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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评估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20 10:00: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安全信息评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安全信息评估

篇(1)

通过对航空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调研与梳理,得到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六大流程。

1.1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获取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始于安全信息的获取。航空公司航安部负责获取与收集各类与其运行有关的内部、外部安全信息和数据。航空公司内部安全信息有强制信息与自愿信息两类。强制信息是公司规定员工必须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自愿信息则是员工自发上报或举报的信息。外部信息则主要是来自于外部各类相关民航安全的法律法规及信息。

1.2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预处理

航空公司航安部获得安全信息后,通过对各类信息的筛选、判断,最终选择有价值的信息对其进行编码、分类,即安全信息的预处理。该环节为航空公司安全信息后续处理提供基础数据。

1.3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传输

经过预处理的安全信息,航空公司将根据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及其使用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宣传媒体(广播、电视、板报等)、媒介形式(报表、通知、文件、通报)、安全例会等不同形式传递安全信息。其中,运行类信息,传递给值班经理室;服务类信息,传递给服务发展部;空防类信息,传递给保卫部。

1.4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处理

安全信息的处理是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流程的核心环节。通过该环节,航空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事件管理措施,进而提高运行安全水平。对于各类强制报告信息,航空公司将根据信息类别启动事件调查程序。对事件原因、经过、设施设备、责任人等进行严密调查,得出事件结论交由职能部门评估。若评估不符合要求,则重新由责任部门获取信息,进行事故调查,直至结论符合要求。随后由接收到信息的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对于自愿报告信息,将判断信息的清晰性与完整性,审核后进行统计。

1.5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对于整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它是安全信息管理分析和运行的基础和保障。该流程从安全信息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便开始进行,航安部获取到安全信息后对各类信息进行存储和归档。由于安全信息的类型和形态的多样化,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形式也各不相同,其主要存储形式有数据类、文字类、图像类、音频类、视频类;同时由于安全信息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对于已经失效的信息,还将进行归档及作废处理,以免引起后期的错误使用。

1.6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反馈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过程由最后一个反馈环节构成一个闭环系统。航空公司利用反馈不停地去调节、修正原有的安全信息管理流程,进而完善其安全管理工作。航安部在经过上述五个环节的安全信息处理后,会将最终的安全信息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①外部信息反馈。航空公司将外部信息如规章、要求等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有关指标和要求反馈各部门。②内部安全信息反馈。航空公司通过对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将安全数据和态势传递给各部门及一线人员,进而提高一线安全运行水平。

2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核心业务仿真系统设计

通过对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流程的分析和梳理,其仿真系统主要实现两大业务功能与模块:安全信息展示平台和安全保证运行平台。安全保障运行平台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信息的上报、处理、反馈及各类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调查;安全信息展示平台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各类安全信息的、传递、展示功能。

3结束语

篇(2)

体系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遵循由下到上的报送原则。在发现警情时,首先由信息员或农户、生产企业等采取控制措施,同时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遇到特重警情,及时上报农业部。在报送信息的同时,及时控制违规农产品的流通,并通过媒体向公众事件或警情的处置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寿光市目前的信息平台主要有市农业局管理的“寿光市农业信息网”和“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生产主体可以通过这些网络了解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备案登记情况以及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信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山东省潍坊市及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协调,由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自2004年6月起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了“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

二、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采集不全面

寿光市的生产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目前寿光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900家,但多数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存在检测率不高,包装标识不全等现象,且多以经销农资和蔬菜为目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控比较松散。虽然寿光市建立了信息化采集系统,但是对生产者的信息采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1.产地环境信息未列入信息采集范围。目前寿光市对产地环境的信息采集相对较少,尤其对工业三废、农业投入品等对环境的影响未实现相应的监测和管控。2.生产信息采集不全面。部分农户对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及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生产操作规范尚不十分清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意识较差,缺乏生产记录、包装标识、打造品牌的意识,而且包装标识不够规范。3.监管信息采集不全面。由于人员编制和硬件设施的限制,个别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收集。4.追溯体系不够健全。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和商贩收购两种方式销售,销售方式比较分散,不易实现可追溯。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法迅速查出问题发生根源和事故责任人,不能及时排除隐患和有效控制事故蔓延。

(二)评估预警系统不完善

尽管寿光市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体系,在执法监管和检验监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仍然没有形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统一管理机制。1.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实践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由于寿光市农产品风险危害因子较多且不易全部收集,加之危害因子的评价背景资料不够详实完善,单一的预警理论和方法无法准确实现预警效果等诸多制约因素,所以,需要对影响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进行长期的、综合的、专业的评估和研究,从而确定预警的阈值和预警的级别。2.专业风险预警人才匮乏。目前寿光市主要依靠“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来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预警,基层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员缺乏,不能及时发现警情和分析研判,容易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潜伏的危机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从而造成风险应对不力或滞后等被动情况。(三)应急反馈机制不健全寿光市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警情和突发事件时,严格遵守《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快速地作出应急响应。但是事故应急体系和服务体系尚不十分健全。1.舆情监控体系不完善。目前寿光市对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监控较少,对可疑的监测信息及舆情信息,未能及时地开展隐患排查和应对工作;对于一些不实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消除群众消费恐慌。2.服务体系不健全。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主要以监管为主,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尚未充分发挥农技站、兽医站、林业站等站所的基层服务作用。

三、对我国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控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体系

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及其发生的环节[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包括5个方面的关键内容:(1)生产主体的基本信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散户等5种农产品生产主体[2],详细登记种养地址、种养规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2)产地环境信息。需要采集关于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废弃物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影响及危害信息[3]。(3)生产过程信息。包括农业投入品信息、农事操作、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过程的基本信息。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兽、渔)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对于生产主体来说,需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对于农资企业来说,需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另外,生产过程中还应包括产地准出信息。(4)加工和包装环节是农产品原料经粗加工成为半成品、成品的过程,包装材料、加工过程、加工工艺、贮存条件和运输条件等均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4]。因此,还需采集加工、包装及运输环节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5)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信息,以及媒体披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5]。(6)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公正性信息和认证信息。公正性信息主要指由政府部门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科普知识等;认证信息目前主要为“三品一标”等优质、品牌农产品认证信息。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机制。(1)组织机构及人员。就产地来说,需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心作为信息监管部门,下设市级、县区级、乡镇级和村级监测机构作为信息网点,每一网点为一个信息采集点。每个网点配备相对稳定的信息收集人员和监测队伍,形成从下而上的信息采集体系。(2)采集方法。信息采集人员定期采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风险信息,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心[6]。信息采集的同时,要建立一个类似“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库[7],覆盖区域内所有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示范基地检测站,通过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市场销售全过程监控信息的采集,实现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全过程监控;集聚各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实时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向政府部门、科研部门、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在部、省、市、县等各个层面的共享,为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数据支持[8]。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体系信息分析研判体系是农产品安全信息体系的主要和核心环节,需要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咨询、分析、研究[9]。

1.分析研判专家团队。信息分析研判包括数据分析和专家研判两个部分。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专家队伍。专家队伍至少包括管理部门的领导、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等。根据专家的调查研究和经验判断,制定预警分析方案和评估预测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科学、客观”的分析研判。2.分析研判方法和程序。首先利用统计学技术,将采集到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果撰写基础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材料;然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专家对信息开展深入的分析研判,确定观察对象各指标的权重,计算出观察对象危险程度的综合分数;最后根据预先设定的警戒线(阈值),对不同预警对象进行预测和推断,甄别出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人群等[10]。3.信息分级。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过程中,一般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级分为:特别关注(I级)、高度关注(II级)、重点关注(III级)、密切关注(IV级)4个等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交流反馈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结果,要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消费者和农民正当权益。

篇(3)

关键词:旅游业;旅游安全信息管理;问题与对策

由于近些年来人们对业余娱乐项目要求有很大的提高,这就从根本的角度上导致我国旅游行业得到非常迅速的发展。对旅游行业的发展来说,其中还存在很多安全性问题,对这些安全性问题制成的信息在进行管理,可以促使在人们进行旅游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性有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旅游行业目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就导致了对旅游安全信息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我国旅游行业的继续发展,因此这就需要对理由安全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以下就针对于旅游安全信息管理问题和相应解决对策进行深入分析。

1 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旅游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中安全信息管理也成为旅游行业发展中最重要的一项。而且在目前开展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中,我国也针对旅游行业的发展特点制定一系列实用性的信息管理方法。但是这种实用性的信息管理方式还存在一些弊端,对游客的需求不能做到全面的满足,对旅游中相应的安全也不能有一定的保证,对旅游行业的继续发展产生非常严重的阻碍。

1.1 管理制度不健全

和很多信息档案管理一样,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对其自身的管理制度并没有按照社会的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信息管理制度规章。尤其对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中如果没有制定健全的制度规章就会导致在进行信息的时候,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就会对游客造成很大的不便利。而且这种多层次的管理模式还会导致的安全信息与实际的信息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游客对旅游中的安全信息不能准确的获知,这就会提高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另外,在没有形成合理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同时,对相应的安全信息进行收集也会出现很大的困难,对收集来的旅游安全信息也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对游客自身的安全不能进行有效的保障。

1.2 安全信息匮乏

在对整个旅游行业的安全信息管理过程中清楚的发现,安全信息匮乏对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也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而且造成旅游安全信息匮乏的根本原因也非常广泛,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在这里笔者就对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一,很多旅游行业为了减少对安全信息的获取时间,就会收集大量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的信息以次充好,而且还有很多安全信息是凭空捏造的,自身的质量不能受到良好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依靠的安全信息质量不合格,对游客自身的安全也不能进行合理的保证。第二,对收集的信息数量也非常少,使得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都不能得到良好的保证。第三,由于对旅游行业安全信息管理没有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这就导致在对安全信息收集和整理过程还存在很大的缺失,这种缺失对安全信息的综合性不能进行良好的保证,使得旅游安全信息出现综合性过低的情况。第四,目前对旅游行业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进行调查还有很大的不足,这就导致在发生旅游事故之后没有进行有效的事故分析,这就提高了再次发生旅游事故的概率。

1.3 传播渠道分布散乱

一般来讲,旅游安全信息往往会涉及社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甚至有些安全信息还会与国家的安全稳定相关联,因此,对这类数据的数量、类型、质量、时间和发送方式往往会提出较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传播旅游安全信息的各类渠道分布散乱,尚未得到统一的整合,严重影响了旅游安全信息的有效传播。

2 加强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对策

2.1 健全和完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要基于目前我国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现状,结合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机制。作为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完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旅游局应该起到很好地牵头带动作用,建立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机制,具体落实各部门或个人的职责责任,确保旅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2 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分析中心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产业,往往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针对此问题,国家旅游局应该设置专门用于分析旅游安全信息的中心部门,构建一个综合的安全信息分析系统,从而为集成、开发、序化和利用旅游安全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应该根据旅游安全信息的层次和来源构建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风险检测系统、环境及各部门的安全信息系统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建旅游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系统,通过该系统提供的决策支持来实现旅游业的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安全状态的评估,进一步提升分析及利用旅游安全信息的能力,从而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2.3 规范化管理旅游安全信息

目前,我国旅游安全信息在数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机构和部门要规范旅游安全管理中各项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和落实管理工作中具体岗位人员的责任、权利,做到权责分明,保证旅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旅游安全信息的高质高量,信息的完整度也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从而满足游客以及其他信息需求者对旅游安全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

结束语

总而言之,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一方面能够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够实现社会管理水平综合性和全面性的提升。而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首先要实现旅游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解决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中现存的诸多问题,保证对外供给的旅游安全信息的高质高量,为旅游业的安全预警和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的信息支持。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4-0029-04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亦是2012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市场交易信息失灵和公民知情权吁求下,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以消解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焦虑”,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就作为监管手段之一种的信息公开而言,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主体的内涵不够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笼统,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公开的标尺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于依赖“大企业”,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供给的必要性

(一)市场交易信息失灵

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供给行为是市场交易信息供给失灵下的一种行政权力介入。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对交易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品交换活动的背后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供给。双赢的交易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供给与交换。然而,在实际市场交易活动中,商品(服务)的信息由商家(制造商和销售商)到消费者之间的供给并不会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最近几年众多可怕的潲水油、毒辣椒、毒大米、高残留农药蔬菜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获利,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消费者缺乏充分的消费信息”。[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呈现出失衡状态,即生产经营者占有较多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因占有较少信息而处于劣势地位。在经济学中,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它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为了恢复信息供给的平衡状态,就需要有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而这种第三方力量就是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从民众那里获得税收与管理权,那么它也就具有向民众提供行政活动信息的义务,以满足民众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实际上,政府只是政府信息的占有者而非所有者,政府信息的所有权归属公众。而所谓“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的总和,这其中当然包括在市场监管中掌握的消费信息。《食品安全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有提供信息的义务。换言之,政府提供消费信息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二、政府在食品监督中的信息权力

在信息社会,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功能时必须拥有信息形成权,“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 [2]基于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的特性,本文所指称的政府信息权主要是政府的信息获取权和权。

(一)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权及其实现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具有风险提示功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血液”即是信息,其重要的权力基点即为风险信息获取权。如若期望政府作出客观、准确、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行为就必须使其拥有相应的权力与渠道以获取充分的风险信息。“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通过一定的途径与方式,准确、及时完整地获取其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权利”[3],“政府依法享有对某些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数据信息的调查、收集和获取权利”。[4]事实上,政府的信息获取权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信息权力。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的信息获取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我国的《统计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另外,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亦有关于政府获取信息权力的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用于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原始信息的权力即为一种信息获取权。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检查调查、行政监测、统计分析、强制申报、新闻报道、公民举报等方式获取信息。如果按照信息获取的主动性为标准,行政机关信息获取方式则可简单地分为主动获取与被动获取两种。主动获取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检查调查、行政监测、强制申报、统计分析等方式积极主动地获取相关信息。检查调查和行政监测是最为常见的两种政府信息直接获取方式。检查调查是行政机关为了达成某种行政目的,依职权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或具体案件进行的信息搜集、证据提取等事实认定活动。

(二)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权的具体运行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政府信息有既成事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具有潜在危险的风险警示信息两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存在,行政机关开展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工作就需要更加慎重。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既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生命健康权”。当市场中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不及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必须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市场中不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错误或不恰当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则有可能直接造成特定生产经营者的直接“死亡”。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而言,一方面适当确定信息权的主体。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立法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权归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内涵应当更加具体。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公开”范畴

(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二维标准

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以满足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为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和权限范围内主动为社会大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满足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这种公开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实现的,因此可以将之称为“服务型政府标准”。该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的肯定性范围。当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还应当关照权利保障问题,换言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不能“好心办了坏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保障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另外一种标准,它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的否定性范围。

(二)“服务型政府”标准下的肯定性范围

1.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特点以及应当公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有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注意的是,我国许多地方的立法均有关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规定,但具体如何公开,公开哪些内容并不十分明确,以致各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精彩纷呈”。笔者认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范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范本,从而保证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合目的性。

2.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内涵广泛,食品日常监督信息仅是其中一种。并且食品日常监督信息中的大多数信息与消费者的直接关联性不强或者虽然具有直接关联性但存在滞后性,例如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可能已经对特定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因此,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时,其范围不仅仅限于食品日常监督信息。实际上,“从田地到餐桌”的所有可能影响消费安全的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都应当公布,具体而言包括:产地的生态环境、生产与加工中的农业投入品和工业添加剂、流通过程的中详细信息以及食品有害残留检测信息。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供给应采取直接与间接提供方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强制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示,对确实无法标示的信息,由生产经营者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提供,再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往往与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具有不可恢复性。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首要目标是“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的及时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对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者采取整改、停产、下架等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告诫、提示消费者提高警惕,从而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还应当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警示能力建设。近年来,转基因技术倍受争议,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虽然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但该条款的后半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辖”。实际上,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转基因食品的“分段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基因食品的“分段综合管理模式”不利于对转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践中,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亦并不多见。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立法上改变这种“分段综合监督管理模式”,确立统一的监管主体,以提升对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公开力度。

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将防止有害食品进入人们口中的有效屏障,亦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3条亦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但实际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不仅仅是指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公开,还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公开,而后者往往是更为重要的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关于公民健康、行业利益和经济发展。从理论上说,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本质就是国家、行业和公众三方群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如果制定过程不公开,公众就无法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就可能会存在问题,公民的健康权利就可能被“牺牲”。近年来,“金黄色葡萄球菌门”、“乳制品新国标”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国家标准的“集体焦虑”。而导致这种焦虑的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不透明。当前,我们应当确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标准立项阶段和标准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大企业‘绑架’食品安全标准”现象的出现,从而消除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标准“焦虑”。

5.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不应以“重大”为限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共划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等级。《食品安全法》第82条仅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公开显然略显狭窄。事实上,任何一种类型食品安全事故都在事实上危害了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并对社会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出于后续食品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不以“重大”为限,即使是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相关信息亦应公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即事故发生地、伤亡情况、事故原因、责任单位、事故调查情况以及后续防范建议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1.涉“密”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在于落实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公民知情权要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合理限制。行政机关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实际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包罗万象,在《保密法》未作修改之前,行政机关在开展食品信息公开工作是应当避免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具体而言,因不宜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是属于国家秘密的食品工业重大决策、食品工业整体布局、国家性的食品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宜公布的涉外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另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亦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

2.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信息

行政机关食品安全信息在于消除食品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食品安全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失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仅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处于争议期或者不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列,例如,食品快速检测结论、已经送达且未过法定异议期限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已申请复检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食品抽样检验结论等食品安全信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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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飞虎.信息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J].经济法论坛,2002(3).

Ying Feihu.Sefeguard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A Symposium of Economic Law,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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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shen. On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the Parties’ Obligations.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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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Quansheng,Fang Liping. On Government Power to Obtai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Journal of Intelligence,2006(10).

[4]周庆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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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安全 监管 信息技术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然而近年来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不断发生。从毒瓜子、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到毒豇豆、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了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民众消费信心,也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针对食品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然而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领域广环节多,是项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关问题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 信息时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1.1 供应链环节监管控制难,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难

食品安全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及市场繁殖,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环节越来越多,越来越远。企业由于自身短期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难以自律,政府监督主体人员力量有限,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收集困难较大。主要表现在供应链的3个方面:一方面食品原料质量信息收集困难;另一方面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信息采集困难;第三方面是食品在流通领域由于销售网点、途径分散,问题食品定位与流向信息收集困难。政府和企业之间供应链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沟通难。

1.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多部门协作参与效能有限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整体上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检、农牧、食药、卫生、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食品执行安全检测、监管与处罚等职能。各部门独立与合作并存,共同加强在食品安全链环节中的监管力量。但在现实操作中职能交叉、边界难定,信息不通、利益纠缠,协调互动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不可避免,全程无缝隙监管难以实现。

1.3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存在漏洞,安全问题犯罪成本较低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体制缺乏必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名目繁多但互不统一的安全标准给无良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即使企业犯罪受罚,由于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获益偏弱,加之企业信用信息与审批系统不统一,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得不到根本的约束。

1.4 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受限,难以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市民、媒体、消协、第三方评估都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为非行政力量监管的主体。尤其是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市民力量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最终受益者,理应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由于所处的地位、信息掌握及途径等限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举报难、成本高、反馈慢的尴尬局面一再出现。

1.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系统不完善,监管应急响应能力弱

2009年6月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了基本规定,规定了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上报职能。2010年初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进行了法律界定与约束。国务院制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中卫生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义务。但我国食品安全评估监测基础薄弱,缺乏统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欠缺。一旦出现安全事件,监管应急响应能力较弱。

2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

2.1 利用物联网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时跟踪、汇报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从食品生产源头,生产加工、产品流通、销售到最终顾客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收集和汇报信息。物联网通过视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把所有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确保每个环节经过严格食品安全检测后到达消费者。物联网可以有效帮助政府更好地监管食品供应链信息。

2.2 设立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成立虚拟监管组织

针对多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象,设计由统一机构领导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各监管行政单位组成在平台中以虚拟组织身份出现。各虚拟组织用户担当相应的角色和行使权限。在虚拟用户组织数据库中设计各用户的职责与权限属性。设计用户问的协作关系属性,保证各虚拟用户系统中行政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推脱和职能冲突。

2.3 科学设计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流程以提高监管效率

既要确保现实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监管职能,又要保证部门协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统一平台的流程设计相当重要。在平台中根据统一领导部署,将明确后的部门监管业务流程科学标准化。应用信息系统设计的技术特点能够杜绝职能重复和信息冗余。而且标准流程在网络平台中的实现排除了办事流程的人为干扰,督促各职能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好在监管环节中的责任。

2.4 将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接口国家法规数据库

国内外学者在完善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诚信指标体系包含了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较为完整。但政府当前可用的诚信数据库的实现还有待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应作为企业诚信数据库子集,反应能映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年检情况、奖惩情况、责任主体等信息。将食品安全数据库接口国家法律规定数据库,做到信息同步。在与数据库的互通中能够做到监管可度量,违规必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人为干预导致的处罚逃避和不当将得到有效约束。

2.5 公开网络,方便全民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供需

政府具有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同时公众享有举证食品安全问题的权利。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可以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民了解食品问题处理流程及诉诸途径;还可以提供平台给民众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意见。紧急重要的信息还可以集成进入食品安全监管处理流程,直接解决了公众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信息共享和互通问题,使监管事务处理更及时、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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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号博弈;网络安全;威胁;评估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网络攻击手段也在更新换代,给网络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安全威胁,因此做好网络安全威胁评估尤为重要。安全威胁的造成与网络信息系统本身的漏洞存在着联系,防御性为不足,攻击行为过强,也会决定安全威胁的产生。传统的安全威胁评估方法主要有这样几种:基于IDS的风险漏洞评估方法、基于攻击模式图的评估方法、基于病毒传播模型的评估方法。这些风险评估方法只是从防御系统本身进行静态分析,没有综合考虑攻击方的攻击策略和预算对抗结果,信息安全评估不够准确、合理。同时,各种网络安全威胁随着技术的更新也在不断提升,传统的安全威胁评估方法必将被淘汰,研究一种全新的、准确的安全评估方法至关重要。

1网络安全威胁的基本概述

网络安全威胁主要有两个方面: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病毒入侵主要在网页、网站系统中进行传播,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影响的范围非常广泛。它通常隐藏在网页和网站代码中,当用户点击进入某个网页时,病毒就会进入网络系统,对网络信息系统构成破坏,进而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一般利用360和金山毒霸等杀毒软件清除病毒,但是有的病毒过于厉害,杀毒软件无法彻底清除,所以必须重视网络病毒的危害。相比于病毒入侵来说,黑客攻击危害更大,可以从根本上破坏网络系统,导致信息系统瘫痪,计算机报废,增加了计算机的维修成本,一些重要数据也会因此丢失。黑客攻击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入侵,一种是拒绝服务(DOS)。非法入侵主要是黑客直接通过网络系统漏洞侵入一些计算机内部网络,并对系统中的数据资源进行盗取、损坏等攻击行为,例如:有的黑客非法入侵进入银行网络系统内部,盗取存款人信息,窃取钱财。拒绝服务主要是破坏网络系统,导致计算机网络瘫痪,主要目的为了阻止网络系统进行正常运行和操作。这些网络安全威胁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2网络安全威胁态势分析技术

2.1.融合数据的技术

融合数据只要是把网络系统中的各个方面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组合,找出其中的关联性并进行融合处理。对当前网络中的运行状况和带有威胁的数据位置进行确认,最终得到准确、合理的结果。在网络系统中,有多个安全信息点设备,可以搜集到不同类型的安全信息,然后为融合数据提供操作基础。融合数据主要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数据级融合、决策级融合和特征级融合。在数据集融合中,处理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处理数据的精确性,对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要求比较高。当进行到决策级融合时,处理的信息量就比较少了,大多采用模糊抽象层次分析,因此要求的数据进度弱一些,对设备的要求也低一点。在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过程中,融合数据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全威胁态势分析作用,在融合数据方面的技术有有贝叶斯推理技术和DS证据理论技术。

2.2分析威网络威胁态势值

评估网络风险主要考虑:网络数据资源、威胁的等级和网络漏洞。为了对威胁态势值进行一个准确的计算,首先必须量化各个基本组成因素,然后把网络的运行情况和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转换成相关数据。最后建立态势值分析表,进行直观地观察,测算网络威胁程度,对网络状况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在分析威胁态势值中,主要运用到层次分析法和抽象模糊层次分析法。

2.3层次分析法

目前,层次分析法在很多计算分析领域中得到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分析和计算过程更加简单化,在分析中导入判断矩阵,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加精确地进行分析,层次分析法中层次化明显,结构条理清晰、明确,能够把一些复杂的问题分成一层层的简单问题,然后单独计算解决,最后进行统计总结,使计算过程更加精确。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当处于同一个层次的数据太多时,很容易混淆不清,判断矩阵得出的结果很难一致化,容易对决策者的判断造成干扰。当决策者的思维模式和判断矩阵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时,最后的计算结果就会缺乏准确性,没有科学证明,缺少说服力度。由于层次分析法存在这些缺陷,所以结合使用抽象模糊层次分析法更加有效。

2.4抽象模糊层次分析法

抽象模糊层次分析法使判断过程更加简化,通过建立模糊矩阵的方式把数据进行定量转换,使层次分析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得到解决。其主要分为四个解决步骤:1.首先设定隶属函数。在实际操作中通对每个评估数据设定隶属函数,可以确定模糊界限。2.建立模糊矩阵。对网络系统中的各个风险进行评估。3.权重模糊矩阵。在网络安全威胁中,一些高风险因素造成的风险等级比较高,因此必须重视风险级别高的因素。4.计算模糊综合评价。对单项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和确定权重后,会得到两个不同的模糊矩阵,然后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出模糊综合评估结果。

3信号博弈网络安全威胁评估方法

3.1构建网络攻防信号的博弈模型

在构建网络攻防信号的博弈模型过程中,首先把攻击者作为信号发送者,防御者作为信号接收者。防御者开始对攻击者的安全威胁类别形成一种先验理念,然后通过安全防火墙和IDS等防御技术获取对抗过程中的攻击信号,在攻击信号中不仅具有真实的攻击信息,而且也具有虚假的攻击信息,然后借助攻击信号对攻击类别进行概率修正,对攻击者的安全威胁类别形成一种后验理念。最后通过后验理念预测攻击者的威胁类别,从而实施合理的安全防御。

3.2完美贝叶斯均衡求解算法过程

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的均衡在发生变化,所以求解过程相比较于静态博弈更加困难。本文对攻防信号的博弈模型进行完美贝叶斯均衡求解,其具体过程和步骤如下的:1.在防御者信号的每个不同的信息子集上建立后验信念测算p(t|m)。2.求根据防御者信号推断存在的最优反应方法集。3.求根据攻击者推断存在的最优方法。4.求根据网络攻防信号博弈模型依存的完美贝叶斯均衡结果。

3.3网络安全威胁评估

在网络安全的博弈过程中,攻防双方都希望利用自己的技术方法使结果优势最大化,因此最后的博弈结果都将是完美贝叶斯均衡。攻击者不会自动改变攻击行为和攻击信号,防御者也不会改变自己的防御行为和防御信号。如果双方的攻防行为脱离了均衡值,就会导致行动的最后结果降低收益。完美贝叶斯均衡的最终结果存在这些类型:1.攻击者的类型不同,但是选择一样的攻击信号,造成了混同均衡。2.攻击者的类型不同,同时选择不一样的攻击信号,造成了分离均衡。3.防御者随机地选择防御信号,造成了准分离均衡。信号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综合考虑了攻防二者之间不熟悉对方的信息情况,因此更加适合于实际网络。静态博弈在实际攻防中要求二者之间同时做出选择,这一点不满足实际网络。信号博弈作为一种动态博弈模型,能够考虑到攻防二者之间的博弈顺序,满足实际网络要求。如果在信号博弈中忽略了攻击者的信号,将会导致信号博弈变成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的信息静态博弈中的防御者一般先验后判断,不能更改预设,无法修改实际中的误差,不适合动态信号博弈,最终的评估结果也不准确。所以必须构建合适的网络攻防信号博弈模型,在博弈过程中,防御者可以针对攻击信号先验再判断攻击类型,然后对防御信号进行修改,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总结语

传统的静态网络安全威胁评估方法从自身出发,评估的结果准确性不足,不能合理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本文提出了一种动态评估方法:网络攻防信号博弈模型,这种评估方法可以防御者的角度出发,充分应对攻击者信息,为防御者创造均衡的信号博弈收益,修正后验的理念,能够有效地评估攻击者的威胁。另外,网络威胁态势值的分析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选择合适的技术进行分析,为网络安全威胁的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作者:甘露 林莉芸 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青峰,范艳红.网络安全威胁态势评估与分析技术研究[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2: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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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布

食品安全是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如何完善此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食品领域,许多环节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就政府监管来说,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出现信息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的情况,彼此之间形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例如信息传递延误、上下级之间隐瞒实情等情况。这不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侵害,而且不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转。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的不足

(一)公布主体分散、公布渠道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头监管、分段管理,部门分割现象、政府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使得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多个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有时相互矛盾,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此外,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多样,但真实可信度却难以确认,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信息采集、分析能力不足,公众参与度低

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不充分,信息质量不高,同时缺乏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此外,在相关网站上普遍缺少公众参与的板块,即使有的网站有此专栏设计,但内容的时效性不足。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信息披露作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公开透明、成效显著。不仅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覆盖的信息披露主体,而且在信息采集与反馈、风险分析、披露内容范围的广泛度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机制运行效果显著。

(二)经验启示及制度构建

“公开原则是食品安全化的重要保障,是对食品安全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这既是风险沟通的需要,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需要,也是实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行政领域的参与权的需要。”[1] “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方式应该由传统的直接管制逐渐转向对质量信息的管制,通过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2]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奠定制度基础。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促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透明度。立法中应明确政府的信息公布义务,除法定不予与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应及时公布;其次,明确政府机关特别是重点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对于信息公布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法。

2.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1)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网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部门多、内容比较庞杂,卫生部的官方网站很难容纳如此大的信息量。笔者认为,完善信息公布网络建设,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统一的食品安全网(foodsafety.gov)信息。对应到我国,即由卫生部牵头组织,设立单独的食品安全信息网,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信息主体和途径,根据生产者、消费者、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信息获取者的需求,对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同时提供公众反馈信息的渠道,增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2)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窗口

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环节,每一环节对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所不同。要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考虑到横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通过及时高效的沟通整合、通力合作,食品检测信息;通过协同监管窗口实现不同地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具体来讲,政府不同部门与层级所掌握的信息不同,可以在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站中设置专门的信息联络窗口,由该窗口汇总本部门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与本部门的上下级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持信息交换的畅通。此外,还可以通过此窗口将一定的信息及时传送给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主体。

(3)建立检测信息数据库

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食品检测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各种检测信息、备案数据的录入和管理。同时,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4)建立应急调度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

通过多种应急调度技术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提升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发生时各部门的紧急指挥调度和协同处理能力。此外,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食品检测公示,实现信息处理状态的及时公布与传送。

(5)严格政府信息公布的责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在促进消费者及时获知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仅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传播方面有着较强的财政优势,而且在提供信息方面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基础上还可以促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推动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现行的信息公布体制进行改进,严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布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