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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意识形态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无庸赘言,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由此产生了GATT,继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过法律体制,给全球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带来和平。如果说,人权突破的,是国家的政治主权,WTO法律突破的,则是国家的经济主权。
WTO法律体制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间意识形态最主要的对立,表面是民主,实质是法治。因为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核心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选举制、三权分离国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国家则不可能民主。美国利益集团关心中国法治,因为法治为突破中国经济主权铺平道路。美国民众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选举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操纵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操纵民众的认识。指责中国缺乏法治,是博取民众广泛认同的捷径。而缺乏法治的证据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们一直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加入WTO”,因此,纺织品国际贸易受挫,要么是我们利益平衡的结果,要么是其它成员对规则的滥用。如果是前者,平静面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限制是正确的态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应当采取的行动。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识形态因素而影响政治、文化和其它经济领域的正常往来,但任凭其它成员对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滥用,则可能成为我们对WTO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标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体制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企图操纵意识形态的情况之下。民众以法律理性看待欧美WTO诉讼,因为他们不怀疑这两个诉讼主体实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怀疑WTO的法律体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径,就将很难期望我们的行为不被误解,民众的意识形态不被利益集团所操纵。由此看来,即使短期之内,中国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WTO诉讼,会因民众的泛意识形态思想,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成员政治、文化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断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树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形象,最终去意识形态化,恢复民众,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对中国与其它WTO成员贸易纠纷的平常心态。
具体到中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由于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用语松散,加之我们迟迟不寻求WTO法律体制澄清其正确运用,使美国自2003年首次启动该条款以来,对该条款的运用越来越偏离WTO的纪律约束。这给予中国在国际上树立一个依照WTO法律规则开展正常贸易的良好机会。必须看到的是,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无法转移”,因为中国经济结构纵深大,产业升级困难,贸易摩擦很难转移它国。中国与其它WTO成员,尤其是欧美之间的贸易纠纷,短期解决几乎不可能,甚至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双方协商解决贸易纠纷,不仅将使我们越来越陷入经济被动,同时还将使我们丧失国际贸易去意识形态化的良机,最终陷入政治上的被动。
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对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等概念进行分析,是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前提。何谓公民?尽管从古希腊城邦到近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但究其根本,公民(citizen)就是拥有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人。“公民身份”包含三个共同的基本要素:国家、平等、权利义务。就国家要素而言,公民身份意味着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资格,即公民是国家的公民,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就平等要素而言,公民之间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内在地要求国家政体应该是民主的,而从历史上看,公民与民主制事实上有着天然的联系。就权利义务而言,公民依法享有市民权利(civilrights,也译作“公民权利”、“民事权利”)、政治权利(political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rights),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服从法律的公民义务、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责任等;不过,政治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与保障,公民概念始终以政治权利为核心,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有权参与该国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民主,国民依宪法取得公民身份,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公民身份及其民主实践必然形成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又反作用于民主制度与实践。何谓公民意识?马长山(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朱学勤(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主体意识与监督意识,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周胜蛟和倪洪涛(2008)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和理性政治参与的公共精神为核心。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许耀桐(2009)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综合上述界定,可以提出公民意识的简明定义: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其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以及相应的行为倾向。公民意识既包括对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即公民知识),也包括对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价值理想的理念与情感认同(即公民品格或公民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行为倾向(即公民实践意向)。根据公民身份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国家、平等、权利义务),可推演出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基于国家要素,公民与国家相对待,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可导出民主意识、国家意识等;基于公民平等的要素,可导出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等;基于权利义务要素,可导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由法定)、公共参与意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美德(公共参与必需的道德)等。何谓公民意识教育?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教育就是一种通过学校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种教育渠道,培育、培养社会成员具有公民意识的过程。简言之,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严格说来,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教育(citizenshipeducation)的子范畴。据《教育大辞典》,公民教育一般指国家或社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要求,培养其所属成员具有忠诚地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等的教育。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必要的公民知识(civicknowledge)、公民品格(civicvirtue)和公民技能(civicskill),进而能积极并负责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合格公民。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公民价值)属公民意识范畴,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公民技能就是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涉及批判思考能力、领导能力、沟通与说服能力、谈判与妥协能力等。鉴于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和公民技能彼此渗透、相互支撑,且某种教育途径通常对三方面素质均有影响,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公民意识教育”与“公民教育”大致相当,二者可以通用。何谓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以使公民获得对社会主义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并形成相应的行为倾向。社会主义公民身份及其意识以社会主义制度与实践为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必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教育。
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有个别学者主张“取代论”,即用所谓“中性的公民教育”替代“意识形态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背离了的立场和观点,没有洞悉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意识形态性。思想政治教育无疑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进而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活动”,“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解决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行为等问题,还必须解决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有“泛指”与“特指”之别:在“泛指”意义上,是指人类所有阶级社会共有的从思想政治品德上培养教育人的活动;在“特指”意义上,就是指、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是在特指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究其实质,其他国家尽管无“思想政治教育”之名,却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实,因为任何国家的统治集团都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来影响全体国民,以巩固其统治。在任何阶级社会,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西方的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对其国民进行政治社会化的教育活动,就是“泛指”意义上的、西方国家所实施的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同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公民教育亦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公民教育”泛指一切民主政体的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使其国民获得同该国基本社会制度、主导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技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因而构成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意识教育即属广义的公民教育。此前,我国或许无“公民教育”之名,但有或者应该有“公民教育”之实。“狭义的公民教育”特指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形态属性是各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属性。正如武东生(2013)所论,“由以阶级性为根本属性的、具体的历史的‘国家’开展的公民教育活动,无疑会打上深刻的意识形态的烙印”,“在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并无不同,公民教育究其实质而言,同为‘非中性的’意识形态教育”。仔细对照前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界定可知,就内涵而论,泛指的“思想政治教育”同广义的“公民教育”大致相当,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中国的公民教育”,而“西方的公民教育就是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外延而论,“思想政治教育”似乎比“公民教育”还要大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涵盖了对国民的思想观念(包括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公民教育侧重于培养“民主公民”;另外,公民意识教育严格而言是公民教育的子范畴。由此可合理地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公民意识教育不应也不能取代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和宪法法律层面上都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
郑杭生(2008)基于其对公民意识内涵的分析,认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国家主人意识与祖国民族意识,核心任务是培养权利与责任意识,基础内容是培养民主与法治意识,延伸内容是培养道德与文明意识。许耀桐(2009)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此外还要培养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两位学者的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并存在如下共识: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主人(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不过,主人(主体)意识其实质就是民主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可归入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的外延则过于宽泛,“道德”既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又包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范畴,因此广义的道德同狭义的、公民身份认同意义上的“公民品格”虽有关联,但不严格对应。总之,学者们当前广泛认可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法制意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表明,第一,“公民意识教育”与“民主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第二,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党的十在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时,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是对十七大倡导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再次重申和确认,并提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范畴的高度。侯惠勤(2012)认为,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制度精神”,应是国家制度、国家运作模式的灵魂,应奠定国家制度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依据,为国家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韩震(2013)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特征和意识形态特征,紧密联系当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质。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无疑最能反映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精神,因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内容。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公民品格核心的“公共理性”应成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落脚点。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公民的理性,是秩序良好的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目标是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一方面,在思辨层面上,公共理性可从“公民身份”概念中演绎出来,即“公民身份”内在地意味着公民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个公民的诉求和权益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和考虑,因而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应当超越私人立场而秉持一种公共立场,诉诸并追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有序的民主也要求公民具备并运用公共理性,其原因在于,如果公民只关心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只运用个人理性而非公共理性,那么民主过程势必难以就公共争议达成共识,会导致民主的失序甚至自我否定。公共理性作为实践理性,既是一种理智能力,更是一种道德能力即公民美德。作为理智能力,意味着能够准确分辨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能正确判断各方诉求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安排可得何种程度的满足。作为公民美德,意味着尊重他人的诉求与权益,关心公共利益;在面对分歧时,能秉持公正的态度和达成共识的真诚愿望,提出基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同时愿意倾听并采纳各方的合理意见而非固执己见;愿意遵循已达成的共识,等等。公共理性是贯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公民意识的红线,健全的公共理性与有序的民主实践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公共理性的养成应贯穿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全过程。另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扬弃。一方面,我们要有智慧和勇气来倡导这些代表目前人类价值共识和历史进步方向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不能止步于倡导、宣传这些抽象的价值词汇,更加重要和紧迫的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深入梳理并正确阐释上述理念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内涵。
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政治学的首要问题,是指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有三种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但在别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权力,即形式渊源。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中的权力,即实在力量。社会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主要体现在观念、形式和现实这三个方面。
在观念层面上。统治者要为行使权力提出正当理由,被统治者也要为服从权力找到合理依据。统治者的观念是统治者整体的意志而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者中的领导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认可的指导社会行为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统治者的观念即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思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统治者经常把它宣传成科学和真理而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被统治者的观念或社会舆论往往是分散的意见、观点或看法,当然也有被理论家提升为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的。大多数被统治者持有的相同意见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意。虽然民意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民意总是能够独立反映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的真实。意识形态只有符合民意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在国家中,虽然存在多种多样甚至相互冲突的合法性观念,但总会有一种观念占据社会主导地位,或者说不同的合法性观念在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问题上有着共识。那些非共识观念,可能是共识观念不断修正和发展的动力,也可能是后面某个时代共识观念的渊源,但只有共识观念才能成为判断当时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观念标准。共识观念的不复存在,最终会导致国家政权的更替或国家性质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人民与法治思想是国家权力合法性观念上的共识。
在制度层面上。人民思想必然会同制度关联。没有一定的制度,它只是一个空洞的理论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数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国家和社会。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民苦苦求索的,从来就不是人民的口号或理论,而是在于如何争取它、尤其是争取之后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得到切实遵守,以便人们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它。虽然历史上存在各种形态的人民类型,但它们的主旨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就是围绕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贡献是人民的法律化和法治化。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无效的。相比中世纪,这是一种高度形式合理化的进步制度。无疑,其形式合理的背后也掩藏着深刻的矛盾与虚伪。
在利益层面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最终要落实到公平对待社会各种利益。现代国家权力即使符合人们民主法治观念上的共识,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也有可能变化无常。甚至在某些方面国家权力还会还出现极端异化的情形:在被统治者看来,民主法治仅仅是美妙的口号,法律制度也仅仅是一种摆设,国家权力不过是统治者侵犯被统治者利益的“合法”工具。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国家权力必须平等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国家权力必须公平对待人们的各种利益及其冲突。唯有如此,国家权力才会得到社会大众的真正接受或认可。
国家权力在观念、制度和利益上的三种形态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影响。利益是观念和制度的社会合理性基础,尽管基于不同利益甚至相同利益会有多种观念和制度形态,但只有与利益相符的观念和制度才会被大家接受或认可。观念和制度为利益的实现提供正当性辩护和制度保障,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观念和制度的支持。理想的国家权力状况是,共识的权力能通过立法规定下来,然后现实的权力真正依法实施。如果立法远不及共识,现实又远不及立法,此时的国家权力状况是令人忧虑的。如果现实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力,而二者同共识权力差距较大,则说明应当修改立法,不过这种权力状况仍是健康的。三种形态的差别反映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实际状况,差别越小则一国的权力状况越好。只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三者关系,才能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发展作支撑,没有人的素质的提高和精神世界的完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也难以持续。
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必须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朝着共同的方向前进。在当代中国人民的伟大奋斗中,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创造力,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必须结合新的实践和时展要求,大力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铸造中华文化的新辉煌,为激励人民奋勇前进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精神文化资源是党执政的重要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文化建设。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社会的稳定,要依靠坚强的政治领导,依靠经济的发展,依靠好的制度和法治,同时全体社会成员思想上的统一和稳定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在党的执政条件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思想空前活跃,社会价值观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党能否牢牢掌握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有效驾驭意识形态的纷繁变化,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思想领域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人们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党的指导思想的信仰,对党的政治路线的认同,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决定党的事业兴衰成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承诺和明确“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这一理论创新,对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而言,是莫大的改革红利。
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因其意识形态属性,自当慎之又慎。“慎”是底线思维的体现,正如改革办副主任高书生所言:“意识形态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底线。”“慎”,不是因循固守,而是为了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自觉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对此决不能有模糊认识。但是,“市场化”框架下,手段创新须跟上。
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十年,文化产业政策上一些深刻而复杂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时候了。比如,文化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管理的矛盾,文化产业的经济目标与文化目标的矛盾,区域性、地方性竞争与国家统一规划之间的矛盾等等(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单世联《中国文化产业政策面临的挑战》,《文汇报》2013-11-04)。解决这些矛盾,就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抛弃“致命的自负”的集中统一的传统管制思维。高度集中统一的文化管理体制,存在许多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包揽过多,管得太死。二是文化单位过于依赖政府,丧失了竞争能力与创造活力。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来看,少一点管制思维,多一点服务意识,是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整个社会在转型,党和政府管理文化的方式也要随之转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抛弃管制思维,并不是说就不需要管理了,而是对政府文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抛弃管制思维,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一个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是文化活动、文化创造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文化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办事,政府管理文化活动也必须依法办事,这样才能使文化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蒯大申《文化发展要抛弃管制思维》,《文汇报》2013-08-19)
管理转型,释放改革红利,就是统筹“放”和“管”的关系,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相协调,减少制度易成本。发展主体有权了,就要更加珍惜并担责;管理部门放权了,就要更加善于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这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并坚持底线,尽量克制“管制”的冲动。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和变革期,新探索、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只要守住党管意识形态不动摇、保证正确舆论导向的底线,只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应当妥善把握市场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留有足够的“制度漏洞”,让制度保持一定的弹性,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我发展、自我修正的权利。这既是文化产业要素自由流动、清除市场壁垒、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的需要,也是管理智慧、管理自信的体现。我国改革的实践也一再证明,治理越灵活宽松,越是责权利落到发展主体身上,发展的活力越大,治理效力也越大。
关键词: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政治领导权;无产阶级政权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35-02
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古老而重要的问题,对于意识形态在维护统治阶级政权合法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的传播和发展中,无产阶级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可以说统治阶级政权合法性的确立离不开意识形态领域合法性的确立。葛兰西结合本国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倡导借助“文化领导权”的方式夺取和巩固无产阶级革命领导权,在意识形态领域寻求无产阶级政权的合法性,从而维护无产阶级的“政治领导权”。
一、列宁的“政治领导权”和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
领导权理论思想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明确的提出“领导权”这一概念,在普列汉诺夫等人的著作中“领导权”一词最初是指“工人阶级为了沙皇专制要同无产阶级结成联盟”,这是领导权一词的最初来源。
列宁和葛兰西都积极肯定了马克思哲学的领导权的理论,在对无产阶级革命领导权问题上,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
列宁作为东方的代表人物,在结合当时俄国的社会结构和具体国情,强调在俄国无产阶级要通过暴力革命夺得政治领导权。列宁的政治领导权思想不仅肯定了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领导地位,而且还进一步强调在无产阶级革命领导权的夺取中更重要的是取得政治领导权,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得领导权时必须依靠暴力革命,直接正面的去攻击腐败统治,沙皇政府的腐败统治和资产阶级剥削统治,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列宁的政治领导权思想的实质就是通过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保障的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在取得无产阶级领导权后,最终要建立一个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为广大的无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政权。
而葛兰西作为西方的代表人物,在结合当时意大利作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具体国情,认为革命首先要夺得文化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在葛兰西那里,文化领导权的提出正是以获取和巩固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为前提与旨归的。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政权的合法性的获得和巩固是无产阶级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并不断同资产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获得并巩固统治阶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过程;对于广大民众和从属阶级来说,无产阶级政权合法性的获得与巩固是他们对无产阶级统治的同意、认同的过程。
列宁和葛兰西作为著名的理论家,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二者都强调领导权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领导权思想却不尽相同。对于当代中国来说,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无疑更符合国情。
二、当代社会主义政权合法性的获得和维护
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获得是一个阶级确立政权合法性的基本途径。在葛兰西那里,一个阶级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的获得与巩固就是与市民社会这一意识形态领域内存在的广大民众对统治阶级的赞同和支持密切想关的。在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者历来注重意识形态建设问题,意识形态领导权是文化领导权的核心,对于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来说,以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固对于巩固和提升党和政府的合法性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当代中国,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因此,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取和巩固领导权,就是要加强无产阶级自身内部的“批判性自觉”,以获得一种积极地“同意”与“发自内心”的认可。不能用政治“灌输”手段在人民头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觉悟,而要借助知识的、道德的改革和教育的方式来改造传统知识分子,“说服”群众归化,动员大众的力量,最终取得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在文化领导权的维护和巩固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性,通过教育和大众传媒、文艺作品等百姓可以接受,喜爱接受的形式,形成一种植根于社会实践、反映社会运动发展历史必然性的,具有政治性、民族性和人民性的“集体意志”。
与此相契合,从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大众化。”党的十报告用民主、文明、和谐、富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提出覆盖全国各方面意见、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这些都是党和政府在运用思想和文化手段塑造和影响人民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认可现存的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文化和道德风尚,在履行着国家的意识形态职能。国家不只是“统治者”,还充当着“教育者”的角色,应当致力于建立新型文明或新水平的文明,以达成一种社会思想共识,巩固自身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指导思想,在尊重差异中夸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在规范约束中内化为政治认同和自觉维护,促使个人、集体、国家的认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文化道德风尚以及共同理想,是目前维护政权合法性,维护无产阶级“政治领导权”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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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炳辉.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述评[J].厦门大学学报,1994,(4).
在党的十报告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得到了全面而清晰的表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面进行表述。首先,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注重的是理念构建,它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各个层面为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提供了依据,也从意识形态的战略高度对国家发展提出了整体目标。其次,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讲求的是制度建设,它为公共领域的规范与公民德性的建设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个体进入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生活进行制度上的规范,也是为政府关注公民权利、推进个人福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最后,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强调的是道德提升,它围绕社会、工作、家庭等领域明确了个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个体发展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互相关联,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个体的价值取向、社会的价值需求和国家的价值目标进行了阐明。对于学校德育工作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有着特别的意义——它为德育的整体设计指明了方向。十报告强调,一切教育活动都要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最终目的。这一论断凸显了德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位置。但在强调德育的重要性时我们也需要注意避免一个可能存在的误区,那就是,将“立德树人”的“德”直接等同于某种“独善其身”式的“私德”,将德育的目标片面理解为促进孤立个体的内在发展。事实上,德育的目标并不仅仅在于培养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个体,同样在于塑造拥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和超越一己之身、关注普遍价值的理性存在。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中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显然,不仅是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所关注的道德提升,国家层面所关注的理念构建和社会层面所关注的制度建设同样需要依托德育工作展开,它们同样是“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同样,“人的全面发展”不再仅仅指向个人的内在完善,它也对个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次的上下贯通与有机整合提出了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既在理论上阐释了“德育为先”的基本方针,也在实践上为我们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提供了重要指导。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次的划分深化了德育的内涵:德育应使人达成小我与大我的贯通为一,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贯彻在道德提升、制度建设和理念构建的方方面面中,贯彻在个体、社会与国家的互相促进与共同完善中。其次,社会主义价值观对德育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上海考察中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此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内化与外化的平衡,二是大德、公德和私德的贯通。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需要深化德育内涵,构建德育系统,通过德育的整体规划来保证个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次的有机关联与有效统一。
二、德育系统的纵向延伸:内化与外化的平衡
尽管十提出的“立德树人”与“全面发展”为德育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两者的关系依然需要进一步解释。“立德树人”揭示了一切以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都要将“立德”作为基本前提。我们需要坚持德育为先的基本方针,为德育寻求某种稳固的理论内核。“全面发展”强调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与个体实现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这两点可以分别用“共性塑造”和“个性培养”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揭示了“共性塑造”与“个性发展”的内在关系。首先,当我们强调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时,我们确实是从意识形态的战略高度进行宏观理念的构建,以此来为整个国家的发展提供方向上的指引。然而仔细考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内涵我们会发现,这些宏观理念并非是压在个体之上的沉重负担,相反,它们作为对人类文明精华的理智表述,是一切个体追求自我完善行为背后的真正精神依归。在此,“大我”的完善为“小我”的实现提供了理论指引,而共性塑造也就充当着个性发展的精神基础。其次,当我们强调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时,我们确实是在关注个体在社会交往、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等诸多活动中成就的各种道德品质。然而,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具有强烈精神内涵的价值观念被确定为个体道德提升的着力点时,道德提升就不再仅仅关乎个体的内在完善,它必须通过外化于行的过程,在公共领域中得到真正的树立。这样一来,在道德提升的过程中,不同个体对于自我实现的共同追求就最终汇集为文明建设的整体提升,并指向宏观理念的现实。在此,“小我”的完善为“大我”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而个性发展也就成为了共性塑造的实践保证。最后,处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之间的,即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主要关注的是公共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公民德性的建立。这一层面的倡导既对个体进行了最为直接的张扬,也对个体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约束。一方面,它们将每一个体看作独立的自由主体——对自我实现拥有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它们又将每一个体看作是社会共同体的普通一员——对理念落实负有绝对义务。归根到底,只有当我们成功地从自我发展转向公共福祉,从个体之人转向人类整体,我们才能在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与自我完善的同时,保证宏观理念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展现。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分层并不是一种静态划分,而描述的是抽象理念的内化与个体本质的外化所达成的某种动态平衡。一切个体的自我完善必定会伴随着“外化于行”的实践活动,为宏观理念的实现提供现实基础;同样,一切宏观理念的现实运行必定会伴随着“内化于心”的精神影响,为具体个人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将这一结论运用于德育的整体设计,我们就能够从纵向延伸的角度进行德育系统的构建,即达成共性塑造与个性发展的均衡。一方面,在德育活动中讲求共性塑造,就是在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强调个体发展必须依据宏观理念而展开。在共性塑造的维度下,受教育者必须明确人的自我限定,服从社会需求与国家意志,在具体社会关系与文明形态中中寻求自我的定位,将小我看作是大我的自然产物。另一方面,在德育活动中讲求个性发展,就是在坚持人的全面解放与全面发展,强调一切宏观理念的实现过程都不能压制个体自我实现的基本诉求。在个性发展的维度下,受教育者必须明确人的无限自由,主动为自身的一切行为负责,担负起特定的社会职责与文化使命,将大我看作小我的自然延伸。
三、德育系统的横向铺展: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贯通
为了继续完善德育的整体设计,我们需要结合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对德育体系的构建进行更为细致的探讨。有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内在于个体的德性品质究竟如何通过“外化于行”,最终服务于宏观理念的实现?其二,外在于个体的意识形态究竟如何通过“内化于心”,最终服务于具体个体的实现?其三,外化过程与内化过程究竟如何在公民德性的建设中得到贯通?事实上,这三个问题恰恰可以与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具体内涵,即“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相互对应。在此我们需要对“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意涵进行说明,解释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分别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归结为一种“德”。
1.“严私德”与德性品质的养成。
我们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为“严私德”,它主要关注德性品质的养成。如最早将“德育”一词引入现代汉语的王国维认为,教育的宗旨就在于“使人为完全之人物”。而德性的建立,正是成为“完全之人”的关键。王国维对德育的强调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他强调德性的建立是内发而非外铄的,促进个体的自我觉醒与内在完善是德育的关键;其次,他强调“教化”与“风尚”之紧密关联,唯有当个体建立起作为立身之本之德性,我们才能进一步从政治、社会、文化乃至意识形态之角度谈论各种道德风尚的形成。但是“严私德”的提出并非倡导某种“独善其身”的避世哲学。相反,自我完善的最终依归是理想人格的建立和人性的完善。我们关注的并不是孤立的原子个人,而是在社会发展与国家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文化人与理性人。个体对于内在价值的追求必定在外化为行的过程中得以升华,凝结为某种影响与指导一切个体发展的文明精神与普遍价值。而不同个体追求自我实现的行为也将形成合力,与宏观理念的实现关联起来。相应的,在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时,我们也需要将“个性发展”看作是“共性塑造”的必要前提,将个体的全面发展看作一个将个体的“内在德性”不断“外化于行”,为宏观理念提供现实根据的实现过程。
2.“守公德”与社会风尚的树立。
我们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为“守公德”,它主要关注社会风尚的树立。在此,公共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公民德性的树立成了德育的核心问题。著名教育家强调教育要以“公民道德教育为中坚”。新国民的道德教育必须围绕“公民的塑造”与“公共精神的培育”而展开。在此,公共领域的引入引发了对于“自我完善”的全新理解,我们关注的不再是个体的自我觉醒,而是各种社会、文化共同体中自我与他人的共同福祉。个体与共同体有着双向关联:一方面,个体不再将“内在修为”看作是道德核心,而是意图从“修身齐家”进一步扩展为“治国平天下”,将共同体的完善看作是自我完善的自然扩展;另一方面,个体也更为清醒地认识到特定社会文化情状在其自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将自我完善看作是共同体完善的逻辑后承。结合两个方面,谈论自我完善,既是在探讨公民个体如何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力量,又是在探讨社会共同体的制度建设如何造就出具有公德的公民个体。“守公德”的提出最为明确地体现了德育的“实践转向”:一方面,每一个体意图在包罗万象的公共生活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明确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每一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按照社会共同体的需要进行自我规定与自我限制,为其他个体的自我实现提供服务与帮助。落实到德育系统的构建中“,守公德”关注的是社会风尚的树立,其根本任务在于引导受教育者将自我的内在发展与宏观理念的贯彻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同时展现出来。相应的,在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时,需要取得“个性发展”与“共性塑造”的均衡,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真正拥有公共精神的出色公民。
3.“明大德”与意识形态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