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7 11:19: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3306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电信诈骗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总金额达23 038 112元。其中,立网络诈骗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电话诈骗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诈骗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电信诈骗案件959起,占全部诈骗案件的60.24%,发案数量同比上升91.38%,环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发地区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与被害人的心理弱点高度相关,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轻信或贪图小利等一种或多种心理弱点。(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市政、卫生、文化、税务、煤监等)工作人员,编造事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设连环局行骗。如:九龙坡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8.9万元的电话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警官以及银行科长,以拨打电话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又如:忠县的田某在接到“忠县武警中队”预订26个帐篷和32套门的电话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向“指定帐篷供货商”的邮政账户汇入“预订款”1.2万元,后又将2.8万元“回扣”通过POS机分两次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
2.捏造诸如购车退税、购房退税、购摩托车返补贴、返还学费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实施诈骗。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区的尹某接到“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其购买汽车可以退税6 975元,尹信以为真,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13.9万元。2011年1月26日,开县的谭某也因轻信“重庆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返还其子女学费的电话,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4.7万元。
3.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商品购销、小额信贷、办理证照、中奖兑奖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轻信他人的心理进行诈骗。如:渝中区的何某因急于出国留学,轻信互联网上的中介信息,主动拨打“博助教育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对方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去30.85万元。
4.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和腾讯QQ,冒充受害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战友等,谎称做生意、患病、罹难等急需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情感绑架,从而实施诈骗。如:2011年3月15日,九龙坡区的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随即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53万元。之后,陈向林明清核实借钱一事时,才知受骗。
5.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虚假信息,诱人上当受骗。如:南岸区的仲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以优厚报酬寻一健康男性为伴生育小孩,随即与对方电话联系,被告知酬谢费为50万元,但要自行预付税费,仲按对方指定方式,在银行分4次共汇出3.55万元,事后发现被骗。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是犯罪集团(团伙)将传统诈骗手法模板化,以现代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等)和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1]。综合重庆市和各地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诈骗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种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众的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编制各种标准化的诈骗模板,从传统的婚介职介、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账号涉案(洗钱、贩毒、涉黑)、赈灾募捐等,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其二,从诈骗所依托的通讯技术来看,充分利用成本较为低廉的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QQ通讯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规模化,使得诈骗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地毯式地展开,侵害面极广,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
其三,犯罪分子还巧妙利用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如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现代网银技术,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机存取款、转账、汇款服务,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多人同步完成赃款分解、资金转移或现金提取,迅速转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门和公安机关防不胜防。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目前看来,电信诈骗中电话诈骗的标准化和模板化程度最为明显。电话诈骗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个步骤:“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远走高飞”。
第一步,“遍地撒网”。在境外(当前主要是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架设在不同国家互联网服务器上的VoIP电话软件,对中国大陆任意地区的电话号码进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团伙使用了“透传软件”对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使得受害人的来电号码显示为诈骗团伙设定的任意号码,如通讯部门特服号码、银行部门特服号码、政府部门公开电话等,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请君入瓮”。若受害人接听来电,VoIP网络电话系统则先会自动播放语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语音提示,按键转入所谓的“人工服务”,此时,诈骗团伙中的“接线员”浮出水面,按照预先设计的角色、对话内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开骗局。
第三步,“环环相套”。诈骗团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线员”,依据诈骗模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VoIP电话软件的语音通话转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电信局、邮局等各种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轮番上阵、紧密配合,充分牵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没有时间分辨真伪。当受害人确已陷入骗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线员”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证明自己清白并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受害人就必须立即将其全部资金“暂时”汇入政府部门设立的“专用保护性账号”中。
第四步,“远走高飞”。一旦受害人将钱汇入“专用保护性账号”中,诈骗团伙便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拆解,化整为零;同时组织人员同步在境内外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上取现,然后,迅即通过地下钱庄,或重新通过银行等方式,将资金再汇总到诈骗团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时,其资金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一)VoIP电话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
解剖已破获案件可以发现,电信诈骗所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服务器上,犯罪分子发起呼叫后,其语音数据包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透传”(即落地语音网关)入PSTN电话网(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网,声音以模拟信号传输)。经“透传”后,受害人的来电号码虽然显示为诸如银行特服、公安局办公电话等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而成;为了增加破获的难度,诈骗团伙往往通过多层服务来设置侦查障碍;同时因互联网服务器和落地语音网关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来电查询对VoIP通话进行逆向追踪。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部分地区的银行对借记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对信用卡的管理一样审查严格、发放谨慎,这就造成了借记卡的批量开户问题,犯罪分子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银行开立几百个借记卡账户,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证大批量开立借记卡。银行部门按照国家银监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要求,对银行卡设置了单日取款2万元的上限,但是,对持有网银U盾的客户则没有设置单日转账限额。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网银U盾和足够多的银行卡,再多的赃款也能在短时间内分拆至银行卡,再从遍布全国各地的ATM机上取现。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从2010年开始,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个专案组进行侦办,共破获电信诈骗案717起,其中,破年内案件15起,破案率仅为0.61%。虽然成功打掉了几个犯罪团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到的境外核心人员也少之又少。与国内外电信诈骗团伙横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相比,我们取得的战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学部署,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实效,更要强化犯罪预防,策动相关社会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机制[4]。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1.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或改进侦查方法,有效应对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的职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建议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以针锋相对,最大限度地实现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化程度;同时,或可参照禁毒等专业警种的工作方法,视情设置“侦查圈套”,适度运用诱惑侦查手段,通过侦查经营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两个半月时间,至2009年8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骗资金1 900万余元[5]。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等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受害人一旦受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热线报警并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单”的电话语音控制系统。一是公安部门将掌握的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电信部门,制成“黑名单”,存入电信部门提示系统的数据库。一旦发现有与数据库内相同的号码拨打居民用户电话,等电话接听完毕后,这个系统马上会自动拨打提示电话过去,提醒居民与警方联系核实。二是该系统自动检测到某一时间段同一个电话集中拨打批量用户时,就将该可疑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储存在系统数据库,并随即向被拨打的电话用户发出语音提示。例如,江苏常州警方与电信部门联合开发的一套“防电话诈骗语音提示系统”,即可自动向被“黑名单”拨打过的电话用户进行语音提示:“刚才您接听到的电话,如涉及电话欠费、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情况,可能是诈骗,请拨打常州市报警电话110或电信10000号进行咨询。”自该系统启用以来,平均每月成功拦截诈骗电话近20 000个,基本实现了以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阻截诈骗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3.警方应当以“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设工作为载体,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宣传;同时,适时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日活动,主动深入社区、街区和机关单位,采用派发宣传单、组织观看宣传视频、展示缴获的赃物等直观的方式,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咨询,向群众介绍防范电话诈骗犯罪的知识,增加宣传的强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5.警方也可开通报警服务专线,帮助群众提高分辨骗局的能力、熟知电信诈骗的犯罪动态、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如哈尔滨市公安局开通的“96345”预防电信诈骗专线咨询服务报警电话,在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1]南京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09(5):2931.
[2]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8083.
[3]刘继敏.信息社会电信诈骗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1(6):1822.
【关键词】伪基站 综合治理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的激增,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伪基站犯罪概述
(一)伪基站基本功能原理
伪基站,即假基站,又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或小区短信发射系统,是一种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其功能的实现是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使用与真实基站相同的信道、信号上下行频率伪装成移动基站的“网络小区”,在信息获取点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制一定半径范围内的用户手机信号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连接到该伪装基站并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用户的信息,如IMSI、IMEI及手机号码等,并可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非法发送信息。伪基站设备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真实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伪基站的信号功率更大,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造成手机脱离正常通信网络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关机重开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进行位置更新,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二)伪基站案件基本特点
第一,涉案区域分布较广,作案多选择人群稠密地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非法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繁华商业中心、高档社区、地铁站及推广楼盘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人员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作案,对公用电信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第二,作案手法隐蔽,流动性强。在查获的伪基站案件中,多数行为人系驾驶机动车作案。在驾车到达预定地点后,即在车辆行进中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极少被当场抓获。第三,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类案件,犯罪目的以广告牟利为主。目前办理的此类案件,行为人作案目的均系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短时间内牟得高额利润。涉及领域多数为广告咨询、信贷产品、房地产楼盘的推销、客户招揽。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件中,设备的生产配件以及成品销售均从网络渠道实现,购物网站为交易主要平台并通过跨省域的快递投放完成交易。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最终使用地涉及北京、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等10省30余地市,导致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加大。第五,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本市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伪基站案件涉案主体多为小型广告公司法人、员工,或者具有同事或亲属、同乡的关系的人员,人员较多,且多涉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者往往出资购置伪基站设备,联系客户,待达成协议和价格后,再转由同伙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城市各区域流动发送短信。
(三)伪基站犯罪的危害性及刑事处罚必要性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从事广告业务等行为,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造成大量手机用户脱网、通讯中断,不仅严重破坏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影响公用电信设施正常工作,破坏公用电信网络运行,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办理伪基站案件难点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为常见。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罪名的确定,实践中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办案部门内部还有较大争议。
(二)案件管辖和证据证明问题
1. 案件管辖争议问题。部分案件在抓获使用伪基站人员后,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该设备的销售人员,继而又发现新的在外地的使用人员。此时,主要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或者是否可以延伸管辖,存在一定争议。
2. 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技术鉴定问题。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案件的及时发现和立案侦查较为困难。同时,由于伪基站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灭失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及时侦查取证,极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由于涉及专业知识,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的准确办理依赖于相关机构对查获的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和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电信网络受影响情况的科学鉴定。由于针对伪基站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数据检验分属不同部门,对于准确检验和鉴定,正确认定伪基站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困难。
3.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一般办案人员对伪基站设备性质、工作原理以及相关鉴定方法、认定依据的理解认识不足,在对上述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容易出现专业技术与审查判断脱节的情况。
在开展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事实审查认定标准,即犯罪危害后果应当以什么数据为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不同办案部门对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出现矛盾。在一些案件中,经鉴定发现伪基站发射器、电脑、伪基站操作系统软件中数据各不相同,导致了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事实认定出现困难。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行为人多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诈骗短信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共造成40余万用户通信中断,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包含伪基站软件中提取的短信数据、log数据、count数据以及IMSI数据。但上述数据之间不能互相对应,无法筛除不真实数据,给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办理伪基站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依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和合理量刑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为办案实践指明了方向。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3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意见对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指定管辖机制
一般而言,对于在本地区以外查获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考虑到伪基站案件流动性广,上下游犯罪关系紧密的特点,若案件由本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加强对伪基站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及鉴定
首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无证、电子证据等。注意及时搜查、扣押伪基站设备,送交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设备内记录保存的IMSI等数据进行恢复、读取、固定,提取作案时间、地点、路线轨迹以及受影响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等电子数据。其次,统一明确鉴定机构,加强鉴定工作。明确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即无线电监测站对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进行鉴定;由受侵害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对受影响电信网络用户通讯中断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由公安部三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通讯网络所受影响,包括发送的短信数、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进行鉴定。
【关键词】垃圾短信;违法性;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
(一) 垃圾短信的概念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①
(二) 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②
所谓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是指,某一短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垃圾短信所应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广告性
2.未经接收者同意,擅自发短信到消费者的信息终端
3.垃圾短信的违背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
4.垃圾短信造成对公民安宁权、通信自由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侵犯
二、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一) 垃圾短信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1.信息内容违法
对于垃圾短信的内容来说,如果它本身就是违法信息,如黄色、信息,那么,对于这类违法信息者来说,就应该受到国家关于对信息(服务)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制。
2.广告内容违法
即使垃圾短信作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由于这种短信一般属于广告法上的广告,而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这类短信在内容上往往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虚假短信本身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
3.制作上的违法
这些垃圾短信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者不仅不进行相应的审查,而且往往是正在明知是虚假广告还进行和,因此这些广告、经营和行为本身也属于广告法上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那些必须经过主观机关审批方能的广告,在利用垃圾短信时往往逃避审批,因此,也具有违法性。
4.和传播上的违法
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或属于一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5.电信运营商的行为违法
作为为垃圾短信提供传输通道的电信运营商未尽应有的监管或合理注意义务。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而对于一般的垃圾短信,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在技术完全可以识别出来,因此,应该对此承认应有的注意或监管义务。
(二) 垃圾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权利
1.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③垃圾短信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包括在通过短信进行财产诈骗型、通过回复短信骗取资费型以及对手机功能的额外使用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型。
2. 健康权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的频发,其中的垃圾短信已成泛滥之势,形形的不良信息不断骚扰着人们,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已然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污染。由于这些垃圾短信的到来是不分时间的,所以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不堪,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手机用户的健康。
3. 隐私利益及个人信息保护权
垃圾短信发送过程中对作为个人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手机号码及相关信息的获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利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成为隐私利益保障中的重要内容。
4.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5. 生活安宁权
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即主体为维持正常、安静的生活环境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人格权。垃圾短信之所以被称为"垃圾"就是因为它无孔不入,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比如一天都要收到几条甚至几十条垃圾短信,特别是在休息时间收到垃圾短信会让人觉得不胜其烦。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④
三、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对策
1、对目前的有关法律进行专门性的修改和司法解释。
在现行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允许的范围内,最便捷最经济的做法就是对目前的有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使僵硬的法条变的鲜活,从而可以调整新出现的法律关系。
2、补充相关立法。
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等特点。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这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不动用刑事法律是不能排除其"恶"的。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垃圾短信问题,我国目前亟待补充相关立法。
3、加快个人信息立法
因为垃圾短信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收件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或者说是安静享受生活而不受不正当的干扰的权利。因此以保障手机用户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为出发点制定相关反垃圾短信立法。在个人信息法中应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周汉华教授介绍,根据该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将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据社科院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正在国内大量出现,与此同时,全世界50多个国家建立起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甚至还成为一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相关专家呼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重大。
四、结语
我国的垃圾短信管理急需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来支撑,形成以法律手段为主,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治理多维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消除垃圾短信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陈柏安:《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问题评析》,《法治论丛期刊》,2005年第20卷第6期
[2]刘凯娟、胡林蓉:《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的规范分析》,《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9期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formation bombing in network environment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information bombing based on questionnaire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 research and analysis is carried out from the age of users, the conditions of Internet access, the vigilance of privacy protection, 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 thinking and other aspects, and explores th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
关键词: 信息轰炸;问卷调查;影响
Key words: information bombing;questionnaire survey;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178-03
0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等业务受到了广泛的追捧,但也带来了大量的垃圾信息,包括非法的、不健康的不良信息和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等,已经形成了一种包围的轰炸之势,给社会和公众生活带来了危害。如今,除了通过手机和互联网发送垃圾信息,更多是通过一种群发器进行垃圾信息的群发,形成一种让人避之不及的轰炸之势。如何治理、规范、减少垃圾短信息已成为政府和电信与网络行业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环境下信息轰炸的现状与风险隐患,在受众人群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其影响因素,试图提出一些相应的策略建议。
1 网络环境下信息轰炸的现状及其严重性
1.1 社交平台与垃圾信息现状
本文对信息轰炸的界定:是指恶意群发的不良、不法的消息或者在网络上通过某种群发性质的软件与发出的不良、不法的消息。
1.1.1 搜索引擎的弹跳广告窗
网络用户在各大社交平台浏览信息时往往会遭受垃圾信息的轰炸,比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时会跳出自动弹出的广告,在浏览一些网站信息时,周边会不停的弹出各种小广告;在通过导航网页浏览军事新闻的时候,一般在右下角会弹出各种广告,点击进入具体的军事新闻页面时,会有更多的广告弹跳出来,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浏览网页。
1.1.2 贴吧、论坛、社区的垃圾私信
各大贴吧、论坛、社区等越来越受人们的喜爱,网民有什么问题一般会在贴吧、论坛或者社区里面发帖询问。之前受欢迎的天涯论坛,现在受欢迎的百度贴吧,人人网,各种圈等,比如现在你有减肥圈、护肤圈等社区的账号,那么你的账号里面每天都会收到各种私信,其中兼职、招、减肥产品、护肤产品、丝袜等为主的广告比较多。以其中的百度贴吧为例,账号里面经常接受到一连串的垃圾私信,有兼职,学英语,各种讲座,减肥药,面膜,等。这些垃圾广告已经形成了一种轰炸之势,给我们的普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困扰。
1.1.3 微博的私信推广
在人们已经无法离开网络的时代里,微博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交网络平台,其中以新浪微博为主,现在的用户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吃饭、睡觉、逛街、做事之前都要拍张照片发到微博,微博这样高的人气也给一些不良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微博传播一些不良信息,甚至是违法信息,以广告信息最为突出,私信里面的兼职信息、网络赚钱的方法、时时彩能赚钱等不良信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有些人甚至相信网络上的时时彩能赚钱而被骗取大量现金。
1.1.4 朋友圈的轰炸
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很是受欢迎。人们从最初的QQ转战微信,微信的语音、红包、朋友圈等独特方便的功能吸引了大量粉丝,微信是仅次于QQ的中国排名第二的应用,自2014年底官方数据称使用微信的人数达到了6.49亿人。可见其重要与受欢迎的程度,然而自微信的流行之后,微商逐渐崛起,从最初的朋友代购发展到了处处是微商,你在任何地方只要稍微不留神留下了你的微信号,就有大量的人加你,其中一大部分是微商,这些微商从最初的偶尔代购变成了专职代购,每天刷屏,整个朋友圈都是商品秀、秀,是一N洗脑式的营销,这些轰炸式的刷屏已然成了为生活中的垃圾信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1.1.5 垃圾短信和垃圾电话
最后一种是我们最常见的交流方式:手机短信和手机电话。现在一般的手机经常收到垃圾短信,用户的隐私早就被以各种形式出售,每天也会收到很多其他的垃圾信息,包括各种网站的促销活动等,诸如推销保险、投资商铺、诈骗电话等骚扰信息。给用户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部分用户就是被带链接的信息所骗而损失巨大。
1.2 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垃圾的严重性
据分析可以看出,在网络等社交平台的发展的同时,也让很多不良、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的事例日益增多,引发了一系列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恶意轰炸、不良信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此外,个人信息的外泄也造成了垃圾信息和恶意电话泛滥成灾。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购物越来越流行,信息泄露也越来越严重,经常接到诈骗电话,又如:您的订单付款失败,需要给您退款等。此类垃圾消息在互联网中恶意传播,造成了很大的恶意的不良影响:一是垃圾消息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三是对用户、社会组织、企业的经济造成恶劣影响。
据IDC评述网调查显示,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展示了我国垃圾消息与不良短信息发送情况。据报告显示,发送垃圾邮件的IP地址主要集中在湖北、北京和广东等地区,而被举报的垃圾短信IP地址大多数来自广东和北京。
垃圾信息中,涉嫌欺诈类占据了主要位置,高达26.46%的比例,紧随其后的是零售业推销,达18.64%;后面是房地产推销占据17.65%,这三种占据了垃圾信息中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剩下的垃圾信息涉及违法出售票据和证件,教育培训类,电信业务宣传,金融保险推销,非法经营活动等。这些都给人们的日常及隐私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 基于信息轰炸受众群的问卷调查及因素分析
2.1 问卷的设计
针对现有的垃圾信息及各类平台的信息轰炸,试图通过对受调查人群的的问题的实际调研,探索出相应的影响因素及策略。在问卷的设计上,本研究从五大因素进行问题的延伸设计了26道具体的问题。具体的问卷设计内容、理由及目的如下:
第一大类为样本的基本信息因素,从受调查人群的年龄、性别、收入等进行问题的设计,试图了解其与接收垃圾信息的关系;
第二大类为上网条件因素,设计受调查人群使用的上网设备及系统等问题,试图挖掘硬件系统对垃圾信息的影响;
第三大类为上警惕性因素,对信息轰炸的警惕性及危机意识方面进行问题设置,分析受轰炸人群的间接受害率;
第四大类为来源渠道因素,试图从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分析,试图探索政府或行业的信息轰炸特征,为策略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大类为样本的思维策略因素,看看是否会有意识的主动防范,比如过滤或监控类的软件使用频率及效果等,试图从技术上来分析信息轰炸的规避策略。
2.2 问卷统计与因素分析
本研究组织了线上线下的问卷随机发放约500份,回收有效问卷约440份,针对信息轰炸的具体因素,进行了详细的问卷统计分析。
①样本因素分析。
参加调查问卷的人群中15-25岁的占据参与调查的主要人群,比例多达73.96%,也就是俗称的90后占据主要人群,25-35的占13.54%,位居第二,由此,主力人群还是偏向于年轻一代。
②上网条件因素分析。
据调查普通人所使用的手机系统主要是安卓系统,比例高达61.98%,排名第二的是苹果系统,占32.18%,而使用其他类型的系统则很少。这类智能手机,是可以设置黑名单或者利用安全软件拦截垃圾信息的。此外调查表明93.75%的人是经常上网,只有6.25%的人不经常上网,说明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网络,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网络。同时有91.1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有75%的人拥有手提电脑,31.77%的人拥有平板电脑,29.17%的人拥有台式电脑,而只有6.77%的人拥有老年机,由此,在如此普及的上网环境下,必然会受到垃圾信息的影响。
③警惕性因素分析。
调查显示,只有34.9%的人对信息轰炸很了解,而53.65%的人都只是听说过,具体的并不了解,甚至有11.46%的人没听说过。此外,调查得出有57.81%的人收到垃圾信息时感到很困扰,有38.54%的人感觉无所谓是否收到垃圾信息,还有9%的人对于垃圾信息并不感到困扰。因此,群众对于垃圾信息的轰炸警惕性普遍较低,并没有明显的危机意识。
④来源渠道因素分析。
群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微信占77.6%,QQ占71.88,随之排在第三、四、五、六名的分别是,微博占65.63%,电视占42.71%,贴吧、论坛、社区占41.67%,搜索引擎占40.1%。有57.81%的人经常收到垃圾信息或者垃圾电话,有40.63%的人偶尔收到,只有1.56%的人从未收到过任何过。有89.58%的人所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手机短信,60.94%的人从电子邮件中收到的垃圾信息,41.67%的人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搜索引擎的自动推广。此外有41.15%的人表明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QQ,37.5%的人垃圾信息的轰炸来自于朋友圈,35.94%的人表明来自微博弹跳窗,20.8%的来自于贴吧、论坛、各大社区等。
⑤样本思维策略因素分析。
有59.9%的人选择拉黑发垃圾信息的号码或者ID,位居第一,当然,这一办法也是最简单的一种解决方法。还有49.48%的人选择运用一些安全软件来自动屏蔽垃圾信息,例如360安全卫士,金山卫士,QQ管家等。甚至还有40.1%人不管它,对收到垃圾信息感到无所谓,只有9.38%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此可见,人们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
但与此同时人们在面临垃圾信息的轰炸时,72.4%的人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立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加大对不良、不法分子的惩治力度;有69.27%的人认为相关行业及负责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监管与约束;65.1%的人认为有必要开发一种相关的监控、过滤系统,从过程中拦截垃圾信息;最后只有57.81%的人认为要提高自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3 信息轰炸防范的策略建议
3.1 加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在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几乎没有什么隐私可言,自己的手机号或者其他信息随时会被其他人泄露,包括各大运营商,网络购物,网上求职,或者报考的一些机构等都有可能泄露你的隐私信息。根据前面的调查结果进行的样本因素分析、警惕性因素和样本思维因素分析可以得出,现在智能时代、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是年轻一代,但这一群体在保护自身及家人隐私方面的警惕性很低。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尽量不要泄露关于自己或家人的重要信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行业自身的约束――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由来源渠道因素分析和上网条件因素分析得出,很多用户收到的垃圾信息都是来自各大网站、各大社交平台和三大运营商。对此,各大互联网网站应该加强自身约束,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
①网站加强巡视与监管。加强网站监管和巡视是个较好的解决方式,例如在各大贴吧、论坛、社区加强巡视,制定发帖或者私信的规则,禁止发一些不良的垃圾广告等,对于网站搜索引擎自动弹跳出的广告,应加强监管、整顿,对QQ、微信朋友圈等,禁止刷屏形式的广告推销等。
②通信运营商加强监控与管理。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为主,这三家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监控与管理,手机号码严格执行实名制,同时加强监控,一般运营商都会有整体的监控系统,对于一些用户投诉的推销号码或者诈骗号码应该立即给予调查处理。
③开通举报系统。在面对如此频繁的信息轰炸的同时,各大运营商应该统一开通相关的举报系统,并且可以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告诉人们举报的方式和电话,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举报系统,帮助用户养成一种遇到不良信息就垃圾举报的好习惯。
3.3 政府部门的管理――加强立法与惩戒
从样本思维因素分析和来源渠道因素分析得出,只靠个人和相关行业的努力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没有相关的法律用以约束不法分子。对此,政府部分应该加强立法,对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保证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
①完善相关行业立法。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之前已经公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把全面增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列为将来15年信息发展的战略重点。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犯罪方面,刑法已经列入了部分的内容,对于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应更加具体化。
②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力度。在对不法分子的惩治力度方面,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如英国规定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被商业性质的公司使用时,必须得到使用用户本人的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日本的“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和“特定Email法”。若手机消息已被用户排斥,则不允许第二次发出。《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规定,没有经过用户事先允许的禁止在欧盟范围内向用户发送具有利益性质的的Email。这些都是对不法分子严格惩治的有力依据。
3.4 过滤系统的监控――从源头上杜绝
从垃圾信息来源渠道分析可知,垃圾信息大都来自于网络与手机,目前防火墙的拦截系统应用较广泛,在此基础上,可由此相关部门可以开发过滤系统,若是在发送过程中过滤系统识别到信息中包含垃圾敏感词则自动拦截。
关于过滤系统,负责的厂家应该加强在VPN及相关方面的研究开发。尽最大的可能把用户经常遇见的安全问题对策方法放到到一台设备之中,包括VPN、防火墙、杀毒、防垃圾Email、内容过滤等。也可以采用各种各样过滤手段,包括关键字、黑白名单、指纹识别、反向侦测SMTP服务器等,提高垃圾邮件的识别率,预防垃圾邮件的猖獗。
参考文献:
[1]何国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2(06):39-45.
[2]王林林,仲タ.垃圾短信治理的演化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2011(02):118-12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用卡业务风险 表现 对策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体系建立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信用卡市场各个主体的互动发展共同解决。信用卡法律制度和个人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提供支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规模质量是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础要素,发卡银行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盈利能力是关键,而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是信用卡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更好的发展我国信用卡业务, 应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表现
信用卡业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过程中, 因各种不利因素导致发卡行、 持卡人或特约商户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与信用卡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 无固定场所、 授贷个体多、 单笔金额小等特点有关。在银行卡风险中,信用卡风险相对较高。2013 年上半年( 1- 6月份) 从各省级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报送的银行卡风险事件来看, 涉案卡种以信用卡为主, 涉及卡量20808张, 占涉案银行卡总量的96.67 %,涉及金额57.8亿元, 占涉案银行卡总金额的99.4%。 按照风险来源的不同, 信用卡风险可以划分为来自于普通持卡人、 不法分子、 银行内部及特约商户四类风险。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对策
(一) 加强信用卡制度体系支撑作用。
1、制定和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全面审查各层次有关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漏洞和矛盾之处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修改工作:一是修改 《 商业银行法》 ,增加一章信用卡业务内容,重点规范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修订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使其符合我国现今信用卡业务状况及其发展要求,降低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利,弥补监管漏洞;三是完善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同时,应根据我国的国情,针对信用卡业务的不同风险点颁布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的法律法规,解决信用卡业务发展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出台《 消费信贷保护法》,保护持卡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证消费者获得信用的平等性;针对信用评估机构和发卡机构,制订《 信用控制法》, 全面约束为信用卡审批环节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参考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同时规范信用卡发卡者的经营行为,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机制,严厉禁止和惩治信用卡套现等危害社会的棘手问题。
2、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征信指的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在需要的时候供个人和信贷机构使用。目前主要任务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应与各部门加强合作协商,逐渐扩充信息涵盖面,将公安部门的车辆和人口信息、电信部门的电话号码和缴费信息,公共事务部门的水电煤等日常生活信息以及住房部门的个人房产信息尽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全国范围内信息体系。还应建立不良持卡人、欺诈风险交易信息等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各大银行的信息共享,降低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净化信用卡使用环境。
( 二)积极夯实信用卡营销基础。
1、倡导消费者用卡的支付习惯。信用卡具有提现、消费、透支等多种功能,是现代最便捷的支付工具。但我国传统的支付方式是 “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故我国信用卡活卡率较低。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认为透支是一种不好的行为,发展信用卡业务就要首先改变我国消费者的这种观念,政府部门要积极倡导鼓励居民使用信用卡,改变支付习惯,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明白现金已不再是唯一的货币形式,银行卡取代现金消费已成为时代潮流。商业银行要提高信用卡营销能力,对我国消费者进行细分,增加持卡人对信用卡的认知度,吸引客户持卡消费。
2、加快各地区的受理终端建设。为了加速提高信用卡特约商户普及率,有关部门应出台商户受理信用卡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针对信用卡受理偏好低的中小商户。可补贴中小商户使用终端机成本,如设立中小商户发展专项基金;或采取适当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少刷卡销售额的营业税。要鼓励商户 全面受理信用卡,就要减轻商户受理信用卡的负担,提高信用卡使用的积极性。
(三) 增强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盈利能力。
1、转变信用卡营销观念。转变经营观念是商业银行提高盈利能力的首要工作,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实现三方面的转变:首先,营销重心应从重视发卡数量向注重持卡人质量、注重信用卡持卡用户对银行盈利的贡献度转变。其次,考核业绩的指标也应从单一的发卡量转变为用卡均消费量、活卡率等综合指标。最后,营销模式要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要对我国信用卡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持卡人年龄、职业、收入、爱好等信息为基准,划分出不同的细分市场,根据不同市场的客户特征制订不同市场开发战略,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多样化需要,赢得客户的青睐,通过良性竞争提高盈利水平。
2、树立品牌意识,优化银行服务。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最终要体现在品牌竞争上,各商业银行必须树立品牌意识,加强信用卡品牌建设,通过自身优势建立像 VISA和万事达这样信誉度、品牌忠诚度双高的信用卡品牌。品牌建设手段主要有:赋予每个品牌以不同的特色和内涵,针对各地区不同的用卡环境与需求制订相应的品牌宣传方案;优化银行服务,提供信用卡推销、使用指导、售后的一条龙服务,同时注重客户使用回访,及时更新客户使用反馈并改进相应缺陷;推出具有充分满足某一持卡群体需要的、具有特殊服务功能的银行卡,如中国银行推出的长城信用卡品牌,由于其具备强大的商旅功能,已成为商务人士 最喜爱的品牌。
( 四) 提高信用卡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信用卡业务高速发展造成风险暴露不断增加,如何有效防范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大挑战。信用卡风险主要包括持卡人信用风险、商户风险、 第三方诈骗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发卡机构的约定,采取不正常手段, 如通过POS终端或者其他方式, 将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全部或部分转化为现金,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和银行内部人员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要进行信用卡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
对于信用风险,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客户审查力度,严把发
关,同时要依靠全国性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通过信用评估和数据共享机制,更有针对性地评估客户信用情况,从而进行正确筛选。对于商户风险, 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应在合同中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特约商户有义务规范自身行 为,保证 POS机的正常使用。若协助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牟取不法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操作风险,要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流程操作,授权记录和变接班登记要清晰明了,以明确业务人员责任,严格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授予相应额度,确保授权业务准确无误。
对于诈骗风险和信用卡套现风险,要加强信用犯罪法律建设,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还应建立各银行间信息交流平台,防止恶意透支事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榆察院2009年 12月联合公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删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 《 解释》对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和非法套现等行为定罪处罚的条件作了的规定,对打击信用卡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但对更多新型信用卡犯罪以及信用卡套现渠道及套现行为的解释仍需细化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杨保东.我国信用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市场,2012,( 5 ).
一、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的信息化和全球化趋势增强,中国逐渐融入世界经济,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走向全面应用,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日益突显出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传统计划经济的意识制约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尚缺乏灵活、科学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技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等不完善,信用体系缺失,这是最根本原因。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意义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诚实守信是其制度规范得以确立和运作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电子商务运营风险的重要条件。目前,以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为依托、国际信用为支撑的诚信体系已贯穿于整个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成为维系电子商务企业与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制胜的根本途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失信较严重,已成为制约行业成长的一大“瓶颈”,究其根本,还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大环境。概括起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促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含着企业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会促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快速、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政策方面
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应积极进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工作,加快研究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客户和供应商的信用分析与管理等,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的安全可靠。政府应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探索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信息服务类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商等的征信和评级工作,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标识证制度等。
2.企业信用管理技术方面
(1)构建网上信用评估模型。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应评估客户信用,可以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或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
(2)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企业应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3)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负责追收账款,采取多种方式(如定期追收、外部力量、法律手段等)以防止坏账。
3.体系建设方面
(1)加快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2)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3)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平台,规范诚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当前,失信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日益突出,加快信用立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信用行为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等不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及其他经营行为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征信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
(4)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5)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现实物理环境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更高。一方面是隐私权,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就是财产权。只有当消费者充分相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购物同样方便有效,出现纠纷同样可以投诉、获得补偿,整个交易活动才能感到安全。
四、结束语