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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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区别
最近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听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结算说成工程竣工决算,才知道还有很多人弄不清两者的区别,还以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两者在概念时间上的区别
1.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也叫工程价款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决算又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
2 两者的内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费进行结算,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合同规定应给施工单位的其他费用,可以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2.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用及预备费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 两者编审主体不同
3.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范畴,是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行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实。合同中对核实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2 工程竣工决算侧重于财务决算,主要由具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4 两者编制依据不同
4.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住建部联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
4.2 竣工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
5 两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第一,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第二,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第三,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的作用。第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而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关键词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0-0110-01
《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对建设单位不办理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执行,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改革及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初期宣传不够,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较少。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各部门未能充分领会其重要性,缺乏积极的配合,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认为其操作难度较大,手续复杂,门槛较多,导致备案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2)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人员理解出现偏差。备案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站代以实施的,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几乎和监督工程的实体完全分开,既不参加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也不审查技术资料,仅凭依据程序将相关责任单位资料、文件收集齐全与否来决定工程是否备案,办理人员会人为的将工程备案和监督实体割裂开来。
3)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难度大。照规定,备案的资料由参与建设的各责任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建设单位15日内不来办理备案或过了很长时间才来的情况,或者建设单位在工程备案后,没有及时将资料整理存入城建档案室归档,造成资料丢失、破损。再要补齐,难度非常大。
针对上述问题,我站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摸索,结合我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巴里坤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备案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加强合作协调,理顺工作关系
备案初期,关系的难度和阻力特别大,工程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非常低,如何顺利推行备案制度,怎样理顺工作关系是我们考虑最多的问题。我们首先抓转变自身观念,同时通过建设局与相关部门协调,决定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技术标准工作,将备案的各类资料交由局档案室管理;质监站、档案室联手操作,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档案保存管理工作融为一体,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这种做法环环相扣,衔接紧密,既保证了备案工作质量,又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归档率,工作渠道畅通,效率自然有了较大的提高,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能及时备案。
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备案意识
备案工作的全套资料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单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因手续繁杂,缺一不可,而工作开展初期多数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忽视备案资料的质量,给后期的备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改变这种状况,质监站狠抓备案的宣传工作,公开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资料的详细地点,开展建设工程咨询活动,不断扩大受教面,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跟相关部门备案意识大大增强。另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还存在长期依赖政府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不仅削弱了本身内部的质量管理,而且不利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促使这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内部的质量管理,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3 加强事中管理,提高备案效率
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备案资料产生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和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站在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备案提交的详细清单准备资料,同时约定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进行反馈交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监站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做好准备,既防止了漏办,又避免了重复劳动,使备案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4 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备案资料是由多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审定的资料,具有法律依据作用,为今后的权属确定、解决纠纷提供充分的依据。鉴于这一情况,立卷归档更显重要,为此,城建档案室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及时将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提高了备案档案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备案工作的效用,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工程类别 范围 计费基础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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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工程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性和全国性高级大 设计费 8-10
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
ⅱ类工程 高级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1级工程、中 设计费 7-8
型工业建筑工程等
ⅲ类工程 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用建 设计费 6-7
筑2级、3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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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依据(86)京建规字第097号《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
2.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费用。
3.上表所列计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份数,每增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10%计算。
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京建规字1986年97号
北京市城市规化管理局:
你局(86)城规字第180号文收悉,为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提出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经研究,同意价钱局《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费用在基本建设概算中列支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二、编制竣工图取费暂行标准
ⅰ类工程: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和全性高级大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收取设计费的8-10%。
ⅱ类工程:高级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1级工程,中型工业建筑工程等由取设计费的7-8%。
ⅲ类工程: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用建筑2级、3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收到设计费的6-7%。
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收费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的份数,第增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10%收取。
三、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明确竣工图的编制事宜,及相应的经济保证措施。
四、因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不能承担编制竣工图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写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无代价地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原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竣工草图文字说明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做竣工图资格的其它单位(正式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编制竣工图。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正 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经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是否能把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都是正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对照新规定与原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条款。也就是说今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须核查也不应核查申报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这是这次规定调整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无法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也彻底解决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规定的冲突,重新让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回归到本位,规范了行政文件规定的规范性,避免了越权越位的情况发生。
新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条款。近几年以来,通过政府监管,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随着老百姓对房屋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和有关单位处置不当,导致全国各地购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并处于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分户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的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新规定关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条款的添加,是住建部进一步响应社会需求,加强政府监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认真研读以后,我认为在今后如何继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传,正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新规定。充分利用媒体和学习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强新规定的宣传,通过利用日常监督工作的便利及时向有关单位宣贯,做到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作为新规定的传播人和直接执行者,我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人员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领会,详细解读,严格执行。以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理清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应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现一部分质量监督人员认为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当作竣工验收申报的必备材料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产生。改变过去过分依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的错误做法,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越雷池半步,应该审核的资料绝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时,在原有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的核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范围。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监督的范围各地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外还有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把关,认为各专业主管部门更专业,导致部分监督机构将由他们负责监督的验收内容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分离出去,不管不问或疏于监管,在这一点上,消防工程等尤为突出。依据新规定第五条中第㈠款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所以上述内容都应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依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而不是片面的对房屋建筑专业设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这就必然要求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各专业人员也应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最终汇总到项目负责人处。最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当场签署有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清楚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注册建筑师应担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外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做法存在,导致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无所事事。依据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四、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过多地参与或干预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并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甚至本末倒置,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无形当中被当成验收的主体,并且被误认为是具有否定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和决定验收最终能否通过或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权威机构。最终导致被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当地的质量监督机构亲自验收通过的,房屋质量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向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讨要说法,政府与百姓之间如是产生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淡化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或抽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从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中真正脱离出来,让他们积极发挥在验收过程中的主动性,充分发表验收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即可。
结 语
以上这些观点是我从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结合这次学习新规定之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尤其是广大奋斗在质量监督工作一线同仁们能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产生一些共鸣,为新规定实施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
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改造项目工程表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 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 30天。
开工日期: 20__年 05 月 20 日,竣工日期: 20__ 年 06 月 20 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
③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
④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
(三) 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型号采购。
(二) 材料设备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有异议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一)由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甲方付总造价的30%给乙方;
(二)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甲方再付总造价的30%给乙方;
(三)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总价的 37 %;
(四)剩余3 %工程款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一次结清。
第七条 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负责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道路畅通;
2、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并支付乙方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精心施工、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凡施工期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① 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
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②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服从遵守施工场内各项管理规定,无条件服从场地内保安的管理,妥善处理好相邻单位的关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③ 乙方施工期间损坏原有建筑物、消防设施应负责一切后果。
2、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工作:
3、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程施工结束后,负责清理完毕场内建筑垃圾。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经双方充分协商,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2、待乙方提交设计图纸、报价或项目调整后,甲方须分别签字盖章认可;
3、增加或变更内容所需材料必须落实;
(二)乙方施工凡因乙方人员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三)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停工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停工的误工损失;
(四)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研究另立补充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裁决。
(五)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其中:甲方一 份、乙方 一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目前建筑行业市场较为混乱,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承包现象,致使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建立健全;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质量行为不规范,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低,具体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差、素质低,有些项目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偷工减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个别工程出现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质量不高: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敏感性、预见性,一味被动地进行监督,等定点到位监督,等单位组织集中巡查,不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对现场工程质量状况不清楚;二是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不求上进,平时不注重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习、不检查、发现问题不汇报;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检查深度不足,现场只是采取层面上、简单的、听汇报的检查方式,不能及时的核查出质量问题。四是监督执法不严,个别人员对查处的问题未彻底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或督办不力不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不上报、讲人情、怕得罪人,不坚持原则。
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目标:
鉴于目前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为确保所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不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的群体性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争取建筑工程竣工合格率100%,最大限度地消除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多鼓励并引导工程项目参与评奖评优,打造精品工程。
三、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员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具体工作内容为:
1、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2、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3、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4、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5、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监督处理;6、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7、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归档资料,协调办理工程竣工备案;8、受理并协调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四、实现目标需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率,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加强建筑理论知识学习,丰富现场经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岗位,作为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管理岗位,需要不断加强建筑理论知识的学习,包括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筑及结构专业相关图集以及不断加深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理解程度,不断健全自身建筑理论知识体系。同时要不断丰富自身的现场经验,这包括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经验,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及预防经验。
2、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1)科学、规范地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差别化管理模式,在项目实施监督前,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督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方式、监督频率等相关要求。
(2)及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编制并审批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交底并抄送至各方责任主体,并填写交底记录。此后严格执行方案内容,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工程质量监督资源能合理、公正、有效地得到运用。
(3)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做好工程监督抽查工作:在第一次巡查时,重点巡查工程基建程序方面的的文件,在以后每次抽查中,重点抽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同时对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以及监理资料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4)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和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细则规定,加强分户验收程序控制和监督抽查力度。重点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对弄虚做假,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5)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单位按照质量问题处理程序限期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调查处理的书面资料认真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调查报告资料审查的重点是需要参与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是否参与了调查处理?对出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查报告对质量问题所出现的部位、大小、多少是否描述清楚?产生的原因是否经过调查与分析?处理意见和签证(项目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是否明确齐全?确定的处理方案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行性怎样?是否有防范整改措施?
(6)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的质量投诉热点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在监督抽查中重点检查,避免同类问题的反复出现,逐步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进一步理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采取规范施工工艺,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现场处理等方式努力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