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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14 14:51: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关键词】 建筑业营业税 建设方提供设备 工程分包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筹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政策有了新的规定。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虽然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但是只要存在税收优惠,或者我们充分了解、学习、领会、用好国家的这些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就能为单位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下面就建筑业营业税涉及到的三个方面问题作简单阐述。

1.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营业税筹划

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提前考虑建设方提供设备的问题。如果在施工中,这些设备虽然是建设方提供,但是合同、协议中没有注明,仍然要计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具体名单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例如对建筑安装企业规定的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等,电梯、空调设备、锅炉等。对电力安装建筑企业规定的各种变压器、网络设备等。

例如:某施工企业于**年**月中标2000万元某水库项目工程,其中含启闭装置启闭机款300万元。那么,如果是单位自行采购,那么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如果合同、协议中注明启闭装置启闭机由建设方负责提供,那么,营业税为(2000-300)*3%=51万元。

2. 总承包与分包的营业税筹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或者为了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劳务资源、设备资源,提高经济效益,通常会把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同时,工程分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时,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避免重复缴税。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宜将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作为企业自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采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形式,亦应该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列示。

例如:某施工企业甲**年**月中标2000万元某项目工程,其中:分包给**有限公司900万元。那么,**有限公司应当向甲企业财务出具建筑发票900万元,自行缴纳营业税金900*3%=27万元;企业甲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发票2000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金为(2000-900)*3%=33万元。

2.2根据新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有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其他建筑劳务单位时,才能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不得按扣除分包给个人的劳务价款缴纳营业税。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该考虑营业税成本的问题,尽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单位,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及时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经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建造合同等;采取必要程序步骤,特别是在税务部门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定要将分包项目,登记在总承包项目的名下,省内工程项目外出税收管理证明的编号也一并录入进去,否则,电脑程序将自动产生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象,这将会增加税收成本,带来不必要的税收事项麻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省内建筑企业一律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由于受到人工费上涨较快,而水利建筑业人工费预算单价较低的影响,为了不增加建筑劳务施工单价,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愿意缴纳分包单位营业税金,这在该事项上的概念是有误区的;实际上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的分包合同,由分包单位直接缴纳分包价款的营业税或者采用代扣代缴的形式,既可以避免分包单位重复纳税,又可以降低工程局的纳税成本。

3. 营业税收中附加税税率的筹划

3.1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的营业税税收附加征收税率是不一样的,施工经营所在地在市区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7%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施工经营所在地在县、镇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5%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施工经营所在地在乡级城镇以下区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1%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因此,在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时候,处于乡镇级以下的施工区的如滞洪区建设、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当地县级税务机关,让在所属县级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金,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工程项目营业税的附加征收率,提高了企业的工程税收成本;施工企业必须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依法争取、保障企业的税收权益。

3.2根据豫建设标[2011]16号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3.2.1纳税人在市区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77%计取;

3.2.2纳税人在县、镇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13%计取;

3.2.3纳税人不在上述范围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284%计取。

由于营业税金附加费率的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施工企业属于以前年度签订合同,2011年1月1日后结算并缴纳营业税的,应依法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因地制宜,根据所处经营地理环境不同,通过与当地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不断的交流与学习,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营业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3] 凌辉贤、何敏、吴晓如著《营业税纳税筹划36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11-1.

篇(2)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界定

(一)对增值税的界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对纳税筹划的界定。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有所不同,可以通过选择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可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可以通过运用无差别平衡点和净现金流量最大化理论进行纳税筹划。(表1)

在无差别平衡点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采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购进货物入库时间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方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创造了条件,延缓纳税虽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企业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必支付利息,对企业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延期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还可以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例如,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货物的入库时间,将货物尽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库,就能延缓当月或当期的应纳税款。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篇(3)

【摘要】房地产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如何合理设计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价值最大化,是一个迫切而又十分重要的新课题。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最终利润,所以日益为众多企业所重视。

【关键词】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行业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使得投资额逐年增大,从1994年到2007年,平均每年增长17.96%,远超过了同期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加剧,使房地产企业利润下降,通过纳税筹划有助于改善企业收益状况。

2.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现行实体税法21个税种中涉及房地产企业有9种,占近一半比重,比例很大,纳税筹划的范围较广。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税费占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较大。根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显示,税收占商品房房价的比重约为11%。在当前高房价、市场销售业绩差、企业融资困难的多重压力下,纳税筹划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但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

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

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

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这种方法计算复杂,受较多条件约束。

三、纳税筹划的税种

我国内资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9个种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前5个税种构成房地产业企业纳税成本的主要部分,其中前3个税种更是重中之中,但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研究相对比较熟悉,所以本文仅就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为纳税筹划重点,进行扼要分析。

四、纳税筹划的对策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有销售不动产,自营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对外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业务。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自营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税率为3%,对外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业务税率为5%。

(1)精装修房屋纳税筹划方案

例1:F房地产公司开发的H住宅项目,为促进销售将其精装修后交房。毛坯房的建筑成本为6,000元/m2,精装修后的建筑成本为7,400元,总建筑面积为40,000m2。预计对外售价为9,000元/m2。

方案1:F房地产公司与买主按9,000元/m2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则商品房全部销售后F公司应缴纳营业税:9,000×40,000×5%÷10,000=1,800万元。

方案2:F房地产公司与买主按7,600元/m2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再按1,400元/m2签订装修合同,则F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7,600×40,000×5%÷10,000+1,400×40,000×3%÷10,000=1,520+168=1,688万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纳税筹划主要是注重对税基的筹划,方法有减税法和税率差异法。

①利用建造成本法求临界系数

先假定:销售总额为Y,建造成本(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为X,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X,加计扣除额为20%X,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5%Y[3]。全部扣除金额为:

X+10%X+20%X+5.5%Y=1.3X+5.5%Y。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这里所说的20%就是“避税临界点”,我们应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为(1.1)

得出,Y=1.6702X。

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称为“临界定价系数”。企业如果享受20%的免税优惠,其售价最高不能超过建造成本的1.6702倍。若售价高于1.6702倍时,增值额高于扣除项目20%,即增值率在20%—50%之间,此时需按税率为30%全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当提价所带来的收益大于30%,提价才有意义,根据公式1.1,可以得到

得出Y>1.8201X。

同理根据公式1.1,当增值率为50%、100%、200%的临界定价系分别为2.1253、2.9213和4.6706。通过分析得出,若售价在1.6702-1.8201这一区间,转让收入高,税后收益低。如售价高于1.8201,则相对税负轻,利润高。

②利用扣除项目法求临界点

假设,税法允许全部扣除项目(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外)的金额为100,房价为Y时,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5%Y。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100+5.5%Y。根据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的免税规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为:Y=1.2(100+5.5%Y),得出Y=128.48。即房地产公司若要享受土地增值税20%的免税优惠,其售价最高不能超过128.48。

当增值额略高于扣除项目的20%时,增加收入的最低临界值: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同时提高5.5%Y。则有: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00+5.5%×128.48)+5.5%Y;

增值额=(128.48+Y)-(100+5.5%×128.48+5.5%Y)=94.5%Y+21.41;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Y+21.41)×30%。

(2)成立销售公司的筹划方法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的税前减除,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而不会重复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将土地增值税一分为二,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不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利用延期纳税法,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可以递延缴纳税款,取得资金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37.

篇(4)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负担

一、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定义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 因此称为“增值税”。增值税的主要的特点是实行税款抵扣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融资及理财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的,而且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事先合理安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率、销售方式、减免税及出口退税等,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大,本文所述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2、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由于增值税是以一种流转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及其相关的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由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的管理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二、增值税筹划的原则

1、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正是这些约束条件,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税务筹划,就成为了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种,一方面会使企业遭受税法的严惩,造成一部分经济损失,更甚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造成损坏。

2、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给企业带来利益大于成本的基础上,才能展开。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全面考虑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对相关政策的变化要做到及时了解,并充分的理解,从而使可以快速的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进行调整,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3、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系统性的原则

企业的增值税并不是与其他的税收没有关系,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其他的税收。例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我们对于这种情况,能做的就是降低增值税以降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却是并列的税种,也就是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中,一般是其中之一为主要的税种。系统性还要求企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考虑企业纳税的时间因素。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就做好规划和安排,注重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未来影响。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行税

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减少当期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加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实行时间比较短,筹划空间比较大,不同人又有不同的出发点,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

1、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运用销售额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方面的纳税筹划,就是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低税率13%。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对于这一部分,我们能做的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努力向这方面靠拢。

销售额方面的筹划比较多,我们主要说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的行为。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面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例1: 某电视机的销售企业本年销售销售额为5 001 元,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额为4 999 元, 销售电视同时提供运费的营业额为200 元,对于该企业的200元销售额的处理,我们分析如下:(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 忽略其他税) 。

分析:① 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 001 ÷( 5 001 +4 999 ) ×100%=50.01%,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计算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7%=34(元)。

②如果对于上例中,我们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调整为5 001.1元。

首先,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001 ÷( 5001 +5001.1 ) ×100%=49.99%,不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200×3%=6(元) 。

对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在50%临界点时,纳税额的微小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有较大的改变,因此,为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一般而言,营业税的税率相对于增值税而言,还是偏小的,因此纳税人可以尽量调整其经营行为,使其本年混合销售行为尽量符合缴纳营业税的标准,在临界50%时候,可以考虑放弃一部分货物的销售额,从而使销售额的比重下降,符合营业税的纳税标准。

(2)兼营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元化所产生,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电视机, 同时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农产品, 若不单独核算, 就应一并从高原则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对于其经营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减、免税。

2、进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纳税人的进行税额,我们当然是希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越好,增加进项税额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额,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而这一部分的销售额的进行税额就不能抵扣,我们可以选择从能够出具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企业采购,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2)对于企业需要购入的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货物且又要用于产品的

生产时,为了使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购入时可以选择按照生产用料来处理,将来即使用在不课税,免税项目上,我们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候,在这段时间我们也获得了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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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63-05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扩招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过去不纳税、少环节纳税,发展到现在成为纳税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财务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乏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偷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高校在进行科教活动及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展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核算方式均与企业有所不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是相对陌生的事务。而且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于200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0多个税种,高校税收筹划存在很大的空间。

但同时,人们也逐渐发现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纳税

意识差、

管理层认知程度较低、税收知识缺乏、税负计算未进行相应筹划等[1-2]。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指出高校应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收筹划[3-4],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路,如叶欣等从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角度阐述了科研经费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5];冯萍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阐述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制约性,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相关对策[6]。龚敏希等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7];龙凌云从高校后勤企业的组织形式、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三方面探讨了纳税筹划,以降低后勤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8]。但以上文献主要是从单一税种角度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由于高校收入类型庞杂,尚鲜见从高校多收入税种角度考虑如何系统筹划收入纳税。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为高校所关注并重视。2010 年“两会”期间,据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9 年,中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 500 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 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高校纳税筹划应区别于企业[9],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划分高校实际收入类型及纳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校涉税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和提出不同收入类型的纳税筹划目标、制约因素与方法,并通过列举高校纳税筹划的具体案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高校收入分类及纳税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类,包括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费项目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拨款。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大类,具体收费项目详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附属单位缴款是高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传费、罚款、赔款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地税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实际收入类别及纳税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

高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

高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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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策略 新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当前我国限购令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期。但是,面对当前税法和会计政策的变革,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依法纳税和纳税筹划的协调统一,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依法筹划节税,合理利用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统筹规划,强化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协调各部门的运营方式,根据本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深入探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的现状

自1994年,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山撰写的《税收筹划》发表后,纳税筹划开始被人们清晰地认识并逐渐熟悉,经过17年的发展,企业纳税筹划体制渐趋完善,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全面精湛的体系,理论专著较少,缺乏深入细致的实务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情况差异较大,对于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确定、纳税筹划的节税点的明确,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的选择,减轻或延缓企业自身税负等方面没有完善的策略。

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纳税筹划发展缓慢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仍然处于起步时期,发展较为缓慢,税务机关的依法治水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税制发展不完善,与发达国家众多的纳税筹划的论著和文章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方面,过度侧重于增值税,而对企业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征收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相应纳税体制的建立,税收法律的整理效率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队伍

由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机制仍不完善,而且在今年的发展中成效不大,缺乏税务筹划师和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许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对纳税筹划的具体实践过程的熟悉和节税仍处于初级阶段,纳税筹划发展进程缓慢。

三、解决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问题的措施

(一)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

由于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完善和提高,必须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快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认真按照新时期税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账簿并进行正确精准的核算,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和税收法规的有效学习,明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间和具体减免程序,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稳步发展。

(二)加强纳税筹划队伍建设

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纳税筹划人员的专门、专业的针对性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业务操作水平,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实现纳税统筹的最优化。实现科学管理,建立规范、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会计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实现有效地节税。

四、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综合分析

以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个主要类别的纳税筹划为研究对象并进行综合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税种,贯穿于企业发展经营的真个过程,当前企业营业税一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要求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资料。有效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对消化空置商品房、应税项目定价、巧变收费主体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工程承包、兼营行为、合作建房、利用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兼营免、减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当前房产税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节税方法。一方面可以将房屋由出租形式转变为自营形式,或者采用拆分法分解租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企业组建形式、企业合并、企业资产重组、企业再投资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企业捐赠支出、企业租赁、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股票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和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综上所述,在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因此,在进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分析研究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审时度势站在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将企业纳税利益和成本进行统筹分析,结合当地的税务政策,明确最佳方案,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避免企业纳税风险,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霍晓蓉.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第36期

[2]郑卫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几种纳税筹划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3]段九利,郭志刚.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6月1日

[4]马惠莉.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J].企业研究.2011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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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operates independently at its own risk with a heavier tax burden. In order to better carry out tax planning, taxpayers must make a profound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x planning. Through outlining the mean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eps of tax planning, the paper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banks'' tax planning, which is expecte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ax planning practice.

关键词: 纳税筹划;特性;风险

Key words: tax planning;characteristics;risk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5-02

0 引言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经营绩效和竞争力的好坏对我国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一体化,我国银行业还要积极投身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如何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尽快从各方面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改革和完善。

然而,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筹划项目成功与否会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筹划特性本身及纳税筹划行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会为筹划人员系统地开展筹划工作带来许多具体的困难,若处理不当,其产生的后果很可能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被进一步的放大和叠加。只有在熟知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再加以针对性地实施,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中做好纳税筹划,并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

1 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也因为纳税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而非其他涉税人,因为本文采用纳税筹划这个名词。

纳税筹划特性的剖析是以熟知整个筹划过程为前提的。纳税筹划有繁有简、有大有小,不一定每一项税务筹划都有完整的程序和步骤,笔者认为,完整的纳税筹划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纳税筹划风险评估,第二阶段是着手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第三阶段是筹划结果的跟踪与反馈。

1.1 纳税筹划风险评估 传统的纳税筹划步骤中并没有风险评估这一步,而实际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银行业不能忽视风险而单纯地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应更多的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只有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做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的正确判断,也才能及时防范和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1.2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首先应根据纳税筹划内容,确立纳税筹划的目标,在对目标进行了确定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纳税筹划人可以着手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状况,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同时,还要将风险评估结果考虑到纳税筹划方案中,确立主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策略;最后,在特定环境下选择最佳方案。

1.3 跟踪与反馈 税收制度的多变性和税收环境、纳税人情况的不稳定性的存在,必然对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付诸实践后,必须运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对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证实际纳税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测算、估算,通过对方案的评估,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或不适应的地方,或者通过对方案的适当调整,以降低方案的筹划风险,使筹划活动顺利进行,为今后纳税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2 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

2.1 筹划难度大 银行业是税负水平较高的行业之一,税收在商业银行总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运营中经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个,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上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为计费依据的法定政府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则经常性税费共有12项。

无论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还是与外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一个税负较高的弱势行业。从现行银行税制中的流转税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税收(高税负)不能较好地转嫁给银行的消费者,税负只能由银行企业内部消化,其结果是消耗银行自身的竞争力,也同样增加了银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而且,它面临着诸如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充足率低、资产质量差、呆坏账比重大、盈利能力及风险防御能力低等困难,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着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货款,流转税负担过重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自身资本的积累,还将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金融隐患。纳税筹划作为银行业盈利的一个重要途径,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营负担与税收负担,其实施和实践的难度也显而易见。

2.2 侧重所得税和营业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银行税收制度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体系,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其缴纳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适用3%的税率)。商业银行的营业额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余额,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等;商业银行的所得收入包括存贷业务、资金业务、业务、理财业务等。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占到其纳税总额的90%,因此,在实践中筹划人员对商业银行纳税筹划问题的侧重点放在了这两个主体税种之上。

2.3 偏重依赖经济环境 一般筹划行为的影响因素中都包含经济环境因素这一项,但对其依赖程度却不深,银行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则不同。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90%来自金融行为,如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系统内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金融环境趋好,那么银行业的收入就会增加,相对应地,所应缴纳的税额就增加,但这种应缴税额的增加可以通过纳税筹划而进行相应地抵减,由此银行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增大;若金融环境趋弊,银行业收入就会降低,税负可筹划空间就小,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亏损。

2.4 筹划风险大 在国际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反避税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幻莫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存在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因其收入来源复杂、纳税筹划难度大、经营结构不单一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商业银行的纳税筹划要比一般行业的纳税筹划具备更大的风险性,最终的纳税筹划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先前的预期结果,企业在运用各种政策开展纳税筹划时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导致风险明显增加。因此,纳税人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制定之前,应对影响筹划结果的所有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确认并评估,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纳税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3 结论

熟知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对我国银行业顺利开展纳税筹划及实施风险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论文通过简述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工作步骤,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为银行业的纳税筹划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谭成.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评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2]李瑞波.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J].经营管理,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