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8 14:50: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 [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中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使用情况
西方金融机构所使用的AUM指标一般是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值。使用这一指标主要是为了衡量其自身所管理资产的规模。而国内银行目前所使用的AUM主要是出于衡量(个人)客户价值(包括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进行客户细分、便于开展营销的考虑,其统计口径不仅包括本机构所管理的个人客户的金融资产,还包括个人客户所拥有的、目前不在本机构管理但将来可能转入本机构管理的金融资产(如存款和托管账户等),有的还包括客户的负债(如房贷)。
西方金融机构AUM的概念及其背景
研究发现,国外金融界对AUM并不存在“标准化”的定义。美国证监会(SEC)对AUM的定义是,“持续接受监管和投资管理服务的证券组合的总价值”。而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定义,AUM是指客户金融资产的总量,包括客户的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因管理投资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证券以及境内和境外资产,但不包括归于投资者自身所拥有的公司、住所或奢侈品等财富。而全球资产管理品牌第一的瑞银(UBS)并没有使用AUM概念,其对客户资金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度量方法:一个是“客户资产”(Client Assets),涵盖了所有由瑞银投资和保管的客户资产,包括纯粹的托管资产和交易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资产”(Invested Assets),其定义就狭窄的多,特指客户出于投资目的、交由瑞银管理的资产,它包括委托和建议性质的理财组合、管理的机构资产、基金类资产和理财证券(或经纪账户)。可见,第二个概念近似于AUM。高盛对AUM的定义是:机构和个人客户投资于共同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的资产。不包括纯粹交易性质的经纪账户、自营投资和非管理费类资产(包括客户的生息存款)。
我们将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概括为:金融机构为客户“投资管理”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谓“投资管理”,除全权委托类形式外,也可以包括非全权委托的顾问类形式。AUM的统计口径中一般不包括机构自营资产、纯粹托管和交易性质的客户资产(账户)和客户负债。
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其资产管理运作规模的衡量指标,AUM越大,说明其在投资管理界的地位越强。AUM也是进一步衡量其投资业绩、获取收益的基础,很多资产管理公司按照AUM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
尽管由于信息披露的局限,目前较难找到系统性的可比AUM数据。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领先资产管理机构的AUM往往超过其总资产的规模,其增速也往往快于其资产增速。例如,2009年瑞银总资产为1.341万亿瑞郎,同比下降33%,而所管理的投资资产(Invested Asset)却增加3%,达到2.233万亿瑞郎。高盛2009年的总资产为8490亿美元,同比下降4%,而其AUM增加12%至8710亿美元。
AUM概念的引入及其规模大于总资产、且增速快于总资产的情况,是西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30年来,随着社会金融财富的逐渐积累、“金融脱媒”日益深化、综合经营不断发展、资本监管强化和创新能力大大增强,西方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实现了从传统“信用中介”向“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变。在此背景下,西方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单单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而是更加重视发展其财富管理能力。其管理资产的规模快速膨胀、甚至超过了资产增速,资产管理所带来的收入也已远远大于其表内资产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总资产”的概念已经不足以衡量其“主业”、窥其全貌。在这种情况下,AUM作为衡量其财富管理能力和规模的重要指标,应运而生并日趋受到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视。
国内银行AUM的应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营范围拓宽、经营理念更新和财富管理业务兴起,国内银行对AUM概念的使用也日益增多。例如,近期中国银行的2009年年报中首次提及该行管理的客户金融资产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再如,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中也披露,其个人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的财富客户数量突破50万户,金融资产超过11000亿元;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突破1.3万户,管理资产2550亿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主要银行均已在内部引入了AUM的概念。
国内银行的AUM一般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其统计口径主要包括个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主要包括基金、国债、保险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此外,不少国内银行还将客户的负债(贷款)也纳入AUM统计口径。但各家银行AUM的统计口径并不相同,比如是否包括客户的三方存管保证金、股票账户和个人房贷等,对于房贷的具体折算比例也存在差异,这就影响了AUM的可比性。
国内商业银行AUM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虽然都应用了AUM的概念,但其实质内涵却有所差异。同时,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差异
虽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AUM概念都是在财富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二者却存在以下差异。
应用目的不同。西方金融机构应用AUM主要是为了衡量自身投资管理规模和能力。国内银行则是为了衡量客户价值(包括潜在价值)、细分客户层次和便于开展营销。
包涵内容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仅指客户的资产,而且特指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客户资产。而国内银行AUM包涵的内容则宽泛的多,既包括客户的资产,又包括客户的部分负债;既有银行目前正在管理的客户资产,也包括目前没有纳入银行投资咨询范围、但将来可能转化为银行所管理范围的资产。
应用范围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的应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公司和机构等各类客户,一般包括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和。国内商业银行的AUM目前仅用于个人客户方面,而且大都没有对银行和旗下各子公司的AUM作总体统计。
总之,从概念上看,可以把西方金融机构所采用的AUM看作“狭义”AUM,把国内商业银行所采用的AUM定义为“广义”AUM。
国内银行AUM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与长期以来仅重视存款、资产的情况相比,国内银行引入AUM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缺乏对金融集团范围和机构客户AUM的统计,难以全面衡量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个人和公司机构等客户AUM的总和,也是整个集团各业务条线AUM的总和。与西方金融机构相比,国内银行在目前的AUM统计中,仅仅是考虑了个人客户,尚缺少对机构客户和整个金融集团AUM的考量,不利于全面衡量本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也不利于全面统计客户金融资产的价值。
未对各类客户资产做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容易导致重规模、轻收益的倾向。国内银行目前的AUM统计口径相当宽泛,而且未根据各项客户资产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分层。例如,在分析和考核上,没有区分理财类资产(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资产)、存款类资产(客户储蓄和三方存管保证金等)、纯交易类资产以及客户负债(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片面追求规模(销售业绩),而不关注自身财富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客户收益)的倾向。
缺乏对AUM变动的全面分析,不利于准确判断机构的财富管理能力。AUM的增长是衡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AUM增长越多,说明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越强。但是AUM的变化存在诸多因素,包括资产市值的变化、客户投入资金的增长和汇率变化等。仅看AUM的增长数据,而未深入分析其变化原因,会对金融机构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评价产生偏差。在诸多因素中,尤为重要的是客户净增加资金(NNA,net new asset),所谓净增加资金(NNA),是指新客户和老客户新投入的资金减去老客户撤出和赎回资金的净值。NNA的计算采用直接法,即以客户交易时投入或者撤出的资金来衡量。NNA不包括客户资产的利息和股息,也不含市场和货币波动、管理费、交易佣金和贷款利息以及由于机构兼并活动产生的客户资金变动。它最直接反映了客户投资意愿和银行财富管理能力。而国内银行大都未对AUM增量进行具体分析,这不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衡量财富管理能力。
完善AUM应用的意义和建议
进一步厘清AUM概念、完善AUM应用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界定广义AUM,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衡量客户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完善对客户的细分,为精准营销和分类营销提供决策依据,使客户的潜在价值变为实际价值,从客户资产转变为管理资产。第二,全面运用广义AUM ,有利于摆脱过度追求存款规模或者资产规模的“速度情节”和“规模冲动”,推动中资银行财富管理特色的强化,实现从“信用中介”到“财富管理服务综合提供者”的转变。第三,明确、统一应用狭义AUM,有利于准确衡量整个集团财富管理的规模和能力。第四,引入“客户财富收益率”、“客户净增资金”等概念,有利于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推动中资银行经营从销售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所谓广义AUM,包括所有反映客户价值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与中资银行目前采用的AUM定义和统计口径相同)。所谓狭义AUM,仅指中资银行直接管理的客户资产。建议中资银行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以完善对客户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标。
统一构建用于衡量公司机构客户和金融集团的AUM。目前中资银行普遍缺少对公司机构客户和整个集团AUM的统计,建议一是参考个金业务AUM的设计,将目前公司业务的所有产品和业务归总分类,按照存款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企业理财和外汇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和客户负债(贷款)等分成五大类,明确客户价值和客户利润贡献来源,形成针对公司机构客户的广义AUM。二是明确公司机构客户狭义AUM的定义和统计口径,以衡量银行为公司机构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能力。三是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银行和各子公司的广义、狭义AUM进行统一界定和应用,以全面衡量整个集团、所有客户的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
关键词:证券概念;扩大;金融监管;意义
随着金融经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原有的中国《证券法》在适用范围上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金融发展需求,它应该对美国和日本国家的的立法经验进行适当的借鉴,在原有的股票和债券为原型的基础上,将“投资合同”引入进来,并将其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这样才能有效的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
一、证券概念的扩大是否一定要对金融实行统一监管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在金融危机结束后采取了从分业监管模式到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综合经营的需求,那么,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时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得到完善。但是,笔者对此持有存有疑虑,首先,从对法律进行移植和对制度借鉴的监督来考虑,仅仅将国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体全盘接受,而不考虑中国的实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个金融体系包含着非常繁杂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层级的结构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项“统一”的理念简单的经过号召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宏观的解决的,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会这样来看待问题,主要是因为在1999年我国在《证券法》的设立时,选择了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如今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经营业务和工作内容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该如何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难题。与此同时,金融业还面临着非正规的金融冲击,很多各部门是否该进行融入,是否该进行分工合作,这无论是从对金融产品的挂历还是对管理行为的定性上都是一个极大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投资合同”
现代证券法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逐渐转变为规范秩序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保护双向并重的格局。而这种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对整个证券法在本质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相关人员对与这个投资合同的具体该你那进行了深入巅峰分析,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指导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个实际的实践中引发出来,美国在路法的过程中对投资合同的概念进行延伸,在证券的范围中引入了投资合同,并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整个交易和发行的流程进行监管,这样做的说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因为他们发现在证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漏洞,这样中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恶劣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我签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他们将金钱投资与证券发行人所生成的事业时,仅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对投资实业的整体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实质性地了解,对于整个运行的流程无法有效控制。再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对此进行合适和公平的监督,那么正度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此,想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就有效的将此类的投资合同纳入了整个证券范围之内,无论是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为实物,还是票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会被纳入其中,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的等级,进行信息纰漏等,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事业进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监督,进而在投资时可以更好地创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投资者的权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现实情况需求在规划的思路上也达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例外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为已经具有良好的投资识别能力,可以对投资事业进行良好的控制,则可以排除对这个投资者的保护的必要。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和成新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进行的有效监控称谓的必要的给监管环节和重要的关键点。而这种理论比较适合在机构投资中和小范围的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应用,派出了证券法使用保护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证券概念的扩大和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该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对相关的标准化资产和事业进行投资,那么投资人在这个依靠他人管理并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交易的客体有足够的掌握,为了帮助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力的第三方,通过将交易课题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内,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也成为了饿哦过目前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规制的新思路。这种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对于我国的各种交易所所交易的对象进行定性和使用规则方面被进行有效的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变得越来越活泼,很多地区已经有很多对产权进行交易和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这种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断地相互竞争,这就hi严重印象金融风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已经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对相关的金融交易进行合理的规定,这样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派出权益证券化发型和交易的个性化,但是从整个决定的效果和本身来看,这样的巨额不能够彻底的将交易错设立的可能性进行有效的彻底排除。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产生的共鸣。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各种交易对象的特征来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这些特征符合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划,而非简单的禁止。这样就有必要将整个证券概念进行扩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份额的发行量已经交易的环节进行有根据的审批、等级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扩大证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并且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经营面临的资金问题,就会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定程度的开发企业资金借贷渠道,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这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这就引起了部分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赞同,但是最终的问题关键决定权还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当前的经济背景环境来看,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过这种开放的方式确实会存在这一定程度的风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融资的合法性,这就会导致一些金融风险在高频率的发生,产生很多对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构成在公开发行之前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严格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实现概念扩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将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等级和纰漏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正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提高其执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中努力事项的主要目标之一,场外市场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以非典型的证券交易为辅,在一定策划那个度上进行展开。我国也会通过逐步开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能够保证将风险注意同时保证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经济功能。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使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使资金能够在流动的过程中更为顺利。那么与此同时变引发了一些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为,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将现行的《证券法》进行有效的升级,使其成为一种对金融交易和对投资者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有关经济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在综合性的立场撒很难过,将各种体制改革进行目标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实现和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的困难,因此需要逐步推进。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对固有的法律缺乏灵活性或者盲目性的应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理论与时间进行良好的结合,引入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从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对金融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在概念上的扩大是符合现在的经济规律,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的,它的理论扩展和具体在实际中的应用对于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在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相关的人员要学会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
[2]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
[3]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04).
[4]杨亭.试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24).
[5]姚海放.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J].政治与法律,2012,08:22-29.
上海自贸区概念股是第一主战场。上海本地贸易、物流、金融、地产、航运等行业龙头辈出,两桥一嘴再现昔日辉煌。本周市场以上海物贸、东方创业为龙头的贸易概念股、以华贸物流、锦江投资为龙头的智慧物流概念股,以陆家嘴、浦东金桥为龙头的园区开发概念股,以上港集团为龙头的港口概念股成为上海自贸区概念股的“七大天王”,持续飙升连续5涨停,荣登周涨幅榜。笔者上期看好的上海自贸区概念股大多成为龙头品种,相信激进型投资者如第一时间介入应该取得不错的收益,笔者建议投资者中线继续看好上海自贸区概念股的前提下,回避下周二附近的短线震荡调险,空仓者可在震荡急跌中逢低吸纳,中线持有上海自贸区概念股,迎接下一波主升行情。
天津自贸区概念股成为自贸区概念股第二战场的急先锋,以天津海运、天津港、津劝业为龙头的的天津自贸区概念股接力上海自贸区概念股成为踏空资金的主选,周四更是出现13只天津概念股涨停热潮,整体板块启动迹象十分明显。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上海自贸区概念股的炒作模式进行操作,大龙头上海物贸七月初启动,正式成立上海自贸区在八月下旬进入加速拉升周期,故笔者认为天津自贸区概念股目前也应处于启动初期,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
展望后市,第一主战场上海自贸区概念股王者外高桥相信会有N个涨停。第二战场在天津自贸区概念股的带领下,深圳前海、广州南沙、重庆等新的生力军或将爆发。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易;会计准则
一、其他综合收益体现的会计观念
综合收益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含义为: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与业主以外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交易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它包括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拓展了收益的内涵,它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而不仅仅是净利润。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负债观”,是损益满计观的体现,是对收入费用观的否定。它将除了与股东所进行的权益性质的交易之外的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均纳入到收益范畴里面。它不仅包括已实现收益,还包括未实现收益;既包括有现金流的净利润,也包括无现金流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潜在收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例解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型,现示例如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意味着企业资产的增长,但是由于其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因此将其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还应当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处置时,未实现收益得以实现,因而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化为净利润,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形
成的利得和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一体化原则,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即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单位也要按照持股比例同步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似,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得以转化为投资收益,应当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当房地产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存货”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积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四)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出售了其中的较大部分,表明它违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那么,剩余部分也不能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就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的并非都是其他综合收益,有一部分由权益易产生,不能反映真正意义上的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属于收益的范畴。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在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时,进一步划分为“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我国会计准则也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两类在利润表中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该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将来处置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转回投资收益的,那么投资方因此而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也不可转回投资收益。
(二)以后会计期间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项目包括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等。
四、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建议
(一)尽快树立综合收益观念。不可否认,其他综合收益的信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利润指标,但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单独披露时间相对较短,还没被我国财务报表使用者普遍接受。大多数企业尚未将其他综合收益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投资者仍以净利润为主要决策依据,很少采用其他综合收益相关信息。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综合收益理念,以进一步发挥其在考核与评价中的作用,使全面收益观尽快地被企业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所接受。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重分类为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例如,现行准则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列为可重分类进入当期损益,为企业提供了虚增利润的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将该项全部列入可重分类进损益改为部分进入当期损益。例如,建议将该项目再细分为两类: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不能重分类至损益项目,而以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价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以重分类进当期损益。
(三)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会计科目。我国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在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财务决策。但是由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比较宽泛,除明确为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外,不容易把握,因此建议企业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以便把其他综合收益与权益易形成的资本公积隔离开来,避免继续出现两者之间的混淆,从而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财富;资本化;民间融资;实体经济
一、民间货币财富的讨论范畴
本文讨论的民间货币财富范畴主要指广大老百姓剔除日常生活必需品所需货币之外的其他类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短期债券和股票投资、其他高流动性债权和股权等。为论述方便和容易理解,本文民间货币财富与资金、资本等概念,在一些地方可通用或相互替代。运用中应以合规化的思维、方式、手段,在疏通其传导、引导其投资、防范其风险过程中,促进和加快民间货币财富早日走上规范化轨道,以充分挖掘和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功能与作用。
(一)关于“资金”。资金的概念比较宽泛,包括钱财或实物,比如会计上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它也是理论上和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术语,比如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存货资金,以及启动资金、投资资金、实收资金等不同用途和不同含义。为简单起见,本文使用货币资金口径较多。
(二)关于“资本”。资本的概念相对资金概念更专业、更狭窄,主要指用于投资增值的各类资金,不同场合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等多种表达方式。本文主要讨论货币形态的资本即货币资本,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并对未来收益有一定的预期和要求,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收益高、风险大等特征。从金融实务看,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中《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内资,指一个国家内部或地区内部的非国有资本和非外商资本的总和。
(三)关于“金融”。《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将金融描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某种意义它涵盖资金和资本范畴,其概念更专业、含义更深刻、内涵更丰富。对货币资金的筹集、配置、投资,甚至管理和分配等活动,都可纳入金融范畴。金融既是专业名词和技术术语,也是资金的一种运动形态,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资本化。就民间金融而言,国外多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是相对而言的,后者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督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
本文对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描述:民间货币财富的急剧增加和膨胀,从积极角度看,它是经济增长、人民富裕的象征,也就是广大老百姓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获得的新价值。如果把它储存起来,可用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或者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剩余资金支持;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部分货币财富就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流动资金、投资资本等,某种程度也是货币财富更高级形态,即资本化的过程。
进一步分析,如果民间大量的货币财富处于无序状态,从风险角度讲是不好防控的,在效益上也是比较低的。假如这些货币资金膨胀到一定程度,再受到不当利益的诱惑或驱动而成为游资,其对生产生活和正常金融秩序都是不利的,甚至形成巨大“冲击”。但如果将其资本化,通过一定平台和手段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用,不仅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而且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其中蕴藏的风险,是一件互利共赢的好事。
二、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和必要条件
(一)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需要。风险管理贯穿于金融活动全过程,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过程也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只要有资金活动,就会有收益或损失,而风险就存在于其中。在当前体制下,对民间货币财富的风险管理还不明确,但事实风险最终还得由资金拥有者、运营者、投资者和政府中的一方或多方来承担、处置。因此,从大金融和社会和谐角度看,加强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管理都是题中之义。
二是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金融调控作为我国宏图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取决于金融主体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约束状况,还与当地金融市场效率,以及民间金融活动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等有关系。如果民间货币财富进行适当的资本化,它必然会适应国家货币政策调整变化,进而按照市场化方式履行投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整体效果,减少调控挤出效应,都是有意义的。例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货币政策趋紧,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向民间寻求融资,但现实表明,这一状况一般都会提出超额回报方面的要求,也就会无形扩大资金使用者实际承担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差距,从而对金融宏观调控产生挤出效应。
三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如果能够将区域民间货币财富进行资本化改造,将其纳入整体金融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必然对疏通国家货币政策在区域层面进行良好传导产生积极影响。至此,民间货币资金就会与国家产业、财政和金融、信贷等政策形成更均衡更有效的对接与匹配,从而既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还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金融投资;证券市场;效用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以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其中以央行为领导核心的金融市场和以证券行业协会为领导核心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不仅得益于以商品市场为代表的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得益于金融投资中数量和结构两方面的不断优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与证券市场效用相关的现代金融理论并对金融投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
二、现代金融理论与金融投资的界定
(一)现代金融理论
伴随第三次产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货币市场理论和证券市场理论为主的现代金融理论同样日益丰富。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至少涉及以下现代金融理论:第一,金融投资理论。金融投资归根到底是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过程,因此经济个体(包括自然人)在金融投资时首先要考虑不同证券资产的组合收益以及不同投资期限的收益率,代表性的理论包括动量交易理论等。第二,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存在效用的前提为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是相互关联的,即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的概念,代表性的理论包括机会成本理论等。第三,金融工具创新。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数学在现代金融学中的不断应用,金融投资的形式——金融工具得到了绝无仅有的创新。然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投资的界定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本文将金融投资界定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微观行为,理性经济人购买、流通与销售证券市场中股票、期货、债券等无形资产的个体行为。股票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上交所和深交所,期货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各行业(农业、科技产业等)、各地区且不同形式的期货市场,而债券投资品种包括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等。也就是说,金融投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即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分析
(一)提高证券市场深度
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涉及金融投资理论、金融市场理论以及金融工具创新等理论,因此本文在合理界定金融投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首先,金融投资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深度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由于大量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不断进入证券市场,在理性预期的框架下理性经济人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会涌入证券市场中去,从而增加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提高了证券市场深度。此外,由于我国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效率得到了质的提高,为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提供了必要基础。加之日益完善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金融投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能够规避风险,最大程度的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拓展证券市场广度
金融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根据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还包括拓展证券市场广度。证券市场广度是与证券市场深度相对应的概念,证券市场深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即总量意义,而证券市场广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类型的多样,是反映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指标。如果证券市场中交易主体类型较少或者实际参与交易的主体较为单一,那么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暗箱操作”或者“操纵市场”的概率就会提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反,金融投资的增加不仅能够从总量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从结构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初期,证券市场的资金总量与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在金融投资增加的中期,其结构逐渐体现,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伴随市场竞争程度与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深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前期效用,拓展证券市场广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期效用,而后期效用则为提升证券市场效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市场的深度、广度与效率并非孤立存在的,在分析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否则会出现金融投资偏误的问题。同时,传统意义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的关系,而证券市场效率是指证券部门对于金融发展或者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是判断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具体评价方法包括DEA法等等。上文已经分析了金融投资增加初期和中期的效用,而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后期,随着金融投资总量的增加以及结构性的改善,证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贡献将会大大增加。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结构性的改善对于其效率提升的作用更为重要,能够缩小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隔阂,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规避风险提供良好的市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金融理论关于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进行了很好的归纳。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已有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界定金融投资的概念,并分析金融投资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同时,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广度以及证券市场效率三个方面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从而真正发挥金融投资应有的作用。最为根本的是,金融投资的主要效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避免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为促进实体经济或商品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马杰傲 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军,林钟高,彭琳.产权性质、治理环境与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02)
[2]孙一玮.浅议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J].科学中国人,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