用管理人才。欧美发达国家信用销售比例高,与他们拥有大量高素质信用管理专业人才是分不开的,他们的专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已有100多年历史,而我国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才刚刚开始。信用管理人员在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及其有机结合方面的能力亟待提高。
3.国际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欠款追讨不积极, 企业缺乏由自己掌控的国际销售渠道
首先,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数是一般性制成品,为了争取出口订单,出口企业不得不在结算方式、付款条件、货款追收等方面过度迁就客户,冒险采用赊账、远期付款方式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其次,部分企业法律保护意识薄弱,一般等到最后的付款期才到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在发现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问题后,担心失去后续业务不愿意催收欠款,所以在出现坏账时,企业不愿意尽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丧失了诉讼的最佳时机。而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即使是胜诉了,法院执行困难,也使企业坐视自己的应收账款变成呆账、坏账。
再者,许多企业涉足国际市场时间较短,既无国际经营的经验,也无自己掌控的国际销售渠道,无法直接将自己的产品打入到发达国家的主流销售渠道,只好依赖第三方企业来完成这个任务。而这些第三方企业往往是资金实力弱或信誉度低,通常要求采取赊销方式进货。
二、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析
海外应收账款的形成与国际国内环境、企业信用管理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海外应收账款风险具有十分明显的特征。
一是从风险种类看,我国海外应收账款风险主要表现为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外汇交易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商业风险主要是国外的客户资不抵债或拖延履行偿债责任带来的风险,政治风险则体现在进口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的风险,外汇交易风险是汇率变动引起的,是由汇率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企业损失。
二是从风险客体看,我国海外应收账款风险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及老客户为主。具体表现为:
海外华人公司占50%,不良外籍公司占20%。在海外应收账款纠纷争议中,纯为货物争议的公司占20%,驻外机构占5%,其他原因占5%。许多海外华人公司,对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国内信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利用我国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低,信用管理能力不足,国有企业监管者缺位,企业好大喜功,放松对购货方的付款条件等,恶意拖欠货款。
三是从起因动机看,我国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据权威机构调查,我国海外应收账款中,属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占55%;合同履行过程引起纠纷的占25%;因我国出口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其他性质占5%。
四是从风险主体看,我国海外应收账款风险主体以中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所占比重最大。具体表现为:有80%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50%为国有企业,30%为民营企业,20%为三资企业。
五是从出口行业看,技术含量低、竞争力较弱的产品成为应收账款风险的主体,中小企业海外应收账款风险最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以中低档服装、五金及陶瓷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在国际市场上供过于求,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除压低销售价格外,为争取定单,在较宽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企业选择较宽松的信用政策,成为出口企业扩充市场的重要手段。
(1.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2.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作者简介:李慧(1985.1-),女,山东省莱州市人,东北财经大学2014级工商管理硕士(mba)。mars_lb@163.com
高熹(1985.1-),男,辽宁省彰武市人,大连海洋大学农业推广硕士2011级,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7.024
辽宁大连地处辽东半岛的最南端,位于黄、渤海交界,海岸线长达1900km,是东北主要的水产品生产及消费地。2014年大连水产品出口总量56.8万吨,出口总额21.4亿美元,占全国水产品出口额的十分之一,同比增长9.0%。一般贸易的主要出口品种为贝类、裙带菜、墨鱼、鱿鱼、章鱼、海胆等。大麻哈鱼、鳕鱼、鲱鱼、鲽鱼等鲜冻品及制品为来进料加工贸易主要出口品种。2014年,全市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水产品养殖、加工、进出口企业数量超过40家,其中,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有8家。近年来,大连水产品出口企业不断扩大出口规模,逐步打开了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巴西、德国、葡萄牙、波兰、俄罗斯等多个国外市场,但在开拓销路的过程中风险也相伴而来。
1水产品出口信用风险
目前水产品出口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业风险,另一类是政治风险。
1.1商业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风险有诸多来源,但对于水产品行业而言,主要为买方经营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两个方面。
1.1.1买方经营风险买方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贸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选择贸易主体、贸易磋商、订立合同到销售、结算等诸多环节,都可能发生买方经营风险。
1.1.2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水产品在开渔期出口较为集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且浮动较大。一些外商会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之后还会继续比价,甚至在货物到港时“坐地压价”,要求折扣。因水产品储运条件要求较高,买方延迟付款收货将造成出口企业的重大损失。
1.2政治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配额、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将被逐步削减甚至取消,使得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措施日渐成为水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延伸至食品标签、包装要求以及绿色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均可能导致水产品企业出口受阻。
2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就是既可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又可以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工具。出口信用保险是以保障所在国出口商收汇安全为目的,承保所在国出口商因海外进口商出现商业风险,或进口商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而遭受的应收账款方面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既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同时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又具有服务国家战略的政策功能。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损失补偿功能
损失补偿功能就是使出口企业因国外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遭受应收账款损失时,企业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从而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和持续经营。
2.2融资支持功能
在企业的应收账款得到了保险保障后,银行基于投保保单基础上融资授信,有利于提高企业在银行中的授信额度。
2.3风险管理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渠道对国外进口商、合作伙伴进行海外资信评估和限额管理,促使出口企业控制向高风险地区的出口及与高风险国外企业的交易。
2.4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信用风险规避等环节保障了出口企业的信用安全,使出口企业可以更为踊跃地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在对交易买方有所掌握的情况下灵活结算方式、调整出口规模,进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数据,2014年该公司实现承保金额4456亿美元,向2600多家客户支付赔款11亿美元,通过政策性保险拉动我国出口超过5500亿美元,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4%。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覆盖面提高到15.6%,服务客户数量达到5.2万家。中国信保有关专家表示,2015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将更加复杂多变,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给我国外经贸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困难。从中国信保的承保情况来看,企业在不断向海外市场扩张时借助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力量规避风险、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3出口信用保险案例
大连某水产品集团是一家以水产养殖为主,集海珍品育苗、增养殖、加工、贸易、海上运输于一体的综合性海洋食品企业。该企业在美国、加拿大、欧洲、香港和台湾都设有全资子公司,资产总额逾30亿元,员工超过4000人,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贝类第一供应商。但是在其开展海外市场业务的初期,却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作为以农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国际化销售经验匮乏,风险控制手段捉襟见肘,海外买方出现了多起拖欠案件,对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另外,由于海外买家资源短缺,成熟客户少之又少,海外市场亟待开拓。为此,该水产品集团找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为企业量身定制了个性化服务方案,将海外子公司的销售风险一并纳入到信用保险的风险管控系统当中,并在出现风险时及时向企业了解情况,快速理赔,缓解了企业资金链,帮企业弥补了不小的损失。另外,中国信保利用自身强大的海外渠道网络提供海外客户管理服务,也帮助企业筛选了一批优质客户,协助企业建立客户资信数据库。经过一系列资源整合,企业海外子公司销售业务逐步扩大,并将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的向海外出口扩展到去海外投资建设水产养殖基地。在海外投资建设方面,企业又遇到了几个困难,其中之一是企业海外项目投资的技术力量不够;另外,企业的投资资金也不够充裕。在与中国信保充分沟通以后,中国信保及时派出了专业团队来到企业了解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经过详细了解和项目调研,中国信保表示用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企业承担投资过程中投资目的国的政治风险,并为企业配套上相关银行的融资贷款,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强的后盾。
中国信保客户A公司向美国买方出运了两票冰冻鲜鱼,付款方式为OA60天。然而到应收汇日后,美国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要求退货或降价。与B公司交涉无果后,出口方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与美国买方B公司交易项下的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帮助追讨B公司欠款。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后发现B公司以“冻鱼质量不好,鱼肉存在斑点,被下游买家拒收”为由拖延拒不付款。而出口方A公司则表示在与B公司之前的沟通中,B公司没有表示过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是该种鱼的市场最近发生了价格波动,又到了新鱼上市的季节,B公司可能在这两票货物上赚不到钱,因此提出拒收或降价转卖,A公司表示不接受退货。就在A、B公司因为货物价格僵持不下的时候,B公司在中国的其他供货商也因为B公司拒不付款而被中国信保限制或取消了允许向B公司出口的限额,B公司在中国的全线采购都将面临停滞。这下B公司着急了,主动通过其在国内的采购不断与中国信保联系积极解决此事。中国信保明确告知买家只有该案圆满解决且A公司撤销可损后,他们才能恢复限额。在中国信保的努力下,B公司与A公司达成了降价的还款方案,两票货物分别降价15美分/磅和20美分/磅。最终,买家支付了所有的和解款项,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贸易 盐城市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219-02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证本国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实施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保险业务,也是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一种官方支持出口的手段。自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于1919年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共有80多家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分布于70多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口贸易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325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4285亿美元。地处江苏沿海地区的盐城市的出口总额亦从2002年的3.81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21.04亿美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明显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不应忽视盐城市的出口总额与毗邻的南通、扬州等地的差距仍然较大。更为紧迫的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对本地区出口贸易造成较大冲击,出口企业普遍遭遇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和买家拖欠三大难题。2009年盐城市出口总额仅为18.6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4%。在此背景下,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工具来稳定外需、继续发挥出口对拉动地区经济、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势必成为需要各方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较晚。1988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陆续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同年12月18日正式运营,并承接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为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其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为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出口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保障,支持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目前中国信保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业务、商账追收等。从宏观上看,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就业、调节国际收支、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微观上看,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具有以下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帮助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护出口商避免遭受由商业或政治原因引起的买方或者开证行长期拖欠而造成的损失,保障安全收汇。而且收汇风险的降低使得出口商能够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以开发新客户、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2.出口信用保险便于出口商在高风险收汇方式下获得贸易融资。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往往局限于信用证方式下的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而不愿意在托收和赊销项下提供融资。出口商在非证方式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通过将保单权益转让给银行,较易得到银行的融资。
3.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单个企业在查询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和追讨逾期账款等方面都面临着成本较大的问题。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有规模经济优势,适应了社会化分工的需要。信保公司拥有强大的信息资源,可以跟踪买方的业务量和信用等级的变化,使得出口商能够更多地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信保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商账追收的效率也远远超过单个债权人。
二、盐城市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本地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冲击,200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6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会议要求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保)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和市场需求,克服各种困难,大幅提高了本省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2009年新增投保企业622家,是上年同期的3倍;累计投保企业户数达到1206家,是上年的2倍。2009年江苏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规模实现129.5亿美元,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家政策性任务,对提振本省企业出口信心、实现本省2009年外贸“份额不减少、位置不后移”的发展目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盐城市来看,在地方商务部门和江苏信保的努力下,全市出口企业承保规模也得到了迅速扩大,2009年新增投保企业10家,是2008年的5倍;出口信保支持本市企业出口3200万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率达2.6%。但是应该看到,出口信保对盐城市一般贸易出口的支持率与全国平均水平18.6%、江苏省平均水平18.3%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多种原因,本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比率仍然较低,信保对本市出口的支持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
2.本地区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低的原因。自2009年5月以来,我们对盐城市内39家企业的出口业务和融资状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对实地走访结果和调查问卷的梳理,我们发现本市企业覆盖面低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出口信用保险业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首先,从财政补偿机制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将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由立法机构进行年度审核与调整。如美国出口信用险的承办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须经国会批准;法国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列支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而我国由于缺乏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加之预算机制尚待完善,导致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明确、稳定的财政保障,制约了保险机构承保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其次,缺乏法律规范也造成了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出口信保机构有将长期内保本经营理解为短期内不盈不亏的倾向。有研究指出我国出口信保平均赔付率仅为62%。较低的赔付率势必会影响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二是承保范围窄,保险费率高。首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的承保范围包括货物出运后发生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但不能够帮助企业消除货物发运前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敞口。虽然中国信保新近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以保障企业出运前的直接成本损失风险,但此险别是综合保险的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其次,出口企业对综合保险和统保保险不能完全认同,而其他险种的适保额较高。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信用证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统保保险承保企业所有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但从中小企业的角度看,信用证出口业务和一些与前T/T相结合的非证业务即便不办理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对安全的,如果全部投保,势必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而其他一些险种设置了较高的投保门槛。如特定合同保险承保的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以上,买方违约保险承保的金额为100万美元以上,其中预付定金不低于15%。较高的门槛不能适应本地中小企业的要求。再次,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投保规模较小,整体费率水平比发达国家要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地区的费率高达2%。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在200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后,信保平均费率有所下调,但部分出口企业对此不甚了解或仍感到部分险种费率偏高。三是营业机构较少,宣传力度不够。由于中小型企业出口在全省的对外贸易额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近年来江苏信保会同各地商务部门对中小企业做了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且分布全省各地,所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39家被调查企业中只有7家投保过出口信用险,仍然有不少企业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为何物,而知道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对投保的作用、程序、保险费率、投保地点等细节太不清楚。
另外,江苏信保目前下辖南京业务处、南通业务处、苏州办事处、无锡办事处和常州办事处,相对于我省较大的对外贸易额和出口企业较为分散的地理布局而言,这样的规模显然是可以商榷的。苏北地区缺乏营业机构应该是导致当地参保业务量占出口贸易额的比例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2)出口企业方面的原因。一是风险管理意识陈旧。本市的中小进出口企业自身普遍缺乏信用管理体系,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上。二是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微薄。本地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研发力量薄弱,加之当地劳动力相对充裕,所以出口商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这类产品附加值不高,出口利润偏低。另外由于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小幅升值,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繁,出口企业间的竞争日趋加剧,这些因素都使得企业利润变得更加微薄。很多企业担心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成本,从而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精打细算,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投保。三是对信用险的性质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贴息等扶持政策较为熟悉。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寿保险业、财产保险业的主动出击的经营方式给企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多数出口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就应该上门服务。他们没有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也是国家支持出口贸易的一种手段,具有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结算方式捕捉市场机会、便于企业获得贸易融资的重要功能。企业作为出口经营主体,理应主动用好用足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提高本市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合理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从根本上看,一个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针对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现状,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适应我国实际并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通过法律形式在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宗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稳定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体现政策性保险的优势,使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能纳入到法律调节的范围内,从而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尤为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信保风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加以规范,出口信保机构就能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获得财政上的资金扶持。而且,如果涉及保险纠纷,当事各方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解决的依据。
就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而言,世界上一般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所有承保业务都在政府开设的账户中进行经营和管理,如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第二种是政府委托私人信用保险公司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付给私人公司费,如德国HERMES公司;第三种是进出口银行在从事进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第四种是政府设立全资国有公司,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而且,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以欧洲出口信用保险为代表的一批信保机构纷纷走上了市场化道路。这为建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可以选择相对适合的模式,使出口信保业务的效率及其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最大化。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缺乏降低价格、开发新险种的内在动力。因此可以考虑改变出口信用保险独家经营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将商业性险种与政策性险种剥离,吸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商业性信用保险的经营。可以从风险较小的短期险入手选择几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在保障公平、促进竞争、自负盈亏的原则下开展信保业务,同时政府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进行扶持。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下,风险大、赔付率高的政策性险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商业性险种允许包括国外保险商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进入,二者之间形成适度竞争,从而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总体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
2.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建议。(1)适当降低费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较高的保险费率加大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信保公司应千方百计降低业务费用,并根据不同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制定差别费率政策,从而从总体上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
信保公司在健全信息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强对商务部门、出口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调研,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并根据出口企业的自身情况来制作个性化的投保方案,提供从买方调查、出运、应收账款管理等一条龙无缝式综合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2)增强工作效率,增加出口信保网点建设。出口信用保险要求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前须经信保公司审批客户限额,而目前限额审批时间为20天左右。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可能因为过长的审批时间而失掉贸易机会。因此中国信保应通过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缩短审批时间。此外,信保公司应进一步改革其理赔机制,缩短理赔时间,加快理赔效率。
目前本省信保公司主要是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和苏中地区设有营业机构,但地处欠发达的苏北地区的众多中小出口企业更加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尽快在徐、淮、盐、连等苏北地级市增设信保营业机构。特别是随着江苏沿海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盐城经济开发区和大丰市沿海经济区正在努力设立出口加工区,盐城作为沿海三市的中部枢纽地位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出来。我们认为,江苏信保似应尽早在盐城设立办事处,以发掘和满足本地中小出口企业的潜在需求,从而实现以保险带融资、以融资促出口、充分发挥本地区在实施江苏沿海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3.对本市出口企业的建议。(1)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意识。出口企业应该认识到无论何种支付方式、无论何种客户,所有出口业务中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尚未得到顺利推广的背景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较好的综合性的防范收汇风险的途径,不仅可以获得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更能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规章制度,便于企业对拟投保信用险的业务提前向中国信保申请客户限额,也便于企业在投保业务可能出现损失时及时通知信保公司。(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出口企业还应从根本上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大企业宜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中小企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职能可以由财务部门兼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的信用管理政策、管理客户的信用档案、对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管理等。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从根本上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二是可以使信保机构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从而制定出合适的保险条款和优惠的保险费率;三是可以提高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便于企业获得融资。
[课题项目:本文为盐城工学院科研项目“盐城市出口结算和融资现状与对策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XKY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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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2-0203-02
1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及作用
(1)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符合WTO有关规则,是《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原则中允许采用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性手段,因而普遍为各国所采用。我国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将出口信用保险同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作为支持外贸出口的三大政策。
(2)出口信用保险在当代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能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并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主要是由于它即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又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普遍形成,传统的支付方式受到挑战,出口企业面临贸易领域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更加突出。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②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④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2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88年起我国开始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于1989年正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这一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速度缓慢,规模有限,出口信用保险金额一直占同期出口比重的1%左右,出口信用保险并没有成为大多数出口企业规避收汇风险的主要工具。2001年我国为进一步适应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该公司成立以后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2002年该公司信用保险金额约27.5亿美元,同比增长15.2%;2003年承保金额为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占当年出口总额的1.3%。2004年的承保额为133亿美元,同比增长132.9%。2005年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6.7%。2006年承保金额为295.7亿美元,同比增长39.4%,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7%。2007年承保金额为396.29亿美元,同比增长34%。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有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同其他一些贸易大国相比,差距很大。
(1)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在外贸法中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专门的规范,这远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需要。
(2)承保方式单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货物短期险品种主要是“统保”。随后为改变这一局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设计出十余个品种来适应市场的需求。但与其他贸易大国相比,我国的承保方式过于单一,它使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
(3)保险基金相对不足。随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力度有所增强。保险基金由原来的1亿美元增加到5亿美元。但随着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信用保险基金的需要也将不断增大,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将制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长足发展。
(4)专业人才缺乏。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史,而且早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占绝大比例。随着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量激增,缺乏拥有操作经验的专业保险人才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5)数据匮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成立较晚,对于国外进口商的资料缺乏。一方面无法为出口商提供信息咨询,另一方面在制定投保费率时产生困难。
(6)国内企业缺乏投保意识和风险意识。由于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较晚,缺乏对国际市场和贸易风险的认识,因此我国出口企业普遍面临较高的海外坏账率,这一数字高达5%,远远超过国际水平。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新增企业有5万多家,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不足4%,可见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之差。
3 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策
(1)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我国应借鉴已经建立起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国家的立法经验,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纳入法制化轨道。采用立法明确规定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和规范参与机关的行为,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1)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功能。①加强对海外投资业务的信用保险支持。海外投资业务具有显著的政策性与高风险性,具有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防御的国家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以海外投资保险、融资担保等形式提供保险支持企业从事海外投资业务。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我国新修订的外贸法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今后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的数量将会有质的飞跃,这就使我国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面临新的考验。信用保险机构应通过适当下放限额、理赔等权限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出口商的需求。③加强业务品种的创新。世界经济形势千变万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的需求加强业务品种的创新,满足出口企业的多种需要。
(2)加大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政府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甚至是外交政策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促进出口发展、进行产业调整、实现外交策略、发展国民经济的有利工具和手段,因此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
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规则。要想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经济、贸易、外交方面的促进作用,政府主要从增加对经营机构的资金支持来加大扶持力度。
(3)培养和吸收高素质专业人才。随着保险领域业务不断创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精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才。我们可以通过培训和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与此同时,也要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为他们提供各种深造和发展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挖掘和留住人才以适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4)建立全球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外贸风险控制体系。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长期、系统的服务,其过程涉及相关的许多部门,因此,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和风险控制体系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和合理分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处、海外贸易中心、商会、协会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参加各种国际性合作组织,与国外同行交换业务信息,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往来,签订互惠约定,共享信息,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对待,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安全有保障的交易平台。
随着数据的逐步积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自身的评估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努力创新,设计新的险种,完善保险条款,提供更全面快捷的理赔服务。在投保企业增加、投保历史数据逐渐丰富了以后,公司则应该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细分市场和客户,针对投保的具体情况以及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率,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费用。
(5)强化出口企业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积极、科学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化解出口企业贸易风险的有效方法,出口企业应该加强投保意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在化解企业收汇风险、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积极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应根据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所面临的风险种类、贸易结算方式、买家资信状况等信息科学地投保,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安全保障,从而达到促进出口业务发展、减少风险损失的效果。
4 结语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密切联系,加强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搞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使越来越多的出口商切实享受到信用保险的实惠,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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