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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18 15:24: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

篇(1)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目前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跨国企业通过多种战略经营来实现其全球的利润。在税收方面,随着各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和税收信息交流便捷性,为了把其世界范围内的税负降到最低,跨国公司实现了由“消极避税”到“阳光筹划”的转变。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为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自身实现跨国经营的目标,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向全球发展。在此情况下,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无疑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方式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法不一致,通过人和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不尽相同,导致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技术进步等因素,为跨国企业提供了很大税收筹划的空间。

1.充分利用转让定价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这种特殊的定价方式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是自由竞争市场下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自身的全球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其他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目前,转让定价方式是跨国企业普遍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它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和规避预提税。

(1)利用转让定价减少所得税。跨国公司通过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表面上,低税国的子公司税负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的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子公司的税负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是导致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的下降。

跨国公司进行此方式的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定价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的产品就不一定有利。因为高关税抵消了部分的税收节俭。从长期来看,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也许并不能彻底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高税,只不过是把当期应纳的税额延迟到以后去纳税,所以应关注母公司所在国是否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即对来自子公司的利润汇回母公司推迟课税的规定。

(2)利用转让定价规避预提税。各国对个人或者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此时子公司可以通过降价向母公司供货或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办法来代替消极所得的支出。

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质是将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润再分配。采取这种方式应协调好各跨国公司成员单位的利益,同时应有利于企业内部业绩的考核和评估,以促进各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税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的协定。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税的税收优惠。荷兰、列支敦士登、瑞士、卢森堡与大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国家可以作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地。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许多缔约国已将常设机构作为判断对非居民经营所得征税与否的标准。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避免成为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在该国的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跨国企业可以在投资国借助一些辅的工具达到同样的经营效果,如广告宣传,信息提供等。

4.利用电子商务技术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企业内部功能进一步一体化,便捷的网上交易的形式,把公司的产品开发、销售和筹资行为分散到各个子公司,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电子商务对居民的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理权等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例如,利用地域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某项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这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基础。该公司不在其他国家设立机构,因此不会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常设机构,那么就不用向他国政府缴纳税收。

各国税务机构都面临着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交易方式的挑战,但直至目前,仍未就电子商务征税达成一致的协定,只待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探讨。这无形中就给了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外部空间,何乐而不为呢?

此外,还有其他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如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本弱化、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延期纳税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税收筹划方式也必将多样化。

二、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强,国际投资的迅猛扩大,跨国企业的市场竞争也将激烈,在自由市场的经济环境下,跨国企业为了自身的经营目标,必将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总体利润。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抓住税收筹划空间,将使企业的税负大大的减轻。我国跨国企业在这方面,相对外国跨国企业重视较少,要想实现“走出”国门,做强企业,更应做好国际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培强杨晓红:论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措施.经济师,2005(09)

篇(2)

关键词:营改增;风险控制;对策;建筑施工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推进,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税收机制已经阻碍经济的发展。在新经济的常态下,我国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不可否认的是“营改增”对我国行业和经济的长久发展起着重要的正向作用,行业发展领域拓宽,税负分配更加合理的体系正在日益形成。但是,“营改增”也给行业尤其是行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面临改革过渡期的风险明显复杂而多样化。建筑施工行业关系国家的基建发展,其发展趋势很大程度左右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鉴于当前我国部分建筑施工行业的窘境,因此,极有必要对建筑施工行业在营改增后的风险从源头到对策规制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绿色发展。

一、营改增给建筑施工行业带来的主要风险

(一)营改增建筑施工行业带来的经营成本风险

基于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的转变,建筑施工行业的税率由原先营业税的3%陡升到11%,短期内税负明显的加大,相应的经营成本也会升高,对于一些建筑施工行业的经营成本风险也会随之而来,主要总结如下。

首先建筑施工行业的建材类型繁多,需要从众多类型不一的企业单位采购,主要体现在所需的建材既包括大宗的钢材、石料、混凝土、水泥等,还需要一些辅的零散材料,总之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购进材料过程中,大宗材料可以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予以抵扣,但是,相当部分零散材料施工企业一般从规模较小的材料公司、个人经营五金店等处采购,这些会计主体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无法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导致企业经营成本骤增;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施工过程中有较大比例的人工成本支出也就是工人提供的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劳务工作者是普通建筑工人和农民工,没有所属建筑公司挂靠,因此这大部分工人提供的劳务无法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予以抵扣,导致施工企业流失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建筑施工行业带来的纳税风险

首先,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行业的税率上升至11%,虽然营改增可以革除重复征税的缺点,但是税率的大幅度上升仍然会有增加企业潜在税负增加的危险,尤其是对一些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是考虑建筑施工行业由于纯粹税率的增加而带来的税负的加重,另一方面是经营成本的部分增值税进项税的难以抵扣而增加的税负,税负的增加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的财务资金的运转,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借助税收筹划之名而进行不合理不合法的避税,因而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如果不加以调理和规制,短期内可能会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要重点防范制度条例和人为两方面的纳税风险。

(三)营改增建筑施工行业带来的分包风险

由于建筑施工行业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和整个行业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分包是建筑施工行业一大支柱。“营改增”之后短期内会使建筑施工行业的分包风险陡增。首先,对于一些小额零星物资为了降低税负,建筑施工行业会加大外包的力度,这其中就会牵扯到外包商的选择、外包范围的规划和确定、可能的外包舞弊的发生等风险的发生;其次,更主要的是外包之后所面临的工程质量的风险,这是外包中着力防止的风险,工程分包给其他建设施工单位后,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必然会加大监理力度,因此又会涉及监理风险。因此,营改增之后会给建筑施工行业的分包业务带来一系列连贯的分包风险。

二、“营改增”后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风险控制的路径和对策

(一)加强采购和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可抵扣力度,降低经营成本,强化经营成本风险控制

一方面从原材料采购环节加大涉税损失的控制力度,降低经营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成本风险,有效强化经营成本风险控制。主要完善以下几条控制策略和途径。

首先,在施工材在大宗材料采购时一定要取得合法的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以备后期抵扣,这是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次在涉及零星材料的采购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时,可以将采购业务有度的外包,选择合适的外包商,由于外包公司采购量较大,不仅能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讨价还价的能力;再者是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摸索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成本平衡点,合理的选择采购对象,最后针对人工成本上升的现象以及租赁引起的成本支出,一方面最好是不断更新施工设备,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同时,提高劳务效率,减少人工成本;另一方面是从正规大型的劳务公司接收建筑施工行业的施工人员和队伍,以降低运营成本。

(二)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合理合法的避税,降低税负,加强纳税风险的控制

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必须及时的了解本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增强税务筹划意识是进行合理合法避税的重要基础,因此主要依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强化员工纳税筹划意识和不断培训更新员工税务相关理论以及职业道德素质为着力点去剖析。

首先是对自身的会计属性进行合理的定位,明确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类型采取不同的纳税筹划思路。其次还要加大税务筹划重要性的宣传,不断强化税收筹划的规范性。此外,学习税收筹划标杆企业的经验也至关重要,对于充实自身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充实和更新员工的税务理论知识,加大前沿理论的学习和补充,在理论知识更新充实的过程中强化企业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加强税收风险的控制力度,有效降低“营改增”下税收风险。

任何行业的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成为衡量员工综合素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员工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收风险的大小和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建筑施工行业员工尤其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与税收舞弊现象的发生息息相关,加强规范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加大不规范税收筹划的惩处力度,使整个单位和企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最大限度的平衡企业和社会的利益,使之最终形成良性有序的循环。

(三)加强营改增下建筑施工行业分包业务的管理,降低分包风险,充分发挥分包的优势

充分剖析建筑施工行业的性质和特点,“营改增”背景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分包范围,并非分包范围越大越好,坚决杜绝核心业务的外包,以避免丧失部分竞争优势。首先对于分包商的选择要严格,重大分保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联审联批,确保公正合理;其次务必加强对分包业务的监督力度,加强监理,杜绝质次价高现象的出现,保证分包业务的质量。最后还要加强分包业务的透明度,严禁舞弊现象的发生,避免给企业自身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终达到加强营改增下建筑施工行业分包业务的管理,降低分包风险的目的。

(四)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建筑施工行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

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的当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资本,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平台强化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控制环节间的联系和融合,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现象,进一步降低“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短期冲击力度,加强建筑施工行业整体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总结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是双面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需要及时的关注的研究其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通过系统的梳理其所带来的风险,深入研究其规制风险的机理,以此加以预防、治理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税制的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月楠.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12):135-137.

篇(3)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务筹划;研究

2014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规模继续快速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2014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资放额超过了5374亿元,较之于上年度增加了1510.6亿元,增幅39.1%;就业务模式来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22.4%,售后回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61.7%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制定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68号),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思想。以下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就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兼营融资业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根据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在十年左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拟将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A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

方案一:租期为10年,期满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在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

方案二:租期为8年,总租金额为80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期满后该公司收回机械设备残值,预计200万元。

对于方案一而言,租赁期满以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就会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征收增值税。假设A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具体而言,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因此还要根据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三),即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A公司的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其中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应纳税额=415×5%=2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该方案下,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A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基于以上筹划分析,A公司财务筹划过程中,以方案二为宜,按照该方案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筹划,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税务机关通过全面检查认定,A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有偷税的嫌疑,要求其补交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A公司在应缴税计算过程中,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是应当采用服务业确定标准;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及机械设备和器具等合同,按征收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征收。应纳的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A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判定A公司偷逃税款19.25(40-20.75)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因A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错误应用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难见成效,同时也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而且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策略

1.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方式选择时,A公司选择第方案二是正确的。然而,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当前的税收法规,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同时还加收了滞纳金,最终使A公司得不偿失。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2.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已经难以有效满足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的客观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大局上准确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3.加快行业创新步伐

面对行业快速发展及业务需求多样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创新业务模式,并且将在诸多新领域取得新突破。随着资产证券化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行业准入以及监管规则的放宽,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种类型的资本加入。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随着创投融资租赁的兴起,很多满足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一、引言

转移定价是国际税收中重要的课题,也是当前各国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但对于我国跨国公司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阶段,缺少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十一五”规划将“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列为重大政策任务,这为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依靠。

在“走出去”的同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制定投资战略有重要影响,而作为税收筹划主要手段之一的转移定价,则受到跨国经营者的青睐,并已成为国际通用手段。但我国跨国公司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各国的税负差异以及东道国设置的种种限制等,却很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虽采取了转移定价策略,却未将其功能加以完全利用,有的甚至由于利用不当而受到东道国反转移定价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国跨国公司在适应外部环境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的外部环境

虽然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国际环境的复杂性为转移定价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一)各国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大不相同

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较高,如美国和日本总体平均税率达到50%左右,比利时约为41%,荷兰约为45%;而发展中国家的税率水平较低,如巴西的平均税率约为30%,菲律宾约为35% ,阿根廷约为33%;此外,还有众所周知的“避税港”、“避税地”等。中国“两税合一”后,税率降到25%(该税率在各国税率中处于中下水平), 这使我国跨国公司相比于以前有更大空间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管理。

(二)各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不一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转移定价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且各具特色。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相比其他国家更成熟、更有代表性;南美各国税法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则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完备成熟(如阿根廷、巴西、智利),有的则比较笼统、缺乏应用性(如哥伦比亚、秘鲁);中美洲国家目前还没有转移定价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跨国公司可在那些转移定价税制不完善的国家应用转移定价来获得利益,同时在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企业的经验,在税制完善的国家谨慎应用转移定价,逐步开拓自己的全球市场。

(三)各国产品的附加价值不同,使税务部门的反转移定价措施实施难度加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同, 致使零部件及产品的科技附加价值各异, 从而各国零部件及产品的可比程度下降。各国税务当局要准确确定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零部件及产品的转移价格越来越困难, 这也使利用转移定价成功的可能性加大。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转移定价更易进行

由于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的特别性,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利用互联网人为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和劳务费用、转移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更易进行。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在有利的外部环境下,我国跨国公司还需谨慎地考虑内部因素。其中,最优转移价格的制定是核心因素,是决定企业整体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关键。

目前,国外对转移定价的研究分为“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但鉴于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不成熟性,本文建立了渐进式转移定价模型,即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只考虑“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同时考虑“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

基本假定:我国某跨国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子公司A和子公司B(以下简称A、B),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A、TB,且TA0,在企业对转移价格的选择是连续变化时,该假定成立③。本文也认为该罚款公式合理地体现了现实情况④。以?仔A、?仔B、?仔分别表示A、B以及跨国公司整体的税后利润。假定两个国家没有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其税收根据独立实体法计算。(该基本假定同时适用于以下两个模型)

(一)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在基本假定下,假设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P(“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PqB。因为TA

从式(5)可知,当TA≠TB时,P>a,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当TA=TB时,P=a。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目前,我国跨国公司使用一种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成熟,但国外跨国公司早已使用两种转移价格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如惠普和微软公司。在我国跨国公司逐步发展起来后,也可以借鉴国外公司的经验,采用两种转移价格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

在基本假定下,假定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s(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sqB。以t表示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 因为TA

由于B公司会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且其有使自身税后利润最大的动机,所以跨国公司总部不可能制定非常高的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在该情况下,如果总部允许B不承担罚款,那么B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购买比跨国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下最优qB多的产品;如果B承担全部罚款,那么B会购买比最优qB少的产品。即最优的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取决于B承担的罚款。

所以,要考虑到B和公司总部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果B不承担罚款,那么B承担罚款的比例为0,而企业总部则为1;反之也成立。令?着∈[0,1]作为企业总部与B最终协商好的承担罚款比例系数,?着为B最终承担的罚款比例。那么:

随着ε的增加,B向A购买产品的数量减少,公司总部则需要降低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来解决该问题。从式(11)中也可以看出,当ε增加时,s减少。

那么对于最优的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则先假设B从A购买产品的最优数量为qB*=qB(s,t),并且跨国公司的最大利益为π*=π(qA,qB*,s,t)。如果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由式(11)决定,那么qB*满足式(9)和式(10)。仍假设最优的qA与(s,t)无关,根据包络定理,π*对t的微分为:

从式(13)可知,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只要TA≠TB,就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

比较式(11)和式(13),可以得到:s≥(1-TA)c+TAt和t≥a,当TA=TB时,等号成立。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并且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数;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三)模拟案例

以上两个模型可以通过具体的数据案例来说明。

假定子公司B的销售收入RB(qB)=d1qB-d2q2B,罚款η=kx2,则(η′)-1(y)=y/2k。又假设:d1=50,d2=100,k=0.3,c=13,a=20,ε=0.3,TA=25%,TB=30%。因此单因素模型中的最优转移价格为:P=21.812;双因素模型中的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和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分别为:s=16.157,t=24.938。

在其他变量值不变的情况下,令B国的税率TB从25%增加到50%。从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随着TB的增加,单因素模型和双因素模型中的转移价格都增加,企业整体少缴的税和

受到的罚款也增加了。但相比于少缴的税,企业所受到的罚款则显得微不足道了。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跨国公司可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程度,建立相关的转移定价模型,确定最优的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本文模型建立的假定条件与现实情况仍有差距,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我国跨国公司仍需考虑各方面因素:第一,积极创造实施转移定价的有利条件,如立足公司全球经营目标,建立与转移定价相关的信息系统及专门机构等。第二,随时关注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状况。第三,合理应对税务审计,如在税务审计前,做好转移定价文档管理工作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使成本降到最低;在税务审计时,注意谨慎性和证据的充分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等。

【参考文献】

篇(5)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信息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迅猛发展,国家推出“十二金”的重点工程,是面向政府办公业务建立的十二个重点信息应用系统。作为国家发展重要保障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也在积极推进,“十二金”中之一的“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促进了税收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和核心征管系统纳税评估的相关功能更加完善,国地税联合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合作日趋紧密。

1强大的“金税三期”

我们企业经过专题培训及几个月的运行,最大的体会是“金税三期”简化了涉税事项,覆盖的业务范围也很全面,改变了原来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是通过不同的系统要求我们分别报送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同口径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工作量。

以前的老系统国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各自独立发展、数据口径不一,“金税三期”规范了税收业务数据,使得全国的数据能够集中统一口径,容易辨别和分析,大量数据可以通过一次性采集而抽取得到。为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效率是好事,但是要真正读懂国家要上“金税三期”的背后真正意义是什么?

“金税三期”到底有多强大?

第一,纳税人的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业务区域相关性、数量相关性……增值税发票还敢虚开吗?

第二,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单位编码还远吗?一旦有了“单位编码”,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想象,它会比仓库保管员更了解你单位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第三,大数据还知道你这个税号的单位发生了多少固定资产发票(买过多少房、车,买过多少电脑、复印机等电子产品);多少费用发票(多少是加油的、多少是办公的、多少是差旅的,多少是业务招待吃饭用的),通过同行业比对就能知道应该产生多少利润,企业所得税还能逃吗?

第四,2016年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了,“九证合一”还会远吗?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统计九个部门,企业信息归总,一览无余。税务、工商、社保、统计等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合并接口,再钻工资薪酬、个税和社保的空子还有余地吗?

“金税三期”更强大的是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运用“互联网”,研发的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大数据共享,调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的接口,获取一些诸如实际关联公司、关联业务、经济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都是轻而易举的事。

税务局每个税管员的电脑上安装的增值税预警软件,坐在办公室里,动动鼠标,只要软件监控的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评估科会马上打电话让企业拿三年的账交过去进行核查,后续的麻烦就不是当初抵扣的那点税款可以解决的。

2企业应对“金税三期”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的宣贯很重要。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有效配合,上下同心,做好事前的税收筹划,才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纳税风险点。企业领导,特别是私营企业一定要利用好这个契机,努力适应时代要求,规范企业运作,提升自己的信誉和市场地位。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金税三期”下的税务环境和稽查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要企业长期发展,只有合法合理纳税,做一个纳税优良的企业。良好的企业信誉,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如果逃避责任和义务,只能是自毁前途。

第二,要善于把控政策的风险。如何理解税收政策,运用税收政策,是游刃有余,还是如履薄冰,全在于我们自己的能力与努力。既不能少缴税,也不能多缴税。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的实施情况,可以增设税务专岗人员,应对新税务形势下的税务要求。如果仅靠现有力量挖潜还嫌薄弱的,甚至可以考虑聘请涉税服务中介机构予以协作。外部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政策全面,服务同类企业比较多,有更具优势的专业团队,和当地税务部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比较了解和熟悉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像法律顾问一样,介入企业的决策、日常管理和某些合同的??核中来,可以补上我们的短板,为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应。

第三,务必要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对于发票环节产生的税收风险,我们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特别是“营改增”的企业,在上“金税三期”之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第四,终身学习,与时俱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特别是信息化时代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大数据的共享优势,更好地体现出财务人员的价值所在。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研读相关的政策法规。财务这行业的特点就是要做到老,学到老。政策法规的不断推陈出新,迫使企业财务人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否则必将被这日新月异的大数据时代所淘汰,一定要有危机意识。

第五,“金税三期”倒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严峻的形势下,如何安全软着陆?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新征管改革带来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加强资源的管理和运用。同时排查自身的疏漏,对于薄弱环节及时出台制度,堵上漏洞,规范我们的市场行为。对于金税系统这个实物稽查利器,我们只有做到人正不怕影子斜,才能最大限度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篇(6)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整个商业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逃税提供了机会。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商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2.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大了税务工作的难度。

3.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4.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为跨国交易逃避关税创造了机会。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与互联网相连,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难于确定。

6.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大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网上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即使税务部门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部门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7.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和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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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电子商务逃避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虽尚处于启蒙阶段,但电子商务中的反避税却应及早研究,未雨绸缪。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反逃税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2.健全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以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也需要考虑。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则,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4.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

5.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入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篇(7)

关键词:北京市上市公司;税收规避;企业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规避是通过适当的财务手段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纳税负担的行为。对于企业经营而言,一部分利润作为税收上缴给国家,这部分利润将不能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储备,也不能作为股东红利发放,因此合理避税成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然而税收规避是公司与国家之间关于财富再分配的博弈。避税行为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寻租成本的增加及间接的声誉损失等一系列问题,表面上减轻了公司的显性税负,实质上股东财富可能没有增加。企业价值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外在体现。税收规避与企业价值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呢?

传统的理论认为,税收规避可以增加股东价值。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税收规避的理论则认为由于公司问题的存在,税收规避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非税成本。税收规避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高低是衡量企业价值变化的直接标准。在我国,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问题,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财务目标和税务目标的分离。互联网快速的发展对企业税收规避的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企业良好的发展对经济转型具有促进作用。

二、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层面,对税收规避与企业价值的研究较少。

税收规避在广义的定义下,代表了一系列税收筹划的行为,既包括利用合理手段达到避税的行为也包括不合法的税收规避手段。国外关于该方面的研究较早,但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Desai and Dharmapala(2009)利用实证方法得出,治理好的公司开展避税活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DeSimone and Stom berg(2012)认为,公司如果能够在长时间内进行避税活动,将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部分学者认为避税活动有可能导致公司价值的下降。Lev and Nissim (2002)和Hanlon(2003)研究发现,公司账面的税收差异将导致负的股票出现非正常收益,即避税活动并不一定使股东财富增加。Hanlon and Slemrod(2009)研究发现,媒体报道有激进性避税行为的企业,其股价平均下降了-1.04%,而零售企业则出现了更严重的股价下降,即避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价值增加。Kimetal(2011) 认为,税收规避为管理者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而这些不利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未来股价崩盘的风险。

就国内目前的研究来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方面。王跃堂(2009)研究了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纳税决策带来的影响,发现税率降低的企业采用盈余管理手段进行避税可以提升公司价值。罗党论和魏翥(2012)研究了税制改革前后,政治关联度高的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改革前对公司价值有显著的提升作用,改革后对公司价值没有明显的作用。王静,张天西(2014)基于委托理论,研究了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认为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取决于公司管理机制和治理水平。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整理与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就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的影响都没有统一的结论。因此以实证方法研究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便于和学者研究过的全国上市公司做比较。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由于我国是新兴资本市场,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资本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税收体制变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资本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税收体制仍存在许多漏洞。企业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税收规避活动,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营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加,而且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使其更加适用当代企业发展扎状况。且王跃堂(2009),罗党论和魏翥(2012),王静,张天西(2014)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了在中国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具有正向影响,文章基于以上前提,提出如下假设:

对于北京市企业来讲,税收规避可以提高公司价值。

(二)变量及模型设计

1. 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由对企业价值研究的相关文献可以得出,企业价值的度量主要采用的托宾Q值,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Q=(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负债总额)/总资产

(2)解释变量

对企业税收规避行为的衡量主要有四个量化指标: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税收差异、税收差异残差项、实际负担税率(彭绍兵2011,颜淑姬2015,陈旭东2015)。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同时反映了永久性与暂时性差异,与应计制会计相关性较小;税收差异不仅包含管理层避税部分,也包含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部分,不能有效度量避税筹划引起的操作性差异;税收差异残差项也可以同时度量永久性与暂时性差异;实际负担税率没有反映税会差异暂时性差异部分,不能全面反映当今中国企业的税收规避活动。通过对上述四个指标的分析,文章采用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Tax1)和税收差异残差项(Tax2)度量企业税收规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现金支付的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

税收差异=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计利润=利润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将税收差异对应计项目进行回归,所得残差就是税收差异残差项

(3)控制变量

对企业价值具有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企业内部因素,因此文章从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角度出发设置相关控制变量。指标主要有:

偿债能力Deb=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盈利能力Pro=净利润/总资产

营运能力Ope=销售收入/应收账款

发展能力Dev=(当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

公司规模Siz=Ln(总资产)

2. 模型设计

针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文章将模型设置为:

Q=c+a1*tax1+a2*tax2+a3*deb+a4*pro+e*ope+a5*dev+a6*siz+ε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全部数据来源于新浪财经网站及国泰安数据库。由于2008年实行税制改革,因此文章选定的时间范围为2008~2014年。本文的样本选择遵循以下规则:剔除ST和ST*公司;剔除金融保险类及当年IPO上市公司;剔除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为负的公司。

经过条件筛选,文章共得到49家北京市上市公司。

(四)实证结果

文章通过面板数据进行豪斯曼检验,得检验结果为χ2=40.58,伴随概率=0.0000,所以文章拒绝随机效应模型,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由于文章是面板回归模型,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问题,因此文章首先要检验被解释变量及解释变量的稳健性。通过对变量的稳健性检验,文章得出ADF检验值为459.509,PP检验值为529.565,伴随概率小于0.05,因此Q,TAX1,TAX2原数据就是平稳序列。因此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不会出现“伪回归”问题。对北京市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模型估计结果来看,对于北京市上市公司来讲,税收规避可以提高公司价值。当税收规避增加一个单位,企业价值将增加4.0129个单位。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将减少企业价值0.068个单位,因此二者的综合作用表现为税收规避可以提高公司价值。控制变量方面,上市公司发展能力对企业价值影响不大,可能是由于文章选择时间范围较短,对计量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偏差。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企业规模与企业价值呈相反关系,且影响较大。其中盈利能力增加一个单位,企业价值增加6.7个单位,这与现实情况相符。除此之外,企业营运能力每增加一个单位,将引起企业价值增加0.6个单位。由北京市上市公司实证检验也可以得出,企业规模对企业价值并不总是正影响。

文章实证出的结论与陈旭东,王雪(2011)等学者以全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充分说明了在中国经济、金融、文化发展不相同的区域研究税收规避对企业价值影响的问题应该考虑一个地区发展程度及文化背景。

四、建议

通过对北京市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文章得出税收规避可以提高公司价值。针对前文研究,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北京市上市公司应该合理进行税收规避。上文的实证结果表明,税收规避可以显著提高公司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应利用合理手段进行税收规避。大量研究文献表明,税收筹划可以实现这一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税收制度日益完善,税目日益繁多,税负不断加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进而增加企业价值。此外,上市公司应进行适当的税收理财,利用金融市场工具,达到合理避税或者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是提高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企业价值增加离不开企业精准的会计核算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它不仅要求财管人员熟悉会计准则和现行财务制度,还要求财管人员时刻关注国家有关税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例如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制度变更等。只有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才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减少税收。因此北京市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财管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经营能力是一个企业立足的根本。实证结果也表明企业的经营能力可以增加企业价值。然而一个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不仅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内部环境也是影响企业经营的关键。因此企业在外应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及动态,在内提高技术创新迎合市场需求。同时在内还要加强内部审计,选择合适的项目,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四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有研究表明,企业信息透明度越高,税收规避能力越强。该研究对文章实证结果:税收规避提高公司价值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北京市上市公司应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督促企业健康发展,诚信经营。

参考文献:

[1]李淑锦,邹林海.合理避税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2(08).

[2]王静,张天西.委托视角下的公司税收规避价值效应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4(09).

[3]颜淑姬.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税收规避与企业价值――基于理论框架的分析[J].财政监督.2015(03).

[4]宋榕.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