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4 10:04: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这就不得不使笔者产生这样的疑惑:是什么使日本律师最小限度地受经济人角色定位的限制,转而将目光投向公益事业?相对于日本的辩护士协会,中国同样存在律师协会,每一位律师同样被强制要求加入律师协会。中国也早已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许多律师在实践中正在提供无偿服务。但是,在中国,律师提供这样的服务更多的是因为强制性的规定,而非源于自发的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看似相同的制度设计,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局面?
笔者就这个问题进一步咨询了坂元和夫律师。坂元和夫律师认为这种差异可能更多地产生于文化上的积习。在日本,每一位律师在进入律师行业时都会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为了贯彻法的支配,律师究竟应该做些什么?”也就是说,在日本律师是把自己的执业与法治的推行、正义的实现紧密相联的,他们从来不否认自己作为正义的化身在法治进程中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而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是缺乏这样的理念支撑的。中国的律师行业是否需要进一步强调正义观念?在笔者看来,这并非是疑问句,而是一个反问句,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中国律师目前并没有象西方国家律师那样在人们心目中具有神圣的地位,除了与执业技术水平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部分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所致。但是,在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律师行业内部缺乏为公益事业服务理念的背景下,如何重塑律师的权威?正如苏力先生所言,笔者也深深知道,“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 而时间是超出任何个人或一些人的能力的,是‘上帝’的事业。”但是,笔者相信理性的制度架构可以缩短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这种外在因素的切入口便是法学院制度功能的设计。
随着我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实施与改进,越来越多的学院生将加入到律师行业之中。因此,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律师队伍的素质。在以往法学院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往往会对将来选择律师职业的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区别对待。而现在,从日本的成功经验看来,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家的组成人员,同样可以成为正义的代言人。因此,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过分强调律师执业过程中经济因素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影响。统一化的培养目标更有利于形成以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为主体的职业共同体,更有利于律师自发地投身于公益事业,也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
一、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
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先进的执业理念是取得成功的前提。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秉承“大度、诚信、细心、沉稳、积极、担当”的执业理念,坚持“高端、专业、精深”的法律服务理念,以企业商事、投融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重点为客户提供商事运营、上市、投融资、高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方面的各类法律服务。该所始终执着于专业化分工,坚持各专业的纵深发展,立志将各专业团队的律师打造为该方面的专家,成为该方面的行家里手。
人才是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基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广纳有识之士,不断吸引海内外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建设理念,现有执业律师26人,其中有商事法律知识背景的博士3人,硕士5人,全部律师均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学位,其中多位律师长期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工作,在相关方面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高素质、高效率、勤奋踏实、充满活力是这支律师团队的最大特点。
在律师团队建设方面,该所恪守专注企业投融资及技术创新法律服务的建所理念,精心打造了金融证券、公司企业、建筑地产及知识产权与涉外四个律师团队。
第一,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与公司上市法律服务的金融证券团队。
该团队在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及境内外企业投资并购等方面积累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上市和证券法律服务。先后编写了国内企业境内外上市法律与操作流程、新类型银行业务与担保类书籍数十册。已与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香港南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美国Crowe Horwath(国富浩华)等多家境外投资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投融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第二,从事企业投资、并购、股权与企业清算法律服务的公司企业团队。
该团队己成功处理了中国化工集团第六设计院的股份制改造,西安交大产业集团重组,西安交大与美国劳瑞德公司企业投资并购,明大企业集团投资并购及内部整合等一系列企业投资并购法律事务,前述工作均取得圆满效果,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部分案例已汇编成册,成为投融资律师实务规程和模版。
第三,从事土地流转、房产开发、规划设计与建筑施工等建筑地产团队。
该团队长期从事土地流转、规划设计、融资开发、建筑施工、金融按揭等法律事务,擅长房地产开发的全程法律服务。先后为北京万通股份、香港和记黄埔、明大集团(纳斯达克上市)和西部投资集团等海内外大中型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其中,对和记黄埔的专项服务,开创了西部地区商品房开发律师全程服务的先河。
第四,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与涉外的知识产权与涉外团队。
该团队已成功处理了轰动海内外的化工六院、西北化工设计院与美国通用集团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收藏杂志社著作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美国格林派克公司与南京空气净化设备公司中外合资纠纷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事务。以上成功案例在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的同时,也使本所成为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服务方面有较大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 规范化、公司化的管理体系是业务发展的保障,该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推进规范化、公司化的管理体系建设,并以主任为领导核心,建立了三个职能机构:法律业务部、事业拓展部及行政事务部。事业拓展部负责业务开拓、企业发展和企业文化建设等事务;行政事务部负责全所日常后勤管理、财务账目及预决算、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等事务。法律业务部为本所核心业务机构,设有金融证券部、公司企业部、建筑地产部、知识产权涉外部等四个业务团队。
在业务团队的管理与建设方面,该所突破本地律师事务所的传统运作模式,创建了一整套新型团队管理模式,即全所律师为一个整体,四个专业团队分工不分家,按照既有分工又有组合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四个专业律师团队在主任统一领导下,即可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独立运行,又可根据客户需求或具体法律事务的特殊要求,由不同团队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小组,这种创新的团队管理模式优势明显,已经取得了客户及市场的高度好评。
二、专业精准的商事法律服务产品
准确的市场定位,先进的执业理念,优秀的律师团队,给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带来了丰硕的职业成果与众多优质的客户,本所全体成员也用不长的时间向广大客户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先后成功处理了数十件社会影响或诉讼标的巨大的诉讼与非诉商事案件,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服务产品。
第一,以金融证券保险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如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与恒通集团借款担保纠纷案、建行陕西省分行与海南证券公司巨额资金拆借纠纷、交大产业集团与西安银行存款侵权纠纷等:
第二,以公司企业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主要案例有西安华陆集团(化工六院)股份制改造,交大药业集团重组,浙江慈源市、延安市、西安市等数家BOT投资项目的法律运作,陕西太昌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等;
第三,以建筑地产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主要案件有北京万通实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纠纷、陕西省五建与富平电力局建筑施工纠纷、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建设纠纷等:
第四,以知识产权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如轰动全国的贾平凹著作权纠纷、陕西电视台“开坛栏目”著作权纠纷、收藏杂志社著作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等;
第五,以涉外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美国格林派克公司与南京空气净化设备公司中外合资纠纷案,轰动海内外的化工六院、西北化工设计院与美国通用集团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交大产业集团与美国劳瑞德公司企业并购案等。
融德律师并没有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他们已将目光盯紧了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及科技自主创新方面的法律服务。经过与有关客户的充分沟通和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在大量前期知识储备工作已经完成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团队已经为省内大中型项目的开发建设,各类型新区、开发区的运行,光伏发电、航空制造等特殊制造业建设生产拟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以光伏发电行业为例,律师团队已为其制定了包括国家行业政策指引,政府优惠措施的申请及享受,金融资金的获取,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专利申报,产品销售等在内一整套详细而完备的法律服务方案,前述方案已经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现正在逐步推进实施。可以预见,上述法律方案的实施一定会为相关产业及客户的发展代来巨大的支持与帮助。
三、贴心服务,赢得高端客户
一、进一步树立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新理念。积极贯彻“立足、依托、服务长三角、对接海内外”的开放思路,教育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理解“对外开放始终是发展的重大法宝,要大力推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和人才等方面国际化”的内涵,增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全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添砖加瓦,提升我市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二、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新要求。切实转变法律服务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由传统的个体服务向行业间协作服务的转变,由单打独斗式服务向专业化、团队化服务的转变。在服务观念的转变中,积极整合我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统筹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法律事务,积极推广武进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做法,以法律服务中心的团队形式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形成我市法律服务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整体功能,切实提高我市整体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新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介入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合同履行等相关经济活动,及时跟进对新能源、物联网、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制法律服务业务,努力为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与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对接,共享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信息资源,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专题研究。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依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特别是依托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实际出发,开展对外贸易、科技创新的法律服务专题研究,找准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努力为吸引外资、对外投资、WTO框架下企业依法维权、贸易救济措施和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服务专题研究与咨询服务,为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五、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在充分发挥现有政府法律顾问团(组)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选拔精通涉外经济和涉外法律的优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政府法律顾问团(组)中,为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业对外开放、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法律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鼓励律师事务所选派优秀律师帮助政府、企业开展工作,提供全日制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加强调解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全市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服务中心、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围绕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开展一站式法律服务,及时排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在发展与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帮助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政府、企业有效化解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建设过程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减少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讼累,及时调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纠纷,积极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诚信为本,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严肃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在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或通报。
八、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以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为契机,通过实施人才战略和争取政府资金支持,采用国内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开拓高端法律服务,规范对接资本市场,规范现代公司制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积极培育我市承办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等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提升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法律服务综合实力。
九、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实施对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对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受理点,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的法律援助。同时,加强对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立完善敏感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件承办备案通报制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参与“无讼”社区、园区、基地等创建工程。全面推行特殊人群和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特殊人群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提升社会稳定的管控水平。同时,认真开展涉法涉诉等重大案件评查活动,增强法律服务执业办案能力,确保办案质量。
从领导干部抓起,强化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定期研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继续将效能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部门职能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综合考评体系。通过提高领导干部的效能意识,带动单位整体对效能建设的认识进步,做到工作标准不降,工作力度不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效能建设。
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党风政风水平,以廉洁促高效。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
三、严肃考勤纪律,改善工作作风。
严格执行指纹签到等电子签到手段,各部门、各科室必须严格考勤,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脱岗,不准上班时间聚集喝茶、聊天;坚决杜绝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上网炒股或逛购物网站、利用电子设备进行游戏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禁止在单位收发个人快递邮件。认真执行请假、公出制度、完善请假、公出手续,临时外出要审批,并登记返回时间,去向牌标识清楚。
四、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公信力。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按照“能少则少、能放则放、能减则减、能优则优”的原则,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做到真减、真放。
一是各科室、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能办就办、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增强服务理念,形成优良工作作风,做到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
二是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心,为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律师事务所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认真做好法律服务“三进”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涉法活动,引导当事人采取正当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公证处等窗口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做到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对于群众的咨询、疑问要耐心热情接待。提高软件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硬件服务质量的提升,设置、提供方便群众的座椅、等待区、休息区等硬件设施。
五、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
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规范权力、服务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机关内部财务收支、重大政务决策等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开。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增强局财务收支的透明度;涉及评先评优、人事调整等热点问题,实行会议研究、政务公示栏公示,防止暗箱操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兑现法律服务承诺,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政务公开,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力最强的高新技术之一。“大智移云”(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云计算)的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对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影响。检察工作如何与信息化建设对接、怎么体现、达到什么效果?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实践。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可喜变化,也给我们带来几点启示。
“互联网+”理念带动信息化全面应用。加快推进检察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真正应用到打击犯罪、检察管理等主要业务领域,是对检察干部的重大现实考验。黄梅县检察院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信息化在检察工作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评查系统实现案件的自动抽取、分配、反馈和评查,数据中心实时提供案件流程及行政管理的动态分析,接待受理中心及时跟踪涉法涉检动态……该院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检察管理现代化,降低司法成本以及为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
“互联网+”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利用互联网立体化传播,提升公开效能。坚持全媒体“发声”、多媒体,运用动漫视频、图解新闻、H5网页、话题专栏等方式宣传检察职能和工作成效。同时,运用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依托门户网站设置的权威、鄂检直播、公示公告等检务公开栏目,及时权威职务犯罪案件信息17条;案件程序性信息100余条、法律文书30余份,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黄梅县检察院借助流程系统、多媒体电子卷宗、短信平台、12309热线、内外网站、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客户端等,实现信息化与检务公开的深度融合,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能知情、能参与、能表达、能监督,体现了司法自信,取得了良好效果。
“互联网+”创新便民司法服务。当前,当事人渴望及时获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人民群众期待全面了解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检察权的运行内容。黄梅县检察院借鉴O2O运行模式,使互联网成为检察服务的渠道和平台。先后开通了网上受理中心、约见检察官等十多个服务平台,推出了17项检察业务查询与办事功能,将微信“黄梅检察”和门户网站打造成通达社情民意、提供便民服务的新平台。在网上开辟了“网上受理”“辩护与网上预约”等检民互动栏目,广泛收集和听取民意。将检察机关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各项窗口服务功能整合到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中,集中了检务公开、在线申诉、网上举报、律师接待预约等服务功能,努力提供“掌上一站式”情景服务。(文/肖波)
[关键词]诉讼保险,诉讼费用,法律援助
诉讼保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即公民预料到自己将来有介入到诉讼纠纷中的可能,在尚未发生诉讼纠纷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现代国家强调法治主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济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权益的前提是必须支付民事司法运作的经济成本。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从到上诉,从案件受理费到律师费,还有如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众多的其他诉讼费用,这对当事人而言已经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通过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风险融人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接近正义的保障。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
由于我国国情,加上政府财政经费有限,导致现实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极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终无法达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诉讼救济自己权益的程度。如果设立了诉讼保险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援助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众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当事人会因经济压力的缓解而积极地利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诉讼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
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按照诉讼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的理论集合大量诉讼保险标的,让所有参加诉讼保险的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并且通过再保险和保险资金多渠道投资,从而最终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时,诉讼保险制度还能解决民众对诉讼的顾虑。当事人只需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来购买诉讼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来替当事人承担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上的风险,从而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不可否认,诉讼保险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处。一是它的覆盖面比较窄。该制度基本上只适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纠纷的中等收人阶层,事实上无法满足真正贫民的法律要求。因此,从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的意义上看,诉讼保险并不是一条最佳途径。二是诉讼保险制度使得律师依赖于保险公司来获得报酬,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操纵诉讼的不良后果。三是设立诉讼保险制度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出现。四是诉讼保险的实行通常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他就应当去申请援助,保险公司将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二、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障碍
1.观念的落后
由于我国国民的诉讼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欠发达,所以国民对接受诉讼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观念上与思想上的准备,这会严重影响诉讼保险需求的形成和规模。可是,如果诉讼保险需求达不到一定的量,相应的诉讼保险供给也不会产生,这是我国当前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
2.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规范与保险技术
首先,在我国,还没有任何有关由第三人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规范,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再:者,由于我国保险业目前对诉讼保险制度尚未予以关注,因而缺乏技术层面的经验与知识,更不用说相应的保险法律规范了。
3.目前我国律师收费在计算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这对于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也存在极大的困难
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是以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保障的。如果律师收费不确定,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认为保险公司为了节约费用而向当事人提供素质差的律师,保险公司也会因律师收费不明确而担心自己的盈利状况,从而潜意识地从降低成本方面考虑聘请收费低廉的律师,而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不惜降低费用,引发律师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4.制裁当事人滥诉制度的缺失,也是诉讼保险制度移植的障碍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兴讼,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无法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制裁当事人滥用诉讼制度的规范。如果移植诉讼保险制度,滥诉问题势必将同样困扰保险公司。
三、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的培养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离不开国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而这些是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具体诉讼保险产品的介绍,逐步培养出来的。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开展大规模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为诉讼保险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律师收费标准的明确
目前在我国律师收费标准暂不统一和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比较可靠地预测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因而投保人也无法根据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的大小决定购买相应的险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操作性较强的律师收费标准
3.为了防止当事人的滥诉,必须强化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都开始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案件前进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则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在设立诉讼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向当事大提供有一定权威的法律专家来对当事人进行事前诉讼风险预测以及风险告知,这样既能便当事人不会盲目地诉讼而加重法院的负担,又可帮助当事人购买合适的诉讼保险,从而推动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4.保险公司的充分关注与积极推动
诉讼保险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所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只能由保险公司组织力量进行开发研究。可见,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与参与,诉讼保险无疑只是纸上谈兵。
四、我国开办诉讼保险的可行性设计
1.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诉讼保险一般只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那么,在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那么,诉讼保险能否及于三大诉讼的范围,值得思考。
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结合三大诉讼面临的不同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诉讼保险原则上是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的。德国最初由机动车保险领域把业务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也有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规定诉讼保险原则上适用于为被控告过失犯罪的人提供辩护,但是其过失不得为严重过失。那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明显胜诉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保险支付律师费用等。
尽管诉讼保险原则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但在案件范围上也都会有一定限制。在具体种类的案件中,保险的范围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险案件大多用在与机动车事故有关联的或影响不大的方面;在瑞典,与住宅保险紧密相连的诉讼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有关住宅方面的诉讼是有效的(但离婚除外)。对有关被保险人的职业、房地产或者汽车的诉讼无效,而且保险标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麦,某些诉讼种类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险人为清偿债务人的纯托收诉讼,不适用于诉讼保险。
2.诉讼保险的适用形式
国外诉讼保险的形式通常包括单独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诉讼保险等。其中,单独式诉讼保险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附加式诉讼保险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这种诉讼保险并非单独的保险险种,按规定不能单独购买,而是和其他保险一起销售。如在瑞典,诉讼保险常和火灾保险、家庭保险一起销售;在丹麦,诉讼保险被作为其他种类保险如家庭或汽车险的一部分。最常见的种类是与家庭保险相结合,为被保险人个人的诉讼提供保险。合作式诉讼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相比较而言,在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与法治意识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单独的诉讼保险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诉讼保险也许对普通国民更有吸引力。考虑到刚开始诉讼保险并不普及、聘用律师进行诉讼成本需要预测的情况,由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立诉讼保险成本过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引进这一制度,首选的形式应当是采用合作式诉讼保险。这样的好处在于业务集中,专业化比较强,更容易被国民信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专业的保险公司,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所以,把诉讼保险交由专业的诉讼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诉讼保险更为可取。
3.诉讼保险的承保风险
通常情况下,国外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与异议风险两种。前者仅涉及利用诉讼的潜在费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但必须对此进行事先预测而产生的风险。合作风险体现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设置和选择险种以及收费上的一定的可预测性。因为在合作风险的承保范围内,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的理赔数额是可以进行预测的,这是根据一国法律对现有的法院体系及案件的适用程序有明确规定而得出的预测。比如保险公司在遗嘱确认案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程序计算出可能理赔的诉讼费用额,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投保对象和投保额度。总之,合作风险的案件保费相对容易确定。而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因为异议风险的案件发生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其发生的时间和所需要的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由于异议风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有可能导致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数额巨大。不过,一般来说,正是因为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化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国在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之后,异议风险的案件应当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类型。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保费或者分阶段收取保费等技术性方法予以调整。
4.诉讼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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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学英,金国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炼红
一、传统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维面临的挑战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律规则及其逻辑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程序公正则是法律思维重要的特性。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是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师往往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从逻辑意义和法律规范的视角对问题进行思考。这种法学教育过分关注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忽视向学生进行个人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课程的学习过程,教师和学生往往关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探寻;往往执着于对具体观点进行论辩,却忽略了系统考虑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在常见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忽视训练学生对法律涉及的“社会后果或道德影响”进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学生把他们的正义和公平感受从他们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离出来”。这样一种思维,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售卖假羊毛衫,从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是让公众产生质疑。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否相符合?显然,此案的判决并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见,孤立地进行法律逻辑思维,一旦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需求发生冲突,律师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无人地带”。他们也许会冷静地进行法律分析,却忽略了他们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过分关注传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竞争优势。但是,当学生知识的发展和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之间脱节,也将带来严重的弊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传统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子尽管应试能力不俗,但能动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够,不少人甚至成为司法败类。商业化的法律服务、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学教育科学化的趋势要求,以往所追求的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趋向堕落与迷失。
二、整体性思维: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
整体性思维来源于高等教育领域的复杂性思维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统摄近现代简单性思维形成的,强调不以孤立和封闭的方式来把握对象,而是通过联系背景和综观全体来把握认识对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领域,法律人的“整体性思维”,主要是强调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系统的思考,在分析问题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全方位思考问题。这是由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决定的。法律人不能仅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而应该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系统考察法律现象。
“整体性思维”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应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因为,“卓越”之标准,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应是法律领域未来的精英和领导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提供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以开发学生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赋。特别是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善于反思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积极变迁之间的关联,要有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胆识和勇气。只有具备整体性思维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履行应有的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
注重法律思维的传统教育也许可以培养法律工匠,却难以培养出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在法律改革领域应当扮演的重要角色,当处理法律个案时,不大考虑法律体系如何完善、如何促进社会的福祉、当今社会如何发挥法律人和法律职业的积极影响等深远而有意义的话题。因此,“法律思维”也许只要求学生关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规则,“整体性思维”则进一步要学生系统考虑决策和行动带给一个社会整体的影响。尤其是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法律与社会进行辩证地思考,承认地区差异、文化多元和个体发展的需要,反思决策的后果以及对其他人产生的影响。可见,整体性思维的培养并不排斥法律知识和技能,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法律思维仍然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体性思维的训练必须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背景为基础,否则是空中楼阁。我们只是不主张把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孤立的教学内容,教条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逻辑思维指向,而是要训练学生知识开放、多维度、系统地思考问题。因此,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下,倡导“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这一理念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目标,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和创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体性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强调知识教育与心智教育有机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强调知识技能与精神信仰的有机融合与和谐发展,主张“身”、“心”、“灵”三个维度的均衡发展。大学教育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人,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灌输知识,当知识与人类价值观和对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离时,它将变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坏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当法学院在训练年轻人的“法律思维”时,也要提醒他们,应当像人类一样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规则,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为了在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获得成功与快乐,法律学生也需要陶冶他们的“心灵”。要让学生在自主真实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创造力,教育学生成为具有批判思维、行动理智,同时具有道德责任和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二)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
实践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领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学生“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计划,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教育培养的各个环节之中。学校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识熏陶和思维训练,从而有利于挖掘与开发学生的个人价值,并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实践语境下应用这些价值。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并不是要求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之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能够立即胜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将这个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必然使高等教育蜕变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时髦口号下牺牲创新能力的培养――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
实践性教学有多种模式。在法学教育领域,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志愿者服务是训练其整体性思维、提高其综合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学生们通过参与志愿者公益性活动,学生既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还可以帮助学生开发其个人价值,强化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例如,笔者曾指导大学生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这一活动,要求学生对某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以揭示该地区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检索分析,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大家通过系统分析、综合思考,提出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呈交相关主管部门供其决策参考。通过这一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学生们不仅学会了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反思,在实务中锻炼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规划,实现了法律思维向整体性思维的转型。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才会践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处理问题;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战略眼光,才能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应贯彻“整体性思维”教育理念,通过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在行动中评价专业实践”,培育出未来社会的精英。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唐东楚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年至2009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当代中国社区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日益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社区人”,城市社区初具规模,农村社区已现雏形。社区是民众的“家”,民众是社会的“根”。法律学生来自社区,法律工作的对象住在社区,法学教育当然不能忽视社区法律服务。年轻学生正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对人l生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关注,往往离不开自己最为熟悉的社区环境。不光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即便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视社区服务,以便为人才培养“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不仅要看考试成绩、看创新潜能和领导资质(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无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说帮助穷人、帮助老人、环保运动等等,还有到非常贫困甚至危险的第三世界国家去做义务工,因为这表明了年轻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学生的人本意识、民本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以及对于学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础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康德认为,实践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个方面,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实践教育。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培养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锻炼学生对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将技能施之于人的艺术(即世故)。法律的“临床”或“诊所”,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区。美国的法学院在探索法律临床教学法方面,曾经成功地探索了把课堂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学院一法律诊所一公众利益律师事务所”的综合体。“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这个概念经常被引申为非教学活动的外延和地区性结构的扩张,如合作性扩展服务(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规模的医学中心、终生学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为专门满足公共需要而设计的特殊活动。”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社区法律服务结合的有益借鉴。我国目前法律学生的就业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业的法务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空白的创业现状,与我国法律职业的体系不完备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律师、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的就业和创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如,美国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会化或者公司化运作,通过调解或者ADR谋生正在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新途径。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的新模式。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服务制度的创新。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要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即常规化:一是法律诊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挂靠模式,当前主要由三种,即“内挂式”、“外挂式”(挂靠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优劣和实效;二是法学师生对社区进行法律服务的指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师生服务社区的项目导向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和反馈保障机制;三是要借鉴美国关于社区生活琐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宠物限养、门前卫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国《新噪音防治法》规定,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鸣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三次就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同时还要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响
国际治理的规则之治要求,任何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决策与行动,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模式取决于该类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要求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微观需求,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应当类型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国际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国际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决定因素还是国际立法者之间的实力对比。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缺乏既精通外语又有很深国际法造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响和制约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原因。历史证明,小国也有外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外交人才的个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养、语言沟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则制定结果。
当前,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国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二)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
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规则从而对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立法活动方面,专门从事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制定国际条约草案时非常重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在国际司法活动方面,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往往成为国际法庭裁判的重要说理依据。
法律理论研究始终要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处于和平发展和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国际法问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适应中国和平发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从而建立既系统承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现当代国际法和国际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或中国印迹的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因此,中国需要加紧培养掌握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话语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理论研究人才,让他们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改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欧美国际法学界的局面,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
21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事务的重要管理主体。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中国公民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从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却处于“人数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状况,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很不相称。因为语言、法律专业素养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够完全胜任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专家更少。这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方面的能力,最终可能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全球公共事务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经济类、行政管理类高级人才。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长和强制性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惯例,能在国际组织中为中国掌握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权的高级法律人才更加紧缺。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培养并向国际组织输送大量能够胜任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国际化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数量,扩大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许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法院展开,这对我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外国法的正确适用,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各环节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具有深厚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培养、选拔大批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实到审判队伍中,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为涉外民商事活动营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了深刻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这就需要国际法律专家提供准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帮助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中采取正确的法律对策。随着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诉企业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贸易法律规则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调查、商业调查、诉讼等法律服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
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立性。因此,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加紧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融WTO法律、经贸知识和娴熟的外语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务人才,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企业海外贸易诉讼案件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项功能定位强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整合,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表明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我国应紧紧围绕上述五项功能定位,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内涵式发展和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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