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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5 09: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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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
1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单位之间展开各种业务活动的基本载体。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2 合用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和监管其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都随之纳入承包合同的规范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工期、造价、效益等目标,也只是按其与施工方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的,合同的关系不但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这就使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管理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相对完整、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3 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对合同认识及重视不够
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贯彻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还不够,有些单位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对比检查和经费方面支持不够。
3.2 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严格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沟通和技术经济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合同管理存于柜中,流于形式导致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
3.3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分明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这使施工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最终将给建设单位带来重大的隐患。
4 科学的进行合同总体策划
合同总体策划确定的是工程项目的一些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其根本性、方向性,明确找出对整个工程、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必须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战略和重点,反映管理单位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利益,更要确定好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4.1 如何将项目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有多大的工程量?
4.2 采取什么样的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
4.3 采取什么样的合同种类、形式及条件?
4.4 合同中一些重要条款的确定。
4.5 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
4.6 工程项目相关各个合同在内容上、时间上、组织上、技术上的协调等。
5 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应用
5.1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5.1.1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
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管理工作专门和专业化,在建设工程项目组织中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5.1.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合同管理理念。
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严格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管理使用好履约保证金,主动控制,增加施工企业的守法意识、违约责任和经济成本,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
5.1.3 进行合同履约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合同任务必须贯彻实在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体现在各工程小组和各专业人员对承包商的具体工作活动中,因此必须组织项目成员和各专业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括、主要招投标文件、主要精神、合同总目标等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合同管理和施工中出现违规行为。
5.1.4 合理分工、能效问责
建立工作日和工作问责制度,将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上,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的原因、补救的措施、所承担的责任、对工程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5.1.5 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
对经常性和非经常性工作,建立方便有序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这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决策,而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支持。
5.1.6 建立报告、行文制度和联系人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行文制度和方便高效的联系人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忙而不乱、有根有据、高效运转。
5.1.7 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作用。
用专业管理控制局部、重点,用综合管理控制全局、宏观,将重点和全局管理有机结合,用细节保证过程,用过程控制结果,使工程管理活动正规有序的进行
5.2 及时做好合同追踪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偏差往往由小到大,逐渐积累,对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严重影响。而合同追踪,可以通过实施情况的分析,找出偏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合同实施过程,达到和实现合同总目标。
5.3 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地合同监督
5.3.1 实施中对驻场代表,项目小组或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给他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提出工作保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
5.3.2 相关合同的协调
为了一个工程的建设,建设方要签订许多合同,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供应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这些合同之间存在十分复杂的关系,必须负责这些合同的协调,对设计和监理、材料供应商进行合同监督,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其合同责任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合同纠纷。
5.3.3 参与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验收报告。
5.3.4 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出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这能及时预防和弥补管理工作中的差错,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提出索赔要求。
5.4 防范工程合同违约行为
5.4.1 谨慎订立合同,减少瑕疵合同,以减少违约的发生。
5.4.2 建设单位、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标分歧的情况下,应借助各种制度来协调合作中的目标分歧,实现合作的共赢,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事故处罚制度、安全事故处罚制度等。
6 结束语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工程复杂、标的大、履行时间长、涉及大量的人、财、物、设备等问题,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等。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前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与原合同的约定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和规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形象的说明了合同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将合同管理贯穿于设计、招投标、工程开竣工、保修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能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才能又好又快地完成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施工合同总价 签证规范 索赔规范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278-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最高优先地位的合法文件,是为实现建设目标,明确相互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工程施工阶段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承包方合理分摊风险因素。透彻理解并认真签订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一、单价合同: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间、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又分为1.1固定单价合同,1.2变动单价合同,二、总价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又分为2.1固定总价合同2.1变动总价合同。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3.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变动单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1 影响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因素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性综合工程。影响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因素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技术原因,例如设计变更,变更图纸,材料。2、地质条件,例如地震,泥石流。3、气象因素,例如台风,强降雨,高温等。4、资源要素,例如人力、材料、设备、资金、时间等。5、组织协调。6、社会因素,例如政治、经济、治安、稳定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总价不断变化。合同条款约定的可以影响工程总造价的主要因素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延迟,误发放图纸;合同签定后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延误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施工,放线错误;建设业主提前占用,使用工程;非承包方对施工,竣工验收的干扰,担忧;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地震,台风和发现文物和古迹等。其中前6个的因素承包方不但可以得到相应费用的索赔,而且可以得到利润的补偿。
2、控制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手段
当出现影响施工合同总价的情况,发包方或业主有三种手段跟进。
2.1 计价签证 当影响总造价主要因素范围内的事件发生时,通常是以签证的形式确认工程总造价的增减额度。签证对合同总造价的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现场发生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事件以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初步确定现场签证费用。因为施工合同对计价签证一般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算有也是一笔带过,含糊其辞所以对计价签证的规范化管理对投资方显得尤其重要。投资控制人员审核签证的重点是对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无重复等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2.1.1 签证单应按单位工程施工时间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存档。
2.1.2 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位工程名称相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位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2.1.3 注明签证依据,把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事件的发生日期书写清楚。
2.1.4 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日期;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
2.1.5 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准备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等。
2.1.6 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2.1.7 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必须由三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2.1.8 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单位相符。
2.1.9 单价(或综合单价),单价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
2.1.10 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写。
2.1.11 盖章,需提前落实各单位法人对项目部印章授权范围,如果项目部印章无权在签证上盖章,则需要加盖公章。
2.2 协调设计变更
承包方在收到工程变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工程师收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逾期没有答复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和生效。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或建设单位逾期没有答复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在收到工程变更或当属计价范围的事件发生后,承包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的,则视为该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设计变更在施工现场是时有发生的,投资方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包含两方面。
2.2.1 规范设计变更的范围1)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或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出现设计变更时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造价。2)设计变更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方提出的,由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均可调整总造价。因修正承包方的错误而产生的设计变更,不得调整工程总造价。
2.2.2 计变更价款的确认 当合同中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单价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调低价格,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变更价款,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不就变更工程价格达成一致,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签证时效内先提出一个适当的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双方不能就变更工程最终达成一致,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办理。
2.2.3 措施费索赔 现场措施费用的增加应当采闲索赔的形式增加。清单模式结算方式,措施费用基本是一次性包死的,但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的施工方法)、追加或取消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现场发生无法预见的因素时,造成施工措施费增加较多,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承包方可以采用索赔的方式增加措施费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 我国于1997 年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建筑法》( 以下简称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招标投标法》 (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这三部法律对我国建设参与主体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20 年的发展。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出现大量诸如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垫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标问题、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一系列新问题。建设市场比较混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履行下去, 并由此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的概念
所谓合同, 即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性,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强制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法》 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十五类合同之一。《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且在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 。合同成立后, 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具备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和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如建设施工合同, 承包商为了能承包工程,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订立的合同, 这样的合同, 就是欠缺生效的合同, 给合同履行过程中埋下隐患。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点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实际是对合同目的, 合同内容的限制。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 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 国家不承认其效力, 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 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丧失等。5建筑法6对无效合同作了明文规定,《建筑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法》看, 我国将无效合同限定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三部法律没有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作更详细的规定。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主要途径是投标, 在低价评标模式下, 施工企业只能选择低价投标, 又因我国投资主体单一, 造成建筑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 在中标情况下, 为了不得罪业主,施工企业与业主就同标签订二个合同, 也就是备案是一个合同, 私下一个小合同, 形成黑白合同。有些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 为了利润, 采用 拉 工程, 先将合同承包下来, 施工过程中业体不给钱就停工的半拉子工程, 三角债,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越来越严重。又因法律体制问题, 造成司法审判这类案件中尺度不一。为了解决这类问题, 2 004 年9 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 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 自2 005 年1 月1 日实施。《施工合同司法解释》①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 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④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⑤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⑥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不予支持。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 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几点建议
司法解释从2 005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 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 积累下来的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合同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施工企业, 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作好下列准备:
1.加强合同管理意识。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论与实践学习, 施工行为坚持以合同为依据,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认真总结经验, 熟练掌握合同驾驭能力, 严禁签订黑白合同。
2. 严肃对待施工企业资质问题。《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资质有详细的规定。突出表现在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要求方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无效合同, 承包的工程款、索赔权利将会丧失。
3.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问题, 简单的说就是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由于我国的〉《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比较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 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上认识不统一。所以在《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作了详细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按严格责任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加强合同管理时, 将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的管理工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并具体分析工程签证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然后对工程签证时应注意的重点环节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工程签证 法律性质 操作实务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载和证实,也是工程项目建设方、施工方在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合同约定以外变化的实际记录,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以往所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工程价款纠纷,或是工程质量纠纷,或是工程工期违约纠纷,大多都涉及工程签证问题,可以说工程签证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重要成因,同时,工程签证也是相关权利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工程签证,从法律定性上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变更,从工程签证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它几乎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各阶段。工程签证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工程签证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新增内容,新增加的内容又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存在某种联系,需要由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来完成此项内容才更为方便,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来完成该项工作,此为增加式工程签证。二是工程签证也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双方需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方法、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变化做出变更记载,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方式确定施工方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此为变更式工程签证。
由于工程签证所具有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原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变更的性质,确定了其所具有的合同变更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我们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进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元论是增加式的签证,或是变更式的签证,都是法律允许实施的行为,但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需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先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其变更效力有待于原批准、登记机关的再次批准、登记并确认,才具有效力。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的条款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需要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特征,否则将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也视此变更实为未变更,其变更的事实会被法律推定为未发生。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法律要求主张变更方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变更事实的存在,这一点决定了工程变更应当办理书面工程签证手续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签证的作用在于确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该司法解释规定可见,工程签证是工程量争议确定的极其重要的依据,如工程量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工程签证加以证明,主张的权利要求都将失去凭据,诉讼中将失去判定事实存在与否和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观证据,除非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在诉讼角度,显然要比工程签证困难很多,诉讼风险由此将会增加。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工程签证不是工程事实的简单记载,而是具有书面记录建设工程现场所发生实际变化的特殊作用,关系到建设工程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工程造价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某些固定造价合同中,其更是索赔的依据。总而言之,如果解决好工程签证问题,将为有效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程签证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不及时签证。工程签证的含义即在于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项,由双方代表在工程现场进行测定、描述、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由于工程施工的流程,不及时办理签证,将可能导致变更项目失去现场评定基础,产生工程签证不能补签或补签不真实的情况出现,形成纷争。
2、不合法签证。工程签证是由双方负责的代表签署,而有权签署签证的代表人必须是经过正式合法授权,在授权存在的基础上,在授权的范围内签署,且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而在我们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签证,或是非授权代表签署,或是超出授权范围签署,这类情况都将可能形成工程签证的合法性争议。还有一些签证,其内容的不规范(如监理文书格式先用不当),也将会形成结算的异议,从而失去工程签证的实际意义。
三、工程签证的实务操作指引
关键词: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提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合同管理是建筑资料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合同归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企业二者拟定的建设项目目标及目标相关环节,也是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进而顺利完成协商好的建筑工程项目。
2.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是建筑工项目程建设的关键部分之一,加大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一套完整的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第一步,通过对合同管理提出合理要求,才能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实现对人力资源和工作沟通等的多角度、全方位管理。严格的合同管理工作,为统筹建筑工程项目全局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有利于高速、高效、高质量的实现建设目标。
(2)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合同明确的划分出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公平、妥善的处理各类纠纷等,也可以监督合同的履行,提高合同履行率,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维持了建筑市场秩序。[2]
(3)增强企业竞争力
至今,随着建筑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外部的挑战越来越严峻,这就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与国际接轨,不断的完善和超越自我。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为建筑企业在对内对外的竞争中增加了有利的砝码,促进企业占领市场,扩大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要严格
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严格杜绝那些无营业执照、无承包资质及资质等级低的单位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建设项目。
(2)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各类建筑产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建筑产品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建筑物本身,除建筑物本身它还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下岩土和建筑物周边的服务设施等。每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标的都具有不可代替性,都是唯一的。
(3)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
建筑物的体形庞大,结构很复杂,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再加上施工的工作量很大,所以建筑施工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才可以实施;在合同签订后至正式开工前需要的施工准备时间比较长;工程进行实施阶段,会遇到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足、进度款支付滞后,甚至会遇到不可抗力、疫情等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还要办理竣工结算工作,最后还要有一定的保修期,上述种种均会影响到工程的工期,也是合同履行期限长于施工工期的主要原因。[3]
(4)严格计划和程序的制定工作
应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模,无论建设项目是国家投资的、非国家投资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投资,都一样要受到当年的批准限额和贷款规模的限制。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同时还要满足法定及内在规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5)对合同的形式要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这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相关的约定。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文本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合同条款多,内容冗杂,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合同不够重视,合同的签订往往草率进行,导致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甚至是内容上产生很大的歧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时缺少依据,产生合同纠份。而且在工程施工中,合同不规范也会反映在承包商得不到业务而迁就业主,按照业主的意愿签订合同,使得合同中内容产生不平衡的问题,工程施工起来,一旦是牵涉到经济权利,终将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
(2)施工合同不严谨,重要条款缺失
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的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但在实际签订合同中,甲乙双方往往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肆意避开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设定的内容和指标。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加了包干的风险系数,导致施工合同与政策文件内容的背道而驰,极易发生经济纠纷。
(3)忽视合同严肃性,等价索赔工作难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都是集中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不及时审核竣工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建设市场工程款拖欠的顽症。
5、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规范合同订立工作
发承包双方因为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将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严密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我们应尽快制定、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应根据建筑市场分包体系专业化、管理模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制定适合不同合同参与方、不同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并提高其权威性。
(2)建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严格资金到位率不足不许招标,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审查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未结清不得验收备案等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监理单位完善职责。为确保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要确保监理公司的资质就位,并增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的能力,另外,根据我国的国情,主管部门应出台有关规定强化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的职能。
(3)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经济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所以人是一切行为发生的主体,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自身职业素质是否良好是影响工作的基础因素。所以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当前的首要的问题。首先,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人才招聘,经过严格考核后符合要求才可以录用,杜绝一切依靠关系走后门的工作人员,规范人才市场;其次,做好在职人员的后期培训工作。在企业中选择真正具有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的管理人员来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加强道德建设。
6、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熟练掌握现行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遵循经济规律,并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才有利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范喜菊.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2008(30)
论文摘 要:文章主要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对于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难点,给予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是整个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的建设工程规模逐渐扩大,相对其合同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合同条款和越来越多,为有效的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及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增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当前建设市场中的经济方向来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审计,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1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转贴于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2.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
当前对建设当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如:发包方未能准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