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6:07: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一、中国企业税收现状
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进而规划个人所得税也逐渐被有长远目光的企业所重视,这套先进方法,是由国外传入,中国对此研究比较晚,目前,仍然有许多中国企业忽视企业税收战略的制定,从而使企业负担过多的税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约有79%的企业缺乏有效的企业税收战略,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善于经营的企业往往筹划好一套税收战略,让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得到更大的利益。
在与发达国家企业竞争的三十年里,中国企业渐渐开始重视企业税收的筹划,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企业追求长期利益,一个税收筹划较好的企业,会相对增加更多的收入,比其他企业更有竞争力。
二、合理筹划企业税收对企业的影响
不少企业没有合理制定税收战略,甚至没有制定该战略,导致该企业支出过大,在多方面的竞争中缺乏足够资金而处于劣势。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是因为企业没有意识到筹划税收战略会对企业造成如何的影响,二是缺乏有效的筹划税收方法,三是部分企业不愿意去筹划企业税收。
而部分拥有合理的税收战略的企业,收入相对更多,企业盈利会更好,因此,让更多的企业懂得制定合理的税收战略,减少涉税情况,是提高国内企业盈利的好方法,在目前激烈的商场竞争中,合理规划所得税方案,有助于企业胜出。
同时我们还发现,也有部分企业税收方案不合理,在制定过程中触动法律,或者没有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反而让企业蒙受了更多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税收战略。
三、筹划企业税收注意事项
(一)企业税收制定要在企业营销战略的基础上
企业营销战略是企业盈利的战略,如果不能基于此战略,盲目地制定税收战略,就会徒劳无功。也就是说,筹划战略要求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即使是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一样,那么战略筹划也会有所不同。企业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经营方案内形成,不能独立于企业经营方案,一旦脱离了企业经营方案制定,便有可能影响企业的销售、投资等活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税收制定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企业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支出的方案。如果没有保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划税收战略,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筹划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策。
(三)税收战略要不断反省
有的企业制定好税收方案后,就不再考虑它的效果,部分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际上不一定可行,这便要求企业要关注该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要及时关注方案的进展情况。
(四)企业收入才是重点
有的企业非常注重税收战略的制定,却忘记了企业收入才是重点,税收方案只是在同一收入情况下相当减少企业支出,如果收入不高,即使有很好的税收战略,也无济于事。
(五)企业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经营战略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减少企业支出的方案,不能干扰到企业经营方案,必须服从企业经营方案。许多企业把税收方案独立于经营方案之外,容易让两者产生冲突,甚至税收战略会左右到经营战略,对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信息收集
企业在制定税收战略之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包括企业产品、国家在相关产品方面的政策、同类企业所制定的税收战略等。在收集信息时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去收集,排除无关信息,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同时要保证信息来源可靠。
(二)精心挑选企业筹划人员
筹划人员的才识、素质等决定筹划方案的实用性,同时企业有必要要求筹划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由于不同人所学的知识和经历不同,不同人的优点具有互补的特点,互补不足,有助于全面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三)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制定
在进行筹划前,应当制定目标,需要知道,企业真正想要的是什么,才能在制定时明确该怎么做。如果没有目标,盲目进行筹划,可能会搞错了方向。税收链需要多次重视。税收筹划要求从税收链上寻找最容易筹划出企业利润的地方,从而制定战略,然而,由于政策的变动,人为的忽视,我们需要多次重复观察税收链。
(四)备选战略
在制定完一个战略之后,我们要考虑到市场的变动、政策的改变和多种方面,特别是不确定因素过多,加上会有人为误判。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备选方案,做到不管什么情况都能用一个完美的筹划方案。
(五)及时反省
在制定完成初期、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反省,及时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许多完美的税收战略,都是在一次次反省中修改而成的,很少有一次性便能制定完美的方案。
结束语
在上述的探讨中,相信大家认识到了企业税收战略的重要性以及制定的方法。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通过纸面上理论分析。同时企业也很容易忽视上述所说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这一点。而上面谈到的税收筹划方法,只是比较简单地探讨,在实际运用中,还需企业从多方面地去了解,多方面去扩张和学习更多的方法,而不仅局限于旧方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外施工;经营;税收筹划
一、加强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认识
我国海外施工起步晚,经验相比西方国家还比较弱,在海外施工时有很多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认识还不足。随着税收在企业收益中的占比的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利益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需要全公司各个层级、各个部门配合和支持才能把税收筹划执行好。企业应积极进行内部宣传教育,使得全体员工从上到下都对税收筹划有所了解有所认识。财务部门在海外施工时应清楚的认识到施工国家的税种设置及征收方式。由于各个国家对企业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税法规定,只有针对性的加强认识才能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
二、充分理解征税政策
我国与世界大部分合作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减少了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重复征收,降低了企业赋税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订是国家实力的象征也为国内企业营造了更多国际竞争优势,使得更多的企业变得有机会走出去。[1]企业应充分理解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条款做好税收筹划。很多海外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属于援外项目可以享受施工国家的免税待遇。在工程开始前应该密切关注施工国家的政策,及时向施工国家的财政部、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免税额度。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由于各国的税收标准不同,企业在注册时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税收标准比较低的国家进行注册。很多国家都有招商引资的需求可以选择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的地区进行注册。根据投资的预期收益进行机构的选择。当预期有收益时设立子公司比设置分公司要多,应选择设置子公司。[2]当下属公司预计亏损的情况下企业设置子公司时缴纳的所得税要高于设置分公司时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二)海外施工过程中牵扯到一些物资问题,施工物资有些需要从国内出口到施工国家,对于施工国家来说属于设备进口,有些材料可以留在施工国家,有些需要运回国内,这使得设备进口可以分为永久进口和临时进口。如果没有必要将国内设备运回则需要税收筹划,可以考虑采用价格转移的方式进行报关,特别是低费率的材料和设备,以便相关的材料和设备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计入当地账户。需要运回国内的设备可以用于将相关费用租给当地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三)税收筹划应避免不规范的发票流入,很多海外施工国家税制不很健全导致不规范发票很多。海外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收取发票后要及时核对发票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是否相符,是否含税,是否可以抵扣,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提防可疑发票。(四)海外施工项目有时会有庞大的项目,许多公司将使用分包建设。分包时,应签订正规分包合同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关税的免税额度、对分包商的合理约束及费用的分摊,防止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关税退税额度的浪费。(五)通过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可以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上一年度的亏损,减少应付所得税。通过延迟盈利年度,也可以减少可利用与分配的利润或延迟利润分配。或通过其他投资或租借等合理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或延迟。利用把剩余利润挂账1年,从第二年进行延期分配的方式,增加本期资金周转和流动资金都是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方法的选择,海外施工国家中有的国家对折旧有税法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如果有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降低利润减少赋税,当一项固定资产选择折旧的年数长的时候,每年平均的折旧金额下降,相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3]当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短的时候,每年平均的折旧金额增加,相对提高了企业的成本,不同的折旧时间呈现在利润表中,影响企业的赋税。根据施工国家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规定选择不同的折旧法,折旧方法无外乎直线法和加速折旧。当企业利润高的时候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成本降低利润以达到减少赋税的目的。(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国的税法规定,中国居民的收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收入都应根据中国税法进行计算。对于已经在国外进行过应税的,您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如果在外国支付的所得税金额高于根据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可以在国内进行申报无需纳税,海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建筑国家的最低税率来制定设计工资单,并在当地为员工申报纳税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在国内减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每个海外施工项目的施工国家都有自己的税收体系,如果不了解施工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当地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和分析,就很可能会违反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影响企业经营。税收筹划在施工前就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当地法律法规,只有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才能有效的降低涉税风险和税负。[4]其次,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还在于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政策,由于现阶段各个国家对税收都比较重视,各国的税法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会作出调整。税收筹划应注意施工国家的税法变更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方向,把握时机规避风险。第三,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审计工作,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要降低企业税负,还要经得起税务审计,只有审计报告合格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格的,只有不断改进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降低风险为企业带来更大利润。第四,为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投标、签约时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并到法院备案以降低由于施工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的税收筹划风险。
关键词:境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价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报告完成,整个税收风险管理才完成第一步,如果要实现税收筹划的落地,在整个项目执行中指导项目的财务税务工作,主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业务人员的全程参与和充分理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中要有意识的引导业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过程。在税收筹划前期,向业务人员充分了解业务的流程,在税收筹划过程,要和业务人员一起探讨项目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税务问题,向中介进行咨询。在税收报告完成后,要组织业务相关人员学习,确保业务人员了解税务筹划的思路。只要业务人员也理解和执行了税务筹划的思路,才能保证筹划的真正落地。第二是财务人员对关键节点的把控,业务人员的充分参与不能取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主导和控制功能,财务人员需要在控制业务的执行按照税务筹划的思路执行。具体来说,合同签订的审批节点、业务付款的审核节点、发票的取得节点等等都是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审核的节点,需要在执行中重要关注税务风险,是否符合既定的税收筹划的思路,对于那些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也不好把握的重点税务风险问题,还需要再次就这些专项问题专门咨询中介,实时对税务风险进行把控。
参考文献:
[1]黄建洲.201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6).
[2]李侠.2011会计评估与税务策划在境外EPC项目中的应用[J].国际石油经济,2011(5).
[3]杨浩.2015境外EPC工程项目财务筹划实践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3).
[关键词] 外商投资决策 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之时,投资方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虽然两税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其在股东(或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时所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国企业投资者要征10%所得税,香港企业投资所得税征收税率为5%,外国个人税率则是0%。同时,针对投资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投资主体的税率差异也很大,一般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企业为5%,外国个人则是20%(但大多数双边协定按10%),同时不少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德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税收在国外的抵免规定,很多国家在中国交10%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抵免15%。由此可见,国家对不同投资方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过在国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企业来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利用国家对投资方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省投资人税负,进而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
二、被投资客体的选择
1、并购或投资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预测盈利的外商投资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外商可以通过收购相同或类似行业亏损外商公司的股权,注入盈利项目,充分享受未弥补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减,并且不受并购的复杂审批及操作手续的限制。
2、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
我国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多减免税条款,主要以减免税,如制造型企业“两免三减半”及低税率为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同时原先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可以优先考虑收购上述享有优惠措施的企业的股权,以最大限度节省整体税负。
3、通过对投资地区、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淡化了区域性税率优惠,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规定,地区性税率优惠几乎不复存在,这对外商投资地区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显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从事相应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来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4、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销售额计算的,而贸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进项采购额计算的。这样,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考虑设立制造公司及相应贸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润大头留在贸易公司。在现今大多数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利润产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卖给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出口,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同时由于制造业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少,大多数税率与贸易公司一致,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真正的经济价值。
三、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
1、外国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企业组建时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现阶段新税法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取消,新设外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税税收不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外国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外商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而言,不适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其实际上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外商个人投资的企业可以省掉在中国的红利税,同时许多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德国规定了即使中国红利免税,仍能在德国视同抵免税收为红利所得的10%。
3、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设立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外方投资方将直接以非居民企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省了红利税。
4、外商代表处
近年来,中国履行其国际税收承诺,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按收入征税的外商办事处的设立,仅就该外商代表处的收入按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不征税。而不像过去大多数外商代表处按费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这样,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联络生意,安排让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而该代表处不在中国承担任何税负。同时这些代表处由于不构成法人,其发生的费用如主要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交易服务,按照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以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税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这样的外商办事处在2008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有潜在
需求的外商应该考虑尽快设立该种零税负代表处,国家可能出台限制该形式认定的外商代表处的有关税法规定。
5、外商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应密切关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应有所为。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1、无形资产投资
现阶段新所得税法可以考虑无形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尤其企业本身就可能要购买的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本国的税法中,如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无形资产或不同类型的销售、技术、资源支持。税法会视同收入在境外交税,同时中国境内一般也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而用无形资产投资,即使溢价投出,在投出时一般在国外不征所得税,且属出口而无流转税,而国内又可以随着摊销列支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再投资退税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红再投资基本没有税收优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值得关注,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补充对西部地区的特殊行业进行再投资退税,具体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放弃债权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营运资金不够,长年亏欠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款项,而境外公司的这些债权在本国会视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税,所以有时候情愿放弃大量债权。这时候,应首先考虑,用债转增资本,这样在中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均没有所得税税负,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较大税收负担。而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债权转增资本,由于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贸易项下的债权转增资本实践中不易操作,很多企业执行旧会计准则把母公司放弃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交税。按新的公司法,该种资本公积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时作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税。而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有这种大量债务获得债权人豁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入企业未分配利润,虽然同样为应纳税所得,但可以进行分配,最多仅交纳10%红利税。
4、变债权投资为优先股
由于外汇管制,外债受限,且外债利息的列支不能超过一般商业银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红,这样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外方提前收回利润,或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来达到实际上是债务融资,但变成分红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税一般同分红均为10%,且有营业税,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税。而分红,在大多数发达欧洲国家,对于满足条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税的,如德国,瑞士等。实践中,中外合资企业这种形式较难批准,而不少中外合作企业,如不牵涉国有资本,就较容易实现这种变相的债务融资。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筹划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且会计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会计核算征管,便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给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O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①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购进额×增值税税率②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设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即抵扣率为X,那么②式变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③
从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率和增值税税率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是高是低主要取决于抵扣率X。
我们求出使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④
得出当X=1-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两者税负相等,此值即为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当企业实际抵扣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抵扣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这种筹划方法叫做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税率 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增值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值即增值率为Y,其中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
Y=(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X
根据这一结果,④式可转变为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Y×增值税税率⑤
得出当Y=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此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我们把这种筹划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注意事项
以上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仅仅是从增值税税负轻重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考虑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种筹划方案下得出的结论便不再适用。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要进行测算,与改变纳税人身份给企业带来的税负的减轻程度进行比较。
3.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还应考虑客户类型。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那么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参考文献:
[1] 梁俊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
摘 要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逐渐加重。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切实增加个人收入,成了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选择性、收益性,纳税筹划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逐步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将越来越重。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从个税角度解释,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项征收,每一项的起征点,税率甚至优惠措施都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如果你有很多种收入,每一项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税标准,就无需缴税。这个规律就是,你的收入构成越是多元化,所缴纳的税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此时个税都由单位代缴,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反,收入来源越多样的人,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适用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这样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和捐赠的税收优惠等。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纳税筹划应该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二)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
(三)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等到所有结果都出来了,再去想办法减少个税就比较困难。
参考文献:
[1]童伟.利用税收优惠筹划个人所得税.环球工商.2007(3).
[2]财务与会计.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8(1)-(1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年终加薪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员工的工资薪金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资薪金缴纳的个税仍然占我国个税总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正确地开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激励员工
对于工资薪金,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也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不断挖掘员工工作潜力,间接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保持企业团队的相对稳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二)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少缴或缓缴税款,通过各类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个税纳税筹划是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也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员工来说,因涉及个人利益,员工也会主动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员工自觉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纳税意识。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员工隔个人收入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计,通过调整收入的支付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的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费用。
三、几种常见情况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一)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想降低个税的税负,就必须提高企业员工福利水平,降低个人名义收入额,间接增加员工收入。
1、为员工提供住房
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而不是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给员工个人,那么住房补贴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员工薪金。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可享受法定带薪休假。如果企业为员工报销休假旅游的费用,员工放弃取得这部分工资的权利,那么员工个税负担将下降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一举两得。
3、提供员工福利
(1)开办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补贴的办法。既减少了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减轻了员工的个税支出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2)为员工提供车辆、手机等部分设施。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减少支付交通补贴;有条件的为员工购置手机,减少支付通信补贴。对员工来讲,个人名义收入减少,间接收入增加,减少了个税税负;对企业而言,替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既减轻了所得税税负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
(3)转售股票认购。企业将所持有的股票以较低价格转售给员工,员工在二级市场出售获取收益属资本利得,按现行税法规定无须纳税。
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员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员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来考虑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摊工资发放
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除年终奖外,企业应尽量将工资薪金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实现纳税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资收入3000元,每季度奖金收入6000元。
纳税筹划前:
未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8个月+1025×4个月=600+4100=4700元
将每季度发放的奖金6000元平均调整至每月发放2000元,则纳税筹划后:
每月应纳税额=(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3900元
综合以上案例,均衡发放各月工资奖金收入后可以节约税款4700-3900=800元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2、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目前企业员工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项:工资、补贴与奖金。工资和补贴每月发放,各月差别不大,集中发放的主要是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 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 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人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税纳所得额某档的最上限数据时,和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相邻上一档的最下限数据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相差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少相差0.12元时,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即可能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多0.12元的雇员实际得到的奖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奖金少0.12元的雇员得到的奖金还要少的现象。
例如:①张先生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2)元,按照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得到6000元年终奖后应缴税300(6000×5%-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终奖为6000.12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税率,超过500元对应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得到6000.12元奖金后应缴税575.01(6000.12×10%-25)元,税后收入为5425.11元。
上例税前奖金增加0.12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305.56元时,才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的税后所得一样为5700元。
按照工资薪金个税5%-45%的累进九档税率,从上例可以推断出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均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所得额总有一个区间的税后所得,比其税率低一档的最高税后所得要少,且奖金越多,税率越高,出现的最大差额值就越大。依此类推,纳税所得额在下列区间,雇员实际所得与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并不全部呈正比关系,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区间两端税后所得一样,其余区间的奖金和税后所得虽成正比关系,但都低于区间两端数据。特别是对于区间前端最少额奖金的税后所得,区间其他奖金都会出现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现象。奖金或奖金余额税后所得异常区间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区间数据,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与税后所得还是成正比关系,即奖金越多,其税后所得越多。为此企业在确定员工年终奖金标准时,应合理筹划,避开上述奖金所得名多实少的区间,以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不减少。
3、增加扣除费用
目前,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除2000元扣除限额外,员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也可扣除,即还可以再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计提比例内,尽量增大员工扣缴比例,增加扣除费用,也能起到减轻个税税负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无论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员工福利;又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所以,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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