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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05 09:56:1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

篇(1)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专项规划,教学重点

1.引言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物质财富记录了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某段历史时期的文化内涵。它对于今人研究历史、缅怀过去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大量地遭到了破坏甚至毁灭,它的保护已成为现今社会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保护不仅指不破坏,还要去修缮、维护、整治,并加以合理的利用,这就需要人们在发展的同时创建一个良好的规划保障体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或乡村等地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我国城市规划专业虽然为我国城乡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规划设计专业人才,但与我国目前城乡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发展经济的大潮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相当普遍的,甚至是空前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社会相当普遍的共识。由于城市规划学科建设历史较短,投入不足等诸多原因,我国的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和不足。高校和相关学者对城市规划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面的教学环节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当前现代化建设中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该如何在高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中进行相关考虑,其研究则更少。特殊的国情、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及城市规划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决定了我国城市规划教育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研究内容和对象

(1)城市规划专业保护规划教学问题的研究

针对保护规划教学在城市规划专业课程中重视度不够,没有科学合理的定位等问题,进行相关分析研究,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提出合理建议对策,力求在保护规划相关课程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关课程设置的研究

目前,我国高校城市规划专业,依其学科背景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建筑类,约占65%;二是工程类,如测量、环境等,约占15%;三是理学类,以地理学科为基础,约占15%;四是林学类,约占5%。脱胎于建筑学专业的城市规划学科,一般办学历史比较长,课程设置较为齐全;而后三类多数办学历史较短,在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各有长短,且良莠不齐。基于这种状况,需根据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面的相关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在保护规划方面的专业水平。

(3)城市规划专业实践导向教学模式的研究

所谓实践导向性,即以城市规划专业的社会实践为出发点,以社会需要保护规划类技术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为目的,保护规划类教育就应该培养出具有这方面知识和能力的规划人才。即以服务社会建设,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我国遍布各地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战场,保护规划只有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城市规划专业合理的教学体系研究

通过调查研究,研究国内外各高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结构特点,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方向设置,微观结构优化则主要反映在对学科专业方向设置结构、师资结构和课程体系结构等方面的及时充实和调整上。在保证专业和方向核心课统一的基础上,保留并进一步优化目前存在的依托不同学科、各具特色的专业教育板块以及在宏观、中微观、微观等层次上各有侧重的多口径办学特色,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院校的积极性和自身优势。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教学的作用和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或乡村等地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针对城市规划专业保护规划教学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细化专业方向设置,使其更具职业针对性。

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趋势,相应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处理好知识、技能与价值取向、设计与管理、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理科与工科及人文社会方面课程等各方面的关系,真正做到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宽口径、多元化”,实现毕业生与职业需求之间的良性接轨,为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产品。

(2)在普通高等院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中,保护规划教学内容十分薄弱。

当前,保护规划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定位,保护规划教学依附于专项规划的教学,并没有专门设置。

(3)保护规划教学是城市规划专业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培养实用性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大学生将来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4)在当今注重技术创新的阶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能力培养的核心是“学以致用”,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与锻炼,使学生尽快完成由“学”向“用”的过渡。

5.结语

篇(2)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主体 文化信托法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文化

从1972年签订《世界遗产公约》起,起初我们只重视我们所能看的到和摸的着的文化,例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人类文化遗址等等,即有形的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我们人类的快速发展,周围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突然意识到那些看不见的东西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看不见的文化就是指无形文化。

现今世界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例如我们穿的衣服——西服、牛仔裤、鞋、饮食的西方化,以及我们使用的日常用语当中也有很多直接音译过来使用的外来语词汇。这些变化都在说明我们正在受西方发达国家强势文化的影响,慢慢的被其侵蚀。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样的趋势下,应该如何去保护自有的文化,及如何展现自己独有的文化魅力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下的定义,其定义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此之前,其名称曾使用过“民间文化(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会议文件)”,“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宣言》”等不同描述。

(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下的概念,国内大多数学者持认同的态度,但是毕竟每个国家都有他特定的文化,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定义已经大部分涵盖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的适用其概念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做不到保护全面,于是我国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做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最终于我国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实物和场所。该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该做的事情,例如通过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等行政手段加强保护。

(四)如何更好的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初国内的学者主张用公权力来保护(即保护工作应由政府来承担),也有学者指出要给结合公法和私法来保护,大家都各有各的主张和见解。但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历程来看,从最早开始关注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本开始,我们发现起初各个国家都是采用公法来保护,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呈现另外一种趋势,那就是公私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大家发现如果仅利用公法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太过庞杂,其每个不同的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单一性质的法律是很难达到全面的保护的目的,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多民族的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浩如烟海来作比较也不为过。

对采取多样的方法去保护,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种类也很多,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措施,那为什么要这么做?在这一点上笔者很赞同黄玉烨教授的观点,黄玉烨教授解释说在保护方法上之所以需要这么做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如:传统的礼仪,节庆,民俗活动和传统的体育,游艺活动等。它们具有一种公共属性,其具有这个民族或整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特征,所以这些就适宜用公法来保护。但是例如: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则更适合用私法来保护。公法为主,主要是因为对于确认,立档以及筛选传承人这些重要工作,由政府来做比起由民间团体来做这些庞杂的工作更容易建立完好的体系,如果这件事情交由民间团体来做则可能会导致易分散的情况发生。

笔者认为目前想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套有体系的法律,因为其所包含的种类太多且数量和涉及的领域太广,其不仅体现的是文化的多样性,而且还体现民族群体的物质权益,因其有些部分是涉及公有的,又有一些是涉及到私有的,很难建立一套法律来全面的概括和保护,既然不能,那我们可以换个方法,根据其多样性的特点,采用多样性的保护方法。

二、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遇到的问题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目前有诸多问题存在,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界定,保护主体,其保护期限,其客体的分类,是专门立法还是修改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等等。

我国虽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不能涵盖和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是在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利用这条法律对一些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个衔接性的规定。

为了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没有具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于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当非物质文化受到侵犯时,如何去适用和操作,一直都不是很理想,并且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这些众多问题中,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其保护主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随着21世纪世界化,情报化的急速发展,人们的意识和价值观发生多样的变化,在此始点上,如何扩大和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产生的积极良好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内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政府通过经济援助来保护的,随着我们挖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多,政府的压力会变的越来越大,毕竟政府提供的资金和物质都是有限的,而且仅仅依靠政府提供的资金也不能完全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外我们大部分人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其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国民的责任,所以我们需要公众参与这项保护活动中。公众的参与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以及制约和监督的良好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在某种意义上传承人也可以看做是保护主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大致可分为:(1)政府职能部门;(2)学界;(3)商界;(4)新闻媒体。而笔者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护主体则更多样一些,有些国家靠国民自己,或者依靠非盈利组织来保护,这大大激起了国民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和保护效果。

(二)《国民信托》——第三方管理团体作为保护主体

笔者查阅资料的时候发现早在1962年韩国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当中,制定了对所有者不明,所有者或管理者管理困难亦或认定为其主体管理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指定由第三方管理团体来保护的法律制度。像这样的公众参与方式当中有一个方式叫做“国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国民信托是指国民信托法人利用从国民,企业,团体等寄赠或授予得来的财产及会费来保护那些拥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并保全和管理,提高当前及未来生活质量的依靠民间自发性活动的力量来保护管理的行为。

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自1895年创立,成立之初的目标是永久保护全国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美的土地与建筑。

与英国的国民信托成为鲜明对比的是日本的国民信托活动,英国是根据特别法制定的向全国推进且以中央为其国民信托的中心,连接其他地域信托活动的全国型活动。而日本则是以地域为主,地域和地域之间信托运动形成一种网的形状互相连接的方式进行的地域型活动。如今这一活动不仅仅在英国,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还发展到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东亚国家展开。

(三)韩国的《文化信托法人》

然而这一概念到了韩国之后,则很好的用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上。

在2007年3月25日韩国文化厅和环境部共同制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的信托法》开始正式实行。其法律条文里规定了文化遗产国民信托委员会负责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该法第三条第一项指出,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信托法人》。

而且韩国在实行这一法条之后,这些信托法人们积极的开展活动,展开许多宣传活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及保护作用。

(四)可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笔者觉得韩国的《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可以借鉴,首先韩国和中国的文化都是亚洲文化,比起中国跟那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比起来差异性不大。而且这样一来,公民也可以参与到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政府对此的财政负担也会减少许多。

如果引入《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我们也无需专门立法,直接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增加有关信托保护的法条即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法人的权力义务,例如有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规定一段时间公布其财政支出的账目等。

在监督方面,可以让国民自己去监督这些《文化遗产信托法人》,此外我国的文化部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

如果引入了这一概念,关于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因为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做好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建立体系等的工作基础,且我国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能力,这种权利结构的分配,可能不太适用于日本的国民信托概念,而英国式的以中央为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地域的模式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文化部在这里可作为这个中央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各个文化信托的法人,而这些法人和文化部可以互相监督。

三、结语

目前各个国家开始关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方法上,每个国家都有其保护上的优点和缺点,对于那些适用于我国的优点,我们可以拿来使用并完善我们的保护制度。

并不仅仅是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主要靠公法来保护,但是仅仅靠公法是不够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我们身边很多东西都会有权益的纠纷,有些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需要私法的保护。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对私权保护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性规定,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受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长大的,所以我们每个国民都具有责任去保护他,所以这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义务。

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苑利,顾军.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原则[G]//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45.

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国家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文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就是法律,对于其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虽然针对于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断地努力下,按照国家的成文规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了对新疆文化遗产进行如何保护,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行的不断推进,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不但能构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内涵,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珍珍,宋赞.浅谈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

篇(6)

在北京建国门外外交公寓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欧敏行(Marielza Oliveira)对《小康》记者列数着这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来自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大量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危险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

世界文化遗产的数量能够反映某地区、某国家的历史文化的多样性与深厚程度,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不仅能被世界瞩目,还能被更好地保护传承。

当前,各个国家都开始意识到,越来越多的变化正在发生,比如全球化、城市化、移民潮等,而每个国家都有各自非常珍贵的传统文化,有些是濒临消亡的,有些则对于民众意义非凡,不仅需要保护,还争取有所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将这些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的重要性。

“但另一方面,这也表明之前提到的全球化、城市化等浪潮使得大量的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危险,同时也使得各种冲突开始增加。比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批的难民,因为冲突而被迫离家的移民等,这些都使得这些人不再有那么多机会对自己的传统进行演绎和传承保护。所以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支持,帮助这些正在经历剧变的人们保护他们自己的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欧敏行说道。

也就是因为如此,为了支持各地保护自己即将消失的传统文化,使这些宝贵的财产得以延续下去,联合国教科文为此组织了一系列的工作,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注册,记录这些传统文化用以让人们了解学习,记录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国家和政府采取行动来挽救这些传统,提供培训,制定指导手册,帮助各地制定自己的保护非物质遗产计划。

2001年5月,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 2003年10月,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月, 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8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古琴艺术入选。2004年8月,中国加入该条约。

当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里,39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38项都来自中国,几乎占到总数的10%。其中30项在代表作名录中,7项在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中,1项在最优实务名录中。

“这显示了中国文化的价值,并且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虽然申遗和保护工作是由政府作为主导,但也需要拥有这项传统的地区和人民来进行全面的合作。中国人民非常以自己的文化为傲并且积极地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 欧敏行说道。

因时而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从鸾漂凤泊的中国书法,到复杂精细的宣纸制作技艺……中国文化的“代表作”一直都备受世界重视。

今年四月初,英国明爱(伦敦)学院甚至开设了“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硕士班”课程。

明爱(伦敦)学院的董事会主席、这门课程的设计者柳代立表示,早在2011年学院就和英国密德萨斯大学商讨一起开发这个硕士课程,他们发现人们对于遗产,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都缺乏了解,特别是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遗产,开设这个课程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入理解,详细了解文化遗产和掌握管理遗产项目的技能与知识,还将对中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做出贡献。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心声。提高保护意识,开办教学培训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个背景下, 英国明爱(伦敦)学院开办了首届独特的文化遗产硕士课程。”柳代立对《小康》记者说,这个课程着重于中国文化遗产,因为深入了解中国文化和其文化遗产的影响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硕士班”是主要是为现有的文化遗产工作者、实习生、志愿者、普通市民及在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社区团体设计的。目前该课程拥有14名学生,他们来自中国、英国、俄罗斯和马来西亚,他们都被中国文化所吸引,并希望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文化,给予中国文化遗产最好的管理,以确保这些遗产传承给后代是有意义的。对明爱(伦敦)学院设立“中国文化遗产管理”课程,欧敏行表示非常赞同,她认为中国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保护工作都值得被广泛认知和研究,这样的学习也是非常重要的。她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别。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是要尽可能保持这项遗产的原貌,使其保持不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动态的,不可能是永远一成不变的,因时而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特性。

“所以对于非遗的申请,目的不是在于原封不动地保持这些文化,而是对其进行保护,使其有生存的空间以进行发展,非遗的拥有者也会学而时习之,并适当地对其进行改良。” 欧敏行表示,明爱(伦敦)学院设立“中国文化遗产管理”这样一门课程会使相关的学者时时观察和研究这些文化是如何被演绎的,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文化的演变过程。“是否是东方视角或西方视角并不重要,因为保护一项文化遗产是没有固定模式和方法的,这是一项活的工程,各个不同的国家也需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方式方法。”

“我们需要专业的人才来管理文化遗产。”柳代立表示,英国和北欧国家的博物馆和公共展览管理非常先进,中国在文化遗产管理上可以借鉴很多西方优秀的示例。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学习国际的经验很重要。”故宫博物院研究馆馆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家鹏对《小康》记者说道。在他看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人显得尤为重要。 经常去国外考察与研究的王家鹏特别提到了日本的“人间国宝”。他非常认同这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方式。

日本非常重视文物保护,依法对各种有形文化财产指定为“重要文化财”或“国宝”严加保护,而对无形文化财产以及各类民俗文化尤其注重保护,每年由国家认定的“人间国宝”备受珍视。 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今日仍为保护文化财产(文物)的现行重要法律。该保护法将日本历史上或艺术上有价值的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文化成果视为“无形文化财产”。 掌上传奇 福建木偶戏被称为掌上艺术,非遗申报成功后,通过木偶戏人才培养计划已经培养了大约200名木偶戏演员。

其中,对特别重要的文化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产”。同时,在日本,由文部科学大臣认定高度表现这些技术的人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保持者”,俗称“人间国宝”。“人间国宝”每年可从国家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用于磨练并继承“技艺”,培养继承人。 历经近半个世纪,政府引导的作用力和“人间国宝”自发保存意识的增强,使日本传统艺术的继承和发展解决了后继乏人的问题。歌舞伎舞台斑斓;能、文乐、狂言、演出活动出现生机;一些村、镇建立了传统工艺作坊,延续传承传统工艺。这些作坊还被开发为旅游景点,供游人参观或体验工艺过程。

从中国的木偶戏到巴西的Fandango

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最早出现在日本。

日语“无形文化财”一词被带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译成法文、英文,再经我国驻联合国的官员从英文翻译回来,变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经60多年的完善,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对传统文化及工艺的传承和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 有太多的文化遗产需要人民的参与、传承与保护。”王家鹏说道。这其中就包括近年来饱受关注的福建木偶戏。

福建木偶戏是中国木偶表演艺术的杰出代表,主要演出形式为提线木偶与掌中木偶两种。自公元10世纪始在泉州、漳州及周边地区广泛传播,积累了众多传统剧目、音乐唱腔,形成了丰富精湛的表演技法和体系,以及精美绝伦的偶像造型艺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加之福建木偶戏表演技法复杂,年轻人学习、传承意愿下降,福建木偶戏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在国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2006年开始,相关社区、群体和代表性传承人围绕培养传承人的主要目标,制定了2008年至2020年“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

2012年12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申报的“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被列入优秀实践名册。

在进入名册后,福建木偶戏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意义。“当前,中国的福建木偶戏振兴措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通过木偶戏人才培养计划已经培养了大约200名木偶戏演员,民间也出现了木偶戏社团,有专门的基金对木偶戏进行支持。” 欧敏行认为,在保护这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国与国之间可以互相学习。中国福建木偶戏保护的案例带给其他国家很多启发,代表提到了与福建木偶戏特质非常相似的、来自她家乡巴西的Fandango。

Fandango是巴西东南部的一项传统的通过吟唱赞颂人们通力合作的仪式,在人们进行集体活动比如播种、收割或者其他共同参与的事情时举行,庆祝通过所有人的努力而取得的成就。这项传统更多存在于一些比较原始的地区和部落,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则慢慢消失,因为在这些地方人们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有这么多集体的活动了。由于民众认为这项传统非常重要,所以巴西已经将这项传统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出台了一套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这项传统的延续。“组织社团、设立基金、培养学员等,这些都是对于非遗保护的手段,这些又可以供其他国家进行学习。” 欧敏行说道。

篇(7)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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