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19 16:09: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现代高等职业教育 产学结合 校企一体化

一、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在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功能

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职业院校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向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主要路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大力推行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提出了职业教育应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推行校企一体化建设的新模式。

二、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面临的困境

1.法律体系的欠缺是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制度匮乏和不完善的根本

不只困惑着高等职业院校,还让有意向的企业对校企一体化建设的积极性降低。比如,院校方不仅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地方,还是企业员工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提高新的技术技能的充电站。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还是在于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鼓励。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对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还没有作出明缺的法律规定,实际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根据各种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规范、引导、扶持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是十分必要的。

2.现代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1996 年颁布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实施及其保障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职业教育法》关于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规定非常笼统,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职业教育法》尽管规定了企业有接受院校师生实习的义务,然而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性措施,使得企业的这种义务流于形式。

3.因地适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足

我国目前关于校企合作一体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足,保障校企一体化合作有效机制还没建立起来。各地人民政府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娘家”,并且现代职业教育所培养的高等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地方人民政府理应由本地实质情况制订出有关校企一体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来对校企一体化合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人民政府理当校企一体化合作政策法规关系中的主体,是校企一体化合作的行政经管人。通过制订校企一体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发挥出人民政府的宏调职能,以提升企业参与校企一体化合作的主动性,适宜的设定政府、学校、企业在校企一体化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增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思考

1.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于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十八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现代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不断创新、成熟的高等职业院校,然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与十八年前制定《职业教育法》时的社会现状不一样。制定法律首先要反映社会现实,与时俱进,不断补充完善。唯有这样,《职业教育法》才能够对现代职业教育起到保障作用,可持续发展。

2.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让《职业教育法》规定具体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细则,建立“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保障体制机制。2009 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立法的第一个地方性法律法规。该法为宁波地方的高职院校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其它地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作用。

3.建立“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合作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与院校进行合作洽谈时,不限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合作实体可以落地校内,也可以建在校外,学校和企业均可以资金、设施、技术、场地、师资等多种资源进行投入。企业同样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生产、经营和办学的全过程,共享办学成果,从共建与合作中得到实惠。学生在生产、经营等实践过程得到锻炼和提高。学校在合作过程强化了专业建设,增强了办学实力,最终实现了共赢局面。这就形成了一种在市场驱动下,由政府主导、以校企为投资主体、学生为主角、投入与共享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模式。

篇(2)

关键词: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高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2] 张明亮,薛梅,安荣.借鉴国外经验,切实搞好中国校企合作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10,(9):79.

篇(3)

关键词: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

作者简介:汪安(1987-),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周原彬(1990-),男,江西理工大学矿物工程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矿物材料;黄乐辉(1972-),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基金资助:江西科技师范大学2013年职业教育研究专项课题“高职教育中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保障策略研究”(编号:ZJ1306),主持人:汪安。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0-0070-04

近年来,作为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和创新的亮点,现代学徒制逐渐在部分地区得到了试行与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整套制度化、有效的培养模式的实施应该具备企业、市场和政府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所以,重视现代学徒制外部实施环境建设显得更加重要。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环境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职业院校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学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开发适合现代学徒制改革的课程,增加实训比重,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校办工厂等各种实训场所,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外部环境是指除了现代学徒制实施主体――职业院校以外的并与之相互联系的条件因素,如法律法规、企业环境、社会环境等社会因素[1]。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务必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相互协作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实现,而职业教育是面向市场,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人培养的教育形式,与市场和社会需求联系密切,因此外部环境对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应对社会的能力,而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能否积极配合、互相协助与支持,对高质量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重视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的建设,对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尤为重要。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在传统意义上,学徒制是徒弟在师傅的言传身教下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模式,即“一对一”、“手把手”的直接传授。现代学徒制是相对传统学徒制提出来的,充分融合了传统学徒制与现代认知理论,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学习。从某种层面上来讲,现代学徒制和传统学徒制有着非常多的共同点,如都有师傅、徒弟两种角色,都强调师傅对徒弟的培训和指导,且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知识和技能,但现代学徒制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考核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学徒制存在很大区别(如表1)。

根据现代学徒制的特点,将现代学徒制界定为:以传统学徒制为基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引导下,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将学校学历教育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职业院校与各类企业密切合作培养人才的过程[2]。

二、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因素构成

我国现代学徒制是在政府引导下的“个人-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完成的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图1)。在政府的经济与政策支持和引导下,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对学生进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由于行业对人才需求能够直接把握,所以行业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是指除了现代学徒制实施主体――职业院校以外的并与之相互联系的条件因素,如法律法规、企业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3]。因此,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将从法律政策、企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力量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政策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法律法规是最权威的社会手段,能对企业、学校、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保障学校和企业长期有效的合作。

(二)企业单位

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中,企业获得政府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支持,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层密切合作,承担学生实习的成本,提供实习的场地,并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的制定,明确学生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因此,企业能否积极配合与支持直接影响着专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影响着现代学徒制的顺利推行。

(三)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和学校间,是在生产与经营两者之间的监督、协调、自律的中间服务机构[4]。行业组织具有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高效及时信息的能力,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及时对双方供求关系进行协调,现代学徒制中学校和企业的密切合作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行业组织的支持与协调。

(四)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主要指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对现代学徒制的认可,社会认可度受人们教育水平和价值观念影响。当然,通过社会媒体和舆论也可能改变人们对现代学徒制这种模式的认可度。

这四个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对保障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中,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控制、监督和管理各类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政府和社会是引导和监督的关系;企业和职业院校互相沟通与合作;企业和社会互相监督与促进;法律与文化价值观互相补充和完善。因此,现代学徒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以上四方面的协同作用。

三、职业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是现代学徒制顺利实施的前提,但目前在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仍处在浅层次上,严重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和实施,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将现代学徒制视为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建立了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的组织管理部门和体系、资金保障体系,以及一系列针对企业、职业院校的政策和措施,使现代学徒制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保障了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实施。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工学结合做出全面规范,我国对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规范,大部分还是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指导性或政策性文件出现。这些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一般都有不明确和不细化之处,这就给现代学徒制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留下了隐患,阻碍了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和有效实施。

此外,缺乏具体的推进策略和措施,特别是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使得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流于形式。我国引入现代学徒制较晚,没有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多数企业没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又不能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与政策的倾斜,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容易导致现代学徒制面临“流产”结局。

(二)企业合作不积极

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但是企业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目标和动力,赔本的生意企业是不会做的。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意味着企业要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学徒流动频繁等因素,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热情和主动性。因此,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数都是职业院校积极向企业寻求合作,而企业并不是很热情,这阻碍了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原因主要有:其一,政府承诺的现代学徒制薪酬补助和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还必须支付一定的薪酬给对学徒工进行专门岗位知识辅导的人,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企业没有得到期望中的效益,因而积极性不高;其二,企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培养学徒,随着学徒工培养完成,学生毕业导致员工大批流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企业不愿意为他人做嫁衣。

(三)行业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现代学徒制主要特点是校企合作,而成熟的市场机制是有效的校企合作的保障,行业组织能为学校和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并协调沟通双方供求关系,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形成完整的“产学研”链条。然而,我国的行业基础比较薄弱,目前仍然处于不发达阶段,在协调政府、企业、学校利益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校企合作层次低。另外,行业组织管理老套僵化,缺乏创新,一直沿用旧的行政机关的工作运行方式,尚未形成网络化协作的机制,不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更新现代学徒制的课程,使现代学徒制的行业体系快速适应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创新需求。

(四)社会对职业教育及现代学徒制的认可度低

职业教育的实践实训教学主要是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等方式予以实现,虽然目前现代学徒制逐渐在部分地区得到了试行与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公众对现代学徒制的社会认可度仍然偏低。导致这种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人认为职业教育是低层次的教育,不能像本科院校的学生进行学术研究,认为进入到企业实践就脱离了教育的本质,是高考低分学生的无奈之举,是“低人一等”的。有的甚至对现代学徒制存在抵触情绪,不乐意到企业实习,导致现代学徒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5]。

四、优化职业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外部环境建设的对策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尝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推行和实施需要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寻找共同的利益诉求点,形成合力,从而优化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现代学徒制实施和有效推进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应该承担引导和支持其发展的责任。首先,根据目前推行现代学徒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实施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法律地位。其次,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提供实施现代学徒制的专项经费支持,比如学校与企业间的联系活动、学校学徒制培训项目等。然后,完善扶持政策,让企业从中真正得到实惠,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减免税收或采取现金补贴、统一给学徒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最后,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正常实施的监督、评价、惩罚制度,以制度形式规范现代学徒制,促进其良好发展,并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担任其监督主体。

(二)更新企业的人才培养及储备观念

目前,受现实利益驱动和技能需求驱动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乐意配合现代学徒制实施,只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缺乏人力资源的投资意识。因此,除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企业方面需要完善以下几点:首先,拓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思路。企业需要大批“准技能人才”,而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不仅具有高等教育理论和解决问题的技术,并且通过实习与实践教学,具备了初步服务社会的能力,正是企业需要的“准技能型人才”,所以企业应该为其提供实习培训的场所。其次,树立正确的人才储备观念。在技能型人才短缺现象十分严重的境遇下,企业要想拥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才储备观念,认识到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因此,作为企业,要高度参与设置职业院校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制订学生实习计划等。

(三)加强行业的职能作用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简政放权,赋予行业组织对企业的指导、评估、监督等权限,从而加大对企业的引导力度。这样,行业才能在校企合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行业要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改革,根据市场需求对职业院校进行指导,满足市场的创新需求,培养符合市场和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形成职业院校和企业和谐发展的双赢局面。

(四)营造有利于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社会环境

虽然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强力推广现代学徒制,但很多单位、组织、个人对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依然不是很了解,甚至存在偏见,这就需要在社会上营造有利于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氛围。首先,继承发扬中国古老的师徒文化。中国古老的师徒文化对技能和职业道德修养的传承功不可没,其精髓值得借鉴学习,现代学徒制的推行正是对“师徒”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其次,加强现代学徒制的舆论宣传。可以通过媒介对校企合作非常成功的学校和企业进行宣传,扩大现代学徒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最后,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让企业从中真正得到实惠,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加积极配合职业院校人才的培养。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有利于改变职业院校学生“就业难”、企业“用工荒”的两难境地,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更好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必须不断优化其实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企业要拓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思路、树立正确的人才储备观念;行业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力度,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营造有利于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探索出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并逐步总结经验,以培养出更多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黄秋明,杨旭辉,王正.高职院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EB/0L].http:///Showcontent.asp?ID=461:2004-12-16.

[2]胡秀锦.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3).

[3]瞿葆奎,郑金洲.中国高等教育新进展[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3:277.

篇(4)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4-0057-02

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的配合和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尽管职业教育近40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上仍比较差,专业设置不合理、校企合作不到位、师资力量薄弱等仍是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走“双主体”办学之路是一条有效途径,所以本文拟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进行探讨。

一、何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最初来源于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和英国的“三明治制度”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使职业教育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但是,严格说,国外并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这个概念,校企合作“双主体”这个概念是国内学者对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研究以后提出的一种说法,它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企业和学校分别是合作中的两个主体。形象一点说,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像是太极图中的阴阳两部分一样,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在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是主人,都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对人才市场需求状况的分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内容的确定、教学资源的开发、“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的评比和对学生就业的指导等。当然,在上述各合作领域,校企双方的作用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校企双方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要求学校和企业必须通力合作。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是学校和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灵活调整其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从而为市场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的过程,其中不仅有学校和企业间的在教学与生产实习或实践上的合作,更有人才培养方式的制定和培养全过程中的合作。校企合作能使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得以合理配置,有利于为企业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所以它不仅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教育在《大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从事某种职业或某类生产劳动所必须有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要培养的是有一定文化水平、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这些人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目前还处于多头领导、多元体制和在多层次上运行的状况,这导致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工学两层皮”的现象严重。具体说,目前主要存在下面两个主要问题:

1 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大多仍只停留在企业对学校的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和员工培训等方面。毫无疑问,这种合作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这对学校和企业来说,均没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之所以会如此,首先是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即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积极地推进校企之间的合作,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所以就使合作中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二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的改革尚待推进。在目前的职业教育中,校方是办学的主体,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成绩及技能的评定等一概由学校负责,只在涉及学生专业实训和实习等时才会找到企业,这当然就严重地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三是各管理层的观念滞后。企业管理层认为,职业教育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关系,因而不愿积极与校方合作;校方管理层由于对社会和企业的需求了解不够,由于自身认识上的局限,所以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往往就缺乏远见,培养出的人才因而就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2 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它的目标是创造利润;而职业院校作为一个办学的实体,它的目标则是人才培养。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是校企合作中必须跨越的一大障碍。

现实情况是,目前,职业院校只想着把自己的学生送到企业里去学习、去锻炼,却从不考虑企业的真正需求。这样的“合作”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实现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就要使企业的利益――经济效益和人才储备与学校的利益――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两者达到平衡和统一,实现以学校发展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用企业的发展来带动学校的发展,即达到学校和企业间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很显然,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相关部门从中协调很重要,但单靠一般的协调还不够,还要靠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保障。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探讨

如何跨越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前述障碍?笔者认为,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办法之一。而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我们又必须设法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1 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体制

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应建立健全“双主体”办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企业权益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如此,才能提高企业参与“双主体”办学的积极性。

我国职业教育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有了一批优质的职业教育的机构。这些机构,它们拥有系统的教学体系,建设起了一支经验较丰富的教师队伍。这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企业进入职业教育体系,利用企业特有的资源,发挥企业的优势,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合作,就能培养出符合职业化和专业化要求的人才来。

纵观全球,职业教育搞得成功的国家,他们都有较完备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比如,德国的“双元制”的实施就有近10项法律法规给予支持,他们的各行业、各部门还有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来保证“双元制”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虽然也有要求,但这种要求在许多方面却没有约束力,这就需要对之作进一步的完善,需要明确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从而为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创造条件。

2 创新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使之能体现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职业学校需要更新自己的办学理念,需要突破自己目前的封闭状态,需要变目前的以自己独家为主体为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要设法让行业协会或企业进入职教体系,从而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企业进入高职院校,可以帮助高职院校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帮助高职院校进一步调整好自己的专业结构、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评价方法。如此做,高职院校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要进行变革,要设法使企业在办学的方方面面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

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最大程度地发挥企业的作用,有利于学校紧跟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有利于学校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适用型和技能型的人才。这当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真正把学校办成是“双主体”,就是要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不然,“双主体”只会是形式,学校仍会走不出目前的困境。

篇(5)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体系完善发达国家坚持法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依法管理教育,以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在不同的时间,政府法律和法规对职业教育从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评估。就职业教育的发展而言,美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比较完备和安全。例如,美国通过了《莫雷尔赠地法案》(1862),它第一个承认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史密斯-休斯法》(1917),《退伍军人权利法》(1944),《国防教育法》(1956),《职业教育法》(1963),《技术职业应用教育法》(1990),《科学和高级技术方法》(1992),《由学校到就业法》(1994),《劳动力投资法案》(1998)和一系列法规、法令,对职业教育的体制、经费、形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使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得以实施,并走向规则化。德国的职业教育立法进程的早期,也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早在1869年,政府颁布了《强制职业补习教育法》的法律规定,企业培训应结合职业学校教育。自20世纪50年代,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如《职业教育职业》、《促进法手工学徒毕业考试条例》等。这些法律,以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日本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立法,每个职业教育改革是伴随着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来实现的,一些更重要的法令:《工业学校秩序》(1899),《行业教育促进法》(1951),《职业训练法》(1958),《高学校设置标准》(1961),《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75),《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976),《就业———发展的机制方法的能力》(1999),“新计划”在第21世纪的教育(2001)。这些法律法规对日本职业教育发展体系的完善和转型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英国、法国等也致力于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在过去的二十年已经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二)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经验丰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稳定发展。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都十分重视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有健康、稳定的师资培训体系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致力于培养教师的职业教育在高等技术师范学院,如日本职业能力开发大学、韩国仁川技能大学、法国国立学徒师范学校等;二是在工科技术学院培训;三是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资进修、培训机构来培养。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教师的招聘标准较高。职业教育师资的任务决定了他们应具备的素质比普通学校的教师更专门化。教师职业教育首先应具备从事职业教育和职业道德,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还应熟悉专业生产实际,具有产生一定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普通中学和大学教师的就业条件和职责不同,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重要的成功经验。德国的职业教育教师都有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允许持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德国对职业教育师资格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至少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从而保证高职教师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教师要通过实习或工作所获得的实践动手能力,就是说,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三是教人们通过正规的师范专业培训,掌握教育教学能力。对职业教育教师,美国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选择程序。国家规定,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美国几个州明文规定,必须有学士学位教育,优秀的人才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的1-2年的实践经验,一个职业技术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发达国家的教师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有培训机构专业前,后继续培训机构,教师有一个稳定的渠道来源。

(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统称为社会力量。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非常积极地参与。企业或行业主要是通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干预。在环境中的主动参与,各种各样的校企合作模式,逐步形成了国际,如美国的“合作教育”,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制”,澳大利亚“TAFE”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行业)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行业)的技能培训的实践,并通过企业接受是目前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训结束后,学生可以工作。参加工作、参与面广,成为企业的一大特点。行业参与教育过程,参与学校各方面的企业,如学校的管理、专业设置、教师培训、教学计划、课程改革。例如,在德国职业教育应由行业协会制定毕业生能力要求,公司不仅是制定培训计划,但也提供培训基金;在英国作为雇主,公司在一些主要机构如教育基金会、所有的澳大利亚TAFE学院、大学理事会、总统大多数成员都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学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建立职业教育机构或提供援助。

(四)办学体制开放、灵活开放的、灵活的办学体制,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另一个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灵活的入学方式,所有的人都能入学。例如,对高等职业教育实施的主要机制是美国社区学院的学生,没有年龄限制,对所有15—70岁的人开放,而且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有高中文凭和成绩单或等效的入学条件。第二,教育系统的多样化。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满足岗前培训、岗位的需要,采用不同长度的学时,实行一校多业务,全日制、半日、晚上,为多种教育系统假日等。第三,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学习风格与政府、企业和学校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出现了多种办学形式,例如在职业学校为纯职业学校系统,主要形式的合作体系形成职业教育集团系统。第四,灵活的教育方式。例如,美国社区学院的信用制度以及各学校之间相互承认学分,可以使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灵活的,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工作和研究的出路。

二、对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思考与启示

通过成熟的办学模式,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这些技术员构成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达国家的基石,参与全球竞争,为发达国家赢得全球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给我们很多的思考与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发达国家以法律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促进教育教学。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和职业教育的发展保证在不同时期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步,政府出台法律、法规相配套。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加强质量控制发展职业教育。中国目前没有一个完整的、专业的农民职业教育法,只有相关的“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师资力量薄弱,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因此,为了确保江苏高等职业教育的顺利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序的发展环境,中国应加快专门立法建设,为了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必要保证,中国教师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系统建设。

(二)切实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江苏省职业教育甚至整个国家普遍存在结构不合理、数量少、教师评价体系不健全等缺点。因此,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尤其重要。高职院校应特别注意教师团队建设,建立新的建设目标,建立新的概念。第一“,双师素质”的目标。注重专业实践能力的发展,有计划安排教师去相关基地进行有效培训,并且支持教师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自我增值,校企联合建设教师培训基地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地改善质量的双重功能。第二,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来源,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专家,引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也可以制定优惠政策。第三,适度匹配的评价体系和奖励,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充分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教育和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宽的,连锁涉及更多的利益与责任的主题。因此,如果你想成功,你必须互相配合。从江苏省职业教育的现状来看,除了政府、学校、企业,主要是缺乏强大的凝聚力,导致江苏职业教育的“跛脚”。江苏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注意挖掘和吸收企业联盟协会、社团、协会、银行、基金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学校,尤其要注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作为一种协调和缓冲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解决利益冲突,两者之间的矛盾,发挥中介机构的协调作用,受试者在当前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可能有助于促进合作。

篇(6)

市场的需要才有职业教育,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而在我国民众对待职业教育的观念的时候还有待进一步的转变的时候,此时地方政府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了政府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存在问题,由于政府对职业教育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这一环节的存在缺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职业教育管理的主体是比较复杂的,很多个部门都在管理一个职业教育,有的时候执行了这个部门的文件,但是相对的又违背了另一个部门的文件,最终导致管理的效果不是特别的明显,其次,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不及时,没有对大学教育的宏观调控那样标准,再有就是政府对职业院校的微观干预过多,使得职业院校逐渐的缺乏了创造性,制约了人才的培养。最后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职业院校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全面的管理,因为职业院校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培养综合性的技能型人才,而政府并没有真正的处理好市场这一环节的机制,而且还对职业教育进行多头管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职业教育在管理的时候出现了问题,一个部门推脱一个部门,都说不是自己的问题,使得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2.对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问题的分析

2.1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政出多门

现阶段我国的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一般分为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的主管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办学四个主管部门。各个主管部门都在掌握着办学单位的人事、财产和权力。主要负责的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问题,把职业教育的各个部门都进行了额分割管理,出现了职能交叉的现象,这样的话就使得职业教育的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很难发挥出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虽然有的省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逐渐的减少了分割的部门,但是还是有一部分部门让人进行着分割管理,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最终影响的还是我们职业教育中的学生。

2.2各业务部门之间管理不协调

政府的各业务部门职教管理职能出现了交叉的现象,在统筹上显得比较乏力,我们知道职业高中和高等的职业院校都是由教育部门管理的,而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都是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我们从财政方面入手,教育事业的费用是属于财政部门支出的,但是教育的建设方面的费用确实由发改委进行投资的,这样看来,职业教育的管理是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一但出现问题,那所有部门都是有责任的。

2.3职业教育部门的内部管理出现脱节的现象

在我国教育部门的内部,职业教育分为了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这两个职业教育分别属于职成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部门来管理,也就是说同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但是在管辖上却是不同的管理部门。这就使得中等职业教育在上升到高等职业教育的时候,所学习的内容很难衔接上,这给我们职业教育的体系建设来带了体制性的障碍。

2.4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法律不完善

教育想要进行,一定要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跟随,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够有效的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开展,由于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所以一些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的颁布出来,因为法律的形成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还需要立法起草者的参与,如果没有相关案例的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的出现是很难的,而且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当中解决。所以说职业教育的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还不是很广泛,在实施的细则上还不够清晰,再加上政府的主管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经验不足,有很多的管理问题都需要自己去不断的摸索才能够找到相应的的解决办法。

2.5社会企业的参与热情很低

职业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都是为了企业而培养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似乎对职业教育的问题不是很关心,如果没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支持,实现职业教育的发展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篇(7)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