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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政界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其关注,并推向了新的。本文先简要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然后重新审视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现实选择思路。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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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边桂莉.对我国金融创新的思考.求是学刊.1999(2).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内部控制 金融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金融危机发生频繁,而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对全球经济和政治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7年4月2日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经济损失惨重,诸如:美国工厂订单量骤减,新房销量为18年最低,冰岛甚至破产,全球经济低迷。于是,人们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从金融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金融监管的作用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关键在于金融监管机制在不断地创新与变革。金融监管机制作为管理与监督金融机构的制度,经历了全面监管、放松监管和重新监管三个方面的演变。其中放松金融监管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对符合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的需求伴随着金融市场波动性和脆弱性的增强而愈加强烈。不断成熟、完善、辩证的都是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也在不断加深,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关系金融化,社会资产金融资产化等给金融业发展带来很多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限于产业内部,而且延伸至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金融监管体制尚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已不适应现实要求,为了给金融监管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改善,以便发挥更好的法律效力。
第二,监管弊端。金融监管涉及的方面并不全面,部分方面没有监管到,比如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信息化,这些都是伴随科技创新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并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在这方面处于空缺状态。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主动披露经营信息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个缺点,然而金融信息的适当披露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可以达到金融监管逐步增强和保证存款人及投资人的利益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对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集团化的突出化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开设的业务涉及金融行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另一方面,股票二级市场外所有金融同业业务。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受到人民银行准许的。基金类证券投资业务不但可以提高保险基金的资产保值还可以提高其增值能力。此外,这些促进了混业经营,使我国监管体制面临重大隐患。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以及金融监管支持系统的薄弱,这些均为被监管对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引发了分业监管和违规经营等矛盾。
第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与监管人员素质需提升。金融监管的改革和深化是使监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保证,一方面,由单一的向内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监管策略转变,主要方式是学习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加强国际监管沟通,有助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另一方面,监管人员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缺失,需进一步提高。
金融危机视角下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金融创新之前加强金融监管。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流是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影响是相互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金融创新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好的一面是金融监管催生了金融创新;坏的一方面是金融创新的存在对金融监管本身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合理利用金融创新显得相当重要,单纯追求利润的话,金融创新会给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带来重大的风险。面对这些追求利润的行为,政府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宽松的监管力度,会纵容这些行为。
总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金融创新不能独立存在,是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的。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正确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单纯一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的缺失会对金融产生巨大的危害。因此,在金融创新之前,必须给出相应的监管策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加强。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管理人员组成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程序。这个程序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控制程序的完整系统,而不是某个特定时间里执行的政策程序以及银行许多内部管理制度的简单堆积。这一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融合了权力、管理和监督三大因素,使得很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得以实现:运作方面,由高效的、有效的银行运作;信息方面,具有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财务和管理信息;合理性方面,则表现为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银行运作。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及经验教训,比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越不严格,越容易发生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内部存在控制缺陷,需要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管理部要定期检查,依据他们提供的建议进行改正和完善,以此来提高其执行效果和效率。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是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最主要职责,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果发现了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金融经济出现重大损失,介于这些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部应马上报告商业银行董事会,而且还会抄报监事会。如果有需要,要及时报告与公告商业银行董事会,提出可行性的解决主案。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议评估,并且形成对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最终,银行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会会对提出的报告发表建议和意见。
深化内部审计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内审部门熟悉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地发现金融机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它我们可以获得最真实最珍贵的一手资料,内审部门比起其他部门更有责任心,时间也是非常充裕的。与此同时,通过审阅金融机构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可以找出金融机构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并且通过多重的方法和实验操作,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最初始化的评测并分析其中的控制弱点。
财务审计监督作用的实现。对资金使用、预算的执行、制度的执行监督的深化和强化。各基层单位财务人员分散到相应的公司进行办公以后,会对企业经济有一定的影响,但为了保证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企业财务部应对其进行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一是为了确保财政数据的合法与真实性,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外部审计的方法对各基层单位财务进行合理的审查。二是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强度,充分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来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必须制定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来执行相关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相关制度的作用,渐渐形成以制度制约与管理,慢慢取代人的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企业的资产累积,效益权益增加越来越多,内控就显得相当重要。会计需要在核算和管理两方面做好工作,并把重点放在管理上。内部管理的不合理,会出现失控的状况,并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需要建立在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内部管理的强化,质量资产运行的提高,以及成本费用的降低,并逐渐地从资产监管中获取丰厚的效益,最终实现企业集约化与内涵式的发展。
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规范性。综观我国20多年的股票市场发展史,充满了坎坷,其中证券市场不规范问题最为严重。在充满投机市和政策市的今天,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来规范发展国内证券市场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首先,通过加强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规范信息披露来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其次,对那些未达标的上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还不能符合要求的一律责其下市,以此来加强上市公司核准制,除此还可以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感,实现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再次,政府可以做些工作来降低对市场的不必要干扰,比如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等;最后,尽快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培养机制。我们既要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又要在时机成熟时果断出击,让社保基金等资金入市,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总之,我国证券市场需要做更多金融监管方面的工作来完善证券市场,如果我国有完善的证券市场规范,那么就能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提升上市企业的资本实力,改善外资流入对资本市场的抗击力。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动因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直接动因是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从虚拟经济系统研究的视角来看,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虚拟经济复杂性导致的系统性监管不足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复杂性科学,主要由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普利高津、盖尔曼、安德逊以及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罗等人提出。其主要观点认为,系统组分之间的相互影响会产生一种自组织作用,使系统在宏观上和长期中呈现一定的确定性。
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各国之间、一国的不同地区间和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各监管机构从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严格限定监管边界,制定的规则日趋精细,但同时也牺牲了监管的效率。整个金融系统缺少国际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国家层面缺乏对整个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进行信息收集、检测和预警的机构,监管部门间缺乏对重大问题的必要协调机制,在危机爆发蔓延过程中,没有一个机构在法律授权下负责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调控。
此外,金融衍生创新往往涉及信贷、债券、股票、保险、信托和基金等多个领域,对涉及到多个领域产品的监管,监管机构由于缺乏监管激励,容易在交叉领域形成监管空白。
第二,高风险性和高扩散性导致的监管能力和意愿不足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经过二重、三重甚至多重“虚拟”之后,信用关系变得高度复杂,进而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高度积累。高扩散性是指金融衍生产品作为整个经济的“血液”,已经充分渗透到经济的各个“角落”。
高风险往往意味着高回报,金融衍生产品经过多重虚拟之后,其与基础信贷资产脱离过远,对金融模型的过度运用使得研发人员之外的人对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很难了解,进而造成监管失控。2010年4月,高盛高管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并作证,在听证会上可以明显看出,作为“最专业”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高盛等投行的业务运行模式也都知之甚少,更不用说对其的监管了。
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马太效应”――对熟悉的业务领域监管越发严格,对不熟悉的领域则放任其自发调节。格林斯潘在1987年成为美联储主席时,极力主张“自由市场体系”,且从来没有使用过《住房所有权和权益保护法》(该法禁止诸如次级贷款等不负责任的金融抵押贷款)赋予他的监管权。在基础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操作开始后,产品经理以外的人已经很难了解深奥的金融工程操作中蕴含的风险状况,衍生产品的研发人员也从未想过要让别人了解产品的真实状况。
资本由于其逐利的本质属性,总是寻找利润最大的领域,导致无法预知哪个业务领域将会成为资金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高薪招募到顶尖的金融人才,但监管机构由于提供监管服务没有相应的激励,导致监管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要低于金融结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由此产生监管缺失或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三,周期性导致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周期性是指由于金融的“虚拟性”最终要依附、从属和决定于实体经济,要按照实体经济的周期运行而运行。周期性具体体现为虚拟程度的周期性变化:在复苏阶段,虚拟化程度逐渐增加,信用关系膨胀,虚拟化链条延长,随着实体经济的衰退、萧条,市场的预期迅速改变,从而导致虚拟化程度的迅速下降。
由于经济繁荣时的虚拟化程度较高,使得即使是机构投资者都无法认清市场上种类繁多的衍生产品基础资产的具体风险,只能借助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意见作为其投资的参考。
评级机构的参考意见应该客观公正,不能因经济波动而产生较为剧烈的变动。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可以发现,在经济形势较好时,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结果大都较好;而经济一旦出现下行,评级结果均出现向下的调整,从而有了同一国家的评级从“AAA”迅速降到“CCC”的“闹剧”。
评级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缺乏正是评级机构监管不到位的体现。如何通过适当的安排及时恢复市场对评级机构的“信心”,进而恢复对整个经济的“信心”至关重要。
我国金融监管的优化和发展
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此次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和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虚拟性日益提高的今天,传统的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日益普遍,经过多重虚拟的金融衍生品逐渐成为发展的“主流”,由此使得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日趋重要。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监管机构的整合,实际上是向着金融业综合监管的模式发展。当前,除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这是因为,综合监管有利于消除监管空白,降低监管重叠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即使在分业经营的环境下,适当的综合监管和监管协调也是必需的。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分业监管模式仍然“稳定”。但是,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即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监管框架由以行业为导向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系统性风险。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创新使风险更易累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爆发埋下隐患。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头寸,也即在发生风险时进一步放大了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对个体机构具有风险转移的作用,但从市场整体来看,风险并未消失,而是在不断累积。此外,个体机构的“暂时无风险”刺激其进一步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产生。
第二,金融过度虚拟化增加了监管难度,降低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的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由此导致对风险暴露的测算困难,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监管效果,为风险的集中爆发埋下隐患。
因此,在监管中,一方面需要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在风险累积和扩大中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监管不仅要考虑对金融产品本身风险和对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影响,还要考虑其对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影响。
加强金融创新监管的具体措施
第一,根据金融创新发展,不断调整监管和完善市场规则。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市场参与者为追求利润,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推动产品创新的同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这就要求监管者对规则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例如,针对金融创新的固有缺陷,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表外资产的监测预警。
第二,注重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发展的“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的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融合、危机管理、中介目标确定和联合行动。例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流动性。
面对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作肤浅探讨。
一. 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 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
面对日益加大的混业经营趋势,尽管总体上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条件,还是应该在坚持整体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试点:选择内控制度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金融机构以适当的混业模式试点。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管理体制,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今后较长阶段将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为宜,即一个法人一种金融服务,通过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从事金融服务的法人)来达到一个集团的混业经营,实现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和实业机构,以及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融合。通过这两类模式,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积累经验,也可为微观金融的制度创新提供缓冲时间。目前有关部门正加紧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货商场或全能化银行的模式已属真正的混业经营,该模式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和宏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只能是我国混业经营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后的趋势,因为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出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需要一个条件的创造过程。
二.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混业经营趋势又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 混业经营加剧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管的适度性问题。否则就会对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产生负面。
(二)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例如,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在华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并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监管,但两机构同属一个集团,两机构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种外资合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彼此间难以共享信息,对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
三.混业经营下国际业监管改革的趋势
英国的大卫·卢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即全能型监管)的模式过渡。 那么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改革的趋势究竟是部分混业监管抑或是全能型监管呢?让我们简要考察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一)英国监管机构改革: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的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国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监管改革: 台湾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过去长期存在着金融管理规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各种国际金融业务规范和金融管理机构出现了整合的趋势。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草拟了《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改进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理事务,其目的在于改变以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力争做到金融检查的一元化。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99之前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二元多头制模式,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接受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一是货币监督官,二是联邦储备体系,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四是州金融监管机构。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因监管机构的重叠设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监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简称《法案》)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监管的健全性,《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按《法案》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与英国有较大差异,但可以看出全面监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国是实行“全能型银行式”混业经营最成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极为续密。德国银行监督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各种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监督,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 .几点结论:
从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各国金融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受制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制度,文化传统等。另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也应该随着金融业的不同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事前设定一成不变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应该根据混业经营试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逐渐调整成熟。
2. 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监管机构改革看,笔者认为,业务统一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的统一。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业监管趋势是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全能型混业监管,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单一。这是各国宏观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结果,也是真正混业经营下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3.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试点模式,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由人行、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举措。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为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早作准备。
与此目标相适应,建议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可考虑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主权和较强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仍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创新;风险监管
从历史角度分析,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分金融创新史,金融结构的演进及深化无不渗透着创新元素。金融创新通过优化组合和重新配置,推动着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但也有可能带来脆弱性、传染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一、美国次贷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创新风险
美国次贷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纷纷降低贷款信用门槛,住房贷款首付从标准的20%降到负首付。然而,从2004年6月起,为抑制通货膨胀,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提高了借贷成本,促发房价迅速下跌以及抵押违约风险的大量增加。
1.金融产品创新过度引发借贷危机。许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大量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以这部分债权为基础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为了让MBS容易出售,投资银行还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以中间级MBS为基础发行抵押债务债券(CDO),经过层层包装,向社会出售,利用房贷证券化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贷款人违约后投资银行只能收回房产,大量房产集中于投行手中,最终导致房产价格下跌,市场泡沫破裂。
2.金融创新缺乏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银行利用金融市场迅速扩张贷款的规模,把放出的贷款进行分类归集并打包出售给一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将这些贷款在资本市场上抵押发行债券。这样不但摆脱了对储蓄存款的绝对依赖,而且将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转移了风险。解决了后顾之忧的银行之间盲目降低贷款条件,进行恶性竞争,为日后资金链断裂埋下巨大隐患。
3.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20世纪70年代后,制造业利润的持续下降导致了资本积累过剩,加之美国将众多低端产业转移至国外,大量过剩资本涌入了金融部门造成金融资本的急剧膨胀。1980-2007年美国金融资产流量相对于GDP的比例增加到0.418倍,非金融公司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比由70年代的40%多增长至90年代的接近90%。金融化不断膨胀的结果必然导致资产泡沫破裂,引发金融危机。
二、从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的风险性特征
1.金融创新对资金流动的依赖性较强。资金流迅速流动才能带来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也高度依赖资金流动。美国次贷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管理,进而提高资金收益。如果抵押贷款、证券反复高速运转的话,肯定能达到预期目的,然而美联储的连续17次加息阻滞了高速流转,成为当时金融创新的“魔剑”、进而带来金融危机。
2.金融创新风险隐蔽性较强。金融时时都有风险,一定程度上讲,一个阶段的金融创新是为了防范和分散特定时期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产品设计风险隐蔽性较强。一般的金融产品设计以金融资产打包出售为前提,而美国次贷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以虚拟的派生按揭资产进行出售,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3.金融创新风险蔓延性较强。整体而言,金融创新只是转移了风险,但并没有消除风险。链条式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果因某个环节“断链”,则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一连串不可避免的叠加风险。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先是在美国国内爆发,尔后在全球蔓延,全球各大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据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为4000-5000亿美元,间接损失高达15000亿美元以上。
三、加强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启示
1.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受益和失信受罚的案例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信意识、企业诚信意识和个人信用意识。以征信系统建设为切入点,加强信息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级等工作,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强化失信惩戒制度。通过简化产权登记手续、规范抵押物评估登记行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创新举措,切实解决担保抵押登记难、费用高,抵押物重复评估、多头登记等问题。
2.前移风险化解关口,切实防范增量风险。梳理存量信贷客户,充分运用贷后管理工具,及时预警,持续关注。准确研判和把握经济下行期信用风险的迁徙演化规律,提升风险预警预控的有效性,建立风险管理发现前移、预警前移、目标前移、重心前移的新机制。加强授信业务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平行作业和风险跟踪,有效控制授信业务风险,落实岗位制衡与监督,及时、有效揭示风险。甄别判断属于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务必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按照规定双线路径上报,同时立即调配人员力量,快速行动,落实管控措施。
3.突出工作重点,推进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金融监管力量,调整、理顺监管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加快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加强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管理,从投资立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产盘活和债务控制等方面,加快形成“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性资金平衡和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系。同时,特别重视民间、产业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稳控。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在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业里,金融创新是发掘潜在利润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金融业开始重视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为了保证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效应,需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金融创新概念
金融创新问题首次被提出是在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所撰写的《经济发展理论》中。我国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各构成要素的重新组合,以及对各要素进行创新性变革而创造产生的新事物。从以往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金融创新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是将金融行业历史发展的重大变革作为一次次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就是金融业发展史的真实写照,没有金融创新的存在就没有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观层面是指政府或金融机构为转移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适应经济环境,通过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造一个具有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高效率资金营运体系的过程。微观层面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可分为信用创新型、风险转移创新型、增加流动创新型和股权创造创新型。
由此可知,我们可以认为金融创新是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创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目前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的过程,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表现
任何创新活动都会伴随着风险,而这种风险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是不可预知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势必无法摆脱金融风险的束缚,随着金融创新的全面发展,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加强,随之而来的是复杂化和集中化的高风险。其具体表现为:
首先,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市场风险加强。金融创新不断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这种风险是金融中介组织普遍面临的风险,不管是资本市场还是货币市场,都会受到金融风险的影响。资本市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本金不足,资产规模小和业务风险突出。而货币市场主要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盈利水平下降、不良资产比例增高。金融市场通过创新来不断地赢取潜在利润,但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缺陷,导致创新风险的加强,这需要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来弥补风险所带来的隐患。
其次,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加剧。金融系统是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的有机体,市场资金通过系统从资金盈余方向资金短缺方移动。这种建立在资金流动基础上的系统使得金融机构间保持者密切的交往,形成了以资金为纽带的合作关系,而这种相关性也导致了个体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直接波及到系统内的其他金融机构,这种金融风险具有迅速扩张的特点,从而直接影响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最后,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经营风险加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机构间的不断竞争,而这种竞争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只求高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会伴随着高风险到来,这便导致金融机构信誉值的下降。这直接加深了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经营的潜在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必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
金融创新为金融行业带来潜在盈利的同时,也使得金融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需要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风险已经成为金融中介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所创新的金融工具具有较低的风险定价,风险转移能力也较弱,因此,提高市场风险管控能力是目前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金融创新的驱动下,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也要进行改善。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平稳有序进行,实现宏观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一定程序,对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行检查、组织、协调的过程。政府监管部门既要积极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规范创新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又要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规,建立合理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环境。
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种趋势也势必加强了国际化的金融合作。加强国际金融行业的合作可以了解国际先进的金融理念,通过金融市场信息共享能够为金融创新提供宝贵的知识型经验。不仅如此,我国监管组织还可以参与到国际监管组织内,参照国际化标准制定我国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则,使之达到全面的金融合作。
四、结语
金融创新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它的成长需要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政府监管部门要将公共利益放到首位,监督金融中介机构向金融投资者告知风险信息,使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政府监管部门还要与金融机构共同履行对金融投资者教育的责任,无偿性地向金融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充分分析金融市场状况,对金融产品的研发要立足于当下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更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郑明川,包万根,蒋建华.论我国的金融创新及其风险管理[J].商业研究,2003(20).
[2]张晓琴,冯莉.论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J]. 商业研究,2005(02).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融合,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强。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快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关系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任务。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的概念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指出防范和化解中国金融风险的对策。
1.呆坏账水平高。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1],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
2.信贷投放过快。应该看到,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因为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2]。从贷款的结构来看,投资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流动性问题。当前,长期的流动性问题,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这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带来的金融泡沫。在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信贷一向被看做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5]。当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二级市场不活跃,房产预售、未完工房屋交易预期价格水平上涨,收入预期不合理,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走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聚。这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如果不加以控制,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5.信用体制不健全。2002年,中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中国商业银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遗留的一些特性,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比如,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继2003年银行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
6.金融风险意识欠缺。从中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破产倒闭的先例,我们没有巴林银行教训,没有日本兴业银行的遗憾,更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于是社会各业中,对金融风险的危机意识很是淡漠,如为追求高息收入,高息集资,高息吸储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还存在着抵押房产,贷款炒股,置风险于不顾,盲目出资,这些都使金融风险的积存和滋生提供了养分。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危机的各种隐患,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紧跟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健全现代金融制度[3]。这不仅关系到世纪之交中国金融能否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而且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不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有金融创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位居世界500强之列,但是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中国证券和保险机构与外资机构相比差距更大。因此,第一,我们要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第二,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中国现代金融教育体制,下大力气加强现代金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第三,逐步组建几个实力雄厚、经营多元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金融机构。
2.市场开放稳定有序,避免强烈冲击。中国还处于经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诚信意识、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进行,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趋利避害[4]。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对外开放过早过急,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尤其要注意防范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放开尤其要谨慎,因为对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往往是国内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的国家抵御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再要完全管住资本项目是相当困难的。
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对中国金融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第一,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要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5]。另一方面,中国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争取早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既包括国内金融业及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又要包括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中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